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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1901—1911年政治和制度的改革_剑桥中国晚清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16070 更新:2025-01-10 14:52:36

光绪皇帝的改革诏书

1900年8月14日联军占领北京时,慈禧太后和光绪皇帝撤离京师,在10月26日逃到西安。12月初,京师和各省高级官员奉命上书言事,陈述</a>他们对行政、军事、教育、财政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意见。1901年1月29日,经太后指示,皇帝发布上谕,声称三纲五常虽为万世不易之理,但政府的统治方法则应顺应时势加以改革。在这道上谕中,他对中国根深蒂固的弊病概括如下:

我中国之弱,在于习气太深,文法太密。庸俗之吏多,豪杰之士少。文法者庸人借为藏身之固,而胥吏倚为牟利之符。公事以文牍相往来,而毫无实际。人才以资格相限制,而日见消磨。误国家者在一私字,困天下者在一例字。[1]

上谕还宣称,中国向外国学的只是表面的语言文字,而非“西政之本源也”。因此命令高级官员“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等情,考虑“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向上奏报。因此,许多高级官员呈上关于改革制度及行政管理的意见。1901年4月,政府创立政务处,着手审查这些建议,选出那些可以照办的建议。[2]此后,政务处就成为政府改革规划的指挥部。

教育改革

义和团事件之后,清朝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从西方采纳某些东西。为此,某些政府官员必须通晓西方文化。因此政府命令翰林院学士研究西学。它把留学生召回本国,授予官职,还为由京师和各省高级官员推荐的那些人开了一次经济特科考试。[3]

在实行这一权宜措施的同时,政府企图在选择官员方法方面作一全面的改革。自7世纪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就已规定了文字考试,人们通过这种考试就有资格成为高级文职官员。科举曾经是一种优越的制度,它在一千多年时间的实践中逐步趋于完善。不过与此同时,这种制度也陷入了形式主义。它的大部分试题要求人们在儒家经典中寻章摘句,然后加以释义和说明。在明清时代,每一部儒家经典都有官方的注释,它们是科举用的钦定版本。结果,应考人得努力把各经典著作的全文及官方注释都死记硬背下来。科举考试就仅仅成了记诵之学与书写能力的考试,它要求的不是逻辑性强和论点明晰的文章,而是堆砌着骈偶和典故的华丽辞藻的文章。此外,一篇文章必须包括八段,写成所谓的“八股”体。甚至字迹也必须是“小楷”。

有清一代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说中国所有的学生学习都是为了科举考试,绝非言过其实。无怿乎在正统教育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呆板、因袭和没有创造性思想才能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希望得到一个新时代所需要的那种人呢?

显然,修改考试制度是不可避免的了。1901年,清政府开始废除八股文章。代替它的是要求更清楚地解说《四书</a>》《五经</a>》以及论述中国历史、政治和西方政治及学术的文章,并在1902年的各省考试中开始实行。

其次,政府认识到需要一种西式公立学校制度,决定把书院改建为西式学堂。自甲午战争以来,张之洞</a>和盛宣怀就提倡过这种学堂,而且他们在武昌、天津和上海也建立了这种学堂。然而,几乎不可能使学生入学,因为教育的最强烈的动机仍然是在政府中做官。因此,为了吸引学生进入新学堂,政府同意给予学堂毕业生文官候选人的待遇。[4]

清政府也鼓励学生去国外学习,因为将要在中国建立起来的新式学堂中缺乏合格的师资。从国外延请教师花费太大;此外,即使花费大量钱财,也难于得到好的外国教师;因此,较快的办法就是派遣中国学生出国。特别是鼓励到日本去留学。与去西方相比较,去日本的旅费和生活费都便宜得多,日本人与中国人同文字,习俗又相近(见 由此可见,教育改革是从改革科举、创办新学堂和鼓励出国留学开始的。沿着这个方向,新学堂越办越多,但是它们的课程和学习年限差别很大。政府认为有统一标准的必要,于是在1904年制定了一套以日本为模式的学堂行政管理规章。在这种制度下,学堂正规教育分为初、中、高三级。为7—12虚岁的学生开办初等小学</a>堂,为12—16虚岁的学生开办高等小学堂。中学堂则为16—21虚岁的学生开设。高等学堂收21—24虚岁的学生。分科大学</a>则收24—28虚岁的学生,最高一级则为通儒院。通儒院或分科大学的毕业生被授予进士功名;高等学堂毕业生被授予举人功名;中学堂和高等小学堂的毕业生则取得生员(秀才)的功名。这就使新式学堂的毕业生有了正规官员候补者的资格。[5]

政府在纸面上定下这一制度后,就在1905年12月建立了学部,作为中央的教育行政机构。在过去,礼部曾负责科举考试以及与此有关的传统教育事项。可是在甲午战争之后开办的一些西式学堂的行政就没有授权礼部管理。1898年京师大学堂已经成立,由它负责管理新式学堂。但是这所京师大学堂实际上是集大学和学部组织于一身的机构,由于新式学堂的数量增加得太快,它已不能起到管理学堂的最高机构的作用。因此,京师大学堂这时就被定为最高学府,另设学部来管理学堂。[6]

1904年当政府建立这种学堂制度时,它企图在1906年以后逐渐减少旧式科举考试功名获得者的人数,并在全国各地建立起足够数量的新式学堂之后最后废除科举考试。然而日俄战争的结果加速了这个进程,因为日本的胜利被看作是立宪政体战胜专制政体的事例。很多中国人认为,对中国来说,立宪几乎是势在必行的。但是为了成立一个立宪政府,百姓就必须独立思考和判断。因此,传统教育很不能令人满意,而且确实可以说是很有害的。在日俄战争期间,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废除科举。1905年9月,在日本的胜利已成定局时,政府决定在下一年废除科举。[7]

当这一持续了约有1300年之久的科举制完全被废除时,它确实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此后,新式学堂的毕业生在政府中占有重要的职位,代替了传统的有功名的人。同时决定在国外高等学校水平以上学校毕业的学生也有资格取得进士或举人的功名,但这部分地要按照他们回国时考试的成绩来决定。[8]

教育改革的成效究竟如何?根据学部的统计,在1904年学堂总数为4222所,学生总数为92169人;在1909年学堂为52348所,学生为1 560 270人。[9]这些数字表明学校教育有惊人的发展。然而随着这种发展,教育的内容是否有任何实际变化,这还是有疑问的。

首先,由于难以得到合格的新式教育的教师,在大多数新式学堂里不可避免地仍然按旧课程教课。1909年,在教初等小学堂的教师中,百分之四十八是有传统功名的人,他们是毫不了解新式教育的。这就说明为新式学堂获得新教师是多么困难了。

其次,几乎所有私立学堂都由绅士—文人所办,而且大部分公立学堂也是由他们发起而开办的。然而绅士阶级基本上反对政府废科举、建学堂和鼓励出国留学的政策。他们有许多理由来反对。绅士们在地方上享有种种特权,这并非因为他们富有和出身于望族,而仅仅是因为他们曾经科举及 在初等小学堂、中学堂和高等学堂中都有军事训练课。在高等学堂中,增加了三学时的军事学,讲授不同国家的军事制度、军事史和战略。与政治学和法律一样,军事学也只有官办学堂才有。这些课程私立学堂是不准开设的,这件事表明政府是多么怀疑人民办事的动机。

从以上各点看来,人们会怀疑政府办新式教育的态度会认真到什么程度。政府诸公可能并不认为官办学堂教育实际上是可取的,而是勉强采纳了这种新制度,因为它不仅已由立宪派康、梁等人要求过,而且各省督抚也提出过这种要求。正像1904年皇帝批准的《奏定学堂章程》所说的那样,新制度的目的是要培养“尊崇孔教,爱戴大清国”的人。[14]这里不是不可能把“大清国”解释为“中国”,但是它似乎更可能指满洲王朝。不妨考虑以下的事实:即法律、政治和军事学在私立学堂被禁止讲授;而教育的目的正如在1906年所宣称的那样是谆谆教诲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和尚实,其中以“忠君”为最高美德。换言之,清政府开始办学堂教育是很勉强的,是受外界压力的结果,它的目的并非培养宪政时代的一代新人或者能使国家臻于富强的人民,而是培养一种热爱清王朝和始终忠于清帝的人。

事态的发展与清政府衮衮诸公的意图恰恰相反,反满运动在学生之间扩大了。1907年,政府禁止学</a>生干政或集会,而且对此三令五申。结果国内学堂中的反满运动一般说来是被镇压下去了,但是在留日学生中间却发展了起来。在义和团事件之后清政府推行改革计划时期,它极力鼓励到日本留学,于是留日的中国学生逐年递增无已。至1905和1906年,人数曾达到大约1万人(参看 不久,中国政府就不依靠日本政府的协助而自己采取更直接的行动。1906年2月,它拟定一项决议:凡派去日本留学的,只限于那些擅长中文并精通儒家经典的学生。12月,中国驻日公使被任命为留日中国学生总监督,使之可能进行更严密的监督。但是,无论清政府如何试图加紧控制留日中国学生,其结果恰好与愿望相反。控制愈严,学生中的反满情绪就愈强烈。最后,在日本的中国学生团体自然而然地成了反清运动的核心。

军事制度的改革

清政府的主要改革之一就是要整编腐化堕落的旧式军队和建立一支强大的新式军队。正规军队由八旗和绿营组成,但是到了19世纪,尤其是绿营军已无甚战斗力了。结果,政府不得不临时招募军队以对付起义和抗御外国;这种权宜措施现已成为正规的办法了(参看上卷 1895年中国的战败,使清朝清醒地认识到非常需要训练有素和具有西方装备的军队。结果,继李鸿章</a>之后统率北洋军队的袁世凯</a>在华北着手组织一支“新建陆军”,张之洞也在长江地区组织了他的“自强军”。两支军队都是洋式的。义和团事件的经验进一步表明需要这样的军队。[16]

因此,在1901年,清政府命令各省巡抚改建各该省兵制。与此同时,政府取消了旧式武举,而在各省创办武备学堂。它们的毕业生就被任命为新军的军官。同时在1901年,决定取消20%或30%的绿营和半正规的防勇。然而,除非建立有效的中央控制,否则就不可能建立一支拥有西式装备和受过西式训练的军队(这种军队称作新军)。不然的话,各省新军只会加强各省督抚的力量而威胁中央政府。因此在1903年,政府在北京设立练兵处,作为在全帝国招募和训练新军的中央机构。这样做的目的,是企图由中央控制各省已招募和训练的新军。1904年,政府决定改建整个兵制,并把新军建成36镇,归练兵处控制。为了为新军训练军官,政府决定派遣学生到日本士官学校留学,并建立一种军事学堂的制度,它将从开办初级军事学堂开始,直到成立武备学堂为止。

新军共36个镇,每镇有官兵12500人,总数将有45万人,组成常备军。除此之外,还组成了 其次,军队建设很花钱,而清政府并无足够的钱财。政府必须依靠各省巡抚的财政支持。但是当北京企图集中军队的统率权时,各省巡抚却不愿与它合作。实力派地方总督像张之洞和袁世凯等还在增加归他们指挥的军事力量。结果政府对他们很恼火,终于剥夺了他们的兵权。但与此同时,势力较小的巡抚们虽然不能像张之洞或袁世凯那样行事,但仍然能够妨碍新军的建设。结果在辛亥革命爆发时,清政府并没有它所计划的36个镇,而只有20个镇。而且,反对政府军事改革的并不仅仅是汉族巡抚。甚至陆军部尚书满人铁良,最后在1910年也辞掉了陆军部职务。为了削弱汉族官员的势力,他一直在进行有力的斗争,但他的辞职却是因为他不能遵循醇亲王以皇室宗族为中心的路线。甚至在满洲官员之中也蔓延着不满情绪。

然而,新军对改变中国人对军队的传统观念有很大影响。民族主义约在中法战争和中日战争时产生,通过义和团事件的经历以及俄国占领满洲和日本战胜俄国等大事而更形活跃。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才把军职官员的官品提到与文职官员一样,才创办了军官学堂,并派遣学生到日本进行军事训练,而皇帝则成为帝国全部武装力量的统帅。结果,普遍鄙视军人的倾向消失了,甚至在绅士队伍中也有志愿去当军官的人,在以前他们是根本不会想到这种可能性的。这是一种很大的变化。人民对军官态度的转变,自然也改变了他们对军队的态度。在新制度中,作为一名军官,强健的身体和军事技术已经不够用了,他还必须拥有相当的学识。候补军官被派遣留学日本,但他们在那里却被革命思想所鼓舞。征募绅士当军官,同时又从本地居民中征募士兵,这样就使得各省的军队与各省督抚一样,都反对把军队集中到中央。[22]结果,当辛亥革命爆发时,革命事实上是由新军发动的,而且大部分新军站在革命者一边。支持清政府的军队主要是由绿营军改编的巡防营。

立宪政体的准备工作

1901年,清政府虽已开始了教育和军事改革,但是只是在日俄战争之后才开始认真地考虑立宪政体的可能性。[23]这次战争的后果产生了很大的推动力,因为它被认为是立宪政体战胜了专制政体。中国人像亚洲其他民族一样被这次战争唤醒了,革命运动也被激起来了。要求中国采用立宪政体以便成为富强之国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像张之洞和袁世凯那样的地方实力派加入了这种大合唱,清政府再也不能置若罔闻了,1905年12月,清政府派遣以载泽为首的五位大臣出洋,到日本、英国、美国、德国和法国去考察它们的政府,并详细调查中国实行立宪政体的可能性。1906年7月该使团回国,而每位成员都推荐立宪政体。[24]海外的中国使节也齐上条陈说,宪法决不会损害皇室的权力,事实上它是维持皇室权力的最好手段。因此,皇太后和皇帝召见醇亲王、军机大臣和内阁大学士、部院大臣中的当然成员以及袁世凯在颐和园会议,以讨论立宪政体的正反面的意见。在这次御前会议中,庆亲王和袁世凯赞成采用宪法,但是铁良和荣庆反对。最后,经过长时间的商讨,决定采取立宪政体。1906年9月1日,光绪帝在慈禧太后的指使下,命令京师和地方高级官员开始宪政的准备工作。[25]问题就这样决定下来,于是准备工作就开始了。

行政制度的改革

在清政府致力于实行立宪政体之后,它处理的 此外,有很多官署几乎没有职守。在中国,子女们被认为应遵循由父母规定的成例行事,因此,由历代皇帝设立的衙署即使在时移世易和需要改组时,仍然被保持了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旧的官署原封不动,而新的又单独成立。例如清政府以四名至六名内阁大学士配备的内阁作为它的中央行政机构。在1729—1730年征讨蒙古人期间,雍正帝在他办公的宫廷附近设置军机处,以便让军机大臣(他们是从大学士和六部尚书中遴选出来的清帝的心腹大臣)在那里讨论军事机密。这样,军机处开始是一个临时机构,它的所有官员都是兼职的,没有专任官员。然而在战役结束之后,雍正帝并未取消这个机构,他继续与军机大臣商讨国家大事。雍正之后的皇帝都沿袭这种做法。这样,自设置军机处之后,内阁大部分职能都由它接办,使内阁几乎可有可无,但内阁并未取消。的确,自从秦统一中国以来,尽管在历史过程中王朝兴衰不已,但每个朝代都自称是前朝的继承者,即使是在以武力征服前朝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样,秦代的官僚结构就被一朝一朝地、稍事更张地继承下来,一直传到清代。简言之,中国的官僚机构从公元前3世纪,或至少从公元7世纪初直到20世纪,基本上没有变动。证据之一就是很多官署名称都是从古代沿袭下来的。

甚至更严重的一个缺点就是官员的职责不清。在很多情况下这是由于在一个官署不止任命一位主管大臣所造成。在内阁,有四至六员内阁大学士,军机大臣的人数在四名至八名之间,而六部每部都有两个尚书。总理衙门是应西方国家的要求而在1861年设置的,总理大臣的人数不定,多达10员,在1894—1898年期间甚至更多。当一个官署里有那么多主管要员时,他们之中就谁也不愿意负责了。不言而喻,每个人都力图把责任推给别人。在历史上,中国政府历来在许多官署中任命两个以上的主管大臣,这样做无疑是为了防止大臣因专权而威胁帝权。出于同样目的,清朝的总督和巡抚也以此种方式互相牵制,使之互相约束而不致让地方权力集中到一个官员手里。

1901年清政府开始改革时,它企图纠正这些积弊。首先,决定简化各官署的公文形式,取消书吏。捐纳制被废除,不过这种做法仍以不同的形式继续出现。河东河道总督[27]和通政使司[28]的职位被取消。詹事府[29]被并入翰林院。云南、湖北和广东的巡抚建制都被撤销。[30]这些都是不必要的衙署。

在撤销某些有名无实的衙门的同时,政府又创设了一些新的官署。首先是改组总理衙门后建立起来的外务部;总理衙门则是在1861年作为军机处的一个机构勉强成立起来的。因此它开始时只是一临时的官署,官署内有多达十人以上的兼任大臣。因为总理衙门的地位是非正式的,西方国家感到与它谈判时有些不方便,因此在清朝于义和团事件中战败之后,就要求改组总理衙门。这时外务部就成了一个常设的正式机构,内设一名大臣和两名副大臣。这便开始瓦解了自隋唐沿袭下来的传统的六部建置。新的外务部成了 一旦肯定宪政即将付诸实施,知识分子,尤其是立宪派,就立刻提出批评,这些人早就主张采取这一步骤,但不满意基本《大纲》和准备立宪的进程。他们强烈要求马上开始实行宪政。在这种压力下,清政府在1910年把立宪的日程缩短了四年,并决定在1912年颁布宪法,1913年召开国会。[48]然而,这种让步不过是在旱地上洒几滴水,远不足以使要求立即召开国会的喧嚷平静下去,就在这个时候,即1911年10月,革命爆发了。

清政府被革命吓得惊慌失措,它在奄奄一息之际,于1911年11月匆忙地宣布了人们所期望的宪法重要信条“十九条”。[49]为了平息革命运动,与1908年的“宪法大纲”相比较,皇帝的权力在这个文件中大大地缩小了,而国会的权力则增加了。主要的变化如下:(1)宪法由资政院起草,由皇帝颁布。修改宪法权力属于国会,皇帝不能干预;(2)总理由国会选出,由皇帝任命。皇族不能担任总理。当总理受到国会弹劾时,他可以或者解散国会,或者提出内阁总辞职;(3)皇帝有直接指挥陆、海军的权力,但如无国会批准,他不能利用陆军或海军来解决国内争端;(4)非经国会批准,不得缔结条约。如果在国会休会期间议和或宣战,这个行动须提交下届国会批准。不用说,到颁布的时候,这些改动已无实际意义了。

咨议局、资政院和自治会

清政府一旦决定在1917年召开国会,它就不得不承认,它越早听取公众意见并把它反映于政府工作之中,情况就越好。因此,它在1909年召开了 (一)投票资格。(1)必须是年满25岁以上的男性,在省内长期定居,至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①在省内从事教育或其他公职时间满三年者;②中学堂毕业或在国内外高等学校毕业;③具有生员以上的功名;④担任过七品以上的文官或五品以上的武官;⑤在省内拥有价值5000元以上的经营资本或不动产。(2)或者是年满25岁以上非长期在本省居住的男子,但在本省居住两年以上并拥有价值1万元以上的经营资本或不动产者。

(二)当选的条件。年满30岁以上的男性,在本省久居或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

(三)成员的人数。每省生员的固定名额的5%。田赋较高的南京地区和江苏省,另外分别增加9个和23个名额。

(四)允许讨论的问题。(1)省政府可能改革或寻求改革的事务。(2)本省的预算和收支决算。(3)有关本省税收和公债发行事项。(4)修订或废除只影响本省的有关章程。(5)资政院成员的选举。(6)由资政院或督抚提出的质询。(7)市政会上的争议事项;自治会申请或建议的事务。

(五)与督抚的关系。(1)总督和巡抚如对咨议局的决议无异议,应负责予以公布并执行。如无总督或巡抚的批准,此类决议不得实施。(2)如总督或巡抚对咨议局的决议不满时,他可以命令复议。(3)在进一步讨论之后,如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征求资政院的决定。(4)督抚有权召开、中止或解散咨议局的会议。

从章程中的条款来判断,咨议局似乎是绅士表达意见的机构,但很难被认为是一个立法机关。它毋宁说是各省督抚的一个咨询团体,因为督抚们有权拒绝咨议局决议。然而,咨议局的出现完全可能约束各省督抚专断地使用他们的权力。即使在以前,督抚也不敢忽视显贵绅士的意见,所以他必须审慎行事而不冒犯绅士,否则,他会给自己招致相当的麻烦。从这个意义上说,咨议局可以被视为仅仅是把过去实际实行的一切加以合法化罢了。事实上清政府把咨议局议员数规定为各省生员定额数的5%,[51]就说明政府已经有了这种想法。但不管怎样,一旦有了这一法定形式,地方绅士对各省督抚的压力无疑就增加了。

1909年,各省举行 (一)成员资格。成员将包括100名帝国的被提名人和100名民选的代表。在帝国的被提名人中,有48名宗人或满洲贵族,32名现任官员,10名学者和10名最高级的纳税人。民选产生的代表从咨议局议员中选出,而且由他们投票选举,但要经本省督抚的批准。

(二)允许讨论的问题。(1)全国的预算与收支决算;(2)有关税制和公债的发行事项;(3)修订或废除法令;(4)关于咨议局和督抚有争议的事项;(5)由皇帝提交的其他事项。

(三)与行政当局的关系。(1)各部或其他高级行政机关的大臣如对资政院的决议不满意时,可以命令重新审议;(2)在重新审议之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得呈请皇帝作出裁决;(3)当资政院对内阁或政务处的决议有疑问时,可以要求阐明;(4)当某一行政机关的大臣侵犯资政院的权力或破坏法律时,资政院可奏请圣断。

资政院显然无权监督政府。政府也不是非执行资政院的决议不可的。因此,严格地说,资政院只是一个协商机关。

资政院成员的选举始于1909年,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一种互相担保的集体的制度,如“保甲”或“里甲”,它们的作用是辅助政府维持公共秩序和征税。一般说来,绅士并不与这种制度有牵连。然而,只要这类集体仍在起作用,他们就可以发挥相当的影响;总之,不论在什么情况下,绅士对每个地方的家族和社团都拥有相当的影响。事实上,地方当局只有与绅士控制的这些社团合作,才有可能进行治理。目前清政府正在组织地方自治会作为宪政的基础,它当然不敢忽视绅士的力量。由于地方绅士拥有的权威不是法律授予的,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政府官员在过去有时忽视过绅士。但是现在,绅士的权力由法律规定并加以保证。这就是清末所规划的地方自治制度的实际内容。从另外的角度看,可以说清政府有这种企图:正式认可绅士在地方上的控制,把绅士置于地方官员的控制之下(即把他们的职能正式纳入基层的政府部门),以此来巩固它的统治。简言之,清末的地方自治是保守的清政府与同样保守的地方绅士为互利而互相合作以期在一个正在变化的世界中保持他们的政治权力的企图。[56]

财政的清理与集中

清朝财政是极端混乱的,以致中央各部以及各省政府几乎不受中央的控制。如果政府要提倡教育、发展武装和准备实行宪政,集中财政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期间,清政府企图集中它的财政管理。关于各省的财政,只有正规的收入和支出得上报户部。额外的收支尽管在太平天国时期之后都大大增加了,但并不上报。这种不上报的情况更加削弱了清末中央对地方行政的影响。因此,在1906年政府把户部和财政处合并以统一中央的财政之后,政府打算冒险把全国的财政加以集中管理。但是这当然会遭到督抚们的强烈反对。

然而,在1909年拟定了下述指导性的政策方针[63]:(1)只有度支部有权借外债。如中央政府的任何部或省政府要缔约借外债,需经度支部的许可,并必须以它的名义借款;(2)到当时为止,中央政府各官署筹措的资金原由这些官署支配。自此以后,这类资金都要上报度支部;(3)由于各个部的官办银行正无限制地发行钞票,又由于国家要对这些钞票负责,度支部被授权可对这些官办银行不定期地进行抽查;(4)当时各省花费本省自筹的款项,不向中央政府汇报。今后,所有这些资金都应上报度支部,度支部被授权调查这类事务。

为了执行这一政策,决定度支部在1909年3月起开始检查各部和省政府1908年的收支,并从1911年起建立预算制度。因此,每省的财政实际情况都被广泛地考察过,其结果也被公布了。[64]在1910年,度支部根据各省各部呈交的预算表编出一份拟议的1911年全国预算表,并把它呈交给资政院。资政院作了某些修改即予通过。根据直到此时的中国人的定额使用法,岁入总数应该总是不变的,而在开支方面应该是量入为出,所以没有作预算的必要。因此,中国采用预算制之举是前所未有之事——不过这项措施证明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 其他改革方案

编纂新法典

中国自古以来就已经有与近代行政法和刑法相似的法律,但是没有或很少有与近代民法和商法相似的法律。另外,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并不像近代西方那样分立。在义和团事件后,当清政府积极打算采用西法来富国强兵时,它终于看到了需要按照西方模式修订法律。自从政府开始主动提倡工商业以来,对民法和商法的需要就变得明显起来了;与此同时,中国人终于逐渐认识到不平等条约的种种不利,并希望取消治外法权。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按照西方模式修改法律和修改司法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英国、美国和日本在它们1902和1903年签订条约时已经要求修改。结果,清政府在1902年决定着手修订法律和司法管理的准备工作。为此目的,设立了一个官署,由有丰富经验的官员沈家本任主管,开始检查《大清律例</a>》。结果,在1905年,如剐刑、枭首示众、死后斩首以及文面等酷刑都被废除。杖刑等体罚则代之以罚款,连坐和严刑拷问也被废除。[66]

从1906年起,政府聘请日本法律专家帮助编纂新的刑法以及民法和商法;新刑法的草稿则在1908年完成。后者以日本刑法为范本,而日本刑法又是以德国法典为基础的;新刑法规定,惩罚限于死刑、监禁或罚款。这样,以前所有的肉刑都被废除了,同时又引进了缓刑和假释的新的做法。在犯罪名目中,又增加了涉及外交事务、选举、运输和交通以及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犯罪行为。结果,它实际上与其说是《大清律例》的修订本,不如说是一本崭新的刑法典。当然有许多人起来反对这一法典草案。当它被呈交给中央和省政府的高级官员评议时,下列各点受到最严厉的批评:(1)根据草稿,16岁以下的犯罪者不予起诉——这种年岁限度应予降低;(2)对那些犯有损害皇室、反叛、搞阴谋或犯忤逆罪者处以绞刑,惩罚太轻;(3)对犯有掘墓,或破坏、遗弃、偷盗尸体罪行者处以监禁劳役,惩罚太轻;(4)把合法自卫的概念应用于违犯祖宗的罪行是不能接受的;(5)与无夫之妇通奸而不予起诉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67]总之,起草的新刑法遭到了儒家观点的批判。结果,作了很多修改以迎合上述大部分反对意见。

经过这些修改后,起草的法典随同补充章程被呈交给资政院讨论。在资政院里,出现了种种不同意见,但无法作出任何结论。讨论结束时,只通过了一般条款,至于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则被挂了起来。然而,在1911年1月,清王朝借口如要实行宪政,就不可推迟颁布刑法,因而公布了一般条款以及资政院尚未通过的特殊条款和补充章程。政府打算把它们送交下一次资政院的会议上批准。

在此期间,由于新刑法典的编纂非常缓慢,因此修订的《大清律例》已在1910年作为临时措施颁布,其名称为《核定现行刑律》。[68]这部刑律除上述在1905年修订的部分外,基本上与原来的律例一样,只是名词有一些变化,并且对章程的某些方面作了简化。它在1928年之前继续有效。

政府在着手编纂新刑律的同时,开始编订商法和民法。特别迫切需要一部商业法,因为它是发展商业的先决条件。早在1904年1月,已经起草了《商人通例》、《公司律》以及其他章程。由于这些律例是仓促制定的,不能令人满意,因此当局就与一名日本顾问在1908年开始编纂新商业法,但它只完成了一部分。除此之外,农工商部起草了一部商业法典,在1910年呈交资政院,但是在它被批准之前清王朝就被推翻了。

大规模编纂民法的工作是在1907年与一位日本顾问一起进行的,草案于1911年完成。它以日本的民法为基础,而后者则仿效德国的民法。然而,所提出的草案是不得人心的,因为它忽略了传统的中国习惯;总之,在清王朝垮台之前它是没有机会付诸实施了。[69]

革除陋习

在进行行政、司法、法律和军事制度的改革的同时,清政府还在百姓中间开展了一场革除陋习的运动。1902年,政府公开反对缠足,这是早就遭到传教士和中国改良派攻击的陋习。[70]

1906年,皇帝下诏禁止鸦片。诏令的内容如下:(1)逐渐减少种植罂粟,在10年之内彻底消灭;(2)禁止吸鸦片、开烟铺或进口鸦片;(3)有鸦片烟瘾的官员必须于6个月内戒除。[71]至于鸦片进口,清政府与英国当局进行了协商,1907年英国人同意把过去5年平均每年自印度输入中国的数量减少10%,如果清政府在其后三年禁烟有进展,就继续减少进口。在1910年,重新开始谈判,英国人不肯答应在7年内停止向中国输出鸦片。但是由于英国舆论的压力以及资政院和中国学生强烈要求立即停止鸦片贸易的行动,英国人终于在1911年答应到1917年停止从印度向中国输出鸦片。[72]

消除满汉畛域

作为中国的异族统治者的满人不像蒙古人那样,他们特别注意如何对待汉人,尽量对汉人不搞歧视。然而,满人人口只有汉人的四十分之一,而且文化水平也稍低,如果他们要维持统治地位,一定程度的歧视是难免的。例如:满族男子不能与汉族妇女通婚;法定的礼仪和刑罚在满、汉之间也有所不同;某些官职只许满人担任。

此时,清廷修订了这些规章,力求满汉之间关系和谐。1902年,满族男子与汉族妇女通婚的禁令解除了;1904年(满族)将军和都统的职位以及海关上的某些职位也可以让汉人担任了。1906年的行政改革使中央各部开始实行新的一长制,即不分种族,满人和汉人均可担任各部唯一的大臣。在以前,所有满人的生计都有着落;他们不经营农业和商业,以使他们能够集中力量服兵役;1907年,政府废除了这种特殊待遇,也给他们土地,并命令他们与汉人一样种地,自食其力。在这一年,法定的礼仪和刑罚改为对满、汉族同等待遇。满族官员在朝见皇帝或写奏折时也奉命不再称“奴才”,而像汉人那样称“臣”。[73]然而,当满族中心主义正在军事和行政制度方面得到加强时,这种装点门面的努力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在短促的宣统期间,政治和军事力量都集中在满族宗室手中,但这种做法却直接帮了革命党人的忙。

清末改革的特点

当我们回顾清</a>政府1901年以后在政治和制度上所作的改革时,可以明显地看到以下各点。首先,在改革方案中有很多自取失败的矛盾。例如:当创设资政院和咨议局的时候,本来是为了广开言路以作为准备立宪的一部分工作,可是政府却愈来愈严格地控制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当清朝接受了立宪政体的思想,中国的知识界就立刻开始要求马上召开国会。梁启超</a>在东京组织政闻社以促进宪政运动。清政府对这种颇有影响的运动疑虑重重。它警告:学生应集中精力学习,不要稍涉政事,甚至不得公开发表演说。它还警告绅商不得干预政府事务,指出在君主立宪的各国,主权是属于君上的;虽然“庶政公诸舆论,而施行庶政,裁决舆论,仍自朝廷主之”[74]。1908年,梁启超的政闻社被政府下令封闭。由此可见,即使在改革帝国专制主义的时候,清政府仍力图限制思想。

其次,所有参与制定改革方案的人都各谋私利。1901年以后各项改革主要是由满族军机大臣荣禄和几名汉族总督张之洞、刘坤一以及袁世凯等所提倡。1903年荣禄死后,庆亲王奕</a> 劻接替了他的职位。此后,在中央政府中提倡改革的主将就是奕劻,协助他的有其同盟者——在天津的袁世凯,他在北京有兼职——以及地方上迎合汉族士绅改革要求情绪的张之洞等人。1902年,当张之洞的同僚刘坤一死后,张之洞的影响也下降了;几乎可以这样说,在1903年以后,一些改革是由庆亲王和袁世凯联合进行的。然而,大约在1906年行政改革时,出现了一个有势力的反对庆亲王和袁世凯的满人集团。这个集团由陆军部大臣铁良和学部大臣荣庆领头,后台是光绪皇帝的兄弟醇亲王载沣。荣庆原是蒙古人,但他把自己看作满人。在1906年以后的两年时间中,两个集团争夺改革方案,但形势逐渐不利于庆亲王和袁世凯。最后,在1908年当皇帝与太后相继去世后,醇亲王成了摄政王,袁世凯被迫退隐河南。1909年,醇亲王控制着局势。铁良对他不满而离开了政府。代替他的是醇亲王的两个兄弟载勋和载涛,其他宗室人士都簇拥在醇亲王的周围。[75]

满洲朝廷实行改革方案的目的究竟何在?清朝统治者是否真的相信需要改革?义和团事件之后,不仅康有为</a>和梁启超等立宪派人物要求改革,就是各省督抚和外国人也都有此要求。为了防止反满势力的壮大,并要保持督抚们和外国人的支持,不管清朝统治者喜欢与否,除了改革别无选择余地,实际上,政府原先本无自己的改革方案。它只需要保持改革的门面,而对实际内容则毫不关心。

因此清政府开始搞改革时姿态很消极,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特别是在日俄战争之后,它对改革的活动就越来越认真了。可是在这时候,改革并不如康有为和梁启超所主张的那样是为了富国强兵以防御列强的侵略。改革的目的毋宁说是为了保卫清政府不受汉人与外国人两者的攻击。换言之,改革是为了保住清王朝。因此,皇帝必须有统率陆海军的大权,必须万世勿替地统治帝国,必须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汉族督抚们也需要维护清王朝的统治。这就是他们与慈禧太后、醇亲王以及满洲的高级官员合作的原因。然而,他们想保存这个王朝的愿望并非只是出于他们对皇帝的忠诚或对清朝的热爱。那是因为他们感到如果没有清王朝,他们的权势也会化为乌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朝廷力图削弱汉族督抚的权力而把它集中于满人手中时,他们自然要大力反对。使形势更加糟糕的是,在1908年以前,汉人督抚都是西太后的臣仆,然后醇亲王接替了她,也行使控制帝国官员的特权,但他的威望远不如西太后,而且他的权力也越来越靠不住。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人督抚们对满洲政府的不满就空前地表现了出来。愚不可及的满洲统治者正在毁坏中国的儒家君主政体。

在有清末年,绅士给了督抚们以社会的和经济的支持。原来绅士是反对改革活动的,但是一旦决定了要进行他们最反对的取消科举和宣布立宪政体这两件大事,他们却一反故态,转而积极支持改革。毫无疑问,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有爱于清政府或整个中国。对他们来说,新式学堂和旧式科举考试一样。通过开办学堂,他们能够把他们的绅士特权传给子孙。此外,未来立宪政体的基础应该是地方自治制。而这种地方自治正是他们所希望的。因此,他们乐意与各省督抚合作进行这一改革,而当后来政府企图集中权力时,他们也与督抚们一起起而反对。可是每当督抚采取任何似乎不利于他们的行动时,绅士们就要反对督抚。因此,各省督抚和咨议局常常发生冲突。[76]

改革方案要求有大量资金。政府开始它的各项改革时并没有足够的经费。它必然要从各省榨取必要的资金。在各省,以强制捐献形式出现的额外税收却用种种名目强加到公众头上。普通老百姓都感到这是最不堪忍受的负担。对他们来说,采取立宪政体也好,专制政体或是其他什么形式也好,这都无关紧要;他们说到底只需要轻徭薄赋、鸡犬不惊的生活。反映人民这种绝望处境的民众起义,在清末的很多地方几乎连年不断。与此同时,政府一方面强迫督抚们对财政改革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又逐步削弱他们的权力。不言而喻,督抚们对所分派的任务或者加以拒绝,或者有意留滞。结果,政府只好借外债来实行它的改革方案。

1911年,政府与四国(英、美、德、法)银行财团签订一笔一千万英镑贷款的借约,作为开发满洲和币制改革之用,另外还举借六百万英镑贷款作为建筑粤汉铁路之用。前者用来实现1910年已计划好的币制改革,后者是为了把私人建设或发展的铁路收归国有。这笔粤汉铁路贷款结果成了点燃辛亥革命燎原烈火的火炬。在1898年,美华合兴公司已获得建筑粤汉铁路的权利。然而在义和团运动之后,收复利权运动的风暴在全国兴起,特别是席卷了广东、湖北和湖南各省。190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作为这几省的代表与合兴公司谈判,成功地收回了路权。结果,湖北部分的铁路归该省管理,而湖南和广东部分则交给私人经营。[77]此后铁路的建筑非常缓慢,最后北京以私营公司不能有效地经营铁路这一并非站不住脚的理由,决定把川汉和粤汉两铁路统统收归国有。为此目的,政府力图从四国银行团借得必要的资金。因此,在四川、湖北、湖南和广东四省的绅商人士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对。这几个省的督抚被责成去镇压反对这次政府行动的骚乱,但甚至连他们也对绅商颇表同情。这种骚乱一直没有平静下来,最后竟发展成为触发革命的引火线。绅士和督抚们是否真的反对这种外债,这也是值得怀疑的。如果他们自己能够得到这些贷款,他们也许就不会反对了。

概括地说,如果不是在清朝统治的最后10年,那么也是在最后五六年中,它的改革方案可以被看作是满洲统治者及汉族督抚和绅士企图保存、甚至扩大他们势力的尝试。但这些人的行事往往各有打算。结果,这些改革反而促成了王朝的灭亡。

(刘坤一 译)

* * *

[1]《大清德宗实录》卷476, [6]见喻长霖的叙述,转载于《清朝续文献通考</a>》卷106, [7]《大清德宗实录》卷548, [11]《学务纲要》,载《奏定学堂章程》卷1, [15]实藤惠秀:《中国人赴日本留学史》(1970年修订本), [17]参看麦金农《北洋军、袁世凯与近代中国军阀割据的起因》,载《亚洲研究杂志》卷32 [24]参看孙任以都《1905—1906年的中国宪政考察使团》,载《近代史杂志》卷24 [44]《大清宣统实录》卷52, [67]迈杰尔:《中国近代刑法介绍》 [68]《大清现行刑律》卷26;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 [72]《禁烟条件》1911年5月8日,载麦克默里编《1894—1919年与中国缔结的和与中国有关的条约和协定》第1册,第861—866页。

[73]《大清德宗实录》卷492,第9页;卷576,第1页;卷579,第2页。《大清宣统实录》卷30,第26页。罗伯特·李:《清代历史上的满洲边疆》,第144—145页。

[74]《大清德宗实录》卷583,第4页;《大清光绪新法令》卷2,第25—32页。

[75]参看萧一山《清代通史》第4册,第2501—2516页。

[76]关于对它的进一步的讨论,参看市古宙三《试论绅士的作用》,载芮玛丽编《革命中的中国》,第297—313页。

[77]关于这个问题的最近著作是李恩涵的《1904—1911年中国争取自办铁路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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