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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文化宗教与“现世”_宗教社会学

作者:韦伯 字数:8460 更新:2025-01-09 15:51:16

一 犹太教的现世取向

犹太教在俘囚期之后,特别是在法典化形态下,可以归入那些就某种意义而言“顺应现世”的宗教里,至少也可算是“现世取向”的,因为它并没有全盘否定现世,而只是否定现世存在的社会秩序。

我们先前已就犹太教的整个社会学的结构与态度略作考察。犹太教的宗教许诺(就这个词最通行的意义)亦适用于此世,而其有关冥思的或禁欲的遁世思想相当淡薄,就像中国的宗教及清教一样。犹太教与清教唯一不同之处仅在于相对的(一直都如此)缺乏体系化的禁欲主义。早期基督教的“禁欲”成分并非源自犹太教,而是主要来自保罗传道之后出现的异邦人的基督教教团。遵守犹太的“律法”与“禁欲”无关,就像奉行任何仪式或禁忌的规范与禁欲无关一样。

再者,犹太教对财富与性行为的态度,非但谈不上禁欲,甚至还可说是高度自然主义的。财富被视为上帝的恩宠,性冲动的满足(当然得在合法的范围内)也被认为有绝对的必要,《法典》(Talmud)中甚至认为超过一定年龄而未婚者道德上有可疑之处。将婚姻视为一个生育子女的经济制度,举世皆然,犹太人亦不例外。犹太教严格禁止不正当的性关系,而且对虔敬的教徒相当有效,只是伊斯兰教以及其他所有先知型的宗教(包括印度教)也都有此禁令。再者,大部分仪式主义型的宗教跟犹太教一样,都有斋戒期(停止行房)的制度。根据上述理由,犹太教实在谈不到对性的禁欲有任何特殊强调之处。桑巴特所引用的性行为的规制,实无法远溯至17世纪的天主教的决疑论,而且不管怎么说,在其他许多禁忌的决疑论系统里,都有其类似者。

犹太教亦不禁止尽情地享受生活、甚至奢华,只要不抵触“律法”的个别禁令与禁忌即可。预言书籍(例如诗篇、箴言及后续的作品)里对财富的公开抨击,乃是社会不公正所激起的,随着财富的取得以及违反摩西律法之精神,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即常出现在犹太人同胞之间。财富之所以受到谴责,也是因其傲慢地轻视上帝的诫命与许诺,以及受到诱惑而松懈履行律法义务。想摆脱财富的诱惑并不容易,也因此更值得赞扬,“向有钱而无可责备的人致敬”。再者,由于犹太教没有上帝预定论的思想,也没有类似而可导致同样伦理效果的观念,无休止的工作及企业的成功无法被认为(或解释为)得到救赎的“确证”,而这种观念在加尔文派的清教徒却是最为强烈的,就某个程度而言亦可见之于所有的清教教派,如卫斯理有关的见解。当然,某种认为个人经济上的成功,乃神之恩宠的指标,这一想法的确存在于犹太教,正如存在于中国的一般佛教徒以及普遍而言所有的宗教——只要它不是拒斥现世的。这种观念似乎特别容易出现在一个像犹太教那样的宗教,因为犹太教面对着一个超世俗上帝的非常特殊的许诺,以及这位上帝憎怒其选民的、极为明显的征候。因此,一个人在奉行上帝之诫命的同时又能获得经济上的成功显然就可以——实际上也必然会——被解释为此人被上帝所接受的一个征兆。这种情况的确一再发生。

然而虔敬的犹太教徒从事营利事业的状况与清教徒截然有别,此种差异对犹太教在经济史上所扮演的角色而言,有其实际的影响。下面我们即来考量此一角色是什么。在针对桑巴特作品的论争里,有一个问题还未曾认真地探讨过,那便是(桑巴特所言)犹太教在近代资本主义制度之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1]。不过,桑巴特作品中的这个论点说得还不够精确。所谓的犹太教在中世纪及近代的卓越的经济成就究竟是什么?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表列如下:借贷,从当铺经营一直到大国家的融资;某种类型的商品交易,特别是零售商、行商以及特殊的农村产品的收购商;某些行业的批发商;有价证券的交易,尤其是股票经纪。除此之外,还可加上:货币兑换,以及通常附带的通汇或支票兑现等业务;政府业务与战争的融资,以及殖民地事业的建立;包税(那些掌握在罗马人手中的税收自然是不包括在内的);(包括信用贷款等)银行业务;以及公债资金的募集。

在所有业务里,只有一些——虽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管是在法律层面,还是经济层面上,呈现出近代西方资本主义(相对于古代、中世纪以及东亚早期的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形态。所谓特殊的近代法律形态包括了有价证券业以及资本主义式的结合体社会关系的形态(Vergesellschaftungsformen),这可不是犹太人原先所特有的。犹太人介绍了这些形态的某些成分到西方来,不过这些形态本身的起源却可能是东方(巴比伦)所共有的,并且是透过希腊与拜占庭的媒介而对西方产生影响。不管如何,犹太人与阿拉伯人同样都有这些。此外,这些特殊近代形态的制度里,甚至还有一部分是西方中世纪所创造的,夹杂了一些日耳曼人所特有的因素。在此若要列举详细的相关证据,未免离题太远。不过,我们倒是可以举例说明;作为一个“商人之市场”的证券交易所乃是基督教商人的发明,而非犹太人。再者,中世纪法律概念得以适用于理性化经济经营之目的的特别方法——例如合资公司(Commandite)、海上合资公司(Maona)[2],各式各样的特权公司,以及最后创设的合资股份公司——完全不是依靠特殊的犹太人的影响,不管犹太人后来在这些理性化经济经营的形成里扮演了多么重要的角色。最后我们得注意到,满足公众与私人之信用需求的一些近代所特有的原则,乃是萌芽于中世纪城市的基础上。这些中世纪的金融的法律形式(某些部分是十分非犹太人的),稍后为近代国家(为了解决经济须求)以及其他想取得信用(贷款)者所采用。

尤其是,在上述广泛的犹太人经济活动的一览表里,明显地——虽非全然地——缺少了近代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一个要素。此即家内工业、手工业与大工场制度下的营业劳动的组织化。当犹太人聚落(Ghetto)已出现许多无产阶级,当只要付出适当的金钱报酬即可获得领主的特许与特权来兴办各种产业,而且部分产业活动尚未被行会所控制的时代,却没有一个虔敬的犹太人想到兴办产业来雇用那些聚落区的虔敬犹太劳工。相形之下,许多虔敬的清教徒企业家则与虔诚的基督徒、职工合作以兴办产业。我们要如何来解释此一事实呢?还有,尽管(大致)在近代初期已出现了大规模的、贫困的犹太人职工阶级,却没有任何一个具有重要性的、出自犹太人的近代特有的产业资产阶级来雇用这些犹太劳工以从事家内工业,我们又要如何来解释此一事实?

数千年来在世界各地,典型的资本主义式利用财富的方法不外乎下列几种:包揽国家事业、包税、军费融资、殖民地事业(包括建立大农场)的融资、贸易以及高利贷。我们发现犹太人所从事的就是这些活动,这可见之于所有时代及地区(古代尤然),正如犹太人亦曾采用那些中世纪时期——并非犹太人——所发展出来的法律与经营的形态一样。另一方面,近代资本主义特有的、新的经营形态,亦即劳动的合理组织,特别是工厂类型的产业“经营”(Betrieb)里生产的合理组织,则较少(甚至完全不)见之于犹太人。犹太人所展现出来的经济心态(Wirtschaftsgesinnung)对于所有真正的商人——不管是古代世界、东亚、印度、地中海沿岸,还是中世纪的西方;也不管是小生意人,还是大金融家——而言,都还是具有代表性的:有决心与机智地、冷酷地利用任何赚钱的机会,“为利扬帆赴地狱,不顾炼火烧灼”。然而这种心态与近代资本主义的特色(相对于其他时代的资本主义)相去甚远——严格说来是正好相反。准此,不管是近代经济体制里创新的部分,还是近代经济心态上突出的特色,其根源都不是特别来自犹太人的。

近代资本主义制度所特有的一些成分,不论就其起源或发展而论,皆与犹太人无甚关系,其间根本理论上的缘故实可归之于犹太人宗教的独特性,以及犹太人之为一个贱民民族的特殊性格。贱民的身份导致他们在加入产业劳动组织时,遭遇到纯粹外在的困难。犹太人在法律上与事实上不确定的身份状况,使得他们很难经</a>营具备固定资本的、持续且合理的企业,而只能从事贸易以及(尤其是)货币交易。另一个具有基本重要性的因素则为犹太人的内在伦理的状况。身为贱民民族,犹太人仍然保留着双重道德的标准,这是所有共同体的原始经济行为所具有的特色:禁止施之于同胞者,可施之于异邦人。无疑的,就要求犹太人对其同胞抱持“扶助”的立场一事而言,犹太伦理显然是彻底传统主义的。虽然律法学者——正如桑巴特已正确指出的——对这些事务有所让步,甚至包括与同胞进行商业交易的事项,不过这些让步顶多只能算是略为放松,任何人要想从中获取利益,就犹太人企业伦理的最高标准来看,还是远不合格的。总之,一个犹太人显然是无法借此种行为以确证其宗教功德。

然而,对犹太人而言,与异邦人经济来往的方式——特别是那些禁止施之于同胞的方式——则是个与伦理毫不相干的领域。这种态度实际上可见之于所有民族的原始经济伦理中。犹太人的经济伦理中仍保留这种态度显然是不足为奇的,因为就算在古代世界,异邦人几乎也一直以“敌人”来看待犹太人。尽管律法学者一再告诫,要求犹太人以诚信对待异邦人,仍然无法改变下述事实:律法禁止犹太人向其同胞收取利息,却准许向异邦人收取。律法学者的忠告也改变不了下列的事实(这点桑巴特也已指出):例如在一个利用对方的错误以牟取利益的案件里,律法所要求依规定办理的程度,会因对方是个异邦人(敌人),还是个犹太人而有所不同。总而言之,我们已无须再举证说明,犹太人由于(上述)耶和华之许诺所导致的贱民身份,以及因此而来的犹太人之受到异邦人无止境的蔑视,必然会使得犹太人在对待异邦人及同胞时分别遵循不同的经济道德。

二 天主教徒、犹太教徒与清教徒对营利生活的态度

首先让我们简述一下,天主教徒、犹太教徒与清教徒在经济营利生活上,所处境遇的相互关系。

虔诚的天主教徒在从事营利生涯时,会发现自己不断处于(或濒临于)一种违反教皇诫令的状况中。他的经济活动只有在“特定事项”(rebus sic stantibus)的原则下,才不会在告解室里遭到盘问;也只有在一种松弛的、模棱两可的道德基</a>础上,这些活动才可能被允许。因此,就某个程度而言,营利生涯本身不得不被视为该受谴责的,或者,最佳的解释也不过就是上帝并不积极鼓励而已。

天主教徒的这种处境,无可避免地会鼓励虔诚的犹太教徒来到天主教徒间从事营利活动,如果他们在犹太教徒间从事这些活动的话,不免会被犹太人社会视为明显违反律法,或至少是值得怀疑的——就犹太人的传统而言。就算在最好的情况下,这些交易也只有在对犹太宗教法典作一个比较宽松的解释的基础上——因此,也只有在与异邦人的经济来往上——才能获得许可。这些绝不会与积极的伦理价值产生混淆。因此,犹太人的经济行为是上帝所认可的,因为它与犹太律法并无任何形式上的抵触,与道德也不相干,而且也因为这些行为只不过是与社会上经济生活里的一般恶行差不多而已。认为犹太教徒之合法性基准较诸其他教徒为低的说法,就算是真确的,也不过是基于上述缘故。准此,上帝若让这种经济行为得到成功,对于犹太商人而言自然是个征兆,那就是他并没有在此一领域做出明显令人非议或被禁止的事,而且在其他领域他也确实遵守了上帝的诫命。然而,借着近代特有的营利活动以确证自己的伦理业绩,对犹太人而言,仍非易事。

这正好就是虔诚清教徒的情况。他可以借着经济活动来确证自己的宗教功德,因为他并没有做出任何伦理上该被谴责之事,他无须依赖任何对宗教法典较宽松的解释,或诉诸双重道德的标准,他也无须采取一种与伦理无涉或甚至就伦理之妥当性的一般范围而言该受谴责的态度来行事。恰好相反,就是借着经济活动,清教徒才能确证其宗教功德。他以最佳良心经营企业,而且由于在企业活动里他的行为准则是切事的、合乎法条的,在此“经营”下,他实际上也客观化了整体生活态度之合理的方法论。他亲眼目睹(而且实际上也在其教内兄弟间)自己伦理态度的正当化,其程度强烈到他的经济行为是无可怀疑的——绝对性的(而非相对化的)无可置喙。没有任何一个真正虔诚的清教徒——这是关键所在——会认为得之于高利贷、利用对手之失误(这在犹太人是可允许用来对付异邦人的)、交易中讨价还价乃至耍诈、介入政治或殖民地的掠取等等的利益,乃神之所喜。教友派与洗礼派信徒相信他们的宗教功德可在全人类眼前得到确证,因为他们采取不二价的政策,而且对任何人皆维持绝对可信赖的企业关系——完全地遵守法条且毫无贪婪之念。他们相信,正是这些措施促使无信仰者宁愿和他们做生意,宁愿把钱存在他们(教派信徒)开设的信托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愿跟自己人做生意或存入自己人的公司,这样的结果当然使得这些教派信徒富有起来,就有如他们的企业行为也使他们得到上帝的确证一样。

相反的,推广及于异邦人的犹太律法(实际上还是个犹太人的贱民法),却使得犹太人——尽管还有甚多保留——可以从事与非犹太人的交易,虽然这种交易的本质在清教徒看来是必须坚决拒斥的,因为它显示出十足小生意人本性的营利欲。然而虔敬的犹太教徒却可以将此种态度与最为严格的合法性、完全遵守律法、所有的宗教灵性、对其家族与教团牺牲奉献的爱以及对所有上帝之造物的怜悯与慈悲等统合起来。在他们的实际生活里,犹太人从不认为在被认可的、妥当的法律范围内赚异邦人的钱,是一个可以用来确证个人是否真正服从上帝诫命的行为。虔诚的犹太教徒从不以经济领域内认可的行为为标准,来衡量自己的内在伦理。就像在儒教徒真正理想的生活里,一个君子在接受过有关礼仪之美与文献教养的通盘教育后,仍终身研读经典,犹太教徒也将精通律法与决疑论的学者生涯——孜孜不倦地埋首钻研圣典及其批注,而将生计置之度外(通常是交给妻子料理)的“知识人”——列为生命的理想。

耶稣所反对的,就是真正晚期犹太教的这种知识主义,以及典籍律法学者的倾向。他的批判,并非如某些人所言,乃来自其“无产阶级”的本能,而是来自其虔敬以及遵守律法的模式(两者皆符合乡间职工或小镇居民的身份),并且构成他对律法知识达人——他们乃成长于耶路撒冷这座大都市的土壤上——的基本反对点。这些出身都市律法阶层的成员问道:“拿撒勒乡下能产生出什么好东西?”——任何古代都市的市民都可能发出同样的疑问。耶稣的律法知识以及对律法的遵从,都代表了从事实际劳动的人的一般律法水平,这样的人可是无法坐视他的羊掉在坑里而不予理会,就算是安息日也不行[3]。另一方面,真正虔诚的犹太教徒对律法知识的义务,以及他们年轻人所受的律法教育,不管质或量都要凌驾于一切坚持以《新约/旧约》为准的清教徒之上。对于虔诚的犹太教徒而言,律法知识之为一种义务,其程度唯有印度人与波斯人之有关礼仪的戒律可与比拟,不过犹太律法由于包含了伦理的诫命而远远超越了(印度与波斯之)仅有礼仪与禁忌的规范之上。

犹太人的经济态度即是在这些律法伦理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循阻力最小的方向行动。这点实际上意味着,见之于所有阶层与民族(程度有所不同)的“营利冲动”,在此主要是导向与异邦人——通常被视为“敌人”——做生意。即使在约书亚(Joshua)的时代(后俘囚期则是可确定的),虔诚的犹太人乃是城市居民,整个犹太律法的取向自然也是这种城市身份。由于正统的犹太人在宗教仪式上需要屠夫的服务,因此他无法孤立生活,而必须与教团生活在一起。直到今天,跟改革派的犹太教徒(例如美国的犹太教徒)对比之下,群居仍为正统犹太教徒的特色。同样的,安息年——就其现存的形式来看,可能是后俘囚期城市律法学者的创作——也使得犹太人无法从事有系统的集约农业。一直到目前(1910年代),德国的犹太律法学者仍力图将安息年的规定施之于巴勒斯坦锡安派的殖民运动中,果真如此,则这一殖民运动注定是无法成</a>功的。在法利赛派全盛时期,被称作“农夫”的犹太人实际上即为Juden und das Wirtschaftsleben(1911)一书。对此提出反论的,为古德曼(1913)。关于后者,见本章316页注1。——日注

[2]Maona是十三四世纪于意大利,特别是热内亚成立的一种合资公司形态的殖民企业体。根据韦伯本身的说明,Maona这种海上合资公司,是脱离一切氏族关系与个人关系,仅以资本主义的利益关怀为准的结合形态(相当于股份公司),于中世纪开始出现。参照《经济与社会》, [3]犹太教规定安息日不能有所作为,耶稣到犹太会堂,有个人枯干了一双手,求他治病,有人问耶稣说:安息日治病,可以不可以。意思是要控告他。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有一只羊,当安息日掉到坑里,不把他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何等贵重呢。所以在安息日做善事是可以的。于是对那人说:伸出手来。他把手一伸,手就复了原。见《新约·马太福音》12:9—14。——中注

[4]古德曼(Julius Guttmann,1880—1950),犹太教与犹太哲学的研究者。原任柏林犹太研究所所长,后来被耶路撒冷的希伯来大学</a>所聘,殁于此。以Die Philosophie des Judentums(1933)一书知名,但此处所提的言论,是指他于1913年寄去给《社会科学杂志》,反驳桑巴特关于犹太人之经济生活的研究的讨论文字。——日注

[5]喀巴拉派为犹太的神秘主义的一个形态。“喀巴拉”在希伯来语中原为“承传”之意,此处是指关于犹太教的神与人之关系的神智学神秘学说。其信奉根据在弟兄间继承传授的秘仪的《新约/旧约》解释,相信解释出关于神创造世界与人类之被隐去的秘仪,而逐渐成为一种追求与圣灵之交感的秘密集团。其起源虽不明确,但可视为与诺斯替派相近的倾向而发展出来,自中世纪后至文艺复兴时代大大盛行,亦影响到基督教世界。

哈西德是18世纪左右在波兰南部与乌克兰的犹太人间广泛流传的宗教运动。此名称来自公元前2世纪时犹太教内部的哈西德(“虔敬的人”)一派。此派所抱持的是:素朴的敬神心情比对犹太法典的认识更重要,并且在一切事物之中都可发现神的一种泛神论的思想;另一方面,若是点燃被赋予在人身上的“神的火花”,那么即可在日常生活中实现与神的合一,并且可以在自然的世界中享有神的一种神秘主义的立场。美名大师托夫(Baal-Shem-Tov,约1700—1760)为其领导者,其众多弟子甚为活跃。至晚近具代表性的犹太思想家布伯(Martin Buber,1878—1965)对此一思想之再评价,是世所周知的。——日注

[6]Publius Aelius Hadrian,罗马皇帝(117—138年在位)。132—135年间,趁着犹太人内乱机会,进行und Sufismus”(页150)中。韦伯此处所据的应该就是Goldziher的这本书。——日注

[11]阿里应是指 [12]在初版中为“原始佛教的拒斥现世”。——日注

[13]坦陀罗派是印度教的一个流派,以被称之为坦陀罗(tantra)的一系列文献为圣典。坦陀罗作成于六七世纪左右,一般为数69种,依内容可分为:(1)修尼阿纳(理论的教义),(2)瑜珈(得魔力的修业法),(3)克利亚(神殿与神像的制作方法),(4)加利亚(礼拜礼仪)等四部分。属于湿婆派、崇拜卡利女神的性力派(参照 [14]《新约·马太福音》,5:17—19:“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中注

[15]痛斥加利利诸城,见《新约·马太福音》,11:20—24。诅咒无花果树,使其枯干,见《新约·马太福音》,21:18—19。——中注

[16]《新约·马太福音》,12:31—2:“所以我告诉你们,人一切的罪和亵渎的话,都可得赦免。唯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中注

[17]见《新约·马太福音》,11:25—30。——中注

[18]《旧约·撒迦利亚书》,9:9:“耶路撒冷的民哪,应当欢呼。看哪,你的王来</a>到你这里,他是公义的,并且施行拯救,谦谦和和地骑着驴,就是骑着驴的驹子。”另参见《新约·马太福音》,21:1—6。——中注

[19]玛门(Mammon),财神之意。从希腊文Mamonas而来。耶稣说过:“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事奉上帝又事奉玛门。”“我实在告诉你们,财主进天国是难的。我又告诉你们,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上帝的国还容易呢!”(《新约·马太福音》,6:24;19:23—24)耶稣吩咐年轻人施舍财富一事,见《新约·马太福音》,19:16—22。——中注

[20]根据手稿的备注,此章尚待继续完成。——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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