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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自治政府逐步确立_澳大利亚史

作者:斯科特 字数:3225 更新:2025-01-09 17: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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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菲茨罗伊总督——新南威尔士政府的法案——上议院——几个区域的边界——菲利普港的不满情绪——乔治·格雷被选为墨尔本议会代表——殖民地的自治政府——澳大利亚殖民地的政府法案——维多利亚名字的由来——自治政府的政策——威廉·温特沃斯的新宪法——提议从男爵中选举议员——维多利亚宪法——责任制政府

根据1823年和1828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法案,除了澳大利亚南部、西部和塔斯马尼亚地区,新南威尔士总督及其上议院可以在澳大利亚的其他任何地方制定法律。在澳大利亚南部,乔治·格雷总督执政时,由三位官员和四位被选举人组成的七人议会成立。当时,议会达成共识,人口数达到五万人后,殖民地就要组建更民主的政府体制。从1838年开始,西澳大利亚以同样的程序进行管理,议会成员也包括三名官员和四名非官员。1825年,范迪门斯地从新南威尔士分离出来,组建了相同的议会。虽然议会的成员由总督选出,但他们在殖民地各自为政,而且大都经验丰富、性格坚毅、敢于直言不讳。这项议会制度一直运行得很正常,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发展速度的加快,殖民地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更完善的管理体制。

严格来说,到1855年时,新南威尔士总督是英国政府唯一授权的澳大利亚主政官员。在其他殖民地,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副总督。查尔斯·菲茨罗伊的任命状将他称为“女王陛下在澳大利亚的王权代理,包括西澳大利亚”。查尔斯·菲茨罗伊和威廉·丹尼森是新南威尔士唯一两位得此封号的总督,但这没有获得额外的总督特权。起初,这个称号并没有实际意义,直到联邦制宪法授予总督主政整个澳大利亚联邦的权力。

查尔斯·菲茨罗伊(1796—1858)

威廉·丹尼森(1804—1871)

澳大利亚宪政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阶段是,1842年,《新南威尔士和范迪门斯地政府法案》通过,为当地引入了选举制度。英国议会并没有太过关注这项法案,殖民地大臣爱德华·斯坦利引进该法案时,几乎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意见。该法案带领殖民地进入了一个新纪元</a>,将管理事务的大部分权力交给了人民。该法案规定: 起初,托利党和辉格党质疑的是,殖民地如何在维系英属殖民地的同时实现自治。在殖民地的英国移民没有认可这种自由制度前,作为政府要员的约翰·罗素在实行1832年的改革法案时显得畏首畏尾。1839年,约翰·罗素说如果殖民地政府由公民大会掌控,无法想象英国政府和殖民地政府的命令会变成什么样子。乔治三世统治时期,弗雷德里克·诺斯勋爵可能也说过同样的话。约翰·罗素没有想到的是,如果英国政府和殖民总督不再发布命令,殖民地就不会产生冲突。不断下达命令并不是最佳管理方式。实际情况是,没有那些命令,殖民地反而会更好。然而,自治很快成了必须采取的措施。1850年,约翰·罗素开始在澳大利亚实行自治制度。

达勒姆伯爵(1792—1840)

1850年8月,具有重要意义的《澳大利亚殖民地法案》通过,从此,澳大利亚迎来了一个新时代。该法案的 亨利·帕克斯(1815—1896)在墨尔本议会

各殖民地很快投入到责任制政府的建设中。在威廉·温特沃斯的带领下,新南威尔士很快建立了新的制度。威廉·温特沃斯一生都在为创建自由制政府努力。现在,他的很多政治构想都已经实现。

1842年的法案并没有授予新南威尔士修正宪法的权力。英国上议院起草了一份抗议书,谴责了殖民办公室毫无经验、不负责任地对殖民地的政治体制进行干预的做法。殖民地大臣要求议会起草新宪法递交给英国政府,作为对这份抗议书的回应。因此,1852年6月,澳大利亚的制宪委员会成立,威廉·温特沃斯担任主席。新南威尔士宪法就是以制宪委员会起草的文件为基础的。

制宪委员会与英国宪法遥相呼应,尽量与英国宪法保持一致。威廉·温特沃斯提议在澳大利亚建立世袭制议院。他在一场演讲中慷慨激昂地说:“世界上的其他民族都羡慕这种伟大宪章的体制类型。”制定政府组织法的官员的任务就是将英国的现行制度具体化成明确的条文。但这一体制呈现在许多先例和实践中、记载在教科书中、散落在芜杂的记录里,并不是一份简洁的文件可以概括的。

殖民地成立了两个立法议院。其中,上议院的成员由皇室提名,即由殖民地总督根据一些大臣的意见而定,并终身任命。下议院由选民投票选出,成为选民的条件是必须有一百英镑财产,或每年房租不少于十英镑的租户,或一年食宿消费不少于四十英镑的租客。议会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政府的行政事务由内阁管理,最高行政管理者的头衔为州长或殖民地大臣。

1934年,新南威尔士的上议院进行了改革。直接任命的议院不复存在,新成立的议院由六十名成员组成,其中每年换届三分之一成员。议会成员并不是通过人民选举产生,而是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的全体成员投票选出。议会成员每十二年参加一次选举。1933年5月,新南威尔士以全名公投的方式通过了新制度。

1855年的法案包含了新南威尔士的新宪法,但没有规定责任制政府的明确条款。殖民地的上议院向英国报告了这一情况。新宪法作为英国议会法案得以通过,并随附了几条决议,规定了实施宪法的几条原则。其中一条是,负责行政管理部门的大臣或内阁成员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如果议会表明不再信任他,可以立即罢免其官职。这就是责任制政府的本质。另一条原则表示,新南威尔士议会应该“尽可能向英国议会的两个参议院的结构体制靠拢”。因此,关于政府与选举议院的职责关系,新南威尔士可以借鉴英国议会的做法。新南威尔士州的第一届责任制政府的州长兼殖民大臣是斯图尔特·亚历山大·唐纳德森,他于1856年6月上任。

1853年,殖民地大臣邀请维多利亚州参加各殖民地责任制政府的宪法制订工作。1853年9月,专门委员会充分利用威廉·温特沃斯为首的制宪委员会在新南威尔士做的工作,起草了宪法。宪法起草人是殖民地后来的首席大法官威廉姆·斯塔威。殖民地的新管理体制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旧殖民地遵循的原则并无二致,唯一不同的是,维多利亚上议院由选举产生而不是由提名产生。议院成员每十年选举一次,参与选举的人必须拥有价值五千英镑的财产,或每年至少缴纳五百英镑的收入所得税。选举人必须持有价值一千英镑的自由财产,或每年缴纳至少一百英镑的收入所得税。但大学</a>毕业生、宗教牧师、律师、医生、海军或陆军军官等,可以直接参加选举,没有收入方面的限制。1856年,维多利亚的新宪法正式生效,第一位责任制政府的州长是威廉·海恩斯。

威廉姆·斯塔威(1815—1889)

1853年,南澳大利亚计划实行责任制政府,但直到1857年才开始正式实行。南澳大利亚上议院的现任提名成员可以终身任职,但如果下议院通过议案要求换届,责任制政府有权要求十年后再重新选举上议员。责任制政府的第一任州长是B.T.芬尼斯。1856年,塔斯马尼亚也成立了责任制政府,W.T.N.钱普上校担任州长。西澳大利亚由于一直坚持犯人流放制度,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在制度方面并没有优于其他殖民地。起初,西澳大利亚就建立责任制政府一事向英国政府呈交报告时,殖民部大臣德比伯爵的意见是,殖民地北部“在早期形成了一块独立的殖民地”,因此,最好不要将其交给珀斯的议会政府。早在1830年,提名制上议院已经成立。1870年,除了六名提名议员,上议院又增加了十二名选举议员,增加了议会的人数。虽然殖民地的大部分居民并不赞成向责任制政府过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公众意见逐渐成熟。经过充分讨论,大多数公众认为西澳大利亚应该向其他殖民地看齐,“应该与其他殖民地保持一致”。1889年,西澳大利亚的上议院提出了立宪法案。1890年,英国政府通过了该法案。约翰·弗利斯特担任西澳大利亚的第一任州长,直到1901年进入联邦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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