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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_政治学

作者:亚里士多德 字数:9265 更新:2025-01-09 14:39:48

章一

在一切技术和科学中,若视研究对象为整体,而非零碎的枝节,就须全面考察所有各个方面。例如,就体育训练而言,我们需考虑适合于不同体质的不同锻炼方法,还要探究什么样的训练方法是最好的(最好的训练方法就是最适合于天赋优秀且生活富足无虞的人);其次,哪一种训练方式又最适宜普通大众;另外,还有的人可能并无必要达到专业水准,体育教练或老师则可为他们设计一些标准较低的训练方法。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医疗技术、造船技术、制衣术等技术行业中。

显然,之于政治学科的研究同样应该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我们必须考虑什么样的政体是最佳政体?排除外在条件的干扰之后,具备哪些特征的政体可称为理想之政体?某一特定城邦适用何种政体?理想之政体极难实现,因而真正的立法者和政治家应当考虑的不能仅仅是绝对的理想政体,还有最符合实际的最佳政体。并且,在给定的条件下,我们还应研究城邦的产生:它是怎样兴起的、兴起之后何以维持长久?我所列举的城邦远非最佳政体,甚至最佳政体的基本条件都不满足,只有一套较差的政体。

除此之外,还需了解一切城邦普遍适用的政治体制。尽管大多数政论</a>作家都见解独到,但却不符合实际。我们不仅应当研究理想当中的最佳政体,亦须考虑符合实际的适用于所有城邦的政体。而今,有的人倾向于只追求形式完满的政体,其实那是需要具备诸多基础条件的。还有的人满足于谈论易于实施的政体,却拒绝关注目下生活于其中的政体,而只是盛赞别的(譬如斯巴达)政体。一切政体方面的改进都应从现行的体制入手,使人们乐于接受。我们都知道要建立一套新的体制有多困难,何况是对现存政体的改造——摒弃以往之习得的艰辛并不亚于学习新的知识。因此,真正的政治家除了要具备上所述及的素质而外,还应当有能力推动现行政体走上改良之路,这些我们之前已经提及。但除非对所有可能的政体形式都有所了解,否则他将无从下手。人们通常以为只存在一种民主制和一种寡头制。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为了避免该种错误,我们首先应当认清各种政体之间的差异以及各自的内部构成。具备足够政治眼光的人们还应明白何为优良的法律以及政体与法律之间恰当匹配。法律的制定应以政体为基础,不能削足适履,反其道而行之。政体,可以定义为某一城邦之内的各种官职之组织和架构,并由此决定了权力的分配和共同体的最终目的。但法律的架构方式不同于政体,它是执政者借以行使行政权力、防止违法乱纪行为之规程。因此,为制定相关法律,我们须记取诸种政体之可能的差异及其数目。同一套法律不可能适用于一切寡头政体或一切民主政体。除非是只存在一种单一的寡头制或民主制。

章二

在之前(卷二及卷三)的政体研究中,我们论证了三种正当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以及这三种政体的变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我们业已论述了君主制与贵族制的不同,而谈论“理想的最佳政体”实则就是在谈论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其二者都须以德行为最终指向并满足若干必要条件。我们阐释了贵族制与君主制的区别,也详述了君主制适用于何种情形。以下我们将要讨论的是共和制政体——既作为多种宪政形体的通称又作为一种特定政体的专称,及其僭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种变体。

区分这三种变体中何者最劣、何者次之并无多难。三种正当政体之中最神圣的应该是 存在诸多政体的缘由乃是各城邦都有其各自极不同的组成。首先,我们可见,每一城邦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在众多的公民中必定会存在贫富之分别,一些人贫穷,一些人富裕,还一些人条件适中;富人配备了利兵重甲,穷人手无寸铁。在平民中,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商贩,也有的是工匠。在显贵之间亦有财富和产业方面的差异,就以养马为例,越富贵的人饲养的马匹越多。所以在古代,用骑兵对抗邻邦,以骑兵作为主要军力的城邦多为寡头制。比如,在爱勒特里亚、卡尔西狄亚、迈安德罗河上的马格勒西亚以及亚细亚的许多地方都是这样。除开财富之外的差别,显贵之间的差异还在于门 章四

不应该像一些人那样,简单地以为民主制就是以多数人执政。在寡头制或其他所有政体中,实际上都可看作多数人执政;同理,我们亦不可定义寡头制为少数人执政。假定有一个总人口一千三百人的城邦,其中一千人为富人,三百人为穷人,富人不允许穷人享有一切担任公职的权利——即使这些穷人是自由出身,且与富人在其他方面同等,也不会有人说这就是民主制。又比如,若穷人为少数,富人为多数,但人数占少数的穷人却掌握了全部的执政权,那也无人会说这就是寡头制。因此,较为适当的说法是,由自由人执政的政体就是民主制,由富人当权的政体就是寡头制;而前者人数多,后者人数少,只是偶然存在的事实,毕竟在众人中富裕者本来就少。否则,若以地位的高低来分配职能,或者以容貌的美丑做取舍,那就是寡头制了,因为身材高大或仪表堂堂的人只能是少数。但民主制与寡头制的区别,不仅仅在于财富和自由。这两者都包含了诸多要素,因此需要深入分析;一个少数自由人统治多数非自由人的政体,例如在伊奥尼亚湾(Ionian?gulf)的阿波罗尼亚(Apollonia)和忒拜(在这些地方贵族作为首批定居者而具有荣耀,但他们在整体人口中占少数),我们不能说这种政体就是民主制的。同理,我们也不能称一个富人较穷人多而掌权的政体是民主制,例如,在科罗丰(Colophon),那里的多数居住者都在吕底亚战争(Lydian?War)前成了大富翁。而民主制的正确定义为贫困且多数的自由人控制政权;同样,寡头制指的是富裕而出身高贵的少数人控制政权。

我们也已阐释了政体的各种形式,并就产生多数之原因做了相关说明。此外,还需解释为何上述两者之外还有政体、它们具体是什么、又是出于怎样的原因。为此,我们可从业已认定的原则入手,即每个城邦不是由单体组成的,而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若我们以对动物进行分类为例,要区分动物的种类,首先须明确各动物不可或缺的各器官,如感觉器官、接受和消化器官(口与胃)以及其他各运动器官。假如所有的器官仅如上述列举的那么多,而这些器官都彼此不同——不同种类的口、胃、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此,这些器官的组合将产生各种动物(拥有不同口和耳的动物不可能是同种)。于是,有多少种不同的组合,就有多少种不同的动物。同样地,正如城邦之诸多部分要素彼此不同,由此构成的政体亦不同。这些要素中粮食生产的等级就是农民; 同样地,寡头制也有多种变体,其中一种有关于担任公职的财产要求。尽管穷人占大多数,但这种要求却把他们隔在了政权之外。而 据上可知,寡头制或民主制必有若干种形式的变体。因之必居下述两者之一:或是全部人民团体都能分得政治权力,或是只有一部分参与其中而另一部分不得参与。当农民等级或小有资产的等级取得最高执政权时,他们总是倾向依法治理。他们虽能自食其力,但辛苦的工作使他们没有任何闲暇,于是他们制定法律作为最高权威,并把召开公民大会的频率降到最低。倘使所有人都能达到法定的财产限额,那一切公民都可参政执政。一般来说,凡不准许所有公民享有统治权的政体就是寡头制,许可的则是民主制。若无充足的资财,他们便不能享受闲暇。这也是一种民主制,而其原因在于各自的经济水平。另一种在逻辑标准上次之的民主制,也以出身为标准。任何达到了这种资格的人,依法皆享有相应的政治权利,但实际拥有闲暇的人们才能真正参政。在这种形式的民主政体中,之所以法律供最高权力主体,是因为城邦没有收入以供公共管理。另一种是一切自由人有权参与统治,但权力也并非真能行使,原因已如上所述,最终亦是回归到法律。 除了寡头制和民主制之外,还存在其他两种政体,其中之一(君主制)通常被看作四种基本政体形式之中的一种,这四种政体即是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和所谓的贵族制。可是在这四种政体之外,还可以增列 接着我们讨论名为宪政制和僭主制的政体。我们这样排列,并非由于宪政制或共和制是前一类贵族制的变体,而事实上是,这所有的政体都比不上正当政体的最佳形式,所以被列在变体之内,正如我们在前一部分中业已述及的,所有既已存在的变体都是由这些正当的政体本身所引发的。最后,我们将探究僭主制,之所以将其留至最后,是因为在我们考察的各种政体中,僭主制或专制与其他政体相比,是包含最少属性及特点的政体。

在解释清楚次序排列后,我们先由共和政体开始。我们业已论述了寡头制及民主制的各种定论,共和制的属性自然就较为清楚了。简单来说,宪政制或共和制可谓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混合物;人们把更倾向于民主制的混合物定义为共和制,而把偏向寡头制较多的政体称为贵族制,因为那些出身高贵、接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士一般都属于富人等级。并且,豪门大户家境优越、衣食无缺、不起歹心、不至作恶,因而赢得了贤达、高士的美称。贵族制推崇最优公民并予以他们显要的地位,而人们很容易自此引申到寡头制,以为寡头制也是由高尚人士统治的政体。若说法治不会存在于受穷人等级统治的城邦中,贵族制也不可能存在于不实施法治的城邦。但我们也不能忽略,公正的法律若不能充分地执行,政体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法治。因此,良好的政体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服从既已制定的法律,二是此法律本身为良法,因为人们既可能乐于服从良法,也可能乐于服从劣法。 接下来我们探讨除去民主制和寡头制外,所谓的共和制为何会出现,它又该是如何组建的。试图创建一套共和制,只需首先确定民主制及寡头制之异同,以各自部分之中的相应特征拼合,即可成其型。对此,人们可以遵照三个准则。 对于专制的僭主制,已无多余可说,不过它毕竟是政体之一种,故而也应当有所涉及。在之前一卷,我们业已论述了普遍意义上的王政或君主制,也明确了其之于城邦的利弊,考察了何邦何地适宜于何种君主制及其营建方式。

在此讨论中,我们也提出并分析了两种依法而治的僭主制,它们的属性在本质上与君主制并无明显差异。在一些野蛮族群中会推选出拥有绝对权力的首领或独裁的君主,此例也见于古希腊。而这些君主之中也存在若干差异,若实施法治且受到民众的拥戴即为王政,若是听凭统治者个人的专制即为僭主制。与绝对君主制相对的 现在我们应该探讨何种政体、何种生活方式最适宜于大多数城邦和城邦中的大多数民众。在以下的论述中,我们不会采用一套高于常人的道德标准,也不会考虑以自然天赋为前提的教育体系,更不会着眼于上升到了理想高度的政体形式,我们仅将考察大多数人和大多数城邦能够企及、能够享受的那种政体。至于所谓的贵族制,既非大多数城邦可以达到的,又极近于共和制,因而可以不加考虑。而我们所提出的问题,实则可由同一标准作答。假使幸福的生活——真如我在《伦理学》中描述的那样——是不受干扰的道德生活,而道德和德行又只存在于中庸</a>里,那最好的生活方式必然是中庸的,且人人都能达到。何况对于公民团体或城邦来说,统一的标准一定适用于辨别善良和邪恶,所谓政体即是公民团体正在进行的生活方式。

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团体都可以被分为三个等级:极富、极贫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产。人们普遍认为,拥有一份合适的财产总为最好,处于中庸条件之下的人们最能遵从理智。而那些身在任何极端情境的人,或过于美丽、过于强壮、过于高贵、过于富裕,或过于丑陋、过于柔弱、过于鄙贱、过于贫困,都是极容易偏离理性轨道的。在上述 接下来我们要探讨的是何种政体适宜于何类公民。为此我们先假定一条对一切城邦普遍适用的公理,任何城邦中维持现行政体的声音总是大于推翻或改良的声音。于是在每一城邦中都存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所谓质和量,分别是指性质和数量,前者包括自由、财富、教育和出身;后者指数量上的优势。质和量各形成组成城邦的各种元素。比如,出身低微的人可能较出身高贵的人多,而穷人也比富人更多,但量上的优势平衡不了质上的劣势,两者必须同时加以考虑。因此,倘若穷人在数目上超过富人且能够弥补其在质上的不足,那就必然会形成民主政体,而这种民主制的形式又取决于民众在其中所占据的优势。例如,假如多数人为农民,就会形成 各种寡头制欺骗民众的方法有五种,分别是公民大会、行政机构、审判法庭、武器私有和体育锻炼。全体公民必须出席公民大会,但只对不出席的富人采取罚款等惩罚措施。对于行政机构,那些拥有财产资格的人不能谢却公职,但穷人可以。关于审判法庭,对于不参加者的惩罚方式类于公民大会的惩罚方式,加隆达斯的法令也如是。关于公民大会和审判法庭,有的城邦还实施一些其他规定。所有接受登记的人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或审判法庭,但若登记了却不出席,就会招致重罚。他们借此减少登记的群众,并达到将其排除在权力主体之外的目的。至于武器私有和体育锻炼,也有着相似的规定。穷人不许持有任何武器,而富人没有武器就会受罚。穷人可以不必为不参加体育锻炼而担心,但若富人不参加则会受罚。

以上是寡头制立法者经常采用的不良手段,民主政体中同样存在。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审判法庭可以获取一定补贴,富人不出席也不用受罚。但若要使得双方都得到公平,我们可以合并其某些要素,使得出席的穷人获得补贴,缺席的富人受到惩罚。若此,贫富双方皆参与了公共活动,反之,一旦失衡,政权就会偏重其中一方。因此,以拥有武器者为基础的一定是共和政体。至于财产的限度,不可能有一个定额,我们应当设法找出可能的最高限额,以保证可以分享政权的人在数量上超过不能分享的人。如此,即使穷人们无法参与各种事务也不会有所怨恨,只要不对他们施行暴政和掠夺。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些手握大权的人不会怜悯弱势人群。例如,在战争期间,若穷人们衣食困难,无法生存,他们是不会服从命令的,只有给予生活补给,他们才会愿意前去执行任务。

在一些政体中,公民团体既包括了正在服役的人员,也包括了已经退役的人员。例如,马里人(Malians)的政体就是这样构成的,但各种公职只能由现役人员担任。在古希腊,军人作为君主制之后次优的政体的公民团体,是当时政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多是一些骑兵,而在古代,骑兵即是城邦最强大的军事力量,也是进行战争的主力。当时的步兵尚无战术体系,在战场上毫无作用。但当城邦疆域拓展、步兵人数增加之后,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政权。而我们所说的共和制在当时就成了民主制。旧时的政体多用寡头制或君主制,那个时候,小国寡民、地薄人稀,根本不存在成规模的中产阶级,人口数量既少,自然而然地实行着自上而下的统治。

我们也已阐明种种政体的形式;我们也已解释了各政体形式之间的差异及其原由;此外,我们还论述了,一般而言,何种政体适宜于何类人群以及何种政体可称最优。

章十四

对于此种政体,我们必须分别地谈论。为解决此一问题,我们必须寻找一个适当的准则。任何政体都包含三种要素,而优秀的立法家必须考虑,在此三个项目下,哪一个组合是对所有人都有益的。合理的组织必然会得到合理的政体,组织方法的不同直接导致了政体的不同。此三种要素中 下面我们探讨各执行机构的职能分配问题。如同构成政体的其他要素,职能分配也存在诸多不同形式。其差别体现于数目、权利范围、任期等方面。在有些城邦中,有的任期为六个月,有的可能更短,还有的可能为一年甚至更长。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此类任期是否为终身制或长期制,又或者为短期以及是否准许同一个人连任,抑或仅以一任为限。其次,就任命而言,谁能担当此职、谁又有权进行任命、以什么方式任命。我们只有清楚了各种可能的形式,才能据此决定哪类组合、哪些执行方式适合各种政体。而“执政者”一词是何含义呢?这是个较难回答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有赖于众多的执政者,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凡是经由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人都是执政者。比如,祭司等神职人员,他们就与政治官员不同。此外还有合唱队领队、传令员、出访外国的使节等。政治官员的职能大抵有三:其一是在某项行动上主管全体公民——如将军在战场上指挥全军,或者是专管部分公民——如妇孺的监督人;其二是管理城邦的“家务”,如各个地方负责谷物分配的行政人员;其三,还有一些较低级的附属职能,富人们常常派奴隶履行这一类职务。在所有的职位中,拥有最大执政权的应是那些在审议、决策以及发号施令方面担任官职的人员,而最后一类尤为权威。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一分类却毫无重要性,谁也不会因为名词的称谓就对簿公堂,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是偶尔的揣测罢了。

我们考察一切问题时,尤其是讨论弱国小邦时,要特别重视其公职的职能属性及数目,哪一类为必需,哪一类又对一套优良的政体有益,诸如此类。在较大的城邦中,通常设有许多官职,因其人口众多,便于人人充任分享政权,这种做法亦是无可厚非。同理,于是有很多人必须在时隔经年之后,才能再次出任同一官职,还有若干职位以一人一次为限;毫无疑问,这后一种专人司专职的政策要比一人多职的法子妥当得多。在小城邦中,常见的情况是许多职能集于少数几人手中,小国寡民自然无法全民参政,即便设立众多职位,也无法找到足够的候选人。诚然,较之大国,小邦也需要同样的法律和不同职能的执政者,只是大国的需要是不可断裂的,而小邦只在间隔若干时期后才偶尔需要。故而小邦的行政人员无论如何必须身兼数职,这些职能不得互相侵越。在人口甚少的区域,执政权可以监管多项事务。倘若我们能事先得知一个城邦之必需的职能部门以及非必需但理应设立的若干机构,有关哪些职能可以合并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另外,就地方与中央的关系而言,我们还必须分清各自的职能,哪类事务由地方监管,哪类事务又该由中央统筹。比如市场次序,我们应当任由各地方自己任命监管人员,还是委派一人负责全国市场的监管?又比如,有关职能分配,是应以职责为根据,还是以人之类别为依据?最好由一人主管治安事宜,还是由不同的人分别管理妇女和儿童的事务?各种政体在官职设置方面是否也有所异同?在民主制、寡头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中,其行政机构和职位组成是否类似,即使他们来自不同的等级和社会群体——比如,在贵族制中担任公职的人员普遍受过良好教育;在寡头制中,官员多来自富裕等级;在民主制中,执政权来自自由人群体。或者,行政机构也如同执政者一样随政体的改变而不同?设立相同的职能机构在某些方面是有益的,但并不总是适宜的。例如,在若干不同的政体中,同样的职能拥有的权限,可能相当,也可能相差颇大。有些职能部门或为某一政体独有。例如,议政会就不等同于民主制中的行政会议或议事会。应当有某种机构为群众做好某些前期的审议工作,以免耽误人们的本业,但若此机构仅局限于某些少数人之中,那就成了寡头制性质;而议政会的出席人员为少数,它就定然属于寡头政体。还有的地方,同时设立了议政会和议事会,后者就具有限制前者的功能,议政会为寡头性质,而议事会是民主的。在极端的民主制中,议事会因民众热衷于所有国家事务而弱化了。群众时常组织开会,讨论所有事宜——由于高额的会议补贴,人们根本不用担心吃穿问题。而掌管妇孺事务的监督官员或担任类似的监督性质的官员则仅见于贵族政体,不见于民主政体(对穷人的妻儿进行管制监督是不可能的,因为他们要外出谋生),也不可能存在于寡头制中,因为富裕等级的所有人都过着奢侈的生活。

以上问题就到此为止,下面我们来详述行政人员选任事宜。选任标准主要有三:何人任命?任命何人?以何方式?而由此三个方面又可引申出三种差别:(1)由全体或者一部分公民选任;(2)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或者在某些符合条件,在财产、出身、品质等方面有资格的公民中选任——麦加拉(Megara)的行政人员就只在抗争过民主制的流放人员中选任;(3)由选举或抽签决定。以上差别之组合也引致了相关差异,如某些职位由一些人任命而剩余的由全体公民任命;有的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还有的出自特定的部分人群;还有部分经由选举、其他经由抽签决定的。此处所述三类差别,每一类又可细分为四种方式。 在审议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中,最后一种还需讨论。遵循上例,在行使司法权力的法庭审判中也有三项要素:(1)法庭成员的构成;(2)法庭处理什么事务;(3)法庭成员的任命方式。成员问题乃在于由全体公民还是部分群众构成;处理事务泛指法庭的职能分类;任命方式即是票选或抽签。

依据其职能,法庭可分为八种:第一种是核查或监督行政人员的法庭;另一种为审理违反城邦共同利益的犯罪的法庭;第三种是负责所有有关政体或城邦案件的法庭;第四种是受理行政人员或私人投诉的刑事案件的法庭;第五种为处理各种契约方面的私人纠纷的法庭,这类案件十分重要;此外,还有分别负责审理凶杀案件和涉外案件的法庭。凶杀案件有很多种形式,既可由同一法庭审理也可由不同的法庭审理;有的案子属于蓄意杀人,有的则是无意的;可能罪犯已供认不讳,而审判官员还有所争执;第六种类型的法庭专门负责审判那些曾经杀人,之后畏罪潜逃,又归来的罪犯,例如,雅典曾经有过一所称为“弗里阿托”(Phreatto)的法庭,但最后这类案件在大城邦中还是比较少的。此外,有两种负责涉外案件的法庭,一是负责处理侨民之间的诉讼案件,二是受理侨民与本邦公民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专门解决私人之间契约纠纷的就是第八种形式的法庭,诉讼的费用为1~5德拉克玛,必须做出判决的案件的花销可能会稍大一些,但此种案件的审理不需要多名陪审员。

关于琐碎的合约诉讼、凶杀和涉外案件的几种审判法庭不用再述,相比之下我更愿意讨论那几种关系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因为那些案件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导致政体的分裂和动乱。

若是全体公民都参与法庭审判,并且遵照上述形式判决一切,就要通过选举或者抽签来决定陪审员,或者部分通过选举部分通过抽签。又,若是这些人只负责某一类专门的案件,也要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如此,选任陪审员的方式就有四种,同样,若是只从部分公民中选拔陪审员也有四种方式。此外,还可以从部分公民中票选或者抽签选任陪审员,负责审理一切诉讼案件,抑或一部分通过选举而另一部分通过抽签;有的法庭在受审同类诉讼案件时既采用选举的办法又采用抽签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和前面那些方式相对应。

同样地,上述的各种选任方式也可以彼此组合,有的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选拔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选拔,抑或共同采取两种方法——同属一个法庭的成员可以部分从全体公民中产生,部分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而且,选拔的方式既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抽签,抑或兼而有之。

以上所列即为法庭之各种形式。第一种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法庭成员,再由法庭裁决一切案件,此为民主制的。第二种从部分公民中选任法庭成员,也由法庭审理一切案件,此为寡头制的。第三种将前两种结合起来,若干成员选自全体公民,若干成员选自部分公民,此为贵族制或共和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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