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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交互规定_德国观念论与当前哲学的困境

作者:海德格尔 字数:15178 更新:2025-01-10 13:55:11

1.理论的知识学的指导原则中的冲突(B部分)

费希特提出的包含了理论的知识学之主题的那个命题是:“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受到非我规定的。”自我是进行表象者。(比较第三个原理中包含的另一个命题:“自我将非我设置为受到自我规定的。”)

(比较第四节的布局:从一般之物到特殊之物[A-E]!——这种方法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在每次所达到的综合中,在中途一切都被正确地[统一起来了],但恰恰在结尾之处却都是成问题的!比较卷1,第143页!这样一来,通过所产生的种种矛盾以及对这些矛盾的种种综合,冲突只是被往后推了。再一次提到真正的和最高的任务:“正如自我能直接对非我起作用,或者非我能直接对自我起作用一样,双方也应相互完全地被对立设置起来。”(卷1,第143页)两种基本立场——笛卡尔:思维之物(res cogitans)——广延之物(res extensa)。在存在论-形而上学上是偶然的;只是在这种教条论(Dogmatik)的基础上有了一种体系的演绎法(Deduktionismus)罢了!——双方没有统一起来的任何可能!这意味着什么?在存在论上尚未澄清,漠不关心;在方法上</a>也是如此!)

任务在于澄清表象,亦即将表象的本质中的冲突加以展开,亦即将包含在前面提出的那个命题中的种种对立加以展开。分析这个命题,就意味着:将包含在它之中的种种对立加以突出(反题)。

自我——非我(前者受后者规定);自我不是进行规定者,它毋宁应当受规定。因而:(1)“非我规定了自我”——这个自我只有在进行自身设置活动时才是自我;只有当它在绝对的意义上是活动的情况下,它才是自我,而且如此这般地可以受到……的规定;由此,在正题中同时也作为自己——通过……;(2)通过绝对活动(absolute T?tigkeit),“自我规定了其自身”。

完全一般性地说:第一个命题说的是“自我是受动的”;第二个命题说的是“自我是主动的”。(这里的活动与受动是在一般意义上讲的,而不是从知识学出发被规定的。)一个加以肯定的,乃是另一个加以否定的。因而它否弃了其自身;但如果说意识的同一性应当保存下来的话,那么受动命题就不可以自我否弃。(这恰恰是一些决定性的思索!)然而,现在意识的同一性已然被设置了(第一个原理,等等)。另一方面,它应当加以否弃的那个命题在意识中也已经现成存在了。因而问题的化解也只在意识中现成存在,只要这种意识刚好也现成存在。(自我必须相应地被规定!)

依据第三个原理,根本是通过设置为可分之物的活动(Teilbar-Setzen)来化解问题的。这就意味着:非我部分地(zum Teil)规定了自我,而自我也部分地规定了其自身;一部分是活动,一部分是受动。但是:双方应当被当作一体,而不是被当作某种无关联的并列。自我被规定:在它当中实在性被否弃了,亦即在它当中否定性被设置下来了。但在它当中被否弃的那种实在性却在非我中被设置下来了。一般而言:在自我被规定的情况下,它才将自身设置为进行规定的。在它规定自身的情况下,它才设置自身为被规定的(bestimmt-werdend)。规定活动是交互规定。(一方与另一方交换,反之亦然;到那边去[hinüber]——到这边来[herüber],但这两个步骤是一同发生的。另一方在进行规定,但是此时这一方却将自身规定为与另一方对立的。——“自我只能将自身设置为,它是受非我规定的……同时它也将自身设置为进行规定的;因为在非我之中进行界定者就是它自己的产物……”卷1,第218页。)

如果说表象的本质、它的可能性,处在这个交互规定的方向上,那么归属于观念,也归属于自我的就有:交换。(比较上面提到的“循环”,如今成了交换,但在此却是“限制”。比较黑格尔的“变易”[Werden]。)或者说,Determinatio(规定)如今本身已经成了一种更受规定之物(bestimmtere),虽然依旧是个难题。

当然,“主要的困难”(卷1,第131页)还存在(障碍-澄清),“绝没有显著地”(卷1,第131页)得到解决,但却显著地赢获了方法。但说到解决,还有许多要提的:交互规定(综合所要先行具备的必要特征),化解了表象中的冲突。而这个概念本身必然“受到某个特别的附加条件”(卷1,第131页)的限制。(恰恰是基本的综合:自我削减、有限性、想象力、时间性。)

在理论的知识学的指导原则中包含的两个命题:(1)非我受自我规定。(2)自我规定其自身。

2.“非我规定自我”这一命题蕴含的诸种对立(C部分)

被对立设置的命题中的第一个。比较第四节C,标题:“通过被对立设置的命题中的第一个所包含的诸种对立的交互规定而进行综合。”(卷1,第131页)它所包含的诸对立有:(1)非我应当规定自我,亦即否弃自我之实在性的一个部分;这就是说,它必须在自身中包含自我应当否弃的那个部分。非我在其自身之中具有实在性。(2)但一切实在性都被设置在自我之中;非我对立于自我而被设置。一切非我都是否定。非我在本身中没有任何实在性。(“非我在其自身之中具有实在性”和“非我在自己中没有任何实在性”这两个命题相互否弃。第一个命题否弃了其自身。但同时也否弃了意识中含有的一切!恰恰有鉴于此——那个“是”及其存在——才首先产生了同一性。)

但是,现在第一个命题成了理论科学的一个首要命题,这门科学在第三个原理中,这个命题在第一个原理中都是:意识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必须被保持,尽管冲突也必须被解决。

但难道我们不是已经通过交互规定概念解决了冲突吗?可惜交互规定概念只说出了:在自我中成为否定性的东西,在非我中就是实在性,反之亦然。首先存在的实在性以及据说要被称作否定性的东西,首先完全被放任不管了。(在被揭示的这种对于诸种规定性和范畴的漠然中表现出对它们的强制,表现来自外部的根源,而只有这时才会出现对这种企图的、在辩证法上精准-切割的拒绝行为。[113])关于交互的次序(比较卷1,第141页),还没有进行任何规定,次序也根本不能从交互规定这个单纯形式上的概念中得出。自我是实在性,而非我也是实在性。实在性概念本身是双义的。为了拯救意识的统一性,这种双义现象就必须被消除。

自我是一切实在性的源头(Quelle)(比较第一个原理和实在性范畴);自我-存在=自我-设置活动,活动。一切实在性都是活动着的。一切活动之物都是实在性。(?ν?ργεια[现实性,实现]——ens actu [“现实之物”]。)

这里应将活动概念当作纯粹的:(1)没有任何时间条件,(2)没有与客体发生任何关系。活动的“与……相关”应该被避免。虽然想象力总是维持着这种“与……相关”,但并不注重它。(纯粹的作为[Tun]——不是从过程看,不是从结果看。)

活动的反面是受动(Leiden);这里也是如此:(1)不是对痛苦的感觉,(2)不是时间条件,(3)没有任何肇因(verursachende)活动(纯粹的忍受……)。活动的反面,而且是量上的否定和受动:一般感受。“自我存在”中,没有直接被自身设置活动(Sichselbstsetzen)规定的一切,就是受动。(自我所不是者,仅仅存在于交互中,因为自我将行为与受动相交换。受动:某种听任。)

现在,自我的绝对实在性必须被保持住。倘若自我处在受动状态中,亦即活动受到了限制,那么同等程度的活动(实在性)就被转让给了非我。

如今,冲突得到了解决:非我本身没有任何实在性,但只要自我在受动,它就具有这种实在性,因为这样的话它就经转让有了活动。只有在进行感受的条件下,非我才具有实在性。(不行动=让其他事物起作用,忍受。受动:作为经转让而负有实在性的状态。非我——感受者。——问题:实在性应当向着何处被设置?)

随着矛盾如此这般地被否弃,就有某种新的因素被揭示出来了:如今不再是简单的、不确定的意义上的那种交互规定了,更替和混淆不再是无关紧要的了。交互规定如今作为效用(因果性)产生出来。(在自我中应当[114]有否定和受动,在非我中应当有实在性被设置下来。比较卷1,第145页。)

活动被归于其上,因而也不是受动的那种事物叫作:原-事(Ur-sache)[115],原-实在性(Ur-realit?t)。受动被归于其上,因而也不是活动的那种事物叫作:受作用者,没有任何原-实在性。双方结合起来就是:“作用”(Wirkung)。(人们永远不应当将受作用者称作作用。)

3.“自我规定其自身”这一命题蕴含的诸种对立(D部分)

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受规定的——规定了其自身。(a)自我规定了自己。它是进行规定者,它活动着。(b)自我规定了自己。它是受着-规定的(Bestimmt-werdende)、受规定者、受动着(leidend)。因而自我是同一个既活动着、又受动着的行动。只有如此这般才能化解下面这一点:它通过活动来规定它的受动,反之亦然。

一种受动如何能被设置在自我之中?根本不是外来的。受动和活动为一。受动只是分量小一号的活动。

我思(Ich denke):(1)作为活动的表达:我行动(ich handle);(2)作为限制、受动的表达。所有其他种类的存在都被排除掉了。(自我通过活动来规定它的受动,反之亦然。)对自我的任何一种可能的述谓——“自我是……”——都是一种限制。通过这种述谓,自我被纳入某个划好了界的范围内。比如:存在、实在性——整体的;如果说思(Denken)应当成为可能,那么自我就必须被限制;它行动,它削减了其自身。倘若这里的自我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去行动的话,它就不可能成为自我,反之亦然。因而在思中有着:限制(受动)和活动,被联系到对象之上。

自我:(1)在进行规定,只要它将自身设置到作为实在性之绝对总体性的绝对自发性(absoluten Spontaneit?)中去;(2)受规定了,被设置到某个特定的范围中去了,只要从设置活动的绝对自发性那里抽离开来看。

作为包含了一切实在性之整个四周(Umkreis)者:实体(Substanz)。作为被设置在某个并非绝对确定的范围内者:偶然的。它在自我中是一种偶性(Akzidens)。

只有通过在绝对的四周内设置出一些可能的范围来的活动,自我才能成为实体;只有如此,才会有诸种实在性、行动方式、存在种类(Arten zu sein)。反之:如果没有实体,便没有任何偶性。

实体:将总体来看的一切交互现象都考虑到了。偶性:被规定者,它与另一个交换者进行交换。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实体并非存在者层面上的任何位于底层者(Zugrundeliegendes)、持留者、存在者(康德),“不是任何被固定者……,而是一种单纯的交互现象”(卷1,第204页);(然而这样规定是不够的!)

在实体中,除了诸偶性外,就不包含任何进一步的东西了。依据对它——实体——的某种完备的分析,除了诸偶性之外,再也没有任何别的东西了。无法设想一种“持存的基质(Substrat)”“可能的负载者”(卷1,第204页)。每一种偶性,亦即自我的每一种举止,都是“它自己的,以及被对立设置的那种偶性的负载者”(卷1,第204页)。自我的总体性在于“某种关系(Verh?ltnisses)的完备性”(卷1,第204页)。

作为效用(因果性)和作为实体性的交互规定(Wechselbestimmung)。两种交互规定。实体-偶性-关系乃是从交互现象出发的,然而每一个因素都是整体。——康德的范畴表。这个范畴表的人为之处(Das Künstliche),以及费希特联系这个范畴表所做的事情的人为之处。仍然如此!质: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关系:依存性与自存性(实体与偶性[substantia et idens]),原因性与从属性(原因与结果),协同性(行动者与受动者的交互作用)[116]。

因而就有两种综合。它们澄清了什么?什么都没澄清,如果它们被分离开来看的话;这就是说,对立依然存在,甚至恰恰因为它们而更尖锐化了;它变得更深远了,两端相互被推离开了(比较D部分结尾处的阐明;卷1,第144页)。

在我们追踪最后一个步骤——对最广泛地相互挤压的两端的那种主要的综合——之前,(重新)起主导作用的那项任务应该(再次)被规定,而且这就使得我们现在就可以展望任务的解决了,这种解决只有在实践哲学中才应该和能够被给出。

这就表明:对立论题的解决具有交互规定的普遍特征;两个种类:因果性和实体性。即便在这里,也明显可以发现与康德范畴表的一种部分而言相当表面化的关联,但事实上,有一点是首要的[117],即诸种范畴规定被运用到自我与非我的关系上,这些规定从其整个的根源来看,产生于诸种事物的领域中,并保持适应于这个领域。虽然费希特通过“交互”这一特征(交互性关系),看起来好像赋予这些关系以巨大的广度和运动性;可是在康德那里的关系范畴中,交互规定也被塑造为第三组范畴。比较一下质的范畴:限制性,否定性,断定性(Position)。同样不容混淆的是,费希特在叙述交互规定的这两种形式时,他的做法并非前后一致和显而易见的,而这一点在这里却并不重要。

更重要的和关键性的是另外一点,而且是双重的:(1)实体性关系的优势地位,(2)来自于同一种存在论上的根源的那种否定性所具有的特色(“真正的和最高的任务”)。

(1)对于自我之自我性的特色起着核心作用的,是实体理念,这一点不再令人惊奇,因为我们明确指出过,主体概念最初完全没有被关联到自我性的存在(das ichliche Sein)上去,只是出于一切完全特定的动机,才开始扮演这种特殊的角色。此外,“置于基础之处”这一基本含义却总是保留下来了——即便变得很苍白,而且被认为无需进一步追问了;这样一来,恰恰自我成了绝对的可奠基性的领域。(尽管置于基础之处的做法并非某种核心和负载者具有的那种物性的现成存在,而正好是如其本然的交换的保持,交互现象之完备性的保持与在此意义上的持存。)

在将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关联规定为实体性时,现在主体概念的这个特征就完全显现出来了。但这样一来,这种关系现在就被理解成这种交互规定的关系了,这就意味着:在某个方面是偶性者,其本身可以反过来成为实体。

第一实体(Substanz prim?r):提到一切交互现象时都普遍地被想到=绝对主体,自我,如它被它的那种自我性的、亦即并不相对于另一种事物而言的、亦即绝对的活动所设置的那样。这种并不-相对于什么事物而言的、非-有限的、无限的自我,却受到对它的述谓的限制,而且作为如此这般受限制者,就成了一种有限的自我。这种通过“我表象……”或“我追求……”之类的述谓而进行的限制,总是也受到与非我的关联的规定;这种关联状态是真正在进行限制的因素。

因而可以如此这般来理解这项任务:绝对的自我和相对的自我、无限性和有限性应当被统一起来。“但这样一种统一本身是不可能的。”(卷1,第144页)而且这样一种统一的完全的不可能性最终必定会显现出来;这就是说,下面这种必然性会显现出来,即对立双方中的某一方必定退却。但这只能意味着,面对无限性,有限性败退了。因为有限性本身还是具有主体特征的,这就意味着:有限性必定被否弃,“无限的自我必定只作为一(Eins)、且作为全(Alles)而保持下来”(卷1,第144页)。

在这种“必定”(它在此作为必然之物出现)中,在将有限性扬弃到无限性之中、将非-行动(Nicht-Handlung)撤回到自我的绝对活动(die absolute T?tigkeit)之中的这种要求中,在这种要求中,我们必定可以听出理性的绝对的权力命令:即如其本然的自我性的那种要求。

在这一点上已经反复指出过的是,这不是随便在哪都能看到的,而是费希特特有的。在费希特那里,只有在这个名称之下,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之下,它才显现出来,而他本身并没有穷尽整个作用范围,也根本没有规定主体的本质。一切哲学都是对理性的权力命令的显明(Offenbarmachen)、结合与融合。(哪种权力?如何做?这话的意思必定会自行显现出来。)

哲学家并不发出这种权力命令,他只是指出它:“因为非我不可在任何意义上被与自我统一起来,所以一般而言不应该有任何非我存在。”(卷1,第144页)

但在这个权力命令中,也有关于非我性事物(Nicht-Ichlichen)之本质的一种权力命令:它是不应该存在的。但这样一来它就可以是下面这种事物了,即不-应该-存在者(对于自我而言),它还是必须,而且恰恰必须以某种特定的方式存在。(实体关系。一切非自我性事物都是偶性;它必定在某种特定的意义上含有实在性。——要注意费希特本人在E部分中是如何扬弃这两个种类的,因为它们不够用来理解意向性[Intentionalit?t]和超越性[Transzendenz]。因而费希特恰恰将目光投到了这种基本现象之上。绝非偶然的是,他接下来就触及想象力惊人的能力这个问题了。——主要不是被某事物规定的状态,而是自行去进行规定。在面前存在着什么。材料!)

费希特以某种并非偶然的对比,来阐明绝对自我和相对自我、无限性和有限性、自我和非我之间的关联:光明和黑暗。为了将它们一同呈现出来,我们举个黄昏的例子,黄昏本身总是表现了光明和黑暗的某种同时存在。双方之间的矛盾总是一再被推延,这就是说,这矛盾保留了下来。而要化解这种矛盾,只能如此:光明和黑暗一般而言并不被理解为被对立设置者,而是被视为仅有程度之别。“黑暗只是极小量的光明。——自我与非我之间恰恰就是这种关系。”(卷1,第145页)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第二个因素:处在自我与非我之关联中的那种否定性,如今更明确地作为量上的事物、可以量化的事物而存在了;第三个原理中已经对这一点有所暗示,虽然在那里还完全不易理解,也完全是随意而为。

但是如今的情况是:如果说对立在根本上而言会垮台,那么它并不存在于根本不同类的事物之间。非我不可以与自我不同类,虽然与其有别。这样一来,剩下的就只有下面这一点了:如果没有了任何质上的区别,就只有一种量上的区别了。

恰恰在这里,显得特别清楚的是:鉴于自我与非我的这种关联,那些可以动用的范畴就被用来澄清问题,也在寻找一条出路,这条出路在面临一切不足之处时还能提供某种解决方案。换句话说:这种关联本身没有被追问,并依此来界定某些特定的性状(Charaktere),而是反之,这种关联是在流传下来的、看起来很绝对的一些概念中被界定的;在它力有不逮的地方,权力命令以及该命令的要求就上来帮忙。当然,下面这种想法是极为错误的,即人们可以简单地指责费希特或者其他一些哲学家说,他们没有看到某些特定的整体关联,也没有鉴于这一点在现象学批判中有多么常见,来原初地规定这些整体关联。在此人们没有想到的是,仅仅看到某些事物还是不够的;的确,一般而言,只有当问题(Probleme)存在时,这种“看见”才是可能的,才是有保障的。只有凭借问题之力,某个区域才会对视线开放;反过来看,这个视线已经被规定为与问题同在的,双方是不可分的;这就是说,这里的情形,远比将事情归于某种方法论的公式的做法更丰富,也更本质。

只有考虑到下面这一点,费希特的努力——在对表象内部的冲突进行加工的方向上,也在扬弃该冲突的方向上——才是可以理解的,也才可以充分显露其内容,即他已经,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受到一种本质洞见的引导,尽管这种洞见没有充分被澄清,也没有在整体上被充分[?] 理解:本原行动。由此他才一再努力持留(anzuhalten)演绎的进程和规定那在一般意义上起主导作用的前瞻(Vorblick)。

4.想象力(E部分)

此前的种种沉思导向了两类交互规定:因果性和实体性。在这两类交互规定中,首先表明了一种可能性,即自我同时既进行规定,又被规定了。因为规定与被规定为一(交互关系)。(下面这两个问题得到了回答:到哪里寻找实在性?受动是如何发生在自我之中的?(然而还是不同的!)——结合起来,并同时发生,自我[ego]与存在者[ens]:将它们统一起来的是想象力。比较卷1,第213页起。)

但难道“自我将自身设置为受到非我规定的”这个命题并未因此得到澄清,难道这个命题的统一性并未因此被挽回吗?不,费希特说,矛盾依然存在(比较卷1,第148页)。自我与非我之间的交互关联的这种可能的持存虽然被澄清了,但这样一来就使得这两种关系及其交互特征无法说明和澄清表象中的关键因素了。

这也就是说,还需要什么呢?仅仅是自我在被规定的同时进行规定[118],还不够,还要有:进行规定者应该如此这般对于自我而言,被设置为被规定的了(als bestimmtwerdendes gesetzt sein)。在被规定的状态下,自我应该自行设置;在进行规定的时候,它应该受到如其本然的非我的规定。换句话说:这种交互关系绝不是几个盲目进程之间交替出牌,而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自行-对待的特征(den Charakter hat des Sich-Verhaltens-zu)。[119]因而:这种交互是如何对待如其本然的自我的呢?这种综合必须首先赢获现象(Ph?nomen)。

但费希特依照其方法,是通过这两种交互规定之间的某种对比设置(Gegeneinandersetzen)来寻求解决的。(1)自我-存在(Ich-Sein)作为从自我本身中产生出来的事物,其本身就是独立的活动,是绝对的行动。(2)自我-存在作为有限的、受限制的存在,却也是一种受动,这种受动本身只在与作为(Tun)进行交换时,才是其所是:交换-作为与受动。“独立的活动……受到交互-作为和受动的规定;反之,交互-作为和受动也受到独立的活动的规定。”(卷1,第150页)

自我的这种独立的活动,在其本身就是这种规定了某种交互现象的活动。自我-存在:被关联到交互现象之上的自行-设置活动(Sich-setzen)。自我在交互活动中维持自身。它既非绝对自为的某种自我-实体,亦非在其旁边似乎自为地有那个物存在,而是自我在其自我-存在中仿佛飘荡在自我与非我之间。它并非在两块固定的、事先就已被设置好了的界石之间飘荡,作为自我,它反而恰恰是形成了这种“之间”的事物,恰恰是在它的飘荡活动中让这种“之间”得以存在的事物。

但是,它是在它的种种规定、亦即它的种种对待(Verhaltungen)中形成的,这就使得它在绝对的意义上总是已经将这些规定和对待结合起来了,并留住了它们。

自我不是被相互设置在一起的种种过程的大杂烩,这些过程此起彼伏(活动——受动;不是一个砍掉另一个,而是相互并列和前后相继),而是它在自身中自行推进。它“一直保留着那渐趋消失的偶性,直到它拿那种使该偶性受排挤的因素与该偶性进行了对比为止”(卷1,第204页)。

被对立设置者之间的统一性这个理论知识学的基本问题,现在仿佛突然间得到解决了;先行的种种辩证的讨论都应当致力于此,过渡还是很有力的,尽管照事情本身来看和在历史方面来看并非偶然。

交互现象之中的这种坚持(Durchhalten),亦即自行保持着的交互活动,依照费希特的观点来看,是通过自我之最奇妙的机能而成为可能的(比较卷1,第204页)。它是想象力。由此就进来了某种因素,这种因素此前似乎并未在自我-存在的萌芽之中被预先规定下来,很是异样,但康德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中还是诉诸这个因素,而康德的目的恰恰就是为了阐明费希特同样以自己的方式在竭力尝试的那种东西。只是如今一切都被拧折和填塞到那种逻辑-辩证的……[120]中去了,然而同时也步康德之后尘,借雅可比(Jacobi)之助,瞥见了这种机能。

想象力是在系统展开表象之可能性的演绎工作(Deduktion der M?glichkeit der Vorstellung)的框架下被看待的。它是作为化解性的综合(l?sende Synthesis),即作为对自我之同一性和体系之统一性的挽救,而进来相助的。

这里尤其表现出,费希特和他的时代对待康德的遗产时是多么独立自主,多么随心所欲;借助于它,他们自由地进行建构,为的总还是在此发现某些本质性的东西。看看这些令人惊讶的句子:“这种几乎总是被误解的机能,就是在绵绵不断的诸种对立中结成某种统一性的机能——就是进入那些必定相互否弃的环节中间,并以此将双方保持下来的机能;——它就是使得生命和意识,尤其是作为持续的时间流(Zeitreihe)的意识成为可能的唯一事物。”(卷1,第204页起)——“……只有对于想象力而言,才有时间。”(卷1,第217页)时间流的时间。——在当前的体系中得到证明的是,“我们的意识、我们的生命、我们的那种对我们而言的存在,亦即我们的存在,作为自我,这些事物的可能性乃是奠基于想象力的那种行动(Handlung)的”(卷1,第227页)。

一些令人吃惊的句子,出自对康德的回想;从未在形而上学问题的整体关联下,把握和发展具体的问题,而只是充当了贯彻和维持体系的工具。但是,一切都被如此这般匆匆写就,这一点也许并不仅仅因为费希特放弃了对这种技能进行某种更透彻的分析,因为某种随时都能被补充进来的东西,而是因为在他那里,在一般的体系发端(Systemansatzes überhaupt)的基础上,核心问题缺失了,只有从这个核心问题出发,解释才是可行的。(看来想象力在德国观念论中具有核心的意义。的确,它被加上了更重的担子,却没有相应地对它进行更原初的奠基,亦即在形而上学问题的整体关联下为它奠基。这种总体关联在康德那里当然是有的,然而是隐匿的,是德国观念论的那种方式无从看到、也无从把握的。——最近,在对观念论的描绘中,多次被人们指出,被认为是某种不同寻常的东西,但那只是在人们从新康德主义的阐释的视角出发来看待康德的时候发生的事情,那时批判的关键问题并未被理解。)

这并非根本的区别,仿佛和费希特、谢林的那些更有天赋的做法比起来,康德是个更顽固的劳动者和手工业者似的,事实是:康德哲学的根本性与重量,其重心在于一种更原初的、因而本身也更从容的提问方式。

知识学的理论部分的直截了当的结果就是:表象的可能性回溯到了想象力。当然,依据前面所说的一切,这并不是最终的和真正的结果,因为一般的理论知识学无法给出解决办法。这里表现出:“在我们的科学的实践部分中,那种技能被归结到某种更高的机能上去了。”(卷1,第218页)

我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恰恰是想象力开始构成对冲突的综合,也就是说,在什么意义上,它是构成了那种“之间”的、真正的交互现象?

我们尝试在对理论知识学的某种最终的描述中回答这些问题。在这里,基本问题又一次出现了。(新的发端,然而却更接近核心问题了:阻断[Ansto?]。)指导原则:自我设置了其本身为受到非我规定的。任务:澄清自我的那种自身在进行规定的被规定状态(des sich bestimmenden Bestimmtwerdens),澄清作为自我性事物(ichliches)的交互-作为和受动。绝对活动与交互-作为之间的关系,这种绝对活动是交互活动。

请注意:这样一来,对体系以及体系演绎的建构与描述,恰恰唤起了这样一种印象,即似乎一直在产生新的内容,这根本不符合事实;事情毋宁是,总是用不同的措辞在表达同一个问题;五花八门的术语,总是在说同一个意思。因而现在费希特在第四段的结尾就这样说道:“主要的区别就在总括与融合之中;在那之后,我们将最深刻地探究那个已经提出的命题的精神,那时我们再思考将这双方统一起来的可能性。”(卷1,第212页)(说明一下:“总括”[Zusammenfassen]是从自我出发得到的统一:我进行表象,将自己关联到某事物之上。“融合”[Zusammentreffen]是从事物出发得到的统一:与某个自我一同现成存在着。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都在表象中出现了。这两种共同[Zusammen]因其本质而共属一体。)

这里我们对任务看得更清了,此时我们便可这样来表述:在表象的问题上,关键在于一种总括与一种融合进行合并(Zusammennehmens)的可能性。——两种综合的综合;两种交互规定的综合。

问题在于:作为总括与融合的两种“共同”之间的“共同”。然而这个综合的问题绝非均衡的,在双方分配了同样分量的。因为双方之间的“共同”在根本上还是从自我出发而得到的一种共同,亦即一种总括(Zusammenfassen)。换句话说:进行总括者,其自身就是进行融合的某一方。它应当在无损于另一方——那个事物——之独立性的情况下,处于优势地位,而且在这种优先地位中,并且恰恰通过这种地位,让非我成其所是,将非我所特有的实在性赋予和分配给它。

另一方面,如果说表象活动的本质恰恰应当留待澄清,那么就要重视那种阻断(Ansto?),也就是说,在表象活动中,进行表象的自我恰恰被划界了,而且划界是在对自我之活动进行某种阻断这个条件下发生的。对于这个条件的可能性,应当从自我出发进行澄清。

它必须以何种方式成为进行总括者,由此才会在一般意义上产生某种阻断,由此才会产生界限?应当被划界者,在这方面恰恰必须不仅仅是在界限面前,并通过该界限而存在者。但这里的关键却不是任意的一种界限,而是自我的那条本质性的、绝对意义上的、由非我划定的界限。面对这样的界限,一般来说,自我是更多的,亦即是可-划界的(begrenz-bar),而不像看起来那样仅仅是未经-划界的(unbe-grenzt)、未定的(unbestimmt),即走向“无限之中”的(卷1,第213页)。

由此,依照总括的本性来看,它必须在划界之后,才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如此,非我才能对于某个自行-划界者(Sich-Begrenzendes)表明自身,亦即被前-置(vor-gestellt)[121]。只有当总括在自身就成为交互现象——交互-作为与受动——时,它才能如此这般地进行总括,使得如其本然的进行融合者被总括起来,亦即使得那与自我发生融合者表明自身是这般的,即作为融合的一方被融合-起来了,作为进行阻断者现成存在了。

划界成为可能=在被规定的状态(Bestimmtwerden)下成为无限可规定者:在有限中的无限存在(Unendlichsein in der Endlichkeit),亦即在双方之间进行的持久的交互活动,一种交互-存在,这种交互-存在在无限和有限之间的这种冲突中,作为自身以交互方式进行着限定的那种交互现象持存着。“自我在自身之中和与自身进行的这种交换就是想象力的机能,因为自我同时以有限和无限的方式设置了自身——这种交互现象似乎存在于与其自身的某种冲突之中,而且由此再生产了(reproduziert)其自身,因为自我要将不可统一者统一起来,如今试图将无限者接纳到有限者的形式之中去,在被击退之后,又将无限者设置在这种形式之外,而在同一个环节中却又试图将它接纳到有限性形式之中去。”(卷1,第215页)

这便是对想象力机能之结构的那种在逻辑方面已被掏空了的、并以辩证的方式被形式化了的标画,康德曾远远更为尖锐、也更为丰富地,将这种机能看作自发性与接受性、活动与受动的统一。(当然,这里恰恰没有保留这个说法!)

想象力不是某种特定的交互方式,而是如其本然的交互活动,是这种活动本身。它是漂浮(Schwebens)机能,“它自身没有任何固定的立足点”(卷1,第216页)。它漂浮在规定与无规定(Nicht-Bestimmung)的中间、有限者和无限者之间;“只有理性在设置某种固定的东西,这是因为只有它才将想象力固定下来了”(卷1,第216页)。

但费希特仅仅在设置与对立设置、规定性与无规定性(Unbestimmtheit)的框架与视域下看待想象力的交互与漂浮特征。[122]而这个框架恰恰妨碍了他在形而上学的真正问题这一主导思想中,去追问想象力的原初本质;康德也没有做到这一点,虽然是出于另外一些原因。

一种透彻的考察可以表明,纯粹的想象力本身扎根于作为时间性(Zeitlichkeit)的时间之中,而且从那里出发获取其本质。费希特在生产性的想象力中看到的这种交互与漂浮特征,只有从时间出发来看才是可以理解的。

但形而上学问题格局的这整个原初的维度对于康德和费希特而言还是相当隐晦的,因为对主体之存在,以及对如此这般的自我之存在的追问,并未在形而上学基本问题的主导下被明确而极端地提出和树立起来。另一方面,这里至少可以推测,“存在与时间”的这个问题格局就像一道闪电在那里出现了!内在的必然性。

只是对于费希特而言,主导着战场局面的,乃是绝对知识和确定性的理想,与此相关的还有通盘统一起来的设置、对立设置与扬弃(辩证法)的理想。而只有由此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费希特似乎必须诉诸作为拯救性机能的想象力。依据康德,它同时既是自发的,又是接受的,既是活动的,又是受动的,亦即在自身内被对立设置的。

但任务在于,要澄清一般的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对立设置。首先不应忽略的是,这种绝对地被对立设置的事物应当如何被统一起来。但为了把握我们的一般精神中的种种状况,对立的双方都是必要的。自我:我在行动,在表象,在追求着什么;但只有归结为想象力,亦即归结为一种在自身内就存在着对立的机能时,才能把握这些活动。“我们看到,带来毁灭人类知识理论之可能性(die M?glichkeit einer Theorie des menschlichen Wissens)这种危险的那种事态,在这里恰恰成了使得我们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理论的唯一条件。”(卷1,第226页)

这就是说:这种绝对被对立设置者本身就是生产性想象力的可能性条件;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生产性想象力并未化解冲突,它只是这种冲突最集中的形式,它本身就奠基于这种冲突之中。因为这种机能在根本上就是交互现象与对立(从形式上讲),因此它才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接受那种基本的综合,当然也是没有澄清这种综合的。

请注意:但这样一来,已经得到的成果——生产性的想象力、漂浮、交互现象——就彻底化为乌有了,而且还表明,费希特完全不重视这一点,他重视的是别的事情(体系的完满奠基!)。理论知识学不是被其自身驱赶到自身之外,而是被先已存在着的、关于绝对确定性和绝对奠基的理念引出自身之外的,而那种理念本身又是受到下面这一点规定的,即自我被理解为“自我行动着”,被理解为实践的自我。

理论知识学无法澄清表象的可能性,这就是说,两条澄清的道路——观念论与实在论——都是必要的,然而观念论还是保住了优势地位,主导着问题的提出本身及其解决。

问题的解决是观念论的,因此这就表明:表象的本质中成问题的因素乃是那种阻断,亦即对自我“起作用的”非自我性事物的实在性。这种起作用的事物、这种原因的效用,它的实在性,只有从自我出发才能得到澄清。(何谓“从自我出发来澄清”?这种“从……出发”本身必然正好规定了这种澄清的方式、它的意义。)这就是说:作为根据(Grund)的原因(Ursache),乃是作为某种观念根据的实在根据(实在之物的根据在观念之物中——比较卷1,第174页起)。——(基本任务:对自我性的理解。人!)

自我设置了非我,一种受动,一种非-设置活动(Nicht-Setzen)。[123]这样被非设置者(so nicht Gesetzte)乃是实在之物。某种事物“是”被非设置在自我中的(真实地[realiter]),这就是说:自我不是在自身中设置它的。这种非-设置活动,以及它所设置的事物(sein Gesetztes),便在自我的设置活动中是其所是。在设置活动中被设置的一切,在思考活动中被思考的一切,在费希特这里就叫作观念之物(比较卷1,第226页)。

自我就是观念根据,是实在根据的真正根据,而实在根据不是任何别的东西。

这里似乎只是澄清了,当那种阻断存在时,在它存在的情况下,它如何能被挡住。但一种阻断存在着,以及自我是进行表象者,这些现象并未、也不可以被奠基于作为进行表象者的自我本身之中。这样一来,只要指导原则(Leitsatz)在与它的对立面的统一中被推展出来,亦即只要它的对立面本身,因而还有实践的知识学,没有被推展出来,那么这个指导原则就仍然是支离破碎的。

第三章 知识学第三部分。实践科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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