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哲学辩护
现在十分有必要关注一下哲学并为之辩护,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除某些马克思主义者以外,大多数职业哲学家似乎都脱离实际。而那些马克思主义者呢——“他们只是以各种方式解释马克思主义,而问题在于改变它。”(2)
依我看来,哲学最大的耻辱是,当我们周围的自然界——并且不仅仅是自然界——行将毁灭之时,哲学家却时而聪明、时而愚蠢地大谈关于这个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他们陷入了经院哲学(3)、陷入了诸如“存在”与“实存”有无差别之类语言学的难题之中。(在当代文学艺术中并没有哲学界的那些标准。)
不用说,广为流行的反理性主义思潮在纳粹主义者中曾经十分强盛,而今在那些失望了的青年人,特别是青年学生中再度强盛,其坏作用有如这种经院哲学,甚至可能会比哲学家和其他知识分子那些似乎才华横溢、实则虚伪狂妄的夸夸其谈更加有害。不过也不能责之过甚,因为知识分子的背信引起反理性主义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反应。如果你给青年人喂食石头而不是面包,他们将会反抗,虽然这样做时,他们错把面包师当作了搬石匠。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为作为一名哲学家而辩护,并且特别要为重申(正如我想要做的,只要是顺便的话)琐事例如实在论关于世界实在性的论题而辩护。那么,我的理由是什么呢?
我的理由是:我们都有自己的哲学,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这一事实,并且我们的哲学是没有多大价值的。但它对我们的行为和生活的影响却常常是破坏性的。这就使得我们必须试着通过批判来改进我们的哲学。这是我对哲学的继续存在所能提出的惟一辩护。
2. 不可靠的出发点:常识和批判
科学、哲学以及理性思维都必须从常识出发。
也许,这并非因为常识是一个可靠的出发点:我这里所使用的“常识”一词是一个极其含混的词项,因为这个词项指称一个模糊不清并且变化不定的东西,即许多人的时而恰当、真实,时而又不恰当、虚假的直觉和看法。
常识这样一种含糊不清且又不可靠的东西怎么能为我们提供出发点呢?我的回答是:我们并没有打算或试图(像笛卡儿、斯宾诺莎、洛克、贝克莱、康德等人曾做过的那样)在各种常识“基础”上建立一个可靠的体系。我们从其出发的任何常识的断定——也可称之为常识的背景知识——随时都可能受到批判和挑战;时常有某一断定受到成功的批判而被抛弃(例如地球扁平论)。在这种情况下,常识或者被矫正,或者被一种理论所取代,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在某些人看来,该理论多少有点“刺激”。如果这样一种理论需要许多的教育才能理解,那么它将永远不能为常识所同化。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力求尽可能地达到如下理想:全部科学和全部哲学都是文明的常识。
因此我们是从一个含糊的出发点开始,并立足于不可靠的基础之上,但我们能够取得进步:经过某些批判之后,我们时常能发现自己错了,我们能够从自身的错误中、从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中学习。
(附带说一下,以后我将表明,在知识论中常识一向是特别骗人的。因为似乎有一种常识知识论,即这样一种错误理论:我们通过睁开双眼看世界,或者更一般地说,通过观察而获得关于世界的知识。)
因此,我的 可以按这样的方法来解释一个陈述a的虚假性内容(与从a推出的假陈述类相区别):(1)它是一个内容(或者塔尔斯基的后承类);(2)它包含由a导出的所有虚假陈述;(3)它不包含真陈述。为了达到上述要求,我们需要把内容概念相对化,而这能以很自然的方式做到。
让我们把陈述a的内容或者后承类称为“A”(因此,一般地说,X是陈述x的内容)。让我们像塔尔斯基那样,把一个逻辑上真的陈述的内容称为“L”。L是所有逻辑上真的陈述的类,即所有内容和所有陈述的共同内容。我们可以说L是零内容。
我们现在把内容概念相对化,于是我们能在已知内容Y的情况下讨论陈述a的相对内容,我们用符号“a,Y”表示这一点。这是在Y出现,但又不仅仅只有Y出现的情况下,从a中可推出的所有陈述的类。
我们马上可以明白,如果A是陈述a的内容,那么我们就有了按相对化的方式书写的公式:A=a,L;这就是说,陈述a的绝对内容A等于a的相对内容,在已知“逻辑”(=零内容)的情况下。
关于猜想a的相对内容的一种更有意义的情况是a,Bt,这里Bt是我们在t时的背景知识,即在t时被断定为无需讨论而接受的知识。我们可以说,在一个新的猜想a中有意义的首先是相对内容a,B;这就是说,是内容a中超过了B的那一部分。正如一个逻辑上真的陈述的内容是零一样,如果a仅仅只包含背景知识而没有超出背景知识的内容,那么,在已知B的情况下,猜想a的相对内容也是零:我们可以一般地说,如果a属于B,或者换一个同样的说法,如果A?B,那么a,B=0。因此,陈述x的相对内容Y是指在Y出现时,x超出Y的信息。
现在,我们可以把a的虚假性内容(用符号AF表示)定义为在已知a的真理性内容的情况下a的内容(即A和T的交汇点AT,这里T是塔尔斯基系统中的真陈述)。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定义:
AF=a,AT.
这里所定义的AF符合我们的要求,即它满足了恰当性条件:(1)Ar是一个内容,尽管它是一个相对内容;“绝对”内容说到底也是相对内容,例如逻辑真理(或者假定L是逻辑上真的);(2)AF包含所有从a推出的假陈述,因为它是在取真陈述为(相对)零类时,从a中推出的陈述的演绎系统;(3)在真陈述不被当作内容而是作为(相对的)零内容的意义上,AF不“包含”真陈述。
内容有时是逻辑上可比较的、有时则是不可比较的:这些内容构成一个受包含关系制约的部分有序系统,恰似一些陈述根据蕴涵关系组成的部分有序系统一样。如果A?B,或者B?A,那么A和B的绝对内容是可比较的。至于相对内容,其可比较性的条件则更为复杂。
如果X是一个有限的可公理化内容或演绎系统,那么就存在一个陈述x,其内容是X。
这样,如果Y是有限的可公理化的,我们就可以写作:
x,Y=x,y.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知道,x,Y等于x·y的合取的绝对内容减去y的绝对内容。
上述研究表明,如果:
(A+B)-B与(C+D)-D是可比较的,
那么a,B和c,D将是可比较的,这里“+”是塔尔斯基演绎系统中的加号:如果两者都是可公理化的,A+B就是a与b的合取的内容。
因此,在这种部分有序系统中,可比较性将是罕见的。不过,有一种方法表明这些部分有序系统可能是“原则上”——即无矛盾地——线性有序的。这种方法是形式概率论的应用。(这里我断定它仅仅适用于可公理化系统,但它也可能被推广运用于非公理化系统;详见下面 我们可以写作“p(x,Y)”或者p(X,Y),读作“已知Y时x的概率”,运用形式公理系统研究相对概率(关于相对概率我已在其他地方提到,例如在我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的新附录的 因此,休谟对归纳的逻辑问题的否定解答,和他对归纳的心理学问题的肯定解答之间的冲突既摧毁了经验主义,又摧毁了理性主义。
27. 为什么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比他的因果问题更深刻
休谟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我所称的他的归纳问题,何者更为深刻呢?这是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
人们可以论证,如果因果关系问题能得到肯定解答,如果我们能证明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联系,那么,归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并且是肯定的解决。如果是这样,他就可以说,因果问题是更深刻的问题。
我论证的方法正好相反。归纳问题是被否定地解决的:我们决不能证明相信规律性的真理性。但是我们常常使用规律性作为推测,作为假说;并且我们有时有充分的理由选择某些推测,而不选择它们的竞争者。
总而言之,借助于推测,我们不仅能比休谟更好地解释原因和结果,甚至还能说明“必然的因果联系”由什么构成。
已知某些推测性的规则和初始条件,它们允许我们从我们的推测中推演预测,我们可以把这些条件称为(推测性的)原因,把预测的事件称为(推测性的)结果,靠逻辑必然性把它们联系起来的那个推测,就是长期探索的(推测性的)因果间的必然联系。(整个问题可称之为一个“因果解释”,如我在《研究的逻辑》 (8) 实证主义、现象主义以及现象学自然都受到作为笛卡儿哲学出发点的主观主义的影响。
(9) 实在论的不可反驳性(这是我准备承认的)可以受到怀疑。伟大的奥地利女作家玛丽·埃布纳·冯·埃申巴赫(1830—1916)在她关于童年的回忆录中讲到,她曾经猜想实在论是错误的。当我们转眼时,可能原先所看到的东西确实消失了。所以她试图通过突然转过脸来抓住世界正在消失的秘诀,她希望能看到,原本不存在的事物是如何迅速地聚积为它们自身的;每当她失败时,她感到既失望又宽慰。从这个故事我们可以提出这样几点: (11) 参阅我的《研究的逻辑》 (13) 见阿尔伯特·爱因斯坦“论罗素的知识论”一文,编入P·A·希尔普主编的《罗素哲学》,当代哲学家丛书 (15) 参见A·塔尔斯基的《逻辑、语义学、元数学》,牛津,1956年, (16) “有意义的语句”(即一个语句加上它的“意义”,也即是一个陈述或命题)这一表达式是塔尔斯基的用语(伍杰的翻译)。因为主张真理是语句的一种性质,即一种语言或一个形式系统的语法上</a>正确的一组词的性质,塔尔斯基受到了不公正的批评。然而事实是,在他的整个著作中,塔尔斯基所讨论的仅仅是已给予解释的语言的真理。在这里我不想对陈述、命题、断定以及理论加以区分。
(17) 众所周知,所有的自然语言都有一个否定运算子,虽然不具有这种算子的人工语言已经构造出来了。(动物心理学家甚至主张上述现象可以在老鼠身上观察到,老鼠学会用独特的信号掌握杠杆,并且学会理解符号,这种符号给予那些信号以逻辑上与原值相反的值。见汉斯·赫尔曼的《语言心理学》[柏林,1967年, (19) D·W·哈姆林教授曾给予我极大荣誉,描述了我关于“科学的性质”的观点(保罗·爱德华兹主编《哲学百科全书》 (20) 以单一陈述或者陈述的有限集合(这种有限集合总是能由单一陈述代替的)为一方,以非公理化(或非有限的可公理化的)后承类或内容为另一方,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重要的,但这里不准备讨论这个问题。两种后承类都被塔尔斯基称为“演绎系统”;参见塔尔斯基上引著作 (21) 1954年我 (22) 这个例子我曾简要地讨论过,最先发表在《英国科学哲学》1954年 (30) 参见伯特兰·罗素的《关于意义和真理的探讨》,伦敦,1940年版,或纽约版, (34) 在我看来,认识论唯心主义者坚持全部知识和知识的增长——我们观念演变的起源——都来源于我们自身,坚持没有这些自我一产生的观念就不会有知识,这些主张都是正确的。他们的错误在于未能认识到,要没有通过我们与环境的冲突这种演变的淘汰,不仅不能促进新观念的形成,而且不可能形成任何知识。(参见《猜想与反驳》,特别是 (37) 为反对行为主义者和其他反-理论家而成功地捍卫了“固有”或“先天”知识的,可见K·洛伦兹的《进化和行为的修正》,伦敦,1966年。
(38) 例如,参见T·N·威斯和D·H·霍泊的实验,“单细胞在一只眼丧失了视力的小猫的条纹状皮层中的反应”,载《神经生理学杂志》, (40) 因此,这里有一个关于常识知识论的活生生的典型例子:一个不适当的部分被从客观逻辑中减去并且(可能是无意识的)转化为心理学;正如在联想理论中的情况,两个被联结的“观念”原来是直言命题的“词项”,而联想则是联系物(试回想洛克的“观念的组合和分解”)。
(41) 对于有关知识和错误起源的学说有个略为不同的说明,参见我的论文“论知识和无知的来源”,载《猜想与反驳》,1969年 (45) 参见我的“理论系统经验性质的一个准则”,载《认识》,1933年 (56) 约翰·沃特金斯向我提到过“C组”问题:不管归纳法可证明还是不可证明,它(根据重复的某些东西)是必不可少的吗?归纳法必不可少(沃特金斯说)“这是休谟所断定的”。而这恰好是我所否认的,并因此解决了休谟问题。在世界3,我们所需要断定的是实在论。在世界2,我们被迫去行动,因此常常是所信仰的多于可证明的,但我们仍然选择最好的竞争假设:这是实在论的结论。沃特金斯认为“C组”问题是这三者中最基本的,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应该如此。尽管选择在一定意义上是必不可少的,而归纳法则不然。(但愿我没有误解沃特金斯。)
(57) 参见G·J·沃诺克关于《科学发现的逻辑》的评论,《心》,新系列, (62) 这些论据中并不包括对一种与实在论并不冲突的唯心论有效的论据:人的知识是人的产品,我们所有理论都是我们自己发明的。参见《猜想与反驳》,第117页。
(63) 托马斯·里德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见上文第21节末尾。
(64) 这是一个古老的论点,只是在形式上稍有区别。其根源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尼各马可伦理学》。
(65) 我不能肯定我以前是否发表过这个论点,但记得我第一次考虑这个问题大约是在19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