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一切革命当中最温和又最成功的1688年英国革命②的倡导者。这个革命的目的虽然有限,可是目的都完全达到了,以后在英国至今也不感觉有任何革命的必要。洛克忠实地表达出这个革命的精神,他的著作大部分就是在1688年后几年以内问世的。他的理论哲学要著《人类理智论》(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1687年完稿,1690年出版。他的《论宽容的 洛克用“理性”所指的意思,必得从他的全书去推量。不错,确有叫“论理性”的一章,但是这一章主要是想证明理性不是由三段论推理作成的,全章大意总括成这句话:“神对人类向来并不那么吝啬:把人仅只造成两足动物,留待亚理士多德使他有理性。”按洛克对“理性”一词的用法,理性包括两部分:其一,关于我们确实知道哪些事物的一种考查;其二,对某些主张的研究:这些主张虽然只有盖然性而没有确实性作为支持,但是在实践上以承认它为聪明。他说:“盖然性的根据有二,即与我们自己的经验一致,或旁人的经验的证据。”他说起,暹罗王当欧洲人对他提到冰的时候,就不再相信他们对他所讲的事了。
在《论同意的程度》一章中他说,对任何主张,我们给予它的同意程度应当取决于支持它的盖然性的根据。他在指出我们常常须根据缺乏确实性的盖然性而行动之后说,这点的正当运用就是“相互间的宽厚和容忍。人们纵非全体,也是绝大部分都不可避免地总要抱有种种意见,而并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这些意见是正确的;而人们如果在旁人刚一提出自己不能当即回答、指明其缺陷的议论,便弃舍个人先前的主张,这也要招致无知、轻浮或愚昧等严厉的非难;所以既然如此,依愚见一切人似乎咸宜在意见纷纭当中维持平和,守人情与友爱的共同义务,因为我们依理无法指望有某人竟欣然卑屈地放弃个人的见解,盲目顺从人类理智所不承认的威信,这样来采纳我们的见解。因为人的意见不管怎样常常错误,但是除理性之外不会顺从任何向导,也不能盲目屈服在他人的意志和指示之下。假如你愿意某人转信你的意见,而他是一个未表同意之前先要考究的人,你就得容他有暇时把你的话再推敲一遍,让他回想起从记忆中消失的事情,审查各个详情细节,看优点究竟在哪一方;假如他认为我们的议论不够重要,不重新再费那许多苦心,那也无非是在同样情况下我们自己时常采取的态度;假若旁人竟要给我们指定哪些点我们必须研究,我们也会怫然不悦的;假如他是一个不问证据、一味相信旁人意见的人,我们又怎能设想他会舍弃那岁月和习俗在他的心中深深种下的、使他认为不证自明、确凿无疑的信念;或者舍弃他认为就是得自神本身或得自神的使者的印象的那些主张?试想我们又怎能指望如此固定下来的意见竟会在一个生人或论敌的议论或威信之前退避三舍?假若他猜疑你怀有私心或企图,尤其如此;人发觉自己遭受恶待时,总要产生这念头。我们正应该悲悯我们相互间的无知,在一切温和而正派的说服中除去这种无知,不可因为旁人不肯放弃自己的意见,接受我们的意见(或至少说我们强要他接受的意见),就立刻以为旁人顽固不化而恶待旁人;在这种场合,几乎可以肯定,我们不接受旁人的一些意见时,其顽固也不亚于旁人。因为哪里有这样一个人:持有无可争辩的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一切全正确、他所非难的一切全错误;或者,哪里有这样一个人:能说他把所有他个人的意见或旁人的意见全彻底研究过了?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匆促无常的行动和盲目的状态中,没有认识而往往只有极少的根据也必须相信,这点就应当使我们多勤于精心培养自己的知识而少约辖别人。……我们有理由认为,人假使自己多知道一些事理,对他人就少显一分神气”。①
①《人类理智论》, 到此我只谈了《人类理智论》的末尾各章,在这几章里,洛克由前面他对人类认识的本性与界限所作的理论考察汲取道德教训。现在该来研究在上述这个比较纯粹的哲学问题上,他要讲的一些话。
一般说,洛克对形而上学是蔑视的。关于莱布尼兹的一些思想,他写信给一个朋友说:“你我都玩够了这类无聊的闲耍。”“实体”概念在当时的形而上学中占统治地位,洛克却认为它含混无用,但是他并没有大胆把它完全否定。他承认支持神存在的种种形而上学证明是站得住的,可是他并不在这些证明上大作文章,对它们似乎有点不很惬意。每当他表述新的思想,不仅仅在重复传统东西的时候,他总是从具体细节而不从大的抽象概念进行思考。他的哲学好像科学工作,是片段累积成的,不像十七世纪的大陆哲学那些个大系统那么庄严巍峨,浑然一体。
洛克可以看作是经验主义的始祖,所谓经验主义即这样一种学说:我们的全部知识(逻辑和数学或许除外)都是由经验来的。因此,《人类理智论》 我们的观念出于两个来源:(一)感觉作用,(二)对我们自己的心灵的活动的知觉,这可以称作“内感”。既然我们只能借助观念进行思考,既然所有观念都是从经验来的,所以显然我们的任何知识不能先于经验。
他说,知觉作用是“走向认识的 经验主义和唯心主义同样都面临着一个问题,迄今哲学一直没找到满意的解答;那就是说明我们对自身以外的事物和对我们自己的心灵活动如何有认识的问题。洛克探讨了这个问题,但是他发表的意见十分明显让人不能满意。在有一处①,据他讲:“因为心灵在其一切思维与推理方面,除只有自己默省或能默省的各个观念而外别无直接对象,所以很明白,我们的认识只和这些观念有关。”又说:“认识即关于二观念相符或不符的知觉。”由这点似乎可以直接推断,关于其他人的存在或物质界的存在,我们无法知道,因为这两样即使存在,也不仅仅是我的心灵中的观念。这么一来,就认识而论,我们每个人必定被关闭在自身范围以内,与外界割断一切接触。
①《人类理智论》, 可是这是誖论,而洛克跟誖论总不愿有半点瓜葛。因此,他在另一章中又叙述了和前一个学说完全矛盾的不同的一说。他讲,关于实在的存在,我们有三类知识。我们对自身存在的知识是直觉知识,我们对神存在的知识是论证知识,我们对呈现于感官的事物的知识是感觉知识( 在以下一章里,他多少察觉到这种自相矛盾。他提出,有某人也许说:“假若认识在于观念之间的相符,那么热狂者和理智清醒的人就处在同一个等位上了。”他答道:在观念与事物相符方面并不如此。他于是转而议论一切单纯观念必定与事物相符,因为“我们已经说明了,心灵决不能给自己作出”任何单纯观念,这种观念全是“事物按自然方式作用于心灵上的产物”。谈到关于实体的复合观念,“我们关于实体的一切复合观念必定是(而且只能是)由已发现共存于自然界中的那种单纯观念所组成的。”我们除了(1)凭直觉,(2)凭理性,考察两个观念相符或不符,(3)“凭感觉作用,感知个别事物的存在,”之外,不能有任何知识( 在所有这些话里,洛克假定以下的事情为已知。他称之为感觉的某种精神现象在本身以外具有原因,而这种原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和在某些方面与其结果——感觉是相像的。但是准照经验主义的原则来讲,这点怎么可能知道呢?我们经验到了感觉,但没经验到感觉的原因;即使我们的感觉是自发产生的,我们的经验也会完全一样。相信感觉具有原因,更甚的是相信感觉和它的原因相似,这种信念倘若要主张,就必须在和经验完全不相干的基础上去主张。“认识即关于二观念相符或不符的知觉”这个见解正是洛克有资格主张的见解,而他所以能逃避开这见解必然带来的誖论,凭借的却是那么严重的一种矛盾,只由于他坚决固守常识,才让他看不见这种矛盾。
这个难题到如今一直是经验主义的麻烦。休谟把感觉具有外部原因这个假定抛弃,从而除掉了它;但是每当他一忘记自己的原则,连他也保留这个假定,这原是极常有的事。他的那条基本准则:“没有任何观念不具有前行印象”是从洛克接手过来的,可是这条准则只在我们认为印象具有外部原因的限度内才似乎有道理,因为“印象”一词本身就让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外部原因。而如果休谟达到了某个程度的首尾一贯,这时候他就誖理得荒唐。
至今还没有人创造成功一种既可信赖同时又自圆其说的哲学。洛克追求可信,以牺牲首尾一贯而达到了可信。大部分的伟大哲学家一向做得和洛克正相反。不能自圆其说的哲学决不会完全正确,但是自圆其说的哲学满可以全盘错误。最富有结果的各派哲学向来包含着显眼的自相矛盾,但是正为了这个缘故才部分正确。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设想一个自圆其说的体系就比像洛克的那种显然有些错误的体系含有较多的真理。
洛克的道德原则,一部分就它的本身讲,一部分当作边沁的前驱看,都很有意思。我所说的他的道德原则,并不指他实际为人的道德性向,而是指关于人如何行事和应当如何行事,他的一般理论。洛克如同边沁,是一个满怀亲切感情的人,然而他却认为一切人(包括他自己)在行为上必定总是完全被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所驱使。略引几段话可以说明这点。
“事物或善或恶,那是仅就快乐或痛苦而言。凡易于让我们产生快乐或增大快乐、或者减少痛苦的事物,我们称之为‘善’。”
“激起欲望的是什么?我答道,是幸福,仅是幸福。”
“充量的幸福就是我们有分领受的最大快乐。”
“追求真幸福的必要〔乃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舍善从恶〔是〕明显的错误判断。”
“制驭我们的炽情〔即是〕正当地改善自由。”①
①以上所引各句都见于 这些话里面最末一句看来似乎是依据来世报赏惩罚之说的。神制定下了某些道德规律;恪守这些规律的人进天堂,干犯规律的人保不住要入地狱。因此,有远虑的快乐追寻者便要有道德。随着罪为地狱之门这种信念的衰微,就比较难提出一个支持有德生活的纯利己的理由了。边沁是自由思想家,把人间的制法者换到神的位置上:调和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是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任务,因而在每个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时候,也应当强使他为总体幸福尽一分力。但是这还不如借助天堂地狱做到的公私利益的调和圆满,不仅因为制法者不总是英明或有道德的,而且因为人间政府也不是全知的。
洛克也只好承认一件明显的事:人并非总按照依理来推测多半会确保他有最大快乐的方式行动的。我们对现时的快乐比对将来的快乐更重视,对最近将来的快乐比对渺远将来的快乐更重视。也不妨说(洛克未这样说)利息利率就是未来快乐一般折扣的一个数量标度。假令一年后花用一千镑的预想和现下花用一千镑的念头同样愉快,那么我就不必要因为延搁了我的快乐而让人付我钱。洛克承认,虔诚的信徒也时常犯按自己的信条说来使他们有入地狱危险的罪。大家全知道一些人迟迟不去见牙医,假使他们在从事对快乐的合理追求,本来是不会迟延那么久的。可见,即使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是我们的动机,那也必须追补一句:依快乐或苦痛在未来的远近为准,快乐消减它的魅力,苦痛丧失它的可怕。
因为按洛克的意见,自我利益和全体利益一致只是就长远而言,所以要紧的是人应该尽可能以自己的长远利益为指南。也就是说,人当有远虑。远虑是仍待倡导的唯一美德,因为一切失德都是失于远虑。强调远虑,是自由主义的特色。它和资本主义的兴盛有连带关系,因为有远虑的人发财致富,而没远虑的人贫困下去,或贫困如故。这又和新教中的某些种虔诚有关系:为进天堂而讲善德和为投资而储蓄,在心理上是极其类似的。
公私利益的调和这种信念,是自由主义的特色,在洛克讲的它所具有的神学基础崩溃后仍然长时存在。
洛克讲,自由依靠追求真幸福的必要以及制驭我们的炽情。这个意见是他从自己的以下学说推出来的:公私利益固然在短时期内未必一致,长远下去是合一的。由这个学说可见,假若有一个社会,由一律是既虔诚又有远虑的公民组成的,那么给他们以自由,他们都会按促进公益的方式行动。那样,就不必要有约束他们的人间法律,因为神律已经够了。一个从来善良而现在动念要做劫路强盗的人,会对自己说:“我也许逃得过人间法官,但是我在天曹法官的手下难逃惩罚。”因此他会放弃他的恶孽阴谋,好像确信要被警察捉获般地去过善良的生活。所以,在远虑和虔诚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法的自由才可能完全实现;在其它场合,缺少不了刑法加给人的约束。
洛克一再申述道德是可能论证的,但是他没把这想法充分发挥到可望作到的程度。最重要的一段文字是:
“道德可能论证。在权能、善性和智慧方面是无限的、而且我们是它的创造物并依赖着它——这样一个太上存在者①的观念,和作为有理解力、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我们自身这种观念,都是在我们心中明白有的观念,所以我以为,如果加以适当的考察和探索,会做成我们的义务与行动规则的那种基础,使得道德列置在可能论证的诸科学当中。在下述这点上我不怀疑:凡是对这些科学当中之一和另一,同样无偏颇、同样注意去研究的人,我们由自明的命题,借如同数学里的推理一样无争辩余地的必然推理,可以使他明白是非的尺度。和数目及广延性的关系一样,其它样态间的关系也会确实被感察到:那么我就不了解,假若想出考核或探索这些样态间的相符或不符的恰当方法,为什么它们不也是可能论证的。‘无占有,则无不义’,这是个和几何中任何证明同样确实的命题:因为占有观念就是对某事物有权利,而加上‘不义’这名称的观念即侵犯或破坏那种权利,显而易见,这两个观念如此确立起来,再把这两个名称跟它们连结上之后,我就可以如同确知三角形具有共等于二直角的三个角一样,确知这个命题是真的。又如,‘任何政治也不许可绝对自由’:政治这个观念就是根据某些要求人遵奉的规则或法律建立社会,而绝对自由观念乃是任何人为所欲为。我能够像确信数学中任何命题的正确性一样确信这命题的正确性。”①
①指上帝。——译者
①《人类理智论》, 这段话让人迷惑不解,因为起初似乎把道德律说得依据神命,但是在举的例子里又隐示道德律是分析命题。据我想,实际上洛克认为伦理学中有些部分是分析命题,其它一些部分则依据神命。另外一个让人惶惑不解的地方是,所举的例子似乎根本不是伦理命题。
还有一个难点,我们总能希望考察一下。神学家们一般主张神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神的善性和智慧下感发出来的。这便要求先于神命,必须有某种“善”的概念,促成了神不发其它神命,独独发出那些神命。这种概念会是什么,从洛克的著作里是不可能发现到的。他所讲的是,有远虑的人如此这般地行动,因为否则神会降罚给他;但是关于为什么某些行动应当受惩罚,而不是相反的行动该受惩罚,洛克让我们完全蒙在鼓里。
洛克的伦理学说当然是无法给它辩护的。把远虑看成是唯一美德的学说体系中就有某种招人厌感的地方,撇开这点不说,对他的理论还有一些比较非感情的反对理由。
首先,说人只希求快乐,这是因果倒置。不管我可巧希求什么,得到它我就要感觉快乐;但是通常,快乐由于欲望,不是欲望由于快乐。像被虐狂者①那样,希求痛苦也是可能有的;在这种情况,满足欲望仍旧有快乐,然而快乐里混合着它反面的东西。即使按洛克自己的学说讲,人也不就是希求快乐,因为最近的快乐比渺远的快乐更是人所希求的。假如道德真像洛克和他的门徒努力以求的那样,能由欲望的心理学推演出来,就不会有理由非难把遥远快乐打折扣,或有理由把远虑当一个道德义务来坚持主张了。简括说来,洛克的议论是:“我们只希求快乐。但是实际上,有许多人并不就是希求快乐,而是希求最近的快乐。这件事违反我们讲的他们就是希求快乐的学说,所以是不道德的。”几乎所有的哲学家在他们的伦理学体系中都首先立下错误的一说,然后再主张“不道德”便是照足以证明这一说错误的那种作法去行动,可是假使该学说当真正确,这件事根本就办不到。在这种类型中,洛克便是一个实例。
①“被虐狂”据说是一种性心理变态,以受异性的痛苦虐待为乐。——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