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得出了如下所述的经验内容的观念。我们说a的逻辑内容(或推论类)是指从a推出的所有陈述</a>的类。因此,我们可以暂时先考虑把从a推出的所有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参见下面)的类叫做a的经验内容。
但是,这个尝试性的观念现在不起作用。因为,我们最感兴趣的是一个解释性的一般理论的经验内容;但是,单从这样一个理论是推不出观察陈述的。(从“一切乌鸦都是黑的”我们不可能推出任何像“现在这里有一只黑乌鸦”这样的观察陈述;尽管我们确实能推出“现在这里没有白乌鸦”。)
正因为这样,所以在定义经验内容时,我转而求助于这样的观念:一个理论告诉我们的观察事实越多,它禁止的这种事实也越多——就是说,和它不相容的可观察事实越多。(2)于是,我们就可以说,一个理论的经验内容是由那些和该理论相矛盾的观察陈述或基本陈述的类决定的(并且等同于这个类)。
和理论t相矛盾的一个基本陈述可以称做t的一个“潜在证伪者”。如果利用这个术语,我们便可以说,t的经验内容由它的潜在证伪者的类构成。
“经验内容”这个名字可正当地用于这个类,其理由可从以下事实看出:每当两个经验的(即非形而上学的)理论t1和t2的经验内容的量度ECt(t1)和ECt(t2)的关系使得
(1)
ECt(t1)≤ECt(t2)
成立时,它们的逻辑内容的量度的关系也将总是使得
(2)
Ct(t1)≤Ct(t2)
成立;对于内容相等的情形,类似的关系亦成立。
现在转到“基本陈述”这个概念上来,我现在想改进对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尤见 对这个问题持这样的观点,我们就有可能把含有高度理论性的词项的陈述纳入我们的“经验基础”,假如这些陈述是关于可观察事实的单称陈述的话;例如,像“这里有一只读数为一百四十五的电位计”或“这只钟的读数是三点三十分”这样的陈述。这仪器事实上是一个电位计这一点,不可能被最终确立或证实——就像我们面前盛有水的那个杯子不能最终确立或证实一样。不过,它是一个可检验的假说,我们在任何物理实验室里都可以很容易地检验它。
因此,每个陈述(或“基本陈述”)本质上仍然是猜想性的;但是,它是一个很容易检验的猜想。这些检验本身又包含了新的猜想性的和可检验的陈述,如此等等,以至无穷;如果我们试图用检验来确立什么东西,那么我们就会陷于无穷倒退。但是,像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所解释的那样(特别是第29节),我们不会用这个程序确立什么东西:我们不想“证明”对什么东西的“验收”,我们仅仅批判地检验我们的理论,以便看看我们能否找到一个它的反例。
因此,我们的“基本陈述”决不是在“终极”的意义上成为“基本的”;它们只是在它们属于用来检验我们理论的那类陈述的意义上,才是“基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