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的城市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特别复杂的社会环境,一个存在着极其大量的差别和各种各样的问题的社会环境。在城市中两种并存而不融合的居民之间,暴露出两个不同社会的对立。旧的领地组织及其各种传统、观念和感情(这一切可能不是从领地组织中产生,但是接受了领地组织的特别色彩)要对付突然向它提出的需要和愿望,这些需要和愿望同它的利益相抵触,为它所不适应,开始时它顽强地抵制着。
旧的领地组织之所以退却是不得已的,因为新的局面有其十分深远的和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旧的领地组织不可能不受到影响。或许社会当局开始时未能正确判断在其周围发生的变革的意义。由于低估了变革的力量,社会当局开始时进行抵制。仅在以后,而且通常很迟,它才顺从于不可避免的事情。变化总不是一下子发生的。常常有人将抵制归因于“封建专制”或“僧侣的妄自尊大”,这是不公正的,抵制有其更为合乎情理的动机。中世纪发生的事情也就是从那时以后常常发生的事情。旧秩序的既得利益者努力保卫旧秩序,并非仅仅因为他们要确保自己的利益,或许更因为对他们来说保存旧社会是责无旁贷的。
而且请注意,这种社会为市民阶级所接受。他们的要求以及可以称之为他们的政治纲领的东西,绝对不是旨在推翻这种社会;他们不加争议地承认王侯、教士和贵族的特权和权力。他们并不想要搞个天翻地覆,而只想要得到简单的让步,因为这是他们的生存所必需的。而且这些让步只限于他们自己的需要。他们完全不关心他们来自其中的农村居民的需要。总之,他们只要求社会给予他们一个与他们所过的那种生活方式相谐和的位置。他们不是革命的,如果他们有时诉诸暴力,也并非是仇恨旧制度,只不过是迫使其让步而已。
略述一下他们的主要要求,就足以相信这些要求并未超出最低的限度。他们所要求的首先是人身的自由,这保证商人或工匠可以来往和居住于他们所愿意的地方,并且可以使他们自己和孩子的人身摆脱对领主权力的依附。其次他们要求赐予一个特别法庭,这样他们就可以一举摆脱他们所属的审判管辖区的繁复以及旧法律的形式主义的程序给他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造成的麻烦。再次他们要求在城市中建立治安,即制定一部刑法以保证安全。再次他们要求废除与从事商业和工业以及占有和获得土地最不相容的那些捐税。最后他们要求相当广泛的政治自治和地方自治。
然而这一切远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得到理论原则上的说明。在最初的市民阶级的思想中,没有任何人权和公民权的观念。他们要求人身的自由,也并非把自由当作天赋的权利。只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他们才寻求人身的自由。这是千真万确的,例如在阿拉斯,商人企图冒充圣瓦斯特修道院的农奴,以便享受给予农奴的免缴商品通行税的权利 ① 。
从11世纪初期起市民阶级开始企图反对使他们受到损害的现状。此后他们的斗争再未停止。经过各种曲折,改革运动不可抗拒地向目标迈进,必要时大力粉碎抵挡他们前进的阻力,在12世纪时终于达到把基本的城市制度授予城市的目的,这将成为城市组织的基础。
我们看到商人在各地发动和领导事变,这是再自然也不过的事情。他们是城市居民中最活跃、最富裕、最有影响的分子,他们最难忍受损害他们的利益和自信心的处境。 ② 尽管时间和环境迥异,他们当时所起的作用正好比得上18世纪末期以后资产阶级在结束旧制度的政治革命中所起的作用。无论此时或彼时,与社会变革最为直接有关的社会集团领头反抗而为群众所追随。在中世纪如同近代一样,民主政治是在杰出人物的推动下开始的,他们将自己的纲领塞进人民群众纷乱杂沓的愿望之中。
主教管辖的城镇首先成为斗争的舞台。如果将这一事实归因于主教们个人的品格,那肯定是错误的。反之,他们之中非常多的人以明智地关心公共福利闻名。卓越的行政官员在他们之中并不罕见,在几个世纪中人们一直怀念他们。例如在列日,诺热(972—1008年)攻打为害邻里进行抢劫的领主们的城堡;将默兹河的一条支流改道,使得列日城市清洁;还加强了列日城的防御工事。 ③ 类似的例子还可以随便举出康布雷、乌德勒支、科隆、沃尔姆斯、美因兹和德意志的许多城镇,在锡封权斗争以前,皇帝们总是尽量给这些地方任命在才智和精力方面都是出类拔萃的高级神职人员担任主教。
但是主教们愈是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他们就愈是想要捍卫自己的统治拒绝臣民的要求,并且愈是想要将臣民保持在专制独裁和家长式的制度之下。而且由于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集中在他们手中,在他们看来任何让步对教会都是危险的。还不应忘记,他们的职责使得他们常驻在他们的城镇,理所当然地担心市民阶级的自治将会给他们造成困难,因为他们就生活在市民阶级之中。最后,我们已经知道,教会对商业很少同情。教会对商业持怀疑的态度,这自然使得教会对商人以及聚集在他们后面的人民群众的愿望充耳不闻,妨碍教会理解他们的要求,并且使得教会对他们的力量产生错觉。由此产生误解、摩擦,很快成为相互的敌对,从11世纪初期起,敌对终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 ④
运动发端于意大利北部。在那里商业生活出现较早,它的政治后果也就较快地表现出来。遗憾的是关于这些事变的详细情况所知极少。可以肯定,当时折磨着教会的动乱必然加快事变的发展。有些修士和神甫发动一场运动反对教士的恶习,攻击西蒙式以及教士结婚,谴责世俗当局干涉教会的管理,城市的人民热烈地站在这些修士和神甫一边。主教们是由皇帝任命的,就为这一点而受到牵累,因此面对着一支反对力量;神秘主义、商人的要求和工业劳动者中间由贫困引起的不满,这些因素结合在这支反对力量之中,相互得以加强。可以肯定,有些贵族参加了这种动乱,因为这给予他们动摇主教统治地位的机会;他们与市民、帕塔兰(保守派对其敌手的蔑称)采取一致行动。
1057年,在当时已是伦巴 城市法不仅从民事观点来看,而且从刑事观点来看,也同样具有特色。在像城市那样四方杂聚的地方,在那种充满背井离乡的人、流浪汉和冒险者的环境中,为了维持治安,严格的法纪是不可少的。在任何文明社会中盗匪总是被吸引到商业中心,为了慑服盗匪,严格的法纪也是不可少的。情况确实如此,所以早在加洛林时代城镇看来已经享有特别的治安,最富裕的人在城镇的墙垣之内寻求避难所。 ? 我们发现,正是治安这同一个词,在12世纪时用来称谓城市的刑法。
这种城市刑法是一种特别法,比农村的刑法更加严厉和残酷。它大量使用肉刑:绞刑、斩首、宫刑、肢解。它极其严格地应用同等报复法: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显然企图通过恐怖手段压制不法行为。任何人进入城市的大门,无论是贵族还是自由民即市民,一律要服从于刑法。由于刑法的作用,城市可以说经常处于戒严状态。但是刑法也是城市实现统一的强有力的工具。因为它凌驾于分割这片土地的各种审判权和领主权之上,迫使所有这些审判权和领主权服从于它的无情的法规。它比利益和居住的一致性更有助于使定居在城墙内的所有居民人人平等。市民阶级主要是全体维护治安的人。城市的治安(pax ville)同时也是城市的法律(lex ville)。象征城市的审判权和自治权的标记首先是治安的标记:举例来说,这样的标记有市场上的十字架或台阶、钟楼(Bergfried,它的钟塔竖立在尼德兰和法兰西北部城市之中)以及罗兰 ? 的塑像(这在德意志北部是很多的)。
城市由于它所具有的治安而形成一个独特的司法地区。由于治安,领土权的法理压倒了人的身份的法理。市民们由于平等地服从于同一种刑法,必然迟早分享同一种民法。城市的民事习惯法普施到治安所及之处,城市在其墙垣之内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
另一方面,治安大大有助于使城市成为公社。实际上治安要通过誓约来保</a>证。治安以全城居民的集体宣誓作为前提条件。市民的誓言并不限于简单地承诺服从于城市的权力,还涉及一些严格的义务,并且规定维护和使人不妨碍治安这项严格的责任。每个juratus,即每个宣过誓的市民,必须向要求援助的市民伸出援助之手。于是治安在全体成员之间建立起经久的团结。因此兄弟这个词(市民有时称为兄弟),或友谊这个词(例如用于里尔),成为治安的同义语。既然治安扩及到全城居民,那么他们也就在建立一个公社。许多地方的城市长官的称号本身——在凡尔登称为“治安的护卫者”,在里尔称为“友谊的护卫者”,在瓦朗西安、康布雷和其他很多城市称为“治安的管事”——使我们看到治安与公社之间存在着多么紧密的关系。
城市公社的诞生自然还有其他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市民阶级很早就感到需要有一项税收制度。怎样得到为修筑最必需的公共工程(首先是修筑城墙)所需的款项呢?需要修建防护壁垒在各地都是城市财政的出发点。在列日地区的城市,直到旧制度结束之时,公社的税收有一个独特的名称:“坚固”(firmitas)。在昂热,最古老的城市账目是城市的“修建墙垣,构筑工事,准备防务”。其他地方拨出一部分罚款用于构筑工事。但是税收自然是公共收入的主要部分。为使纳税人服从,必须借助于强制办法。每个人必须根据自己财产的多少分担为全城利益所需的费用。谁拒不承担这些费用,即应驱逐出城。因此城市是一个强制性的联合组织,即一个法人。照博马努瓦尔的话说,城市形成一个“Compaignie,quelle ne pot partir ne desseurer, ancois convient qu''elle tiègne, voillent les parties ou non qui en lepaignie sont” ? ,即一个不可以解散的团体,无论其成员愿意与否,它必须存在下去。这就是说,城市既是一个司法地区又是一个公社。
城市的性质决定它必然有一些需要,为满足这些需要必须设立一些机构,这里还要研究一下这些机构的问题。
首先,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地区,城市必须得拥有自己的审判权。城市法限于城墙之内,与地区的法律即城外的法律迥然不同,所以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法庭负责城市法的执掌,公社的特权地位也必须赖以得到保障。几乎在任何城市特许状中都不会没有这样一项条款:市民阶级只能受他们自己的地方长官审判。因此地方长官必须从市民阶级中选任。他们必须是公社的成员,这是必不可少的一条。公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参与对他们的任命。在这里,公社有权向领主指派地方长官;在那里,实行一种比较自由的选举制度;在另外的地方,又使用一些复杂的手续:分级选举、抽签等等,目的显然在于排除阴谋诡计和行贿贪污。法庭的庭长(总管、长吏等),通常是领主的一名官员。可是有时由城市确定人选问题。无论如何,该庭长必须在其宣誓中向城市保证尊重和保卫城市的特权。
从12世纪初起,有的甚至在11世纪末,好几个城市似乎已拥有自己的特别法庭。在意大利,在法兰西南部,在德意志的几个地方,法庭成员被称为执政官;在尼德兰和法兰西北部被称为执行吏;在其他地方还称为管事。他们行使的审判权相当明显地因地而异。他们并非在各地都无限制地拥有审判权。有时领主将某些特别案件留归自己审理。但是这些地区性的差别无关紧要。基本的东西是:每一座城市由于被承认为一个司法地区,所以拥有自己特有的法官。法官的权限由城市法规定,并且限于城市法行使的地区之内。有时可以看到城市中并非只有一个单一的地方长官的机构,而是有几个这样的机构,各有其专门的职司。在许多城市,特别是在那些经过暴动建立起城市制度的主教管辖城市,可以看到,除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领主影响的执行吏以外,还有一个由管事们组成的机构,审理有关治安方面的案件,特别是有权审理属于公社法令范围的案件。但是不可能在这里深入探讨细节问题:已经指出的一般的演进情况也就够了,不必去管无数的具体形态。
作为一个公社,城市由一个市政会(consilium, curia等等)管理。市政会常常与法庭相叠合,同样一些人既是市民阶级的法官又是他们的行政官。市政会也常常独立存在。市政会成员所掌握的权力受之于公社。他们是公社的代表,但是公社并非大权旁落于他们之手。他们的任期很短,不可能篡夺委托给他们的权力。直到相当晚的时候,当城市组织发展了,管理工作复杂了,他们才形成一个名副其实的最高权力机构,人民对之只有微弱的影响。开始时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负责照管公共福利事业的早期的管事们,仅仅是非常近似今天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市镇行政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受委托人,只不过是集体意志的执行者。下述事实可以证明这一点:起初,他们缺少每个行政司法机构的一个基本特点,即一个权力的核心,亦即一个主席。公社的市长实际上是相当晚近的产物。在13世纪以前几乎不存在这种官职。它是属于这样一个时代的东西:在这个时代,城市制度的精神趋于改变,人们感到需要权力更加集中和更加独立。
市政会进行各个方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它负责财政、商业和工业的管理,决定和监督公共工程,组织城市的供应,管理公社军队的装备和风纪,建立儿童的学校,提供老贫救济院的经费。它颁布的法令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立法。我们只有很少13世纪以前阿尔卑斯山以北的城市法令。但是只要仔细研究这些法令,就可以深信这些法令不断发展和明确了一种较古老的制度。
或许市民阶级的革新精神和实际见识在行政管理方面比在任何其他方面都更加高度地显示出来。他们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似乎更加值得称赞,因为这是首创的东西。在以前的事态中没有东西可以作为模式,因为必须准备应付的一切需要都是新的需要。譬如试将封建时代的财政制度与城市公社建立的财政制度进行比较。在封建时代的财政制度中,税收只是一种贡赋,即不考虑纳税人的财力,只是压在人民身上的一种既定不变的义务,税收和征税的王侯或领主的领地收入混合在一起,而一点也不直接拨用于公共福利。反之,城市公社的财政制度既不承认例外也不承认特权。全体市民平等地享受公社的好处,也平等地有义务分担公社的费用。每人的分担额与其财产成正比。起初普遍地按收入计算。许多城市一直到中世纪末始终坚持这种做法。另外一些城市代之以消费税,即对消费品特别是食物所征收的间接税,因而富人和穷人根据各自的开支缴税。但是这种城市的消费税与古老的商品通行税丝毫没有联系。前者灵活而后者刻板;前者根据情况或公众的需要来改变,而后者一成不变。此外,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税收全部用于公社的需要。从12世纪末起建立了财政检查,从这个时期起可以看到有关城市会计的最早记载。
城市的供应和工商业规章的制订更为清楚地证明市民阶级在解决他们的生存条件向他们提出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方面的才能。他们必须维持众多人口的生计,不得不从外面得到粮食;必须保护工匠免受外地的竞争;必须组织工匠的原料的供应并且保证他们的产品的输出。他们之所以能够达到这一步,是因为制订了非常完美地适合于所要达到目标的规章,简直可以认为是同类规章中的杰作。城市经济配得上与其同时代的哥特式建筑。城市经济从头到尾地创造了——也就是说前所未有地创造了——一套比历史上任何时代(包括我们的时代)更为完善的社会立法。城市立法通过取消买主和卖主之间的中间人,保证市民享受生活费用低的好处;毫不宽容地诉究欺诈行为;保护工人免受竞争和剥削;规定工人的劳动和工资;注意他们的卫生保健;规定学徒期;制止妇女和儿童参加劳动;同时成功地保持了城市向附近农村提供产品的垄断权;还成功地为城市的商业在远方找到出路。 ?
如果市民阶级的市民观念与摆在他们面前的任务不相称的话,上述所有一切都是不可能做到的。市民阶级对公共事务所表现出来的献身精神,确实必须追溯到古典时代方可找到同样的例子。12世纪一份佛兰德尔的特许状称:Unus subveniet alleri tamquam fratrisuo(像兄弟一样相互帮助吧)! ? 这句话说的确实是真实情况。从12世纪起,商人将其利润的很大一部分用来为同乡造福——建造医院,赎买通行税。利欲与地区观念在他们身上结合起来。每个人以他的城市为骄傲,并且自觉地献身于城市的繁荣。这是因为事实上每个人的生活紧密地依赖于城市公社的集体生活。中世纪的公社实际上具有今天的国家所具有的属性。公社保证每个成员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城市之外,他们则处于一个敌对的世界之中,危机四伏,听天由命。只有在城市之中他们才受到保护,因而他们对于城市有一种近乎热爱的感激之情。他们准备献身于城市的防务,同样他们总是准备将城市装点得比邻近的城市更加美丽。如果没有市民们的欣然捐献,13世纪时修建起来的那些令人赞叹的大教堂则是不可想像的。它们不仅是上帝的神殿,它们还为城市争光,是城市的最美丽的装饰品。它们的巍峨的塔楼使城市名扬远方。大教堂之于中世纪的城市,正如庙宇之于古典时代的城市一样。
城市的排他性符合于地区观念的热情。由于每个城市当其发展到最后阶段都构成一个共和国,或者不如说构成一个集体领地,所以它把其他城市视为对手或敌人。它不可能超越于本身利益范围之上。它只顾自己,对邻近城市的感情非常近似我们时代的民族主义,不过范围更加狭窄。使城市生气勃勃的市民观念是非常利己的。城市小心翼翼地将自己在城墙之内享有的自由给自己保留着。周围的农民对它来说似乎丝毫不是同乡。它只想到剥削他们以图利。它竭尽全力地防止农民从事由它所垄断的工业生产;它把供应的义务强加于农民;如果有力量,它就使农民屈服于一个专制的保护国。而且凡是能够这样做的地方,都这样做了,例如在托斯卡纳,佛罗伦</a>萨将附近农村置于其奴役之下。
然而,我们在这里谈的是13世纪初期以后才充分地展现出来的事情。我们只要简略地指出了一种趋势也就够了,这种趋势在城市起源时期只不过刚刚显露出来。我们的意图不过是在描述了中世纪城市的形成之后,说明一下中世纪城市的特点。再说一遍,我们只可能勾画出了中世纪城市的主要轮廓,我们所描绘的中世纪城市的容貌好像拍摄重叠的肖像而得出的面孔。这个面孔的轮廓既与所有的肖像有共同之处,又不完全属于任何一个肖像。
如果想要在结束这过长的一章时,用一句话总结全章的要点,或许可以这样说:中世纪的城市从12世纪起是一个公社,受到筑有防御工事的城墙的保护,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这使它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
注释
① H. 皮雷纳:《中世纪城市制度的起源》(《历史杂志》,埃斯皮纳斯的不朽著作:《中世纪杜埃的城市生活》(巴黎,1913年,第4卷)。
? 1188年埃尔市的特许状(瓦恩柯尼希:《佛兰德尔的城市和法律史》(第3卷,附录,第22页,图比贡,184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