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起源
一 基于宗教或巫术动机的共同体行动之原初的此世性
在本书的一开头就想定义出何谓“宗教”,是不可能的。要下定义(如果可能的话),也要等到这番研究结尾时才行。宗教的“本质”甚至不是我们的关注所在,因为某一特殊的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类型的条件与效应才是我们此一研究的旨趣。
宗教行为的外在表现是如此的分歧多端,为了能够了解此种行为,也只有透过主观的经验、理念与个体所关注的目的这个观点才有办法达到——换言之,从宗教行动本身的“意义”(Sinn)这个视角来了解。
由宗教的或巫术的因素所引发的行动之最基本的形式,是以此世为取向的。“使你可以得福……并使你的日子在地上得以长久”(《申命记》4:40),这话表达了何以要履行宗教或巫术所要求的行动的原因。甚至在腓尼基的滨海城市中所举行的活人献祭礼——虽然这在城居民族里并不寻常——也没有一丁点彼世的取向。进一步来说,宗教或巫术动机下的行为,相对而言,是理性的,从其最原初的表现看来特别是如此。它所遵循的是经验法则——虽然未必是根据手段与目标考量下的行动。钻木即能取火,依此,巫师的“巫术”行为也可向上天召来雨水。由钻木所造成的火花,和由祈雨师的作法所召来的雨水一样,都是一种“巫术般的”效应。因此,宗教或“巫术”的行为或思考必然不可与日常生活里有目的的行动范畴划分开来,这特别是因为:即使是宗教与巫术的行为,其目的也主要都是属于经济性的。
只有我们以我们现代对自然之观照的立场来判断,得以客观地分辨出这类行为里的因果推断何者为“正”,何者为“误”,而将那谬误的因果推断归类为“非理性的”,相应于此的行径则为“魔术”(Zauberei)。然而一个采取巫术行径的人所用的是相当不同的一种区别方式,他分辨出的是现象中何者较为超凡、何者较为寻常。例如,并不是每块石头都可以是个神物——一种巫术力量的来源。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够具有出神入化的能力——根据原始的经验,这种能力被视为足以在气象、医疗、占卜与感应等事上产生某种灵通的前提条件。这类非凡异能基本上(虽然并不是绝对)即被冠之以“mana”、“orenda”与伊朗语“maga”(我们的“magic”一词即源于此)等这类特殊的称呼。我们以下则以“卡理斯玛”(Charisma)一词来指称这种超凡异能[1]。
卡理斯玛可分两种类型。若就其极致之境而言,卡理斯玛是一客体或人本身单只因自然的禀赋所固有的资质。此种基源性的卡理斯玛是无法靠任何手段获得的。然而另一种卡理斯玛却可以透过某些不寻常的手段在人或物身上人为地产生出来。即使如此,卡理斯玛的力量还是被认为只能从某些人或物身上伸展出来,这些人或物本身已涵藏着卡理斯玛的胚胎,只不过仍然潜卧,有待于诸如“禁欲”或其他手法来加以“唤醒”。因此,甚至在宗教演化的最早阶段时,就已出现了一切宗教恩宠论的胚芽:从恩宠注入论(gratia infusa)到最严格的因善行而得救的教义(Werkgerechtigkeit)[2]。原初宗教现象里的这种强烈的自然主义取向(最近被称为“前泛灵论的”),迄今在民间宗教里仍然根深蒂固。今天,任何宗教会议的决议,诸如划分对上帝的“崇敬”与对圣像的“礼拜”,并认定后者只不过是一种虔诚的手段,这些都无法制止一个南欧的农民在预期的事不灵验时,向圣像吐口水——因为习惯上该礼敬的事都做到时,其他就是圣者要负的责任了。
二 精灵信仰
在我们所检视的最原初的宗教行为里,通常已经有了某种抽象化的形式——只不过尚属单纯。已具体的观念是:在具有卡理斯玛资质的自然物、人工物、动物及人的“背后”隐藏着某种“存在者”,是它要为前者的行动负责。此即精灵信仰(Geisterube)。起初,“精灵”并非灵魂、邪魔,亦非神,而是某种物质的、却又不得而见,非人格的、却又有其意欲的不可捉摸的东西。它进入到一个具体实物里,并将其特殊的影响力加在后者身上。它也可能离逸而去,而使后者成为无用的道具,从而使巫师的卡理斯玛丧失殆尽。另一方面,精灵也会消失得无影无踪,或者再进入到其他人或物里。
以任何特殊的经济条件来作为精灵信仰之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都是无法加以验证的。然而就像所有的抽象化一样,精灵信仰在下面这种社会里最被强力促成:有某些人拥有巫术性的卡理斯玛资质,并且也只有那些具备特殊资格的人方有如此的禀赋。确实,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世上最古老的“职业”(Beruf)——职业巫术师,奠下了根基。根对于一般人——巫术观点下的“凡人”——巫师是个持续地拥有卡理斯玛资质的人。更甚者,他变成一个独占某种“经营”(Betrieb)——足以高超地表现或传达卡理斯玛灵力的一种特殊的主观状态,亦即“忘我”(Ekstase)——的人。对凡人而言,忘我只不过是一种偶发状态的体验。相对于理性的巫术施行,忘我的社会形态——狂迷(Orgie)——乃宗教共同体关系原初的素朴形态。然而,对于巫师——导致狂迷不可或缺的人——之持续经营而言,狂迷不过是一种偶发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的例行约束下,凡人只能偶尔体验到忘我——只是陶醉。为了能忘我,他使用各种酒精饮料、烟草或类似的麻醉品,特别是音乐等等原先都是有助于达到狂迷目的的东西。至于应用忘我的方式,除了基于经济利害而理性地影响精灵的问题之外,另有一个重要的,但在历史上则为次要的问题,亦即巫师的技巧——再自然也不过的是,几乎不论何处,巫师的技巧都发展成为秘教。在体验到狂迷状态的基础上,以及受到巫师之职业的实际活动影响而达到的种种类似情境中,引发了“灵魂”的观念:灵魂是处在自然物体之中、之后或之旁的一个独立存在,甚至是存在于人身上而当人睡梦、失神、忘我或死亡时即离逸而去的某种东西。
有关灵魂与诸事物——不论是有灵魂潜藏在其背后,或是与灵魂以种种方式相连接——之间的各式各样的可能关系,我们实不宜于此处详推细论。这些精灵或灵魂可能会“逗留”在具体的对象或事物之内或其旁(多少是持续性及排他的)。反过来说,它们也可能会“占有”某种类型的事物或对象,对这些事物或对象的行为及效力具有决定性的支配力量。这种(及类似)的观念可适切地称为泛灵论(Animismus)。认为精灵可以暂时将自身“化入”事物(动物、植物或人体),这是更进一步的抽象化,仅能逐渐演化出来。到达最高阶段的抽象化时,精灵则可能被认为是遵循其自身律则的隐形存在,仅能借由具体的对象而“象征化”,虽然这种阶段的抽象化是很少能持续维持的。在自然主义与抽象化两个极端之间,有许多过渡及混合的阶段。不管怎样,就算在比较单纯的抽象化的初步阶段,基本上仍呈现出此一观念:认为“超感官的”力量会介入干预人类的命运,其方式正如一个人能影响有关其自身的外在命运。
三 “超感官的”力量的起源
在这些早期的阶段,不管是“神”是“魔”都尚未人格化,亦非永存不朽,有时连特别的名称都还没有。一个神或许会被认为是一种支配某一具体事件之过程的力量——乌杰尼尔(Hermann Usener)[3]称之为“瞬间之神”(Augenblicksg?tter)——除非同样事件再度发生,否则不会有人记得的。此外,来自一个已逝的伟大英雄的力量也会被视为神,至于人格化或非人格化,大概都是后起的现象。同样地,我们发现神尚没有其个别的名称,只以其所支配的事相来称呼。稍后,当此一称呼的意义已无法弄清楚时,原先用来指称某一事项的名词即可能转化为某个神祇的固定名字。相反的,伟大的始祖或先知原有的名字也会被用来称呼某种神力,此一过程亦可因神话而有反向的运用:取得将纯粹神性的名称转化为某一神格化英雄之个人名字的正当性。赋予“神性”的概念是否已具有不巧性,以及是否因此永远只能经由巫术或象征性的手法来沟通,取决于许多不同的情境。其间最关键的是,巫师或世俗掌权者是否以及以什么态度(巫术的行为或个人的喜好),在其个人经验的基础上来接受此一神祇。
此处我们也许可以简单提示此一过程的结果:一方面是“灵魂”观念的出现,另一方面则是“神祇”、“鬼怪”的观念,也就是“超自然”力量的出现。如何安排它们与人的关系即构成“宗教”行为的领域。最初,“灵魂”既非人格性,亦非非人格性的存在,通常被认为——以自然主义的观点——是某一种在死后即会消逝的东西,例如呼吸或者心脏(灵魂之居所)的搏动,因此,若吃了敌人的心即可获得其勇气。更重要的是,灵魂往往根本不是个单一体。因此,在人们睡觉时离体而出的灵魂是不同于当他陷入“忘我”状态——心跳急遽、气息微弱——时离体的灵魂,也不同于潜藏于他的影子中的灵魂。同样地,死后的灵魂——依恋于其尸体,或徘徊于其旁(只要尸体还有一部分留下的话)——也不同。死者的灵魂在生前遗居持续作祟,怀着妒忌与愤怒之情注视着其继承者享用其生前所有之物。另外一种灵魂则会托梦于子孙或出现于其幻觉中,提出警告或忠告;也有灵魂会进入动物或其他人——特别是新生婴儿——体内,依情况带来祝福或灾难。视“灵魂”为一相对于“肉体”的独立存在的观念,绝非普遍皆然,即使是各救赎宗教(Erl?sungsreligionen)亦并不皆如此。实际上,某些救赎宗教——例如佛教——就特别反对此一观念。
四 自然主义与象征主义
在上述整个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特点并非这些超自然力量之人格性、非人格性或超人格性的问题,毋宁说是新的经验现在在生活中扮演了一个角色。在此之前,只有真正存在或发生过的事物才会在生活中起作用;现在,某种经验——属于不同秩序,仅只意味某些事物的——也开始扮演角色。以此,巫术即从一种直接操作的力量转化为一种象征的行为。
原先对尸体的直接畏惧(动物也有这种畏惧)——埋葬的姿势及过程经常取决于此种直接畏惧(例如屈肢葬、火葬</a>等)——逐渐成为次要的,取而代之的观念是,必须使亡灵无害于生人。灵魂的观念出现之后,尸体必须要移到他处或封在墓穴中(提供给它一个尚可容忍的场所),以免它妒忌生者享用其所有物;如果生者想平静地过活,那么就必须用其他方式来保</a>证亡灵的幸福。在各种有关处理死者的巫术施为中,具有最重要经济影响的观念是,死者个人所有必须伴随其尸体进入坟墓。此一观念逐渐淡化为,要求死者之物至少在一段短期间内不得使用,此外经常也要求生者在此期间不要享用其所有物,以免引起死者之妒忌。中国人的服丧规定仍充分地保留了此一观念,结果是不论在经济或政治上皆带来不合理的现象。例如规定官员在服丧期间不得执行其职务,因为其官职——职禄——也是一项财产,因此必须回避。
灵魂、鬼怪及神祇之领域的发展,反过来亦影响到巫术的意涵。由于这些存在无法以任何具体的意识来掌握或认知,它们具有一种背后世界之存在(hinterweltliches Dasein)的性质,通常只能透过象征(Symbolen)及意义(Bedeutungen)的媒介才能接近,因此显示出来的只是影子(有时则是完全不真实的)。由于认为在真实的事物背后尚有其他独特的、灵异的现象,真实的事物只不过是这些现象的征候(或更确实地说——象征),因此必须努力去影响在具体事物中展现其自身的灵异力量。做法则是透过向一个精灵或灵魂致意的行动,因此也就是透过“意味”(Bedeuten)着某事的手段——象征。此后,自然主义大概就被象征行为的浪潮所淹没。自然主义之所以被取代,乃基于,象征主义的专家可以施展压力以支持其信仰与思想的确立,因此,也就是奠基于这些专家设法从其共同体所获取的权力之上。此外,自然主义之被取代,亦基于巫术本身之意义(配合经济的固有特性),以及巫师成功地创建出来的组织。
象征性行为的蔓延及其取代原初的自然主义,尚有深远的影响。如果死者只能透过象征性的行为才能接近,如果神祇只透过象征来展现自己,那么,尸体也许会满足于象征性行为,而非真实的事物。结果是,祭祀的面包以及代表死者之妻与仆人的人偶取代了真正的牺牲。有意思的是,最早的纸币是用来付给死者而非生人的。类似的取代亦出现在人与神及鬼的关系上。逐渐地,事物超越其实际(或可能)内在固有的效用而“意义化”,人类也企图借由有显著象征意味的行为以达成现实具体的效用。
每一种从自然主义观点而言得到成功证明的纯粹巫术行径,当然会以一种持之以恒的形式一再重复。结果自然是,此一原则延伸至整个象征意义性的领域。因为即使是最轻微的背离已证明为有效的手法,都可能导致整个仪式无效。以此,人类行为的整个领域皆被纳入巫术性象征主义的罗网中。因此,即使在已经理性化的诸宗教,有关纯粹教义观点的最激烈冲突,比起象征形式的创新而言,可能还比较容易被容忍,因为象征形式的创新会危及施为的巫术效果,甚至——这是附加在象征主义上的新观念——会引起神祇或祖先亡灵的愤怒。迟至17世纪,到底该用两根合并的木头还是三根来做十字架的问题,仍为导致俄国教会分裂的基本原因。同样的,一直到现在,由于害怕将二十四个圣日自年历上取消会严重地激怒这些圣徒,妨碍了俄国之采用格列高利(Gregory)历法[4]。美洲印 [16]维爱是Etruria(意大利中北部的古代名称)的城市,位居罗马北方9公里的丘陵上。Etruria文化的中心地之一。与罗马长期争战,后来在罗马将军卡米卢斯10年的包围后,终于在公元前396年被占领。——日注
[17]卡米卢斯(Marcus Furius Camillus,殁于公元前365年),罗马将军,在攻下维爱城(前406—前396)后,因政争而被罗马放逐。后来在加利亚人(Gallia,或称高卢人)占领罗马时(前387),再度被召回故地任独裁官,以拯救祖国。——日注
[18]非利士人是于公元前13世纪末侵入现今以色列西部、地中海沿岸一处长70公里、宽30公里的地方而定居下来的一个非闪米的民族。此一民族虽小,但拥有高度文化和以铁为后盾的强大军力,一时之间压倒了以色列人。不过,以色列在扫罗王的振兴下,将非利士人逼退到海岸地带,后来他们在亚述、波斯、马其顿人的攻打下衰亡。非利士人夺去以色列人的约柜因而遭祸的事,见《旧约·撒母耳记上》 [19]所谓“单神崇拜”,是指某一社会集团(部族、民族、城市等)虽承认其他神的存在,而只与特定的一个神有关系,并且永远以此神的崇拜为集团内的唯一一种。就其承认他神的存在这点而言,虽与一神教相异,但其对他神的极度不宽容与排他性,实为其特性。单神崇拜从古代以色列宗教在向明确的一神教转移以前的阶段中可以看到。——日注
[20]herkos是“围着墙角”的意思,衍生成Zeus herkaios为守护家庭的“家神”。参加祭祀家神的氏族祭典,不但是属于某一氏族(家)者的义务,也是其身份的证明。——日注
[21]保民官是罗马共和时代为维护平民的权利(生命权与财产权)而设立的官职。自公元前457年起,每年选出10个人,他们的身体在平民宣誓的保证下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过,保民官并非执政官,他不过是具有拒绝或干涉元老院之决议与执政官之行政的权利而已,必要的时候也有召集民众聚会的权能。——日注
[22]auspicium原意是根据鸟占(auspex)以祈求神启的权利,易言之,即占卜权威或神启征求权的意思。此一权利唯执政官拥有,并据此以行使行政的最高命令权。此处,根据前后行文关联,译为“宗教命令权”。——日注
[23]埃托利亚人(Aitoler)为公元前4世纪到前2世纪左右居住在马其顿西南部的民族。亚历山大大帝死后,这个地方的人组成了埃托利亚同盟,于公元前290年占领德尔斐,在公元前220年左右支配了除阿提卡以外的希腊中部。 [32]在天主教教会中被称作“系释权”,这是从《马太福音》中的话而来:“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33]Soma是吠陀宗教在供牺祭典时献给神的神酒,从某种特殊的植物上取得的汁液,有使人兴奋的作用。供牺的祭司饮之而忘我,而Soma本身遂被视为有神性的东西,其后则视同为月之神。古代波斯人的祭典中也饮用同样的饮料,恐怕是基于古代雅利安人共通的观念吧。——日注
[34]原本是根据罗马法的一个定式,但在许多宗教里,却是在带有献牲供牺的意味时被实际运用的语句。——日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