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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洛克的政治思想_政府论

作者:洛克 字数:2042 更新:2025-01-09 15:04:40

吴恩裕

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是 洛克又说,凡是自己加入劳动的东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这是他的财产权利。倘使“在他未消费之前,果子腐烂或者鹿肉败坏”了,那就不是他“特有的权利”并且是不被允许的了。然而,只要不是败坏,他既可以把它们换成金、银或钻石,也可以用货币、“勤劳”、“发明和技能”去“扩大”他的财产。这就显然是一个把资本主义的经营视为正义的人对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和交换过程的描述了。因此,从洛克对于财产的见解来看,他所认为政府应予保护的财产正是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财产。

此外,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就有财产权,政府成立后便必须保护它,而不能侵犯这种权利。他又具体地主张,政府未经全体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议会同意,就不能征税。这也正是在为资产阶级当时刚刚取得的经济上的保障进行辩护。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宪法的手段来增税。查理一世时期的重大政治纠纷都是关于同资产阶级在财政上打交道的。到了1689年资产阶级强迫新的国王威廉三世签署的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其中就明白地规定:一切捐税的征收,必须由议会来决定。

由此可见,洛克所谓保护财产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说法,实质上只是合乎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因为只有资产阶级才要求维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

由此也可见,尽管洛克所用的“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自然权利”是一些反历史的和唯心的前提和假设,可是他的“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却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结论。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适合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洛克像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样,也把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分为三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他反对无限权力的君主制,并非因为它不是一种“好的”制度,而是认为: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为什么呢?因为自然状态和公民社会的不同,就是因为后者有一个当每个人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他申诉的“裁判者”,而前者则缺乏这样一个裁判者。由于专制君主与他治下的人民之间也没有这样一个裁判者,所以他同他的人民“也是处在自然状态中”。在这里,洛克的方法是演绎的,但他却把这问题提得很尖锐。假如承认了它的大前提,这个说法不但驳斥了菲尔麦,也难住了霍布斯。如果我们认识到国家政权的形式与国家政权的阶级实质的不可分性,我们就会恍然大悟洛克何以对于专制君主政府采取那么深恶痛绝的态度了:专制君主制是与封建阶级统治分不开的。作为资产阶级辉格党的理论家,洛克当然是要坚决反对专制君主制度的。

但立宪君主制却与专制君主制大不相同。后者虽有君主,却是“虚君”,实质上是由议会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说到这里,便不能不涉及“分权”的问题。洛克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而对外权则是与外交有关的宣战、媾和和订约等权力。洛克认为:以上每种权力都应该由一个特殊的机关来掌握。在立宪君主制或议会主权的国家中,立法权是应该由民选的议会掌握的。“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经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远在古希腊就有了类似分权的讨论。柏拉图(公元前427—前347)在《理想国》中所讲的“混合国家”, [10] 后来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中论</a>以中等阶层来衡平寡头和贫民势力的温和民主制,都与分权问题有关。更明显的议论当然是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前122),他在《罗马史》中所讲的制约和均衡以及分权的理论,同资产阶级的分权说有比较直接一些的关系。孟德斯鸠(1689—1755)的分权学说一方面来自他本人对英国制度的观察,另一方面却也不无洛克分权理论的影响。

如果分权学说是说整个国家的各个阶级(不分剥削、统治和被剥削、被统治阶级)都分到了三权中之某一权,那当然是骗人的谎言。因为国家自始就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机器。可是,这却不是否定:在历史的某一转折阶段上,因为统治阶级不止是一个阶级而是两个阶级,他们就暂时共同来统治,从而也就可以相对地分一下工。孟德斯鸠就正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主张 [8] 如托马斯·阿奎那。

[9] 见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

[10] 见其《理想国》一书。

[11] 资产阶级学者自己也说:“人民,根据洛克的学说,具有‘最高的权力’,但这并不是人民主权。”见高夫(J. W. Gough)的《约翰·洛克的政治哲学》,牛津大学出版部,1950年版,第132页。

[12] 参看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本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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