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 [1]
法国商业的主要交易物品是:谷物 、葡萄酒、烧酒、盐、大麻、亚麻、羊毛以及其他畜产品。而麻布和一般纺织品的织造业,使大麻、亚麻和羊毛的价值大为增加,使很多从事于有益劳动的人能够获得生活资料。但必须看到,法国大部分的农产物的生产和交易,可说是衰落了。从很久以前起,奢侈品制造业就吸引了国民的注意;我们虽然没有质量好的蚕丝和羊毛做原料,但却纺织着美丽的布匹和精巧的呢绒。因我们努力建立新兴工业,这些工业雇佣了很多工人,因而王国感到人口不足,农村变得荒无人烟。为了使制造成本和手续费都比外国便宜,因而压低小麦价格。就此人口和财富集中于都市。农业是最丰富的,占我国贸易最贵重的部分,是王国收入的源泉,但没有把它看作是我国一切财富的基础。只把农业看作与租地农场主及农民有利害关系,只把农民的劳动,看作是限于由出售农产物,支付耕作费用,提供国民以生活资料;但深信只有以工业为基础的商业交易,能使王国取得金银。这样就阻碍了葡萄的种植,奖励了桑树的栽培,并且妨碍了农产品贩卖,使土地的收入减少了。这一切都是为了庇护制造业,然而制造业的贸易,对我们是没有好处的。
法国能够丰富地生产所有的必需品,只有奢侈品从外国购买进来。因为各国相互之间的交易,是维持商业所必需的,然而我们却主要从事可以从外国输入的必需品的制造和贸易,因为我们极其重视竞争的商业,因而要侵害邻国,使邻国得不到由于商品贩卖可能从我国夺得的利润。
由于这种政策完全消灭了为本国利益而同邻国所进行的相互贸易;因为邻国禁止我国产品的输入,我们制造业所需用的原料,就不得不以很高的价格从邻国秘密买进。为了制造和出售美丽的布匹而赚得几百万利佛尔,我们却失去了数十亿利佛尔的土地生产物。以金丝银丝的织物为装饰的国民,认为这样可以享有繁荣的商业。
这种制造业的发展,使我们陷入杂乱无章的奢侈中;这种奢侈的习气,也风靡了其他国家,而且结果激起了他们的竞争心。可能是因为我们的工业,使我们凌驾在他们之上;但是这种优势,主要是由我们自己的消费来支持。
国民的消费是君主收入的源泉,对外国贩卖剩余生产物,增加了国民的财富。国家的繁荣,则是依赖于这两种因素的结合。但是由奢侈所维持的消费,是非常有限的,只能够由富裕来支持。一个没有什么财产的人,如果沉溺于这种消费,那只会毒害自己,也给国家造成损失。
那些比较明智的大臣知道,能够给君主以多额收入,和给国民以幸福的消费,是满足生活必需的一般消费。只有贫穷,才会使我们只以白水吞食不好的面包,并穿破烂的衣服 。所有的人都希望由自己的劳动,而能吃美好的食物,穿华丽的衣服。对他们的努力给予任何帮助,也不会是过分的,因为国王的收入,人民的利得和支出,是君主真正的财富。
现在要详细说明的,是关于由谷物的丰收而获得的收入,以及这个农产物在交易上的自由,对于必需品的生产、贩卖、消费,对于王国的各个阶层有着怎样的关系,给以充分的证明;从而判断政府对于今日的农业复兴,能够提出怎样的看法。
我们已经考察过法国的农业状况,它所用的两种耕作方法,就是大农经营,或者使用马耕作的方法;小农经营,或用牛耕作的方法。我们也考察过这两种耕作方法对于生产所发生的影响,特别是农业衰落的原因和复兴的方法。请参看《租地农场主论》(政治经济学 )。
我们知道法国耕种着约三千六百万亚尔邦的土地,我们平常年成能收获小麦约四千五百万塞蒂,就是由大农经营收获一千一百万,由小农法收获三千四百万。 [2] 我们现在要考察,依照这两种耕作方法所收获的四千五百万塞蒂小麦中,国王可以取得多少的收入。我们首先研究从这项小麦的收获所能支付的十分之一税、地租、耕作者的利得的数额。然后把这个情况下的收入,和在允许自由输出的条件下,由我们农业完全复兴后所取得的收入进行比较。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条件,我们的收获只供王国国内的消费,不可能有何增加。例如小麦即使能够获得较大的丰收,假使不许输出,就会使小麦成为没有价值的东西,因此耕作者就不能继续进行耕种,使君主和土地所有者不能从土地获取任何东西。因为这个原因,在把小麦的收获只用作国民生活资料的国家里,就必须避免小麦的丰收,但在这种情况之下,饥馑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因为,如果小麦的收获比每年的消费量多三四个月,结果就会使价格非常低落,多余的生产使耕作者陷于破产;相反,如果遇到年景歉收,就会使 [13] 我们假定,每亚尔邦除去种子,能够生产六塞蒂,但是已经知道,很好耕种的良田,每一亚尔邦的生产,可以多于六塞蒂。在评价时,从更大的确实的前提来考虑,则这个收获量的设想,可说是很得当的。在这个场合,为了考虑一亚尔邦土地,究竟可以生产多少,想引用凡尔赛狩猎地的狩猎长官勒·罗伊《租地农场主论》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著者写道:“在我的眼前,有一个三百亚尔邦以上土地的农场,虽然不是最好的土地,但土壤质地还是良好的。在四年前,这土地由某一租地农场主经营,虽然耕种得相当好,但是施肥情况非常恶劣。因为他把麦秆卖去,几乎不给家畜以饲料。甚至在丰年,每一亚尔邦也只能获得三塞蒂以至四塞蒂的小麦。因此他破产了,这个农场就不得不转让给另一个比较勤勉的耕作者。局面就完全改观了。支出一点也没有节约,但土地比以前耕种得更好,羊群和肥料掩盖了土地。就此两年之后,这块土地每一亚尔邦获得十塞蒂小麦,并且继续进行改良,希望以后能够取得更多的收获。每次重复的试验都能得到同样的成功。增加了羊群,因而使我们的收获也成倍地增多。无论是租地农场主或土地所有者都应当有这样的信念。如果能使这个信念变成大家的信念,并加以鼓励,我想就可以使我们的农业很快地进步,因而使我们丰裕起来,享受种种的利益。”(原注)
[14] 购买者的平均价格,是九十利佛尔的五分之一,即十八利佛尔。这差不多等于最近我国小麦一般的平均贩卖价格。因此对于购买者说,输出并不会使小麦的价格提高。但对租地农场主说,输出可以使一塞蒂的价格提高二利佛尔四苏。以六千五百万塞蒂说,则意味着农业可以取得一亿六千万利佛尔的利益。同时对于小麦的购买者并没有把价格提高。但这里表现出自由输出谷物的优点。从这里可以看出,英国农业的进步是当然的,并不是不可思议的事。(原注)
[15] 对于征收实物税(droit de champart)和十分之一税 dime agraire)的土地,租地农场主不必交纳这样多的土地税。由此而产生的不足部分,由征课了十分之一税的租地人负担。(原注)
[16] 原文有错误。总和应为68 500 000。(翁根注)
[17] 原文有错误。应为25 000 000。(翁根注)
[18] 费用并不完全由货币构成,如马的饲料和雇佣人的生活资料,则是以收获物的实物支用,因此进入货币流通中的,不过是费用中的半数。但葡萄栽培的费用和关于葡萄酒酿造所要的支出情况就有所不同。就是这项预付,几乎完全是用货币支付。因而王国内所存的铸造货币量的一半以上,应当作为农业的费用在农村里流通。(原注)
[19] 原文有错误,应为323 500 000。(翁根注)(俄译本为3 235 000 000。——译者注)
[20] 俄译本为27 000 000。——译者注
[21] 在这两种耕作情况下,假定土地税约等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三分之一。但是现在因为把人头税(capitation)和特别税(taxes particulières)附加在土地税上,所以课税总额提高到收入的约一半,即四千万利佛尔。从这个比率来说,在良好耕种的情况下,课税总额不是四千万利佛尔,而是二亿利佛尔。现在《Pays d''état 》和《Paysd''élection 》 [22] 双方都实际上从用于谷物耕种的王国土地,支付献金(dons gratuits)人头税、土地税一起约四千万利佛尔。我们并不把这种征税区加以区别,而是站在相同的观点,包含在两种耕作状态中。(原注)
[22] 《Pays d''état 》和《Pays d''élection 》是法国旧税制中的两种行政区。和两者有重要关联的是土地税。后者是国王的征税权直接所及的,前者则是封建贵族的权力所及。——译者注
[23] 俄译本为137 000 000。——译者注
[24] 俄译本为6 000 000。——译者注
[25] 在现状之下,费用只能产生百分之三十的收益,但在良好耕种的情况下,谷物的贩卖和英国一样有输出的良好条件,因此费用可以产生约百分之一百的收益。(原注)
[26] 必须注意,这个比较,并不是以谷物的平均价格的任何增加为前提。因为谷物的输出,会使价格腾贵,这并不是事实。虽然如此,但输出会消除使生产物变成无价值(non-oaleurs)和造成高价(Chertés)。英国只输出约一百万塞蒂(这个数量还不到收获的二十分之一),但已不断地受到这个利益的好处。英国所以只输出这个数量的谷物,是因为在外国没有更多的贩卖场所。(原注)
[27] 根据上一页的注所作的修正,这里应该是1 219 500 000。(翁根注)
[28] 《市民租税包征人》(Le Financier citoyen)一书的著者,他的意图虽然值得赞赏,但是过分地着重了葡萄酒消费税(droits de aides),并且造成一种印象,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租税的缺点,他只从消费者观点来看,认为对于葡萄酒的支出的多少,是可自由决定的。但是消费者购买葡萄酒支出的多少,对于葡萄种植的收入,和对于从事种植的住民,是个重大的问题。葡萄的种植要使用很多的人力,甚至可能使用更多的人。这从人口的一点来说,已是值得很大关心。况且从种植葡萄的土地,可以取得很大的收益。政府的一项极重大的任务,是为了国家福利和确保税源,而注意收入的增加。因为能够取得较多收益的土地,是能够负担较重的租税。葡萄园可以连年继续生产,因此一亚尔邦葡萄园的土地税,为一亚尔邦小麦播种地的两倍。结果对于君主说,意味着几乎可以获得和葡萄酒消费税同样的收入。但是在征收消费税的场合,对于国王说,是破坏了重要而不可缺的商业,由于收税人员残酷行为,和纳税管理人的恶劣作风,而使葡萄种植者受苦。在良好的耕作制度之下,合理的土地税,是君主收入的主要源泉。对于这方面,目前还研究得很少,对于它的破坏作用也知道得不多。对于它的弊害,虽然经常可以听到反对的呼声,但是依然很少纠正(参看《赋税论》)。
著者对于工业,稍有通俗的偏见。工业由于支付工资,确能给很多人以生活资料,但是它本身却不能产生任何收入,不过由购买工匠的制造品的市民收入来支付。他因为害怕工业遭到破坏,而禁止对工业课税。但是在王国内,由于工业,无论是必需品工业或是奢侈品工业,都能得到收入,所以还能够经常的存续的。课税不过是使它的价格稍为提高。因为工业部门,和由生产物的贩卖而使我们富裕起来的对外贸易,关系极为微小。著者完全肯定了按照正当的手续的一般租税包征,认为这是有利的。他认为租税包征,可以保证君主的收入,无人负责的领主的利益,租地农场主和转借人应得的利得,和使用人的报酬。当然他希望租税包征人是正直诚实的。他还从租税包征制度中发现另一个优点,就是它可以在不损害农业、工业和商业的条件下,增加租税的收入。无论如何,在未充分开发的王国,能使君主取得收入,给领主以利益的唯一手段,恐怕是租税包征制,这一点至少是事实。但是,在一个由于财物和生产物交易而富裕起来的国家里,这种负担沉重的租税包征制是不必要的,领主是可以由它的所有地的生产物来维持自己的支出的。(原注)
[29] 康替龙的《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sur lemerce ,chap.5,6)。(原注)
[30] 在这里是假定,所征收的十分之一税,约等于对租地农场主所征收的约一千万的土地税。但是相当于要征收十分之一税的生产量,不会由于耕种费用而成为负担。因此能够负担较重的租税。就是这个缘故,租金的十分之一税,换言之,不受教会直接管辖的土地的十分之一税,在实现了良好的耕种的场合,可以达到一亿以上的数额,因此对于租地农场主的耕种,即使征收二千万以上的土地税,也不能说是不合理的。所以在这个场合的土地税,和对耕作者的土地税并不是成比例的。而负担十分之一税的租地农场主,在如这里所说的实现了良好耕种的场合,就可以获得远比今天为多的利得。(原注)
[31] 等于租借费半数的土地税,看起来似乎是太大了,实际上确是如此。如果土地税有了确切的规定,对租地农场主说,在租借土地时,就可以遵照这种严格规定的税额去做。所以建立起确定的土地税会有很多利益。就是使租地农场主能够预先知道所征收的土地税,因此不会有破坏作用。相反,在租借期间,往往连续的增加土地税,使租地农场主破产,因为租地农场主不能避免因租借费任意提高所受的损失。但是如果租地农场主知道租借费是如何决定的,知道所应支付的土地税的数额,那么他就可以设法不在他自己应得的份额中来负担这种课税。这样就可以使土地税不致伤害耕种工作。如果这种课税是从租借地生产物中来征收,这样就会使土地所有者的收入部分更为增加,更有保证。因为土地税对于土地所有者的耕地,丝毫也没有妨碍;但相反,对租地农场主无规律地任意征课土地税,则要造成租地农场主生活的不安定。原因为租地农场主的利得是由和土地所有者的协约所限定,并不能适应土地税的变化。因此,如果土地税过于苛刻,就会使租地农场主无法支付耕种所要的费用,而使土地恶化。租税应该对根源的生产物征课,而且应该在耕作中征收。然而就在这个场合,所谓以根源生产物为课税的对象,仍然要适应它的价值和耕作状态来进行,作为它的课税基准的,仍然是租借费。
所谓根据租借费来确定土地税,可能会产生一种疑虑,就是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之间,为了逃避租税而私下协议,在租借契约中,伪造假报租借费数目。但是在这个场合,土地所有者为了安全,必然要求订立一些契约或文据。这种契约显然是用不通行的形式订立的,因此必然会引起怀疑。这样就不难发现而加以禁止。这种文据可能用土地所有者预先借给租地农场主钱的方式来表明,但土地所有者借钱给租地农场主的情况是极少的,特别是文据日期和土地租约的日期很接近,就不能不引起怀疑。如果这种文据没有经过公证人证明,也会引起怀疑。由于这种可怀疑的协议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就能够消灭脱税欺骗现象,但如果这种文据是在租借契约以后三四年订立的,而且是公证人证明之下进行的,同时它的内容没有什么改变,则没有问题可以允许仍有效力。因为后面这种文据是关于租借费价格的,没有成立脱税契约的余地,而是土地所有者和租地农场主之间关系的必要文证。由于这个原因,如果在租借期中,家畜和收获上遇到灾害,土地所有者有对自己的租户给予救助的余地。为了给减少租借费数额的名目以报酬,由租地农场主以酒壶的形式先交预付金,那就是逃避租税。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租借费就要比其他地方低得很多,因而容易把它看出来。如果发现某个地方有过分显著不同的征象时,就可以把破坏租借契约的租地农场主驱逐出去。(原注)
[32] 根据由于种种的耕种方法的不同,因而生产量不同来考察,可以知道转化为十分之一税形式的牛耕经营条件下的土地税,提高到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土地税不能固定在这种耕种方法下的收入上;因为在这种耕作情况下的土地,不能取得实现良好耕种情况下的收入,如果完全实现了良好耕种状态,则固定的土地税,就会比现在的小七倍,八倍。
在实现了大农经营时,土地确实会取得比现在高的生产量,但是如果不能保证谷物交易的自由,那就不能取得自由情况下的收入的半数。在目前的情况下,十分之一税等于租借费的半数。转化为十分之一税形式的土地税,就会比现在多,而且负担很重。但是在允许自由输出的场合,土地就会取得较多的收入。因而十分之一税,就只等于租借费的约三分之一;在这个场合,转化为十分之一税形式的土地税,就不能保持符合于收入的比例。因为差不多只对它的收入的一半进行课税,比现在的负担轻得很多。因此,土地税和十分之一税对于租借费的比例关系,对于不同的土地生产量,有着很大的差异。在小农经营中,土地税即使只等于十分之一税的一半,也是苛酷的。但在良好的耕种条件之下,即使土地税等于全数的十分之一税,也还是轻的。土地税和生产量的比例,在不同的耕种状态,虽然没有和上述场合的不统一,但是如果一律依据同一的基准来征课,那就过分的不统一了。就是只有把谷物价格,耕作状态以及土地性质完全综合起来观察,才能从纯生产额中,比例于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形成土地税的基准。这样的基准,就是由土地所有者所负担的进行牛耕的土地的土地税,亦可以遵照它来征收。因为,根据生产量来征收十分之一税,它的数额,有的场合只相当于〔土地所有者〕收入的一半,在另一场合,则会相当于土地所有者全部的收入。(原注)
[33] 不少较富足的租地农场主,为了使子弟免除兵役,就在都市做工作。还有对于农业更加不利的,是不仅那些农村里当然会成为租地农场主的人们,离开农村,同时家长还把用于土地耕种的财富,也抽离农村。为了禁止这种破坏现象,洛林州的知事拉加莱西尔 Gisière),曾经颁布法令,为了保证耕作,免除车夫和租地农场主子弟的兵役。加于农民的服役,对于国家和君主,也是极其不利的。因为这会使农民陷于贫困,以致不能维持自己的经营。因而使生产量、消费和收入蒙受很大的损失。原来是想由这种服役的方法,节约公共事业的费用,但是结果并不是使国家节约,反而使国家支付非常高的费用。与此相反,如果国家有偿地来进行公共事业,就是支付劳动者的费用,由各个地方以少额的一般租税来支应,实际上只要很小的经费。所有的地方,都十分了解方便交易的公共事业的利益,因此只要这些租税的收入,能够忠实而确当地为这个目的而使用,那么也就乐于负担了。(原注)
[34] 艾尔伯(Herbert)著的《谷物政策论》(Traité de police des grains) 。(原注)
[35] 《大不列颠的优点和缺点》。(原注)
[36] 虽然理由很明白,还是有人抱有输出容易引起饥馑的疑虑,但是这很容易使他们安心;原因是如果允许输出,同时也允许外国的小麦免税输入。因此,我国小麦的价格,不会提高到输出国之上。而且由于长期的经验了解到,小麦的输出国的小麦总是很丰富,很少有卖高价的情况。在我们国内,由于有外国小麦的竞争,就使我们的商人不可能囤积居奇,待价而沽。又由于国民有担心发生饥馑的思想,或想使小麦价格提高,实际上正是这个情况,是引起价格额外提高的唯一原因。但是只要一看到外国小麦的运输船的到达,把小麦运到巴黎,这种原因就很快的消失了。小麦的高价,常是由于没有交易的自由所引起。实际上在法国很少遇到大饥馑,而在由小麦自由交易维持着农业的国家,则比我国更少遇到。在一七〇九年,由于冰雹而丧失了收获。在那时,法国的小麦,每一塞蒂合现在的货币一百利佛尔。但在英国是四十三利佛尔,就是不过卖当时普通价格的约二倍。因此,这不能算是非常高价。在一六九三年和一六九四年的饥馑时期,由于英国早已在三四年之前开始输出,小麦的价格只有法国的一半。但是在输出开始以前,英国的国民常常尝到非常高价之苦。但是我国,在亨利第四,路易十三世,以及在路易十四世的初期,受到了谷物交易自由的利益。丰富和善价维持国民生活的富裕。因为法国小麦的平均价格,常常达到我国现在货币二十五利佛尔,或者甚至超过这个数目。就此在王国内,每年可以获得三十亿以上的财富,如果把这个数目换成当时的货币,约为十二亿。这项财富现在减少了六分之五。但是无限制的输出也是不行的,和英国一样,在小麦的价格超过法定限度时,就不得不加以禁止。到最近,英国尝到了高价之苦,这是由于政府默许商人贪欲和垄断,因而违反了这些规则,因而放任这种使人讨厌的手段,而使国家常常受到不幸的影响。结果这个国家,虽然在六十多年的时间中,免除了小麦的高价,但是后来终于又遭遇到了。在这段时间中,法国则常常遇到饥馑。原因在于常常禁止小麦的输出,因而饥馑造成国民的不幸,相反,丰收的时候,同样的是对于租地农场主不利。在防止王国内部的饥馑的借口之下,由于把各地方之间的谷物交易阻断,这样只会造成弊端,增大贫穷,破坏农业,结果引起王国收入的缩减。(原注)
[37] 这个“经济管理的原则”(Maximes de gouvernement économique)是同大家所知道的“农业国经济管理的一般准则”(Maximes générales du gouvernement économiqne d''un Royaume agricole)不同的。原文“Maximes”为了二者的区别,能够一看而知,因此在译语</a>上,一个译为“原则”,另一个译为“准则”。(日译本注)
[38] 几乎在所有的地方,都是缺少通往交通大道、都市和市场的农村道路,或者是处在不好的状态,这对于促进交易是很大的障碍。但是这种情况,不要很多年就可以改正。因为,从土地所取得的生产物的贩卖如何,对于土地所有者是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因而愿意负担修建道路的费用。对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他们租地农场主的土地税的课税额,征收规定的少额的税金,如每一利佛尔征收一苏。但对租地农场主和无地的农民,则可以免予征收。应该整修的道路,可以由各地区的首长和住民商议后决定,以后则可以由企业家来把它完成。首先,应该在通行最为困难的地方修理,逐渐地来完成其余道路的整修。至于租地农场主和农民,则有维持已经整修完毕的道路的责任。为了使河道能够航行,应该由各个地方进行同以上一样的整修。各地方应该自发地充分地认识这个事业的有用性,申请批准这项支出。但是由于国家的要求,常要征收使用于这项事业的资金。总之,这种拙劣的做法,结果会压制对于国家福利非常有益的计划。(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