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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明代的财政管理_剑桥中国明代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2984 更新:2025-01-10 14:50:15

导言

明代财政管理鲜明的特征可以溯源于明代 简而言之,太祖和成祖依靠他们军事组织的力量本来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合理的政府财政制度,并对它进行更有效的控制。但太祖致力于在他个人统治下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而成祖则把好大喜功作为组织工作之前提。在明朝伊始之际,太祖经选择建立了一套严格而刻板的税赋基础,配备了一批为数不多的行政人员,制定了不干预农村行政的政策。除非一位后来的皇帝决心重整河山,否则他会发现,广泛而全面的制度改革实际上超越了他的能力。政府简直没有发展起使自身得到新生或改组自身的足够的组织力量。皇帝的专制权力在某些领域中依然是不容挑战的:在政府内部的人事管理方面;在下达司法决定方面;在征用国库收入作为私人开支方面。但这种专制权力不易用</a>来实现税率和征税机构的改革,因为这些工作需要远为广泛的组织和技术的支持。明代制度缺乏这种支持。

1430年后的财政状况

在15世纪的 甚至在那些反复进行过土地测量的县,通过地契登记进行的税赋控制也不见效。在具有大米文化的地区,当地的地势因传统的灌溉系统而容易发生变化。这种系统常常与自然力量背道而驰,因而容易增加洪灾的次数和强度。拥地的形式和分家继承进一步把成片的土地分成许多零星小块的土地。很少土地拥有者有完整和紧凑的财产。每个县三名至五名地方官员,再加上十几名低级的胥吏,不可能严密地审查1万至5万户的账目。土地测量通常由村的文书在几乎没有官员的监督下进行。财产交易的登记每10年才登记一次。只有在编制黄册的这几年田赋的转让才生效。这些情况给弄虚作假留有很大的余地。虽然明目张胆地逃税的情况很少,但个体土地拥有者仍有许多办法把他们的纳税义务减到最低限度。一名富裕的土地拥有者可以将其财产的一小部分分割并降价出售,但在售出的同时,转出了按比率高于售出土地原来评定标准的纳税义务。相反,他可以从邻居那里以溢价购进一大块土地,但在购进时只容许转让购进土地原定田赋的一小部分。经过一系列弄虚作假后,有的土地拥有者对大量土地只缴名义上的田赋,从而绕过了帝国政府的征税。明代没有关于土地租用期和租率情况的可靠的统计资料。县志、地方税规定、奏议及私人账目并不支持一种普遍的理论,即土地已经高度集中在大地主之手。超过1万亩的大地产为数极少。在每个县,甚至拥地超过2000亩的只限于一小批家族。中等拥地者拥地100亩至500亩,户数更多。在17世纪中期,当长江三角洲的土地集中变得非常明显时,那里仍有无数只有3亩至5亩地的小拥地者。但是那些边际的拥地者无疑在税赋和高利贷的双重压榨下耕种。存在的售地地契、抵押协定以及财产登记文件进一步证实,社会的所有阶层都对小农进行不同程度的剥削。[14]有的地主和从事抵押业者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与他们的佃户和债务人相同。有些做法是普遍现象,如作物分成制,财产转到他人名下原主仍保留某些权利的情况,共同拥有制(一个物主从财产中每年取得固定收入,而另一物主缴财产税)。这些普遍的做法积累的后果远远超过了少数大地主存在的结果。现有农田产出的少量收入最终分摊给大部分务农的人口,这种情况使每个人分得的产品减到最低限度,而不论纳税人是谁。由于这些情况,税率特别难以进行再调整。明代的税制结构考虑到了边际拥地者的收入,然而政府没有使小土地拥有者过上好日子的打算,也不打算使他们免遭剥削。由于缺乏对农村地区的有效控制,政府不能合理地把税负分摊给种地的人。此外,当时最硬的通货——白银——在交易中的使用使农民难以获得贷款,从而给高利贷更多的机会。

公地在16世纪期间逐渐从税册中消失。这些土地也能买卖。与纳税义务相似的应缴地租给政府的义务,与售给私人的地契一并转出。这种义务不是按比例转出的:有的土地负担很少义务,甚至没有义务;有的土地负担的义务远远超过原来的税额或租额。结果,有的土地所有者负有沉重的税或租的义务,而有的几乎没有负担。1547年浙江省嘉兴的知府大胆地提出,把他辖区内的官地一笔勾销:所有登记的官地被视为私人所有;官地应缴给政府的地租作为全区田赋的一部分重新摊给所有纳税人。批准这个建议的过程可能永远不得而知。情况可能是,帝国政府对官田不再在帝国控制之下这一事实作了让步。只要地方行政官员由此征收的数额不变,政府就没有必要去考虑官田的所有权问题了。这个措施在嘉兴府实施后不久,它就扩大到南京师区的其他县。[15]到16世纪末,除了支持社学的有些小块土地外,南方诸省的所有官地已被永远注销。在大部分省份,这些被注销的数量还没有大得足以使个体纳税人因这次变化而增缴税赋。但南京师区则是例外。这里由于明代 [35]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4年),第2卷,第425、437页。

[36]见杨联陞</a>:《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52年),第82页。

[37]《春明梦余录》,第36卷,第3页。

[38]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1965年),第104—105、210—211页。

[39]黄仁宇:《16世纪明代的军费》,载《远东》,17,第1—2期(1970年),第39—62页。

[40]关于官俸表,见《大明会典》,第39卷,第1—7页

[41]这些数字的依据是《大明会典》第28卷分散的数据。

[42]《明实录·世宗实录》,第456卷,第7712—7713页。

[43]《明实录·神宗实录》,第154卷,第2853页;第186卷,第3484页;第234卷,第4331页。《春明梦余录》,第35卷,第28页。

[44]梁方仲:《明代国际贸易与银的输出入》,载《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6,2(1939年),第267—324页;在第305页引用1601年版的《广东通志</a>》。

[45]这种税单样品出现在《会稽志》(1572年版),第7卷,第12—13页。

[46]《皇明经世文编》,第475卷,第24页。

[47]何炳棣:《人口的研究》,第22、277页。

[48]张居正:《张江陵书牍》(1917年上海重印),第4卷,第5页。诏令见《明实录·神宗实录》,第68卷,第1490页。

[49]《明实录·神宗实录》,第69卷,第2378页;第128卷,第2530页;第146卷,第2732页。

[50]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管理》,载贺凯编:《明代中国政府:七篇研究论文》(纽约,1970年),第118页。

[5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第6卷,第24—26页,第35页。

[52]孟森</a>:《崇祯存实疏抄》(1633年;1934年北京重印),第2卷,第72—89页。

[53]费维凯指出,在这个论点中包含着许多巧辩,见他所写的《近期中国大陆历史著作中的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观点》,载《亚洲研究杂志》,18,第1期(1958年),第107—116页。

[54]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第2卷,第742页;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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