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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册_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字数:14495 更新:2025-01-06 13:28:15

在我们讨论各种政府形式之前,我们还是来弄清楚这个字眼的准确含义,它还没有被清楚地讨论过。

《社会契约论》 政府总论

我要提醒读者,这一章要仔细地阅读,否则,我无力进一步说明我的观点。

任何自由的行动一定要拥有两个同时发生的因素,一个是决定行动的主观意念,另一个是执行意念的客观力量。如果我想走向一个目标,首要的条件是我要有此意愿,其次是我要有行走的能力。一个想走的瘫痪病人或是不想走的健康人都只会原地不动。政体的行为也有同样的两个因素,也可以对它做出这种同样的力量和意志之划分,后者称为立法权力而前者是行政权力。政体的任何行动没有此两者同时的作用都是不能进行的。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从我已建立的原则,显然行政权力不能象立法者或主权者一样具有集体的特性,因为其权力是局限于特殊行为的,因此它超出了法律的范畴,更超出了主权者的范畴,后者的行为必然是法律。

因此公权力需要自己的机构,在一般意志的指导下,统一地付诸行动,在国家和主权者之间驾起通讯的桥梁;就像灵魂和肉体结合成为个人那样,把国家和主权者结合成一个集体的法人。国家之有政府,根本原因在此。有时政府被错误地指认为主权者,但它应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而已。

那么,什么是政府呢?它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相互通讯的中介媒体,其责任是执行法律和维护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

政府的成员称为官员(magistrates)或国王(kings),也就是,管理者(governers),而总体称为统治者(prince)【原注!”】。有人坚信人民服从统治者的行为不是一种契约,这是相当正确的。它不过是一种任命一种雇佣而已。统治者不过是主权者的代理人,以主权者的名义行使主权者赋予的权力。主权者能够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限制、改变、或否决这种权力;这种否决权利的放弃是和社会机体的本质不相容的,它违背了社会协约的目的。

我因此把行政权力的合法实施称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当局,把此最高行政当局中负责的个体或集体称为统治者或官员。

在政府内部,存在着中间媒介的力量,它们的关系构成了总体对总体的关系,或说主权者和国家的关系。这后一种关系可被视为介于连续比例的两极,而政府是其几何平均【译注!”】。政府从主权者接受它发向人民的命令,如果国家处于正常的平衡,考虑到所有因素,政府本身拿走的产品和权力就一定要和公民拿到的产品和权力相等,因为公民一方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是臣民。

再者,上述三方的关系只要有一个改变,就必然破坏了比例关系。如果主权者要直接统治,或者官员要立法,或者臣民拒不从命,秩序就瓦解而成为混乱,力量和意志不再和谐,国家从而解体,不是沉沦于专制政府就是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两个数字间只能有一个几何平均值,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好的政府。但是纷纭的事务时时在改变人民间的关系,不同的人民就会有不同的政府形态,就是人民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不同的政府。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在两极间能够存在的各种关系,我就举人民的人口数字为例,因为它的关系很易表达。

我们假定一个国家拥有一万公民。主权者只能被考虑为一个整体,但每个人,作为臣民,要被考虑成一个个体。因此主权者比于个人是一万比一;就是说,每个国家一员只分享一万分之一的主权权威,尽管他是完全从属于主权者的。如果人民数目增到十万,臣民的状态不变,他们还是要完全在法律的主宰下,只是每人只有十万分之一的表决权,也就是十倍少的去影响法律的内容。既然臣民总是作为单一个体,他和主权者的比例也就随着公民总数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说,国家越大,自由越少。

当我说比例升高,我是指它更加远离平等。因此,把“比例”作为数学上的概念并把“关系”作为普通意义理解,可以说,随着比例升高,关系在减少。比例在此是一个数值可由数值的商来表达,而关系被看成相似可以由相似性来判断。

个体意志和一般意志之间,也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相似越少,强制的力量就得越大。因此,如果政府要保持良好,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它就得相应变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张给以公权力的掌握者更大的滥权的诱惑和方法,政府对人民的控制越强力,主权者对政府的控制也一定要越强力。在此我讲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不同部分间的相对力量。

从此双重比例中,在主权者、统治者、人民间的连续比例并不是一个任意的概念,而是政体本身性质的必然结果。还可以说既然连续比例的一端是作为臣民的人民,它的值是固定的一,一旦双重比例增加或减少,单比例同样的增加或减少,结果中间项就要变化。这说明,没有一个绝对的单一的政府形式,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会有许多不同的政府形式。

要嘲笑此体系,有人会说,根据我的说法,为找几何平均来形成政府实体,只要做一个人口的平方根就行了。我的回答是我只是用数值作为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例不只要看人口,一般的说,还要看由众多原因产生的行为数量;再者,如果我一时借助几何术语以精炼地说明我的观点,我当然是知道几何的精确并不适合于道德的参数。

包含于政体中的政府是政体的小型化。它是拥有某些功能的团体法人;它主动时如主权者,被动时如国家,可以被解构成同样的其他关系。从这些关系中会产生新的比例关系,其内还可以依官员的官阶再依样划分,直到我们达到不可分的中间项,也就是,单一的统治者或最高官员,他在这逐级演进中作为在这一系列分数和一系列整数的 各种政府形式的构成原则

为了说明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我在此必须如我区分国家和主权者一样的区分统治者和政府。

官员实体可以包含或多或少一定数目的成员。我们己经说过主权者和臣民的比例随着臣民的数目增加而增长,依相似的类比,我们可以说同样的比例也存在于政府和官员之间。

既然政府的全部权力总是国家的权力,它是一个恒量。因此,政府对自己成员使用越多的权力,它为整个人民所剩的权力就越少。

因此,官员越多,政府越弱。因为这是一个基本格言,我们不妨把它先研究清楚。

我们可以在每个官员的身上分出三种完全不同的意志。 政府分类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各种政府形式要根据其构成的成员人数划分;在这一章,我们会看到如何作此划分。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手中,结果公民官员多于普通的公民。这种政府形式称之为民主制。

其次,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放在一小部分人手里,结果普通公民要多于官员数目,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

最后,主权者可以把整个政府集权于一个官员手里,其他官员从他手里分得权力。这 民主制度

立法者比任何人都更知道如何执法和释法。于是乎最好的国家组织形式应该是执法权力和立法权力的结合。但是,正是这种结合使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不利,因为本应分离的权力被统一了起来,既然统治者和主权者合一,他们形成了一种,比方说,没有政府的政府【译注!”】。

由立法者来执法,或者人民作为整体不是集中精力于一般性的对象而是面对具体的目标对象,这并不合适。再没有比私人利益对公众事务的影响更危险的事了,由政府对法律的滥用与其说是一种邪恶不如说立法者的堕落,而此堕落是追求特殊对象的必然结果。当这样的堕落存在时,国家的基础就在瓦解之中,任何改造都无计于事。从未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永远不会滥用其独立;一个总是统治得体的人民也不需要被统治。

从最严格的意义上,真正的民主制从未存在过,也永远不会存在。大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人民要不断集会来处理公众事务也难于想象,为此目的建立任何机构也就改变了管理方式。

我确信这是一条公理:当政府机能被分配给若干机构,那些人数少的机构慢慢地会获得最大的权威,这是因为他们处理事务的能力的自然结果。

再者,一个民主制政府会有很多事难于统一。首先,需要小国寡民,人们易于集会而公民彼此认识。次之,习俗和道德的极大简化,以防出现过多的公众事务和棘手的讨论。 贵族制度

我们有两个相当不同的法人,政府和主权者,结果就有两个一般意志,一个对全体公民是一般的,另一个对行政当局的成员是一般的。于是,尽管政府可以酌情对自己的内部事务做出规定,它对人民必须以主权者的名义,也就是以人民自己的名义。这一点必须切记。

君主制度

至此,我们已经讨论了统治者作为法人集体的情形,这一法人由法律的力量统一起来,被赋予国家行政权力。现在,我们要考虑大权集中于一个真正的自然人手里的情形,他由法律唯一地授权而支配权力。这个人被称之为君主,或国王。

不同于其他由法人代表个人的政府形式,在此个人代表了一个法人,结果就是构成统治者的法人同时也是一个具体的人,所有由法律如此努力统一起来的那些功能,在此自然地统一在一起。

于是,人民的意志、统治者的意志、国家公权力、和政府的特殊权力,统统对一个主要驱动者负责;机器所有的控制都在一个人手中,一切工作都朝着一个目标,而无相互矛盾破坏的运动。不可能再想象任何其他机构可以由如此小的努力而完成如此大的效果。对我而言,阿基米德静坐岸边而轻易拉动一条大的浮船,象征着有为的君主依赖他的研究统治着一个大国,驱动一切,而自身不动。

没有其他政府比君主政体更加有活力了,但是,也没有其他政府个人意志比它更主导而轻易地控制了其他意志。一切虽然都朝着一个目标,但这个目标并不是人民的幸福,也正是这种行政力量在不断地成为国家的损害。

国王们都想成为绝对的统治者,百姓向他们遥远地诉求,说百姓的爱是达此目的的最好方法。这格言不错,在某些方面,还相当真实。不幸的是在法庭上这只是一个笑柄。权力如果来自人民的热爱当然是最强大的,但是那是危险而有条件的,国王们不会满足于此。就是最好的国王也想保有随心行恶的可能而不要失去权力。政治说教家只有徒劳地游说主子,说既然他们的力量和人民的力量是一样的,他们的最大利益就是百姓富强、人口兴旺、英勇坚强;国王们知道这不是事实。他们的个人利益主要地是要使人民虚弱贫困,从而永远不能抗拒他们。我相信如果国王的臣民总是完全地服从,臣民的强大,也就是国王的强大,可以使他更能抵抗其邻国;但这是 混合政府形式

严格的讲,政府不会以单一的形式存在。一个单一的统治者一定会有从属的官僚;民主也要有一个领袖。因此,在行政权力的分配下,就有一个从大到小的级别,有时大的要依赖小的,有时小的会依赖大的。

有时,权力分配是均等的,或者因为有关两者互助依赖,如英国政府,或每一部门的权力虽独立但不完善,如在波兰。后一种情形是不好的,因为在政府里没有统一,而国家缺乏亲和力。

混合还是单一的政府形式,哪个好?政治理论家们常常热烈争论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和我早些时论述所有政府形式时的答案是相同的。

就本身讲,单一的政府形式比较好,因其简单。但当行政权力不完全依赖立法权力,也就是说,当统治者和主权者的比例大于人民和统治者的比例,这种失衡的比例必须由政府的分割来弥补。所有部门这样一来就都对臣民拥有了同样的权力,但这样的分割使他们总体上不如主权者强大。

这种失衡的比例还可以由设立中间官员来修正,这种中间官员可以平衡两个权力并维持两者的各自权利,从而使政府不被分割。此时的政府不是混合的形式,而是协同的形式。

同样的方法还可被用来修正相反的失衡比例:当政府太松散,可以建立机构来把权力集中。所有民主制都有这一机构。在前一情形下,政府被分割使其消弱;在 任何政府形式都不能适合所有国家

自由不是一个所有气候下都能长成的果实,它并不是任何人民都可以获得的。孟德斯鸠建立了这一准则,对它越是深究,其真理也就越明显;对它越是反驳,就有更多的机会以新的证据证明它的准确。

世界上任一政府,其公务人员都是只消耗而不能生产。那么这些消耗的来源是什么?是成员的劳动。公众需求是由个人的过剩来支持的。从这一点看,只有当人们生产多于他们的所需时,才能够维持公民国家。

这种过剩在世界各地并不一样。有些地方多一些,有些地方少些,而在另一些地方生产刚好对等消耗,有时甚至是不足以消耗。这一因素决定于地方的肥沃,土壤所需的劳作,出产的种类,居民的体力,他们需要消耗的数量,和总的关系所包含的其他同样的因素。

另一方面,每一个政府并不都是同一特性的;有些比其他的要更加贪得无厌,其差异是基于另一个原则,就是,税收离其来源越远,它的负担越大。这里,负担不应用税收量来度量,而是税收从来源收取又回到来源所要覆盖的距离。当此循环进行迅速而建制良好时,赋税多少都是没有关系的:人民会总是富有而国家财政总是处于成熟状态。相反的情况下,不管人民拿出多少都没有什么回馈,其源泉终归要在不断的榨取下干涸;此时国家永远不富而人民总是贫困。

既然税收负担正比于人民和政府间的距离,在民主制下人民的税收负担最轻,贵族制下重一些,在君主制下最重。君主制因此只适用于富足的国家,贵族制适合于中等富庶和大小的国家,而民主制于贫穷的小国。

在这一方面我们越是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在自由国家和君主国家之间发现更多的不同:前者一切都用于公共事业;而后者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成反比,一个增加另一个就得减少。最后,君主专制政府不会为了臣民的幸福而统治,相反,它是要迫使其人民贫苦以便统治。

在每个地区,我们可以根据自然条件来决定最适宜于其气候的政府形式,甚至于它应有的居民特点。

贫瘠的地区土地出产需要比出产所值更多的劳动,它应该或者不被开垦居住或者由未开化的野蛮人占有。劳动所获不多于民生需要的地区应由野蛮人居住;这种地方不可能有政治社会。劳动出产比生活必需有相当超出过剩的地区,适宜于自由的人民;那些拥有富饶肥沃的土地,因其不需太多劳动就所得丰硕,应该由君主制统治,使臣民的过剩为统治者的奢侈所消耗,因为由个人来消费不如由政府吸收。我知道这有例外,但它们恰恰证明了这一法则,迟早他们会引起动荡而使一切回复自然的安排。

我们一定要区分一般法则和特殊原因造成的影响。即便整个南方都是共和国的天下而整个北方都是君主专制政府,仅仅考虑气候的因素,还会有这样的事实:君主专制制度适宜于热带,野蛮人适宜于寒带,而良好的政治属于温带。我知道这一原则虽会为人接受但它的应用会为人诟病:有人会说寒带有肥沃的土地而热带也有贫瘠的国家。但这只是那些未通盘考察的人才会有的困难。如我所说,一定要考察诸如劳动、力量、消费各个因素。

假定同样大小的两块疆土,一个出产有五个单位,而另一个十个单位。前者消耗四个单位而后者九个单位,前者的过剩就是五分之一,而后者是十分之一。两者的过剩既然是反比于出产,只出产五个单位的疆土的过剩就多出于出产十单位的疆土一倍。

但这里并没有双倍产量的问题,我不认为一般而言任何人会把寒带国家的出产等同于热带国家的产量。无论如何,我们不妨假定这种相等,比方说,英国等于西西里,波兰等于埃及。再南边一点,我们有非洲和印度;再北边一点,我们一无所有。农业生产方式会对生产的产量造成什么影响?在西西里,只要刮刮地皮就行了,而英国就得花气力耕作!当需要更多的人力以出产等量的产品,它的过剩必然要小。

我们还要考虑在热带国家给定人口消耗相对很少的事实。因为气候,人必须少吃以保持健康。欧洲人如果在热带国家要象在家一样的饮食,就会死于痢疾和不消化。查丁(Chardin)写到,“相比于亚洲人,我们是食肉兽和狼。有人认为波斯人的节省是因为其垦殖不良,但我相信他们土地之出产不丰是因为其人口所需不多。如果他们的节约是由于稀有,只有穷人才会吃得少,但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少吃;从一省到另一省,人们的食量依土地肥沃而变化,结果,整个王国人们都非常节约。他们安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说只要看一看他们的肤色就可以知道他们的生活方式比基督徒的方式好多少。波斯人确实拥有平滑的皮肤;他们皮肤诱人精致而富于光泽,他们的领地属民依欧洲人方式生活的亚美尼亚人,却有着粗糙斑斑的皮肤和肥粗的身躯。”

人民离赤道越近就吃得越少。他们几乎不吃肉;而好食大米、玉米、couscous、小米和manioc。在印度成百万的人每天所耗不到一索。就是在欧洲的人胃口也是南北迥异。德国人的一顿晚饭可以让西班牙人吃上一星期。在人民狼吞虎咽的国家,奢侈是由他们消耗的东西来表现。在英国是一桌肉食,在意大利是糖和花朵的款待。

衣着上的奢侈也有着同样的倾向。在季节变化突然的地区人民有简单耐用的长袍;在衣服只是装饰的地区,他们更介意外表而不是实用,衣裳本身就是奢侈。在拿波里的泊西里泊地方每天都有人穿着镶金的西装而赤足。建筑也是如此:当人们不用担心气候时,辉煌就是他们唯一的讲究。在巴黎和伦敦,人们想的是如何温暖而舒适。在马德里他们有着豪华的画室,但窗户大开,卧室类似鼠巢。

食品在热带国家更美味营养;这是 《社会契约论》 德政的标志

如果在绝对的意义上问“什么是最好的政府?”,或者它难以决定,或者随着人民绝对和相对的处境它有许多种答案,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

但如果我们问我们如何判别人民治理的好坏,那是另外的问题;它是可以依事实回答的。

然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因人而异的。有的臣民要求公共安全,就会有公民要个人自由;有人要财产安全,就会有人要人身安全;有人认为政府要尽量地严厉,就会有人要政府尽量地宽容;有人要提倡惩罚犯罪,就会有人提倡防止犯罪;有人喜欢自己的国家被邻国惧怕,就有人喜欢自己的国家被邻国冷淡;有人高兴于资金周转,其他人就会要求人民丰衣足食。但就算我们在上述和其他同样的问题上都有共识,问题就真的接近答案了吗?就算我们都接受了一个共同的尺度,我们又如何能接受其应用呢?道德是不能精确度量的。

对我而言,我总是惊讶,为何一个那么简单的尺度或者没人认同或者被不认真地拒绝。政治集团的目的是什么?其成员的存在和兴旺。他们存在和兴旺的最确定的标志是什么?他们的人口和生长率。我们不必再寻找其他有争议的尺度了。当所有其他方面相同,最好的政府无疑是那个在其治下不需归化和殖民等外来手段而公民增加最多最快的政府。最坏的政府是其治下使人民减少的政府。计算师们,现在是你们的任务了,计数、测量、比较。【原注!”】--------【原注!”】依同样的原则,可以判断哪个世纪最有利于人类的兴旺发达。人们倾向过分地尊崇艺术文学的繁荣世纪,而非洞察其文化的秘密对象或考察其有害的结果。“无知者把奴隶制的东西称为‘人道’。”(塔西图:《Agricola》)难道我们不应该在书中的格言里看到使书的作者开口说话的粗糙的自私自利吗?不应该,不论他们说的是什么,当一个世纪徒有辉煌而丧失其人口,一切完好就只会是神话;诗人纵有十多(残缺一行)考虑整个民族的特别是人口最为稠密的国家的兴旺。冰雹可能毁灭几个地区,但它很难造成饥荒。叛乱和内战可以让统治者惊慌,但它们不会造成人民真正的不幸,人们反而享受着领袖们争权夺利无暇他顾而造成的喘息机会。是他们永久的条件导致了他们的兴旺或灾难;当一切都在枷锁下粉碎时,那一切都要成为徒然浪费,此时领袖们才能轻易将他们破坏。“在他们造就废墟的地方,他们称之为和平。”(塔西图:《Agricola》)当高官的争执冲击着法兰西王国,巴黎的副主教怀揣匕首走向议会的时候,这并没有阻止人民幸福、人口繁盛、生活自由和诚实富庶。在古代,希腊在最残酷的战争中发展起来;血流成河,国家反而人丁遍地。马基维利说,“看起来,在谋杀内战公权掠夺中,我们的共和国却变得更为强大;其公民的品德、道德和独立对国家的加强比所有纠纷对国家的消弱也更为有效。”些许动荡给灵魂以弹性,使物种真正繁茂的更多的是自由而不是和平。

《社会契约论》 政府滥权和腐败趋势

正如特殊意志总是不断的对抗一般意志,政府也总是会尽力违背主权。这样的努力越大,国家结构就越衰败,因为这里没有其他对立于统治者的团体意志来制衡它,迟迟早早统治者会不可避免地压迫主权者而破坏社会契约。从政体诞生起,这一内在的必然缺陷就在不断地使之走向消亡,诚如老龄和死亡在破坏人的机体。

政府腐败有两个一般方式:收缩或国家解体。

当政府从多数人过渡到少数人,这是收缩,如从民主制到贵族制,从贵族制到君主制。这是一个自然趋势【原注!”】。如果它从少数人到多数人过渡,可以说它是扩展,但这一方向上的发展是不可能的。

除非政府能量耗尽使它弱到不能保持现状,政府永远不会采取新的形式。扩展只能使它更形虚弱,它的力量会减少为零,从而更难保障自身。它一定得上紧发条来保证它不再衰落;否则它支持的国家就会没落消亡。

国家的解体可以用两种方式发生。

首先,它可以是统治者不再依法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而是篡夺了主权权力。它伴随着明显的变化: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我的意思是,国家作为整体解体了,而另一个国家在原有基础上形成,它只包含政府的成员。对余下的人民,新的国家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主人或暴君。于是,一旦政府颠覆了主权,社会公约立刻破灭,所有原有的公民也就理所当然地拿回了他们的天然权利,他们只是出于被迫,而无服从的义务。

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当政府成员分别地篡夺了他们本应作为一体实现的权力。这同样是违法的,但会产生更大的动乱。不妨说,统治者的数目是和官僚的数目一样多,如此解体了的国家或是消亡或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不论政府滥权出于何种形式,可以用无政府统称之。更精确的说,民主制消失成暴民统治(mobrule),贵族制成为寡头政治(oligarchy),我还可以加上一条,君主制褪化为暴政(tyranny),只是这个词的语意需要解释清楚。

在普通的意义上,暴君是指统治残暴无视正义法律的国王。在精确的含义上,暴君是一个本无任何权利而攫取了君主权威的个人。这是希腊人的暴君含义。他们不加区分地把它用于非法登基的国王,而不论其善恶【原注2】。因此,暴君和篡位者是同义词。

为用不同的名称称呼不同的事物,我用“暴君”一词称呼君主权威的篡位者,而用“专制君主”(despot)称呼主权权力的篡权者。暴君虽非法登位但依法而治,专制君主可是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上。因此,暴君不一定是专制君主,但专制的君主一定是暴君。--------【原注!”】水城威尼斯共和国的缓慢形成和发展为这一过程提供了著名的例证;惊人的是,以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威尼斯人好象依然处于由!”!”98年的SerrardiConsiglio开始的 《社会契约论》 政体的消亡

这,就是哪怕最好的政府形式也无法挽回的自然趋势。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会消亡,哪个国家能期望永恒呢?那么如果我们想形成一个持久的国家,就不要梦想什么永恒罢。为了成功,千万要避免尝试不可能的事,去愚昧地相信我们可以给我们的工作以永恒,人拥有的一切都不是永恒的。

政体,诚如人的肉体,在它出生的时候也就开始了死亡的过程,它内部有着它最终消亡的原因。但肉体和政体也都有着或强或弱的结构以使它保留或长或久的时间。人体结构来自天然,而国家结构是一种艺术。人不能延长他自身的生命,但他可以通过给以国家最好的结构使其尽量久的存在下去。最佳结构的国家最后还是要消亡,如果它不是在幼年被偶然的因素摧毁,它的存在要长于其他的国家。

政治生命的关键是主权权威。立法权力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力是驱动一切部门的大脑。大脑瘫痪了人还可以继续存活。虽然是白痴,但还是活着。然而,一旦心脏停止了功能,它的身体也就死亡了。

国家并不是依靠法律而生存的,而是依靠立法权力。昨天之法不能禁锢今天,但沉默就是一种默许,如果主权者在它能废除任何法律时而不予行动,就构成了主权者对所有法律地不断认可。除非主权者否决了它过去的申明,它过去所声明的意志就还是它现在的意志。

那为什么旧的法律还是受人尊重呢?这正是因为它是旧的法律,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持久正说明它的优秀:如果主权者不总是认为它非常成熟,它早就把它废除了。因此,结构良好的国家的法律不会削弱反而会不断增加新的力量;它的古旧的声望使它日益受人尊重。而当法律随年代而削弱,这表明立法权力变得功能不再,国家也就去死不远了。

《社会契约论》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

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它只能通过法律起作用,既然法律只不过是一般意志的真正表达,主权者也只有在人民集会的时候才能体现。“人民集会?”有人会说,“多蠢的幻想!”它虽是今天的幻想,却是两千年前的现实。难道人的本性改变了吗?

道德范畴的可能极限并不象我们想象的一般狭小。是我们自己的软弱、邪恶和偏见局限了它们。低劣的灵魂不相信伟大的人,极可怜的奴隶会嘲笑“自由”这个字眼。

让我们借古人之风来看看今日之所能为。我不想说古希腊的共和国,但是罗马共和国,在我来看,是一个大国了,罗马市是个大型城市。城市的最后一次人口普查显示有四十万武装公民,罗马帝国的最后一次普查报有多于四百万的公民,还不记臣民、外国人、妇女、儿童和奴隶。

很易想象时时举行首都和市郊众多人民集会的困难所在。有时罗马市民几星期都不集会,而有时一星期它有数次集会。人民不仅执行主权的权利,还执行一些政府功能。一些商务得以往来,一些案件得到判决,在此公众集会中,整个人民如履行其公民职能般频繁地履行作为官员的职能。

上溯到最早的民族历史,我们看到大部分的古代政府,哪怕是君主政府,比如玛西东和法兰克,都有着同样的委员会。无论如何,这一铁的事实驳回了所有的反对。在我看来,从事实中导出的可能性有着相当成熟的理性。

《社会契约论》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仅仅一次人民集会通过对法律的认可而决定国家的构成还是不够的;建立了永久的政府或对官员的选举制定了特定的监督也是不够的。除了那些因意外因素必须的特殊集会外,还一定要有定期的不能取消或推迟的集会,在这一天,人民为法律召集在一起而不必其他的正式通知。

除了这些依法定日期举行的合法集会外,任何其他人民集会,如果没有经过预定的手续由有此权力的官员召集,都应该是被认为非法的,而所有其决议都归无效,因为,集会的命令是依法产生的。

至于合法集会的频率,其所依因素太多而无一定准则。我们只能说,一般而言,政府越是强大,主权者就要越发频繁地表达自己。

有人会说,这对一个单一城镇还不错,但如果国家包括若干城市,又应如何处理?是把主权权威分散?还是把它集中于特定一个城镇,而使其他城镇从属于它?

我的回答是两者都不行。首先,主权权威是单一整体,一旦分散也就消亡了。其次,城镇如同民族,每个都不应屈从于另一个,因为政体的关键是服从和自由的统一,“臣民”和“主权者”两词是完全相应的,两者的含义统一成一个字“公民”。

我还要回答,把若干城市组成一个国家总是不好,任何作此想者不要使自己忘记了他逃避不了这一缺点。大国的泛滥不能被用来反对只喜欢小国的人们。但是,小国如何才能拥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大国,如古希腊城邦反抗外国国王,或更近的,荷兰瑞士反抗奥地利王室?

如果,国家不能保证在一定大小,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不立首都,政府在各个城市轮作,国家财产也在各城轮流循环。

使国土平均的为人口占有,使同样的权利延伸到每个角落,使财富和生命无处不在,国家就会有最大可能的力量和最明智的治理。记住,城墙也不过是用乡村房舍的残砖败瓦构筑的。每当我看到首都兴建起了宫殿,我就觉得看见整个农村的家庭都在成为废墟。

《社会契约论》 主权权威的自身保障(续)

人民一旦依法作为主权者而集结,政府的司法功能就要停止,行政权力也得暂时停顿,就是最卑贱的人也和首席官员一样神圣而不可侵犯,因为被代表者面前是不需要什么代表的。发生在罗马公民集会上大部分的騷动都出于对此一准则的无知或忽视。执政官仅仅是人民领袖,保民官只是发言者【原注!”】,而元老什么也不是。

这些停顿的间隙,其间统治者要面对或应该面对更高的权威,总是使政府担惊受怕;这种人民集会,作为政体的盾牌和政府的缰绳,总是时时使统治者恐怖:使其不遗余力地提出反对、制造困难、信誓旦旦以使人民对之放弃。当公民贪婪倦怠胆怯,或喜爱安宁而非自由时,他们不会过久地抵制政府方面的双重努力。于是,当对立的力量不断增加,主权权威将最后消失,大部分的共和国都是过早地衰亡的。

但是,在主权权威和任意政府之间,有时会有中间的权力,我们必须现在对它加以讨论。--------【原注!”】在英国议会上这一词汇有着几乎同样的含义。这些功能上的相似会使执政官和保民官发生对立,哪怕所有的司法都已暂停。

《社会契约论》 代表或代理人

一旦公众服务不再是公民的主要关心对象,他们会想用自己的钱包来提供服务而不是亲身介入,此时国家就已几近瓦解了。如果战争需要兵士,公民会出钱雇佣而非自己出战;如果公民集会,公民会派遣代表而非自己出席。懒惰和花钱的结果是,他们最后要雇佣兵士来奴化和雇佣代理人来出卖这个国家。

是商业艺术的促进,加之对利润的追求、软弱和乐于安逸,使亲身服务变成了金钱。公民放弃一部分收入以便有更多时间增加财富。花钱,不久你会落入锁链。“财政”一词意味着奴隶;它在共和国中绝无地位。在真正自由的国家,公民是用自己的手而非钱来做所有的事。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花费,而是亲自履行其义务。我的想法和世俗接受的观点相当不同;我相信税收比强制劳动还要不自由。

国家越是结构良好,公共事务就越会在公民头脑中优先于私人事务。实际上,私人事务会较不重要,而公共福利会占个人福利的较大部分,如此他也就不必用个人手段来谋此福利了。在治理良好的共和国,人们会踊跃参加公民集会,而在坏政府的治下,他们一步也不想迈出,因为没人对集会的召开感兴趣,每个人都相信一般意志绝不会在集会中产生,最后,他们完全投入了自己的家务私事。好的法律使更好的法律得以形成,坏的法律带来更坏的法律的制定。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

对自己国家爱的减少、对私利的热烈追求、国家的幅员辽阔、战争征服和政府滥权,导致了把代理人送去参加民族集会的发明。有些国家竟把这说成“ 政府组成不是契约

立法权力一旦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建立行政权力,后者要通过特殊行为运作,因而是和前者完全不同自然分开的。如果主权者能够拥有行政权力,法律和实际就会互相混淆,也就无人能够区分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如此堕落的政体,很快就会成为它所要防止的暴力的受害者。

依社会契约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大家应该做什么,但没有人有权要求别人去做自己不要做的事。正是这一给予政体生命和行动的权利,主权者在组成政府时将之授予了统治者。

有些作家声称构成政府的行为是人民和所选择的领袖间形成的契约,规定了一方的责任是命令而另一方的责任是服从。我确信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契约方式。就让我们来看一看这种观点是否站得住脚。

首先,最高权威正如它不能放弃也不能被改变;对它的限制也就是对它的毁灭。主权者把一个更高权威放在自己之上是荒谬而自相矛盾的;假定这种对主子的服从义务,人民也就恢复了自己原有的天然自由。

次之,显然这种人民和某些个人间的契约是特殊的行为。从这可以导出,这种契约不可能是法律或主权的行为,结果,它只会是非法的。

还可以看出,契约各方彼此只是处于自然法则下,相互间没有任何承诺,这完全违背于公民社会。因为拥有一切权力,它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此的“契约”一词可以同样用于一个人对另一人的申明:“我把一切都给予你,条件是你想给回我多少就是多少。”

国家中只有一个契约:结成社会的公约,它是完全排他的。不能想象还会有其他公约的存在而不破坏原有的约定。

《社会契约论》 政府的组成

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方式认可政府组成的行动?我得先指出这一行为是复杂的,它由另外两者构成:法律的建立和法律的执行。

就前者看,主权者决议应该有一个这样或那样形式的统治实体;显然,这一决议是法律。

就后者看,人民任命官员来负责建立起来的政府。这种任命是特殊行为,因而不是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式

从上所述,并根据 因此,当人民组织起一个世袭政府,不管是出自一个家族的君主还是在一定阶层中的贵族,人民都不承担任何义务:它只是选择了行政的临时方式,直到它做出另外的选择。

这样的变化当然总是相当危险的,除非现政府不能保障公众福祉,它应该不被更动;但这种慎重只是政治的规则,而不是法律的规定,就象国家不会把军事权威放在特定将军的手里,国家也无义务把公共权威放在任何特定官员的手中。

当然,在此情形下人也不可能一切循规蹈距,来区分正当合法的行为还是煽动性的鼓吹,来分辨整个人民的意志或是部分人的喧嚷。统而言之,对危险诉求的衡量在此不能超出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一原则非常有利于那些希望违背人民意愿而存在的政府,以逃避可能的篡权的指控,因为政府可以打着履行其权利的旗帜而扩展其权利,在维护公共安全的借口下,它可能阻止为修正政府滥权而设计的公众集会。如此强制的沉默于是会被用以证明那些不敢说话的人的支持,由此引起的騷动又成为制裁敢于抗议者的表面原因。罗马十人委员会本是选举为一年的,然后又一年年的延续,试图用阻止罗马公民集会的方式保持其永久权威;世界上所有的政府,在公权力一旦到手之后,都会用此简单的方法,或迟或早地篡夺主权权威。

我前些时所说的周期性的集会是阻抗或推迟这种罪恶的最佳方式,特别是因为此类集会不需要正式招集,于是政府也就不能加以阻止,否则,它就公开申明了自己是违法者和国家公敌。

这些集会,它的唯一目的是维护社会契约,应该总是由两个问题的表决而开始。每个问题都要独立地表决,两者都不能省略。

第一个问题是:“主权者是否希望保持现有政府形式?”

第二个问题是:“人民是否愿意现任官员继续保有行政权?”

我想我已把我的话说明白了,也就是,国家中任何基本法律都是可以被否决的,这甚至包含社会公约在内,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会并一致同意结束社会公约,无疑这个公约也就合法地取消了。葛罗休斯甚至相信任何人都可以放弃其国家成员的身份,离开这个国家以恢复其天然的自由和财产【原注!”】。如果一个人可以这样做,否定所有公民同样的集体决议就是荒谬的。--------【原注!”】当然它的条件是人不是为了逃避责任或在需要时避免为国服务而离开国家。那样,逃亡是一种犯罪并应受罚,那不是退避,而是背叛。

《社会契约论》第三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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