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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_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17163 更新:2025-01-10 14:44:47

构成本卷论题的四个政权,通常受到传统的中国历史学家的消极对待,它们都被视为中国历史大转弯处的阻碍。每一个政权都由一个非汉族人的统治集团所建立,在保持自身文化特性的同时,它们都统治过一个包括众多汉族人在内的多民族的国家,并且控制了曾由汉族人长期统治的广大地区。这每一个政权,都向中国文化的整体性、根深蒂固的中国文化至上观及其国际秩序观提出了挑战。

然而,这些政权显然都取得了成功。契丹人的辽朝比汉、唐以外任何一个先前的中国王朝存在的时间都长。907年唐朝覆亡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位于今陕西北部和甘肃境内的党项人牢牢地掌握住了他们在晚唐时获得的地区性权力,并进而建立了自己的西夏帝国,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存在了两个多世纪。在契丹政权崩溃两个多世纪以后,蒙古人的元朝官方史学家勉强承认了辽的正统王朝地位,但却否认西夏具有这种资格;而在我们看来,它几乎同样具有这种资格。这两个政权都是长期存在的稳固的政权,坚定地植根于部分由汉人栖息达千年之久的地区内,都面对着一个敌对的汉人政权宋王朝而长存;后者在人口数量上以20比1超过它们,其经济资源更是占有压倒的优势。这两个国家都通过战争而使宋停战,迫使宋承认了它们的存在以及作为独立政权的平等地位,并以和平为条件获取了大量财物。

女真人的金王朝取得了更大的成功,它在一个一向作为中国人世界的遥远边疆的地方出现,先是征服了辽,接着用强力控制了宋的整个中国北方地区。契丹人和党项人所建立的不过是一个包括汉人在内的多种族的边疆政权,尽管汉人可能占人口的多数并肯定是国家大量财富的生产者,但他们并不占有人数上的绝对优势;而金帝国却拥有急剧膨胀的3000万至4000万的汉族人口。与契丹人和党项人相比,女真人政权极有必要去适应传统的政权方式。它也是一个更货真价实地声称是宋的势均力敌的对手的国家——另一个中国。

蒙古人的元朝同前几个王朝完全不同。说到辽,它在中国的版图,至少在其初期,不过是一个其政治中心始终位于它家乡草原的政权所进行的近于附带性扩张的产物。女真人保持了他们在东北地区的部落领地,但很快他们实质上就变成了一个连其首都也建在中国的中国王朝。蒙古人推翻了西夏和金,占据了中国北方,而这不过是他们那意图征服世界的军事力量所进行的急速扩张的一部分,这一意图导致他们控制了从匈牙利和波兰边境直到日本海的欧亚大陆。蒙古人关于“天下”的概念,远远超过了汉、唐、宋以及任何其他中国政权所能梦想到的范围。一时间,中国不过成了一个大得多的政治秩序中的一部分。到忽必烈征服南宋并把这整个国家置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时,蒙古人的帝国也随之破裂成若干相互对立的汗国,但是中国——此时是整个中国,其人口超过1亿——仍然仅是一个更大的帝国的一部分。与前几个政权不同的是,当中国的元政权崩溃时,蒙古人仅仅是撤回到了他们草原上的家乡,在几个世纪内依然是一股较强的力量。

这些政权的每一个都有它自己成功的方式,这些占支配地位的民族的每一个也都在展示适应性的同时保持了自己的特性。他们在几个世纪内控制了中国北方的广大地区。举例来说,北京一带就被他们牢牢地掌握了达四个多世纪;而甘肃的西部地区,则是在外族人统治了六个世纪之后,才在明朝 所有这些民族有一个共同的方针,就是把被征服的或与之结盟的部落中的士兵编入他们自己的军队,通常由他们原先的军事首领指挥。在征服汉人定居人口占数量优势的地区并在这些人口归附之后,所有征服者都遵循同样的一体化方针。在武器的制作和针对筑墙城镇使用攻坚器具方面,汉人的专门技能受到欢迎。其他一些新征召的汉人士兵则作为步兵使用,而骑兵主要是非汉人分队的特权。“契丹”、“女真”和“蒙古”军队一贯由多民族组成,并且包括了大量的汉人士兵。

因此,我们若把宋对抗其敌人的战争视为纯粹的抵抗外族人的民族战争或种族战争,这是颇有疑问的。我们或许可以把以宋为一方,以辽、西夏、金或蒙古为另一方的战争看作中国内战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的一方是在外族统帅的指挥下作战,它配置了人数上略占多数的非汉人分队。

当然,上述这些推断并不是肯定的结论,更明确的解释还有待于对10—13世纪的战争作更深入的研究,尤其是要从民族方面对辽、金和蒙古军队作出数量上的分析。不过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当金朝的统治者海陵王(1150—1161年在位)动员全国在1159年和1160年与宋交战时,作为主力的女真猛安谋克军队为12万人,而被征来参加这场战争的汉人却不少于15万人,此外还有在华中进行水战的3万人的水军。因此在他们的军队中占多数的不是“女真人”而是汉人。

最后,我们还须记住,汉人与非汉人之间的对抗,不能以传统的中国方式构想为高等文明与野蛮之间的对抗。无论如何,不能设想从10世纪起在中原的土地上建立了国家的那些征服者是突然间冒出来的,也不能设想他们是在政治组织结构和文化成就都微不足道的水平上骤然起家的。

党项人的西夏国是一个特例:他们既不是征服者也不是入侵者,几个世纪以来他们都生活在同一个地区,那里成了他们国家的中心。党项人从人种起源上说很少是征服的结果,更多的是不断地吸收其他部落的成员而结成联盟的结果,联盟中也包括汉人、吐蕃人以及位于鄂尔多斯地区和今甘肃省的较小的种族集团。同样,当他们在11世纪中叶正式独立时,人们不能根据不着边际的假定把他们形容为未开化的野蛮人。

尽管把各式各样的联盟国家都视为完全的中国化国家是一种夸张,但汉人的帝国和他们所谓的番人之间的复杂的相互影响一直持续了好几个世纪,这却是历史事实。汉人影响其相邻民族制度结构的一个标志是,在职官方面有大量词汇从中国借了过去。早在初唐时期,突厥人就采用了一些汉语的官称。契丹人自己的很多职官称呼,也是从汉语借来的,如hsin-kun(相温),在汉语就是“将军”;再如hsiang-wen(详稳),它产生于几次音译,是由汉语的“相公”派生而来,本是对大臣和阁员的一种称呼。蒙古人甚至在1206年宣布成吉思汗</a>为其最高统治者之前,就在他们的语言中采用了汉语的词汇“王”,他们叫ong;还有“太子”,经由突厥语的taysi,到蒙古语中成了taisi(台吉)。这两个词在《蒙古秘史》中都曾使用。这类借词显示了汉地的制度与术语的声誉和影响,尽管这时是在不同于其中国原型的社会与政治环境中使用它们。

外臣与太上皇

在这些征服王朝建立以前很久就已经开始的汉人与外族人相互影响的另一个方面,是朝贡臣属关系以及在边界的组织结构中非汉人的国家所充当的角色。在中国的政治术语里,他们被视为外臣,这些外臣只是被羁縻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内,他们必须带着当地的特产作为贡品献给中国的朝廷。自公元7世纪以来,这种做法多少已成了契丹人的惯例,许多契丹的高官显贵被唐帝国赏赐过爵位和封号。其中一些人被赐姓“李”,这意味着已赐予他们享有唐室家姓的恩荣。这种方式经常采用,借以笼络外族首领更靠近朝廷。封官也在把非汉人首领羁縻在中国的等级制度中起了作用。例如,我们知道649年在东北的松漠地区为契丹人设置了都督府。常常难以确定的是,这种中国外部等级所包含的纯粹名义上的成分大到何种程度。受羁縻的部落或民族当然在管理其内部事务方面保留了充分的自治权;但是,授予这些首领们的响亮的中国头衔也为他们带来了声望。

女真人在辽朝的情况与唐朝时契丹人的情况相似。金王朝的建立者阿骨打,其祖先几代人都曾担任辽朝边疆等级制度下的节度使,因此当他于1115年称帝时,就已经不是一个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无名之辈了。在辽朝时期,除了全国性的宋代中国外,一个政治上举足轻重的新的中心在北方逐渐形成,它在对待边界居民的方式上沿用了唐宋的先例。

至今仍有人认为蒙古人的情况不同,说他们完全是在中国的边疆组织结构之外强盛起来的。其言外之意就是,在铁木真统治下的蒙古各部落,在他于1206年称汗之前并没有在同任何一个帝国朝廷的相互交往中处于从属地位;他们在巩固为草原地区支配性势力的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朝贡关系及其伴随而来的被一个中央大国封官加爵之类的俗套的影响。然而,这种说法必须予以摒弃。它的根据是《蒙古秘史》所描绘的1209年以前有关蒙古人早期历史的图画。这一资料来源指出,铁木真和蒙古人——包括他的盟友和对手两方面——作为草原上的游牧民,完全没有接触过中国文明或任何其他高等文明,不具有国家形态,也未曾同汉人的哪个帝国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蒙古人来说,12世纪下半叶时</a>有这么一个帝国,它就是金朝,而《金史</a>》则对蒙古人曾作为臣属而处于受支配地位完全保持沉默。

但是,宋的资料来源则描绘了一幅完全不同的画面,它显示出成吉思汗的祖先不但是金的对手,而且是有自己的“国”的金的臣属。[7]为什么《秘史》和《金史》都略去了这一情节很容易得到解释。《秘史》是一部浪漫化的史诗,它把铁木真的生平展示为从早年的最低贱者直到最高权力的拥有者这样一个上升的过程,所以在这部民族史诗中没有提到铁木真的先人曾为另一国臣属的任何事实。《金史》则是在蒙古人统治时期编成的,它的作者有意删去了所有有关成吉思汗或他的先人臣属地位的资料,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据以推断早期蒙古人有一个自己的“国”的资料,全都来自宋人的有关材料。据记载,在一场战事爆发后的1147年,金人对蒙古人采取了抚慰政策,蒙古的统治者称汗,建年号天兴。[8]这位当事的蒙古首领被某些学者确认为合不勒汗,他是铁木真的曾祖,据《秘史》载,他甚至已经“统领了全部蒙古人”。宋人的资料还提到铁木真本人曾以一个外臣的身份朝拜金廷。[9]因此显而易见,铁木真并非《秘史》希望人们相信的那样,是一个部落背景不明的冒险家,而是一位曾经接受过金廷的褒奖、封赠和礼物的王者家庭的世袭者。

以上事例表明,契丹人、女真人和蒙古人的新兴力量的领导者同一个中央帝国的关系已经是多么深,保持的时间是多么长;还表明他们在建立一个帝国的前后,其政治上和文化上的成熟都达到了相当的程度。他们熟悉“中国的”制度。他们都是在支配内外关系的制度框架内登上帝位的,因此不难想像这些外族统治者们是多么渴望成为“天子”,多么渴望进行封赏或接受贡物;而不是被他们的“太上皇”封赏,或是派使臣给“太上皇”送去贡物。唐代初期那些较之宋代有大得多的疆域的世界皇帝的形象,当然也影响了相邻的部落联盟的领袖们,渐渐地,他们也凭借手中的权力开始要求并最终成功地当上了皇帝和天子。

多国制

中国从地理上被割裂成若干个国家,每一个都在自己的天子统治之下,这在中国当然不是 毫无疑问,这种通过使节和信件而进行的外交接触,增强和促进了把这些征服国家吸收到中国的世界中来。不仅在外交程序上以中国的先例为规范,外交上使用的语言也是汉文。似乎不存在这样的情形:辽、金和西夏发给宋的哪一封信件是用其本国的语言文字书写的,或者发往中原的文本的原文是用他们自己的语言起草的。我们尚不清楚,对于这几个北方国家而言,那些必须礼仪性地放置在它们祖庙里的誓书是否是用它们本国的语言书写的。看来可以比较有把握地假设:不论这些国家的多语状况如何,在整个东亚大陆,外交上的通行语言是汉文。

也有例外的情形。821—822年,当唐穆宗与吐蕃缔结一项盟约时,就起草了两种文本,一种是汉文,一种是藏文。正是因为这次盟约,吐蕃人在逻些城(今拉萨)树了一块石碑,上面雕刻了藏文和汉文的原文。没有证据证明11—12世纪的盟约也是这样使用两国语言的。甚至13世纪蒙古人写给宋人的书信,似乎也是只使用了汉文,并且未附蒙古文本。蒙古人在东亚从事外交活动时,既使用汉人,也使用完全汉化的非汉人,就像从前的辽和金那样。宋作为全国性的汉人国家,似乎可以不必去学契丹文、女真文、西夏文或蒙古文。我们知道,宋的一些使臣学会了说几句契丹话或女真话,但在宋代中国,没有人能阅读他们的文字。宋朝为其出使人员制定的颇为详细的规则中从未包括任何一种语言的训练,也没有任何宋朝官员能够读懂某种非汉字的原文文书。这种孤立主义的和以中国为中心的态度,在明朝统治初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当时建立了四夷馆,它为当局的外交往来提供外族语言文字的基本知识。

如果说中国的分裂时期一直持续到1276年,那么政治上的四分五裂状况无论如何在很多方面——包括外交往来上的技术性问题,如我们所示——还是被一种共同的中国文明所笼罩。中国的政治分裂中固有的地方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被其他因素所平衡,这些因素趋向于将那些“藩”国包容进一个中国人的更大的文化共同体中去。宋代国家的边疆从来就不是封闭的,尽管对于生活在国界任何一边的普通人来说,不可能去做私人旅行。贸易,外交,尤其是对一种共同的文化遗产的记忆,极大地缓和了中国的政治分裂状况,至少就边界两边的意识而言是如此。五代时期以来就一直发展着的多国制,保留了非常中国化的基本成分,即便它受到北方国家的很多外来影响。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外来的观察者——马可·波罗即是一例——对这种基本的中国共同体并不理解。对于14世纪的欧洲人来说,Cathay——它是由契丹种族的名称派生而来的一种称呼,意为“北中国”——是一个与Manzi (蛮子,南中国)不同的国家。只是到了16世纪的“大发现时代”,欧洲人才开始明白Cathay与Manzi实际上是我们现在所称的中国这个更大的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政府的模式

在中国,每一个征服国家同另一个征服国家以及同汉人的宋朝在很多方面都有区别。它们的制度,即使都效仿自中原,也决非该模式的简单复制,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更抽象的意义上说,指出某些在各种程度上都能适用于所有这些国家的普遍性原则,还是可以做到的。所有这些国家的政体在统治其管辖范围内的多种族地区时,都经受了本土主义与文化移入之间的根深蒂固的冲突。所有这些政体,都处于以独裁和官僚政治的成分为一方,以封建和世袭制为另一方的基本对抗的压力之下。这些冲突的趋向,在政府与行政的所有层面上,都影响了这些国家中的任何一个,正像本卷后面几章将要充分展示的那样。

人格化的权力

一个在蒙古人身上最清楚地体现出的共同因素,就是加强皇权的人格化。在一个很少或没有政府管理制度的好战的部落社会中,其首领与追随者之间的个人关系就是最为重要的。他们的首领或统治者从经验丰富和忠诚的战士中挑选他亲密的伙伴(蒙古语称为那可儿[n??r] ),而圈外人则期望有一位他们可以为其效劳的具有超凡魅力的首领。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没有与这些人格化的关系十分类似的东西。即使是在后期,当统治者与其伙伴间的这种那可儿关系通过授“伙伴”以中原官称而被形式化时,社会实践中依然遵守着沿袭下来的习惯。例如,耶律楚材</a>(1190—1244年,成吉思汗的著名顾问)在汉文史料中是作为一位拥有中原官衔的人物而出现的,但实际上更应该认为他是大汗的那可儿(他荣幸地被大汗昵称为“吾图撒合里”,意为长髯人),而不是汉文意义上的“中书丞相”。统治者一伙伴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超越了部落和民族的界线。任何被认为能对统治者的声望和权力做出贡献的人都受到欢迎,而不论其种族或社会出身如何。在元代后期,皇帝的私人朋友被称作“依纳”[i-na],这是由突厥语词的inaq转译而来,意为“朋友”、“亲信”。当然,这种类型的关系,与其说是官僚政治的,不如说是封建的。

另一个在辽、金、元时起了很大作用的因素是皇帝的家人,尤其是他的护卫。皇权的行使,更多地取决于统治者的家人及其近亲,而较少依靠抄袭自中原的制度。在阿尔泰语系的词汇里,统治者的家庭或营帐被称为斡耳朵(ordo,蒙古语),或称为斡尔都(ordu,突厥语和蒙古语),从这个词最终派生出了英语的horde一词以及其他欧洲语言里与它同源的词。在辽代,皇帝的斡耳朵是他的军事权力和他的包括所有仆人、家臣以及地位不等的皇室官员在内的家庭组织的支柱。很多用于国家办事机构的普遍性准则,似乎并不适用于对斡耳朵的管理,并由此形成了一种个人的国中之国。不仅皇帝如此,辽朝的皇后和皇室家族的亲王也有自己的斡耳朵。在汉文里与斡耳朵对应的词是“王府”,意为“被封王之人的官府”。诸如此类的官府,在纯汉人的国家(如唐、宋)中也有,但它们从本质上说还是诸王的家庭服务单位,并成为官僚机构的一个正式组成部分。斡耳朵则具有广泛得多的作用,其组织更为松散,与中原制度中的对应物有着很大区别。[10]

在金代,皇帝的护卫尤其是皇帝和诸王的亲军(谋克)所起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与辽的斡耳朵相同。[11]金帝国卫队的各军事分队绝大部分由女真人组成,但与皇家氏族有联系的则是谋克家庭,其中也包括了为数众多的奴隶。正式的诸王的官府(王府)始见于1191年,然而某些此类的官府当在此前二十年就已经存在了。

蒙古人的卫队称为怯薛(kesig),这可以追溯到王朝奠基人的年代,那时的怯薛是由不论部落亲疏而选出的优秀士兵和可以信赖的追随者组成的。[12]目前还不能明确地区分卫队与皇帝的普通家人之间有什么不同。卫队成员的职责并不限于护卫皇帝本人,他们还负有为皇帝的家事服务的责任,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担任着诸如博尔赤(意为“主膳者”)、哈剌赤(意为“掌酒者”)之类的职务。显然,根据习惯,这些在皇室卫队和家庭中占居高位的人,除了拥有蒙古人的职官外,还冠以中原的官称。在蒙古人统治初期,怯薛这一组织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的功能。自忽必烈时代以后,随着越来越多的汉式行政机构的引入,怯薛丧失了它政治上的某种重要性,但是终元一代,它所兼而有之的皇室卫队一家人和正式的官僚行政机构这种结构上的两重性却始终保持着。卫队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当皇帝要选用人做他个人的代理人时,卫队永远是他在人力支配上的可靠的贮存所。甚至晚至1346年,仍有卫队成员(怯薛歹)被派往各省去担任监临官(达鲁花赤)。

独裁者与共议

近年的研究对早期的理论作了很大的修正,根据早期的理论,那些征服王朝都是被专制的独裁者所统治的。虽然这些王朝的统治者往往具有极为强大的个人权力和威望,但是,向被征服地区的所有人和全中国人民所展示的,还有作为他们部落以往强有力的传统的另一部分遗产,即共议与公决。早期的契丹人就是通过一个由各部落酋长参加的会议选出他们的首领来的;在策划一次战役时,也经常召开这样的会议。女真人在战役之前,也有召集军事聚会的习惯,在会上,所有与会者,包括普通士兵在内,都可以就作战行动进行讨论。这种习惯以及与此类似的习惯,引得现代的某些学者可能多少过于热情地把早期的女真人社会形容为“军事民主”。

甚至在那些以中原王朝为样板的帝国建立起来以后,这些传统依然延续下来。例如,我们知道1197年金廷就是采用了高级官员表决的方式,以决定选择哪一条路线来对付蒙古人的进攻。这样一种以投票来决定军事问题的组织方式,是他们原有的公决传统的一种遗存,并且是对帝王独裁权力的一种牵制。与此类似的讨论作战方针和策略的会议,在党项人中也有。

有关公决的最有启发和研究意义的事例是蒙古人的朝会或部落聚会——忽邻勒台(khuriltai)。新的统治者要在这样的会议上被选出或宣布;对于这样一种程序,只有在假设蒙古帝国已被他们不知不觉当作了成吉思汗家族的家庭遗产时,才能作出充分的说明。由于不存在其他正式的继承法则,因此统治者家族的每一个男性成员都相信他自己也是一个有资格得到皇位的潜在的继承人。从选举这个词的严格意义上说,忽邻勒台大会并没有做到;它也不进行投票。参加忽邻勒台大会要求继承皇位的人,都要同时拥有军事上的追随者,相当大的权力、威望和能对最终的宣布发生影响的众望所归的领袖品质。作为大会的结果,意见并不总是一致。有时,某些持有异议的皇位觊觎者会召开他们自己的忽邻勒台大会;甚至在忽必烈在位时代,就有一些竞争对手以此为由不止一次地威胁要求得到大汗这一最高位置。这些皇位觊觎者,既有与他世系相同的,如他的弟弟阿里不哥;也有属成吉思汗另一系的,如他的竞争对手海都。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了皇权及其传承的不确定性。辽、金、元时期有如此多的统治者通过谋杀和放逐来清除他们的前任或竞争对手这一事实,就可以被看成缺乏固定的继承准则的直接结果,也是在宣布谁为继承人时依靠大家同意这种无法预知的因素所带来的直接结果。把这归因于典型的“野蛮人”原始状态是不行的。

公议的原则,也存在于元代政府体系的较低的层次中。集体协商决定在大多数行政机构的运作中都作为一项标准。官员每天都要参加会议,不参加者要受到处罚。这样的会每天早晨在京城的政府部门和地方的行政机构中召开,一直到县一级。出席会议的官员必须签上他们的姓名;由于很多人不识字,这些人则要在簿子上盖上他们的印章,以证明他们的出席。按中国的说法,这些会议称为“圆坐”(围一圈坐),或者称为“圆议”(围一圈议事),它给我们以圆桌会议的印象。这些程序与汉人的标准的政府实践不同,汉人的做法是把决定问题的责任赋予个人而不是集体;而前者的程序可能常常在官僚们中间造成稽延时日、依违不决、各谋其政的结果。

中央权能

对征服王朝政府体系的一项研究还显示,它们的中央集权化程度相当低,与早期倾向于把它们描述为独裁和集权的假设大相径庭。辽朝从它早期起就是一种双重的行政体系,一方面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部落,一方面用于对汉人的统治,被分别称为北面官和南面官。他们的政府体系,在官署的设置上既混乱又笨重,他们所负责的范围也是界限不明。高官显要们的个人权力,远远超过了官职本身所能带来的声望和权限。在金朝统治的初期,也能发现这一类似的体制。女真人的政治制度是12世纪初建立在勃极烈制基础上的,这个女真语词的意思可以不太严格地用来指“任命的酋长”。在王朝的创建者太祖时期,勃极烈制主要涉及对女真人口的统治。1126年中原的官僚政治制度正</a>式引入,但它只用于臣属的汉人人口。

因此,金代早期的政府体制看来是有意模仿了辽的双重制,但有重要的区别:他们的司法和行政的管辖范围与辽代相比界限更为不明。两种类型的行政体制间的相互影响盘根错节,使得金代早期政府组织的历史也因此而扑朔迷离。对金朝政府组织加以无情改造的举措是由海陵王采取的。他极力清除女真贵族政治的影响,要根据中原的模式来改造他的国家,并不择手段地引进强大的中央集权,包括血腥的清洗。他还废除了大部分猛安谋克首领世袭的官职,并试图把他们的职位转变为正规官员的职务;作为正规的官员,他们的官职不再是自动继承的,而必须是经过任命的,必要的话,帝国政府可以撤销它们。由于海陵王在巧妙利用中原的政治传统以为他自己的个人权力提供论据方面极为娴熟,因此,以效仿唐宋模式而对更具代表性的中原官僚政治制度的引进,带来的却是披着中国外衣的专制主义。另一方面,他似乎也认识到,尽管中原的制度能使权力集中到中央,但若完全彻底地采用中原的政府标准,也可能会缩小或约束他自己的个人权力。因此,直到金王朝终结之前,其政府体制一直是一个以原有的传统结合了中原的官僚政治实践的混合体。

尽管流行的观点认为蒙古人实行的是将权力集中到中央的做法,但蒙古人统治时期的中央集权制仍是十分有限的。他们重新统一了中国这一事实,常常把另一事实——以明显地缺乏系统以及权力往往混乱而破碎为他们政府的特征——弄得模糊不清。部落联盟在得到公认的世袭首领们的统治下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的首领们对自己的属下实施着严格的个人统治。蒙古人统治中国的一个特点是,大量的封地被赏赐给皇室成员、皇族亲属以及有功的将领们。这些拥有封地的人往往也拥有自己的军队,从财政上说,他们的领地或多或少也能避开负责整个帝国税收的财政部门的控制。

中原式的功能型官僚政治制度是在1214—1215年蒙古人吞并了金朝的北半部后首次(和不完全地)引进的,建立高效能的官僚政治的更实质性的步骤,只是在很晚的时候,主要是在忽必烈在位时实施的。但是,即便是国家组织结构中原化之时,也决非原封不动地照搬。例如,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元代中国的行省同宋代的路相比就具有相当不同的特征,它们更像外域的政府,或像环绕着宗主国领域的一个个藩属国。它们在内部实行某种程度的集权,而同首都大都(北京)周围的帝国区域保持着颇为松散的联系。[13]从这个角度来说,元代的中国看起来几乎就是一个由强大的地方政府统治下的各个地区的聚合体。在1340年以后,当地方反叛和脱离控制的军阀威胁到帝国的统一时,这种相对地缺少强大的中央控制的状况,当然为国家的渐趋瓦解提供了条件。

就连蒙古人的军事体制,也不是强有力地集权的。在首都,有一个为管辖全中国及中国以外的军事单位而设立的枢密院,但它不过是一个直属的次级系统,它能有效指挥的仅仅是皇室的护卫军及在中国北方的其他少数部队。护卫军本身是一个混合体,它的各分队吸收了很多民族的成员,从高加索山脉的阿速人到东北的女真人都有。

元代政府的另一不寻常之点也需在本文里提到。宣政院是它的最重要的部门之一。[14]它负有性质相当不同而看来又毫不相容的职责:一方面它要监管元代全国的佛教徒,另一方面它又像一个行省政府那样管理着吐蕃及其毗邻地区,同时它又具有很大的权力,包括在动乱时期动员远征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是一个蒙古中央政府所设的下一级的吐蕃地方政府权力机构。该部门的长官多由喇嘛教的僧人担任。它的这一切不仅与中国的政治传统迥然相异,而且是元代政府组织结构无系统的又一例证。元代的中国决不是一个铁板一块的中央集权国家,尽管在《元史</a>》中把它杜撰为已经盛行了中国中央集权的文官行政制度。

破碎的法律体系

征服王朝的法律体系也是零散破碎而不是整齐划一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对各种族几乎是一视同仁的,一个非汉人的种族集团一旦被吸纳进这个国家的范围内,他们的法律处置便要遵循中国的律令。这一惯例只有一个例外可以在唐律中找到,它规定“化外人”(处于文明之外的人)之间的犯罪行为,要根据他们本土的习惯法进行判决。如果这类人是对汉人实施犯罪,则要依据汉地的法律条款对他们提起诉讼和作出处罚。[15]以领土为标准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其基本原则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出生地主义” (ius soli)。与之相对的是个人原则——血统主义(ius sanguinis),它承认对不同种族集团作不同的法律处置。所有的征服王朝都是多民族的并且包括了大量汉族人口,它们的法律体系一般地说运用的是血统主义的原则。在辽代,汉地的法律(即汇编成册的唐律)被用于汉人和渤海人,但作了某些修改,主要是在处罚方面比唐律的规定更为严厉。部落的习惯法则适用于契丹人和其他非汉人的种族集团。辽并不打算创立一套全面系统的法令,尽管它屡次整理和颁布了一些现成的章程和条例。[16]

相反,党项人却创制了非常复杂的汇编成册的法律,它们用西夏文书写,是唐律与党项习惯法的混合物。这部法典的大部分留存至今,并有一个译本。[17]

在整个12世纪,金人的法律一直是一个汉人法律与女真人和其他种族集团的习惯法的混合物。汉人的(唐的)法律只是逐步被采纳的,这一过程在1201年颁布的泰和律中达到了顶点。泰和律在很大程度上以唐律为基础,它一直实行到1234年金亡以后;甚至在蒙古人征服了中国北方以后,它仍然应用于汉人。[18]泰和律的废除只是1271年蒙古政权以元为其王朝的名称之后的事。且不论金人的法典,就是他们的法——主要是家庭和继承法——也包含了许多与汉地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大相径庭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应该提到的是,他们容忍寡妇再嫁给丈夫的兄弟,允许儿子们在父母在世时就去建立自己的家庭。与唐律相比,残存的泰和律上的条款往往更为严厉,并倾向于加强家长对其妻子和晚辈的权威。

蒙古人统治时这种法律及法律程序上的差异甚至比此前几个王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权被各民族分割得七零八碎。[19]举例来说,具有上诉法院职能的大宗正府,就只对蒙古人有司法权。涉及中亚人的案件,如果上诉,则要由都护府去解决。处理种族关系的原则也偶有例外。其中之一与异族通婚有关。父母二人中哪怕只有一人是蒙古人——丈夫或妻子——就必须应用适用于蒙古人的法律。混合法庭的采用,也应当看成血统主义原则的一个表现。例如,在的斤统治下,即在哈剌火州(今吐鲁番)的亦都护治下的畏兀儿人,他们与汉人之间的所有案件,必须由一个混合法庭来审判。还有一些应用于某些职业集团的专门的混合法庭,包括军人法庭。佛教和道教人士的严重犯罪,则属于普通的民事法庭的管辖范围;但若是僧俗间的不太严重的纠纷,就要由该僧侣的主管和一名当地的文官来共同裁决。在行医人士与患者和患者家庭之间发生的案件,要由一位从医的代言人与当地官员来裁决。乐人团体的成员与其他人之间的案件遵循同样的诉讼程序。从这一点上说,个人、种族、职业集团的原则充斥着元代的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和审判制度破碎到了严重的程度。此外,蒙古政权没有一部像唐、夏、金、宋那样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典。司法实践遵循的是从好几部法律手册中集中起来的一个个章程和条例,其中的一些完整地或部分地保存至今,因此有可能比辽和金更为详细地对元代的法律制度作出研究。

官员的地位

有一种深深地影响着朝廷气氛的半法律性行为,它就是“廷杖”。在所有的征服王朝的统治下,任何级别的官员都有可能在帝王的指令下并当着他的面遭受杖击的惩罚。就是低级政府部门中,官员们也不能免除体罚。这种对官员的体罚在隋文帝时代是很普通的事。[20]在唐代,有时也实行廷杖,但那只是偶然的事例。[21]宋代与之形成对照,它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遵循着一条古老的原则: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在宋代,这种体罚从未强加到官员的身上。但是,那些征服者们却不理会这一传统的中国特权。那种使人蒙受屈辱的杖击成了政府里的正常现象。[22]对官员的鞭笞,尤其是对大臣当庭施行的杖击,可以被当作野蛮人的兽性和帝王暴虐行为的证据。但是,它也可以被看成在这些外族政权统治下平等主义倾向的结果,这些倾向是对传统中国将官与民截然分开的基本的社会和法律壁垒的否定。

一般地说,在这些王朝时期,皇帝们在朝廷上以及在最接近的臣僚中所实行的强大的、个人化的、随心所欲的独裁政治,始终是由一种以权力的破碎甚至常规管理的松散为特征的不成系统的行政管理相伴随的。他们的国家并非固若磐石,而是被多线指挥所削弱。明王朝的创建者如此经常地施行残酷无情的独裁政治,也许就是元代统治者常常表现出的野蛮行为的一种继承[23],但它也可能恰恰证明了下述看法的道理:明代 蒙古人在1200年以后强盛起来之时,他们很有意识地不去创制一套像其前任那样的复杂的书写系统,而是用畏兀儿人的字母文字书写蒙古语。这套书写系统今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是正式的蒙古文字。因此,对于蒙古人的 表示不满的看来并不是汉人。他们是一个从未举行过一次反抗契丹人的起义的多数人种族集团,即便是在最后,当辽南部的汉人区开始受到宋人和女真人的同时威胁时,这部分人仍然对宋进行了激烈的抵抗,而后甚至连象征性的抵抗都没作就把南京(译者注:即燕京)放弃给了女真人。

要对党项人统治下的情形作出描述更为困难,因为我们的资料不够充分,对于西夏国的种族集团还不能像对契丹人那样作出恰当的地理上的划分。但在这里,中国的文化生活看来也在生机勃勃地继续着,这里有大批的西夏文和汉文的出版物及印刷品,在统治集团和汉族人之间也没有尖锐的种族冲突。

至于女真人的征服地,情形则有了改变。不论在辽还是西夏,占支配地位的非汉人集团并未在数量上被其汉族臣民远远超过。当女真人征服了辽以后,他们接管了易于对付的边疆地区的北方汉人;而当他们进一步征服宋的江北地区时,却发现自己还要去控制4000万以上的庞大的、不断增长的汉族人口,这几乎相当于8世纪时唐代中国的全部人口。到1207年,他们的人口统计数字为5300万人。女真人无疑被其汉人臣民以大于10比1的比例所超过,他们对这一形势的反应是有趣而复杂的。

自然,女真人要花些气力来维护他们种族的同一性。与汉人的通婚是受到禁止的,起先汉人还被命令采用女真人的习俗和发式,但至迟在1152年以后,当北京成为中都和政府所在地时,女真贵族集团——与契丹统治集团不同——就不再在他们的部落家乡生活,不再满足于动荡不定的半游牧生活方式。作为整体的女真人仍然留在东北,但皇室及其数以百计的占统治地位的女真氏族的绝大部分,都生活在了由汉人所包围的从前辽或宋的领土内。就像蒙古人后来那样,女真人把被征服的汉人居民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北人”(从前辽的臣民)和“南人”(在前宋范围内生活的人)。金世宗比较喜欢任用前宋的官员。女真人强制推行了一项新的政策,将其军队大量分遣到他们遍布在中原领土上的大片屯田里去屯驻。这些屯田,加上其他的官田,吸纳了相当数量的中国北方农业人口,它们都是由汉人依附民来从事耕作的。

但是中国社会作为一个总体几乎没有被搅乱:商人、工匠、地主和农民仍然干着他们的本行。文人学士被吸收进政府部门,当女真人沿着唐代的轨道建立了中原式的中央政府后,汉人继续在大多数政府机构中供职。高雅文化受到保护。各种体裁的文学作品大量涌现,有对经典的诠释,有散文和诗歌,大部分诗歌体现了唐代或11世纪宋代的保守的标准,而不受同时代南宋的创新风格的影响,金代学者对后者尚一无所知。

在儒家学说——独立于已在南方逐渐占据其他思想方式上风的理学学说——一如</a>既往地发展的同时,佛教特别是道教在女真人统治下兴盛起来。一种以一批新的半民众型听众为对象的新文学体裁也出现了:带有情节的演唱和纯朴自然的戏剧表演。印刷品继续展示出精良的水准。由那些修养良好的女真人和契丹人与汉人一道享有的金文化,也许还达不到南宋文化尽善尽美的程度,但是它具有一种极富生长力的、独立不羁的传统,同样是坚定地以中国的历史为根基的。

蒙古人涌入中国的舞台,其猛烈程度远远超过了女真人。他们的第一次大规模进攻,是对党项人的西夏国发动的,它与左右着整个东欧和伊朗大众想像力的关于蒙古人的恐怖形象最为接近。党项人的国家及其高度文明几乎被荡涤一空。下一次进攻转向了女真人的金朝,它遭到毁灭,它的领土在近1/4个世纪里陷入混乱状态。

在忽必烈上台之前,中国对于蒙古人来说一直是不急之务,其不过是他们的庞大帝国的一部分,是一个战利品、掠夺物、有特殊技能的俘虏和无可比拟的工匠的丰富源泉。正是在肆无忌惮地劫掠中国资源的这个时期,生活在这么一个外族政权统治下的中国的汉人第一次遭受了各级社会的普遍分裂与破坏。同样是第一次,汉人的精英分子除少数人外都被排除在了政府部门之外。

对中国南方的征服是一个完全不同的过程。忽必烈决心建立起结合有许多中华帝国特色的国家组织结构。但是蒙古人仍然避免依靠汉人官员,依靠汉人官员曾是契丹和女真帝国的特征,而蒙古人的精英集团中则包括了其他一些少数种族的成员,他们是来自中亚和西亚的贵族,充当管理人、包税人和中间人的角色。一些汉人文人学士拒绝为其新主人效力,他们有意地避开尘世而去过隐居生活。然而久而久之,有些汉人也担任了公职,他们多数人是吏员,少数人是官员;作为精英的文人学士依然存在着,尽管他们在生活中不再以做官为首要目标。很多受过教育的人选择了新的职业,如教师、医生、商人等。其结果,精英们的“儒家”生活理想、道德价值、社会准则比从前更为广泛地向社会传播,所波及的一个社会层面是蒙古统治集团的精英及其色目盟友,他们中的很多人成了颇具才能的汉文作家和中国文化完全的参与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少数非汉族精英分子被吸收到了中国的知识界中。

14世纪中叶,元朝走上了它的末路,这不是因为又有了新的一批入侵者的入侵,而是由于它内部的崩溃。现在仍远不清楚最终推翻这个王朝的众多地方起义的原动力是什么:自然灾害、时疫和气候恶化都加剧了暴政、剥削和行政管理失当的结果。可以弄清的是,到14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在各个阶层的汉人中都存在着强烈的不满,他们采取了传统的大规模盗匪活动的方式,教派活动也已出现,军队中发生兵变。从历史上说,这些现象正是与中国历代王朝倒台并生的现象,但此时因政府为外族人政府、其掌管者多为外族人这一事实而使它们具有了新的锋刃。

以明朝的建立为终结的持续了20年的国内战争,其破坏性肯定至少可以同女真人征服中国北方时相比,并且超过了蒙古人征服中国南方时的情形。只有蒙古人征服北方的第一阶段才比它更加凶狠残暴和肆行无忌。但是即使在这些国内冲突爆发之前,元代中国就已在承受着与此前那些政权的征服地相比沉重得多的压力。

这些征服王朝真的代表了中国社会、中国经济、中国政治制度和中国文化的“自然”发展中的大倒退吗?没有这些征服王朝,代表11世纪宋代中国特征的高速发育的形态和合理的组织结构就能延续下来吗?它们使得某些学者所说的出现于宋代的一个“近代时期”夭折了吗?或者说这些宋代的发展无论如何是死路一条,它们是被国力的局限、被中国的这种规模和多样性、被汉人的精英分子不能对实践和实效给予应有的重视与关心所毁灭的吗?为什么在明代,当他们最终把蒙古人从中原驱逐出去时,仍不能恢复由宋代提供的更为高级的政府模式,相反,却继续保留了金、元时期制度发展的那么多方面,并恢复到了被所有征服者都推崇的唐代模式上来了呢?这些都是很复杂的问题,可能得不到解答。但是,它们无疑都在提示着人们:本卷所涉及的这个难解的和多样性的时期,值得作为中国发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可分割的阶段来仔细研究,这一时期当然不是以最后一批蒙古军队撤过边界即告终结。

* * *

[1]关于渤海的出现,见[512]崔瑞德、费正清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440—443页。

[2]关于南诏,见[23]查尔斯·巴库斯:《南诏王国与唐代中国的西南边界》。

[3]见[495]基思·W.泰勒:《越南的诞生》 。

[4]关于游牧民与其定居邻人间关系的一项有意义的新分析,见[248]阿纳托尔·M.卡扎诺夫:《游牧民与外部世界》。关于汉代以来中国与其草原邻人关系的一个新解释,见[26]托马斯.J.巴菲尔德:《危险的边界:游牧帝国与中国》。

[5]关于这个问题,见[533]阿瑟·N.沃尔德伦:《长城:从历史到神话》。

[6]见[133]傅海波:《多种族社会中国家作为一种结构成分的作用》。

[7]见[378]查尔斯·A.彼得森:《1211—1217年宋对蒙古入侵北方的最初反应》,第248页。

[8][596]宇文懋昭</a>:《大金国志</a>》,第99—100页。

[9][585]李心传</a>:《建炎以来朝野杂记</a>》,第585页。

[10][489]陶晋生:《12世纪中国女真人的汉化研究》,第46—51页。

[11][309]三上次男:《金代女真社会研究》,第109—418页。这部著作首次出版于1937年,题为《金代女真研究》,后作者将其作了较大的修订与增补,重版作为他的金史研究论集,题为《金代女真社会研究》。

[12][195]萧启庆:《元代的军事制度》,第37—48页。

[13][110]戴维·M.法夸尔:《元代政府的结构与职能》,第52—53页。

[14][143]傅海波:《元代中国的吐蕃人》。

[15][565]《唐律疏义》,卷6,第4篇,第133页。[233]华莱士·约翰逊:《唐律》,卷1,第252页。

[16][119]傅海波:《从辽朝(907—1125年)看多民族社会的中国法律》;[145]《辽史</a>中的“刑法志”》。

[17][260]克恰诺夫:《天盛旧改新定律令(1149—1169年)》。

[18][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129]《金代的法律制度》。

[19][412]保尔·拉契内夫斯基:《元法典》的“导言”。

[20]关于隋文帝任意而残酷地虐待其官员,见[737]汤承业:《隋文帝政治事功之研究》,第81—83页。

[21]某些事例发生在武后的“恐怖统治”时期。最臭名昭著的例子,是玄宗时期位居高官的宠臣姜皎在朝廷受到鞭打,随后于722年死去,这是皇帝的亲信以背叛而定罪的极少见的事例。对他的惩罚引起了激烈的抗议。这种做法在唐代后半期再未恢复。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4—5页。

[22][128]傅海波:《女真习惯法和金代中国的法律》,第231—232页。对辽、金、元时期有代表性地选出的案例,见[735]庄练:《明清史事丛谈》,第1—10页。

[23]见[321]牟复礼</a>:《中国专制主义的成长:对魏特夫运用于中国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的评论》。

[24]一般简要的论述,见[237]丹尼尔·凯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a>》,第11—20页;以及[863]清格尔泰等:《契丹小字研究》。

[25]见[237]觊恩:《四夷馆的女真译语》中最近的一项研究。

[26]见[705]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新中国</a>的考古发现和研究》,第631页的徐苹芳的注释;[814]郑绍宗、王静如:《保定出土明代西夏文石幢》,第133—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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