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召开联邦制宪会议国会决议
1787年2月21日
鉴于邦联和永久联盟条款载有经合众国国会及各州州议会同意进行修订之规定;又鉴于经验表明现存之邦联制度确有缺陷,若干州,特别是纽约州,为了加以补救,指令其出席国会之代表建议,为在下述决议中表明之目的召开一次会议,而召开此次会议似为在合众国中建立一坚强之全国政府之最可行办法。
现决议:国会认为宜于今年5月之 各院应记录本院之议事录,并除该院认为需保密之部分外随时公布之;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之赞成与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五分之一请求在议事录上进行登记。
各院在国会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除弹劾案外,一切刑事犯罪之审判应由陪审团审理;审判应在罪行发生之州举行;但如案情并非发生于任何一州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一处或一处以上之审判地点。
(18)?参见《美国哲学研究》。——普布利乌斯
(19)?如果我没有记错,这种关税达到百分之二十。——普布利乌斯
(20)?“我指的是联邦政府”。——普布利乌斯
(21)?希腊雄辩家(公元前384—前322)。——译者
(22)?波斯王(公元前519—前465)。——译者
(23)?菲罗彼蒙(公元前253—前183),希腊战略家兼政治活动家,曾多次大胜斯巴达。——译者
(24)?这只不过是联邦各成员独立的另一个比较冠冕堂皇的名称。——普布利乌斯
(25)?普贝尔:《德国新闻摘录及历史年表》中说</a>他的借口是以赔偿他那次远征的费用。——普布利乌斯
(26)?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法学家。——译者
(27)?这是我尽量回忆的他在介绍最后议案时说话的大意。——普布利乌斯
(28)?参见《百科全书》中“帝国”条目。——普布利乌斯
(29)?新罕布什尔、罗得岛、新泽西、特拉华、佐治亚、南卡罗来纳和马里兰在全部州中占多数,但它们并不包括三分之一的美国人口。——普布利乌斯
(30)?前述的七个州再加上纽约和康涅狄格两州,仍然少于多数。——普布利乌斯
(31)?关于此事的论述,取自印行的州宪汇编。宾夕法尼亚和北卡罗来纳两州的宪法有如下禁令:“由于常备军在平时危及自由,所以不应设置。”其实,这与其说是禁令,毋宁说是告诫。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特拉华和马里兰在各自的民权条例中有这种含义的条款:“常备军危及自由,如未经立法机关同意不得征募或设置”,这是对立法机关的权力的正式承认。纽约州没有民权条例,其宪法对此问题只字未提。除前述者以外,其他各州宪法上没有附加民权条例,而那些州宪也同样只字未提。然而我听说有一两个州有民权条例,但未纳入这个州宪汇编,但这一两个州也承认立法机关在这方面的权力。
普布利乌斯
(32)?用来说明这会使州政府灭亡的诡辩,将在适当场合下予以充分揭露。——普布利乌斯
(33)?修改后的文本为:“或者即使有与州的数目同样多的互不关联的政府也好。”——普布利乌斯
(34)?其全部功效以后再加研究。——普布利乌斯
(35)?本文最初在报纸上发表时是 (48)? (51)?参见布莱克斯通:《评注》 (55)?即有十人。——普布利乌斯
(56)?这里讲的是福克斯先生的印度法案,由下院所通过,而为上院所否决,据说,完全符合民意。——普布利乌斯
(57)?亚伯拉罕·耶茨先生过去是制宪会议草案的激烈反对派即为一例。——普布利乌斯
(58)?大名鼎鼎的孟德斯鸠在谈到此点时曾说:“上述三权中,司法几乎没有什么权力。”——《论法的精神》 (62)? (66)? (75)?题为:《致纽约州人民的公开信》。——普布利乌斯
(76)?应亦可谓十州,因虽由各州的三分之二提议,需各州的四分之三批准。——普布利乌斯
(77)?参见《休谟论文集》第1卷第128页:“艺术与科学之兴起。”——普布利乌斯
(78)?载《宪法文件史》第4卷第78页;乌克斯·法兰德:《联邦会议记录》第3卷第13页。
(79)?马克斯·法兰德:《联邦制宪会议记录》第2卷第665—666页。
(80)?马克斯·法兰德:《联邦制宪会议记录》第2卷,第666页。
(81)?血统玷污(corruption?of?blood)英律:禁止罪犯享有继承、保留、传授财产、称号等的法律效力。——译者
(82)?参见《历史记</a>录》第7卷第566页。
(83)?19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