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老的传统和希腊的影响
在前一章的讨论中我们发现,前希腊诸文明与希腊政治共同体之间在阶级身份的明晰以及用法律确认阶层划分等方面有非常大的差别。在那些部落经济全部或部分依靠奴隶劳动的初民社会中,必须要加强对这些组织要素的控制。这些控制体现在稳定的、被普遍接受的约定中,并不因这些规定没有书面表达出来而使强制力减弱。在更加成熟的社会组织中,尤其是在文字已经出现的社会里,有关国家劳动力的控制规定就会被记录而且公布出来。如果奴隶群体已经发展起来,为了控制奴隶阶级就一定要设计出一种固定不变的体系;而如果解决劳动力问题的方式是使用黑劳士或其他形式的农奴,那么发展起来的就是役从体系。
在尼罗河谷的历史上,对经济生活起决定性作用的要素始终是一直保持的高生育率以及由人口因素造成的较低的生活水平。过去的法老政府通常有大量劳动者为之服务,这些劳动者都是从埃及充足的农业人口中强征得来的。这些不拿报酬的人们被迫从事维护灌溉系统的工作,每年要服役固定的天数。 1 在长期的法老时代中,高出生率和充足的劳动力这两项因素一直抑制着大规模奴隶劳动力的发展。私人使用奴隶的范围非常有限,但在这些使用奴隶的领域内,奴隶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就如同他们在神庙以及世俗权力的劳动力关系中一样。 2
根据我们已有的充分的史料,直到埃及帝国时期,严格意义上的奴隶才开始出现。我们已知的法老埃及时代最早的出售奴隶的合同出现在公元前13世纪。 3 从拉美西斯时代(Ramessid)到亚历山大大帝毫不费力地征服尼罗河谷,中间跨越的时段有上千年,我们认为在这段时期内一直存在着一个奴隶“体系”,因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控制奴隶贸易及保护以奴隶所有为代表的私人财产投资。然而与这一千年里埃及在农业和手工业上所使用的庞大劳动力数量相比,其使用的奴隶并不算多。在这一千年的时间内,埃及文字仍然没有发展出能够严格区分“战俘”和“奴隶”的词汇,这一点就与希腊不同,希腊文的douloi 、apeleutheroi 和eleutheroi (奴隶、获释奴和法律上的自由人)三者之间有着精准的语义差别。 4
亚历山大死后75年间发生了大规模的移民运动,几千个富于进取精神的希腊人从他们的祖国迁到了这片对他们这些上等人开放的土地上,这种优越性是希腊在之前四百年间逐步发展起来的。 5 这些上等的希腊人希望能够拥有奴隶来处理他们的家务劳动,就像他们在希腊的习惯一样。 6 因而我们不能否认,托勒密埃及的希腊统治阶层确实在家务劳动和家庭手工业中使用了一些家用奴隶。这些移民在居住于希腊的时候肯定也惯常在手工业生产中同时使用奴隶和自由人,因此他们在新的地方也会引入这种方式。但不管怎样,托勒密埃及是否已在或是否可能在手工业生产中大规模使用奴隶劳动体系,这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学者们一致认为托勒密埃及的农业生产仍然可纳入过去的法老体系之中,即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农民在从事这种生产,但他们却承担着国家及其控制体系加在他们身上的繁重负担。因此有关托勒密埃及奴隶制的争论范围也就缩小到一个生产领域内的定量问题。在村庄和城镇,尤其是在尼罗河谷的大城市的工场中,被用于货品生产的奴隶数量到底有多少? 7 不幸的是,就在这些中心地区、孟菲斯(Memphis)以及纳乌克拉提斯、托勒密、亚历山大里亚的其他希腊大政治体中,我们可以找到的相关史料,比如希腊文纸草,是最少的。有两条理论都以普遍存在的情况为基础,说明了进入埃及的马其顿人和希腊人既不愿意也不可能改变过去法老时代的手工业生产体系,这种体系整整延续了之前法老时代的三千年的时间,成功地利用了报酬低又可供使用的自由劳动力。 8 两条理论中的。
2 Wilcken,Ulrich,UPZ 2∶no. 157(3d cent B. C.),and p. 16.
3 Wilchen,U.,Griech. Ostraka 1∶681—704;同作者,Papyruskunde,Grundzüge 1(1)∶27—28;Meyer,Eduard,Sverie im Altertum,Kleine Schriften 1∶191,n. 1。
4 John A. Wilson,The burden of Egypt ,187,Univ. of Chicago Press,1951把古代劳动力领域中严格的语言和法律范畴的发展都归于“更晚的时代”。他指的可能是希腊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他的看法就是正确的。他在。
34 P. Rev. Laws ,col. 44,8—18.
35 把pistis翻译成“安全通行”准确地说明了这个文件在经济和财政上的意义。这里借鉴了A. A. Schiller,The Coptic ΛΟΓΟΣΜΙΝΟΤΤΕ documents,Studi in onore di Aldo Albertoni 1∶305—324,Padua,Tipografia del Seminario,1935的研究。参见Sch?fer,Diedrich,Zu den ptolem?ischen ΠIΣΤΕΙΣ ,Philologus (=Phil .)88∶296—301,1933。由于过分强调了它与庇护所之间的联系(Friedrich von Woess,Asylwesen in der Ptolem?erzeit ,184—192),虽然这些联系在某些方面确实是存在的,但这还是使有关它的具体含义的讨论陷入混乱。Von Woess一定了解许多种类的pistis文件,包括保护型文件,“Sicherheitsurkunde ”(L. Griffith的注释,以及Taubenschlg,Law of Greco-Roman Egypt ,52—53。
45 Taubenscg,同上,53。
46 Jouguet,Pierre,Papyrus de Lille (P. Lille )1,no. 29,9—12:“根据与奴隶相关的法律,” 。P. Lille ,no. 29也在Mitteis,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no. 369中出现。
47 同上,13—15。
48 Xenophon,Upon the revenues ,4,21.
49 P. Lille 29∶27—36. Herondas(Herodas),Mime 5,63—68进一步表明在希腊化时代,给奴隶身上做印记是一种惩罚的方式。
50 P. Lille 29∶1—5.
51 Meyer,Paul M.,Juristische Papyri ,no.71,p.243;Mitteis,Ludwig,Papyruskunde,Chrestomathie 2(2)∶277.
52 P. Hal .,1,219—221,in Dikaiomata:Auszüge aus alexandrinischen Gesetzen ,122—124.
53 Dikaiomata ,123.
54 Powell,J. E.,The Rendel Harris papyri 61∶1—5,Cambridge Univ. Press,1936.我还没有发现任何记载奴隶交易的前希腊文献中出现过奴隶母亲的名字。和希腊文献的情况一样,通常这里出现的都是奴隶主的名字。在5世纪象岛的犹太人共同体中,奴隶和役从阶层之间的身份差别从法律意义上讲还不是非常严格。然而甚至在Emil Kraeling博士于序言中所引用的有关奴隶的阿拉米文文献(The Biblical Archaeologist 15∶50—62,1952,nos. 2,5 and 8)中,一个女奴如果嫁给了一个希伯来自由人,那么她的女儿就被称为“thy daughter”,但这个孩子不被说成是“Tamut的女儿”Yehoyishma。有关这些阿拉米文纸草的意义,参见本书 55 Bell,Sir Harold I.,The Constitutio Antoniniana and the Egyptian poll-tax,Jour. Rom. Studies (JRS )37∶17—23,1947.
56 P. Oxy . 18(E. Lobel,C. H. Roberts,E. P. Wegener,editors)∶2177,12—18。编者们显然接受了亚历山大里亚使用雅典法律的观点,虽然这种接受态度也有所保留。有关这种在一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文学体例,有两项杰出的研究:Welles,C. Bradlord,A Yale fragment of the Acts of Appian,Trans. and Proc. of the Amer. Philol. Ass .(TAPA )67∶7—23,1936;Bell,Sir Harold,The acts of the Alexandrines,Jour. Jur. Papyrology 4∶19—42,Warsaw,1950。在这两篇文章里可以找到这类文学作品的参考书目。
57 其中的一个例证是Ernest Barker,Greek Political Theory ,307,London,Methuen,1947:“这个运用于实践中的法律准则(柏拉图《法律篇》中的准则)对希腊化世界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托勒密时期埃及的本土法律在主体上区别于城邦法律的不同特征的审慎讨论,见Seidl,Erwin,R?mische Rechtsgeschichte und r?misches Civilprozessrecht ,50,Hannover,Wissenschaftliche Vegsanstalt,1949。
58 P. Hal . 1的编者起到了传播这一观点的作用,他们认为在希腊城邦中存在着一种法律,可以防止一个希腊公民成为另一个公民同伴的奴隶。见Didaiomata ,123。他们虽然也认真总结了雅典法律与亚历山大里亚法律的不同之处(同前,50—51;78—79;115—116;129—130),但这种差异基本被前述论点掩盖了。
59 Rafael Taubenscg在Actes du V e Congrès Internationale de Papyrologie ,471—489,Bussels,Fondation égyptologique,1938中收集并讨论了埃及本土法律与那些受到希腊城邦法律影响的埃及法律之间具体的相似点。
60 Pauly-W.,RE ,2d ser.,1,A2∶2406,Gunther Roeder对Serapis词条的解释。
61 同上,2410—2411。
62 Westermann,W. L.,Alexandria in the Greek papyri,Bull. Soc. Roy. d''Archéologie d''Alexandrie 38∶11,Alexandria,Société Publications égyptiennes,1949. Youtie,H. C.,The kline of Sarapis,Havard Theol. Rev . 41∶11—12,1948中强调并出色地研究了伊西斯、奥西里斯和萨拉匹斯神话的希腊特征。Youtie在第16页还附加了一封来自密歇根纸草集的非常有趣的信件(P. Mich. Inv. 4686),信中提到了一个即将到来的“萨拉匹斯神”的盛会。这封信还强调了(第27—29页)这个神的双重性质中的希腊性质。
在PCZ 1∶59034,8—10,15—17(公元前257年)中,一个名叫佐伊鲁斯(Zoilus)的人告知管理大臣阿波罗尼乌斯的代理人芝诺,萨拉匹斯神命令他为神建造一所神庙。佐伊鲁斯在想要逃避这个职责的时候生了病。后来由于他没有告之芝诺建造这个神庙的必要性,他的病再次复发。
63 Wilcken,U.,UPZ 1,Papyri aus Unter?gypten .
64 Wicken,Zu den des Serapeums,Arch. f. Pap .,6∶184—212,1920.又见Gunther Roeder在Pauly-W.,RE ,2d ser.,1,A2∶2413中的简要概括。
65 Westermann,W. L.,Between very and freedom,Amer. Hist. Rev . 50∶215—220;同作者,The paramone as general service contract,Jour. Jur. Papyrology 2∶9—44,Warsaw,1948。
66 utus,Captivi ,652;Seneca,Dialogues 9∶10,1.
67 Otto,Walter,Priester und Tempel 1∶118—119.
68 这段话最早出现在Otto有关神圣奴隶制研究的阶段报告中,发表于Sitzb. bayer. Akad .,ph. -hist. sse 14∶1934。这个观点在他的Beitr?ge zur Hierodulie,Abh. bayer. Akad.,ph . -hist. sse ,n. f. 29∶9—12,1950中得到扩展。
69 Westermann,Jour. Jur. Papyrology 2∶9—32认为paramonē 制度下的劳役是具有普遍性的劳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劳役种类。
70 Otto,Priester und Tempel 1∶120,n. 6;121,n. 1. Ulrich Wilcken指出了萨拉贝姆文献中表达katochē 宗教拘禁的词语和表达神庙扣押的词语之间的差别。Arch. f. Pap . 6∶186—200中表示“拘押”的希腊语动词是 。
71 GDI 2∶1952把一个仆从对他前主人的劳役义务表示为 。在GDI ,1694,1—6中,来自释奴者的代表将获释奴的劳役转交给了另外一个群体。在GDI ,1904,5—6中,paramonē 劳役以学徒服役的形式被加在一个纺织工的身上。
72 我们必须假设或证实这些katochoi 被迫从事一些劳动。这个观点是我的朋友、如今在开罗大学</a>任教的Zaki Aly教授向我提出的。有关萨拉匹斯信徒katochē 劳役的实际状况以及这种劳役的性质,参见UPZ 1∶67—69 and 123,n. 4中Wilcken的论述。很可能像Otto,Tempel und Priester 1∶125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信徒的劳役义务就只局限在宗教仪式方面。
73 在德尔菲释奴文献里有以奴隶主一生为paramonē 期限的案例,其中的两个例子可以确定最终实际服役的年限。在GDI ,1749中,获释奴于一年之后从劳役中被释放出来(apolysis )(GDI ,1750);在GDI ,1918和1919(释放文书)中,paramonē 义务持续了9或10年。
74 Wilcken,UPZ 1∶69—70.
75 德尔菲文献收集的23份释奴文献的惯用语句为: 或 ,意为“他(前奴隶主)把某某人(前奴隶)从paramonē 中释放出来”。又见Daux,Georges,and Sc,FD 3,3(1)∶43,这是GDI ,2151中paramonē 的释放文献;又见Daux,Georges,FD 3(3,2)∶418以及释放文书第419号;还有其他的例子。
76 Wilcken,UPZ 1∶no. 59,24—26∶
77 P. Paris ,51,line 39,Ulrich Wilcken发表于Arch. f. Pap . 6∶204—206以及UPZ 1∶559—561,no.78。其复原的文字 肯定是正确的。
78 Brady,Thos. A.,Reception of the Egyptian cults by the Greeks,Univ. of Missouri Studies 10(1)∶27,Columbia,Mo.,1935中认为katochoi 是被使他们陷入囚禁状态的宗教信仰完全“奴役”的人,“直到他们死去或者神把他们释放为止”,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Brady的说法,Wilcken,UPZ 1∶55把他们视为therapeutai (萨拉匹斯的私人助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但显然不是douloi (神的奴隶)。他们确实会被释放,但这种释放是“从拘禁中”apolysis ,而不是“从奴隶身份中”。
79 IG 9,1∶42,3∶ ,佛西斯的斯蒂里斯(Stiris);同作品,9,2∶1268,6,可能是帖撒利的多利西(Doliche);Diogenes Laertius,5∶2,55,泰奥弗拉斯托斯的遗嘱: ;同作品,5∶4,72 and 73,利科遗嘱中的几个例子。有关这个词在希腊文纸草中的使用,见Preisigke,Friedr.,W?rterbuch der griechischen Papyri,Heidelberg ,1925,参看该词条。
80 Pauly-W.,RE 10∶2533,Ganschinietz对Katochos词条的解释;Brady,Univ. of Ma. Studies 10(1)∶27—28。
81 Calderini,A.,Manomissione ,108—113列举了7个希腊城邦,那里的奴隶通过向萨拉匹斯或向萨拉匹斯和伊西斯的宗教献身而获得释放。Brady,Univ. of Ma. Studies 10(1)∶45—46列举了24个建有萨拉匹斯神庙的地区,包括地中海西部的普特奥利(Puteoli)和叙拉古,其中7个建有萨拉匹斯和伊西斯神庙,1个在佛西斯叙安波里斯(Hyampolis)的神庙把萨拉匹斯、伊西斯和阿努比斯崇拜结合在了一起。这些地区中的大部分都没有释奴文献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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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埃及神Sebek,此处是其希腊文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