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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古的会社生活 国会的发展_英国史

作者:特里维廉 字数:7803 更新:2025-01-09 15:59:04

国王:爱德华一世,1272—1307;爱德华二世,1307—1327。

中古的会社

中古之世人民的思想及行动都是属于会社的。各人的身份视他在群社[1]中的地位而定,无论此群社为采地,为市,为行会,为大学</a>,或为寺院。在法律上看起来,佃奴离了采地主,或是寺僧离了大僧正便不存在。离开了群社,没有一个人有被雇或选举的权利,法律不能因为你是人类之一,或是一个英吉利人民而便肯认你有任何权利。你所能得的,最多亦不过是耶教慈善事业之所能施舍或怜悯者而已。我们要知中古社会的单位既不是民族,又不是个人,而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物——会社。

文化之能由黑暗时期踏进中古的曙光实缘于各人和其同伴间关系之严格的群化。到了文艺复兴及宗教改革期间,在佃奴的解放已将封建社会所恃以立足的经济制度打破以后,社会才得走上个人自由的途径中去。至是好些中古的会社才因不胜势力万能的国家及自强不息的个人之夹攻而一一灭亡。英之寺院及僧士团体固逐一消灭,而都市及行会于重要职务之执行,亦有上赞国家,下扶人民的必要,不复能如前之行若无事。然中古的制度亦有继续存在而无恙者。律师,大学,及世俗的僧侣(指非闭户修道者而言)颇能应变适时,为国家所用;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则因可为全国“平民”或“群社”的代表机关之故,且成为民族生活中的主要机关。[2]

于本章中我们要说到四大会社——即(一)大学,(二)僧团,(三)在法院馆舍中结社的律师,及(四)国会,或精细的说起来,平民院——的兴起,此四者之中,三者至今尚存,其一则早已无存。寺院及封建制度在黑暗时期为克服野蛮社会的必要武器;但四大会社则为中古社会成熟时期的果实。

巴利奥尔学院一景

牛津大学建立时间不详,因为那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它可以追溯到1096年于那里开始的教学。当时英法关系恶化,亨利二世于1167年禁止英国学生在巴黎大学学习后,牛津开始迅速发展。也就是从此时开始, 首先的诸律,尤其是《传地法》(De Donis Conditionalibus)及《置地法》(Quia Emptores)两大法,名虽将封建法的原则重申一下,但实则更改颇多,颇可视为我国近代土地法的起点,即今日的习法者仍有熟知两法内容的必要。《传地法》开后代限制嗣续承袭田产的先河,在有法后之数世纪中对于乡村的遗害极大。《置地法》为爱德华及其大佃主所通过,用意在防止所领地的转封于下级的封建臣,而丧失他们应得的封建税收。此法通过而后,封建臣如欲将所领地割让于人,务必令受地者亦为同等的封建臣而直接受治于原主,而不得为封建臣的佃户。因此之故直接于国王的大佃主为数大增,阶级渐趋平等,而封建的精神亦大衰。在此以前,人民本以能为国王的大佃主为荣,但不久而后,因大佃主人数激增之故,人民转以能被召列席国会为较大的尊荣。即以国王而论,他的全国田主的资格也不如行政首领及主持国会者的资格之可尊。于不知不觉之间我国竟由封建社会而入于国会国家的境域。

法院的分立

除了土地法视前确定以外,法院的组织在爱德华时亦更趋向于固定的形式。在13、14两世纪中,国库法院(Exchequer),民事法院(Common Pleas),王座法院(King’s Bench)一一成为特立的法院,各有各的簿册,程序,常设的官吏及职员。惟大法官府法院(Court of Chancery)则起于较后的时期,它的过程亦特异。[17]

法律职业

自爱德华一世起掌通常法的法院不复以僧侣中人充当。在此以前教皇已在反对僧侣之学习并掌理世俗法律。旧日的王家法官往往拔自外界,如布剌克吞则为僧侣,格兰微尔则为战士政客;但今则渐由律师中擢升而不取自外界。律师与法官,或所谓栏与座[18](Bar and Bench),在大陆上向为两种不相混合的职业,但在英国则它们为互相关联的职业。英吉利法律本由王家法院长期锻炼而成,在法院所在的韦斯敏斯忒大堂的职业空气中,法官及辩护士亦自然不能不受中古会社观念的影响而团结成为合一的团体。两者都是嫉妒外界的,也都是宗教法家的对敌。彼此间的关系是“博学的弟兄”(两者间相互的称谓),一为法律的制造者,而一为法律的辩护者。法律成为有组织的重要职业而后,两者又有同样的短处,且同样的受人攻击。因此种种,法官及律师之合而成为法界为最自然的发展。但法界的门户是开放的,凡有志的英人俱可加入;藉此更可作飞黄腾达的企图,犹之有志者之可加入僧侣而求显达。

以个人而论,英国先前固曾有过有学问的世俗人,但以团体而论,则通常法的法家实为世俗人中之首先有学问者。因此他们对于民族的长成有重要的功绩。他们在英史中的地位仅低于国会诸人。如果没有他们,不特宗教改革将无由成功,即国会亦难以战胜斯图亚特诸王。但他们的传习及社会又无一不和中古的特点吻合;他们可与大学相提并论。

法馆的设立

英吉利大学以建立书院为能事,而英吉利法家则以建立法馆(Inns of Court)为能事。在爱德华一世至三世时他们把他们的堂,屋,图书室,寝室等等集中在寺庙武士[19]的故居之林园内外的四围,而他们的办公所在则在二哩以西的韦斯敏斯忒大堂。此堂本为威廉鲁夫斯所建,和守教者爱德华所建的宫廷相联,在先本若赘瘤,一若专为和韦斯敏斯忒大寺争荣者,但今则为王家诸法院之所在。法家所食宿治学的馆舍适介乎商业中心的伦敦和政治中心的韦斯敏斯忒两者之间。这个中和的地位足以助法家发现他们的责任在调和国王及人民间利害的冲突。

法庭报告

有名的“年报”(Year Books)始于爱德华一世时。它们是私家所集的法庭记事录。是时上等社会仍采法语,故律师的辩护及法官的发问亦用法语。年报为法庭的实录自亦非用法语不可。除英国外别国在数世纪以后尚没有逐字的报告;即在英国,除了法庭以外,别的方面,无论是宗教的或是政治的,也历久没有详尽的记录。在英国自那时起,凡法庭上所说的话,无论是“辩论,驳复,或是补充语”,皆逐字记载,无一或漏。法界所欲知之事固尽在其中,即对于普通人类有兴趣之事,年报中亦可发见不少。这种历久不衰的报告,盖可以代替《极斯丁宁法典》及教皇的谕旨集本;学法律者亦视为无上的权威而尽力推毂,经数世纪不断的演进,遂成今日的英吉利法律。

授权根据调查

爱德华一世对于他的法院是非常得意的,而对于诸侯的法权,除了采地法院以外,又是十分妒视,故他下令正式查问(叫做“授权根据调查”Quo Warranto Inquest)较高的私家法院的来源,要求查看设立法院的特许状。他明知有许多贵族的法权不经国王所特许,而仅凭长期的习用;他的用意以为经此查问,便可将缺乏特许状的管辖权取消。但他的尝试总因太早而失败。世上有许多事情只能随时代而逐渐变更,而非一朝一夕所能收效;法权的收回即为一例。照传说所言,当法官巡查到窝稜伯爵(Earl Warenne)的地方上时,伯爵拔刀而答法官曰:“这就是我所有的特许状,我凭这特许状来处理我的领地及地上的诉讼。”此传说虽不一定确有其事,但收回法权的时间尚未成熟则可以推见。爱德华在幼年时所见的男族之战已多,故亦不愿太严格办理。授权根据调查的惟一功用在停止以后的窃取法权和收回新近蚕食去的法权。至于年代已久的私家法院则只能逐渐的一一消灭;诉讼者信任王家法院愈专则自然会不赴私家法院。到了玫瑰之战,无政府状态作末次的猖獗时,贵族们已不复争持私家的法权;他们的新方法乃嗾使部属威胁王家法院法官和陪审团。

国会的首期

英吉利的特殊制度,国会,并不发动于一时,也不以革命为目的。它是渐渐长成的;有了它后几个互相尊重的势力间的纠纷可以调和,而共同的行动亦可以发生。所谓互相尊重的势力乃指国王,教社,男族,及平民中某几种阶级如武士,市民之类,而佃奴则不在其列。无人尊重佃奴,故佃奴不得入国会。“劳工”深知国会的仇视,故“劳工”一有阶级的自觉以后,便采用“直接行动”,例如1381年的暴动。但除了佃奴不计外,国会实可视为各势力的友谊平衡。英吉利民族素以“委员会的观念”著称;围坐细谈以协议一切。或相将而调和为他们的特长。这民族的特性实为英吉利国会的真实来源。

国会在首先三个爱德华的时候逐渐形成了它现有的形式。爱德华一世得到了得蒙福尔时的经验而后已能深知常常召集议会的益处,深知谘询议会可以利于政治机械的进行。他召集议会的目的不在限制王权,或使王权受制于全民的意志。他的目的在藉常和被治者接触而增大治理的效力。他能彻知邑市中等阶级的赞助的功用。他因欲利用他们的赞助,故极力提高国会的威望。在英史中,诸王中就有功于国会而论,仅亨利七世可和爱德华比拟而已。

召集各邑各市的代表以和全国的世俗及宗教巨要人物一同开会为他父亲代中偶有的试验,但爱德华一世则决意继续那种试验,且更视之为常例。别的不说外,他至少要邑市代表来帮助他向全国收税。如果没有各地方武士及市民自愿的赞助,并贡献他们的所知,则特种的课税实无从进行。邑市的代表和国王及巨要人物相会后而各归本地时,他们固不免有些诚惶诚恐之气概,但他们也充满了一种了不得的气慨,饱藏了民族统一的观念,且熟知了国用需要的实情。因为他们是在这样想,所以他们很能帮助税吏在地方上课税,且劝导人民纳税。他们也能将国王的政策向四邻解释。四邻除此以外向无别的方法可以得知一点国家大事。

在那时候报纸固然没有,即文字也未流通;交通又十分不便而危险。国王之坚持各地方的武士市民须按时往来于韦斯敏斯忒和各地方之间,适成为政治教育的起点,而有功于英吉利民族的养成者殆不在巧塞或百年之战之下。而且如果没有国会以便利税收,则诸爱德华时和苏格兰及法兰西的诸战恐亦无从筹费。有人说,英吉利没有产生国会,只有国会产生了英吉利,这确是有些真理在内的。

请愿状的受理

财政上的赞助并非爱德华一世召集邑市代表的惟一理由;他有时把他们召来完全不谈财政之事。除了财政之外,他还有别种用意;他希望他们可把人民诉苦的请愿状递来,庶几他可以熟知地方的情形以为施政的预备,而一方又可以遏止地方官吏的无状。所以在原先的国会中,接受请愿书也为重要职务的一部。请愿书初时大都出于各个私人,或各个地方,但在14世纪中渐出于民众院(即下院)的全体。在爱德华一世时请愿书都上于国王或谘议院,而不上于国会;但它们的处理则仍在国会,或由国王自己处理,或由他的大臣,或由谘议,法官,及诸男所组织的委员会处理。委员叫做“审判者”(“Triers”)。对于请愿者的救济可为司法的,可为行政的,亦可为立法的,那要看情形而定;但那时尚没有分别。经若干时而后,私人或一地的请愿书虽大都仍交大法官法院或别的机关处理;但由众院全体递上的重要请愿书则在亨利六世时开始采用“法案”(“bills”)的形式,经国会通过后,且成法律。此即众院得有立法提议权的起源。

国会的委员

在爱德华一世时我们尚不能有国会某院(“Houses”)之称。那时实只有一个议会,由国王自为主席,或由坐于毛包(Woolsack)上的大法官(Chancellor)[20]代为主席。他的其他大臣当然出席,世俗及宗教诸男,及各邑武士和各市市民的代表则奉召出席。诸男各得各的召集状,武士及市民的召集状则由邑官送达,只一地一状。武士及市民在这种情状之下只能战战兢兢的退居人后,不问殆不发言。这就所谓“国会的高廷”(“High Court of Parliament”)。在外表上今之贵族院犹保存此种形式;虽则除了国会关会及闭会以外,王位虽设而常虚,虽则除了身为贵族的大臣或除了大法官外,其他的大臣已失了当然出席的权利。在今日众院议员有时齐集上院而恭聆国王的谕辞时,上院在外表上固犹是不兰他基奈时的国会。

众议院的兴起

在爱德华一世时平民的代表尚未自成为一院。虽则他们的全体有时也出席于国会,他们的到会尚非必需的,重要的立法尚可不问他们的同意而成立,贵族及大臣们尚可自由的取决一切重要事务。在那一朝的许多有名法律中,有几种法律,如同《置地法》等,通过时平民代表并不在场。而且即使他们在场,他们大概也只能默坐静听诸大臣,诸男,诸大僧官的辩论国家大事而已。

众议院起源于武士及市民秘密的,非正式的会议。他们如有表示共同意见或答复上级权力的谘询的必要时,他们辄闭门而为秘密的集议。他们深恐外界知道内幕故不肯留下任何记载,因此众议院原始时的发展经过我们也没法推测。即议长(Speaker)何时而始为他们的主席,或如何而得为主席我们也无从知道。议长原先本为说话者之意,他的职务在代替诸代表在全体大会中发言,代表们则可藏拙而不发言。但在斯图亚特时以前,议长实则为国王的忠仆者多,而为众议员的代表者少。即在爱德华三世之时,国王已常有委派内廷官吏充做邑中武士而出席于众院之举,其用意殆在垄断并领导众院的辩论,且为国王做声援。在推铎尔时,枢密院会员在众院中亦收同样的功效。众议员之以韦斯敏斯忒寺僧的僧堂为习惯的议场亦始于爱德华三世时。

国会之分为两院

在我们制度史的初页中,最重要的事实莫过于国会在后期不兰他基奈诸朝时分为贵族平民两院,而不像当时各国相类议会之分为贵族,僧侣及市民(bourgeois)三个等级。我们宪法史及社会史的大部,在某几方面看起来,不是这事的因,便是这事的果。

在大陆的等级制度之下,凡我们所称为“绅士”或“上等人”(“gentleman”)者,在大陆上悉被纳入所谓“贵族”(“noblesse”)等级。大陆上所称为“贵族”的人们在英吉利国会中转分而为二:凡高级的男族(barones majores)尽出席于上院,且召集状亦分递于各人;低级的男族,即为大佃主者,亦可如武士,绅士,及自业民(“franklins”)之被举为各邑代表。因此之故,英国国会把封建制度所立的上下之别取消了,而大佃主也有和各市的市民代表在下院中比肩而坐,且共同工作者。[21]

武士之分在下院

14世纪英吉利国会分院的特殊办法于制度的发展极有关系,然它的所以能如此则仍由于早先的发展经过。下级绅士于参加邑中公务时常和市民及微贱的乡村自耕农民发生密切的接触。冢子承袭之制复逼令贵族的子弟四处谋生,因之堡寨及采地府中的巨户对于商工业亦生相当的兴趣。而且在那时候各阶级间的通婚及上中两级社会间的往来在英国亦已极普通。所以远在班诺克本或克勒西[22]之战以前,众议院已能放出上述几种英吉利的民族特彩。各邑的武士虽属于半封建的阶级,但在众院中则以乡村农民的代表资格,和各市市民比肩而坐。在早时市民及自由农民本无威望可言,然而众议院早早就能与政府中的其他部分抗衡争权者盖即由于他们之能和武士同盟。斯图亚特时的内战不是阶级之战由于此;而柏克(Burke)时英吉利人民之不能了解法国大革命的意义亦由于此。

僧侣之失了独立

在英吉利国会中,僧侣也不独立成为一个等级或独成一院。他们不但不求分立,且自愿的把下院中所有的位置,及上院中很多的位置放弃了。

一部分的主教及地位较高的大僧正固尝以享领男土的世俗资格继续出席于封建议会的上院,且主教中也有充当国王的大臣及僚吏者,然专心一志于宗教事务及宗教修养的大僧官们则对于国会采极不关心的态度。多数的大僧正及副僧正们都受僧寺事业的拘束,而不喜枉费时间财力于远道的旅行;且他们以教皇的臣仆自视,故更不愿出席国王所主持的国会。他们逐渐与国家的生活分离,国会中的位置亦以次放弃,其结果则可从亨利七世时的《国会法汇》(Parliamentary Statute Book)中窥见。

因同样的理由,低级僧侣的代表亦不能为下院的永久部分,驯至他们简直不出席国会。把僧侣产业“十五分之一”及“什一之税”让渡于国王的提议之表决,亦不由于国会,而由于坎忒布里及约克的僧官会议。这种会议完全是宗教性质而不带政治性质的。它们不是国会的一个等级,它们不像法国在1789年召集的等级会议(état Généraux)中的僧侣等级。英国的僧侣笃信上帝的事及凯撒的事应分而不应混之说,故于中古的后期即有意的退出政治舞台而不关心于国家的发展。但他们享有的特权及豪大的财产则并不放弃;世态变迁而后,社会把他们的地位遂视为不当有的僭越。他们因不参加政治,故孤立无援,而宗教改革时的攻击亦难以招架。

众院权力的增进

在爱德华一世时众院的地位尚极低微,然经百五十年而后,它在宪法中已居极高的地位。法律的制定及特种赋税的通过须得众院的同意,议员所提出的请愿状常会取到国王在国会中[23]的允准;即如国家最庄重的行为,如国王的选举或废立,众院亦得参加。固然当玫瑰之战发动时它的权力尚是浮表的而不是实在的,那时政治的真正重心尚在国王,诸男,及教社的手中,然这浮表上的权力也是有用的,众议院之所以能于推铎尔诸王已把教社及男族的势力减削以后,一跃而取得真实的权力,良亦因于在公法上</a>有前例可援,及记录可遵之故。

众议院何以能在不兰他基奈诸朝中增加了好多的实在权力及更多的表面权力呢?那是因为它适居 男族不克把持政权的原因

此不幸的一代中男族骚动——我们尚不得谓为男族之战——的净存结果倒不是王权或男族权力的扩张。终中古之世,男族虽历次要求国王关于封建原则之事必商酌他们,并采纳他们的意见,而不照官吏的意见办理,然而他们始终不能把持国王谘询的范围。他们以为官吏除了熟知王室一切的事务而外一无他长,然而他们自己所缺乏者正在此处。要治理者须时常在治理着,即此一端,只有官吏能之,而诸男不能。诸男的堡寨,猎场,庄田,侍从,采地府散处于全国的各处,他们已疲于奔命,更有何暇以理政治?他们既不能为王室负责的大臣,也不能按时出席王室的谘议院,因此他们始终不能取得政权。

诸男之不能控制政治尚有 [18] 法院中,法官坐于Bench上而律师或辩护者则坐于Bar外,故英美恒以Bench指法官界,而以Bar指律师界。

[19] 译者按,寺庙武士(Knights Temrs或Knights of the Temple)为十字军中的一个军士会,发源于耶路撒冷,渐及于欧洲。1312年后因犯异教之故为教社所禁止。

[20] 译者按,大法官一部分即继承前都察使的职权。都察使至13世纪时已无闻。

[21] 下院的议员,无论是武士或是市民皆由邑官召集,由此可知两者都算邑的代表,不过武士代表的为乡村部分,而市民所代表者为城市部分而已。

[22] 译者按,前者为苏格兰之战中的一仗,后者为百年之战中的一仗。

[23] King in Parliament一词乃指国王及国会的混合权力。权力的行使以国王的名义出之,但实际上则国王仅为国会之一小部分。此词不易译,姑直译为国王在国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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