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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谁是这个继承人?_政府论

作者:洛克 字数:9562 更新:2025-01-09 15:04:38

106. 从古至今,为患于人类,给人类带来城市破坏、国家人口绝灭以及世界和平被破坏等绝大部分灾祸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世界上有没有权力存在,也不在于权力是从什么地方来的,而是谁应当具有权力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其重要性不亚于君主们的安全,以及君主领地和国家的和平福利,在我们看来,一个政治学的作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该给以很大的注意,并且观点应该非常清楚,因为,如果这一点还有争论的余地,其余一切便没有什么意义了。用极权主义所能带来的一切光辉和诱惑来装点权力而不说明谁应当具有这种权力,结果只会更加刺激人们去发展其自然的野心(这种野心本身,原来就极其容易走向极端)使人们更加热衷于争权夺势,从而为不断的斗争和扰乱埋下永久的祸根,使本属政府的任务和人类社会之目的的和平及安宁倒不可得到了。

107. 我们的作者比平常人更有解决这问题的责任,因为他断言“国家权力的授予是神的规定”,这话使权力本身及其转移都成为神圣的;所以便没有任何权力,也没有任何考虑,可以从根据神权被授予了这种权力的人手中将其夺去;也没有任何需要和办法能用别人来代替他。因为,如果“国家权力的授与是神所规定”,而亚当的“继承人”就是用这种方式“被授与”以这种权力的人(见前面一章 ),据我们的作者说,如果任何不是亚当的继承人登上了王位,其亵渎神圣的程度之大,犹如在犹太人当中,一个不是亚伦的后裔的人当了“祭司”一样。理由是这样的:“不独”祭司的职权“一般是出自神的规定,而且,它的指定”只能为亚伦一族及其后裔所专有这条规定,就使得这职位不能为亚伦的子孙以外的任何人所享受或行使,所以,亚伦的后裔的继承,人们都慎重地遵守,因为这个原故,人们都能确切地知道谁是具有充任祭司资格的人。

108. 现在,让我们看看,我们的作者为了使我们知道谁是这个“根据神的规定具有充当全人类君主之权的继承人”到底下了多大的功夫。我们看到的关于他们的 115. 那么,像平常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长子名分”的特权,不过是双份财产,所以,我们看见,在摩西以前的先祖时代——我们的作者常自夸是从这个时代得出他的模式的——绝没有人知道或想到长子名分会给任何人以统治权,或帝位,会给任何人以支配他们兄弟的父权或王权;这种情况,如果以撒和以实玛利的故事还不够证明,请读者查查历代志上 116. 首先,它只是一个拙劣的例子不足以证明依照上帝的意旨支配权是属于长子所有,因为,幼子雅各——不管他怎样得来——却是得有这种权利的人;如果这例子可以证明任何问题的话,它只能够证明与我们的作者相反的事,即是“支配权之指定给长子,不是出自神的授与”,假使是的话,他便不能变更。因为,如果依照上帝或自然的律法,绝对权力和帝位是属于长子和他的继承人所有,因此他们是最高的君主,他们其余的兄弟们都是奴隶,那么,我们的作者便给予我们以理由来怀疑长子有没有权力让渡这支配权,使他的后裔受损害。因为我们的作者曾告诉我们说:“那些从上帝或自然得来的授与物或赏赐品,任何人类的低级权力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制定任何与之相反的法规”。

117. 118. 凡是读过雅各和以扫的故事的人,都会发现,在他们的父亲死后,他们两人中谁也绝没有支配谁的权力或权威,他们彼此是以兄弟间的友爱和平等相处,谁也没有做谁的“主”或“奴”,而是彼此相互独立,两人都是他们各自的家族领袖,他们中谁也没有接受谁的法律,他们俩彼此分居两地,他们是两个不同政府管辖下的两个不同民族所产生的根源。那么,我们的作者想用来确立长兄支配权的以撒祝福词,其所表达的意义,不过是利伯加听上帝所说的话:“两国在你腹内,两族要从你身上出来,这族必强于那族,将来大的要从事小的”(《创世记》 119. 现在我们看见,我们的作者怎样规定亚当的君主权力或父的支配权传给后裔,即是由他的嗣子来承袭,这嗣子继承他父亲的一切权力,在他的父亲死后,成为与他父亲一样的人主,“不独支配他自己的儿孙,而且支配他的兄弟”,一切都是由父亲传下来,而且永无止境地像这样传下去。不过,他一次也没有告诉过我们谁是这个继承的嗣子,在这样一个带基本性的问题上,我们从他那里得到的全部启示,就是在他所举的雅各的例子中,由于他用了从以扫传到雅各身上的“长子名分”这个名词,使我们推测他所谓的嗣子是指长子而言。不过,我不记得他曾在什么地方明白地提到过长子的身份权利,而是一直藏躲在“继承人”这个不确定的名词的阴影后面。就算他的意思是指长子为继承人(因为,如果长子不是继承人,那就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众子不能同样地都是继承人),因此根据长子继承制具有支配他的众兄弟之权,这也只不过是解决继承权问题的 136. 但是,这事似乎留待二三千年后,我们的著者方才发现,那就让他享有这份功劳吧,不过,他必须要注意,使亚当土地的一部分,像他的全部统治权那样传给这个“嗣子”,因为,虽然亚伯拉罕——如果我们的作者的话是可信的——像其他的先祖们一样“所享有的应该传给他的统治权,广大到和创世以来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但是,他的产业,他的领土,他分封的土地实在很狭小,因为在他还没有向赫人的子孙购买一块田地和其中的洞穴来埋葬撒拉以前,他连一寸土地也没有。

137. 我们的作者结合着亚伯拉罕的例子,还举出以扫的例子来证明“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依据由他传下的权利,为先祖们所享有”,这个例子比前者更为滑稽。“以扫领着四百武装的人去会他的兄弟雅各”;因此,他依据亚当的继承人的资格,成为一个王。那么,四百个武装的人,不管是怎样集合起来的,就足以证明率领他们的人是一个王和亚当的继承人了。爱尔兰有些保守党员(不问在别的国家有些什么),是会因我们的作者对他们有那样可钦佩的看法而感谢他的,尤其是如果附近没有一个因领有五百个武装而资格更高的人出来对他们的四百武装的权力提出异议,他们就更感谢了。在这样一个严肃的论争中,采取这种无足轻重的态度——不要再从更坏的地方说吧——实是一大耻辱。在这个地方,是把以扫提出来证明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绝对支配权是和任何其他君主根据传给先祖们的权力一样广大的,在同一章中,雅各又被引出来作为“根据长子名分而为他的众兄弟们的统治者”的一个例子。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两兄弟凭着同一的资格都是绝对的君主,又同时都是亚当的继承人,长兄之所以成为亚当的继承人,是因为他率领四百人和他的兄弟相会,幼嗣则因“长子的名分”也成为亚当的继承人,“以扫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其权力之广大与任何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一样”,与此同时,“雅各凭着继承人作为主人所具有的支配他的众兄弟的权利,支配以扫”。“忍住你们的笑声吧”!我承认,我从没有碰到过像罗伯特爵士那样精明能干的才子,用这种方法来进行辩论的。但是,他的不幸在于,他所发现的原理与事物的本性和人类的事务都不相适合,而且与上帝在世界上确立的结构和秩序也不能一致,因此不能不经常与常识和经验发生冲突。

138. 在下一节中,他告诉我们说:这种先祖的权力不仅延续到洪水时代,而且到了这时代以后,“先祖”一词就可以部分地证明这一点。“先祖”一词不光是部分地证明了世上一天有先祖,便继续有先祖权,因为只要有先祖便必须有先祖权,正如只要有父亲或丈夫,便必须有父权或夫权那样。但这只是名字的游戏罢了。他想要谬误地加以暗示的东西,正是有待证明的问题,即先祖们依据都是从亚当传下来的权利,也都具有亚当所有的支配全世界之权,即假设中属于亚当的绝对的普遍的支配权。如果他肯定在世间有这样一个绝对君权继续传到洪水时代;我很乐于知道他是从什么记载中得来的,因为我承认,我找遍我的全部《圣经》,没有发现有一个字提及此事。如果他的“先祖权”是指的另外什么东西,那它与我们现在所讨论的事情就完全无关了。至于“先祖”这一名称怎样可以“部分的证明”凡是那些被这样称呼的人,就有绝对的君权,我承认,我殊不了解,因此,我以为,在根据这句话而进行的辩论没有进一步变得更清楚一些以前,没有必要作出答复。

139. 我们的作者说:“挪亚的三个儿子得有了这个世界”,“由他们的父亲把世界分配给他们,因为整个世界是为他们的后裔所布满。”挪亚虽从没有把世界分给他的儿子们,世界却可能是为他的子孙的后裔所布满,因为“地”可以为人类所“充满”,而不须被加以分配。因此,我们的作者在这里所提出的一切论证都不能证明这种分配。不过,我就承认他证明了吧,那么我要再问一下世界既分给他们了,三个儿子中谁是亚当的继承人呢?倘若亚当的“统治权”,亚当的“君权”,根据权利只传给了长子,那么,其余两个儿子就只有做他的“臣民”、他的“奴隶”。如果按照情理传给了所有三个兄弟,那么依照同一理由,便应该传给一切人类,于是,他所说“继承人是众兄弟的主”这一句话,就不可能是正确的,而所有的兄弟,连所有的人类,便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大家都是亚当君权的继承者,结果大家也都是君主,彼此完全一样。但是,我们的作者会说:“他们的父亲挪亚把世界分给他们。”这样子,我们的作者便承认挪亚还胜于万能的上帝了,因为他认为上帝自己很难把世界赐给挪亚和他的儿子们,而损害挪亚的长子名分。他说过这样的话:“挪亚是剩下来的世间惟一的继承人,为什么我们要认为上帝会剥夺他的长子名分,使他在一切世人中,与他的儿子们同样成为惟一的寄居者呢?”但是,在这个地方,他又认为挪亚剥夺闪的长子名分以及把世界分给他和他的兄弟们,是适合的。这样看来,只要我们的作者喜欢,这个“长子名分”有时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时却又不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140. 如果挪亚确曾把这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如果他分配领地给他们是有效的,那么,神授之说便要告终,我们的作者关于亚当的继承人的全部论述,连同他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任何东西便全站不住。君主的天赋权力垮台了,于是统治权的形式和具有这权力的人物,都将全是出自人的命令,而不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那样,出自上帝的意旨。因为,如果继承的权利是出自上帝的意旨,是一种神授的权利,便没有人——不管是父亲或不是父亲——可以变更它。如果它不是一种神授的权利,那它就只是人为的,依赖于人类的意志,于是,在人间的制度没有这种规定的场合,长子便绝没有优于他的众兄弟的权利,人类可以随意将政府交给任何人和选择任何形式。

141. 他继续说:“世上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极力想从挪亚的儿子们或侄子们溯寻他们的渊源。”所谓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有多少呢?他们都是谁呢?我恐怕很伟大和文明的民族中国人,以及东西南北四方其他几个民族,他们自己不大会关心这个问题吧。信仰《圣经》的一切民族(我以为就是我们的作者所指的“大多数的最文明的民族”)不得不从挪亚那里去溯寻他们的渊源;至于世上其余的民族,他们是不会去想到挪亚的儿子们或侄子们的。但是,即令各国的谱牒官和考古学家(因为极力设法溯寻民族渊源的通常就是这些人)或所有一切民族本身都努力从挪亚的某个儿子或侄子那里去溯寻他们的渊源,这对于证明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传给先祖们有什么关系呢?各民族或种族的人们努力从某些人溯寻他们的渊源,我们可以断定那是因为他们以为这些人是有名望的人,对后世有荣誉的人,或因为他们的德性和行为伟大的缘故。除此以外,他们却不寻问或不想及他们是谁的后嗣,他们只把这些人当作是一些凭着他们自己的德性,把自己提高到了一定的地位,从而可以给后世那些自称为是他们后代的人带来光彩而已。但是即使像奥古机兹、赫丘利、婆罗门、坦伯连、法拉梦德、甚至像朱匹忒和萨腾这些人就是古代和近代好些种族都曾努力从他们那里寻求他们的渊源的那些名字,难道这就会证明这些人“享有按理应当传给他们的亚当的统治权”吗?如果不会的话,这就不过是我们的作者用来迷惑他的读者们的一种闪烁其词而已,其本身却毫无意义。

142. 因此,他告诉我们的关于世界的分配的那些话——“有人说,那是用抽签的方法来分配的,又有人以为挪亚在十年之内环游地中海,把世界分成亚细亚,阿非利加和欧罗巴”;他的三个儿子每人分给一部分的土地。亚美利加则似乎是留了下来,谁能攫取它就算是谁的,这些话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为什么我们的作者肯下那么大的功夫来证明挪亚把世界分配给他的儿子们,而不肯抛弃他那连梦都不如的想象,以为他能从什么地方得到对这种想象的支持,的确是非常使人费解的。因为这样一种“分配”,即使能证明什么的话,必定会剥夺亚当继承人的权利,除非三兄弟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才行,因此,我们的作者跟着又有这样的话:“这种分配的情形,虽不明确,可是,有一事最可以确定的,就是,分配本身是由挪亚和他的儿子的家族进行,而两亲是这家族的领袖和君主。”如果承认他的话是对的,以及它在证明世界上一切权力不过是亚当传下来的统治权,这一点上有什么效力,这也只能证明,儿子们的父亲全都是亚当这种统治权的继承者;因为,如果在那时代,含和雅弗以及除了长子以外的其他父母们都是他们自己的家族的领袖和君主,有按照家族分配地面的权利;那么,年纪较小的兄弟们,既然也是家族的父亲,又有什么可以阻止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呢?含或雅弗既不曾因为他们的长兄有嗣子的权利,而失去那传给他的权利,不为君主,则今日的众子也可以凭着传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成为君主。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王的自然权力便只能及于他自己的儿女,依照这种自然权利建立的王国没有一个能大过一个家族。因为“亚当支配世界的统治权”要不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按理只应传给长子,于是便只能有一个继承人,要不就是按理应平等地传给所有的儿子,于是每家的父亲都像挪亚三个儿子那样有这种权力;不管您承认哪一种,它都会破坏世上现有的政府和王国。因为不论哪一个人有了这个理应传给他的“自然王权”,他不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用该隐取得权力的方法取得这种权力,做支配他的众兄弟的主,因此成为全世界的惟一的王,就是像他在这里所说的那样,由闪、含、雅弗三兄弟分有这种权力,于是每人只成为他自己一家的君主,各家彼此不相隶属;两种情况必居其一。不是全世界依照嫡嗣的权利只形成一个帝国,便是各个家族依据“亚当传给家族的父母的统治权”自成为一个政府;二者必居其一。他在这里给我们举出的关于亚当统治权的传袭的一切证明,只能归结为这样。因为在继续叙述关于传袭的问题时,他又说:

143. “自从挪亚的家族在巴别塔分散以后,我们当然发现王权建立于世界各地的王国”。如果您一定要发现这事,就请发现吧,您将要帮助我们发现一篇新的历史。但是,您一定要先加以证明,我们然后才会相信王权是依照您的原理建立于世界上的;因为,王权建立于“世界各地的王国”,我以为是没有人反对的;但是,您说,世上竟有一些王国,它们的国王“根据从亚当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王位,这不独是不见经传之谈,而且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的作者除了靠一个关于巴别塔分散时发生的情况的假说之外,没有更好的根据来作为他的君主制的基础,那么,他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君主制,为了联合一切人类,它的顶端纵使高入云霄,也只能像那塔一样起分散人类的作用,它除了引起纷乱以外,不能产生别的效果。

144. 因为他告诉我们说,他们被划分的诸民族,是不同的诸家族,每家族都有父亲做他们的统治者,因此,即在纷乱的时候,我们也看见“上帝小心地按着不同的家族分配不同的言语,来保</a>存父的权力”。除了我们的作者之外,如有人竟能在他刚才所引的《圣经》原文中,那样明白地发现,一切民族在那次分散时是为父亲所统治,并且“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倒真是一件难事。《圣经》的原文是这样的:“这就是闪的子孙,各随他们的家族,所住的土地的方言,和邦国”,把含和雅弗的后裔数过之后,也这样的说,但在这些叙述中,关于他们的统治者,政府的形式,“父”或“父权”,都没有提及一字。但是我们的作者在还没有人能够瞥见“父权”的一点影儿的时候,已经眼明手快地侦见它了,并且肯定地告诉我们说,他们的“统治者就是父亲,而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为什么呢?因为那些同属一家族的人,说同一样的言语,所以在分散的时候,必然团聚在一起;就好像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辩论:在汉尼拔的军队中有几个不同的民族,没尼拔把说同样言语的人集拢为一队,因此,父是每队的队长,汉尼拔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者可以说:“在卡罗里那的殖民时期,那里的英格兰人、法兰西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各自集居在一起,于是在卡罗里那州,他们“各随他们的方言、家族和邦国”,划分他们的土地,因此,“父的权力”是被人小心地保存着,或者还可以说:因为在美洲许多地方,每一个小部落就是一个各别的民族,说不同的语言,因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推论到他们的统治者“依据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虽然我们并不知道谁是他们的统治者,也不知道他们政府的形式是什么,只知道他们是分作独立的小社会,说不同的语言、就够做根据了。

145. 其实《圣经》上没有一个字提及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只叙述人类怎样逐渐分为不同的语言和民族,因此如果《圣经》上没有说过这样的事,就肯定地告诉我们,“父”是他们的“统治者”;这样做,并不是根据《圣经》的权威来进行辩论,而是在记载中完全没有提到,我们自以为是地断言其为事实,在自己脑子里建立空中楼阁。因此他所说的其余的话:“他们不是没有头领和统治者的杂乱人群,随便选择他们所喜欢的统治者或政府”,也是来自同样的根据。

146. 我试问一下,当人类全体仍说一种语言,都集居在西乃的平原里的时候,他们是否全都受一个君主的统治,而这君主是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呢?如果不是的话,那在当时就显然没有亚当继承人的想法,当时没有人知道根据这个地位而来的统治权,上帝或人类都没有小心地保存亚当的“父的权利”。当人类还是一个民族,同住在一处,说一种语言,共同建造一个城的时候,当他们显然一定知道真正的继承人是谁的时候——因为闪活到以撒的时代,远在巴别塔分散以后——如果在那时候,我说,他们不是受治于根据亚当传给他的继承人的父权君主制政府,那么,很明显并不存在受人尊重的“父权”,并没有人承认来自亚当继承人的君权,在亚细亚也没有闪的帝国,因而也没有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分配世界之事。关于这事,就我们能够从《圣经》上作出任何论断的范围而言,从原文这个地方似乎只能看出,如果他们那时有什么政府的组织,那倒是一个共和政府,而不是绝对君主制;因为《圣经》告诉我们说(《创世记》 147. 但是如果像上帝所说的那样,他们既为一族(《创世记》有一点是躲不开的,即是,如果“上帝小心地保存新建立的七十二国的父的权力”,结果必然是,他也同样小心地破坏亚当继承人的一切理由;因为在真正的继承人(如果上帝确曾定下这样的继承权的话)必然为人知道,闪仍活着,他们全是一个民族的时候,上帝竟这样小心去保存那么多(至少七十一个)不可能是亚当嗣子的人们的父的权力,我们能做这样的结论吗?

148. 宁录是他所举的享受这种先祖权力的 164. 那么,我们的作者说,“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来行使“父的权力”,因为,如果这不是指为王的意思(我倒很想知道一个王与一个行使“父权”的人之间有什么分别),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就是白说的了。因为,我们看见士师所有的权力及身而止,不传给他们的子孙;如果士师没有“父的权力”,我恐怕要难为我们的作者或任一个信服他的学说的朋友来告诉我们,那时谁有“父的权力”,即是说支配以色列人的统治权和最高权力;我恐怕他们不得不承认上帝的选民,作为一个民族继续存在了几百年,并不知道或没有想到过这个“父的权力”,也许没有出现过任何君主的政府。

165. 若想充分明白这一点,只须读读《士师记》最后三章所载的利未人的故事,以及因为利未人的缘故,以色列人与便雅悯人战争的历史就行了。当我们看见,利未人向人民要求报仇,为这事而讨论、决议以及指挥当时行事的,都是以色列众支派和他们的公会,则我们的结论不出二途,或者上帝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并不是“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或者,在没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权力”也可以得到保存。如果是后者,那么,尽管“父的权利”得到极为有效地证明,却不能由此推论出君主制政府的必要性;如果是前者,那么,上帝一方面规定“父的权力”在人类的儿子中间那样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它就不能有权力或政府;而在他自己的选民中间,甚至当他正在替他们设立一个政府并正在给一些国家和给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定应守的法则时,这个伟大的根本的一点,在其余一切事情中最重大和最必要的一点竟会被隐藏和被忽略达四百年之久,岂不是咄咄怪事,令人不能置信吗?

166. 在我丢开这个问题以前,我不能不问一下,我们的作者怎样会知道,“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上帝是通过自然的法则或启示来说的吗?根据同一法则,他也必须说明他的“子孙”中哪一个应根据继承享有王位,即是要指出他的继承人,否则便会让他的“子孙”们去分割或争夺统绐权了,两种情况都同样是荒谬的,并且会达到使这种赐与“子孙”的利益遭受破坏的地步。当有人提出上帝曾宣布过这种意思的证据时,我们有责任相信上帝确有这种意思,但是在没有提出证据前,我们的作者应该对我们指出一些较好的根据,然后我们才有义务奉他为上帝意旨的可信的启示者。

167. 我们的作者说,“纵然在他授予王位时只提及父的名字,子孙已充分地包含在父的身上。”可是,当上帝把迦南的土地赐给亚伯拉罕时(《创世记》 168. 但是,我们的作者既那样自信地断言上帝小心保存“父的身份”,并自诩他所说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圣经》的权威之上,我们可以预期那个他们的法律、制度和历史主要都包含在《圣经》里的民族会给我们提供最明白的例子来证明上帝对于在那个民族中保存父权所表示的关心,因为大家都承认,上帝对这个民族是特别关怀的。那么,让我们看看,从犹太人开始成为一个民族以来,在他们中间,这种“父的权力”或统绐权是处于什么状态。据我们的作者的自白,由他们入埃及到他们脱离埃及的NE047绊回来这二百多年中,这种权力是完全不存在的。由那时直到上帝为以色列人立君的大约又是四百年中,我们的作者对这个问题也只作了很简略的叙述,的确,在整个那段时间中,犹太人中间也没有父权或王权政治的一点迹象可寻。但是,我们的作者却说:“上帝重新建立了父权政府的古老而首要的直系继承权。”

169. 我们已经看到当时建立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是什么。我现在只要考虑一下这种情况经历了多久,那就是到他们被囚为止,大约有五百年;从那时起到六百多年以后被罗马人灭亡这个时期中,“这个古老而首要的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再一次失去,此后在没有这种权力的情况下,他们仍然是在上帝赐予的土地上的一个民族;可见,在他们作为上帝的特选民族的一七五○年之中,他们保有世袭君主政府的时间不到三分之一。而在这一段时期里,没有一刻有“父权政府的踪迹,也没有重新建立这古老而首要的对父权政府的直系继承权”的迹象,不论我们认为从来源上说,它是从大卫、扫罗、亚伯拉罕等人得来的,或者依照我们作者的原则说来是从惟一真正的来源,从亚当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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