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识的增长:理论和问题
Ⅰ
我作这个讲演,目的是想强调科学某一个特殊方面的意义——科学必须增长,也可以说,科学必须进步。这里我并没有想到这种必需的实际意义或社会意义。我要说的是其思想意义。我相信连续性增长是科学知识的理性特点和经验特点所必不可少的;科学一旦停止增长,也必将失去这些特点。正因为连续增长,科学才成为理性的和经验的,也就是说,科学家只能从这样的增长中区别各种现有理论,从中选择较好的一种,或者在没有合乎要求的理论时提出他们为什么抛弃现有理论的理由,并由此提示一种合乎要求的理论所应遵循的条件。
从这种说法中可以看出,我所想到的科学知识增长并不是指观察的积累,而是指不断推翻一种科学理论、由另一种更好的或者更合乎要求的理论取而代之。顺便提一下,即使有些人认为科学知识增长的最主要方面在于新的实验或新的观察,他们也会发现这个理论更替的过程很值得注意。正是对理论进行批判的审查,才使我们力图检验并推翻这些理论,这又促使我们进一步去做实验、去进行观察,没有理论和对理论进行批判所带来的激励和引导,谁也永远想不到要那样做。实际上最有趣的观察实验都是我们为了检验理论、特别是检验新的理论而精心设计的。?
因此,本文想着重说明科学的这一方面的重要意义,解决有关科学进步概念以及识别不同的对立理论的某些新老问题。我想讨论的新问题主要是关于客观真理以及不断趋于真理的概念的问题——我想这些概念将大大有助于分析知识增长的概念。
讨论虽然局限于科学中的知识增长问题,但是我相信,我的论点不需很多修改即可适用于前科学知识的增长——就是说,也适用于一切人甚至动物获取关于世界的实际知识的一般方式。看来无论是低等动物或者高等动物,无论是黑猩猩或者科学大师,用的基本上都是通过试探和错误学习的方法,也即从错误中学习的方法。我的兴趣不仅在于科学知识的理论,更在于一般知识的理论。我相信,研究科学知识增长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研究一般知识的增长。因为科学知识的增长可以说就是普通人类知识增长的放大(我已在1958年《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序言中指出)。
但是,我们对进步的需要有没有得不到满足的危险呢?科学知识的增长有没有到顶的危险呢?具体地说,科学的前进会不会由于科学已完成其任务而告终结呢?多亏我们的无知是无限的,使我们难以作如是想。科学进步的真正危险不在于科学会趋于终结,而在于诸如缺乏想像力(有时是缺乏真实兴趣的结果)、误信形式化和精确性(下面 尽管后来情况有所改进,主观主义在科学哲学中,特别是在概率理论领域中仍然很猖獗。主观主义概率理论把概然度解释为理性信念的程度,这直接来源于对真理的主观主义态度,特别是来源于连贯论。但这仍然为接受塔尔斯基真理论的哲学家们所信奉。我怀疑,至少其中有一些人转向概率理论,是希望由此获得他们本来期待从主观主义理论或认识论理论那里获得的东西,这种理论主张通过证实而达到真理,也即是说,理性的、可论证的信念的理论,以观察事例为基础。(16)
在所有主观主义理论中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它们的不可反驳性(就它们太容易避开任何批评而言)。因为这样一种观点总有可能得到支持:我们关于世界所说的一切,或者我们印出来的所有有关对数的东西,都可以用一个信念陈述来代替。因而我们可以用“我相信雪是白的”,甚至用“从一切可信的证据看,我认为相信雪是白的这是合理的”,来代替“雪是白的”这个陈述。用这些主观主义的遁辞来代替任何对客观世界的论断的可能性是无足轻重的,尽管就对数表所表达的论断而言——对数表也完全可以用机器印出——这种可能性不大可信。(还可以顺便提到,对逻辑概率的主观的诠释,把这些主观主义的代换(恰如真理连贯论之例)同一种态度联系起来,这种态度加以仔细分析原来基本上是“句法的”而不是“语义的”——尽管它当然总可以出现于一个“语义系统”的框架之中。)
用一个小表总结一下关于科学知识的客观论同主观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有益的: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我都想说,不仅应当区分这两种态度,还应当把主观主义态度作为失误、作为根据错误而放弃——尽管这错误可能是一种诱人的错误。但有一张类似的表,其中认识论(右手)一边并不是建立在错误之上。
真理 猜想
可检验性 经验检验
解释力或预测力 确认度
“逼真性” (即检验结果的记录)
3. 真理和内容:逼真性与概然性的对立
Ⅸ
我也同许多其他哲学家一样,往往喜欢把哲学家分成两个主要集团——我所不赞成的以及赞成我的。我把他们称为关于知识(或信念)的证实主义的或证明主义的哲学家,以及关于知识(或猜想)的证伪主义者或可错主义者或批判哲学家。我还可以顺便提一下我也不赞成的 我建议我们还是回到色诺芬,重新引进逼真性同概然性(后一术语是在概率计算所规定的意义上使用的)之间的明显的区别。
这两种观念愈来愈混淆,因为二者都同真理概念密切联系,而且都引进了逐步趋向真理的观念,这样把二者加以区分就更重要了。逻辑概率(这里不讨论物理概率)体现了通过减少信息内容而逐渐趋于逻辑确定性或重言式真理的观念。另一方面,逼真性则体现了趋于全面真理的观念。因此它把真理和内容结合起来,而概率则把真理与缺乏内容结合起来。(22)
那种认为否定了科学旨在概率就陷于荒谬的看法,来源于误入歧途的“直观”,也即在直观上混淆了现已弄清楚是截然不同的逼真性和概然性两种观念。
4. 背景知识和科学增长
ⅩⅤ
人们对问题进行有效的批判讨论,只要是无意识地,就要依赖于两件事:所有以达到或接近真理为共同目标的各方都能接受,以及相当数量的共同的背景知识。这并不是说二者对每一次讨论都是不可缺少的根据,也不是说二者本身是“先验的”,不能对之进行批判性讨论的。这只是说,批判永远不会从无开始,即使在尖锐争论的过程中每一出发点都可以一度受到挑战。
尽管我们的每一假设都会受到挑战,但要同时对所有的假设都提出挑战却是完全行不通的。因而一切批判都必定是零碎的(同杜恒和蒯因的整体观相反),也可以换一种说法,一切批判讨论的基本准则是:我们应当盯住我们的问题,如果可能还应加以细分,力求一次只解决一个问题,尽管我们当然也总是可以推进到一个补充的问题,或代以更好的问题。
讨论问题时我们总是承认(但愿只是暂时地)各种不成问题的东西,它们暂时地并且针对讨论这个特定问题而构成我称之为背景知识的东西。在我们看来,这种背景知识很少有始终绝对不成问题的,它的任何一部分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受到挑战,特别是当我们怀疑我们的某些困难是由于无批判地接受它们所引起的时候。但是我们在日常讨论中一直使用的大量背景知识,由于实用的原因,几乎全都必须保持不受怀疑,而这种怀疑一切的错误企图——就是说从零开始——很容易导致批判的争论的中断。(如果我们一定要从亚当那里开始,我想我们没有理由能比亚当前进得更多。)
ⅩⅥ
我们在任何给定时刻都照例把大量传统知识视为理所当然(因为几乎我们全部的知识都是传统的),这个事实对于证伪主义者或可错主义者并不造成任何困难。他并不接受这种背景知识,既不作为已确立的知识、也不作为相当确定的知识或概然的知识而接受。他知道即使是试探性的接受也很冒险,他强调这种知识的每一点都是可以批判的,即使只能一点一点地批判。我们永远也不能确定我们对那一点进行挑战是恰当的,但既然我们寻求的并不是确定性,这就没有什么关系。人们会注意到这说法之中包含了我对蒯因的经验检验整体观的回答。蒯因(根据杜恒)所表述的这一观点,断言我们对外在世界的陈述面对着作为整体而不是个别的感觉经验的法庭。(23)因此必须承认,我们所能检验的往往是一个理论系统的大部分,有时也许是整个系统,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对任何证伪负责,就纯粹是一种猜测;这一点是我过去一直想加以强调的——这也关系到杜恒。(24)这种论据尽管可以使一位证实主义者变成怀疑论者,但无论如何也不会影响那些坚信我们的一切理论都是猜想的人。
这表明,检验的整体观点即使是真的,也不会对可错主义者或证伪主义者造成严重困难。另一方面,可以说整体论的论点太过分了。在很多情况下都有可能发现是由于哪种假说而遭到反驳,换言之,哪一部分或哪一组假说是得出遭到反驳的预测所必需的。这种逻辑依存性是可以发现的,这个事实是由公理化系统的独立性证明所确立的,这种证明说明一个公理系统的某一公理不可能由其他公理导出。更简单的证明在于构造或者不如说发现一种模型——一组事物、关系、操作或作用——它可以满足除一个可表明其独立性的公理以外的一切公理,对于这一个公理——从而对于理论整体——来说,这一模型构成一个反例。
现在我们可以说,我们已有一个公理化系统,例如物理学系统,可用以预告某些事不发生,预告我们发现一个反例。没有任何理由说不会发现这个反例,可以满足我们的大多数甚至全部公理,除了其独立性因而得到确立的那一个公理以外。这表明,说一切检验或反例都具有“全面”性的整体论学说是站不住脚的。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即使不把我们的具体理论公理化,我们也可以觉察出我们的系统出了什么毛病。
顺便说一句,这样说是有利于在物理学中以高度分析过的理论系统进行工作的——这种系统即使可把一切假说都融合为一,我们也可将其分成各组不同的假说,每一组都可以成为由反例驳倒的对象。(近年来一个杰出的例子是摈弃了原子理论中的宇称守恒定律;另一个例子是摈弃共轭变量的转换定律,比对它们作矩阵诠释以及对这些矩阵作统计诠释更为重要。)
ⅩⅦ
科学家发现自己总是处于一种特有的情境之中,即我们不断地增添背景知识。如果我们要抛弃它的某些部分,与之密切联系的其他部分就要保留。例如,即使我们可以认为牛顿理论——即他的观念系统以及由之导出的形式演绎系统——已遭到反驳,我们仍然可以认为,作为我们背景知识的一部分,它在一定限度内是其定量公式的近似真理。
背景知识的存在,作为论据之一有力地支持了(我相信)我的这一论点:科学如不再进步,它的理性特点和经验特点也就消失了。在这里我只能以最简单的纲要形式概述这一论据。
一种严格的经验检验总是要力图找到一种反驳,一个反例。在寻求反例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运用我们的背景知识,因为我们总是试图首先反驳最冒险的预测,“似乎最不可能的……结论”(如皮尔士所已经发现的(25)),这就是说,我们总是在那种最概然的地方寻找那种最概然的反例——从我们的背景知识来看可望发现它们,在这意义上说是最概然的。如果一种理论经受了许多这样的检验,那么由于已把检验结果合并到背景知识中去,过一段时期以后可能就再也不会有(从我们的新的背景知识来看)可高度概然地预期出现反例的余地了。这意味着检验的严格程度降低了。这也可说明,为什么一种经常重复的检验常常不再被视为重要的或严格的了:这有点像是产生于重复检验的报酬递减律(同那种从我们背景知识看属于一种新的、从而仍然令人感到有意义的检验相反)。这是知识情境中固有的事实,往往被归纳主义科学理论——特别是被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和欧内斯特·内格尔——说成是难以解释的。但对于我们来说这是非常简单的。我们甚至可以用对知识情境的相似的分析来解释:为什么一种非常成功的理论的经验的特征经过一个时期总要陈旧起来。于是我们感到(如同彭加勒对牛顿理论所感到的那样)理论不过是一组隐含的定义或约定——直到我们又前进了,并通过反驳它而附带重建了它所丧失的经验特征为止。(对死者应说好话:一种理论一旦被驳倒,其经验特征就可靠了,并显得出色、完美了。)
5. 知识增长的三个要求
ⅩⅧ
但是,让我们还是回到愈来愈接近真理这个观念——也即探求同事实更加一致的理论(如以上 我的例子包含以下的纯粹存在理论:
“有一连串拉丁文的哀歌体对句,如果在一定的时间地点以适当方式读出来,立即就会出现魔鬼——一种有两只小角和分趾蹄的类人生物。”
显然,这种不可检验的理论在原则上是可以证实的。尽管根据我的分界标准,由于它是非经验的和非科学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形而上学的,因而排除它;但那些实证主义者不能排除它,因为他们把所有形式适度的陈述特别是所有可证实的陈述都看作是经验的和科学的。
我的一些实证主义朋友们的确向我保证过,他们认为我关于魔鬼的存在陈述是经验的。他们说:尽管它是谬误的,但却是经验的。他们指出我是把谬误的经验陈述误认为非经验陈述了。
但我认为这不是我的混淆,如果有这种混淆的话。我也相信这一存在陈述是谬误的,但我相信这是一个谬误的形而上学的陈述。我问:任何认为它是经验陈述的人为什么应当认为它是谬误呢?在经验上它是驳不倒的。世界上任何观察都证实不了它的谬误。没有任何经验根据能够表明它谬误。
而且,还很容易说明它是高度概然的:用卡尔纳普的说法,像所有存在陈述一样,在一个无限(或足够大的)宇宙中,它在逻辑上差不多总是真的。因此,如果我们把它作为经验的,我们就没有理由否定它,却有一切理由接受它并相信它——特别是根据一种有关概然信念的主观理论。
概率理论告诉我们的甚至更多:很容易证明,不仅经验证据永远不能反驳一个逻辑上几乎为真的存在陈述,而且它永远不能减少其概率。(34)(其概率只能由某种至少“逻辑上差不多为假”的信息减少,因而不能由观察证据陈述所减少。)这样,我们关于召唤魔鬼咒语的陈述的经验概率或经验确证度(按照卡尔纳普的用法),必定永远保持相等不变,不管事实如何。
对我来说很容易修改我的分界标准以包括经验陈述中的这种纯粹存在陈述。我只需承认经验陈述之中不仅有可检验或可证伪陈述,而且有原则上可以为经验所“证实”的陈述。
但我认为最好不要去修改我原来的可证伪性标准。我们的例子表明,如果我们不愿接受关于召唤魔鬼咒语的存在陈述,我们就必须否认它的经验特点(尽管事实是:很容易用</a>任何一种足以表述甚至最初始的科学论断的模型语言来把它形式化)。通过否定我的存在陈述的经验特点,我就有可能根据不同于观察证据的东西而摈弃之。(见 这说明,如我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想弄清楚的,最好不要去不加批判地设想“经验的”和“形式适度的”(或“有意义的”)等词必然互相一致——如果我们不加批判地设想可以把概率或概然的“可确证性”用作陈述或理论的经验特点的标准,那么这一状况就很难得到改进。因为像这里所表明的,一个非经验的而且还可能为假的陈述,也可能具有高度概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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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演讲以前从未发表过。本文原</a>是为1960年8月斯坦福国际科学哲学会议所准备的讲演稿,后因篇幅太长而只讲了一小部分。另外一部分曾在1961年1月作为英国科学哲学学会的主席演说。我认为,本演讲(尤其是 (3) 见我的《逻辑》中对可检验度、经验内容、可确认性和确认的讨论,特别是 (8) 见我的《逻辑》,特别是 (13) 见本书 (14) 见阿尔弗雷德·塔尔斯基的文章:《真理的语义学概念》(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载《哲学与现象学研究》(Philosophy and Phenom. Research),und Politik)[《纪念明纳·施佩希特文集》(Essays for Minna Specht,1960)],见 (22) 顺便说说,这也适用于绝对概率P(a)和相对概率P(a,b);并且相应就有绝对的和相对的逼真性概念。
(23) 见W·V·蒯因:《从逻辑的观点看》(From a Logical Point of View)1953年, (31) 哲翟·吉狄敏博士(其论文《对可反驳性公设的概括》(A Generalization of the Refutability Postte),载《逻辑研究》(Studia Logica),1960年, (33) 证实主义者会认为以上有关我所谓 (34) 这是概率演算的“恒定原则”的一个结果;见我的论文《概率演算中的创造性定义和非创造性定义》(Creative and Non-Creative Definitions in the Calculus of Probability)第5节定理(26),载《综合杂志》(Synthese)1963年,第15期,第2号,第16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