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一
我们也已述及城邦之最高权力机关,审议机构的各类型及其性质;各司法体系及各行政机关之结构,并也说明它们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的性质;我们亦述及各城邦毁灭和保存的因由。
民主制及其余各种政体存有多种变体,因此我们有必要考察,那些尚且余留有待讨论的,并且恰当又有益的组织形式。其次,我们也应就此类组织形式,考察其自身机体的可能组合。这些组合使得政体彼此交叠,于是贵族制中出现了寡头政体特色,共和制中包含了民主成分。
关于提及这些尚未论及的尽可能的组合,我之思量为如下安排:当审议机关和行政人员的选举采用寡头制形式,则审判法庭实行贵族制形式;或是当审判法庭与审议机关采取寡头制,行政人员选举就遵循寡头制;抑或者采取其他任何可能的组合方式,总之,以求得城邦内部各部分的圆满和谐。
我们已说明哪种民主制适合于哪类城邦,又哪种寡头制适宜于哪些公民团体以及适合于其他公民的相应政体。然而,我们不应只考虑适宜于各城邦的最优政体形式,还应当懂得创建这些或那些政体的适当方式。
首先我们由民主制开始,当然作为其对立面的寡头制也须了解。为了研究起见,我们有必要查知民主制的各种属性及其特点。正是由于这些属性及特点的不同组合,造成了多种多样的民主政体,而民主制何以有若干形式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已经提及的不同组合的人口构成;人口的组成可能是农民,可能是工匠,可能是劳工,若把 民主政体的基础是自由。而在人们的观念中,这一基础也是民主制之宗旨,且只有在民主制中才能享受自由。关于自由有一项原则,即是轮流执政。但民主制的公正是数量级上的平等,而非实际比例的均衡。因此,它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就是公正和宗旨。据称每位公民均可享有平等,而在民主政体中,穷人比富人拥有更多的权利,且人多势众,于是他们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代表了国家的意志。这便是自由的 然而,相关问题接踵而至,我们何以达到这样的平等?公民的平等是否应当参考其各自财产?假如有五百名富人和一千个穷人,那么这五百人是否与一千人享有同等权利呢?或者我们假设别的方法,若从双方中选出数量相当的代表,授予他们行政人员选举权和审判法庭监控权,根据民主制的原则,这样的政体是否又符合民主的公正呢?常常民主制的主张者认为公正就是大多数人的意志,而寡头制的拥护者坚称公正取决于财富所有者,在于其财产数量的多寡。事实上,这两种论调都有自身的不平等性和不公正性。假如即是个人意志,那么任何拥有绝对可观财富的人,且其财产的数额高于其余人财产的总和,那么根据寡头制原则,他将拥有绝对的权力。又若公正就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类似地,那些大多数人定将瓜分全部富人的财富。所以,若要找到适合双方的平等原则,还需从公正入手。
当下,双方都认可大多数人的意愿,并视其为一项准则。我们可以接受这种做法,但不能不对其做一定调整。城邦是由穷人和富人两部分组成的,因此我们应该遵从这两个等级的意愿,或者至少是两个等级中多数人的意愿。如若两者意见相互冲突时,我们就应当把决定权归于大多数人,并且此大多数人为大多数财富的所有者。我们假设有十个富人和二十个穷人,而十个富人中有六人与二十个穷人中的十五人意见相左,剩余的富人与穷人中多数者意见相同,剩余的穷人也与富人中多数者意见一致,那么,最后的主权就应归于任何一方中结合起来的所有财产总额超过另一方的那方。如果双方处于绝对平等,那么就可能陷入久久僵持的局面。不过,就公民大会或审判法庭的僵持状况而言,可能两方势均力敌,所以,他们大都依赖抽签或类似方式解决。
虽然要从理论上证得公正和平等十分困难,但是此种困难要比设法谏劝那些有大把机会以权谋私的人尽量保持公正轻松多了。可悲的永远是弱者总在争取平等和公正,强者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章四
在业已述及的四种类型的民主制中,其最佳形式是 立法者和创建者的任务并非仅是设立一套民主式政体,任何城邦的政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维持一小段时间,所以问题的关键还是回到了政体的存续上。因此,立法者应致力于研究各种政体的保存及毁灭以促其稳定。他们应当着眼于一切有可能使之灭亡的因素,通过一系列法律手段确保政体的健全。他们必须相信真正的制度并非是充分民主制或充分寡头制,而是使其体系能长久延续的政策。当下一些政客热衷于操纵法庭没收大量财产借以讨好民众。心系国家利益的仁人义士当尽力阻止此类行为,并以立法防止其财产公有化。若此,面对加倍的罚金,作恶者自当收敛,人们也不会刻意追究被告者。而对生活琐事的审判应当尽可能的减少,对追诉者的行为可以加重执法。后一类情况常见于权贵之中,且不适宜于公民团体。尽管所有公民对城邦来说都是同等重要,但至少要保证他们中间不能存在视政府为敌对的人。
最后一种的极端政体,人口基数庞大,没有补助任何公民都不会出席公民大会,而一旦出现政府无法支付的情况,这些费用便只能转嫁到显要身上。(政府财政靠征收财产税或使用非正当手段没收财产获得岁入,这些方法在昔时已导致诸多政体灭亡。)假使政府没有财政收入,无力承担会议开销,那么城邦就应该尽量减少召开公民大会,审判法庭也要缩减开庭次数。这样的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避免富裕等级对公共支出的担忧,减少出现穷人得到补贴而富人不得的状况;二是审判的公正使得富人不再介意短期的审判事务,因为通常他们是不情愿离开个人的业务的。政客们也应避免将公共事务的余款予以分配,如若人们总是长期接受,不难保他们不会越想越多,变得贪得无厌,若是,这样的救助相当于把水灌进漏桶一般,没有穷尽。真正的群众之友关注的是如何使得民众不陷于穷困,因为极度贫困也是民主制之一大缺憾,若能采取一些措施,使得众人脱贫致富是对所有等级都有利的。最适当的方式是将公共财产分次分发,又这样的救济要足够民众购置的一块土地,最少也要满足经商或务农的本金。而且若其对象为穷人,那么则要按照部落或是地域进行相应的分配。必要时期,富人有义务承担一部分穷人出席公民大会的费用,而作为回报穷人应当参与有意义的公共服务。正是基于这种理念,迦太基的政府赢得了大众的支持。他们定期举办集会,将各行业的人共聚一堂,促进社会共同富裕。对于素有怜悯之心乐善好施的富裕等级,他们也可尽己所能,帮助穷人自力更生。在塔伦图,富人们纷纷效法此举慷慨解囊,为穷人提供财富资助,因而博得了群众的好感。此外,关于行政机构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行投票选举,一是采用抽签方案。前者以保障优良的治理,后者旨在全民参与。同样地,行政职能也有票选和抽签两类。
章六
关于民主制的建立方法就以此为止。
从这些考察中,我们不难推出寡头制及其可形成的各种组合。众所周知,寡头制之每一变体都是基于其对立面——民主制,因此,其各种组合构造即可出自相当的民主制变体。
寡头制中最为温和的 正如群众可被分为:农民、工匠、商贩、劳工,四大类;武装力量也可被划分为四大类,即骑兵、重型步兵、轻武器兵团以及海军。若某地适宜于训练骑兵,那么于此建立起一套强大的寡头政体就较为容易。因为群众的安危系于这样一种武装力量,而只有富人才有足够的钱财饲养马匹。另一类型的寡头政体则可成形于适合操练重型步兵的区域,在此类政体中,往往穷人较富人更能得益。至于轻武器兵团和海军则是几乎属于民主政体的,如今它们规模庞大,若两党相争,偏向寡头制的一方颇因此为累。一些将领为了解决争端,组建了一支由轻武器兵团和骑兵及重型步兵混合的数量相当的新型武装力量。但在内战中穷人往往是获胜方,他们装备轻便,机动性能强,故而容易击败富人的骑兵和重型步兵。所以,任何寡头政体若从底层等级组建轻型战备武装无异于同自己树敌。因此,从年龄来看,年轻人应该从小就接受军事方面的武装训练,等到他们长大成人,就能够直接执行相关军事任务了。
寡头政体中也存在授予民众享有政权的机制。这些机制主要如下:一是授予满足财产资格的人们政治权利;二是授权于那些多年来未曾从事卑贱职业的人们,如在忒拜;三是选举德行高尚的贤明之士,无论他们现任何职,如在马萨里。行政机构的最高职位,应在权利主体中选任,且选任的人员需要背负相应的责任,如此,人们便不会热衷于公职,也不再眼红那些拥有特权但为此担负了重大代价的人士。至于高级官员,他们一旦任职,也能迅速进入各自角色,或发挥奉献精神,或致力于改善公共设施以造福于民,作为民众自然乐见其成。城市日新月异,人们安于当下的政体,显达们或凭其功劳树碑立传,功秉后世。然而这些根本不是我们当下的寡头统治所施行的政策,情况恰恰与之相反,他们的寡头统治或可描述为小写的民主制吧。
寡头制和民主制的各种组织方法就论述完毕了。
章八
为了研究行政机构之职能分配,我们业已述及其数目、其属性、其机能。没有必要的职能部门,城邦就不可能存在,而没有组织良好,秩序井然的行政机构,城邦就不可能被治理得当。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城邦,它们仅仅需要其中一部分;而对于规模庞大的城邦,我们就需要仔细考虑,哪些机构可以合并,哪些机构适宜独立。
作为第一个必不可少的机构,即是市场监督。被任命的行政官员主要负责处理合约纠纷和维护市场秩序;第二个机构是都市监督,负责公共或私人建筑,道路或旧房子的维护和修缮;第三个机构是乡村监督,负责事务与前一类相似,不过主要是处理农村事务;第四个机构是负责公共财政收入的公款收支机构,或司库;第五个机构负责登记注册各种契约以及记录司法审讯的过程;最后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处决犯罪执行惩罚。
这六个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必须列为第一,次之的为其他同属必要的机构,还有一些需求更高忠诚度和更丰富经验的部门。这样的机构多是一些负责城邦防卫安保的机构以及具备军事功用的职能部门。不仅是在战时,即便是和平时期,城邦的防御工事和兵勇的操练也要有人负责。有些城邦设立多个机构以分别处理不同事务,而有些城邦则只有少数机构,并且较小的城邦也是只满足于一个可以处理所有事务的部门。这些机构的领导者通常称为将军或司令。假如城邦内还设有骑兵、轻武器兵团、弓箭手队以及海军,每一兵种有不同的统帅,而这些指挥官亦被称为海军上将、骑兵将军、轻武器军团军长,而从属于他们的次要的官员乃依次被称作舰长、骑兵队长和连队长,再次一级的官员们也依次用于各自的称谓。所有的这些便构成了一个军事指挥机构——军令部。
接着再论城邦财政机构的组织。一个城邦有若干部门,其中众多的部门需要处理大量的公款,因此,应该设立独立的财政机构,专门负责其他各机构的账目收支及稽查。担任此机构的主管官员,在各邦名称都不相同,有的为稽查,有的为会计,还有审核或司库之称。
此外,另有一种主管全部政务的职位。在许多城邦中,这种司职有两大权限,他们向公民大会提出议案,再由他们自己决议实施。若是在民众自行决议政务的城邦中,此类官员则担任公民大会的主席,他们就是作为控制政体权力的召集人。有些城邦中,此项会议被称为议政会,在另一些以公民大会为主的城邦,则称为议事会。
以上即为政治中各主要的职能部门,但尚缺另一个专门负责宗教事务的机构,涉及宗教信仰,祭祀酬神,此部门则需要一些祭司或执事,后者主要负责寺庙的修葺和维护以及管理一些用于祭祀的公共财物。在相对较小的城邦,这些事务常由一个职能部门管理;而在较大的城邦,除了祭司外,还设置了若干司职,如专司祭典的掌管人,各种神龛的保护人,还有宗教财产的管理者。与此类机构相关的,可能还有分设的一些机构,掌管都市的祭典不属于神庙之祭司。主持这一类祭典的通称为雅康或王或议长。
我们可以把城邦中的各种官职依据其职能而分类。第一类为有关宗教、军事、财政收支;第二类有关市场、城区、海港以及乡村;第三类有关法庭、契约登记、刑罚执行、囚犯监禁以及各行政机构的账目检查、审计以及稽核;最后一类有关政务审议等。此外,在若干繁荣的区域,还专门设立了特殊机构以教化百姓,如妇女监督、儿童监护、风化监管以及体育训练等。另外,我们还可包括管理运动竞赛、戏剧竞赛及其他文化内活动的官员在内。然而,这其中的若干官职,如妇孺的监督人,显然不包括在民主制中,穷人们没有奴隶,就不得不把其妻儿充作杂役使用了。
负责选举团体选任最高行政官事务的机构也有三:第一为法律监护会,第二为议政会,第三为议事会。它们分别对应贵族制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
以上即已概述了各类行政机构所属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