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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府的机构与活动_剑桥中国秦汉史

作者:费正清 字数:8295 更新:2025-01-10 13:57:32

文官职务

秦汉时期帝国政府推行的制度以责任分工、部分官署的职能重复交叉和文官的等级结构为特征。帝国希望利用这些手段避免把权力过分集中在任何特殊人物之手,并吸引相当数量的候选人充实政府机构。[1]

有几道诏令体现出寻找众多适当人选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仕途对所有的人都开放,但事实上对商人和巫师有限制,有时还限定商人入仕所必需的财产额。另外,作为一种惩罚或作为防止发展政治小集团的手段,有时可以禁止某些人当官。[2]长期以来,各王国的居民不得在中央政府任职,以防止他们利用这个机会在京城开展对朝廷不忠或分裂的活动。

仕途可以使一个人从吏员的卑贱身份变成某官署的高官,从而成为制定国家政策和作出重大决定的政治家,因此,这同一个人在仕途中可能被要求贯彻上级的指令,提出政策以供考虑和充当司法官。官署的正式候选人并不需掌握专门技能,但是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有所例外,他要求候选人精通阴阳祸福的学说;精于数学或善于经营的人青云直上的事例也不是没有的。[3]

吸收文职官吏主要是通过地方官员或朝廷高官的推荐。他们被要求物色有适当的品质、即才德兼备的人;有时他们奉命寻找能批评国事的人。如果一个官员举送的人证明不是合格的人选,这个官员就会受惩罚。自公元102年起,建立了分配名额的制度,以确保帝国各地按人口比例定期输送人才。但当时至少有一位作家(王符</a>,约公元90—165年)抱怨举荐制事实上更多地依靠徇私而不是功绩。另外,皇帝也会直接召见候补的官员。如果某人在地方上赢得了声誉,皇帝或高级官员就会命令他亲自到首都,等待任命。有的时候,高级官员会直接举荐自己的被保护人或子嗣;也有的时候官职还会成为可以用钱购买的东西。[4]

对送到都城的候选人有时要进行考试,这些人被要求回答人们感兴趣的问题。有的回答可以见于《汉书</a>》。[5]成帝时期(公元前33—前7年),候选人被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得到相应职位,但这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开始建立的太学可能对知识和教育有极大的推动。在太学里,可以补充一批通晓国家活动或者精于行政先例的人士。从公元前124年起,学生们就由太学的博士进行教育。最初有几十名学生,但数量增长极快,到成帝时期据说有3000人。

太学在后汉时期很繁荣,它允许外族(匈奴)与汉人一样入学。太学的目标是培养官员,它成为助长中国的传统公共生活方式的工具,这方面的内容包括:尊重历史上的成就;把学术与成功地当官紧密结合起来;宣称帝国政府依靠儒家的原则而不是申不害</a>和商鞅</a>的主张。[6]

地方推荐的或经过太学训练的候选人多半留在首都的宫内充当廷臣或侍从。在这种职位上,他们被承认能够当顾问并参与政府事务,适当时候就能得到官职。他们的前程由于晋升、调动或降职而大有希望或毁掉:有时他们会照常规升迁,有时则可以破格。对官员的才能和表现每年度要上报;尽管这些报告不过是某人具备必要资格的形式上的证明,但是上级官员关于其助手的报告,再加上其助手当官的资历,是决定此人仕宦生涯的最重要因素。任命官职的形式多种多样,从临时或共同任职直到正式的任命。在最高一级,人们在取得长期的任命以前只能得到任期一年的临时职位。仕宦生涯由于死亡、辞职(由于年龄或健康状况),或免职(因为长期患病、不能胜任或犯罪)而结束。

政府的体制,《汉书》有所描述,但它更近于理论而不接近于实际;它按俸禄叙述了每个官员的品级。[7]俸禄是以“石”为单位的谷物,等级最多时有20级(后来减少到18级),从最高的一万石依次到最少的一百石。俸禄的支付实际上一部分是谷物,一部分是钱币。还有一种表示一个官员尊严程度的正式象征,即使文件生效的官印,以及他有资格佩带的绶带的颜色。因病休假是允许的,还有正规的假日(每六天有一天);尽管有时承认服丧三年的原则,但常常不能实行。由于特殊的恩宠,年老荣誉致仕的高级官员可以得到全部或三分之一的薪俸作为养老金。

《汉书》自鸣得意地记载了中央与地方的官员数目为120285人。这个数字可用于前汉末期,大概不包括在县及县以下任职的人。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汉书》中所有的官职都正规地有人担任(例如,甚至其任职者的姓名列入《汉书》专门表格的高级官职也没有一定的连续性)。[8]

中央政府

低级文职官吏在长期的任职期间,就按上述情况升任左右帝国政策的国家高级大臣。但是汉朝政府的统治经过大约100年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统治权从正规的政府高级机关转移到一个私人性质的尚书</a>手里。由丞相全面领导的那些官署组成的正规机构后来称之为外廷;尽管外廷通常由职业文官组成,但到了武帝统治后期,许多影响本朝历史的重要决策都由组成内廷的显赫人物参与制定。内廷系指组成皇帝随从的那些人,他们有显赫的官衔和侍奉他们君主的职责。这些人既有文人也有武人。[9]

虽然丞相是正式官员编制中地位最高的,但内廷的领导权由被任命为大司马的人掌握,他的行政管理权通过尚书施行。这个机构在一开始是一个政府正式官署的下属机构;当大司马奉命领导尚书时,他在政府里的实际权力就超过了丞相。前汉的尚书由宦官担任,到了后汉中期,该机构已发展得大到可以控制六个“曹”了。

汉朝以后的几个世纪,尚书台将成为国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一。那时将轮到它把相当大的权力转给一系列新的非正式机构,就像在汉代正规的官署丧失其权力那样。私人控制的尚书取代正式机构的理由是不难找到的;它可以使皇帝或皇太后不受那些官方的程序和礼仪的限制,因为它们会妨碍这些人独断地处理国家事务。在危急时刻和国内战争期间,当文官机构的正规官署可能崩溃或无力行使职能时,一个小的、机动灵活的尚书机构对王朝的生存可能是必不可少的。

尚书台的重要性在公元前46年政治家萧望之的一次受人注意的讲话中可以看到;[10]但是汉朝政府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特征就是形式上保留正规的机构,以及使那些机构的高级职务通常有人担任的方式。这种安排有利于避免批评,因为再没有人能反对正规的、传统官署已被取消的事了。甚至在尚书获取权力以后,诸如丞相这样的要员仍能为治理中国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事仍不乏其例。

以下对中央政府基本结构的论述是以《汉书》对各种职官进行的理论上的描述为依据的。[11]因此它提供了前汉的实际活动情况,而前汉的实践主要从秦朝继承而来;汉帝国的许多官职和头衔确实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统一前的战国。遗憾的是,《汉书》的记述更多的是理想而非事实,因此不可能弄清楚《汉书》中提到的所有体制对行政有多大的影响。这个困难特别适用于主要机构下属的更为专门化的小的官署。

政府由两级组成,即三公和九卿。九卿附有几个稍低一级的独立官署;另外还有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政府的官署。三公的职责是议政与监督,负责全面的指导;九卿则负责规定的行政范围的特殊任务。九卿与三公的各种职责之间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之处。

三公这一集体由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组成。三人之中丞相的地位最高,被描述为皇帝的助手,对国家各种事务都有责任。作为“行政的首脑”,上奏给皇帝的公文必经他手,因此他可以行使权力有选择地上呈下级官员提出的建议。有时同时设两个丞相,作为分割最高权力的手段。[12]御史大夫一职对有野心的丞相说来是一个牵制。与丞相一样,御史大夫关心的是向下级官员发布命令;他的特殊责任是考察文职官员的表现。有时他甚至负责检查丞相对国事的处理;作为政府工作记录的持有者,他能考察建议中的措施是否与国家已制定的规定相矛盾。

秦汉时期始终设立这两个职位,太尉的设置远没有那么正规,并且在公元前139年曾一度空缺。[13]从理论上讲,太尉是军队的最高指挥官,与另外两公平级。但事实上,行政的领导靠丞相和御史大夫,军事事务的指挥则委派给级别较低的军官。

九卿所负的职责有相当大的差异。太常的任务是掌管国家的宗教祭祀;他的下属有星象、占卜、音乐等方面的专家。其中的一个官署保存皇帝活动的记录,从它那里后来产生了国家负责修史的责任。太常还负责接收和考核担任官职的候选人。

光禄勋掌管大批等待官职的、同时被要求进谏或执行特殊任务的各种顾问人员和廷臣。“卫尉”为皇宫提供保卫安全的禁卫;太仆负责维护帝国需要的运输工具——车、马及其装备。当牧马的场地难以寻找时,他掌握着长安以西和以北地区专门为此而设立的36所马苑。

廷尉总的说负责法律程序及各地送来需要他判决的案件。[14]大鸿胪负责接待外国显贵人士,必要时为他们提供译员并安排适当的住宿地;另外他还参与国家的祭祀活动。宗正负责保存宗室的记录,着眼于维持正确的席次,这是唯一始终由刘氏皇室成员掌握的高级官职,有时宗正被要求召唤一位刘氏家族成员到长安,此人将作为皇帝受到人间最大的照顾。[15]

九卿的最后两位与财政和经济有关。大司农掌管主要的税收(用钱和谷物支付的土地税与人头税),税收用来支付官员的俸禄和供给军队需要的给养。大约从公元前120年起,大司农负责执行特定的经济措施,比如国家的盐铁专卖,控制或平抑物价以及运输。少府负责征收小额税收,如山川、湖泊的收获物;少府的职务是维持皇室的生活,因此掌管了一批医药和音乐方面的工场和机构。它的辅助机构之一为尚书台。[16]

在三公与九卿的领导下还有许多其他的小型官署。在丞相有效地管理行政工作时,大约有三百多名辅助人员在各种机构为他服务,但后来减少到30人。为九卿中的有些人服务的部分机构相对地说小而简单。比如,廷尉的助手有一名丞、两名监(左监、右监)、两名平(左平、右平)。在有的情况中,则涉及更多的部门。例如太仆,他指挥着十四个机构,各机构配备了自己的令、丞、监和长。各辅助机构之间有相当多的重叠交叉;比如丞相的官署负责挑选官职候选人,执行刑法,管理盐铁工业;这些事又都在九卿的管辖范围之内。

其他独立的官职,其品级稍低于九卿,其中包括太子太傅,少傅,将作大匠,皇后、太子及皇太后的家庭的管事即詹事和水衡都尉。与九卿同样,这些官员都有助手和下属(将作大匠控制着七个官署,每个官署有自己的令和丞,如管理建筑材料仓库或东苑木材的令和丞)。

郡与地方政府

随着秦汉政府努力巩固中央的权力并把权力扩展到新近渗透的地区,郡及地方政府的机构也发展起来。随着行政管理问题的出现,制度也同时发展起来,使授权能顺利和有效地进行。但是历届政府像它们的继任者一样,证明没有能力一方面把相当大的权力委托给郡使之具有生命力,同时又能大力保持地方对它们的忠诚以防止分裂主义。

秦汉帝国有大片地区不能充分贯彻政府的政令,因为没有足够的官员,以使郡和地方的行政能遍及各地。有的地区,如黄河谷地,行政管理工作相对地说相当先进和密集,因为它在帝国时期之前就有长期的行政传统的基础;那里的土地生产力高,人口也习惯于过组织起来的生活。而在其他地区,如西北或西南地区,郡级单位要大得多,人口也分散和稀少;这里的官员或多或少是与世隔绝的,很可能被那些没有被中国生活方式同化的异族包围着。在那里任职的官员进行职权尽可能广泛的活动,如收税、征用劳役、维护法律和秩序。[17]

秦、汉时期绝大多数人口在村庄里生活,在土地上劳作;因此,大多数中国人接触到的官员就是县、乡最低一级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官员。但是在考察县、乡级机构以前,有必要了解那些包括它们的更大的行政单位。

郡的主要行政单位

秦汉帝国的行政单位是或者作为郡,或者作为国而进行治理的,这一章的“province”,即指这两种行政单位。几个世纪以前,郡已在前帝国时代的某些国家里出现,那里是任命郡守去进行管理的地区。除去给特定的家族的封地之外,秦朝在整个帝国设郡作为行政的标准形式,这彻底改变了以往的传统。[18]在帝国建立时,直接被中央政府控制的领土依秦制划为15个郡,郡的周围就是国。

到了前汉后期,郡的数量增加到83个,原因是政府接管了王国的领地,把大郡划分为小郡和把势力伸入中亚和其他新领土之中。按已掌握的下一个行政单位的表格,公元140年共有80个郡。[19]郡的大小不论在面积上和人口上,都相差很大。公元1—2年的统计提出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郡的数字,见表11。

表11 选出的郡的人口统计

对京畿有特殊的安排。在秦朝,这里由内史管理,官职与中央政府的匠作大将平级,稍低于九卿。汉承秦制,但最后把这个又大又重要的地区划分为两部分(公元前135年),后来又划分为三部分(公元前104年)。其官员享有专门头衔并一直是中央政府的成员;但在其他方面,这些部分的行政管理基本上与各郡一样。[20]

上面已经谈过汉代开国初年设立王国、把它们给刘氏宗室诸成员,以及它们的权力和领土减少过程等情况。[21]所谓王国,是从其领土的角度来考虑的,它们父子相传;或许国与郡之间的根本区别就在这个方面;郡守各人的任期由中央政府委任。诸王每年必须去朝廷朝觐,并报告他们治国的情况;除非从皇帝那里得到明确的授权,否则他们无权调动军队。

诸王在最初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们有权任命他们的大部分官员,把他们组成具体而微的帝国政府的雏形。因此,每一个王都有自己的相和内史为他服务。但是在公元前145年,王的独立性受到严格的限制,当时中央政府负责对诸国高级官员的任命。这样中央政府就可以在诸国里培植一批干练而忠诚的政治家,以便监督、控制诸王的活动。[22]除了接管诸王的领地和把较大的国分成小国外,中央政府有时还改变王位的继承顺序。这种手段可以确保继位的男人或孩子与当朝皇帝保持着比他正要取代的王国太子更紧密的关系。

诸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持续到后汉时期,公元140年有20国的行政单位;但大约从公元前100年起,国与郡之间的区别正在失去其大部分实际意义。尽管还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为郡和国效劳的官员的头衔,可能还有征税的方法——王国已与郡一样,已成为帝国的组成部分。面积的大小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元前200年,由诸王共同管辖的土地超过15个郡守管辖的面积;大约到公元前100年,作为郡管辖的土地远远超过作为国管辖的土地。但是国存在到汉末,是为了行政的方便;它们是给皇室成员赏赐或封爵的手段,或者是把持异议的皇室成员安插到远离首都而不致造成威胁的地方的手段。

秦朝郡的行政工作由三个其作用分别与中央政府的三公部分地相对应的高级官员分管。他们之中,“郡守”(公元前148年改称“太守”)对有条理的行政管理负最终责任,该职始终存在于汉代;“尉”(后称“都尉”)专门负责军事事务,前汉始终设有此职,后汉除了特定的关键地区,不再设此官职; 逐渐收集起来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诏书、令或式,很可能分发给郡的官署作为参考。从现存的残简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体裁。有的报告写成单独一份文件;其他的采用分类账的形式,附以逐日记载的条目;有的报告还有一份副本。[46]

国家的文件有两个正规的系列,没有这两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难以开展,它们是历法与人口和土地的登记。中国政府对制定历法的兴趣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又有实际的原因;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采取了重大的改变,王莽时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较小的改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直接目标,要求官员们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道哪个月是长月(30天),哪个月是短月(29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47]

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总数。正史中恰当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的两次统计数,它们提供了在每个郡登记的户数和人数;遗憾的是土地数字只给了总数,内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积,有潜力的可耕地面积和实际上已耕种的土地。在地方一级官员统计过程中,这些数字很可能远为详细,比如包括每户成员的年龄、性别和身份,这样才能确定何人应纳人头税和服劳役;还包括调查的土地的质量,这样才能确定土地税的适当税率。[48]

统计的精确度直接取决于官员的忠诚和效率。有时以人口的增长来衡量郡的成绩,这样就会诱使官员们夸大这些数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税收报表上弄虚作假的官员宁愿低估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以便把实收税额中的一部分归为己有。在边远的郡,特别是地处山区、森林或沼泽地的郡,官员们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寻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隐藏起来,以回避征役的官员和收税人。同样,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盗侵扰某郡,那里的行政官员就会撤退,或是不能正常进行日常工作。公元140年以前不久北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那一年北方诸郡实际登记的人口数字明显低于公元2年相应的数字。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统计数字不可以作为完整的人口统计与土地调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为上报的官员实际看到的人口数和土地数;这些统计数字本身并不说明帝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别和农业活动的不同的集约化的程度。所提供的总数字见表13。[49]

表13 登记的人口和土地

② 用以丈量土地的单位为顷(等于100亩),从公元前155年起顷相当于11. 39英亩(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除之享有特权的人,所有23岁至56岁的壮丁每年都必须为国家服役一个月,郡、县和更低一级政府的官员管理着用这种方法组成的一伙人劳动。这批人用双手、牛车或船只运送诸如谷物和麻布等大宗商品;他们修筑宫室和衙门;他们开矿或运送国营工业生产的盐和铁;他们还修建道路、桥梁和水道。

征用的劳工开挖了一条意欲联结长安和黄河的水渠,以代替水流滞缓的渭河(公元前129—前128年);他们挖掘的别的沟渠是为了改进灌溉系统,以使京畿地区更能自给。征用的人修整黄河的堤坝,如在公元前109年以前的几年和公元前29年就进行了这种工程。公元前109年的一次,皇帝亲自过问这项工作, [11]《汉书》卷十九上,及沙畹《〈史记</a>〉译注》(巴黎,1895—1905;巴黎,1969年再版) [12]《汉书》卷十九上, [17]关于郡及地方政府的详细论述,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 [18]见本书 [19]《汉书》卷二八上、下和《后汉书》志 [22]《汉书》卷十九上, [28]《汉书》卷十九上, [30]关于侯最初的设置和授予,见《汉书》卷一, [34]关于设置乡及更低一级的单位和指定专人任职的情况,见《汉书》卷一上, [36]关于征募人员服役的情况,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 [46]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47]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 [49]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 [52]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 [55]见本书 [56]关于使用征用的劳工建筑或修水利的情况,见《汉书》卷六, [58]关于迁移,例如见《汉书》卷四三, [59]如王符(约公元90—165年)、崔寔</a>(约生于公元110年)和仲长统</a>(约生于公元180年),他们的情况见白乐日:《汉末的政治哲学和社会危机》,载芮沃寿、芮玛丽编:《中国文明和官僚:一个主题思想的变异形式》(纽黑文和伦敦,1964), [60]关于控制市场,见本书 [61]见本书第2章《存亡攸关的问题》;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9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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