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这是一篇论人类语言的物理主义因果理论之不可能性的论文。(2)
1.1 这篇论文不是论语</a>言分析的(语词用法的分析)。因为,我完全拒斥某些语言分析家的主张:在语言的误用中可以找到哲学困难的根源。无疑,有的人尽讲些没有意义的话,但我认为(1)并不存在一种辨别哲学赘语的逻辑的或语言分析的方法(顺便指出,除了逻辑学家、语言分析家和语义学家之外,这种哲学赘语现在仍然存在);(2)相信存在这样一种方法——特别是相信可以揭露哲学赘语起因于罗素可能称的“类型错误”和今天有时所称的“范畴错误”,是一种语言哲学的灾难,而这种语言哲学已证明是站不住脚的。
1.2 罗素早期信念的结果是:像“x是x的一个元素”这样的公式(本质上或内在地)是没有意义的。现在我们知道,事实并不是这样。虽然我们确实能构造一个形式系统F1(“类型论”),在其中上述公式是“非合式的”或“没有意义”的,但是,我们也能构造另一个形式系统(无类型的形式系统)F2,在其中这公式是“合式的”或“有意义的”。一个含糊的表达式不能转换成给定的F1中的一个有意义的表达式,这一事实并不能证实:不存在这样的F2,即在其中上述含糊的公式能够转换成F2的一个有意义的陈述</a>。换言之,在含糊的实例中,我们决不能在“没有意义”这个词的精确意义上,说某个说话者使用的某个公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某人可能发明一个形式系统,用该形式系统的一个合式公式来表达上述公式,可使原先那个说话者满意。人们充其量可以说:“我不知道这样一个形式系统怎么能构造出来。”
1.3 至于身—心问题,我想驳斥语言分析家提出的两个不同的命题。(1)通过指出存在着两种语言即物理语言和心理语言,而不存在两种实体,即身体和心灵,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2)这个问题是由于谈论心灵的方式不当而产生的,即由于说除了行为之外仿佛还存在着心灵状态,然而所存在的无非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例如理智的和非理智的行为。
1.31 我断言,(1)即两种语言的解释现在不再站得住脚了。它源出于“中立一元论”,后者认为,物理学和心理学即用某种中性的“给定”材料构造理论或语言的两种方式,物理学的陈述和心理学的陈述是对这种材料的(缩简的)陈述,所以可以相互转译;它们是谈论同一些事实的两种方式。但是,这种相互可转译性的观念很久前就不得不放弃了。那两种语言的解释也随之消失了。因为,如果两种语言是不可相互转译的,那它们就是处理不同种类的事实。这些不同种类事实间的关系构成了我们的问题,而因此这个问题只能通过构造一种我们能用来谈论这两种事实的语言表述。
1.32 因为(2)太含糊,所以我们必须问:火车站站长除了类似信念的行为之外,有没有“火车正在离开车站”的信念呢?除了作出适当动作之外,他有没有向信号员转达有关火车情况的打算呢?除了信号员类似理解的行为之外,他有没有对这消息的理解呢?有没有可能信号员完全理解这消息,但行动时(为了这样那样的原因)却仿佛他误解了这消息呢?
1.321 如果(像我认为的那样)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是的”,那么,身—心问题便以近似笛卡儿主义的形式提出。如果回答是“否”,那么我们就面对一种可以称之为“物理主义”或“行为主义”的哲学理论。如果不回答这个问题,却斥之为“没有意义的”;更具体些,如果我们被告知,问彼得除了像是牙痛的行为而外还有无牙痛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有关他的牙痛所能知道的一切都只有通过观察他的行为才能获知,那么,我们就面对着实证主义的错误信念:一件事实就是(或可归结为)支持它的证据的总和;即面对着意义可证实性的教条。(参见下面4.3和我的《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年。)
1.4 关于这里得出的结论的一个重要假定是:对物理学的决定论解释,甚至对经典物理学的这种解释,都是一种错误的解释,而且不存在支持决定论的“科学的”理由。(参见我的论文《量子物理学和经典物理学中的非决定论》,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0年 (5) 至于“因果链”这用语对比较透彻地分析因果关系是否适当,同我们现在的目的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