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我认为,大概你也这样认为:在尘世要获致关于这些事物的确实知识,若不是我们根本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那至少也是很难做到的事情。然而,如果一个人不竭尽全力反驳关于这些事物的一切论证,不是在从一切方面考察它们而弄得精疲力竭之前决不善罢甘休,那他就是一个懦夫。因为他的任务是二者必居其一:他必须了解或发现关于这些事物的真理,或者,如果这是他力不胜任的,那他就必须接受他以为是最好的、最顽强地抵抗反驳的学说;他像登上木筏一样驾着它在充满险滩暗礁的人生海洋中航渡,除非(直到)他能登上一艘比较牢靠的大船……
柏拉图
提 要
简单地说,我的论点如下。鲁道夫·卡尔纳普曾一再试图表明,科学同形而上学的分界也就是有意义同无意义的分界,但是他失败了。原因在于,实证主义关于“含意”或“意义”(或者可证实性或归纳的可确证性等等)的概念不适合于分界,因为形而上学尽管不是科学,却不一定没有意义。不管怎样用有没有意义来分界,都会使界限同时既太窄又太宽:这样的分界会违反它本来的一切意图和声明,连科学理论也会因为无意义而被排除,同时却又无法排除那种被称为“理性神学”的形而上学。
1. 引言
说到卡尔纳普——而且是对他的批评——使我回忆起1928年或1929年在他的讨论班上 这使我沉默了许多年,(6)特别是因为卡尔纳普在他的《可检验性和意义》一书中对我的批评如此注意。但我总感到我们之间的观点分歧要比想象的大得多,而且由于近年来卡尔纳普关于概率和归纳法的文章和著作,我感到更加深了这一分歧的意义。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想从分界问题来讨论这些分歧。这使我自己不得不再一次面对夸大分歧的指责。(但是我希望卡尔纳普教授不会因为担心在我的有生之年堵住了我的嘴而不肯说出他的想法:这一次我保证更理智一些。)但我还是接受了写作此文的邀请,这使我除了尽可能把我们的分歧说得更加清楚、更加尖锐以外,别无其他选择。换句话说,我必须捍卫这一论点:这些分歧是实在的,同我在这二十五年中所感觉到的一样实在。
本文 我已指出这里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决不能把这条界线画得过于分明。如果我们还记得大多数科学理论都起源于神话,这一点就清楚了。例如,哥白尼系统就受到过新柏拉图主义崇拜太阳光的鼓舞,太阳由于其崇高必须占据“中心”。这表明神话怎样可能发展可检验成分。它们可以在讨论过程中成为对科学有效而重要的东西。在《科学发现的逻辑》(9)中我举了几个对科学变得极为重要的神话的例子,其中包括原子论和光微粒说。如果我们说这些理论在其某一发展阶段上是胡言乱语,而在另一阶段上又突然变得很有意义,那是无助于澄清问题的。
另一论证如下。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并可证明是重要的)情况:某一陈述既然可检验,就属于科学;其否定则成为不可检验的,必须置于界线之下。最重要的、可经受最严格检验的陈述——科学的普遍定律——的确就是这样。我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曾建议,可以为一定目的而把它们表述为“不存在任何永动机”(有时称为“热力学 3. 卡尔纳普最早的无意义理论
我在一份手稿中(后来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更简要地)批评过这样一种理论,它断言形而上学毫无意义,由一些胡说八道的假命题所组成。人们以为这样一种理论(13)能导致“推翻”形而上学,而且能比以前任何一种反形而上学的哲学更加彻底、更加有效地摧毁形而上学。但我在我的批评中指出,这个理论建立在对意义问题的朴素的、“自然主义”(14)观点基础上,而其鼓吹者一面在渴望赶走形而上学,一面却忽略了他们把一切科学理论统统抛进了同一个“无意义的”形而上学理论垃圾堆。所有这一切,我认为都是只想摧毁形而上学却不想寻求分界标准的结果。
卡尔纳普在《结构》一书中追随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而持有的关于有意义同无意义的“自然主义”理论(我的叫法),他自己很久以前就放弃了,代之以一个更为复杂的学说:某一给定的表述在某种(人工)语言中是有意义的句子,当且仅当它遵循用这种语言来组成适当公式或句子的形成规则时。
在我看来,从朴素的或自然主义的理论到这种更为复杂的学说的发展,是很重要、很合乎需要的发展。但是就我所知,其意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估计,人们显然没有看到它完全摧毁了关于形而上学无意义的学说。
正因为这样,我将比较详细地讨论这个发展。
我所谓自然主义的无意义理论是指这样一种学说:每一声称是一个论断的语言表述要么是有意义的,要么是无意义的;这不是由于约定,也不是由于约定一些规则所引起的,而是事实如此,或由于其本性如此,犹如一棵植物事实上是或按其本性是绿色的或不是绿色的,并不是取决于约定的规则。
根据维特根斯坦著名的意义可证实性标准,也是卡尔纳普接受的标准:一个类似句子的表述或一串词,是一个有意义的句子(或命题),当且仅当它满足条件(a)和(b)或满足后面要说到的条件(c)时:
(a)其中所出现的一切词都有意义,而且
(b)其中所出现的一切词都适当地配合在一起。
根据这一理论的条件(a)(可回溯到霍布斯和贝克莱),如一串词中的任何一个词没有意义,这一串词就没有意义。维特根斯坦在他的《逻辑哲学论》中把这一条件表述为(6.53,着重号是我加的):“正确的哲学方法是:如果有人……想说点形而上学的东西,那就向他指明,他在他的命题中并没有给某些记号以任何意义。”根据霍布斯和贝克莱的看法,要给一个词以意义,只有把这个词同某种可观察经验或现象联结起来。维特根斯坦在这一点上说得不明确,卡尔纳普则说得很明确。他在《结构》一书中试图表明,科学所使用的一切概念都可以根据(“我自己的”)观察经验或知觉经验来下定义。他把概念的这种定义叫做概念的“构成”(Constitution),把由此产生的概念系统叫做“构成系统”。他还断言,形而上学概念是不可能构成的。
这个理论的条件(b)可以追溯到伯特兰·罗素,他提示,(15)如果要避免某种悖理,某些看来像是命题的“符号的组合”就“一定是绝对没有意义的,而不只是虚假的”。罗素并不是要提出一个建议——为了避免出现悖理,我们应当把这些组合看成是违反了某些(部分是约定的)构成句子的规则。毋宁说,他认为他发现了这一事实:这些表面上有意义的表达式什么也没有说明,因而本性上或本质上只是没有意义的假命题。就像“a是a的元素”或“a不是a的元素”这个表达式,看起来像是命题(因为包含了两个主语和一个两项谓语),但不是一个真命题(或句子),因为一个形式为“x是y的元素”的句子,只有当x比y的类型低一级时(用同一符号“a”代入“x”和“y”二者显然不能满足这个条件),才可能是一个句子。
这表明,忽视了词(或词所指称的实体)所属类型的级别,就会使类句子表述毫无意义;这种混淆,根据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以及卡尔纳普的更明确的《结构》,正是形而上学胡说(即以假命题代替真命题)的主要根源。《结构》把这种混淆称之为“范围混淆”,(16)今天则往往把这一类的混淆称为“范畴错误”。(17)例如根据《结构》,“我自己的”经验、物理客体以及别人的经验都属于不同的范围、类型或范畴,互相混淆了就会产生假命题和假问题。(卡尔纳普把物质实体同精神实体之间的差别,说成是存在于同一种或同一类终极实体的“两个等级的类型”(18)之间的差别,这使他按照“中立一元论”来解决身心问题。)
上面关于有意义和无意义的语言表述的“朴素的”或“自然主义的”理论(19)的概述,还只是它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方面即所谓“可证实性标准”,它可表述为条件(c):
(c)一个所说的命题(或句子)是真实的,当且仅当它是
表述观察或感觉的基本(或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或者
可还原为这种命题的时候。
换言之,一个命题有意义,当且仅当它与某一观察句子有这样的关系,即其真值可由这些观察句子的真值引出来。卡尔纳普写道:(20)“显然,一串词只有确定可从观察句子中推导出来时才有意义……”也就是说,只有“知道……如何证实(它)”时才有意义。(21)
以条件(a)和(b)为一方,条件(c)为另一方,卡尔纳普断言二者等价。(22)
这个理论得出的结果,用卡尔纳普的话说:(23)“所谓形而上学的句子经过逻辑分析,暴露出来是假句子。”
卡尔纳普关于词串的固有意义和无意义的理论很快就得到了修正,但为了给评判这种修正准备基础,我必须在这里讲几句批评意见。(24)
首先说说对条件(c),即意义可证实性标准的意见。这一标准把所有的科学理论(或“自然规律”)都排除在意义领域之外,因为它们一点也不比所谓形而上学假命题更能还原为观察记录。于是意义标准导致科学同形而上学的错误分界。卡尔纳普在他的《语言的逻辑句法》(25)和《可检验性和意义》(26)中接受了这一批评,但直到他最近的理论仍然应当受到这一批评,我在下面 当然,这里所谈的同这个事实密切有关:我根本不相信归纳(似乎从“我们自己的经验”出发对于归纳是很自然的),而是相信对那些可从我们理论中演绎出来的预测进行检验的方法;纽拉特却相信归纳。当时我认为,卡尔纳普在转述我的观点时已放弃他对归纳的信念。如果是这样,那么他后来又回到了归纳。
(b)统一科学语言。与物理主义密切联系的是这样的观点:物理主义语言是一种可用以说出一切有意义的东西的通用语言。卡尔纳普写道:(43)“物理主义语言是通用的。如果我们由于它作为通用语言的性质而采用物理学语言作为……科学语言,那么一切科学都成了物理学。形而上学将作为胡说而被排除。(44)各门科学都成了统一科学的组成部分。”
很清楚,这样一个一种统一科学的一种通用语言的论点,是与清除形而上学的论点密切有关的:如果一种语言有可能表达非形而上学科学家想说的一切,这种语言按其规则不能表达形而上学的思想,那么表面上证据确凿的情况就可证明是支持那种形而上学不可能用任何“合理”语言来表达的猜想的。(当然,这一猜想仍然远远不曾得以确立。)
奇怪的是,这个一种通用语言的论点在发表(1932年12月30日)以前,就受到维也纳小组中卡尔纳普的一个同事的反驳。哥德尔用他两个著名的不完备性原理证明,一种统一语言即使对于基数理论也不是充分通用的:尽管我们可以建立一种能够表达这一理论的一切论断的语言,但这样的语言却根本不足以使可(用某种其他语言)证明的那些论断的所有证明形式化。
因此,如果当时立即废除了这样一种普遍科学的一种通用语言的学说(特别是从哥德尔 (2) 1932年卡尔纳普还用“语义学”这个词作为“逻辑句法”的同义词,见《认识》,1932年, (7) 见《逻辑》 (14) 我把这一理论称为“自然主义的”(现在我也称之为“绝对论的”和“本质论的”,比较本书Note on Categories),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 (20) 见他的文章《推翻形而上学》,载《认识》,1932年, (47) 另一学说是《逻辑哲学论》6.1251(又见6.1261):“因此在逻辑中从来不会有出乎意外的东西”,它要么是平凡的(“逻辑”如局限于二值命题演算的话),要么明显错误,而6.234的观点最易使人误入歧途:“数学是一种逻辑方法。”我想几乎每一个数学证明都是出乎意外的。霍布斯最初看到欧几里得对毕达哥拉斯定理的推导时说过:“上帝为证,这决不可能。”
(48) 《逻辑哲学论》6.5。我们还可以读到:“因为答案不能表述,问题也就不能表述。”但问题可能是:“这一论断(例如哥德巴赫猜想)可以证明吗?”真正的答案可能是:“我们不知道:也许我们永远不知道,也许我们永远不可能知道。”
(49) 见《结构》 (66) 结果,以下的“内容条件”或“所需条件”成为无效:“如果x需要y(即如果y的内容是x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y至少必须与x同样得到确证”;内容条件的这种无效性,在《逻辑》第82和83节已指出:内容等同于可检验度和[绝对的]逻辑非概然度,这说明内容条件的无效性破坏了确证度与逻辑概率的同一性。但是在《可检验性》中卡尔纳普的整个还原理论都依赖于这一条件。(比较第6节的第一段,第434页,以及第435页的定义Ⅰ.a.)在《概率》第474页(比较第397页)上,卡尔纳普注意到所需条件(或“后承条件”)的无效性,但他却没有由此得出(我相信是必要的)结论说,确证度不可能与概率一致。(我在《逻辑》附录*Ⅸ中重新肯定了这个结论,参见本书第409页注①和410页注①及正文。)
(67) 在《句法》与《概率》之间出版的三本书中的两本——《语义学导论》和《意义和必要性》(Meaning and Necessity)很少涉及这个分界问题(在这两本书之间出现的《逻辑的形式化》(Formailzation of Logic),就我所知则毫不相干)。我在《导论》中只看到:(a)我认为是暗指纽拉特反对塔尔斯基的真理概念的东西。(卡尔纳普给以出色而宽容的回答[第vii页以下]);(b)公正地排除了阿尼·奈斯调查表方法的适用性(第29页,又见本书第386页注②及正文)。在卡尔纳普那本我认为是他最好的(也许又是受攻击最厉害的)著作《意义和必要性》中,有关于本体论和形而上学(第43页)的一点议论,同对维特根斯坦的介绍(第9页以下)一起,似乎表明卡尔纳普仍然相信形而上学无意义;因为它介绍说:“……了解句子的意义就是了解在哪些可能情况下它是真的、在哪些情况下不是,如维特根斯坦所指出的。”但是在我看来,这一段是同卡尔纳普的主要结论相矛盾的,这个结论我认为是很有说服力的。显然,引证的这一段话勾画了卡尔纳普所说的外延方法,它同关于意义的内涵方法相反;另一方面,“主要结论……是”:我们必须把“理解所予表述的意义同研究它是否适用、如何适用”(第202页,重点是我加的)区别开来,意义由内涵解释,应用由外延解释。与我们的问题有关的也是卡尔纳普对他的“阐释”(explication)概念的“阐释”,第88页以下。
(68) 在这两本书中没有明确讨论过这个分界问题,只是在《概率》第31页《经验主义原理》中有一点议论(在第30和71页也提到过)。第179页以下还讨论到自然界的“均匀性原理”的经验性。
(69) 可以想象,会有一些像斯维敦堡(Swedenborg,Emanuel(1688—1772),瑞典哲学家和宗教作家。——译者)那样的先知,当他们告诉我们(在使人说真话的麻醉药的作用下)正被那个a(对于它来说我们的存在公式为真)所激发时,即可准确地预言未来事件;可以想象,我们也能够把听者抬高到他们的地位——听者在一定条件下也总是变得能说出和预言真相。
(70) 见《概率》第110节以下,第571页。我的《逻辑》第80节第257页以下,也得到同样的结果:“人们可以把一个概率归于一个假说[这里的假说是指普遍定律]……通过估计一切检验与一切还没有试过的[可以设想的]检验之间的比率而算出来的概率。但这也毫无作用,因为可以精确计算这种估计,而其结果总是概率为零。”(下面第406页注①引证了这一页的另一段。)
(71) 我把讨论局限于卡尔纳普所称(《概率》第572页以下)“有限制的”事例确证,因为(a)卡尔纳普提出它是因为它“愈来愈精确地”表现我们的直觉;(b)在足够复杂的世界中(具有足够多的谓项)无限制的实例确证在一切有关情况下导致极低的确证值。另一方面,“有限制的实例确证”(我只是顺便提及)受到所谓“确证悖理”断然打击(见《概率》,第469页)。但这只是一个(我发现)总可以弥补的缺点——在这里可使第573页(15)定义的两个论据关于l的两个逻辑上等价的蕴含式成为对称;它们各自成为(经过简化)“j?h′”和“e.(h′?j)”。这就避免了悖理。
(72) 《概率》第572页。比较《意义和必要性》第2节第7页以下:“要使一个模糊的或不大确切的概念更加确切,这个任务……属于逻辑分析最重要的任务……我们称之为……阐释早期概念的任务……”(又见《概率》,第2节,第3页)这里我必须说(还是顺便)我不同意卡尔纳普对阐释的观点。我的论点是:我不相信可以谈什么确切性,除非是满足特定目的——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相对意义上的确切性。与此相应,概念本身也不能“阐释”,而只能在确定的问题情境的框架中阐释。或者换句话说,只有给予我们一个真正的问题(它决不能反过来成为一个阐释问题),它的解决就是“阐释”或“分析”,我们才能判断是否充分。
(73) 如卡尔纳普的mbda;为0,确证值相等;对于任何有限的mbda;,卡尔纳普的实例确证值随证据的积累而无限地趋向于我在讨论赖欣巴赫理论时所批评的那个值。我从我的《逻辑》中引用一段适合目前情况的话(第80节,第257页):“于是这一假说[我非常一般地谈到普遍定律]的可能性将取决于与之相对应(即为其实例)的[单一]陈述的真值频率。一个假说如果平均算与这一序列中的所有第二个陈述[即与它的每一第二个实例]相矛盾,就会具有1/2的概率!为了避免这一毁灭性结论,还可以试用两种权宜手段。”(其中一种产生一切定律的零概率;这一段在本书第404页注①中引用过。)
(74) 见《逻辑》第4节注⑦⑧,第78节注①;《可检验性》第23节注,第19页。又见本书第375页注③。
(75) 《概率》,第575页。
(76) (补充说明)我曾把此文的打印稿送给奈耳逊·古德曼教授一份,他友好地告诉我他先于阿伽西博士发现了这一悖理以及我在这里所说的“阿伽西谓项”。见古德曼的《事实、幻想和预见》(Fact,Fiction,&Forecast),1955年,第74页以下。
(77) 《概率》,第110节,第563页。
(78) 在《逻辑》第79节以前:“我们不应当讨论一个假说的‘概率’,而应当试行估计……它被确认[或确证]了多少。”或第82节:“这表明,与其说确认[确证]的实例数量决定其确认度,不如说是这一假说……所经受各种检验的严格性决定其确认度。[这]又反过来取决于……假说的可检验度……”以及第83节:“一种理论愈是得到确认[确证],就愈是可检验。但是可检验性同……逻辑概率……相反。”
(79) 在一个评注(载《精神》,1938年,第47卷)中我说过,“为概率建立一种公理系统,使之可以……由任何不同的诠释加以诠译,”那是令人想望的。“对此讨论最多的三点是:(1)概率作为具有同等可能情况的比率的经典定义,(2)频率理论……(3)规定概率为句子间逻辑关系的程度的逻辑理论……”我从《逻辑》第48节采取这一分类,颠倒了(2)和(3)的次序。类似分类又见于《概率》第24页。可把我在《精神》评注中对概率函数论据的讨论同《概率》第10节A、B以及第52节加以对照。在这一评注中我给出一个独立的形式公理系统,但后来我已大大加以简化。发表于《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5年,第6期。(我在《精神》上的评注现在重印于《逻辑》,第320—322页。)
(80) 《概率》第53节,第285页;又见第62节,第337页以下。
(81) 这等于“内容条件”(见本书第401页注②)。卡尔纳普既然认为这一条件是无效的(《概率》第87节,第474页,“结论条件”),那么我想他应完全同意“确证度”不可能是“正则确证函数”,即概率。
(82) 见我的评注《确证度》第4—5节,《逻辑》第396—398页。Y·巴-希莱耳博士使我注意到这一事实:卡尔纳普先于我而提出某些我所举的例子,见《概率》第71节第394页以下,例3b。卡尔纳普由此得出内容条件“无效”(见本书第401页注②和410页注①),但不曾得出一切“正则确证函数”都不适合。
(83) 更全面的论证,参见《逻辑》第82节以下。
(84) 见第411页注①中所提到的我的评注《确证度》末尾(《逻辑》第402页)。
(85) 《确证度》,见《逻辑》第395页以下。比较我在402页上的评论:“这里定义C(x,y)的特殊方式,我认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渴望的东西,以及它们可一起得到满足的事实。”
(86) 这就是说,总证据e必然被分入y和z,而选择y和z都是为了根据有效的总证据给C(x,y,z)相对于x的最高值。
(87) 在这个注中称为“渴望的东西”。开米尼正确地强调了不应引进充分性条件去适应阐释者。这里情况并不是这样,这一点也许最能由这一事实来证明:我已改进了我的定义(通过简化)而没有改变渴望的东西。
(88) 排除特设假说的规则可采取以下的形式:这一假说决不应重复(除非在完全一般化的形式中)证据或其任何合取成分。这就是说,把x=“这只天鹅是白的”,作为一个假说以说明证据y=“这只天鹅是白的”,这是不能接受的,尽管可以接受“所有天鹅是白的”;x对y的任何说明就其相对于y的任何(非多余的)合取成分而言,决不应循环。这导致强调普遍定律是必不可少的,而卡尔纳普却如我们所看到的(见前面,以及《概率》第110节H,特别是第575页)相信可以省去普遍定律。
(89) 《概率》第41节F,第177页以下,特别是第179、181页。来自《逻辑》的段落,见第1节第28页以下,第81页和第263页以下。
(90) x和y的“逻辑关联系数”可定义为(p(x y)-p(x)p(y))/(p(x)p(y)p。承认这一公式适用于一切(“正则”)概率函数就意味着对开米尼和奥本海姆所作建议的轻度普遍化,见二人的《事实支持的程度》(Degree of Factual Support),载《科学哲学》第19卷,第314页,公式(7),关于特殊概率函数,其中所有的原子句子都是(绝对)独立的。(这是偶然出现的,以至于我认为这种特殊函数是惟一充分的函数。)
(91) 我可以举例证明这一点,引用《方法》第30页,公式(9—8),标以s=sM=;用“c(x,y)”取代“c(hM,eM)”。我们得到mbda;=c(xy)/(c(xy)-c(x)c(y)),这表明mbda;是独立性度量的倒数,由此1/(mbda;+1)=(c(xy)-c,当这就是逻辑关联系数。——这里我也许可以说,我宁要“依存性”一词也不要凯恩斯和卡尔纳普的“有关性”一词:(像卡尔纳普)把概率看成是普遍化的演绎逻辑,而我却把概率依存性当作逻辑依存性的普遍化。
(92) 《概率》,第110节,第565页;比较《方法》,第18节,第53页。
(93) 《概率》,第110节,第556页。
(94) 同上书,第10节,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