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从前的婆罗洲公司制度做进一步研究而不止于接受流行读物的说法,那么就会出现这样两个主要问题: 一个富有的族人,或更常见的是某个宗亲会,建造一个比较正规的祠堂后,时常会连续几天举行道教庆典,有关这一点兹不赘述。人们急切想安抚那些四处游荡,因建造祠堂而受干扰的鬼魂,这使祠堂创建者营建祠堂的规定才行之有效。它罗列有资格设神主牌受祭人员的条件,确定每个牌位应纳款项。因为,假如免费提供牌位,难免张三李四之流也侵占位置,使祠堂内部很快牌满为患,而且也很难筹集地基与房屋的固定资金,确保祠堂的长固久安。这样一来,不需要每次在祭典上以繁琐的办法募捐这份不可缺少的基金。祠堂主建者理所当然免交份额,而且可以为自己家族的神主牌保留最佳位置。
祠堂里的神主牌与家里的基本没甚么不同,只是前者会稍大些,而且只要经济许可尽可能做得漂亮些。亡灵乔迁时有各种典礼,但此处不再论述。共同的结局是,经过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后,神龕里的旧神主牌必须让位,经过一系列新的典礼,将它们埋葬或焚烧。
祠堂由守祠人掌管,他通常是家族中的一员,或是抽签,或是按照顺序,或是被指派。他负责出租或耕作属于祠堂的田地,定时点烛上香,通知族人祭奠的日子,登记牌主的忌日,在忌日上香。对巨额捐款者、建祠者或出名族人的生辰、忌日额外上供。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所有一切都能正常进行,守祠人要做必要的准备与安排。如果该祠堂比较有名、比较重要,则守祠人一般会有一个领薪的帮手帮忙处理日常事务、洒扫清洁等琐事。
祠堂的规模与形状不尽相同。有的只是一间陋屋,有的却一连十几间各具用途的大堂。建造费用与规模大小成比例。我们有一个中国熟人是福州府的商人,曾在1877年建了一座祠堂,所费不下五万元。一般在祠堂的正门悬挂一块镀金大匾,上面全无装饰,只是简单写著四个大字:“某氏祠堂”。
祠堂内部却不那么简单,四周墙上挂满族中名人的各种业绩与荣誉的铭文、条幅。这是对家族荣誉不遗余力的颂扬,也是对来访者的炫耀。要是一个担任过巡抚或其它高官的有名望的亲属去世,他的后人立即会请求皇帝赐号,代替神主牌放在祠堂里。并不是有这类成规,也不是为了表示对皇帝的尊敬,只是因为天子所赐御宝会给家族带来新的荣耀。运送钦赐牌子的过程自然隆重至极、荣耀壮观。抬在队列最前面的圣旨,是用醒目的大字镌写在大木匾上,加上死者一生重要阶段的图画或描述,以及各种头衔、旗旄和象徵官阶的标志,最后当然被挂在墙上最显眼的地方。
万一在若干世代后,祠堂开始变得拥挤,或者由于别的原因不再接纳新的神主牌,很快就有某些家族成员为自己及子孙建立新祠,将自己已故前辈的神主牌从老祠迁往新祠,形成主祠的一个分支,即相对于“大宗”的“小宗”。经过一段时间,分支可能再次发生分裂。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属于某祠堂的成员,只要一代代追溯父辈的来源,总能寻到一个主祠。所以连一些出身低微的中国人都能找到自己的世系,让西方最古老的贵族也感到垂涎。家庭分散建立新居或村庄是分词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爪哇也是祠堂林立。然而,由于不同家族的华人社会混居一地,有些祠堂不分姓氏供奉所有的神主牌。此处还应指出的是,祠堂在客家方言里称“祖堂”,闽南方言称“祖历”。
现在,读者简单了解中国人与祖宗之间的密切关系后,不难理解对他们来说,被判处在祖宗灵牌前受体罚是多么具有威慑力。由乡亲在已故亲人牌位前宣读罪状,对犯人来说已是何等可怕的道德谴责,何况当他被迫向祖宗牌位下跪,伴著大鼓声声,族长庄重上香召唤祖宗阴魂作见证……这种感觉的滋味,只有天知道了。
然后,一些充当警察的村民抓住犯人,让犯人俯伏地面,由四条汉子各执一手脚,牢牢按在地上,根据判决用一块宽竹板如数击打犯人的臀部,接著人群默默散开,让犯人自行离去。按照中国人自己的说法,在祖宗面前被鞭打是一种造成终生良心不安与内疚的惩罚。因为,他们认为,曾给家族带来荣誉的已故者无疑会对玷污了家族名声的家伙进行强烈报复。中国人一般相信,受过惩罚的犯人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因内疚而丧命,或畏罪自杀。
本节充分论述了村社自治完全被中国政府所认可,甚至被当作国家行政管理中不可缺少而全力加以维护的环节。这种政策很容易解释一在一个疆域辽阔、人口踰亿,语言风俗民情各异的国度,保证国家的统一比所有一切都来得重要。而保证统一的最好方法,是使大家安居乐业,不要分裂,。如今,这个理想通过众多小小的共和国的联合实现了,它就叫“中国”。官府只是通过村社自选的村长的中介调停来统治人民,由村长们帮助徵收地租毫不苛刻。只有当村与村之间产生纠纷,或为国内治安起见必须加以干预时,官府才对人民产生影响,此外村社自治丝毫不受政府干扰,政府极少插手乡村事务。可见,在中国国家统治上适用的政治原则,无异于《荷印政府政策条例》 两个村庄之间一旦出现摩擦,就会有恶性事故出现,谣言四起,关系恶化。总有一个不幸的村民落到对方手中,而且一定会遭到抢劫和虐待。单房独屋与船只将被洗劫或焚烧,坟墓被污损,墓碑被毁坏:一毫不奇怪,受害的一方必然会产生报复心理,会用各种各样的武器武装起来,不出一批烈士伤员绝不罢休。在广州与澳门之间的顺德县,在一次械斗中有上千武装人员参加,其中三十六人伤亡,最后不得不出动军队干预以阻止进一步的流血冲突。广廾[东南的东莞县主要居民是福佬,根据1831年的报告,有四百人械斗丧生,三十六个家族首领被捕,然而只有二十七个死者家属请求当局为他们申冤。
如果没有一种比当局的军队更有效的神圣礼俗来敦促村庄之间平安相处,无疑这幅图景将一团漆黑。我们是指中国各地祟尚的同姓不婚习俗而言,它使人们只能娶异姓女人,在中国,这等于说必须从别的村庄娶进媳妇。
从最野蛮到高度文明的无数民族中,都能找到同族不通婚的事例。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很显然它总被看成是未开化时代的产物。当时还没有任何民族,在不断的竞争中以孤立的家族独立生存。在中国,人们至今仍以家族或村庄来区分,自远古以来同姓不通婚就被奉为准则,这个民族最古老的文献证实了这一点,肯定了同姓不婚是中华文明早就存在的礼俗。
在中国,同姓通婚在礼法上</a>总被打上不可原宥的耻辱烙印,国家法律也明文规定这种婚姻无效,并处以六十大板罚刑[3]考虑到制订这些规定的立法者是十七世纪以武力征服中国的满清皇室,而满人自己却禁止本族人之中的所有异姓通婚,[4]这就更可以将上述同姓禁婚的法律规定看成是一种政治策略:将约定俗成的礼法上升为明文国法,其目的不外乎为了促进村社之问血缘关系的纽带,以此加固相互间的睦邻友好关系。外来统治者显然了解国内安宁是国家繁荣昌盛的根本,也是坐稳江山的关键;最可促进安定团结的异姓通婚,比野蛮的暴力控制更是帝座稳固的强有力支柱。
尽管我们的目的不在于探究中国村社制度的组成、功能与结果,但还是不能无视它的优点,因为它的光芒也闪耀在我们的殖民地。在此,我们想谈谈与它关系密切的互助制度。这种制度的必然结果,是使无产阶级或穷人阶层几乎不存在。
除了难以预料的歉收与灾荒,事实上在中国只有因为个人过失才会捱饿,只有懒惰成性或行为不端被驱逐出乡族的人才会如此。诚然,在一个每个人都同属于一个被称为宗族或村庄的大家庭里,怎能众人有吃而让一个兄弟捱饿。一家之中哪有一人忍受贫穷而其他人一掷千金。中国人是那么愿意与兄弟同居,那么愿意为公共事业出力,所以,别想在那里找到那种拥有健康体魄、能够并愿意劳动,却无工可做缺衣乏食的受害者。一旦有人暂时没有工作,就有许多人准备伸手接济直到日子好转。不信在中国会有像伦敦及其它英国工业城市那样的成群的健壮男子唱著绝望的歌在大街上游荡:“我们找不到任何工作,我们无事可做” !这类事只有在我们西方社会才会出现。在这里,个人才是社会的基本因子,在许多城市发生不应有的饥荒。在这里,每每还靠公众慈善拯救强壮的男子,以及那些由于不正常社会状况造成的缄默无言、无力抵抗的受害者:在这里,还有这样的人家:灶中无火,缸里无粮,只有馁妻伴冻子。而在中国,没有极度的不幸与过份的奢侈并存;不会一方面饥寒交迫,另一方面资财谕万。由村社制度孕育出的互助精神,不允许极端的贫富悬殊存在。[5]
和所有的事情一样,家族制(即村社制)也有它的负作用。其真正性质是,它作为互助精神的孕育者,作为个人赖以抵抗天灾人祸的保护者,给中国社会带来极大的幸运。外国人在中国可以见到无数事例足以证明互助制度的效果。决不会有被解雇的佣人因找不到归宿而乞求主人的怜悯。无论走到哪里,立刻会有无数双热情的手伸向他。随便到那个厨房或佣人的房间走走,就会见到一些不速之客,那是暂时被接待或收留的同乡或亲戚。有人发迹了,他会让别人分享他的机会。在中国,只要问问某某佣人的姓氏,籍贯,立即就会发现他们都是同乡或亲戚。家庭里的仆役组织简直就是一个小型社会:顶端是一个总管,其他佣人在他的管理之下各司其职。总管必须对其他佣人的行为负责,因此必须好好监督他们,一般也由他来选择较低一级的佣人。中国的仆役也许比世界上任何其它地方的仆役更为可靠,也极少偷窃。因为这样做不仅使自己丢脸,也让家族蒙羞。每个在中国生活过一段时间的外国人都会经历到这类事。[6]
互助精神深深渗透在中华民族个性之中。即使在完全没有亲缘关系只是同行业的人当中,无论职业多么低贱,互助精神依然存在。试举一个本人亲眼目睹的例子:1877年在厦门,有个给我们做事的梢公准备结婚。根据要求,他必须给女方一百元做为聘金,而以往他每月只有六元收入,其中还要分出五元做老父的生活费与兄弟的教育费。但他却在极短的时间里筹集了这笔款项,与他同行的弟兄们都拿出平时积蓄的血汗钱,却不提甚么归还条件。这种心照不宣的援助前提是,轮到别的弟兄用钱时</a>,他也得提供帮助。没有人会想到逃避这种义务,因为每个人都意识到要保护自己也应支持别人,以免自己有困难时孤立无援。
人们常常指责中国人没有照料病人、精神病患者以及老年人的机构,常常蔑视他们的社会生活,凭空想像这个国度是不幸、野蛮与冷酷无情的温巢。我们对自己的慈善机构如此骄傲,认为这是镶在我们社会王冠上的众多珍珠,却不想想它往往滋长惰性,在许多情况下孕育了贫穷而不是减少了贫穷!只要与一个有教养的中国人谈论这个话题,就会完全改变对这个事情的看法。当有人试图让一个中国人信服他们所没有的慈善事业的优越性时,出于天然或后天养成的礼貌,这个中国人会带著钦佩的语调冷静地反问:你们外国的病人难道没有父母、叔伯或子侄?精神病患者没有兄弟?老年人没有儿子?你们对父兄没有孝悌?对邻里没有怜悯之情?将不幸的亲人丢在清冷的医院和慈善机构里就算了。外国人似乎不懂互助友爱,任凭穷人以贫民收容所为归宿,或讨饭为生。最严重的是,你们没有孝道,让世界上最有资格受到敬重的人在老人院等死!中国人对我们的社会及其无数的慈善机构就会这么想。别以为他会接受这样的遁辞:也许那些老人没有子女。他将回答:他们总有兄弟、子侄可以养老。更有甚者,只要他听到我们有那么多绝嗣的人,更会产生一种蔑视感。他的社会可没有这种病态,几乎每个男子一到成年就能找到一个配偶。在中国,生儿育女是上天的赐福,而不是一种不幸。在他们那里从未听过多子多孙对穷人是一种罪过的论调,也没有为了维护社会而必须遵守的两胎制:那是违背自然之声“生育繁衍”的行为。那里没有人将这种论调作为科学的论点来宣扬。我们要强调,至今为止中国社会尚未腐烂到必须走这个极端。中国人有权骄傲自己没有慈善机构的国家,有权蔑视我们充斥著绝嗣和老光棍的社会。在他们看来,这样的社会必将成为道德沦丧,淫乱无度的泥塘。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推测中国社会绝无慈善机构存在。相反,他们在每个城市不仅有一定规模的帮助麻疯病人、其他患者或盲人的组织和机构,而且还有育婴堂,只是在边远偏僻的地区不如我们普及。诚然,在中国并不真正需要此类机构,在极个别情况下需要建立也是由公众筹措,而不向政府求助。人们特别关照穷人的死亡,只要向无数的济贫机构之一求援,就不会缺少棺木、寿衣等葬品。此类救济组织也出现在我们殖民地,Schlegel教授发表于1884年《荷印语言地理民族学汇刊》( 这种兄弟般的合作互助精神,这种宗族制度与村社自治的自然产物,正是全体中国人民生活的本源。傥若它不是华人移民最重要的生命线之一,不是荷印华人始终强烈表现出的。引人注目的团结友爱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也无需在此奢谈。[7]别以为在不能肯定先行的乡亲将伸手帮助的前提下,他们就如此众多地迁往遥远陌生的国度。其实,他们当然知道,先头已在海外的族人,纵然是在几百年前就离开家乡,也一定会提供帮助。只要看看那些初到荷印的新客,他们确实必须为生活拚命工作,但他们一到当地,马上有人帮助他们找到一种谋生的手段。因此,可以肯定他们绝对不会成为一种负担。
Ritter先生对此也做了十分正确的说明:“华人有一个好处,即他们不会拒绝一个新来的同胞。他们收留他,帮助他,给他提供工作,为他设法。这个目标一般都会达到,华人新客总是很大胆很勤奋地去碰运气。”[8]这种互助精神已是众所周知,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因为各位已经了解它的真正来源。但愿人们不再重复过去某些作者编造的有关华人的谬论,那些人对中国的了解十分肤浅,最多仅知其名而已,却不怕污蔑华人,竟敢玷污中华民族的美德。
有关这种言论的始作甬者是位匿名作者,他在《荷印期刊》 [2] The Middle Kingdom.――译者。
[3] 见《大清律例</a>》卷九“同姓为婚律”。――译者。
[4] Mc.Lennan:“PrimitiveMarriage”, [5] 在中国不存在我们所说的“无产阶级”,但我们不能以此为论据。在中国的每个城镇,都有一个比较大的以行乞为生的团体。这似乎有点矛盾,不过,不要把乞丐当成恶劣社会状况的受害者,不要以为那些身强力壮的人命中注定受苦受难。再强调一次,中国不存在这种无产阶级。只有被社会遗弃的人才要行乞,尤其那些由於行为不端而被赶出本村,无处容身的人,命运不再眷顾他们:还有一些懒汉将行乞视为谋生之道,也有是子承父业……各种因素凑在一起,组成了城镇的乞丐团伙。所以,与我们社会相似,在中国无产阶级和乞丐阶层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东西。他们的乞丐是一种职业,虽被乡邻逐出,但政府还承认乞丐的社会活动资格并未丧失。在大多数城市中,乞丐被安置在一个特别的区域,官府任命专人看管,并对他们的所有行为负责。在此不多说这种管理机构,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存在乞丐阶层与不存在无产阶级并不冲突,而中国之所以没有无产阶级则是由於密切的村社生活的结果。
[6] 在中国的这类奇遇,也见於英国驻上海领事(1872年)W.H.Medhurst先生所写的颇值一读的“The Foreigner in Far Cathay”。
[7] 有关最后一点,将在本章 [11] 这一点可参阅第87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