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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_帝制时代的中国

作者:贺凯 字数:8192 更新:2025-01-10 13:05:48

在晚期帝国时代,旧式的世袭贵族终于不再主导政府行政,他们消失在社会中,取其代之的是通过公开的竞争性笔试“科举”——考核儒家经典、历史和文学才能——而选拔出来的士大夫。步步高升的士大夫通常靠的是他们在任时所展现的行政能力。当然,上述概括会随情况而变,特别是在异族统治的地区和时间内,然而即使是他们也会为实现理想的官僚制度而做足表面工作——至少清政权不遗余力地推行了汉人的官僚制度——使“官僚主义时代”不失为960—1850年这段岁月最贴切的标签。

官僚治理的兴起带来了一系列重大的必然结果:统治者变得前所未有地专制,行政结构变得更加集权化,军队专业化并且不再备受尊敬,王朝也更加稳定持久。

专制主义

在中国历史初期,天命说就被广泛接纳,这使中国统治者永远都是理论上的专制君主。在漫长的周朝,理论上属于周王的权力在现实中却被地方诸侯的权威和军事实力所削弱。早期帝国时代的皇权也被强势的皇亲国戚、半自治的门阀世系以及如脱缰野马般的军阀所限。的确,有一些皇帝依靠强大的个性强化了皇权,最典型的莫过于汉武帝和唐太宗</a>。但皇帝身边常常围绕着生活方式、威望与其差别不大的人或需要谨小慎微地对待的同伴甚至是对手,这也是当时所施行的治理制度使然。弑君、宫廷政变和篡位司空见惯。

晚期帝国时代皇帝的境遇则大不相同,特别是在宋朝、明朝这样的汉人王朝中。由于政府结构的巨大转变,加之对皇帝高度的孤立和强化,他不再是一群强人中的首席(primus inter pares)。契丹、女真、蒙古和早期满人统治者都是不同程度上的部落领袖,他们依赖于拥有独立实权因而不可小觑的部落或宗族首领的支持。但宋朝和明朝的汉人皇帝,以及清朝的大多数皇帝都是彻头彻尾的独裁者,与旁人有着不可逾越的社会鸿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或是在普遍的实践中,他们的权威都不容挑战。

这一转变的最明显标志是逐渐衍生出的严格的面圣礼仪制度,即觐见朝仪制度。唐朝时期,宰相通常会与皇帝同坐共商国是;但到了宋朝,文武百官则需有序地列在皇帝面前;而到了明朝,皇帝在高台上俯视群臣,官员则需下跪。明朝的皇帝还沿袭了一个野蛮的蒙古传统,会公然鞭笞冒犯龙威的朝臣——刑罚十分野蛮,受刑者无论官阶和声望如何,都需要赤裸下半身躺在朝堂之上,被手持木板的宦官鞭打,而文武百官则都要侧立在一旁观看行刑。明朝皇帝还任命了一批皇帝侍卫,这群极权的秘密警察式团体几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任意监视、缉捕、监禁、折磨官员或任何触犯他们的人。明太祖</a>一朝气氛极为肃杀,根据时人的证词,那时的朝官每早出门上朝前都与家人永别,而晚上回家后则与家人庆祝又多活了一天。

早期帝国时代在中国社会中根深蒂固的世袭贵族在晚期帝国时代消亡,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新的专制主义的出现。在晚期的这几个朝代中,军事部署的形式剥夺了军队将领的实权基础,于是他们不再对皇位形成任何威胁。在过去,皇家的亲眷、姻亲都可以被任命为最高级别的文官武将,但现在却被自动排除在任何政府要职之外,通常还会被遣送至距离都城有一定距离的地方。通过提高依赖于皇帝喜好而被擢升、左迁或卸任的非世袭官员在整个官场中所占的比例,皇帝规避了任何威胁皇位的新割据势力的崛起。

如此一来,在晚期帝国时代中,面貌一新的文官官僚制度就不再对皇位构成威胁了。与之前相比,它还提高了晚期朝代的效率并延长了其寿命。但我们也不该认为它是暴君的工具。这时期的官僚制度由一群有组织的多层级文人构成,他们作为知识分子的声望并不完全来源于皇家赋予他们的地位。在日常工作中,文官基本上是一个自主、自制的群体,皇帝充分依赖他们,正如他们也全然仰仗皇帝一样。尽管皇帝本人可以随意颁布政策,但他还是要依靠大多数官僚来落实政策。古代中国的文官拥有固执地抗拒不合理改革的传统,就像其余地方的官僚体系一样。另外,为了应对暴政,中国的官僚通常会勇敢地群集示威,甚至乐于在廷前牺牲。因此,从长期来看,皇帝只有通过与官员合作或者至少与他们没有隔阂才能成长。

从某些角度来看,宋朝通常被视作中国历史的顶点:它拥有一个好的政府,理论上的专制君主充分倚仗与总体素质极高的士大夫的精诚合作。而与此相反,明朝则有数位异常残暴、压迫下属的皇帝,又有一些特例的遁世绝俗的皇帝;但同时,明朝部分官员强大、淡定且睿达,正是他们保证了明政府的正常运行。明朝时期涌现了一些古往今来最著名的谏官,其中的佼佼者或许就是海瑞</a>(1514—1587)。在世宗(年号嘉靖,1521—1566年在位)的一次庆典上,海瑞在宫门向皇帝上呈了一本控诉他罪过的奏疏。世宗大怒,命令不能放过海瑞。“陛下,此人一向不知畏惧,”在一旁的宦官向世宗调停道,“他买了一副棺材,和家人诀别,已经在宫门候着呢!”闻得此言,世宗收回成命并宽恕了冒失的海瑞。

在所有非汉族统治者中,只有满人努力与汉人士大夫阶层交好。在这一点上,康熙</a>大帝显得尤为包容。尽管不少名士都拒绝了出仕的邀请,但从整体而言,康熙在吸引汉族文人进入清廷为官这一点上做得很成功。到了康熙一朝晚期,汉族士大夫争相入仕,就像明朝时期一样。总体而言,清朝皇帝比明朝皇帝睿智且理智得多,汉族官员并不会像明朝时一样频繁遭受公开的惩戒。但没有人忘记真正的权力所在,大多数的清朝官员也都是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组织结构

在后期的这几个朝代中,行政组织中最大的变革是皇权的集权化。这种变化通过中央政府的结构转换,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调节来实现。

在中央层面,传统的三权分立形式得以延续,直到14世纪,后继的朝代基本上沿袭了唐朝官制中高级官员的大多数头衔:囊括所有军职官员的军政机构、独立运营的御史台、包括了三省六部(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a>省,以及尚书省下属的六部)的政事堂。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逐渐都合并于一个机构之下是这个时期的总体趋势。

宋朝开启了职能合并,这能够让人联想到秦朝和汉朝早期权倾一时的丞相。 较之宋朝,明清两朝科举考试的竞争激烈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每次乡试的举人数量从明朝初年的1200人涨到了清朝时期的1800人,明、清进士人数平均分别为每次288和238人。换言之,平均每年会有89—100名进士,这与宋朝平均每年200名的数目形成了巨大反差。只有不到10%的秀才能成为举人,而10%多一些的举人能成为进士。

宋朝科举制并不按地理区域来分配名额,被批评为没有汉唐时期的推举制有代表性。元朝在1315年恢复科举制时,对每一省有资格参加会试的名额都加以限制,由此区域间的平衡得以恢复。明清两朝继续推行科举制中的代表性原则,在每一次会试中都对各省的举人数目进行限制。即使如此,在明朝初年,南方人,特别是江南的考生仍在会试中表现得极为出类拔萃。1397年,中榜的进士清一色为南方人。作为北方人的明太祖勃然大怒,以徇私舞弊之罪将主考处死,废除了所有新科进士,并开出了一个清一色为北方人的中榜名单。之后,考官更加谨慎,但客观的评分标准还是使北方人落于下风。于是在15世纪20年代,严格的客观评分标准被地区配额制替代。南方省份的生员只允许在每次会试中占据55%的进士名额,10%的名额留给西部的生员(主要是四川人),35%留给北方人。清朝的配额制进一步规定了每一省的固定进士名额。明清的这种配额制也基本反映了人口分布规律。

可想而知,在非汉族朝代统治下,种族问题自然会影响科举制。元朝为以下四类生员分配了相等的名额: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汉人(即女真金代治下的百姓,包括了女真人、契丹人和汉人)和南人(约占元朝中国人口总数的75%)。清朝的科举没有那么大的歧视性,乡试和会试中未设有与种族挂钩的定额。如果愿意,汉化了的满人可以与汉人直接竞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表现甚佳。但仍有一套内容相对容易的独立会试,专门为满人、蒙古人和在早期就进入满族军事编制的,也就是入旗的汉人所设。这种考试颁布的头衔数额很少,汉人士大夫通常都发自内心地对这类中榜者鄙夷不屑。

另一些因素也削弱了明朝末年,特别是清朝时期举人、进士的知识素养。首先,自元朝起,自由思想就被严格禁止了,生员只能引用程朱理学认同的经学阐释,对经学离经叛道的解读被视作异端邪说。除此之外,自明朝中期起,科举考试中的文章开始遵循一个标准化的书写格式——一个八段式的文体,习称“八股文”。格式(比起内容,格式是一个更客观的评判标准)逐渐成为重要的考核依据,直到清朝中期之前,全国的科举考生对文章格式的投入要远大于对内容的关注。关于如何撰写八股文的手册也应运而生。到了19世纪,考试题目的范围已然可以预测,以至大量的答案书被印制出来,供生员们背诵记忆。清代中晚朝,在殿试等不需誉录的考试中,考生的成绩基于本人书法的优劣来评判,而非知识性内涵,甚至也非书写格式。

除了在官吏选拔程序上的差异,宋、明、清三朝基本上沿袭了唐朝时期标准化的人事制度。中低品阶的官职任期基本上都是三年,但明朝时期偶有例外:若胜任则可连任两次,任意职位的任期最长都是九年。在需要续任的时候,上级或巡查的督查官员的绩效考核通常成为评判的依据,唐朝式的续任考核办法逐渐在宋朝时期被弃用,按资排辈逐渐被绩效考核替代,成为影响官员晋升的决定性因素。在宋朝的头一百年间,政府尝试实施一套所谓荫补和制举的新制度,要求高阶官员定时定量地推举有能力的中阶官员。一旦有职位空缺,政府依照推举档案的优劣和推举数目的多少来选拔被推选人,并依据他们的表现优劣来奖惩推选人。11世纪之后,宋朝不再将荫补作为一种常规制度实施,但之后的朝代常常依赖此举来任命要职。

在早期朝代时有发生的扰乱朝纲之举,在晚期帝国时代被成功地抑制。皇亲国戚的叛乱大幅减少,宋、明、清政府一方面资助皇室贵胄,另一方面只赋予他们极小的政治权利,只在朝代初期偶有例外。外戚和妃嫔被法律或至少是明令拒之于要职之外。与此相反,元朝政府则充斥着王侯叛乱以及位高权重的蒙古王侯和皇后发动的清洗和刺杀。宋、元、清三朝在抑制宦官专权上十分有效,宋朝明显得益于皇帝与文官之间的紧密、互敬的关系,以至于野心勃勃的宦官无法借机主导皇帝;元朝和清朝显然得益于统治集团的民族团结。尽管明朝明令禁止宦官干政,但还是遭受了像汉唐时期一样的阉祸。禁止宦官干政的法令之所以被忽视,显然是因为在明朝的官制下,皇帝与官员之间有着巨大的社会鸿沟。皇帝被孤立起来,若要与人进行非正式的讨论或是建立宽松的关系,除宦官之外别无选择,他们不得不将责任和荣誉交由这些可信的朋友和亲信。没有任何一朝能够彻底根除朝廷中的党派纷争。

清朝时,文官的声望和士气总体而言下降了。宋、明时期,士大夫拥有至高无上的威望,是社会的天生领袖,而在清朝,他们却无法摆脱与满族统治者合作的污名,尽管后者已经汉化了。比起之前的非汉族政权,汉人在清朝当官已然更顺利、更普遍,但清朝官员不再备受尊崇,因为文学素养远逊于汉人的满人,甚至是蒙古人都能够轻松地入朝为官,并扶摇直上。总体而言,每个中央政府中的高阶汉人官员都需与一位满族官员搭班。由于大规模的贡生的存在,加之在17、19世纪政府两次允许人们通过捐纳来获得贡生、监生之位,甚至出售要职以增加政府收入,因而官员的声望和地位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官员的声望和士气大不如从前的原因根植于明朝微薄的俸禄和持续增长的为官成本。清朝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批准了为官员提供特殊津贴,但为官的成本还是以惊人的速度上涨。特别是地方政府,当人口增长后,它们要面对更加复杂的行政责任,需要持续增加副手、书吏以及各类差役,而这些人手的工资都不从政府预算中支出,需要知县自己支付。即使最正直的知县也只能通过不定期的征税来维系。尽管地方传统禁止这种对百姓的压榨,但腐败还是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每一层行政机构都有机会借这种常规化且层层翻倍的腐败进行敛财,官员们无法拒绝这种诱惑。特别是在18世纪的后几十年间,由宠臣和珅</a>引领的整个官场机制的系统化腐败严重败坏了官场纪律和士气。到了19世纪,对于腐败和恶化的无动于衷和事不关己的势头似乎已然无法挽回了。到了19世纪中叶,官场的名望和士气再衰三竭了。

军队

晚期帝国时代的军事发展有数个卓著的特性:首先,在早期朝代中反复扰乱秩序的地方军阀成功地被中央集权化的军队压制,而既往历史表明这一点正是国家统一和稳定的核心要素。其次,军事的专业化程度提高,汉人政权中占主导的士大夫通常都想控制军务,但却不愿意参与其中,而非汉族政权的统治者很自然地想要将占优势的军事大权控制在自己的族裔手中。这样一来,兵役成为一种独立的生活方式,世袭军制成为主流,而传统中国屯田兵的理想逐渐消亡了。再次,由于军职在士大夫的价值体系中并不被崇敬,异族的侵略也使广大民众对士兵有了一种排外的恐慌和愤恨,军职的声望也随之下降了。军事能力即社会领袖的核心能力的传统观点让位,尽管并未全然消失,但在很大程度上被另一种观点取代,即非军事能力和军事能力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事物。在汉唐时期,贵族担任将军和担任县令能够获得同等的荣誉,但在晚期帝国时代,人们的观点日益呈现出另一种趋势,浓缩于一句谚语之中:“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最后,到了晚期帝国时代,火器成为军事武器装备中的标配,虽然中国人在这一领域中很快就被近代早期欧洲人超越。

宋朝的军事编制主要包括从各地招募的正规军,其中最精锐、人数最多的部队驻扎在京师附近,由皇帝直属的将军统领。驻守京师的部队和派遣队以三年为期更替,前往边防要塞戍边,从而使边境将领在部队中无法专用其兵。此外,戍军的数目总是少于京师周边的禁军人数。能力稍差的所征之兵则被派往较小的和平无战事的要塞,散布于全国,由军司统管。在需要的时候,地方要塞会抽调民兵入伍。在11世纪,宋朝军队人数超过了一百万,后来南宋一朝的军队人数也居高不下。维系如此大规模的军队的成本是巨大的,而正规军又常常骄傲自大且目无纲纪。钢制和铁制的兵器是所有士兵的标配,它们在宋代十分普遍,在对抗契丹、女真和蒙古入侵者的猛攻时往往卓有成效。在12世纪,宋朝军队有效地利用了燃烧弹和类似于坦克的铁甲战车来对抗金人骑兵;在13世纪,在抵御蒙古人的守城战争中,宋人运用了各类爆炸射击武器,从石弩机到火箭炮式的竹筒不等。

改革家王安石在11世纪重启了秦汉时期广泛抽调民兵的方法,即保甲法,其初衷之一是加强宋军的防御能力并减少军队开支。保甲法将民户加以编制,以供军事招募。但是保丁并不愿意前往家乡之外的地方驻守,而正规军也千方百计地阻挠保丁加入禁军或戍军之列。因此,王安石变法之中的保甲法付之东流了。

部落组织是契丹、女真人军队制度的特征,但蒙古人却打破了部落组织,创立了一个中央化的等级制度,将军队分为百户所、千户所和万户府,分由蒙古贵族统领。这些军队四散于全国的要塞,主要由沦为农奴的农民在大庄园上的耕作所得来供养。如同宋朝一样,最大也是最可靠的部队集中在大都周边宿卫,其中的精锐力量是一支大型宫廷侍卫亲军,称作“怯薛军”。怯薛军分为四支部队,轮番宿守宫廷。怯薛军主要由蒙古贵族的子弟组成。

元朝军队中最显赫的无疑是蒙古部落成员组成的部队,此外还有一些后备单位,按声望和特权从高到低排序则分别为色目人、北方中国人(包括契丹和女真人)和南方中国人(一大部分是南宋降军)。元朝常规军中的职位都是世袭的,维持部分地方秩序的民兵则从民众中招募,严禁其余民众私藏任何种类的兵器或参与军事训练。在元朝的统治下,钢铁产量从宋时的最高点下滑,军事技术也退化到了使用蒙古人最擅长的弓箭。

汉族政权明朝的开创者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军事编制,吸收了一部分元朝兵制的内容,也继承了一些唐朝府兵制的传统。许多与明太祖一同起兵抗元的从征军后来加入明朝军队,与一些垛集军和一部分归附军,共同组成了明朝百万常规军,并成为世袭军人。明成祖</a>沿袭了传统的模式,在都城附近和北方边境聚集重兵,但谨慎地部署了全国的边防战略。每一处要塞都配以一处屯田,士兵需要轮流在屯田上耕作以维持粮食供给。明太祖自豪地认为他的军队不是民众的负担。基础的要塞单位称作“卫”,每一卫配有五千人的常备力量,卫之下再分为“所”,通常都不与卫同处一地。卫、所的士兵定期被召往京师进行特殊训练。北方的边兵驻扎在长城沿线的关隘,不在北境的士兵则驻守在海防要地或是各军事重镇——他们都由都指挥使统领、由总兵官指挥,定期在各卫所之间调发。在大型战事中,卫、所士兵会被召集到一个特设的军事机构,由设在京师的五军都督府直接委派将领统领,受兵部的命令调遣。都指挥使与总兵之间的权力分化是明朝成功遏阻军阀割据的一个重要因素。

卫所制并没有设想中的那样行之有效。一开始,逃兵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勾补逃兵和死兵却要受限于世袭原则下的官僚机制,于是困难重重且拖泥带水。此外,只有少数卫所能够自给自足,在土地贫瘠却又需要重兵把守的边境地区,这种问题尤为突出。从15世纪中叶开始,中央政府需提供岁币补贴,并且数额逐年增长。即使在这样的资助下,卫所中的常规军队的实力和战斗力也下降了。常规军先是由地方民兵担任,之后又依靠从百姓中征募,到了明朝最后的一百年只能依靠大量募兵。在明朝最后的数十年间,史载在册的军队人数增长到了四百万人,但他们装备简陋、疏于训练、粮食供给不规律、服装不统一,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够算作有作战能力的士兵。

明、清两朝的枪炮发展停滞不前。明朝初期的皇帝还曾促成了一些新式武器的问世,加农炮成为要塞防御中的标准配备。16世纪,中国人仿制了葡萄牙的加农炮和手枪。17世纪,位于澳门的葡萄牙人还为明朝抗清提供枪支弹药。清朝政权延续了明朝汉人仿制、运用西方武器的方法、方式,但也只在静态防御中运用它们。18世纪的清军增加了野战炮兵,在乾隆帝对抗漠西蒙古的战事中成效卓著。尽管如此,此后一百年的皇家军队还是不能得心应手地运用火枪,而与西方武器相比,清军的火枪质量也十分低劣。

清军统治全国的军事编制是基于满族部落成员构成的全能政府组织“旗”(来自他们特色的旗徽)发展起来的。每一旗的男性构成一支军队,最早的四旗逐渐演化为最终的满族八旗,其中有四个主要的正色旗和四个镶色旗。满人还从早期的同盟者和俘虏中组织起了蒙古八旗和汉人八旗。八旗兵在全国范围的要塞内驻兵,类似于卫所制,他们也依赖国家分配的土地自给自足。同前朝的明朝军队一样,世袭的清朝八旗军也在和平年代逐渐腐败退化。到了19世纪初期,清军的军事力量依赖从普通汉人百姓中征募、组织的“绿营兵”。清朝之所以能够度过19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国动乱,一大原因就是“绿营兵”的抵御,特别是由汉人官员招募的“团练”“乡勇”的抵御。这种转变为地方军阀势力的复苏提供了条件,而他们在清朝覆灭后的1912年再次卷土重来。

* * *

[1]清史专家通常用“the six boards”和“the six ministries”来分指清朝时期的六部和之前王朝中的六部。清朝的六部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每一部都由两位官员来统领,一位是满人,另一位是汉人。因此,比起前朝,清朝的六部很可能是以一种议事的形式来运行的。

[2]由于官员职能的连年变化,到了明朝末年,变化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强调这些变化,清史专家习惯用provincial treasurer和provincial judge来指代布政司和按察司;清朝的巡抚(grand coordinators)和总督(suprememanders)通常分别被写作provincial governors和governors-general。无论如何,从明到清这些机构和官职的汉语名称都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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