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能依据某些对人权有不同程度知识的作家的孤立言论来评论 就是那些援引事实为权威以反对第三等级的人,倘若是真诚的,也可以在这些事实中找到他们的行为性则。在美男子菲利普⑥治下,只因有了少数有出息的城市,便足以在三级会议中组成一个下院。
那时以来,封建奴役消失了,农村涌现出了人数众多的新公民。城市倍增,规模扩大。城市的商业和技艺产生了众多的新阶级。达些新阶级中有大量殷实之家,而在这些殷实之家中受过良好教育并致力于公共事务者比比皆是。这两方面的增长远远胜过那些有出息的城市过去在国家中所占的分量,而为什么这种双重增长不曾促使事实这个权威为第三等级创设两个新的议院呢?公正和德政二者共同要求这样做。
对另一种出现在法国的增长,人们倒不敢表现得那样蛮不讲理;我说的是自上届三级会议以来并入法国的新省份⑦。没有一个人敢说,这些新省份不该在1614年的三级会议代表之外拥有自己的代表。既然工场和技艺也同领土一样,提供着新的财富、新的税收、新的人口,那么,当事关堪与领土扩大相媲美的这种增长时,我要问,为什么人们拒绝给予他们超出1614年三级会议的代表席位呢?
可是,对那些只知按照自身利益行事的人,我尽在这里讲道理。要打动他们,只能通过另一种思路。下面我提供一种考虑。今天的贵族仍然保持着哥特时代⑧的言语和举止,这样是否适当?时当十八世纪末,第三等级仍然保持着柱昔被奴役时代那些可怜而卑怯的习俗,又是否适当?倘若第三等级懂得自知自重,其他等级自然也会尊重他们。请大家不要忘记,各等级间旧的关系从两方面来说同时发生了变化;曾沦落到毫无地位的第三等级,依靠其勤奋夺回了一部分过去为强者不公正地夺走的东西。他们不是索回自己的权利,而是同意购买这些权利;人们没有把权利归还他们,而是将权利卖给了他们。但不论通过什么方式,他们毕竟已能拥有这些权利。他们不会不知道,过去他们只不过徒有其名,今天他们已成为国家中活生生的现实;而在这个漫长的变化过程中,贵族已不复是能够不受惩罚地压迫人的极端可怕的封建现实,它不过是一个阴影,但这个阴影却仍徒然试图吓唬全体国民。
第三节 第三等级的第三个即最后一个要求 三级会议投票不依等级,而依人头。
可以设想用三种方法来考虑这个问题:或按第三等级的想法,或根据特权阶级的利益,或遵循正确的原则。就第一种观点而言,我们上面讲过的话已经足够,无需再作任何补充;很明显,对第三等级来说,这个要求是前面两个要求的必然延伸。
特权阶级害怕第三等级具有同等的影响,他们把这种平等宣布为违宪;迄今为止他们始终是两个等级对付一个等级,而他们并未觉得这种不公平的优势有丝毫违宪之处,因此他们这种行径就更加今人惊异。他们痛感需要对一切可能违反其利益的东西保留否决权。二十位著作家已抨击过这种狂妄的要求和为旧条文辩护的论据,我不再重复他们所讲的道理。我只有一点要指明。在法国肯定存在一些流弊;这些流弊只有利于某一种人,得利的绝不是第三等级,受害最甚的倒恰恰是他们。因此我要问,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为从中得利的人保留否决权,那么破除任何流弊是否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一切司法均将软弱无力;一切都须仰赖特权阶级的大慈大悲。这难道就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持的观念吗?
如果我们现在想根据那些用以阐明这个问题的原则来考虑这个问题,即根据构成社会科学的那些原则,而不为任何特殊利益所左右,我们就会看到这个问题又出现了新的一面。不推翻最天经地义的观念,无论是第三等级的要求,还是特权等级的辩护,人们都无法接受。我当然不会指责王国的有出总的城市曾有此意图。它们曾经希望,只要这两种影响至少保持平衡,它们的权利就近在咫尺。它们还宣扬一些上好的真理:在各种利益如此对立的国家里,允许一个等级对其他等级有否决权,可使一切陷于瘫痪,这是亘古不变的;若不依人头投票,肯定会有无视真正多数的危险,而这将是最大的弊病,因为照此办理,法律就根本无效了。这些真理当然是无可辩驳的。但是,问题的症结在于这三个等级,以它们现在的构成,能否汇聚一堂,依人头投票?不能。参照现存的原则,三个等级不能共同投票,既不能依人头,亦不能依等级。不管在他们之间采用何种比例,都不能达到既定目的,即通过一个共同意志,将全体代表团结起来。毫无疑问,我的这个说法需要详加阐述和证明:请允许我把这些说明放在第六章。我并不想使那些温和分子感到不快,他们总怕真理出现的时机不当。必须事先使他们承认,正是由于特权者的过错,形势今天已到了这等地步,该打定主意并大声疾呼伸张真理正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