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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尼西亚帝国 (1204—1261年)506_拜占庭帝国史

作者:瓦西列夫 字数:16046 更新:2025-01-10 14:00:00

拜占庭领土上形成的新国家

549

如同在科穆宁时期一样,除了极少数的例外,13世纪的有教养的人群使用矫揉造作的希腊文言(school-Greek)写作。这种语言与那些在文学上得不到认可的口语大相径庭。古典作者和希腊教父们的写作模式,是中世纪有教养的希腊人,尤其是13世纪的希腊人生活和思维方式的主要禁锢。

在尼西亚帝国的文化生活中,最杰出的人物无疑是尼斯福鲁斯·布莱米底斯。除了那些各类文体的著作外,布莱米底斯还留下了两部特别重要的自传,于1896年由德国学者A.海森伯格分别整理出版。它们不仅描述了作者的生活,而且记录了作者所生活时代的人物和事件。550

布莱米底斯于12世纪末期出生于君士坦丁堡。拉丁人占领首都君士坦丁堡之后,幼年的布莱米底斯与他的双亲迁移至小亚细亚,居住于狄奥多勒·拉斯卡利斯所统治的地区。布莱米底斯在小亚细亚时接受了初等教育。后来,布莱米底斯曾经在许多城市里生活,接触了许多教师,逐渐掌握了诗歌、修辞学、逻辑学、哲学、自然科学、药学、算术学、几何学、物理学和占星学等多方面知识。随后,他进入修道院,而且 13世纪前半期著名的希腊教职人员和修道士、奥克利达的大主教底米特里·科玛特努斯,由纳乌帕克图斯的约翰加授圣职,后者还为萨洛尼卡的伊庇鲁斯皇帝狄奥多勒举行了加冕仪式。纳乌帕克图斯留下了150余篇作品、书信,其中讨论了许多立法和宗教问题,也有许多教规方面的训词、对来信的回复、司法判决、会议决议等。这些作品对于研究拜占庭法制史,特别是教会法的历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还提供了13世纪前半期伊庇鲁斯、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及拉丁国家的教会历史、民风民俗和国际关系的重要信息和资料。

纳乌帕克图斯都主教约翰·阿波考库斯,科西拉大主教乔治·巴尔达内斯和奥克利达大主教底米特里·科玛特努斯是伊庇鲁斯帝国君主国和短命的萨洛尼卡帝国文化运动中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注1707

在拜占庭艺术发展方面,在拜占庭领地上建立的数个法兰克人公国使得许多艺术家离开君士坦丁堡和萨洛尼卡,到当时强大的塞尔维亚王国去寻找新的发展阵地,或者与那些已经在威尼斯定居的艺术家合流;“当时出现了一次画匠的‘大流散’(diaspora注1708)。这些拜占庭艺术的传播者给斯拉夫画派以方向,迟至今日,我们才开始理解它的全部成就的意义。”注1709但是,艺术的传统在拜占庭并没有泯灭,巴列奥洛格王朝时代的艺术复兴,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13世纪保留下来的早期传统和成就。

尼西亚帝国时期的文学运动在拜占庭文化史上有着伟大的意义。在尼西亚皇帝的宫廷内形成的中心成为文化活动的摇篮,它面对政治上的分裂、严酷的国际斗争和帝国内部的矛盾,保存、挽救,并继承发展了科穆宁王朝时期的第一次希腊文化复兴的成就,使得后来在巴列奥洛格王朝时期第二次希腊文化复兴的出现成为可能。尼西亚帝国成了联结两次希腊文化复兴的桥梁。563

13世纪,在巴尔干半岛西部,即伊庇鲁斯领土上形成的文化中心是联系基督教东方世界与西欧,特别是意大利的文化运动之间的纽带。13世纪在霍亨斯陶芬朝弗里德里希二世统治下的意大利文化运动的兴起,即“文艺复兴运动的序幕”,虽然至今还没有得到深入的研究,但已经受到了普遍的重视、讨论和传播。但是,同一世纪尼西亚帝国文化运动的兴起,特别是被忽视的伊庇鲁斯国家的文化运动,却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事实上,发生在意大利、尼西亚和伊庇鲁斯这三个地区的文化运动,是大体同步平行发展的,而且或许它们之间有过相互影响。甚至,只要看一看13世纪伊庇鲁斯文化的兴起,就不会认为它仅仅属于地方性的个别现象,它必定应被置于13世纪欧洲文化发展的整体历史之中。

拜占庭的封建制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封建主义被认为是中世纪西欧的特有现象,因而,将这一地区的历史与其他地区的历史分别加以研究。注1710人们甚至假定,封建制度的表现形式在所有的西方国家,本质上都是相似的。人们甚至忽视了这一事实,即,封建制度的建立,在西方的各个国家都有其个性的东西。然而,近来,封建主义这一名词被推而广之;学者们开始注意到,封建化的过程可以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历史的不同阶段看到。比较历史学的方法消灭了长期占统治地位的重要的历史偏见,即通常被称为封建主义的这一复杂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现象只属于中世纪的西欧。因此,目前,封建主义这一名词的使用有了两重含义,一是广义的,另一种是狭义的。中世纪西欧的封建主义只是封建主义的一种形式,而且是封建主义的狭义的使用方式;而在广义的范围内,封建主义是一个文化的发展阶段,而且,据许多历史学家和社会史学家的论断,这是所有民族在其历史发展中的必经阶段。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过程并非在每一个地区都达到它完全的发展形态;例如,有时候,它的过程仅限于社会发展的范围内,而不具备政治上的意义。无论如何,将这一问题的研究范围从西欧中世纪的局限性中推及世界,就使得学者们能够发现在古埃及、在阿拉伯哈里发国家、在日本、在太平洋诸岛,以及在古代俄罗斯存在的封建主义形式。在每一个国家,只要条件具备,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封建制度就可能存在;然则,它却不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564

俄罗斯学者P.文诺格拉多夫(P.Vinogradov)给封建制度下的一个简洁而准确的定义是:“封建主义是以政治关系的领地方面和领地关系的政治方面为标志的。”注1711显然,这一概念忽略了经济方面。后来,学者们提出并开始重视经济方面,现在,则成为必须考虑的因素。

关于西欧封建制度的起源问题,有过许多不同的意见,有些意见甚至是互相对立互相矛盾的。有些学者将它归因于古代和中世纪转型时期已经存在的日耳曼因素及罗马因素;一些人相信它是加洛林王朝立法的结果;还有一些试图将此复杂的结构归因于几乎无人知道的古代日耳曼生活的社会条件,特别是人们想象中的古日耳曼“马尔克”(March)的社会条件。所有这些理论目前还只有历史上的意义,它们只是深刻地描述了学者们要把对于诸如“封建主义”这样复杂的历史现象的理论解释建立在真正的学术基础上所付出的有时是超凡的劳动。

西欧封建制度的许多典型特征,可以通过罗马帝国在其前三个世纪中的社会条件来解释。那时出现的一些因素后来成为封建主义的组成部分。“赐地”(precarium)或“恩地制”(beneficium)、庇护制以及豁免权等,在罗马帝国时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恩地制”原指一种暂时性的财产,有时是由占有者终生享有的。因此,在一定条件下、供一时(经常是终生)占有的授予地,也通常被称为“恩地”(beneficia);在上述条件中,居首位的通常是占有土地者提供军役服务,因此,恩地制通常意味着是以服军役为前提的临时性赐地。后来,当西欧封建制度基本形成以后,恩地演化为封地(feodum-fief),即在一定条件下被授予的有继承权的土地。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就来源于封地(feodum)这个词,但该词的词源</a>则还没有弄清楚。庇护制(patronage),即将自己置于一个更有力的人保护之下的习俗,从罗马时期一直传续到中世纪,而在封建时期开始有一拉丁化的名称,即侍从mendatio),有时则用德语来表达,即mundium。最后一项,即豁免权(immunitas),在罗马时期就普遍存在,在封建时期,特指给予一些个人以一定的国家权利;这些人经常可以免于为国家服役,政府官员也被禁止进入这类获得豁免权的领地。565

在罗马帝国的西部,随着中央政权的衰落,上述三个在一个特定时期相互独立的因素逐渐集中到一个人身上;获得这些权利的人,即土地所有主,再向下分配恩地,获得侍从(附庸),并行使豁免权。换言之,土地所有主成了宗主。这一过程既发生在俗界,也发生在教会中;在各个不同的国家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

拜占庭的封建制问题还没有被人们很好地研究;深入进行研究仍然有必要,而且人们必须慎于下结论。但是,目前至少有可能谈到拜占庭的封建主义和封建化过程问题,而在不久之前,若谈及“拜占庭封建主义”却显得立论不足了。

鉴于拜占庭帝国是罗马帝国的延续,因此,可以说,类似恩地制、庇护制和豁免权等现象当然可以在拜占庭的内部生活中看到。问题在于这些现象在帝国的东方各行省不同的条件下发展到什么程度,采取了什么形式。

在东方,希腊语词kharistikion与拉丁语beneficium(恩地)是相对应的,希腊语词kharistikarios则与beneficiarius(承恩者)相对应,后者是指获得了土地,而以服军役为交换条件的人。但是,在拜占庭,特别是在10世纪早期,将土地作为恩地分配的情况通常用于修道院,这类土地既分配给俗人,也分给修士。有可能的是,这种拜占庭的恩地与破坏圣像时期相联系,当时,帝国反对修士的斗争导致了修道院土地的还俗,使皇帝有了丰富的土地资源可用于恩赐。从各方面推测,可以认为,这种情况就是导致原义并不专指授予寺院土地的名词kharistikion失去了其本来意义而专门用来指授赐修道院土地。研究拜占庭内部生活的一个权威人士P.V.贝佐布拉佐夫写道:“kharistikion制的特点是,一个修道院的所有者,不管他可能是什么人(皇帝、主教或个人),将该修道院授予某人终生管理,此人即获得kharistikarios(承恩者)的头衔。该承恩者将收取修道院的全部岁入,并有责任维持修道士们的生活,维修修道院建筑,简言之,即管理修道院的全部经济活动。显然,其余的岁入收获当属于承恩者。”注1712另一位俄罗斯著名的拜占庭学者Th.乌斯宾斯基坦率地指出,“kharistikion”制度,作为授赐修道院和教会土地的一种体制,是先在教会内部发展起来的,与那些在俗界存在的处理土地财产权力的习俗和法规完全一致。注1713如果上述对教产恩地的定义,特别是乌斯宾斯基的定义,可以接受,那么一定能肯定,罗马过去的所有类似制度都已经消亡。但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所谓的kharistikion制度是古代罗马的赐地—恩地制的残存,它之所以具有了不同的意义只是由于帝国东半部的特殊情况所使然。566

在异教罗马时期,军事地主就已经存在,它的特别表现是帝国边界附近的土地都被赐予军人作为世袭的财产。但是受赐的特别条件是,占有土地者必须保卫帝国的边疆,并将这项义务传给他们的后人。这一措施的开端通常认为是罗马帝国的皇帝塞维鲁·亚历山大统治时期,即3世纪前半期,当时他将从敌人手中夺回的边境上的土地都赐给了边境上的士兵(limitaner)和他们的首领,条件是,他们必须世代相袭为国家服军役,这与获得土地的公民的义务没有什么不同。尽管一些学者断言,这种边界领地(agri limitanei)与后来的恩地或采邑(feodum)注1714并没有什么联系,但还是有不少著名的历史学家不无理由地发现了中世纪恩地制的根源就在于前基督教时期罗马帝国的土地分配制度。注1715被纳入6世纪《查士丁尼法典》中的一则于5世纪前半期狄奥多西二世皇帝颁发的《新律》声称,帝国的东西两部都实行这样的原则,即前线士兵,或称边防兵(limitanei milites)作为占有土地的前提,必须遵照古法(sicut antiquitus statutum est)为国家服兵役。注1716

7世纪初开始,在波斯人、阿拉伯人、阿瓦尔人、斯拉夫人和保加尔人入侵的威胁下——这些民族经常成功地占有帝国重要的和富饶的边境行省,政府在整个帝国范围内加强了军事组织;因此,可以说,它将边境的组织形式用到内陆的行省中。但是,从7世纪到9世纪拜占庭经常遭受到的严重军事失败,特别是破坏圣像时期的内部矛盾和为争夺皇位而进行的斗争,显然破坏了组织良好的军事土地所有制;大土地主,即所谓“权势者”或豪绅,趁机反对国家法令,购买军事地产。因此,当10世纪马其顿王朝的皇帝们颁布著名的《新律》保护农民利益,抵制“权势者阶级”的兼并倾向时,他们也同时在保护军事领地。罗曼努斯·雷卡平、君士坦丁·波菲罗杰尼图斯、罗曼努斯二世和尼斯福鲁斯·福卡斯的《新律》都是以恢复军事领地的稳固和不受侵犯为目的的,特别是要保证这样的军事领地不要落到那些不服军役的人手上;换言之,这些《新律》基本上是重申上述狄奥多西二世时期颁布的,而后为《查士丁尼法典》所承续的那则法令。曾经认为斯拉夫对拜占庭的影响是拜占庭内部生活中最重要的因素的Th.乌斯宾斯基,这样评述军事领地:“如果人们发现,在10世纪时一些农村公社的痕迹出现在军事领地的组织中,这显然表明,这种结构是斯拉夫因素的影响而非罗马的起源,但是,它的最初表现一定归于斯拉夫民族在小亚细亚定居时期。”注1717但是,这位著名俄罗斯史学家的假定并不能被证实。拜占庭的军事领地制在某种程度上说一直延续到拜占庭的末日;至少,从11世纪—14世纪的立法文献中可见,10世纪的皇帝们所确立的原则一直被认为有效,尽管在事实上并非如此。567

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如一些零星资料和模糊不清的事实所能够说明的是,在拜占庭,显然人们没有接受任何一个专门的词汇来特指皇家的恩赐,可能只有kharistikion这个词是例外;但是,人们还没有从这个角度来研究这个词的用法,因此,人们使用这个词时可能只是一个假设,而且它是一个相当夸张的假设。在11世纪以后,开始有一个专门指代皇家恩赐的词汇出现在拜占庭的资料中;这个词汇原来只是与kharistikion交替使用,但后来开始特别用于皇家的恩赐,即pronia(普洛尼亚)。

一些学者曾经错误地将这一词汇的来源归于德语词Frohne(意为农役,即强制性的劳役);因为他们先是在塞尔维亚文献中,而不是在拜占庭的文献中发现该词的,他们甚至认为,塞尔维亚人在他们还是哥特人的邻居时就借用了这个词。注1718自不待说,普洛尼亚一词是希腊词汇,意为“深思、照料”,在基督教会中,意为神意(providence)。但是,当这个词被用来特指皇家恩赐地产时,并没有因此而失去它原来的含意,因此,在后来无法确定的历史时期内,拜占庭文献中出现的pronoia一词同时含有上述两种意义;同样,在西方,封建社会的词汇beneficium也没有失去它原来所具有的“恩赐、恩准”的含义。568

那些请求获得或得到了一所修道院作为恩地(kharistikion)的人,就有义务照料这块地产,用希腊语讲,就是获得这块地的监护权(take pronoia of it)。因此,接受这样一片领地的人,有时不仅被称为承恩者(kharistikarios),而且是供养人(pronoctes)。在此人照料该领地期间,这块领地就被称为普洛尼亚。据Th.乌斯宾斯基的论点,在拜占庭,普洛尼亚一词“意指将一块有居民的土地,或者是另一种吸纳年贡的产业赐予某位官员,作为(受地者)服役的报酬或者是由该产业提供一定的义务为条件”注1719。这里特别指的是军事义务。普洛尼亚并不是一块无条件继承的世袭产业;占有普洛尼亚者不得出售、转让或者放弃这块领地。换言之,普洛尼亚与前基督教时期罗马帝国皇帝们所赐予的军事领地是一个性质。“普洛尼亚”是由皇帝亲自赐予或者以他们的大臣们的名义赐予的产业。

早在10世纪,就出现了普洛尼亚这个名词,意指一块以军事服役为条件的领地。普洛尼亚一词的特殊用法完全确定只是在11世纪后半期的文献中才开始出现。这一现象并不能证明普洛尼亚的这一意义在早些时候不存在。早期文献的进一步出版和由这一特别角度对早期文献的研究可以确定,普洛尼亚一词的特殊意义的出现早于11世纪。在科穆宁时期,授予臣属以普洛尼亚的体制已经是一件普遍现象。伴随十字军和西欧对拜占庭的影响,特别是在偏爱拉丁人的皇帝曼纽尔一世(1143—1180年在位)统治时期,以希腊文形式出现的西欧封建社会的专有词汇在拜占庭逐渐出现,如lizios一词,就同中世纪拉丁词汇ligius相对应,指一位附庸,即一块采邑的持有者。值得关注的是,当第四次十字军,即西欧领主们开始在东方占领地定居时,他们发现当地的土地占有情况与西方十分相似,很容易采取他们自己的封建形式。在一份13世纪初的文献中,拜占庭皇帝的赐地被称为“采邑”(fiefs)(de toto feudo,quod et Manuel quondam defunctus Imperator dedit patri meo)注1720。同一时期的另一篇文献证实,西方征服者对于被征服者继续按照原来的方式管理,从他们那里的征伐的税役与他们在希腊皇帝统治下所承受的分量完全一样(debemus in suo statu tenere,nihil ab aliquo amplius exigentes,quam quod facere consueverant temporibus graecorum imperatorum)。注1721关于拜占庭领土上封建关系研究方面的更多的资料见于《莫里亚编年史》中,此书包括了关于这一问题研究的丰富资料。普洛尼亚制度在整个中世纪的拜占庭都存在,一直到帝国的灭亡。569

对于拜占庭帝国普洛尼亚制度的研究,以及有关恩地和军事服役份地的研究,值得我们特别关注,而且有可能获得最重要的成果,注1722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使人们更好地、更正确地全面了解拜占庭的土地经营情况和其内部生活,而且有助于将它同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国家、斯拉夫国家和伊斯兰国家,及后来的奥斯曼帝国进行生动而有益的比较。

Pronoia一词在塞尔维亚文献中经常出现。在俄罗斯历史上,pronoia有时可以与俄罗斯的kormlenie(供养地)相比。这是古代罗斯的传统:古罗斯贵族被赐予城镇或行省作为kormlenie,通常是一块土地,作为服军役的报酬;这些贵族于是有机会从地方居民那里获得食物(korm)、礼品和费税,并对当地进行司法及行政的管理,但是俄罗斯的kormlenie并不意味着占有这块土地,而仅在于使某一城镇或行省的管理者有权享受这一领地上的岁贡。因此,拜占庭的pronoia与莫斯科公国的pomestye更为相似,这种pomestye是一临时占有的领地,条件是占有者提供军役义务,后来,这种制度就迅速有了等级制的特点。

罗马的庇护制(patrocinium)或者是西欧类型的侍从-附庸mendatio-mundium)模式在拜占庭也很普遍。狄奥多西和查士丁尼的法典中都有相当一些敕令涉及这类问题,自4世纪以后,接受庇护者(在法典中称之为patrocinium)受到了严重的惩罚,因为穷人将他们自己置于其富裕而有势力的邻居们的庇护之下,希望以此方式逃避国家的各种义务,特别是沉重的税收,对于此,国家是不能认可的。在查士丁尼的法典和后来皇帝们的立法中,有一个希腊语词能够与拉丁语词patrocinium相对应,此即prostasia,意为“代表某人利益,庇护者,保护者”,而不论它以什么形式出现,都是国家所禁止的。尽管中央政府采取了禁止性的措施,大土地所有主(权势者)仍然继续着他们获利甚好的庇护制或是prostasia,在国家的纳税人群之间设立了一派中间势力,皇帝的权威不能克服这种罪恶。罗曼努斯·雷卡平于922年签发的《新律》禁止“权势者”从穷人手中接受任何财产,提到了富裕者压迫穷人的各种方式,其中就有prostasia,即庇护制。570

拜占庭也有过豁免制度,被称为exkuseia或exkusseia(?ξκουσσε?α),这仅仅是拉丁语词exkusatio(动词为excusare)的希腊语动词?κουσε?ειν,或?κουσσεσθαι的简化形式,其意义是相同的。对这种豁免制度特别重视的学者们发现,最早出现的颁赐豁免权的帝国文献(即黄金诏书)是在11世纪中期(1045年),因此人们不能从这一制度中看到距此太久远的罗马时期豁免制度的残余因素,于是试图从其他方面解释它的起源。有一个学者,即N.苏沃洛夫把拜占庭豁免制度,即exkouseia的起源推至西方的传统习俗,它以日耳曼形式传入拜占庭。按照他的意见,“在晚期拜占庭的豁免制与罗马法中的豁免制度中找不到任何历史的联系。即使我们假设日耳曼人的豁免权有着罗马的根源,但它进入拜占庭帝国时,已经带有了法兰克的形式”。注1723另一位专门研究exkuseia(豁免)问题的学者P.雅科文科(P.Yakovenko)不同意上述意见;他认为,这种豁免制度独立地产生并发展于拜占庭,他还拒绝承认拜占庭的豁免权与罗马时期的豁免权有任何联系,因为在此两种体系中存在着明显的差别。“exkuseia体制的起源是由于罗马国家体制的退化引起的拜占庭内部政治的无序。与此同时,公法与私法原则的混淆也有一定的影响。由于这些原因,exkuseia制的核心产生了;国家官员被禁止进入得到特许权的领地,接受豁免权的人也获得了在此领地上征收国家岁入的权力。”注1724 571

在罗马的立法文献中,拉丁语immunitas 和exkuseia在意义上是一致的,一些著名的法学家试图在此二者之间找到一些确定的区别,却没有最后的结果。注1725

在狄奥多西和查士丁尼的法典中,有一些严厉的条款禁止税收方面的豁免权,其中谈及豁免权时用的是immunitates或动词形式excusare。

拜占庭时期的文献在涉及赐予豁免权(exkuseias)问题时,认为多数受益者是修道院。据这些条例,拜占庭皇帝以豁免证书形式赐予受益人的特权,主要涉及禁止皇帝的官员进入有特权的领地,这些地区享有免税权和司法权等;换言之,在这里,是以西方封建模式出现的真正的中世纪豁免权。

人们通常认为,最早赐予上述豁免权的皇帝诏书出现于11世纪中期。但这并不足以证明,在此以前没有颁赐过豁免权,尤其是传至今日的11—12世纪这类文献的表达方式和风格表明,豁免权的概念在当时已经相当普遍,而且确定无疑、众所周知,不需要任何解释。但这还不是全部理由。9世纪晚期到10世纪的马其顿王朝的皇帝们赐予阿索斯山修士们的特许状中,已经包含了豁免权的所有相关因素。瓦西里皇帝(867—886年在位)颁布的一则特许状,保护所有那些“选择了在阿索斯山的修道生活”的修士们免于受到军事指挥官、帝国官员、市民个人和农民的干扰,以“使任何人不得进入阿索斯山的圣处,打扰这些修士们”注1726。这一特许状在瓦西里的儿子智者利奥六世时期(886—912年在位)得到了重申。另一则重申这则“早期统治者”批准的特许状的文件是10世纪前半期由罗曼努斯一世雷卡平(919—944年在位)签署的。注1727在划分阿索斯山地界的其他现存的10世纪文献中,也都提到此前历代皇帝们的特许状;这些特许状是在7世纪和8世纪早期由君士坦丁四世(668—685年在位)、受劓刑者查士丁尼二世(685—695年、705—711年在位)和第一位恢复圣像崇拜的女皇伊琳娜(797—802年在位)和她的儿子君士坦丁六世(780—797年在位)颁布的。注1728当然,人们不可能确切说明这些文献包含哪些内容,但是根据阿索斯修士们对于土地划分问题的争议来看,可以假定,这些文件也提到了豁免权。注1729 572

刻在一则铭文中的、皇帝查士丁尼二世于688年9月颁布的敕令,可以视为早期“豁免权”的实例。在这则敕令中,查士丁尼二世将萨洛尼卡的一块盐田赐予圣德米特里教堂,使它“从此以后直到永远”成为教堂的财产,它将被免除以前的任何义务。在他的敕令中,查士丁尼二世坦率地说明了他赐予这块盐田的目的,是要使这块盐田上的全部收益用于教堂照明、僧侣的日用支出、维护教堂建筑的必要花费和僧侣们的所有其他需要。注1730

享有特权的修道院往往被称为修道院公爵领(monastery-princedoms)注1731,它们是在查士丁尼大帝(527—565年在位)时期发展起来的,这些修道院的豁免权可能与4世纪时君士坦丁皇帝和他的继承者赐予基督教僧侣的特权有关。注1732事实上,所有这些零星文献中所涉及的豁免权问题,都完全是涉及修道院生活的。但是,许多早期的特许文献业已丢失,而且,关于拜占庭豁免权的问题所做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它在11世纪以前的历史情况,非常之少。许多拜占庭资料,包括历史、年代纪、圣徒生活等,都已经出版,却很少有人从豁免权的角度对之进行研究。如果这些现成的文献得到了充分研究,那么,也会出现一些新的、更重要的、涉及拜占庭世俗人士的豁免权方面的资料。也许可以因此确定,拜占庭豁免权的起源可上溯至罗马的豁免权制度,并且是基督教帝国从异教罗马帝国那些承接下来的复杂的社会遗产的一部分。注1733

关于拜占庭帝国的庇护制(prostasia)和豁免权(exkuseia)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对于更好地理解拜占庭的内部生活和其邻国阿拉伯帝国和斯拉夫国家的内部历史,特别是古代罗斯国家的内部历史也是特别重要的。N.帕弗洛夫—西尔万斯基(Pavlov-Silvansky)对于古罗斯国家的封建制进行了重要研究,将西方的庇护制与俄罗斯的zadnichestvo(抵押)相比较,并将西方的豁免权与俄罗斯的bayar samosud(俄罗斯贵族享有的司法权)进行对比,然而,如果该作者能够使用拜占庭的资料而不是只把自己局限于对西方资料的分析,这一成果会有更大的价值。573

大土地所有主(他们在罗马帝国时期被称tifundia)的存在也是拜占庭帝国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特点。有势力的行省中的巨富们有时对于中央政权极具威胁性,乃至于帝国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严厉的措施对付他们,但时常是不成功的。

在这方面,积极地反对大土地所有主的查士丁尼大帝统治时期,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普罗柯比的《秘史》和查士丁尼的《新律》披露了关于此问题的重要资料;带有偏见地、片面地编撰的6世纪作品《秘史》显然反映了大地主的思想和他们的利益,但只要使用得当,它仍然是反映当时拜占庭内部生活的一部最有价值的资料。《秘史》和查士丁尼的《新律》揭示了拜占庭皇帝反对以大地主为基础的贵族阶层的斗争,这场斗争不仅反映了6世纪的情况,而且持续到此后很久。查士丁尼的一则针对卡帕多细亚省督的《新律》,谴责了这一地区各行省的国有和私有地产主们在地方富豪的肆意盘剥下所遭遇的无助状态,其中有如下的重要内容:“朕闻得各行省中官员的滥用职权达到如此登峰造极的程度,乃至于其上层机关的任何人亦无法纠正之。朕甚至羞于提及那些被保镖所簇拥着到处招摇过市的大地产的庄头们是多么无耻至极,他们正在如何被大批下等人所追随,在无耻地掠夺一切。”接着,在列举了一些私人地产后,《新律》继续阐述:“国家财产已经尽入私囊,因为它们被掠夺、被侵吞,甚至包括所有那些马匹,而且,竟然没有一个人会站出来讲公道话,因为所有的人被他们用黄金堵住了嘴。”注1734从这些论述来看,卡帕多细亚的大地主们对于所在行省有着完全的支配权,而且他们拥兵自重,或者其他武装人员或保镖等,控制着私人和国家的土地。关于查士丁尼时代埃及的相似情况,也可以在草纸文献中发现。一个著名的大土地贵族阿比安家族在6世纪埃及的许多地方占有巨量的地产。整片的无数村庄都是他的私产。他的住宅几乎就是皇宫。他有自己的秘书、看门人、成群的奴仆、自己的估税员和征税人、自己的司库、自己的保安,甚至自己的邮政。许多这样的大地主私设监狱并养着自己的军队。注1735

为了对付大地主,查士丁尼进行了无情的斗争。他以多种方式有意识地、持续不断地摧毁大地产。但是他没有完全成功,大地产直到帝国后期仍然保持着它的活力。574

一方面,查士丁尼是世俗大地产的确切无疑的敌人,另一方面,他却致力于保护和增加教会和修道院的财产。在拜占庭帝国,查士丁尼时代是教会和修道院大地产形成的最重要时期,这些享有豁免权的大地产形成了诸如修道院公爵领或修道院采邑等封建的中心。根据一位历史学家的意见,它们在拜占庭的地位,相当于西欧的公爵领和伯爵领。注1736但是,西欧封建领地的特点首先是,它们是不稳定的、软弱的且有时是与中央集权相分离的。从封建的角度看,拜占庭修道院的大领地,是由反封建的因素创立和管理的,管理修道院的住持(igumens)拥有全部的权力,实际上是他们自己领地上的君主或独裁者。也许这就是拜占庭封建制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

在拜占庭教会和修道院的大地产形成过程中,7世纪是最为重要的时期。自从阿拉伯人占领了修道主义特别繁荣的巴勒斯坦和埃及之后,相当一部分修道士逃到了帝国的内地;旧的修道院挤满了避难者,新的修道院也建立起来。因此,7世纪后半期和8世纪早期可以认为是修道院大地产发展的鼎盛时期。修道院享有种种特权,削弱了国家财政;随着大批强壮男丁进入修道院从而免于服军役,又削弱了帝国的军事力量。国家对此是不能容忍的。瓦西列夫斯基说:“没有任何疑义,我们可以推断,早在破坏圣像运动之前,东方教会在占有土地的规模上与西方教会相比已经毫不逊色。法兰克国王们早就开始抱怨说,他们的国库已经衰竭,他们的财富都转移到了主教们和修士们手中;到7世纪末,法兰克国家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已经属于教会。我们相信,在同一时期的拜占庭帝国,许多情况与在法兰克国家是一样的。”注1737

可以设想,以破坏圣像政策著称的伊苏里亚诸帝所进行的斗争不仅仅是针对圣像本身,也是针对修道院的地产或修道院的封建制的斗争。注1738在破坏圣像时期,拜占庭修道院的土地被无情地没收,那些并非是由于宗教的动机,而是为了免于担负各类国家规定义务而进入修道院的僧侣们以及那些附属于修道院地产的人,因此而被迫承担他们对国家的责任。575

但是,随着破坏圣像运动的结束,以及马其顿王朝的皇帝登上皇位,情况发生了变化。修道院的数量再次迅速增长,所掌握的土地数量也迅速地增长。破坏圣像的皇帝们暂时中断的,在教会和修道院中发生的封建化的过程又开始以一种无法估量的方向发展,甚至有时危及了中央政府的权力。法国学者查尔斯·迪尔在写到这一时期时说:“(对小地产的)掠夺在继续;大土地贵族的势力一直在增长;封建主义一直在发展。在9世纪,这种危机已经特别严重。”注1739

在帝国的政治生活中,6世纪末的总督与西欧的封建领主、公爵、伯爵等有极其相似之处。这些总督在皇帝莫里斯统治时期(582—602年)是两片大领地,即北非的迦太基总督区和拉文纳总督区的统治者。总督们(exarchs)首先是军事指挥官,后来逐渐地在他们手上集中了行政和司法权,并对总督区里的教会事务有了最终决定权。无论何时,只要总督进入罗马城,人们总是像迎接帝王一样地迎接他们。总督们进入罗马城的典礼后来成为迎接法兰克国王和德意志皇帝所参照的模式。例如,774年查理大帝进入罗马城时,就是按照当年迎接总督的仪规进行的。在整个中世纪,罗马城都按照这一模式迎接帝王们。注1740因而,毫不奇怪,576迦太基和拉文纳的总督们一次又一次揭竿而起,向皇帝的宝座挑战。7世纪初非洲总督希拉克略的起义,导致了拜占庭帝国以这位总督的儿子(也叫希拉克略)为帝的新王朝的建立。

与此相关的是莫里斯皇帝统治时期,这两位几乎是完全独立的总督受命在莫里斯死前数年病重期间为他草拟遗嘱。这一遗嘱显然在莫里斯生前无人知晓,是在希拉克略时期被发现和披露出来的。遗嘱中,莫里斯将帝国分给自己的儿子们:他指定将君士坦丁堡和东方各行省分给他的长子;罗马、意大利和地中海上诸岛给他的幼子们。注1741这一遗嘱没有得到实行,因为602年发生了革命,莫里斯皇帝被推翻;但这一遗嘱显然是一次典型的封邦建国的企图,这种分封行为在西方所谓“封建时期”(appanage)的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以及古罗斯都是经常发生的。

新的行省制度,用拜占庭的词汇说,即“军区”(theme)制的形成过程,它的组织结构也可以用作从事封建比较的资料。在7世纪,由于波斯人、阿拉伯人和保加利亚人、斯拉夫人的威胁,拜占庭实行了一种新的行省组织,在一些大的区域内指定一位军事首领,使他逐渐取得对于行政事务的最高控制权。后来,这些行省总督在9—10世纪时就逐渐将他们的权力和职衔在家族内一代一代传续;他们于是成为自己管理的行省中世袭的统治者,摆脱了皇权的控制。注1742他们的地位相当于西方同时代的世袭公爵和伯爵们。

在小亚细亚的东方前线上与阿拉伯人几乎不间断的战争导致了所谓“边境武士”(akritai)的出现。Akrites(复数形式为akritai)在拜占庭时期用于指代帝国边防线上的保护者,它来自希腊语词汇akra,即“边境”。这些边境武士有时相对于中央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有理由将他们与西欧封建时期的边地侯(margraves)们(意为边境上注1743的统治者)相比,也有理由将他们与俄罗斯历史上乌克兰(ukraina,意即边境)的哥萨克相比。在这些边境地区,战事连绵不断,毫无“安定”可言,用一位法国历史学家A.兰姆鲍德(Rambaud)的话来说:“人们感觉到远离拜占庭帝国,而且人们甚至不是生活在一位英明的君主管理下的行省,但是在西方那样混乱无序的封建状态下。”注1744英国历史学家J.B.柏里说,在东方与萨拉森人(阿拉伯人)进行的不间断的斗争,促进了一类新的战士(kavarios,即骑士,德语称Ritter)的出现,“他们心中充满了冒险精神,习惯于不受皇帝和军事领袖之权威的束缚……在10世纪,他们中间的许多人占有着大片的领地,更像是西欧那样的封建男爵,而不像罗马的军官”注1745。小亚细亚著名的福卡斯家族、斯克莱鲁斯家族、马雷努斯家族、菲罗卡尔家族都是小亚细亚大地主的典型代表,他们占有大片的地产,不仅是帝国社会中的特殊阶层,而且由于他们能够在自己的周围集结自己的军队,成为统治者家族的严重政治威胁,马其顿时期的瓦西里二世(976—1025年在位),与他们进行了不妥协的、坚持不懈的斗争。马其顿朝诸帝颁布的保护小土地所有主的诸多《新律》再一次表明,从国家的角度看,大地产的发展对国家有何等严重的威胁。577

11世纪的艰难时期的特征是小亚细亚那些依仗军事力量的大土地所有主与中央政府的斗争。斗争的结局是1081年,大土地所有主的代表人物阿列克修斯·科穆宁夺取了皇位,建立了一个持续时间较长(1081—1185年)的王朝。但是,阿列克修斯被迫承认特拉布松是一个几乎完全独立的国家。并且在他统治时期,他采取了严厉的措施反对教俗界的大土地所有主。反对大土地占有者的尖锐斗争发生在科穆宁朝的最后一代皇帝安德罗尼卡一世(1182—1185年在位)时期。但是,在安吉列王朝时期,大地产的势力又取得了优势。

随着十字军时期的到来,西方十字军人和其他西方人士出现了。开始,他们只是路过拜占庭的领地;后来,特别由于曼纽尔皇帝的亲拉丁政策,他们大批定居,深入到拜占庭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最后,在第四次十字军之后,他们占领了拜占庭的大部分领土。到这一时期,拜占庭的封建化过程已经取得了确定的形式。西方人发现,在帝国的所有方面,没有任何东西会令他们感到新奇。

大批重要的、可用来研究十字军时期拉丁人占领地的封建制情况的资料,可见于这些国家编纂的法典中。其中,占首要地位的是所谓《耶路撒冷法典》(Assises of Jerusalem)或曰《圣墓文献》(Letters of the Holy Sepulchre)。这一文献,据后来的耶路撒冷文献确认,出现于耶路撒冷王国的第一位统治者戈弗雷时期。当然,这里并不涉及关于该法典的诸多不同版本的复杂的争议性问题,以及所有涉及原法典和后来的《耶路撒冷法典》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该法典,无论起源如何,都是纯粹的13世纪的法典,而且,“《耶路撒冷法典》是以第一次十字军人带到东方的11世纪的封建法典为基础的”注1746。该法典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与地方条件有关的基督教东方的封建关系,而且有助于全面理解封建制度问题。一位专门研究耶路撒冷王国制度的法国历史学家迦斯东·多迪写道:“《最高法庭法》(Assises de Haute Cour,该法规是《法典》中涉及拉丁王公与他们的附庸之间关系的那部分)代表了最古老、最纯粹的法国封建制的表述方式”;现存文献的编辑者们“为我们留下了完整的关于封建领地制的记载,它远胜于中世纪留给我们的任何东西”。人们必须到《耶路撒冷法典》中来“研究封建制度的真正特点”。注1747最近,一位美国历史学者约翰·L.拉蒙特写了一部关于晚期拉丁帝国封建王权的著作,其中他强调了同样的思想,他写道:“《最高法庭法》基本上是法国的封建法律,而且,如果封建制度仅仅意味着土地贵族之间的关系的话,那么,耶路撒冷的封建制度就是西方十字军人自他们的家乡带来的纯粹的西方封建制度。它一旦建立,就一直保持下来。在西方影响封建主义的因素在缓慢发展的东方影响很有限。因此,前人所强调的是正确的,即,在耶路撒冷的封建制度中,我们能够找到几乎是典型的封建主义形式。11—12世纪的西方制度被移植到半开化的土地上,并且保持到此后的历史时期,而在这个时期,西方已经大部分放弃了这种制度。”注1748因而,基督教东方出人意外地为学者们留下一部封建时期的法典,它确立了一种制度,西欧在这个制度下曾经度过了一个很长的时段。578

第四次十字军之后,《耶路撒冷法典》被十字军人所征服的莫里亚公国所接受,也被其他建立在拜占庭领土上的拉丁占领区,包括塞浦路斯所接受;在塞浦路斯,这部法典被译成希腊文。安条克的法典可以被认为是上述《耶路撒冷法典》的一个精妙的补充,它曾经给予安条克拉丁公国以正确的立法思想。安条克法典的原件已经遗失,现存着一部亚美尼亚的翻译本,19世纪时这部亚美尼亚文的法典被译成现代法语。因而,这些法国-东方版的法典对于研究西欧的封建历史,对于研究拉丁和希腊-拜占庭东方的历史,甚至对于研究奥斯曼法典的历史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579

对于拜占庭封建制的研究刚刚开始。1879年,一位俄罗斯历史学者V.瓦西列夫斯基在讨论到“普洛尼亚”制度时,下了这样的结论,即,只是在科穆宁和安吉列时代,人们才可能注意到,在拜占庭有一种“真正的封建秩序的胚胎,但还不是发达的制度”注1749。事实上,瓦西列夫斯基从来没有对拜占庭的封建制度进行专门的研究。他甚至不能想象在11世纪末以前,科穆宁登基的时候,拜占庭会存在任何封建化的过程。当然,西欧社会出现的组织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制造出了一系列封建领主、陪臣和附庸,这种制度在拜占庭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是,”如夏尔·迪尔所正确评价的那样,“在拜占庭帝国,这种强大的行省贵族已经产生了同西方中世纪国家一样的结果;特别是在国家的中央政权被削弱之后,它们成为最危险的混乱及无序的根源。”注1750

所谓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封建化的过程,在拜占庭的整个历史上都可以观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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