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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_剑桥中国明代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21336 更新:2025-01-10 14:50:38

导言

本章概括了明代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总的发展情况。由于精确地使用了“社会经济”这一字眼,我只对农村中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最突出的问题进行论述。本章探讨明代经济因素反映在社会组合和组织的变化中的方式,以及经济因素有时是如何促进这些变化的。反之,对社会因素反映在——有时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方式也进行探讨。

对税赋和徭役的结构进行相当详细的论述。对里甲制的社会和体制基础的讨论是出于两个原因:它提供了观察明代社会经济面貌独特性质的视窗;其次,它存在引起变化的重要原因,而且本身就是变化的重要起因。逃避和豁免赋役的各种可能性是影响明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而长期以来政府不能调整土地和人口记录的情况也是如此。政府各级官员认识到了这个缺陷;明代官员实施了许多改革,旨在更公平地重新分配税役和便于征税。结果,虽然里甲结构到清代相当长一段时期还继续存在,但到17世纪初期,里甲制的内容在许多方面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a>所展望的制度已大不相同了。

宏观经济环境

导论:区域划分

就历史分析的需要来说,省一级的行政单位及其往往更古老的府、县级的下层行政单位是中国最有用的区划形式:传统的行政资料被编制和汇总,保存在这几级行政单位;这些资料往往反映了全省实施某些特定政策的情况。此外,明清时代新出现了功名获得者的阶层,这些人本身就是按行政结构的等级组织起来的科举考试的产物;他们日益形成了分别隶属于这些行政单位的既是文化的、又是政治的幕僚集团。有些学者为了作某些历史分析,也利用施坚雅提出的更细致的“大区”体系,即把各地细分为经济的和社会的“中心区”和“边缘区”[1]。虽然施坚雅为清代提出的构想被人甚至提前用于宋代(960—1279年),这种用法在许多方面是与时代不符的。从最好方面说,大区是被一体化的经济网络和大区内中心地的服务等级划分而成的。但是,成为这种考虑基础的经济区域只是在明代的后半期才逐渐形成。这种用法的最差的一点是,作为分析手段的大区被错误地认为是具有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某些特点的同类的区域,这些特点被断定存在于整个区域中。经济网络的发展、网络的范围、一体化的程度、地方渗透的密度,以及它们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都是中国历史的重要课题。但是有关这些课题的问题不是简单地参阅一幅大区的地图就能解决的。首先,施坚雅界定并被广泛重复的大区并不一定是通过经济数据的归纳而作出的,而是在某些情况下以武断地勾勒的水系作为依据。[2]人口密度、市场渗透、土地产量,这些都是任何社会和经济分析的重要因素。它们应被视为绝对的变数,不应被仅仅看成是次于或从属于诸如“中心区”和“边缘区”之类的几种武断的思维产物,可是它们在“中心区”和“边缘区”中,却在大区范围内部成了相对化了的变数。[3]

更为重要的是,对许多社会、政治和文化方面的需求来说,地理的或社会的划分反而更能说得通:一些方言区域可能比商人更能反映较大群体的真实的社会和文化网络。[4]其他的事例需要更为客观地确定并以地理、气候或人口统计等特定标准为基础的地形学来划分。[5]在大部分事例中,对社会的或经济的现象的任何认真的解释需要把许多这类因素综合起来阐述。但是没有一种武断的界说,不论是“中心区”说,或是“边缘区”说能够适用所有的目的。这里我们将采用一种较简单的省份组合方法,这些省份很松散地根据地形学、气候、农业生产的性质和社会组织形成了地理区域。它们不能看作绝对的实体或网络。

如果我们把讨论对象放在中国本土,华北的特点是一部分用畜力耕种小麦和小米的农业,按照各方面作者的争论,也就造成了比其他地方更多的经营地主和分成租种的小农。特别在平原,人口分布在相对密集的大村落中,这些村落被简陋的道路连接起来。在元代(1271—1368年),或元明过渡时期(不能确切肯定是元还是明),各种情况已经造成人口的大量减少或流离失所。但是许多世纪遗留下来的无数星罗棋布的小县比其他地方提供更为无孔不入的政府控制和援助的机会。大运河沿岸涌现出许多仅次于江南的重要贸易城市。仅边境巨大的军队消费群体在明代初期就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江南笼统地包括江苏南部和安徽(明代为南直隶,简称南京),以及浙江,它自宋代以来已成为中国的经济中心:新出现的稻米品种创造了生产足够的剩余粮食的机会,以供应许多小村落和充满活力的城市,它们通过贸易,用无所不在的水路与外界连接起来。下一步就转向耕种更有利可图的作物和从事手工业,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依靠从其他地方,特别是沿长江(明代通称为大江)一带输入粮食。在种稻米的地方,富有户依靠租佃而不是直接交纳谷物,他们把财富转投到其他方面,特别是文化、政治和教育方面。许多功名获得者介入官府和直接耕作者之间,依靠与官府的交往而取得了保护;更还有一说不知是否言之有理,有人认为在皇室中存在一种排斥江南的情绪。苏州周围的区域可以认为是最能体现这些特征的地区。还有一个分区即徽州,如果我们从纯粹的地理学角度考虑,它只能被认为是江南的一部分;它在许多方面基本上可以说是独特的,这是由于它具备遍布全帝国的徽商网络,有着最著名的理学家朱熹</a>遗留的持久的影响,最后(但并非不重要),它保存着商人精英下的大批经济资料。

江西和湖广是盛产稻米的农业富饶地区,它们通过长江及其支流相连接。没有河流的地方就比较不发达,但是靠近长江的区域日益参与以江南区域为中心的贸易。在明以前时期,江西在全国比在明代更加重要[6];明代的人口过剩引起了江西向湖广及以外的地方迁出民众。湖广包括现在的湖北和湖南两省,取代江西而成为以长江为中心的中国的米袋子;今日的汉口(包括汉阳镇和武昌府治地江夏[7])逐渐取代了前政治中心江陵(即荆州)。在明代的大部分时期,来自其他省份的移民仍能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直到晚明粮食产量已不能满足当地人口的增长并导致输出大米的地主与当地民众开始发生冲突时为止。

四川当时似乎没有从长江沿岸增长的粮食需求中获益,它似乎基本上保持自给自足。明清过渡时期人口和资源的巨大破坏可能会使我们产生假象。18世纪四川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两个世纪前湖广的水平相似,但是这个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在整个明代四川的经济不很发达。

福建(及其北面和南面的类似地区)在经济上逐渐变得很发达,发达的基础不是农业,而是国内的和国际的贸易。以城镇为基地的商人精英赚得的财富投向任何有利可图的地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投资可以投向土地;“外来的”资金和土地的短缺(福建多山)相结合,造成了普遍的和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的人对土地投入不同份额资金,并有权分享不同份额的产量。

在明代的大部分时期,广东的珠江(明代通称西江)三角洲还没有纳入沿海贸易之中。发展首先是在名副其实的聚居地代理机构的严格指导下采取逐步开发沿海的沙地的方式实现的。社会地形结果造成了有时是强大的敌对社团组织,最终导致有时是虚假的“宗族”的出现。由于税额在明初期户数较少时已经确定,这些宗族组织的族长在纳税时享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在法律面前,全族常常代替一户。结果,在这种安排下,在一个真实的家庭和国家之间没有什么直接的接触。在明代,云南及其邻近诸省仍是远离国家舞台,结果记载是如此之少,以致只在特殊情况下才被提起。

气候

我们时代的许多历史学家寻找过经济盛衰的终极的原因,但是社会经济生活十分复杂,寻求个别的原因可能仍是徒劳的。取而代之的是,人们必须尝试去调查和联系尽量多的因素,以期能构成一个整体的综合经济“形态”,它包括诸如价格、收成、生产力、工资、利率、营业额和货币等因素。[8]

在解释近代以前农业社会的短期和中期经济表现时,正在研究的表示多年实际收成的农业生产曲线的真正形状有着极大的重要意义。农业生产直接影响消费和生产者本人的消费和再生产能力。农业生产的水平,结合人口对农产品和自然资源的压力,决定了农产品的价格。在取决于不同社会经济阶层民众的市场参与的水平和类型的同时,这些价格又反过来影响那些阶层的命运。收成又间接地决定着为制成品创造的大部分城乡需要。不像现代,那个时候农业出现危机也意味着制造业的危机:对工匠制成品的需要下降,同时他们收入中用于食品的比重急剧上升。[9]有几位历史学家已经指出,大部分短期的经济动荡取决于收成的逐步变化,而不是长期的生产力或货币供应的发展程度。[10]

收成的结果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因素,在这样一个经济制度的背景中,研究气候条件就很重要,因为气候是影响收成情况的主要变数之一。但是,对气候效果的概括很难作出,因为作物有其自身的生长要求,特定的天气条件对每种作物的影响就不同。气候又间接地影响着对经济或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诸如影响收成、动物和人类健康的微生物的流行,运输条件的状况,或者取得风动力或水动力的能力。[11]

气候只是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之一。大部分作者同意权威的意见[12],他们坚持一般地说法,依据我们所知的整个历史时期来判断,社会经济制度能够适应天气和雨量变化的幅度,甚至在某些个别的事例中,平均气温或雨量稍有下降,也只能出现维持最低生计和挨饿的差别。

自然灾害在一定程度上与气候有关,但不能一概而论。有一种假设提出,欧洲的自然灾害(包括流行病)使大批人死亡,但土地却完好无损,从而在灾害过后期提高了劳动力成本,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对比之下,据说亚洲的特点是土地和人都遭了殃。[13]一般地说,中国的自然灾害对资本、土地和设备的破坏甚于对人的生命的毁灭,因此不会引起劳动力供应的剧减。所以那里在自然灾害过后不会有大的缓解或经济反弹。

关于研究气候条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应注意的最后一点是,研究欧洲的气候历史的成熟的研究作品数量远比研究中国的多。但是,根据欧洲气候变化的研究作品来推断中国可能的情况也很可能起误导作用。一般地说,欧亚大陆两端之间的气候状况如果有相互关系,也是很少的。例如,在16世纪晚期的所谓“小冰河时代”,欧洲异常潮湿,而在中国的寒冷时期,却比平常更为干燥。[14]

为了说明中国和欧洲气候的巨大差别,中国的著名气象史学家竺可桢(1890—1974年)提出一个假设,即寒冷中心约在1100年始于太平洋,然后移向欧洲,在那里从1300年滞留到1600年,才又移回。[15]此外,异常的状况在全中国范围内并没有显示出一致性,一年中异常情况发生的确切的时间(例如播种或收割的时间)才是重要的。

关于世界气候体系如何起作用的理论问题还伴随着缺乏资料的问题,以及我们拥有的资料不准确的问题。资料显示,明代初期量雨器被分发至各地;1424年的诏书责成官员们上报农业产量;但是我们不知道量雨器是否被使用,农业产量是否真正上报过。总之,这些措施的资料都未保存下来。物候学的方法(采用间接措施进行的研究,它根据诸如花卉[16]、植物开花和成熟的资料,作为确定气候条件的手段)已被用来间接地再现气候变化的记录,以期克服缺乏直接资料的困难。以中国的事例而言,已有从日记摘编的记载,日记记下了桃、杏、丁香、酸苹果开花的时间。

虽然在明代流行病相当定期地伴随着饥荒,而饥荒又常常伴随着旱灾,但是我们最好分别对它们进行考虑。流行病并不是旱灾引起的,它们的存在与否可以造成完全不同的死亡数字:1586年的流行病使安徽省的六安就死了3万人。[17]这么大的数字很难能归因于地方的饥荒,因为那里的灾民有其他的选择去对付饥荒,尤其可以暂时迁移。有的历史学者声称17世纪40年代饥荒或流行病使人口大量减少,但更严谨的研究表明,这个数字是根据与税赋有关的证据作出的,对这类证据必须谨慎地评估,而且人们难以测定准确日期。[18]

除了间接说明气温变化的物候学研究[19],一本地舆图集近期问世,它利用选自各地方志中的印象主义的资料,再作出统计学的调整,以提供旱涝灾害连贯和全面的图景。按这些图景的性质,这些资料没有精确地或直接地反映出降雨量;但对我们的目的来说,它们仍优于其他资料,因为它们的确反映出降雨量对收成的影响,从而引起了社会经济史学家们较大的兴趣。[20]。遗憾的是,图集只提供了从1470年起的资料,所以必须通过其他途径找到研究明初期的资料。我试图利用刘昭民提供的至1470年的更为印象主义的资料。[21]至于从1470年到明朝灭亡再到约1650年的时期,我主要利用图集更加丰富的资料,再用刘昭民的资料进行比较。这些计算的目的是确定相对的降雨量,办法是把涝灾与旱灾的资料分开,并按每10年一期计算出与正常降雨量的差异。[22] 17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被认为是叛乱起因所谓的山西、陕西和山东的恶劣气候条件被这些数据所证实,但这些年代并不一定比明朝以前年代更加恶劣。虽然这里不可能详细阐明采用的方法,但我们已经综合上述的所有的数据[23],以作出明代主要气候状况的非常假设性的表述(见图表9-1和9-2,注意两个图表的标度不同)。出现的总的状况是:在相对潮湿的元代以后,约在1620年前的整个明代时期比通常要干燥。如果我们把明朝细分成若干时期,以下的结论似乎是站得住脚的。

图表9-1 按照刘昭民数据的明代气候

从1350—1360至1640—1650年(10年一期)

图表9-2 按照《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的明代气候

从1470—1480年至1640—1645年(10年一期)

1.1350—1450年。这个时期整个中国出现寒冬,较暖和的春季也许始于1400年前后。1454年江南区域仍能见到雪。这里只列出几次最具破坏性的灾害:有两次大旱灾,一次发生在1353年至1354年的山西、河南、浙江、湖南和广西;另一次发生在15世纪20年代的山西。这个时期的平均气温也许比现在的平均气温低1摄氏度。

2.1450—1520年。这是比较干燥的时期,特别在1499年之前有温暖的春季(偶尔出现早霜)和暖冬,1500年以后冬季气温逐渐变冷,1513年以后太湖、鄱阳湖和洞庭湖都结冰了。最常见的灾害类型是南涝北旱。1452年湖广,1504年河北、山东、山西和陕西发生了大旱灾。1482年,洪水淹没了河北和湖广的大部分。明代最大的灾害也许是1485年至1487年祸及山西、山东、湖北以至江南地区的严重饥荒;1484年是全国性最干旱的年份。[24]南方在1477年至1485年间经历了连续9年的水灾。[25]平均气温依然比现在约低1摄氏度。

3.1520—1570年。这是一个较潮湿和相对寒冷的时期,但到这个时期终了时,冬季变暖。长江区域有干旱,但其北和其南有涝灾。1528年,浙江、山西、陕西和湖北出现大旱;这一年的旱灾可以算作整个明代最严重的一次。[26] 1568年福建大旱,北直隶(简称京师)气候普遍恶劣,而1569年全国的气候极为潮湿。平均气温比现在低1.5摄氏度。

4.1570—1620年。这个时期相对地温暖[27],特别在冬季;但春季出现霜冻,但仍日益暖和。总的说,虽然许多区域有涝灾,这个时期仍较干燥;1613年出现全国性的涝灾。1585年华北平原发生大涝。然后在1586年又发生了一次邓斯坦所描述的大流行病。[28]平均气温比现在低半摄氏度。在这个时期末,即在17世纪10年代,山西、福建和山东有旱灾;最严重的一次是1589年的全国范围的旱灾。

5.1620—1700年。气候趋冷,而且稍为潮湿;1618年广东下雪。这标志着“小冰河时代”的开始。17世纪30年代山东、山西有旱灾,然后发生流行病,1637年到1641年屡次出现涝灾。1640年和1641年还有大旱。平均气温比现在低1.5到2摄氏度,特别在17世纪晚期。

人口

导论:人口趋势

影响农业社会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两个基本因素是人口的多少和总耕地面积的大小。遗憾的是,在近代以前无论何处都没有关于人口和在耕地的可靠统计数字,中国也不例外。明清时代官方出版物中提供的一些貌似系统的数字一定要非常小心地进行处理,并且要与编制它们的体制常规联系起来重新进行解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根据地推测这些数字掩盖的实际的情况。这些数字还必须与从非统计学的文学史料获知的总趋势联系起来,还必须与少数纯人口统计的数据联系起来,这些数据随着学者们分析了一些非官方的、主要是家谱的材料而被人掌握。根据所有这些因素,人们就可以对明代的人口作出几种与以前稍有不同的估算。这些新的数字尽管是尝试性的,但确实有应该认真考虑的含义:明代和清代的经济学者常常坚持各种理论,虽然每种理论本身听起来似乎有理,但当相互比较时,它们就不能被同时认为是正确了。

明代的缔造者朱元璋在他事业的早期就很注意他控制地区的人口数量。部分原因是征兵的实际需要,部分原因是在公平地分配税役时掌握人口记录和使用它们是一个想成为帝国皇位的合法登基人的长期以来的特权。早在1358年,南京区域(在1356年已成为他的根据地)的人口被认为已经登入新的户册。1370年,在正式宣布王朝成立以后,户帖制被广泛推行。户的成员(包括年龄和姓名)及其应纳税的资产(主要是拥有的土地,还有牲畜及房屋)都被列入表内。[29]这种表格即将成为推行载入黄册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口—税赋登记的基础,这种登记还与全面推行所谓的里甲制联系起来。[30]

这一制度行使职能的方式将在后面进行探讨。在理论上,每一里(行政村社)由110个有土地和“能维持生计的”户组成,对寡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人等另作规定。但在实际上,里从一开始就是沿袭下来的单位,负责提供各种税役,提供农业的互助,编制里内居民的原来人口数字并定期修正。因此,在开始实施时,我们可以假设(有大量证据支持这一假设),只要自然条件容许,村落被合并,以组成约110个能维持生计的户的里。以前的划分单位被细分或合并,以接近这个数字,但很少进行重建。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行政村社(里)数未被调整,当局也无意进行调整。对里和对黄册记载的所谓10年一次调整,只根据各户的经济变化来考虑已存在的里的集合体的变化和重新分配税额。[31]例如,没有明确的机制把所有定居在一个村的家庭纳入管理该村的里。官府强烈地坚持一个规定(只有少数例外),即各户应在原来登记的地方登记,这样,除了本地自然增长引起的变化外,就直接阻碍了里甲制为适应变化而作出的调整。此外,里之内的几个儿子结婚,他们被鼓励不要自立门户,以免减少大户的户数,因为这些户被指望去应付最迫切需要的、常常是惟一的徭役差事。结果,这个制度只会减少家庭单位,即使连绝户(已不存在的户)常常记录在册时也是如此。这一做法说明,即使其他证据指出人口增加了,却出现许多“绝户”的材料和有时随之而来里的合并的材料;人口的增加大多是由于外来新家庭的迁入。在地域上,一个里经过一个世纪,将包括那些原来的家庭(即使它们原来从外地迁来)后代的“老户”,而村内新的家庭,只通过土地税或徭役再分配的非正式的当地安排,与里发生间接关系。它们可能被征收不同的税,但不直接受里的安排。[32]

这种总的模式有若干例外,主要在华北,那里在15世纪初期面临着大量浮动人口,于是官府采用鼓励向有许多空地的县迁移的政策。官府也暂时地和偶尔地容许在那里进行正式的再登记(附籍)。1431年,华北准许对那些拥有50亩[33](在那里这是户在经济上能维持生计的最低数字)以上的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再登记,在15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华北,新“移民的”里一般地与现存的里合成新的区划。

陕西、河南、湖广和四川交界的荆襄区域是关于里的正常做法的另一个例外。这个区域已成为重新安置流民的大区,不过在洪武朝(1368—1398年)时那里的居民曾被清出,该区已被宣布为移民的禁地,因为它为盗匪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避风港。但这个措施未取得成效。到15世纪初期,据说该区域已有20万以上的非法占地者,在15世纪20年代,有几个县增设了移民的里。1465年至1476年当另一次移民潮引发了几次叛乱时(在此期间大批新的非法定居者反而又被驱赶返回原地),许多户才终于在那里获准重新登记。[34]

这些例子清楚地说明,明代存在的里的数字,与人口数字的精确编制工作毫不相干。对明代建朝后的任何时期来说,以里的数乘以其组成的户数110(甚至更糟的是,乘以550,即乘以每户5口的假设性的“通用乘数”)来计算人口的企图,都是毫无用处的办法。

上报的(即登记的)人口数字的精确性各不相同,这要视它们在地方里甲制中的重要性而定。北方人口数的重要性与南方大不相同:在北方,徭役以及货币税赋的征用量都是根据各户所定的等级,更具体地说,是根据丁(每户内16—60岁的健壮男人)来征用。因此,官府普遍注意保存反映财产(包括人力和畜力)分配的记录;由于耕作方法的性质不同,同样的这些财产,北方比南方更加重要。除了这一有利于保存记录的因素外,北方官府控制的程度较高,地方上有势力的地方集团(如有功名的家族)较少,那里有可能把移民纳入里甲制中,这些都使保存的记录在较长的时期内较为可信,特别在河北和河南更是如此。在南方,根深蒂固的非法行径、较不公平的土地分配、妇女儿童不登记的普遍做法(官方或多或少地不加追究,结果儿童成年后继续不登记),使人口的记录非常不完整。之所以对此没有进行什么纠正,是因为这些记载并不直接为了征税的目的。只是往后拖了较长的时期,才作出了一些纠正的措施,但是对付南方最不合理的税赋分配措施是进行新的土地丈量和不再依靠人口数字的较新的税制,于是人口数字就成了过去税制的无意义的遗物。[35]在明代较晚时期,官府尝试进行几次新的户籍调查,但它们是零星的,与下面讨论的新的土地丈量尝试相比,也是次要的。

在万历朝(1573—1620年)期间,也许与在新税制基础上大力重建地方税赋结构的尝试有关,许多县增加它们的人口数字,甚至那些在以前多年来上报人口减少的数字也增加了。利夫·利特鲁普假设,新数字可能是以新编的地方记载为依据,但这个假设没有证据。[36]更可能的是,它们反映了对在册户籍的修正,而不是全新的人口普查。例如,在福建省惠安县,叶春及</a>(1532—1595年)留下了大量里的计量的材料,除去某些基本上可以解释的差异,材料似乎有几分可靠。[37]这次“新”调查的问题是它得出的新数字与1489年的数字相比几乎未变。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数字意味着对旧的里集合体后代的另一次再调查,而忽略了大批后来住在那里而仍未纳入里甲制的居民。另外,可以看出妇女数字是使用平均乘数作出的。

中国北方的人口(即个人,相对于户)的数字是比较可靠的,它显示的增加速度大于户。这种情况似乎反映前面所述的原因,即不要求一个户分家,当儿子或孙子</a>结了婚,也不鼓励这样做,这种做法本质上不构成逃税。我们必须设想,在徭役变得过于沉重之前,当里内各户的平均境况稳定,户与户之间的经济差别不是太大而且随时会发生变化时,采用某些方式公平地重新分摊税役,对里之内各成员本身有利。但是,随着农业日益货币化,重新分摊税役负担的其他方式形成了。同时,内部经济的日益分层化,进入官场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减低了民众反抗权势者私利的普遍愿望和能力。这些变化的后果是,甚至在北方,记录的质量终于下降了。

在南方,对里甲制不利的因素从明代刚开始就有了。口与户之比例下降而不是提高,因为逃避口的登记甚至比逃避全户的登记更加容易。

国内的迁移类型

在明代,两大人口再安置的类型影响着人口趋向和官方的人口记录。一类是官府命令的强制民众进行的重新定居;一类是在灾祸的压力下发生的或自愿的内部迁移。

在明代开始时,或是由于导致建立明朝的内战,或是由于更早的混乱,中国北方的大部分都处于荒芜状态。为了进行补救,洪武帝和永乐帝都重新安置了大批民众。[38]仅仅洪武朝时候,由于这些政策约有300万人被重新安置。他们主要来自不像其他地方深受14世纪中期战祸的山西。[39]在河南发现的一块“迁民碑”记载了来自山西的一个流民群体(110户整,说明它严格地遵照官方的规定标准)。[40]来自山西的自愿的移民源源不断地迁移达到了如此规模,以致官府后来不得不命令移民返回山西。再安置政策对中国北方的发展有巨大影响,其痕迹可在方言和风俗中找到。在南方,洪武朝时期也出现了从浙江和福建的沿海富饶地带向其内地的强制性迁移。

其他两大内部迁移与政府的干预关系较少。前面已经讨论了特别在15世纪期间像流民这样的浮动人口向毗连河南西部的荆襄地区不断的流动。又出现了从江西平原向江西山区和向整个湖广以及新建的省份相似的流动。[41]向土地肥沃和相对空旷的湖广区域的大部分迁移发生在明代很早的时期。直到清初,湖广才不再接纳大批前来的移民。[42]惟一的例外是洞庭湖周围的地区,那里继续吸引着流民。许多移民作为工匠和小贩来此,但他们在新居住地相当容易转为佃农。他们因为是流民,不能被纳入里甲;通过开发新的和因此不必纳税的土地,他们能够转变成完全独立的农民。[43]

这些国内的迁移部分地由官府自己引导。明初不发达区域的税赋份额是低的,尽管这些区域后来有了发展,仍保持低税额。结果,这些地区继续吸引外来者,同时民众倾向于逃离在明朝开始时已经稳定和繁荣的区域,因为那些繁荣区域较高的税率反映了它们原来较好的境况。

明代人口的增长也引起了十分地方化的迁移。例如,在浙江东部,迁移主要在1550年后趋于频繁,那时宗族分支迁移到附近,常常迁向县内的同一个乡内。新的定居地常常位于现存的村落之间,这样做通常只要作出很小的灌溉规划。从某人原来的住地迁出而实际上仍留在离它很近之处,这样就可能容忍了一种逃税形式,即听任他逃离以前的里甲登记:迁移的户被列为“绝户”,或者至少在原来的里的征用额会降低;可能仍需缴纳田赋,但徭役可能免除。[44]虽然这种做法严格地说是不合法的,但难以制止。

人口统计学的标志

近来,有的学者更加力图弄清较后期的中华帝国人口中诸如一个人的配偶数、守寡的比率、婚姻的生育率、性别比率、婚姻双方的年龄差别等人口统计学的特征。关于人口中的精英的、甚至皇室的宗谱的抽样材料已经提供了使用方便的数据。其他家庭的家谱也被充分地利用。甚至更新和更复杂的统计方法也被用来从有限的史料中推断各种数据。如同斯蒂文·哈勒尔等人所论证的那样[45],中国的大族比欧洲的氏族更能贴切地反映一个能包容财富和地位有巨大差别的复杂的社会,因此对大族的研究并不像研究英国贵族那样有社会偏见,这肯定是正确的,但是对这些家族的研究仍难以取得可以方便地加以概括的资料。使用中国资料的家谱学,家务必把许多复杂因素考虑进去。[46]

上面已经提出应谨慎处理的问题,但是人口统计史学者的几个发现,仍能引起人们的兴趣。总之,他们的发现倾向于说明,整个明代以至于清代,人口增长的速度普遍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死亡率的上升。很重要的一个发现是出生的平均寿命在明清时期普遍缩短了。[47]高层精英成员和下层人们的死亡率有着很大的差别。[48]

总结起来,可以用来证明并坚持明中叶至清中叶生活质量和人口增长速度趋于恶化的各种数据如下:未婚者的百分比增加;一夫数妻的人数减少;在全国范围内(湖北可能例外),1500年至1800年期间平均的死亡年龄稳定地下降。这些数据已在图表9-3中标出。只有1675年至1725年稍低的初生年龄(与以前和以后的世纪相比)可以对此结论提出异议。因此,我们可以作出结论,从1500年至1800年人口增长速度应该是稳定和缓慢地在下降,从明过渡到清的恢复元气时期可能是例外。[49]

人口计算

为了试图对1380、1500、1600年和1650年的中国人口作出新的计算,我们必须用中央政府在1380、1391年和1393年编制的人口调查数字作为基础——1393年的一次是对以前人口调查的复核。在14世纪晚期的这些数字中,江苏、江西、福建、湖南和广西的数字低于宋元两代的相应的数字。较低的数字可以说明,未完全登记是比何炳棣和其他作者所暗示的更为重要的因素。[50]关于明代人口的一篇老的、但仍有用的研究论文的作者横田整三作如此说。[51]因此,我们可以相当保守地接受1380年的人口为8500万这一数字,此数是横田的大致估算。这将在官方调查的6000万这一数字加上2500万,其数字的分配如下:北方少登记数500万;全国女性和儿童少报1000万(17%);四川、沿海省份和各省周边少报1000万。

图表9-3 1500年至1800年区域的估计寿命

注:图表的数字表明人口的平均死亡年龄已经达到中国人年龄15岁(原文如此,疑为45岁。——译著者)。所有数据来自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

116—138页;26, 洪武帝到张居正</a>的几次丈量

政府正式规定继续采用洪武时期的税赋份额,同时豁免所有新开垦地的田赋。[74]但16世纪20年以后,调整似乎是势在必行了。前面所说的种种非法弊病在北方和南方达到了不可收拾的程度,尽管原因各不相同。在北方,造成日益恶化的问题是,原来的当地拥地者使用“大亩”,而在早期官方重新安置的移民用“小亩”,这就导致了在当地使用一致的亩来丈量土地的新的全面测量的需要,以使赋役更加公平。[75]人们指望,这些丈量应包括新开垦地及以后前来的非官方组织的移民的土地。[76]

著名的官员桂萼(1511年科进士,死于1531年)[77]在北直隶成安县任职时,于1522年倡议一种新的折亩登记法,即把实际增加的耕地亩数折成固定亩数加入原来的税赋份额中。土壤的肥沃程度以及用于给土地分等的其他标准也加以考虑,这样,一定数量的特定等级实际亩数可考虑折成一亩用于纳税的“官”亩。这样就使拥地者在计算税率时更为简便,因为不再需要把不同税率用于不同等级的土地:这种差别在登记一块地的官定面积时已经加以考虑。此后,“小亩”和“大亩”之称就被用来区分实际的亩和官亩。使用这种新法的地区,从北方的山东、陕西和河南扩大到南方的江西、安徽和广东。[78]官府对这种做法时而鼓励,时而又禁止,理由是与此有关的工作会落入县衙书吏之手,这批文人—官员总是被怀疑为容易“腐化”的集团。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推行了其他的纠正措施。对新的丈量出现了抵制,大拥地者担心他们拥地真相一旦大白就会增加税负,但事情不仅如此。实际上,随着税制的任何变化,有的拥地者会受益,而其他拥地者受损,尽管税制改变后总的说更加公平。新丈量的一个普遍令人注意的后果是,经过一段短期间歇后,地价上涨,市场活动增加。这些现象表明,至少在土地市场上,人们发现新的赋税分摊制度是一个改进。[79]这些丈量的结果是,许多地方准备了新鱼鳞册,有的还是 最后不再变动的条例在1610年公布。豁免范围又大量增加,但此时成为县的定额,所以后来有资格豁免的绅士的增加,反而会使一个特定区的平均豁免额减少。一名进士享受的豁免是以前的10倍,举人是以前的6倍,监生是4倍;而一名捐纳的监生享受的豁免两倍于原先得此功名的人。与明初相比,举人的境况最佳:甚至一名无官职的举人,其豁免的徭役增加了20—30倍,对比之下,甲等进士增加了10倍。但是生员的豁免额几乎没有增加。[465]

国家和晚明的治水

在晚明,最先发生问题的领域以及国家被迫派遣有作为的地方官员比以往更加努力去处理的大事,是那些正在衰竭的灌溉活动和地方饥荒救济。以往发展和维护灌溉体系的组织形式是使用一部分徭役劳动,劳动力的来源是以正在运行的地方村社为基础的经过修改的里甲制。但是这种方法到晚明已经行不通。

在一些涉及按田亩豁免徭役和寄庄户问题的事务方面,一些有活力的地方官员和绅士中的有识之士试图在1570年至1660年采用一些新的解决办法,这个时期政府开始加强对社村的社会职能的参与,此时,这些职能不仅涉及一个乡或一个里,而是包括整个县。[466]

同时代的史料声称,灌溉活动的失败始于16世纪初期。它们列举了失败的几个原因。[467]灌溉工程原先由居住本地的大地主负责,他们监督里内的其他地主。在仍由地主开垦的地方,如在洞庭湖周围和广东,当地富裕的土地所有者仍有足够的资财和动力去继续从事灌溉活动。但在其他地方,商业化程度的加强和对经济作物的依赖普遍导致一类对灌溉体系无直接兴趣并且从中不能获益的人群的出现。[468]强大的土豪为了自己的利益霸占了公共的小河、湖泊和排水池塘的使用权,塘长再也不能控制它们。塘长们受到县令或绅士的剥削、凌辱或恫吓,有时自己也欺凌他人,要想取得工程的共同合作,这种态度是一个凶兆。

有一段文字对灌溉和饥荒救济领域的失败提出了五个原因。 根据前面一章的论述,我的想法是这两种有影响的观点似乎都不那么有说服力。事实上,明代主动提出适应形势变化的举措特别频繁,而且很有成果。有的改革在县一级进行,其他改革在省一级实施,但它们都得到官方的批准和支持。支持以下论点的证据极少:明代的政治结构本质上不能修订、撤销朱元璋颁布的法律,或对它们进行再解释。

但是,这些影响深远的变化却以一种呆板的论道方式进行描述。像里和甲这类字眼在明代一直是标准的名词,而且在清代也沿用得很久,虽然1640年海盐的一个里与1400年该地的一个里迥然不同。上报给中央政府的人口和土地数据的变化极为缓慢,而报告提到的现实状况却在经常变动。通过不同的折纳率和其他多种措施,已经找到使征收赋役简单和更公平的许多方式。中央政府却满足于原先上报的赋役类别,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层出现了某种政治惰性。但这并不否定一个事实,即地方上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适应措施,以使旧的和过时的税种和税率符合当时当地的情况。

许多这样的改革包括对政府编纂的和报给政府的土地和人口数据的重新计算工作,以便作出赋役的不同分配定额。简单地说,前近代的政府都不能因无法使记录适时和可靠而受到责难;在土地交换频繁和合法而又不能阻止人民流动的地方,几十年后,任何编集的数据都不会准确地反映现实。明代在人口的增长率至少与清代的相等时,它的情况当然也是如此。

其他学者强调明代(或任何其他朝代)为征收而编制的数据普遍的不可靠,但我想强调,这并不会使数据变得无关紧要。地方官员在呈送中央政府的报告中必须使用原来的税种和税额。通过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如何被凑入报告中使用的税种和税额,就可以从中发现实际情况最有趣的内容。这就是以不同方式引起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背景,这些发展有的是被国家认可的,有的则被禁止。这就是宗族、包税、土豪的称霸、一田数主制、不同的地价、绅士土地所有制、可变的货币折纳税率等(以上只是少数几个例子)在其中得以发展的背景。在这种为逃税提供机会的双重标准的税赋结构中始终存在着漏洞,这些漏洞有待有善良愿望的官员以及矛盾心理和正义感愈来愈强的愤怒的功名获得者去堵塞。四分之三的人口可能不在政府的税册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纳税。从技术角度看,政府的数据是不准确的,但它们依然是用于计算正在实施的税赋再分配和再核定的基本数字,因此仍值得对它们下一番工夫。

当然,在地方一级也有周期性地试图调整这种材料的行动,使之符合当时实际的人口和土地数据。对需要全体民众合作的村社防御和宗教组织来说,这尤其是必要的;这些数据不打算上报政府。在打算以当时的数据代替过时的数据时,像保甲、乡约和里甲等名称之间的差别不像人们往往想像的那么大,虽然它们的目标、组织它们的动力,以及从中选拔的领导人的社会阶层各不相同。不过我们面临的实际是,现实生活中的村社和人为的赋税单位不是人们有时声称的相互分离的部分。相反,我是把明代建立的不同组织看成是正在演变过程的一部分;这个过程始于宋代,终于民国时期,其特点是周期性地企图把现实的定居地组成一个整体的结构,它通过改编和改组税赋和人口记录,来行使村社、征税和防务的职能。这种机制的想像中的基础是一种理想化的固定不变的村落,村落则由拥有若干田块的住在紧密地域的近邻组成。这些企图的成败取决于它们是否适合地方的需要,或者符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地方的实际情况,而不是在律令中用来描述这些企图的名称,决定了结果。因此,在有的情况下,真正行使职能的村社及其领导人不过是根据新方案的命名改换名称而已(元代的社改成明代的里,15世纪又改成大户,16世纪改成柜头)。在其他情况下,旧的名称被保留下来,而实际的村社成员和领导人则有变化,它可以包括以前被排除在外的移民。在有些情况下和出于不同的原因,一些地主从不把拟定的建议付诸实施。在帝国晚期的这种组织类型中,我看不出有任何巨大的变化。因此,关于发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材料,不应在中央政府制定的有关这些组织的法律、规定和条例中去找,而应在呈送给皇帝的奏议、地方志和家谱中去收集,这些材料概括了新建议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还说明了这些组织面临的问题和详细叙述了问题的起因。

本章着重指出了晚明时期县一级政府在社会和经济方面日益重要的地位。在许多地方,衙门预算的核算单位是全县,而不是下一级的里。原则上,每亩或每丁的名目众多的征用额被全县通用的税率所代替。正在壮大的功名获得者的队伍也在全县的基础上进行组合,因为文官的科举考试也以县作为分配名额的基础。功名获得者也联合起来维护他们的税赋豁免权,在全县范围内推动或反对改革,因为在任何一个县,他们在这个方面的处境完全相同。功名获得者人数的大量增加意味着他能在县一级真正组成自己的社会网络。他们后来较少地投身于自己农村的行政管理工作之中。正是这个享有特权的阶级,在税赋改革取消他们的免税地位和他们县的有利条件时,就小心翼翼地进行抗议。而阻挠各种企图,不让在更高一级协调不同的措施和进行制度改革的,也正是这个群体。在这个群体中很难找到明代的潜在的救世主,因为当时其成员实际上阻挠着为动员更多的资源去抗拒满洲人的每一个企图。有的成员在抗租运动和自己坚定的道德信仰的推动下,也的确投身于均税的运动之中,但大部分成员却没有。不能说清代的税赋结构和财政改革优于明代的相应结构和改革;满洲人对暴力、恐怖和恫吓的依赖所造成的形势能使晚明的改革比以前更为广泛地进行。所以清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并没有体现出与明代结构的决裂,它是明代结构的继续。

(杨品泉 译)

* * *

[1]见施坚雅编:《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斯坦福,1977年),及其《主席发言:中国历史的结构》,载《亚洲研究杂志》,44, [7]中国古今的地名可以说很复杂。除了固有的名称(也许还有更古老的和文学上的名称),任何居住地可以用它所在的县、府甚至省的地名。同时,如果一个府的所在地与以府命名的地方不在一地,这个地名可以属于不同的居住地。因此,明代湖广的武昌既可指武昌县所在地(今鄂城),也可指武昌府所在地,它同时行使江夏县(今武汉的武昌部分)治地的职能。还应注意的是,同一城市可以是几个县的治地,例如明代的广州既是南海县,又是番禺县的治地。

[8]例如,勒鲁伊·拉杜里、伊马纽埃尔、米歇尔·莫里内奥编:《农民文学和新月》, [9]例如,米洛斯拉夫·赫罗奇和约瑟夫·彼得拉:《17世纪封建社会的危机》(1976年),埃列斯加和拉尔夫·梅尔维尔译成德文,载《历史观点》,17(汉堡,1981年)。

[10]特别是勒鲁伊·拉杜里、伊马纽埃尔、米歇尔·莫里内奥编:《农民文学和新月》, [11]见M.J.英格拉姆、G.法默和T.M.L.威格利:《过去的气候及其对人类的影响的回顾》,载T.M.L.威格利编:《气候和历史:过去的气候及其对人类的影响的研究》(剑桥,1981年), [40]高心华:《明初迁民碑》,载《文物参考资料》,3(1958年), [50]何炳棣:《人口研究》。

[51]横田整三:《明代户口的移动现象》,载《东洋学报》,26, [59]何炳棣:《人口研究》。

[60]何炳棣:《人口研究》;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1980年), [63]还能经常称其他的名称,尤其是“地亩坐落册”,见李龙潜:《明清经济史》(广州,1988年), [71]人们应该利用黄仁宇在《16世纪中国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剑桥大学出版社,1974年)所列的数字来重新估算以接受850万顷的数字为基础的其他许多论点。

[72]传记载《明人传记辞典》, [76]见西村元照:《明后期的土地丈量》,载《史林》,54, [84]何炳棣持相反意见,见《中国人口研究》和《南宋至今》;他似乎忽略了晚明或清代的一些编纂的赋税文献是根据这次丈量的事实,例如《江西赋役全书》。

[85]关于全面的看法,见鹤见尚弘:《鱼鳞册调查——中国的学术访问》,载《近代中国研究汇报》,6(1984年3月), [111]见萧公权:《19世纪中华帝国对农村的控制》(西雅图,1960年)。

[112]例如,见金钟博:《明代里甲制度》, [113]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发展》,他是最早指出这个情况。又见鹤见尚弘:《明代的农村控制》和《元末明初的鱼鳞册》,后者载《山根幸夫教授退休纪念明代史论丛》,明代史研究会、明代史论丛编集委员会编(东京,1990年), [114]英文著作,见张:《地方控制》。更多的资料可在下列著作找到:栗林宣夫:《里甲制研究》; 和田博德:《里甲制与里社坛及乡厉坛——明代的农村控制和祭祀》,载《悼念前田信次先生论文集》,庆应义塾大学东洋史研究室编(东京,1985年), [116]见松本善海:《明代》,载和田清编:《中国地方自治发展史》(东京,1939年), [118]田中一成:《中国祭祀演剧研究》(东京,1981年), [119]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他假定了较早的时间;岩见宏定的时间稍晚,见《明代徭役制度研究》,载《东洋史研究丛刊》,39(京都,1986年);黄仁宇在《税收》中认为这种情况在1550年后才发生。黄定的时期肯定太晚。

[120]特别是见岩见宏:《明代徭役制度》、《嘉靖年间的力差》,载《田村博士颂寿东洋史论丛》,田村博士退官纪念事业会编(京都,1968年), [134]见上田信的《地域的履历》和《地域与宗族》指出的浙江移民类型。许多作者认为单族村落是次要的发展,见濑川昌久:《华南村落的特色》,或石田宽:《中国农村社会经济构造》。

[135]唐文基提供了一个例子(湖广的兴国),1562年那里有所谓的一分里:《明代赋役制度》, [148]在宣德时期,陕西的大部分亭已经失修。见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 [155]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明代华北役法的特征》,载《清水博士追悼纪念——明代史论丛》,清水博士追悼纪念编集委员会编(东京,1962年), [171]研究作品中有,居密:《14—15世纪财政和农村控制制度的变化》,载《明史研究》,3(1976年秋), [180]粮长长途运粮通过15世纪的几次改变(如“改对”运输)而距离缩短了,最后在1471年军队接收了一些粮食托运任务。见星斌夫:《明代漕运的研究》(东京,1963年),马克·埃尔文摘译成英文,载密歇根摘编集,Ⅰ(安阿伯,1969年);黄仁宇:《税收》。

[181]我们务必记住,甚至是重要的富户也会因担任此职而倾家荡产,一名叫刘英的高官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他致仕后,曾与一名知县争吵,后者进行报复,派他及其家庭成员担任7名粮长,为的是使他破产。见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详情见此书 [185]关于这些变化,见前面注引的森正夫的著作;赖惠敏:《明代南直隶赋役制度的研究》,载《文史丛刊》,63(台北,1983年);郁维明:《明代周忱对江南地区经济社会的改革》(台北,1996年)。

[186]有的作者,如小山正明认为,征税的有些变化是根据户的类别作出的,但论据不足。

[187]黄仁宇:《税收》, [200]后一种制度并不总是受到欢迎:如唐顺之</a>就是著名的主张10年一缴的人。见《明人传记辞典》, [235]浙江省温州府甚至另有一种称为十段—一条鞭的概念模糊的方法,见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

[236]见梁方仲的《一条鞭法》和岩见宏的《明代徭役制度》 [238]森正夫:《十六世纪太湖周边地带官田制度的改革》,载《东洋史研究》,21, [243]见吴承明:《论清代前期我国国内市场》,载《历史研究》,1983年 [288]在清代,拥有的资财要大得多,商人,特别是盐商仍占主导地位。见吴承明:《明代国内市场》。

[289]见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之商业资本》(北京,1956年);注意几项受人注意的研究,如雅克·加内:《中国》(巴黎,1972年),它由J.R.福斯特英译:《中国文明史》(剑桥,1982年), [311]见渡部忠世、樱井由躬雄编《中国江南的水稻耕作文化——边缘学科研究》(东京,1984年)中的几篇论文,包括前一个注所引的一篇。

[312]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载《中国社会科学》,1(1981年), [318]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 [319]谭棣华、黄启臣、叶显恩:《刘永成著〈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评价》,载《中国社会经济历史研究》,1(1983年), [321]甚至小山的“大土地所有者”有时拥地不超过20亩。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专论江南三角洲地带》,载《史学杂志》,66, [329]连主张“土地更加集中”论最力的李文治也承认这种情况,见其《论清代前期的土地占有关系》,载《历史研究》,5(1963年), [339]例如,江西的这些移民来自福建和广东。见片冈芝子:《福建的一田两主制》。所用称呼有:棚民、茎客、麻民、蓝户。这些富裕佃农常常成为佃农叛乱的领袖,如崇祯朝时浙江东部。见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北京,1961年), [343]在漳州府治地龙溪和南靖,全部土地的30%—40%为寺庙的土地。这种做法与投靠相似,但“投靠”一词通常是指小土地所有者把少数土地投靠官户,并处于较屈从的地位。当较富裕和较有势力的平民户投靠他们的土地时,就不会那样屈从,永佃可能这样产生。

[344]作者为谢肇淛</a>(1567—1624年)。见《明人传记辞典》, [345]张彬村提出了对这个问题的可能是最佳的全面看法,见《十六、十七世纪中国的一个地权问题:福建省漳州府的一田三主制》,载《食货月刊》,14, [367]该鱼鳞册的时期从1676年起,并基本上(但不是全部)可追溯到张居正的丈量。它显示20世纪耕地的96.5%—100%已经记录在册,因此少报现象极少。

[368]根本无地的人不记入鱼鳞册。甚至既登记佃农又登记有地者的鱼鳞册也的确很少,而这些登记对文中的那种计算又是必要的。前面已谈过,所有这些清初的鱼鳞册显然都追溯到张居正丈量时期盛行的状况。

[369]足立启二:《清代和民国时期农业经营的发展》。

[370]册25B/19—正册,日期也始于1676年。

[371]此册所提到的税的等级指明,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个文献来了解晚明的情况:税额和分类与1620年的相等,只是作了所称的几处次要的重新分类。

[372]鹤见商弘:《康熙十五年丈量苏州府长洲县鱼鳞册田土统计的考察》;《有关清初苏州府的鱼鳞册的考察》。

[373]长洲鱼鳞册21B/8。

[374]鹤见商弘:《苏州府长洲县鱼鳞册田土统计的考察》。

[375]同上注;福武直《中国农村社会的构造》报道了民国时期类似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小农在劳动力有富裕时通过租地把耕地扩大到适当的规模,其境况要好于不如此行事的人。佃农本身的社会地位,甚至经济地位似乎不会因此而有所不同。见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 [387]张履祥写的书在实用性和非规范性方面,不同于所有的官方汇编,此书根据沈氏的《农书》写于1658年,沈氏的情况不详,只知道他可能是张的亲戚。 [390]古岛:《〈补农书〉撰写和地点》。

[391]陈恒力:《补农书研究》。当时的工钱约13两(包括5.5担米),在晚明一年收入此数虽低,但还是适当的。

[392]见吴金成:《中国近世社会经济史研究——明代绅士层的形成和社会经济分析》,载《大东洋史学研究丛书》,3(汉城,1986年), [417]吴:《贸易和社会》;《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

[418]自1450年以来,特别在海澄(又称月港)被指定为官方港口以后,福建在海外贸易方面已占支配地位。1590年前后,福建年进口值估计超过100万两,此数甚至排除贪污的因素。见张彬村:《海上贸易:16世纪的福建》(普林斯顿大学论文,1983年);张:《海上贸易和地方经济》。

[419]关于造成不在本地的地主数增加的情况见本章一田数主制之文。福建的乡村地主还直接住进城市,部分原因是城市生活更有吸引力,部分原因是他们非常害怕海盗。见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 [420]关于这一解释,见吴:《贸易和社会》;《福建南部的小农社会》, [440]关于清代的全面的论述,见瞿同祖:《清代中国的地方政府》(麻省剑桥,1962年)。

[441]对绅士的这种标准看法,可在如宫崎市定的著作中清楚地看出:《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载《史林》,37, [473]有人对圩田被分成小块时国家的干预程度进行了讨论,这个过程前文已经提到。滨岛敦俊假设发生率是高的,并注意到小块圩田使国家易于组织小型灌溉工程,用于挖小河的土地常常先被国家购买,它的税赋不再重新分摊。其他私有土地也可免税,而从挖成的小河得到的利益(用作肥料的河泥、芦苇和鱼)也可以私有。另一方面,原来的塘在改成稻田后常被课以高税。其他人指出,至少在有些情况下,划分圩田是自然的事情,也许常常由村社牵头进行。

[474]工钱是必要的,因为在农闲时有从事手工业和种经济作物的另外选择。参阅滨岛:《明代江南农村社会》, [490]我再次同意川胜守而不同意西村元照的意见,西村认为嘉靖时的丈量与张居正的丈量不同;另外我也不相信西村肯定的意见,即新丈量通过兼并加强了地主的力量,因此在税册中承认地主佃农间的关系。但从没有人否认这种关系,实际上在新丈量的许多方面,佃农和地主都必须在数量上达成一致。

[491]特别见川胜守:《中国封建国家》, [492]嘉善的193顷地为秀水地主所有(嘉善地主拥有秀水的地27顷),嘉善的120顷地为嘉兴地主所有(嘉善地主拥有嘉兴的地7顷)。一些记载的数字不同,这反映了这三个县的地方志在关于它们所认为的“原始”份额方面所采取的不同立场。甚至在地方志中斗争也很激烈。

[493]关于这类问题的另一个例子,见金钟博:《明代里甲制》, [502]一旦功名获得者死去,其特权随之消失,里有时立刻对其家庭进行报复。见奥崎裕司:《中国乡绅地主》。

[503]传记见《明人传记辞典》,第1449—1451页;滨岛敦俊的《明代江南农村社会》(第449—456页)对他投身于海盐改革的事迹作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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