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我们已太久离开原来的移民主题停留在中国村社制度上,但请读者不要误会,如果对根源背景没有清晰的概念,我们根本无法理解婆罗洲公司制度的形成、性质以及荷印华人移民的最主要现象。无论如何,我们在此详细论述中国村社是为了有助于了解荷印华人的诸多状况。现在有一部分已经清楚,这些问题只要参阅前文就可以了。
那些到我们殖民地的留辫子移民主要来自中国乡村。城镇居民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不过他们对家长式的自治也相当热衷。因为城市是由几个相邻的村庄形成的,在中国城市完整保存了宗族制度,它们分成小区和大区,首领也是一个族长,他的权威并不低于农村的村长。可以设想,他们在城里失去了司法权,因为它完全掌握在官府手中,而官员总是住在城里不住在乡下。
所以,在婆罗洲永久归我们政府统辖时,它的华人居民主要是村民。这些村民沿著祖先的足迹,与乡亲族人联成一体,以族长为中心团结起来,形成一个坚固的堡垒,抵抗官吏与当局的压迫,抵抗四周满怀敌意的邻人。对这些村民来说,村庄一向是他们的保护神。遇到困境时村庄会提供帮助,万一生计不周可以从那儿获得接济,是村庄而非别的外来势力可以保障财产与人身安全。那些移民飘洋过海到婆罗洲立刻著手恢复这种祖祖辈辈相传的制度,这是不足为奇的!
他们不是单枪匹马而是成群结队到婆罗洲的,这个特殊状况促进了他们的联盟。鉴于中国村社与家族生活的密切关系,那些群体基本上由家庭成员或同乡组成。在 上述用具源自中国官府刑堂,显然东万律公司刑堂依样画葫芦。此外,公司厅在其他方面也参照了中国官府的做法。比如在通往大院的正门之下,可以看到两边悬挂著大竹板、皮鞭以及一些红、黑色的状似钟乳石的宽沿帽一所有这些属于中国刑吏装备的组合,正如出现在中国大街上的官僚随从的全副行头,中国刑堂普通的刑具:竹板与皮鞭,就是大官出行时威赫百姓回避的工具。但我们估计对于共和国性质的兰芳公司首领来说,这些工具只是一种象徵意义而已。我在居留婆罗洲期间看到,每当专员到东万律首府,他们总是隆重地使用这些工具为他鸣锣开道。他们还模仿中国官府的做法,在厅的正门前列队持铳,当来访者进出公司总厅时,按照职衔高低鸣铳敬礼。
在告别东万律“厅”的司法议事处与它的大伯公之前,我们必须提醒各位对兰芳公司的两位保护神可能造成的混淆。除大伯公之外,还有一个神像长年累月挂在内厅背面的祭坛上,它就是在中国到处受供鼎鼎有名的战神与财神关帝。有关他的来历,我们已在别处做过详细论述,这里恕不重复。[2]在农历每年的正月、五月和八月十三,由甲太率领公司总部向它的祭坛庄严祭奠,通常是用全羊和全猪。在分别祭祀两位保护神的典礼上,甲太总是荣幸地充当公司总祭司的角色。在上供的日子里,各区各村的首领都尽可能到首府现场参加。如果需要这也是在两位保护神的关注下任命新头人的好机会。[3]
所以,我们从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精神里,从中国人习惯于聚集在某个有影响力和经验丰富的同乡族人周围的倾向中(这种倾向也许与这个民族本身一样古老),追寻到婆罗洲公司制度的本源。各位可能还记得兰芳公司的建立者,也就是 在1822年我们政府的千预破坏了公司政体的纯洁性以后,各区长的任命才由荷印政府准许和认可,并冠之以“甲必丹”头衔。这个政治变更使甲太对人民选举的左右力增大,他在确认甲必丹人选上成为公司方面的当然顾问,同时又做为政府意志的代理人来参与选举。在后来的岁月里,他的势力如此膨胀,以至于低级首领的任命完全操纵在他手中。
战争之后,三发王国的华人公司已成为昨日黄花,只有兰芳共和国因为忠诚于荷兰人得以保持原状。1857年1月4日荷印总督针对兰芳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做了决定性规定,婆罗洲专员于同年4月30日用所谓命令书又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当任甲太刘阿生(1848年通过正常选举产生),被改革后的条令确认为公司首脑,在专员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并有任命区长和村长(甲必丹和老大)的权力,但必须经过区政府领导的确认。所以,至少在理论上,对公司事务中的民意的绝对影响力是致命的打击。此后甲太就成为我们政府在公司的代理人,他首先必须对我们负责,注重政府的方针政策,而不是民众意见。因为甲太代理我们的权力,他很快取得一种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在公司管理中完全排斥其他首领的作用,似乎将这个共和国当成他的私家天下。低级首领只是甲太的臣仆,甲太就像本国的君主,而君主的权力只受到我们政府的限制。
虽然在区长和村长的任命上民意完全被正式地排斥了,但事实上直到该公司解体时,还是保持原先的民主原则,人民的共和精神并不会由于政府的规定而化为乌有。所以,如果刘阿生想保持对自己人民的权威及整个地位,一定不会事先不徵得民众的默许而任命一个区长或村长。1857年冒犯民主特权时所面临的强烈反抗,使他明白该怎样做才适当。从《东印度殖民地政府报告》中,可以读到有关当年事件的记载(见 我们必须回到政府干预以前的公司制度,以便再指出它们民主共和思想的特点。“公司”之名表现了地道的共和主义思想,意思就是“公共事务的管理”,所以有时也指大商业集团。但是做为婆罗洲政体名称的“公司”,是指“管理公共事务的联合体”,换句话说,也就是共和国。“司”的意思除了管理,也指管理者,监督者,某些事务的最高监督者。所以在爪哇及其它殖民地,华人首领也称作“公司”。但是Veth先生在他那本名著中所引用的Horsfield先生的观点是不恰当的,他认为“公司”不是矿业联盟的名称,而是各个联盟首领与管理者的头衔。[9]兰芳公司首领原来的头衔,也有力地证明了这种纯粹的共和精神。总首领称“大哥”,公司所属各个不同团体的首领称“尾哥”,南吧哇区长的头衔是“二哥”,乡绅简称“老大”,不存在任何具有丝毫霸权主义色彩的头衔。“甲必丹”、“甲太”这类舶来式的称呼只是在后期才流行。在南吧哇地区,甲必丹的称号是受马来人的影响悄悄流行起来的,其它地区则是由于我们政府的推广。关于“曱太”的称法,起源有些奇怪。据Honder;先生的高谈阔论相反,那是基於作者的长期体验和研究而得出的结论。请不要误会我们的意思,由於De Honder的书已给华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给未来的荷印官员灌输了对华人的蔑视。对华人的偏见,至今依然司空见惯,“Mededelingen vanwege het Nedendsche Zendinggenootschap”(第29期,第14页)就有很多类似的误解。特别明显的是,他认为:“只要没有什么危险,华人为了金钱能做任何坏事,或包容任何坏事。”当然,这又是没有提供什么证据,但是,他引用Brumund的《华人的海口》(“ChineescheMuil”)“来进一步了解华人的道德行为”。不过,各位知道,这只是一本通俗小说!奇怪的是,人们一直没有认识到,如果不能提供比较像样的证据而散布这类诽谤,不仅丑恶,而且是一种罪过。
[28] 1855年7月15-16日夜间,在打劳鹿埠头发现了一张以己被消灭的大港公司的名义发布的布告,旨在鼓动民众加入反抗荷兰人的“义兴”秘密会社。内容如下:
“你做为新客到此地,一无所有,举目无亲,
随身一卷铺盖,四处飘荡;
直到总厅和下屋接纳了你,公司招待了你,安排你到矿工作工,
你才有机会赚钱,才能实现夙愿;
想当初,你愿做工就能做工,想歇息就能歇息,
爱去哪里就去哪里;
总之,你比在中国的先人活得更自如。”
――见VanRees: 《打劳鹿》第247页。
[29] 相信1864年度的荷印政府报告就属於后者。在当年9月21日的政府决议第二号文件(第13页)中,可以看到“有关招徕促进西婆罗洲发展急需的华人移民的措施”,它取消了对回国华人及华人区进出口货物的税收规定。
[30] 《柏林地理协会集期刊》("Verhandlungender Gesellschaftfur Erd kundezu Berlin"),1875,第35-41页。
[31] “Tijdschrift voor Nedendsch Indie”,1850,第2期,第188-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