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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在华势力_剑桥中华民国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13716 更新:2025-01-10 14:47:56

民国初年,外国势力就在中国扎下根来,表现在许多方面,如领土、人员,条约规定外国单方面所取得的权利,以及武装力量、外交、宗教、商务、新闻机构,海盗般的冒险活动与种族歧视的态度。本章扼要地论述外国人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心态诸方面进行冲击的主要形式;至于外国势力对中国人在生活、知识、精神方面引起的后果,本章仍不能一一论列。

外国在华势力范围

与印度、东南亚(泰国除外)和大多数非洲国家不同,在19世纪后半期,列强虽进入衰弱的清帝国,但中国并没有被列强所瓜分。中国之大,远不能为任何一国所独吞。而列强从中国获得令人眼花缭乱的战利品,各国又不能进行满</a>意的分赃。结果是中国的主权虽受到损害,但却从来没有濒于灭亡。外国人始终承认中国的中央和地方的政权,而这个中央政权一直是和地方势力在进行着斗争。由于外国人的利益要求,而中国政府又软弱无力对其要求加以拒绝;于是在中国领土的某些部分,政府的权力在形式上被削弱了,甚至是被放弃了。这样在中国境内,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条约口岸、租界、租借地和列强的势力范围。

条约港口

“条约口岸”(treaty port)是一个有多种含义的词。“港口”的准确界说,是一件引起争议的事,《南京条约》(1842年)的英文本更广义地写成“cities and towns”(城和镇),外国人在这里有居住和贸易的权利。上海、广州、福州、厦门和宁波是海港,是无疑义的。到了1893年,增辟了28个地方开放对外贸易;在1894—1917年,又增辟了59处;在1917年总数达92处。在这92处通商口岸中,有的是内地城市,有的是在大陆的边境;另有一些是沿海港口或满洲的铁路交叉点;许多增辟的港口是在长江或西江沿岸。总起来说,这些地方统称之为商埠,即贸易港。从法律上说,开放对外通商的口岸可分为三类[1]:“条约港口”,即由某项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开辟的港口;中国政府无条约义务而自愿开辟的“开放口岸”;“停靠港”,外国轮船获准在该港登岸或载运乘客,并在某种限制下载货,但外国人不得在该处居住。到1915年,92处通商口岸中,只有48处设有海关[2],这说明中国有许多地方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

在“条约港口”,中国的国家主权在两个方面被外国破坏了:首先,外国侨民在其领事的治外法权管理下,得在此居住,并拥有财产和从事工商活动(而且可以带护照在内地旅行,在法律上除传教士外,不得在内地居住)。其次,在某个条约港口卸下的外国货物,交付一次进口税(按中国不能控制的海关税率)后,如再转运至其他条约港口,即不再缴纳转口税。缔约列强强迫清政府将这种在条约港口实施的税率,扩大到自开口岸。自开口岸和约开口岸是不同的;在自开口岸中,外国“租界”或“侨民居留地”[3],是处于中国地方政府的市政管理和警察控制之下的。

在16个条约口岸设有外国的租界,即专门为外国侨民居住设立的特定区域,其地方的行政权(警察、卫生、道路、建设管理等)由外国人管理,其财政收入是外国当局所征收的地方税。例如天津、汉口、广州的外国人居住区为“租界”。在这些地方,中国政府征用或者买下整个地区,然后永久租给特定的列强(在天津,租给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匈帝国;在汉口,租给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在广州,租给英国和法国)。[4]占有租界的国家领事,常常得到租界工部局的支持;外国侨民通过租界工部局董事,可以转租到特定的财业。

上海的公共租界和法租界,根据条约,专门划给外国侨民个人居住和经商,但不租给有关国家。中国官员向从原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了土地的外国人颁发地契;外国人随即持地契在外国领事馆登记,领事馆发给购买土地的外国人地契保证书,使土地的转让更加确定,并且提高了这些财产的价值,使之对财产托管人的外国律师、传教士和其他的人,能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在租界里,虽然有很多中国人通过其外国代理人,实际上也拥有土地,但却是不合法的。在上海的租界内,中国人直接拥有大量土地,其所有权从来没有转让给外国人。

地图5 中国1920年前后的外国“势力范围”

通过在北京的外交使团向总理衙门施加压力(这是列强在中国攫取利益的正式合法手段),上海的公共租界原来是英租界和美租界,大约有一平方英里的地面(见《剑桥中国史》 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形式上只是纳税人会议的执行机构,逐步扩大了权力,取得了广泛的行政权力,其中包括向租界中的中国居民征税和维持治安的权力(除了土地税——因为土地是在中国领土之内,和关税以外,中国不得向上海的租界征税)。工部局董事会的9名董事是在外国选民中产生;选民必须拥有不低于500两白银的地产,或每年缴纳不低于500两白银的租金。这类选民,在民国初年略多于2000人,不到在租界内居住的外国人的10%。如无重大事项,纳税人会议的到会人数很少。进入工部局董事会的人选,是由一个核心小圈子里的英国人严格控制,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工部局的市政雇员,绝大部分都是英国人(在20世纪20年代初,雇员总数为1076人,其中965人为英国人,还不包括在巡捕房中的792名锡克人),所有的主要部门——卫生处、工程处、电气处、沟渠部、财务处、救火队、万国商团以及工部局、董事会领导职务的负责人也都是如此。

从理论上说,中国的国家主权此时还保持完整,但实际上租界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治的一块飞地。在租界内,除了外国人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和特权外,公共租界当局实际上行使对中国居民的司法权。中国居民占租界人口中的绝大多数,但在市政管理机构中却无权参与。中国当局只有得到有关的外国领事同意,才能逮捕住在租界的中国人。在上海的公共租界里,中国人之间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要由租界的会审公廨来审理,会审公廨实际上(不是根据条约权利)常被外国陪审官所左右。中国军队在租界的通过权,始终为租界的外国市政当局所拒绝。租界当局坚持,租界是在中国内战中的中立领土。

上海的外国人生活

租界里的大部分外国侨民的生活方式,都被那些雇黄包车(一英里五分钱),付现款乘舢板,主日教堂的捐献等漫画化了。普遍用来付款的票据或钞票,象征列强的商务、外交、军事和宗教代表们,在旅居中国生活于基本设备齐全的世界。其中有的人对正在变动的中国,作为真实而有见地的观察家,致力于学习中国语</a>言、艺术、文学等,结交中国朋友。但这不能否认另一个事实,即字面的和比喻性的“食谱”,是由移植到中国的各种外国原料构成的。一位英美烟草公司的美国新雇员,回忆1911年8月在公司食堂的情形说:“这是我将在以后几年要吃的数百次类似便餐的 总的来说,在北京的外交官,是生活在一个与中国人隔开的社会里。这种情况,在清末的最后十来年开始发生变化,民国以后变化更大。1885—1898年任美国驻华公使的田贝所说有一定道理:

新外交官来到北京后, 1901年,海关由总理衙门移交外务部管理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但1906年5月,清政府设立独立的税务处[62](不是部一级机构,虽然税务处最初由户部尚书</a>铁良和外务部侍郎唐绍仪领导),以监督海关业务。外国政府、海关雇员及债权人(与关税收入有关),认为这是对半个多世纪已形成的具有外国特性海关的威胁。1906年税务处的成立,是一个温和的尝试。在面临预料到外国反对情况下,尽量设法稍微降低海关的特殊地位,以确保赫德的继任者,不致取得半世纪以来海关总税务司的极大独立性。事实上,安格联爵士在其任总税务司18年间,所起的政治作用,从来没有可以与赫德的作用相比。新总税务司及其外籍属员,远不像19世纪那样专心关注中国的国际关系。1911年以后,中国人开始担任海关上层的内班中低级职务。在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以前,海关几乎没有出现重大的中国化情况。

对于在袁世凯总统任期内及其后历届北京政府时期里,可能分享权力的中国人认为,在外国人控制下的海关,是中国国家统一与中央集权很少几个稳定而具体的象征之一;而这些领导人都认为,在其领导之下可以重建国家。海关是恪尽职守的,在对外和沿海的贸易中严格征收关税。在1917年以前,还未有过“关余”。此时要在偿还借款和庚子赔款后,才能把余额上缴给北京政府使用。但从此以后,海关结余数额将有增加的前景,这对任何北京政府的掌权者都感到有潜在的利益。对巨额外债和赔款的有效偿还,固可以有助于阻止缔约列强有进一步行动,但仍不能减少其对华的影响。当时对德国、奥地利和俄国的赔款义务已被取消,关税收入出现结余。用这笔钱作为北京政府举行内债的保证金时,那么,归还这些内债即由外国人的总税务司负责。于是投资者认为,总税务司在中国的各派势力之间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在政治上是中立的,这事实上大为加强了政府的信用。

海关的主要责任是阻止走私,检查船货,征收进出口货物和沿海贸易的关税。海关的职责范围,适用于“各式外国标志的船只”和外国人租用的中国帆船。[63]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直到1928—1930年中国恢复关税自主,海关的关税税率是由海关与缔约列强商定的,实际上是与中国贸易的伙伴强加给中国的。固定的税率表,大部分是含糊地对进出口货物,按价征收将近5%的税额;税率在1858—1860年、1902年、1919年和1922年也上调了几次,以求实现对进口货物按实价5%的规定征税。但是,1902年的关税税率只有3.2%,1919年也只有3.6%。[64]

设在每个条约港口的海关,都是中外共管的,其管辖权属于由税务处任命的中国监督和由总税务司任命的外国税务司(只有总税务司由中国政府直接任命)。虽然在形式上各地海关税务司有时要听从中国的海关监督,但实际上各地海关的实权都操在税务司的手中。港口海关的内班(行使行政职权)只按税务司的指令行事。当涉及与外国贸易商人发生争议时,和外国领事进行交涉,则是税务司,而不是海关监督;但监督能通过其书办(1912年以后改称录事),逐日了解税收情况。港口50里范围内的当地常关,由港口的税务司管理;常关的税收须送交港口海关,作支付赔款之用。有关海关办公人员及日常业务,总税务司责成税务司与监督会同办理;只有距港口50里以外的常关由监督管辖。

在1911年10月以前,总税务司及其下属各港口税务司,实际上并不在几个条约港口征税,也不把征收的税款存入银行或汇出。总税务司通过各港口税务司,只负责确定向中国政府报送征收关税数额的准确会计报表,中外商人直接向政府批准的海关官银号缴税;这些官银号是中国人办的,通常是由监督选定。关税收入款项的安全,监督需向清政府负责;监督的账目,须与外国税务司送报的报表核对。1911年10月武昌起义时,清政府政权在大部分地方瓦解(其中有许多是清政府指派的海关监督,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离职他去)以后,这时的海关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担心独立各省的都督会扣押用作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的关税税收,向清政府宣布独立的几个省港口的税务司为了缔约国的利益,直接控制了海关税收,把税款存入银行。税务司这样的安排,在1912年2月正式被南京临时政府不得已接受了,并载入北京公使团强加给清政府的一项协议之中。协议条款规定,组成一个上海各国银行总董联合委员会,以监督作为支付外债和庚子赔款保证的关税,并委托总税务司征收各港口的关税。各港口税务司把税款汇到上海,存入外国银行,“以作归还该项洋债及赔款之用”,并根据委员会决定的先后次序,负责归还到期的借款。

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1912年协议中的两点内容一直生效。直到1921年,缔约列强有权决定在偿还外债之后,是还有“净存税项”,即“关余”;并有权在任何款项解交北京政府之前,须总董联合委员会批准。列强对可能关税余额的估算是慎重保守的,连历届北京政府都对此不满,但也无可奈何。此外,原先由中国的银行所掌握的巨额政府资金,此时也转存入上海的三家外国银行——汇丰、德华(1917年中国对德宣战)和俄华道胜(1926年受清理)。在及时付给外债利息的同时,这些外国银行总是存有巨额存款,用于各项投机事业。而且在偿还外债时,这些银行从处理货币兑换的业务中,赚取巨额利润。

海关收入的 外国邮政在主要港口所以要与中国邮政展开竞争,是因为在这些地方,潜在的邮政业务较易获利,而又不承担无利可图的边远地区的投递责任。在执行中国海关条例时,外国邮局的态度极为怠慢,在1914年后,曾几</a>次拒绝中国邮局发往海外的邮件。外国邮局在19世纪60年代出现,也许是不得已的。但随着中国发展现代化的邮政制度,外国邮局再继续在中国存在下去,除了作为外国人在中国的特殊地位标志之外,就成为多余的了。中国邮局的现代化发展,是在海关的推动下出现的。[72]在19世纪60年代,邮政作为海关的一项业务,在北京和条约港口之间传送几个公使馆的函件;到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发展为一项向所有用户开放,并使用西方电报线路的邮政服务。在1896年3月改为大清邮局之前,很少中国人的信局和外国邮政机构发生竞争,此后即不断稳步发展。

根据新的安排,大清邮局的管理属于总税务司,赫德把邮局作为海关的一个部门来经营。几个港口的税务司,也负责其管区的邮政事务。1898年,24名外籍人和357名中国人,从海关各部分分离出来,成立了邮务股。为了达到成为一家官方垄断机构的目的,邮务股一方面竭力设法限制信局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把信局吸收进来。1906年,总税务司特命邮务司被派往上海、广州和汉口工作,以减轻负担很重的海关税务司的双重责任。虽然邮政局的业务和人员发展了(在1911年有99名外籍雇员和11885名中国雇员),但收入却落在后面。在邮局与海关分离以前,海关常给邮局补贴,使海关的邮局能够继续营业。

邮局与海关在1911年5月分离,大清邮局转归邮传部管辖,由前海关邮务股总办帛黎管理。帛黎此时任大清邮局会办。此人为法国人,1874年进入海关工作,1901年被任命为海关邮务股总办,民国后任邮政会办,直至1917年。帛黎的继任者为铁士兰,也是法国人。这反映在1898年列强在中国“争夺特许权”时期,中国对法国作出的许诺,即中国的邮政“在选择邮政人员方面,要考虑法国政府推荐的人选”。但帛黎作为邮政总办的权限,比海关总税务司的权限更受到限制,因为帛黎在形式上是邮传部的一个局长的下属,这也许是中国民族主义高涨的结果。在1911年以后,邮政局是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而不是海关的(甚至安格联时期海关的)业务。但在以后的20年中,北京和各地仍有许多重要的邮政职务由外国人担任(是原来由海关调入的)。各地邮局职务的典型分配是这样,一名外籍邮务司总揽地区邮政,有华人或外籍副邮务司以及华人或外籍帮办协助其工作。北京的邮务总办(正式名称为邮政总局副局长)的办公室,还有25名左右的外籍职员,另有75名外籍雇员被派往各地。1920年时,邮政系统有一半的外籍雇员是英国人,1/4是法国人,其余是来自其他十几个国家;大约有3万名中国雇员在实际负责处理和投递邮件。

盐务

中外合办的盐务署是在20世纪,而不是在19世纪,是由列强强加给中国的。盐务与海关不同,也不如海关重要。

中国除了同意外国的咨询和技术指导外,是反对列强参与盐务管理的。外国人进入盐务,从1912年2月一直拖到1913年4月才结束,是列强向袁世凯政府贷予2500万英镑的《善后大借款》谈判的结果。当时主要的缔约列强——英、法、俄、德、日、美(美国在贷款谈判成功前退出银行团),通过六国银行团,寻求加强袁世凯政府,希望能够维持中国的统一和保护外国的利益。但银行家只有在获得足够保证条件下,才答应2500万英镑的巨额贷款。因为海关收入已完全用作以前几笔借款和庚子赔款的抵押,北京政府只能用 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是通过外国船只进行,这本是不足为奇的;但在国际法中,沿海岸贸易——即沿海岸和内河航运,一般只是由本国船只进行。外国船只在中国港口之间运输和在中国内河航行,这是缔约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中国甚至在理论上都没有得到对等的权利。

不可能在数量上进行准确的估计,外国轮船在中国沿海和内河的航行,影响了中国传统的帆船及其船工。中国政府对扩大轮船航运所持的反对态度,反映其对失业船工造成混乱的担心。但在另一方面,总的来说,中国帆船从内河贸易的发展中是得到好处的。在轮船不能到达之处,50万艘帆船的运送货物,遂进入日益兴旺的商业活动之中。这些船只不仅在大江大河中航行,而且也往来于运河与小河流组成的广阔水网。20世纪30年代的计量数据及分散的统计表明,帆船仍是南部中国的主要运输工具;甚至在195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货物运输总量,只有36%是由现代运输工具运送的,其余部分仍主要是由帆船运送。

在1903年至1918年期间,长江轮船航线主要由四个航运公司所均分,即是太古轮船公司、怡和洋行的怡和轮船公司、日清汽船会社和中国官办的轮船招商局。新英格兰的船长和苏格兰的轮机长,在英国和中国的船队中都占统治地位(“据说,如果你要‘轮机长’,只要向下对轮机舱口喊一声‘麦克’[即‘老兄’。——译者注],他就露面了”)。[88]为了避免引起价格竞争,这些大轮船公司常常在内部商谈航运的价格。总的来说,英国和日本船只在中国外海和内河港口之间的贸易运输业中,占有统治地位。日本人也逐渐赶上其对手的英国人(1910年,海关记账和清算的总吨数中,英国人占38%,日本人占21%;而1919年,英国人占38%,日本人占29%)。

1914年,运输业几乎占外国在华直接投资额的1/3(31%);大部分为铁路投资,投入轮船航运公司的资本较少。外国在铁路上的权益是复杂的,从享有许多未兑现的铁路修建权,到直接控制几条主要铁路线。铁路贷款合同规定,往往把修路权也给予贷方(债主作为购买进口物资的代理人,可获取巨额利益)。在1908年津浦铁路签订合同之前商定,在贷款期间,铁路的管理权交予贷方。在1908年以前的一些合同规定,在贷款偿清之前,贷方有权分享铁路运营的纯利润。甚至在1908年以后,大部贷款合同还规定,须聘用一名外国总工程师;这意味着贷方也参与了铁路的管理。

到1918年,中国在运行中总长近6700英里铁路(包括满洲)中,完全用中国资本建筑的铁路,包括尚有数百英里未竣工的粤汉铁路,京奉铁路中的天津—山海关段,以及376英里的京绥铁路。京绥铁路是一条由中国的工程师建造的。外资铁路总长2487英里:中东铁路(俄国,1073英里),南满铁路及其支线(日本,841英里),云南铁路(法国,289英里,轻型窄轨),胶济铁路(德国,1915年起为日本,284英里)。在1913年至1915年期间,根据记载和统计,需要中国官办4000英里铁路的路轨,才能连成了全国的铁路网。这一措施得到(密歇根大学和州际商务委员会的)亨利·卡特·亚当斯博士的帮助。亚当斯在1913年至1917年期间,在中国政府担任铁路账务标准化的顾问。但是,外国的金融集团对中国这4000英里铁路网,仍继续在不同程度上享有财务利益。通过贷款合同规定,英国的投资者实际上控制了京奉线(600英里)和沪宁线(204英里);通过雇用英国总工程师和其他人员,参与津浦线南段(237英里)、沪杭甬线(179英里)和道口—清化线(95英里)的管理。一个法国总工程师代表山西正太铁路(151英里)法国贷方的利益;而比利时、荷兰和法国的工程师和会计师,则监督1918年已经建成的365英里长的陇海铁路。

西方列强帝国主义的目的,是外国资本投入中国铁路的原因。作为外国破坏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外国有特许权修筑的铁路,以及中国所负担的沉重外债,引起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愤慨。外国的政治利益,使其在满洲建设了一条不适当的铁路平行线。虽然对下面的问题还没有进行过研究,可能由于中国的内战和对外战争以及政治上的变化,投入中国铁路的相当大一部分外国资本,从没得到归还。总之,外国人投入大量有形资本的建设,在为中国北部现代化交通设施起了决定性作用。在这里,缺乏水上航道为之联络的各经济区,互相阻隔,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中国的官办铁路,甚至支付了外债以后,在1920年还从总投资5.22亿元中取得利润4100万元。这4100万元,有总投资中的中国政府份额的利息;如果这部分利息按5%计算,仍然留有3100万元的纯利。在军阀时期,特别从1922年起,政府铁路利润下降,北京政府所能控制的比例越来越少。尽管如此,这些由外国人提供资金和主要由外国人修建的铁路,毕竟是中国经济上的成功之举。

财政

在1912年至1921年的10年中,至少有70笔大部分是小额无担保贷款和预支款(在1921年,未归还的余额,也许共计2亿元),由形形色色众多外国贷款人,贷给中央政府和各省的各种机构。数额最大的几笔,是1917—1918年的“西原借款”,日本利益集团企图通过这些贷款,来获得其在满洲和蒙古的要求。由于北京政府日益恶化的财政状况,这些贷款大部分都拖欠下来。对比之下,在1925年之前,约有3亿元未偿还的铁路贷款余额,按期从几条铁路的收入提款归还。但中国向外国所借的外债,绝大部分如下:甲午战争对日本战费和赔款、庚子赔款、1912年的克利斯浦贷款、1913年的善后借款。这几笔借款合计在一起,1921年未归还的余额将近10亿元。[89]这些债款,全部用关税和盐税的收入作担保,或者用二者之一作担保,并且不间断地支付借款本利。

除了铁路贷款外,这些外国资金对中国经济建设没有贡献。用于以往赔款的贷款以及义和团运动后的庚子赔款,成为中国资本的净流出。其他的贷款也被北京政府用于非生产性的行政和军事费用支出。外国贷款者有的支持中央政府,有的支持某一政治派别去打击另一派别。外国贷款者们在上海的银行,作为归还贷款担保的关税和盐税收入都存入这些银行,并从其对外汇市场(中国的白银在这里折换成贷款合同规定的黄金,归还贷款)的控制中获取利益;也许会取得对北京政府的政治影响。不包括庚子赔款,在20世纪 [37]马士写道:“公使馆界,可以认为是在一个敌对国首都中心取得的一个可以防守的要塞——用于这一目的,是太大了;或者可以认为,是为列强的外交官提供的宽敞的生活场所,有公园般的环境和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且是由中国人出钱。这样一来,建立使馆界的理由又不充分了。”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3卷,第355页。

[38]校注:北京饭店在东长安街北侧,不在使馆界内。使馆界北以东长安街为界,其南界为城墙,其北界的东长安大街即不属使馆界。

[39]校注:此处所称燕京大学,应为燕京大学前身之一的汇文大学。

[40]田贝:《中国及其人民》,1,第34—35页。

[41]西里尔·珀尔:《中国的莫里斯》,第86页,概括了G.E.莫里斯在其未发表的日记中记录的印象。

[42]华蕾:《含笑的外交官》,第88页。

[43]许立德:《在华四十年》,第4页。甚至在政治上并不重要的意大利公使馆,在公使和一秘住所的旁边,有“一等、二等汉务参赞”和使馆牧师的房屋各一所。小教堂(实际上与大部分教堂一样大)的天花板是从意大利运来的;有驯马用的空地和一个大院子的马厩,能饲养八匹马;还有一间洗衣房,一座水塔,一个浴室,两幢中国仆人居住的房屋。这些都围在一个绿树成荫的大花园里。在这些房屋旁边,与公使馆建筑相连的,是海军陆战队的兵营;也有医院,大小厨房,军官和士兵的住所,食堂,办公室,禁闭室,军需库。此外,还有一套提取净化水的装置和许多马厩。见华蕾:《含笑的外交官》,第88页。

[44]芮恩施:《一个美国外交官在中国》,第20页。

[45]华蕾:《含笑的外交官》,第92页。

[46]田贝:《中国及其人民》,第91页。

[47]同上书,第99页。

[48]小约翰·A.穆尔:《对华的国际财团和美国的对华政策,1900—1917年》(克雷蒙特研究院博士论文,1972年),第18—31页。

[49]校注:云南府即昆明。

[50]许多俄国领事的汉学才能,兹举例加以说明:驻天津总领事休德满,1894年毕业于圣彼得堡东方学院,1896年至1899年为俄公使馆见习翻译,然后任领事职务;驻汉口领事贝勒城科也毕业于圣彼得堡东方学院,1899年来华。贝勒城科在1912年与他人合作,把《今日中国政治组织》一书译成英文。此书由俄国公使馆的助理汉务参赞H.S.勃伦奈特和驻上海总领事馆的参赞V.V.哈格尔斯特罗姆,于1910年在北京出版。该书英文版经总领事和俄公使馆的汉务参赞科列索夫修订补充后,是后来研究中国近代史</a>学者的必备手册。

[51]见保罗·科恩:《1900年以前的基督教传教活动及其影响》,见《剑桥中国史》,第10卷。

[52]中华续行委办会:《在华基督教的传布:1918—1921年中华续行委办会调查和传布专门委员会所作的在华基督力量的数量和地理分布的全国调查》,《导言》,第3页。

[53]以下大部分数字材料,来自前一脚注所引的著作。关于罗马天主教的“占领”的材料,取自赖特烈的《基督教在华传教史》。

[54]校注:《教务杂志》英文名称为“Chinese Recorder”,译意为“中国纪事”。

[55]关于所报道的“传教士”的人数,在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多达1/6的外国工作人员在中国国外休假,将近1/12是新来的,主要进行语言学习。许多为已婚妇女,宗教工作只占她们一部分时间。因此全日工作的人数,估计可能为所列总数的2/3。

[56]西德尼·福赛思:《1895—1905年美国在华的一个传教团》的前言,第7页。

[57]校注:金陵大学于1914年开办农科,1916年设农林科,1930年改称农学院。

[58]校注:东吴大学不是设在上海,该大学英文名称为Suzhou University,即苏州大学。该大学本部及文、理两学院设在苏州,法学院设于上海。

[59]校注: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教会学校必须在各地方政府登记备案,并规定必须使用经教育部审定的课本教学。全国各教会大学均向政府登记备案,唯上海圣约翰大学不向政府登记。

[60]见杰西·卢茨:《中国教会大学史,1850—1950》。

[61]赫德1908年5月离开北京回英,但形式上仍保留总税务司官衔,直到他在1911年9月去世为止。裴式楷(1846—1918年)从1908年4月至1910年4月任代理总税务司。然后在1910—1911年期间,由安格联(1869—1932年)接任。赫德死去时,安格联为总税务司,直到1927年。见斯坦利·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费正清等编:《北京总税务司赫德书信集:1868—1907年的中国海关》;中国海关总税务司:《中国海关的起源、发展和活动文献集》。

[62]校注:税务处1906年5月9日成立,清政府派铁良充督办税务大臣,唐绍仪为会帮大臣。所有各海关所用华人、洋人工作人员,统归税务处节制。

[63]根据《辛丑和约》第6款,在条约港口和港口半径50里以内的当地常关的收入,被抵押用于偿还赔款。这些征税常关归海关管理。赫德在1901年11月进行名义上的控制,但实际上在1911年前应由当地常关征收用作赔款的款项,大部分由其他项目的省拨款解决。辛亥革命以后,才实行海关对条约港口50里内当地常关的控制。当时革命中断了各省赔款应摊份额的汇入。这使外国债主震惊。见斯坦利·赖特《辛亥革命后的中国海关收入》(第三版),第181—182页。

[64]对从外国,或从另一个中国的条约港口(除非有免税证书,证明关税已在最初的进口港缴付)进口的外国货征收足额的进口税。在海关缴纳所列进口税的一半,即可取得过境证,这些货物即可运至目的地,沿途不必再缴纳厘金税。出口或运至另一条约港口,货物要付等于出口税一半的沿海贸易税。从内地运至某一条约港口,再运至国外的中国货物,如要取得免缴沿途厘金税的出口过境证,应由海关征收等于出口税一半的过境税。见斯坦利·赖利:《中国争取关税自主的斗争,1843—1938年》。

1876年的烟台条约把领取内地过境证的特权,扩大给中国国民(实际上在1880年实施),但北京直到1896年才同意把出口过境证发给中国商人。关于详细的海关手续的指南,见中国海关《上海海关工作程序手册》。

[65]校注:应为1898年。

[66]引自赖特:《赫德与中国海关》,第262页。

[67]同上书,第903页。

[68]萧梁林:《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第201—223页。

[69]“从收到关于内班人员中文成绩的本年报告中,虽然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中文学习没有完全被忽视,但清楚地说明,整个海关关于(中文)能力的标准太低;除了少数突出的例外,对中文学习不认真。民族主义在所在地的出现,要求再加把劲。为了海关的名声,为了使中文能继续使用,此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开始受到责难,对没有兴趣去学习雇用国家语言的海关雇员应予解职……”《总税务司通报》第1732号(第2辑);《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2卷,《总税务司通报;1893—1910年》,第709页。

[70]晚到1919年,代表外籍外班的代表团,向安格联抱怨说:“‘外班’一词带来的污名,已经扩大到海关以外,在外国的所有社会关系中都有反应。”并报告了以下几方面的“普遍存在的情绪:内班人员极度看不起外班人员,在纪律争端中,外班人员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只代表争端另一方和税务司方面……外班人员的私生活受到头等总巡不正当的干涉”。《半官方通报》第29号,《中国海关工作文献》,第3卷,《总税务司通报,1911—1923年》,第504页。

[71]出席华盛顿会议的日本代表团声明,引自惠斯特尔·W.威洛比《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887页。

[72]郑英还:《中国邮政通讯及其现代化,1860—1896年》。

[73]关于丁恩进行的一些改革,见S.A.M.阿谢德《中国盐务的现代化,(1900—1920)》。

[74]日本外务省:《中国雇聘外国人人名录》。

[75]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剩余和停滞》,载德怀特·H.珀金斯《历史剖析中的中国现代经济》,第49—84页。

[76]以下所引的统计资料,主要取自以下的来源: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侯继明:《1840—1937年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萧梁林:《中国的对外贸易统计,1864—1949年》。

[77]G.C.艾伦、奥德丽·G.唐尼索恩:《远东经济发展中的西方企业:中国和日本》,提供了详细的记载。

[78]拉尔夫·W.海迪和穆里尔·E.海迪:《开拓的大事业,1882—1911年》,第552页。

[79]见谢尔曼·G.科克伦《在中国的大买卖:烟草业中的中美对抗,1800—1930年》(耶鲁大学1975年博士论文)中有关在华英美烟草公司的部分。

[80]麦加利银行,1858年起在华开办(总行在伦敦);汇丰银行,1864年组成(总行在香港);有利银行(总行在伦敦);东方汇理银行(总行在巴黎),1899年在华;华比银行,1902年起(总行在布鲁塞尔);德华银行,1889年起(总行在柏林);花旗银行,1902年起(总行在纽约);和兰银行,1903年起(总行在阿姆斯特丹);道胜银行,1895年起(总行在彼得堡);横滨正金银行,1893年起(总行在横滨);台湾银行(总行在台北)。

[81]安德烈亚·李·麦克尔德里:《上海的钱庄,1800—1935年》,第21—22页。

[82]见献可:《近百年来帝国主义在华银行发行纸币概况》。

[83]C.S.陈:《英国银行家从中国贷款所获利润,1895—1914年》,载《清华中国研究杂志》,新版5.Ⅰ(1965年7月),第106—120页。

[84]约翰·K.张:《共产党统治前中国工业的发展:计量分析》,第55页。

[85]约翰·K.张:《共产党统治前中国工业的发展:计量分析》,第70—74页。

[86]托马斯·G.罗斯基:《制造工业的发展,1900—1971年》,载珀金斯编《中国的现代经济》,第203—234页。

[87]侯继明:《中国的外国投资和经济发展》,第138—141页。

[88]盖乐:《中国的盐务:1908年至1945年我在中国的经历》,第66页。

[89]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1853—1927年》,载《中华年鉴,1923年》,第713—727、744—748页。

[90]见罗伯特·F.德恩伯格《外国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840—1949年》,载珀金斯编《中国的现代经济》,第19—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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