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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_剑桥中国隋唐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11054 更新:2025-01-10 14:44:11

论述隋唐时期(581—907年)历史的篇幅占两卷,本卷为 通过本导言,我将扼要说明贯穿于这一时期并吸引过去学者注意的几个主要论题,同时提请注意因我们掌握的原始材料的性质而引起的几个复杂的根本问题,因为它们大大地限制了近代史学家的成就。本卷对各个阶段的论述详略不一,这与我们掌握的各阶段文献资料的多少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全国统一的形成

在这几个世纪中,最重要的一个长期历史发展是始于重新建立了中国的大一统。在此之前,秦汉建立的统一帝国已经崩溃。2世纪后半期中央权威日益衰落,许多地方权力结构随之成长壮大。2世纪80年代的黄巾之乱和其他民变及随之出现的几十年的内部冲突和近于无政府的混乱状态,最终破坏了汉政府的有效的力量和权威。武力成了权威的唯一源泉,皇帝成了受武将控制的傀儡。强大的地方权贵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着地方的稳定和法律秩序,他们个人拥有大量土地和众多依附于他们的农户和武装门客。220年,当最后一位无权的汉帝让位给他的一位大将时,中国分成三个地区国家,它们的中央政府都没有全盛时期汉朝的那种毋庸置疑的权威。虽然晋在280年短期内重新统一全国,但新政权并无有效的力量,并很快成了严重内乱的牺牲品。几乎不久,即在4世纪之初,北方被一批批异族的游牧民族所蹂躏,晋只作为一个地区政权而在南方苟延残喘。入侵者在西北有吐蕃血统的羌和狄,在北方有匈奴及各种突厥人、准蒙古人和通古斯人。他们蹂躏了原来为中国最先进、最富饶和人口最稠密的地区,令人眼花缭乱地建立起一个个短命的小王朝。北方经受了一个多世纪不断的战争、混乱、破坏和自然灾害的苦难,才在440年由拓跋突厥人建立了一个稳定而统一的北方政权(北魏)。

虽然拓跋人在几十年中试图保持他们的文化特征,但他们与其前人一样,发现自己不得不采用中国的制度并且与中国的社会精英合作。他们的传统的部落贵族感到自己快被其中国臣民同化,于是做出了强烈的反应;随之产生的紧张对立使北魏帝国分裂成两个国家,即国中非汉族成分仍最为强大的西魏(557年成为北周)和东北的东魏(550年成为北齐)。最后,在577年,北周征服北齐,重新统一中国的北方,再度树立起西北人的政治和军事的支配地位。

这几个世纪非汉族所占的政治和社会的支配地位给中国北方的社会和制度带来很深的影响。各个外来统治王室的贵族经常与中国社会精英联姻。特别在西北,那里出现的两个贵族集团所形成的社会精英与传统中国的统治阶级迥然不同。这两个集团一为山西中部和北部的代北贵族,一为其权力基地在山西西南、陕西和甘肃的强大得多的关陇贵族。它们的成员不但是混血儿,其生活方式也深受游牧部落风俗的影响;甚至到了唐代以后很久,它们之中的很多人仍既讲汉语,又讲突厥语;它们基本上是军人集团而不是文人精英,过一种艰苦而多活动的室外生活;另外,如同其他游牧民族,它们的妇女远比传统中国社会的妇女独立和有权威。

在东北平原,山东(太行山以东地区,即今河北、河南和山东)的几个大贵族世家竭尽全力想保持它们作为汉代文化真正继承人的社会和文化特征。它们注意不与外来的贵族通婚,在一定程度上不卷入宫廷的政治斗争,在自己的地方根据地上保持强大的力量。

隋作为北周的后继者而崛起。与北周的统治王室一样,开国者杨坚(未来的文帝)的家族也是西北的关陇贵族。这个家族的成员曾先后为北魏和西魏效劳,而它本身就是一小批创建北周的强有力的家族之一。这批家族还包括独孤氏(杨坚之妻的家族)和未来唐王朝的李氏,它们通过复杂的婚姻纽带而互相发生关系和与北周王室发生关系。[3]根据以后发生的大事,隋朝虽然标志着中国历史延续性的一个大断裂,但帝国的继承和创建在当时不过是一次宫廷政变,是西北的一个贵族家庭接替另一个家族即位。后来唐朝的继承也不过是把皇位移向这一紧密结合的家族集团中的另一个家族而已。在7世纪和8世纪初期,隋室的杨氏、独孤氏以及北周宇文氏王室的成员依然遍及各地,势力极大。

隋不仅使由西北各贵族大族组成的小集团的政治优势得以绵延,它还通过在前一世纪已被北方诸王朝所采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继续组织它的帝国。在这一方面,唐朝也继续沿着几乎同一条路线走下去。因此,在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和政治制度方面都存在着从北魏一直持续到唐初的强有力的延续性。

隋文帝执政初期是在北方巩固从北周接管的政体。不到几年时间,隋朝便制定了新的法典,改造了地方政府的混乱体制并使之合理化,把京畿的官署和地方的衙门结合成由强有力的中央控制的统一的官僚机器,振兴了国家的财政结构,沿北方边境加强了对突厥人的防务。与北魏和其他北方王朝一样,隋号称是中国的合法统治者。隋文帝现在开始把它变成现实。

对南方的征服提出了几个崭新的问题。中国的南方最初被晋统治,后来又由几个短命的王朝——宋(420—479年)、南齐(479—502年)、梁(502—557年)、陈(557—589年)——来统治,这样一直搞了两个世纪。南朝都以豪华奢侈的建康(今南京)为京都来发号施令,并被一小批强有力的贵族门阀及其武将所操纵。它们政治上不稳定,它们统治的时期不断发生宫廷阴谋、政变和篡位,它们不时企图收复北方,但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南朝的中心在长江下游,但在这几个世纪的主要成就表现在中国人开始向江南地区移民,表现在安抚和同化那里的土著。

虽然南朝弱于北方,但在某些方面却比北方先进。南方的大家族大都是从北方逃难来的,自以为与北人的气质迥然不同,鄙视北人,认为他们粗鲁、土气,是半野蛮人。他们称自己是汉文化的标准的继承者,并发展了一种特别典雅的文体、自己的哲学和佛学学派以及自己的温文尔雅</a>的社会习俗。[4]但两者最根本的差别并不表现在生活方式的不同和竞相声称自己拥有更优秀的文化这两方面。

3世纪和4世纪的混乱对北方产生了社会和经济的深远而持久的后果,大批人逃亡(特别从西北),希望在四川、淮河和长江流域等比较安定的地区避难和寻求新生活。数百万人在4世纪的不断战争中丧生。北方的大片土地遭到破坏,人口减少,耕地荒芜,因此北方诸政体不断地力图鼓励它们的人民利用土地获益。在拓跋人统治下,奴隶制又大规模出现了,这又引起了社会混乱。北方的大部分地区又恢复了自给自足的耕作制,社会倾向于密集在由一个或几个大族控制的小地方单位内。交易和商业衰落,货币被废弃。北朝诸政体就是针对这种局面制定它们的制度的;它们征收实物,政府的大部分次要的职能都是通过劳役来完成的。

南方的土地一旦被开垦,就远比北方的肥沃,产量就高得多;南方广泛采用的水稻移植法使它能生产大量剩余粮食。贸易继续发展,货币的使用也日趋广泛。南方诸政权对商业实行课税;货币在财政体制中起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隋朝对南方的实际征服是比较容易的。当时南方有两个政体。位于今湖北省的后梁曾是北周的附庸国,在587年很容易地被制服。位于南面和东南面的以建康为根据地的陈,经过了一次短暂的较量也在589年被征服,帝国的统一终于完成。实际的征服是以最小的流血牺牲和破坏完成的。开明的和富于想像力的政策又巩固了这次征服,因为这些政策赢得了南方统治阶级的效忠并把它们并入隋的官僚集团之中,而平民百姓并没有额外增加负担或完全受制于北方的土地制和税制。到了7世纪初期,南方已成为财富和储备的一个重要来源。在隋代的 陈寅恪不但注意对立的贵族集团之间和宫廷党派之间的斗争,他同样提出了制度发展方面有创见和有洞察力的观点。[10]他确定了唐政府中出现的另一个根深蒂固的紧张局面:一方是隋唐从北方诸王朝(可追溯至北魏)继承下来的制度,上面已经谈过,这些制度是为比较原始和简单的社会制定的;一方是出于把它们应用于重新统一的帝国中远为复杂的形势的要求。他指出唐代政府的各个方面是怎样处于一个激烈变化的时期的,这些继承的制度在此期间或被修改,或被更先进、更适用于新形势的体制所代替。

在过去40年,大量研究这类制度变化的文献问世了;现在已经清楚,如同其他方面那样,隋唐横跨两个迥然不同的时期,激烈的变化发生在8世纪;但由于名称的沿用,由于一些不再起作用和已经有名无实的机构制度的名称的存在,这些变化常被弄得模糊不清。现在仍需要对个别的制度进行详细研究,我们才能有把握地进行综合,但对已经出现的主要研究路子我们可概述如下。

像上面已经提到那样,隋代和初唐不是制度剧变或创新的时期。其真正的成就是修改现行的行政方法,以适应大大扩大的帝国的需要以及变化和变化中的社会秩序。这是一个使行政程序合理化、简化和效益化的时期;是消灭冗员(例如在地方政府)和多余法律的时期。公元583年隋朝法典的篇幅是北周法典的三分之一,是南梁503年颁布的法典的五分之一。它又是行政活动进行法典化和正规化的时期,当时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长治久安满怀着信心,致使政治家们都倾向于以全帝国适用的统一制度和社会行为的持久准则来考虑问题,而不是用老经验来处理出现的具体问题。

人们通常认为太宗之治(626—649年)是唐代“理想制度”的形成时期,是一个以良好和井井有条的施政著称的统治期。8世纪后期和9世纪的作者在怀旧时当然把它说成是黄金时代。但事实上太宗在执政时并没有制定新制度,政府的政策也没有大变化。政府的基本结构、行政的细节以及政府干预的限度这一十分重要的问题早在隋代已被建立和解决,只是在唐高祖时期稍加修改后又被采用,并体现在624年颁布的一些法典化的法律中。

太宗的真正成就不如说是他进一步巩固了唐朝的力量以及他个人的施政“作风”,后一成就使他能在高级官员内部不同的强大贵族集团中树立牢固的优势。他的最早的修史者之所以赞誉他,不仅仅是因为他在巩固唐朝国内外的力量时作出了毋庸置疑的成就,更多的是因为他果断坚强,同时又是明智仁慈的君主,一贯愿意倾听他的一批亲密而有才能的智囊</a>的意见。事实上他被誉为一位明君,他行使权力的做法符合传统儒家的道德伦理和反制度的理想,因而他同官员和传统的历史学家有心心相通之处。

在与大批大臣的日常会晤中,他的政府也对上层官僚广开言路,努力使他们为王朝矢效忠诚,同时也加强了他们的团结精神。[11]

初唐政府是简朴和节省的。晚至657年,唐朝只有13465个有官品的官员来管理可能超过5000万的人口。兵制由民兵保持在最低水平上,这些队伍是自给自足的农民,每年轮班服役。政府的日常工作尽量交给挑选的纳税人以劳役的形式去完成。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已经牢牢地建立起来,地方的官员也被纳入单一的官僚机构内,州县的职位已不像分裂时期那样由地方的望族把持。但是,中央虽然牢牢地控制到县一级,人们公认中央的政策和干预只能在以下几个很有限的活动领域内实行:法律和秩序的维持,司法、税收及有关的人口登记和土地分配工作,以及对服兵役和劳役的劳动力的动员。由于地方官员自己不掌握强迫本地居民的武力,地方对政府政策的贯彻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县官与大批基层的胥吏和村长协商办理,后两种人既是国家的小雇员,又是地方社会的代表。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京师颁布的政策和地方的可行性及承诺能力之间进行协调。过于高压的干预政策是完全不可能的。执行法律太严酷的官吏更可能遭到责难和惩处,而不是受嘉奖。

因此,协调和调节是整个行政体制中的关键。在中央政府中,强大的贵族集团中的既得利益者仍然几乎提供政府中的全部高级官员,所以皇帝要受到牵制,就像地方官员也被他施政的环境所牵制那样。

这种平衡并没有维持很久。太宗的军事野心推动他向中亚扩张,并且又企图收回汉代的满洲和朝鲜的领土。他的继承者高宗继续进行这些征讨,到了7世纪70年代,唐代已在波斯边境建立了它的保护国,占领了塔里木和准噶尔,并在朝鲜打垮了高丽,不过却未能如愿地把它并入帝国。由于这些征服活动以及需要建立长期的戍边部队以防御北方突厥族这个传统的敌人和新出现的搞侵略扩张活动的吐蕃国,唐朝亟须建造巨大而昂贵的防御设施。在国内,官僚机器不断扩大和日趋复杂。开支激增,有入不敷出的危险。税制受到了压力,政府不得不开征新课。

朝廷的政治平衡也被破坏。太宗有事必躬亲的行政作风,他与官僚集团树立的共同使命感,在他死后不久已不存在。继承者高宗是一个病夫,他日益受到其无情的武后的支配,后者在他死后控制了朝廷,最后在691—705年期间自立新朝,自己称帝(中国历史中唯一的女统治者)。其政治制度恐怕不像传统历史学家声称的那样混乱。但她的统治期在政治上引起了很大的变化。她的施政作风是专横高压,使用特务并不断进行清洗。她企图消灭李唐宗室的力量,使许多人被杀;她有意识地抑制王朝的主要支持者,即西北的世家大族。她使用任性和残暴的施政方法,破坏了官吏阶级的信心,并且给予她宠幸的一批批小人过分的权力。但出现了两个重要变化。 隋唐不同时期的材料如此严重不均,这对我们了解这关键的三个半世纪的发展总情况来说,很可能造成一种假象。学者们对经济、人口、社会、政治和思想等几乎各个方面的变化进行的详细研究表明,8世纪后期和9世纪初期是激烈变化的关键时期。情况可能是,这一时期的原始材料比较丰富,此前和此后的材料则较少,这就使我们把注意力过于集中在这若干年。我们掌握的材料的残缺不全性,使我们非常难以对整个唐代作出任何形式的统计分析,除非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还对原始材料的性质进行过细的审查。

唐代还有其他两种重要的材料流传下来,我们可以以此补充官方记录的不足。第一种是碑文。大量的石碑铭文从唐代传至今日。许多重要的铭文收于作者的文集中;另一些从宋代起在碑文集中发表;许多未出版的碑文则</a>以拓片形式藏于中国和日本等地。近年来,中国的考古发掘发现了许多碑文。对这些物证的系统研究尚未开始。但它的内容并不新颖,其中大部分为悼词,与唐代著作中著名的悼词相似。它们提供了许多舍此就不能知道的人物的详细生平,但所祭悼的对象大都是精英集团中的重要人物,撰写这些碑文的思想和信仰背景又与唐代历史学家的相同。不过它们有时确实提供了可与历史记载相印证的材料,提供了独立于历史进程之外的证据。当两者能互相印证时,它们就几乎一致证明了这些历史的叙事是可靠的。

第二种独立的补充材料是20世纪在敦煌、西北其他地方和中亚发现的大批当时的文书。其中最重要的是约1000年藏在敦煌一佛窟墙内并在1902年(可能更早)被重新发现的“佛窟藏书”。这些日期为406—995年的抄本,以及在干旱的西北(特别是在吐鲁番)发掘不同遗址时所找到的同时期的有关文书,包含了许多官方文件以及涉及面很广的寺院和世俗的文献材料。这些材料对历史学家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因为它们是无意地完整保存下来的原始文书,完全未受修史者和官方编修史书过程的影响。对我们了解唐代地方社会和完全在中央政府管辖范围以外的各方面的活动来说,敦煌文书是非常宝贵的。我们对地方社会的职能和性质、寺院的社会职能、地方政府的运转、家庭结构、土地的使用和租佃的性质等方面的大部分知识都来自这类材料。读者将发现我们在本书的下一卷经常参考这些文书。这类物证虽然是非常宝贵和独一无二的,但在使用它们时我们必须谨慎,因为西北边远区根本不能作为全中国的典型;根据那里的情况来概括全帝国,研究者往往会担风险。

本卷使用敦煌材料的情况比较少,虽然这是我们了解唐代贵族结构和取得防务方面详细知识的基础。敦煌文书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另一个方面。从敦煌和中亚发现的材料中有数量相当惊人的一部分可与正史和其他官方文献汇编联系起来。凡是能联系之处,敦煌材料完全能独立地证明,唐朝记录的汇编和保存是准确可靠的。时间、头衔、个人关系和政府活动,哪怕是最小的细节,能够准确地互相印证;有时我们确能见到有几份文书已转载在其他史料中,并能从中发现转载的文字相当准确和忠实于原文。敦煌的档案实际上告诉我们,官方的记录一般地说是可靠的和准确的,考虑到保存在唐代史书中的文字已经经历了许多编辑阶段,这确是很了不起的。修史者由于选择所收的材料,更由于删汰某些材料,因而使记录偏颇。但尽管他们在撰写时受到了政府压力,尽管他们不得不服从正统思想的约束,他们在选择记述的事物时仍谨慎地力求准确。

但我们也不应对修史者在记载这一时期历史中的某些事件时显然有偏向和偏见的事实视而不见。不但《旧唐书》,而且其他重要的史书和官方类书说到底也都取材于同样的一些资料;这些资料都是政府专司记录的史官所写,这便意味着我们极难摆脱这些修史者的主见。最后,尽管我们掌握的材料,例如与我们了解的同时代的欧洲相比,单从数量上说很多,但我们不能忘记,历史中一定有许多被史官隐瞒的事件;另外,还有许多人类活动的领域对近代受过西方训练的历史学家来说极为重要。但当时的史官或因视为理所当然,或因认为与公认的历史标准内容无关,所以就干脆轻易地放过了。

* * *

[1]宋君荣:《唐代史纲》,载《中国论文集》卷15(1791年),第399—516页;卷16(1814年),第1—365页。虽然出版日期较晚,这部不朽的著作在18世纪中叶就已在北京写成;1753年宋君荣把它寄回巴黎。《中国论文集》卷16还包括他论以下内容的几篇论文:“论唐代的穆斯林”,第373—375页;“论唐代的人口”,第375—378页;“论西安的景教碑”,第378—383页;“论唐代的西域诸国”,第383—395页。

[2]关于司马光,见浦立本《中国的历史批判主义:刘知幾和司马光》,载W.G.比斯利编《中国和日本的史学家》(伦敦,1961年),第135—166页。又见浦立本《资治通鉴考异</a>及730—763年的史料》,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13.2(1950年),第448—473页。

[3]见前列图表4。又见陈寅恪《记唐代之李武韦杨婚姻集团》,载《历史研究》,1(1954年),第33—51页。

[4]关于南方和北方社会精英的文化差别,见宇屋美都雄《南人与北人》,载《东亚论丛》,6(1948年),第36—60页;此文转载于他的《中国古代之家族与国家》(京都,1968年),第416—460页。

[5]关于内藤的理论,见H.宫川《略论内藤的假设和它对日本的中国研究的影响》,载《远东季刊》,14.4(1955年),第533—552页;周一良:《日本内藤湖南先生在中国史学上之贡献》,载《史学年报》,2.1(1934年),第155—172页;浦立本:《中国史和世界史》,第一讲(剑桥,1955年);内藤的理论首先在其《中国论》(东京,1914年)发表,后又在其《概括的唐宋时代观》(载《历史与地理》,9.5 〔1922年〕,第1—12页)一文中和在他死后出版的1920—1925年在京都大学讲课的讲义《中国近世史》(东京,1947年)中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6]例如见宫崎市定的《东洋的近世》(京都,1950年)。

[7]陈寅恪的理论最早在1944年重庆出版的以下两部著作中发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a>》和《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a>》。它们以后有几种版本,现只能在陈教授近期的两部文集中见到。编得极好的《陈寅恪先生论集》(台北,1971年)只收他1949年前的作品。《陈寅恪先生论文集》(两卷,香港,1974年;《补编》,香港,1977年)所收的作品较完全,但编得较差。

[8]要了解这方面的某些文献,见崔瑞德《唐代统治阶级的组成:从敦煌发现的新证据》,载芮沃寿、崔瑞德编 《对唐代的透视》(纽黑文,1973年),第83—85页。

[9]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伦敦,1955年)。

[10]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11]关于他在施政这方面的例子,见H.J.韦克斯勒《天子的镜子:唐太宗</a>朝廷中的魏徵</a>》(纽黑文,1974年)。

[12]关于她执政时事迹的十分肤浅的记载,见C.P.菲茨杰拉德《武后》(伦敦,1956年;第2版,1968年),又见外山军治《则天武后》(东京,1966年);R.W.L.吉索:《唐代武则天</a>皇后之生平及时代》,1975年牛津大学未发表的博士论文。

[13]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

[14]见孙国栋《唐代三省制之发展研究》,载《新亚学报》,3.1(1960年),第19—120页;严耕望:《唐史研究丛稿》(香港,1969年),第1—101页;周道济</a>:《汉唐宰相制度》(台北,1964年)。

[15]崔瑞德:《安禄山之乱以后之盐使》,载《大亚细亚》(新序</a>列号),4.1(1954年),第60—89页;砺波护:《关于三司使之成立》,载《史林》,44.4(1961年)。

[16]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第2版(剑桥,1970年)。

[17]见C.A.彼得森《安禄山之乱后东北诸镇之自治》,未发表之博士论文,华盛顿大学,1966年;浦立本:《安禄山之乱及唐后期长期存在的尚武精神的根源》,载于J.C.佩里、B.L.史密斯编《唐代社会论文集》(莱登,1976年),第33—60页。

[18]C.A.彼得森:《东北诸镇之自治》;崔瑞德:《陆贽</a>(754—805年):皇帝的顾问和朝廷的命官》,载芮沃寿、崔瑞德编《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年),第84—122页。

[19]C.A.彼得森:《中兴的完成:宪宗和诸镇》,载于芮沃寿、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151—191页。

[20]参见例如砺波护之文《律令体制的崩溃》,载《中国中世史研究》(东京,1970年),第407—416页。

[21]见崔瑞德《关于敦煌之唐代格残卷的一点意见》,载《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学报》,30.2(1967年),第369—381页。

[22]J.K.赖德奥特:《唐代宦官的崛起》,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1(1949—1950年),第53—72页,以及3(1953年),第42—58页;矢野主税:《唐代宦官权势获得因由考》,载《史学杂志》,63.10(1954年),第34—48页;刘逸永(音):《神策军与宫廷机构:755—875年》,1970年伦敦大学未发表博士论文;王寿南:《唐代宦官权势之研究》(台北,1971年)。

[23]砺波护:《从牛李党争看中世贵族制的崩溃与辟召制》,载《东洋史杂志》,21.3(1962年),第1—26页。

[24]见孙国栋《唐宋之际门第之消荣——唐宋之际社会研究之一》,载《新亚学报》,4.1(1959年),第211—304页;D.G.约翰逊:《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纽约,1977年);P.B.埃布利:《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门第:博陵崔氏家族研究》(剑桥,1978年)。

[25]毕汉斯:《公元2—742年中国的人口普查》,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年),第125—163页;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172—177页;浦立本:《隋唐时期的人口登记》,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4(1961年),第289—301页。

[26]关于唐代土地制度已有大量文献材料。截至1969年的最重要的材料已列于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一书。堀敏一近期的优秀研究著作《均田制研究——中国古代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土地所有制》收有一份全面的参考书目。

[27]见崔瑞德《唐宋时代的土地使用权和社会秩序》,第一讲,1961年11月28日,东方和非洲研究学院(伦敦,1962年)。关于进一步文献材料见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堀敏一:《均田制研究》。

[28]关于城市市场的成长,见崔瑞德《唐代的市场体系》,载《大亚细亚》(新版),12.2(1966年),第202—248页,文中引用了一些次要的文献材料。

[29]见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载《大亚细亚》(新版),14.1(1968年),第63—93页。

[30]见全汉异《中古自然经济》,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1948年),第75—176页;又见崔瑞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财政》,载《大亚细亚》,11.2(1965年),第211—232页;米切尔·卡蒂埃:《唐代的铜钱和织物》,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9.3(1976年),第323—344页。

[31]加藤繁:《唐宋时代金银研究》(两卷,东京,1924年)。

[32]有大量讨论唐代周围民族的中文史料的文献,其细目见《剑桥中国史》第4卷之参考书目。这些二手文献中很多试图以中文材料补充本地的史料,来阐述这些邻近民族的历史。这类研究占1945年前西方关于隋唐时期著作的大部分。以后历史学家的注意力集中在中国的内部发展,对外事务相对地说被人忽视,虽然有些按传统方法写的研究著作继续问世。对唐代的对外关系和成为唐与外部世界关系基础的概念,还没有进行全面的研究。但在肖孚的研究中,特别在他的《撒马尔罕金桃:外国珍异研究》(伯克利,1963年)和《朱雀:唐代的南方形象》(伯克利,1967年)中,对中国与亚洲其他国家的文化关系有大量研究成果。关于更广泛的政治问题方面很一般但又很重要的评述,见杨联陞</a>《关于中国世界秩序观的历史评注》,载费正清编《中国人的世界秩序观》(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68年)。

[33]关于这一时期主要史料的简明准确的介绍,见戴何都《〈新唐书〉选举志译注》(巴黎,1932年)和《〈新唐书〉百官志、兵志译注》(莱登,1948年)。虽然其中的一些枝节部分稍微过时,但总的说它们仍是优秀和可靠的作品。关于《资治通鉴》史料来源的详细讨论,见浦立本《资治通鉴考异》。

[34]见查尔斯 ·加德纳《中国传统的历史学》(坎布里奇,马萨诸塞,1938年);杨联陞:《中国官方史学的组织: 自唐至明撰写正史的原则和方法》,载W.G.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年),第44—59页;洪煨莲:《708年前之唐代史馆》,载《哈佛亚洲研究杂志》,23(1960—1961年),第93—107页。

[35]关于敦煌文书对历史学家的独特价值,见崔瑞德《7至10世纪的中国社会史》,载《过去和现在》,35(1966年),第28—53页。

[36]以下论述的大部分内容系根据两篇为1970—1971年耶鲁大学召开的中国历史学和比较历史学讨论会准备的论文。崔瑞德:《柳芳:一位被遗忘的唐代历史学家》;《关于编纂唐代史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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