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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_政治学

作者:亚里士多德 字数:14464 更新:2025-01-09 14:39:45

章一

当我开始探究政体问题,讨论其本身性质和属性,首先需要清楚城邦的概念,即“城邦是什么”。人们至今对此争论不休,有人说城邦就是采取了某些措施,别人说,不,那不是城邦,只是寡头制或僭主制的手段。立法者和政治家的一切活动皆是为了整个城邦,而政体或政府是为市民所设立的一套系统。城邦是一个结合体,它由许多公民组成。因此,在我们探究城邦之前,需要考虑谁才是公民?公民又具备哪些属性?然而公民的性质也无普遍的定论。寡头制往往就不会认可民主制中的公民。我们暂且搁置那些凭偶然因由获得公民机会或被允许入籍的人,可以发现,公民之为公民非借由其住地,试看与之同处一隅的外邦人和奴隶,皆不是公民。公民也不是享有自由诉讼权的人,但凡在其条约之下的所有人都享有此权利。作为外邦人,他们也能在拥有一位合法担保人的情况下,行使一定范围之内公民的权利,我们称他们为公民也只是在某种定义内,类似于称未能登记入册的小孩或不用担负主要责任的老人一样。我们可以称其为公民,但需附加一定条件,诸如可以是未成年的公民,或年迈的公民,或者是其他类似的,无论何种说法都无伤大雅,只要有所限定,意义一定可以清楚明了。我们定义的公民是基于严格层面上,无补充保留的,不是那些或年幼或年迈,被剥夺公民权利,甚至受到驱逐的人。我们定义的公民是拥有司法审判权利,享受参政议政机会的人。我们把公共职能分为两类。一类是在时间上无连续性,即同一个人不可担任同样职位两次,除非有定期的时间间隔。 但是依照实际情形,公民的定义还应加上其父母双方均为公民。有时这种条件还坚持被追溯到 究竟哪些人应该成为公民?这个问题与我们之前讨论的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另一个与城邦相关的问题,即一种既定的行为是否能看作城邦的行为。就如,从寡头制或僭主制转化为民主制。在这种情况中,人们拒绝履行契约责任,拒绝承担相关义务,他们认为这种契约是出于僭主的个人意愿,而非国家。他们反对由强权建立的不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以上论断也许同样适用于民主制,一旦它过于依赖武力而存在,那么基于这种民主制下的城邦行为无异于寡头制或僭主制下的行为。这个问题又引起了我们对另一问题的思考,究竟该依据什么准则来判定城邦本质的延续和改变呢?只考虑区域和人口显然是很片面的(土地和人口可能被分开,一部分人住这里、一部分人住那里)。但是,要解决此问题也并不困难。我们只需注意到城邦的多重含义。

问题依然存在,即使一个国家的全部人都住在同一个地方。什么条件或情况下它才被认可是同一城邦呢?当然这个界限不是指城墙,把整个伯罗奔尼撒围起来倒有可能。还存在城邦拥有多个土地负荷的人口,巴比伦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据说,在被占领的三日后,巴比伦才有一部分民众知道此事。但这个问题最好还是留待以后另行讨论。至于城邦规模大小、是否应该包含多民族,则是政治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再说,我们是否能认定,只要一个城邦的居民种族不改变、栖居的地域不改变,这个城邦就不会发生本质上的改变呢?尽管不断地有人生生死死,这种情况就像江河与泉水,尽管河水(或泉水)不停地流进流出,是否我们就该认定城邦人口和江河水没有变,而城邦却不复从前了呢?城邦是一种联合体,这种联合体是由同一政体中的公民构成,一旦政体形式发生了改变,不复从前,就可以认定城邦也无可避免地发生了改变。这就类似唱戏,有的演员,一会儿演悲剧,一会儿又演喜剧,虽然演员没变,但剧目却不同了。这个道理也适用于一切团体或联合体,但凡其组合方式有异,即不被认可为同一事务。例如,同一些音符可根据多利安(Dorian)调或弗里京(Phrygian)调等谱成不同的曲子。如此,城邦本质的改变与否主要决定于城邦的政体,它是沿用旧名或另取新名,栖居者的成分依旧如前还是彻底不用,已经无关紧要了。至于当政体形式发生改变后,城邦是否需要继续前任任务,那又是另一回事儿了。

章四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是否必然是一个好的公民。开始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对公民的品性有个大致的了解。如水手一样,公民是共同体的一分子。水手们都有各自的分工,有的负责划桨,有的是舵手,还有的是瞭望员,其职责不同,称谓不同。显然,每一水手的德行都应当符合他的职责,此外对于全体人员的职责还有一个共同的规定。所有人员的目的就是保证航海途中安全。同样,公民可以有个体殊异,但保证共同体的安全却是他们全体的责任。而共同体是基于政体的,因此公民的品性必然关联于其所属之政体。由此得出,倘使存在若干政体,好公民的德行亦必有若干品类,可见单有良好的品性并不能使公民完满。但我们说好人就是有单一完满品性的人。如此,即便不具备好人应有的品质,也可以成为一个好公民。

如果我们从思考最优政体的角度去探讨上述问题,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假使一个城邦不全由好人组成,而每一位公民被要求恪尽职守,他们的恪尽职守又依赖于自身品性,那么,既然所有公民不可能一律相同,作为好公民或好人要具备的品性便不会一致。要有具备品质的好公民,仅仅是一个城邦得以完满的必要条件,他们不一定非得是好人,除非我们是这样规定的。

再者,城邦是由不同分子组成的,就像生命体是由灵魂和身体组成一样,而灵魂是由理性和欲望组成的,家庭是由丈夫和妻子组成的,所有权是由主人和奴隶组成的,城邦也是由这些不同的分子以及其他不同因素组成的,也因此,所有公民不会只有一种品性,正如乐队指挥与他身旁的演员绝对不具同一品性一样。

然而,是否好公民的品性与好人的品德就没有重合之处呢?我们通常说,一位优秀的统治者是贤明的人,作为一个政治家也必须贤明。有人会说,统治者所接受的教育非同一般,就连王室子女也必须接受骑术训练和军事训练,正如欧里庇得斯说:

吾不为深文奥妙,

但求治国之要道。

这表明统治者一定需要某种特殊教育。假如优秀的统治者与好人拥有相同的品质,我们可以推断公民就等同于统治者了,好公民的品性与好人的德行绝不完全一致,尽管在某些事例中存在一致。统治者的品质与公民的品性是不同的。(费雷城的)杰森说:“要么是僭主,要么是饥寒交迫之人。”显然此人不能忍受处士生活。另一方面,人们称赞既能统治别人又能受人统治的人,并认为好公民的品性就在于此,若我们假设好人的德行即是统治,而好公民的品性则在于统治和服从,就不能把两者等量齐观了。有时,我们认为统治和服从是不同的两回事情,公民却必须同时掌握,这个推论显然成立。这样,作为管理者的主人不仅应当清楚一切日常事务,还要知道如何安排奴隶执行。带有奴役性质的若干活动需要许多奴仆提供服务,诸如手工业者、工匠、技工。因此,在古时某些国家,劳动等级不享有参政权益——他们只能在极端民主制的情形之下才能具备这种特权。当然好人和政治家以及好公民都不需要学习这些技艺,除非为己偶然之用。如果他们常常为之,那么主奴区别就不存在了。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统治形式,实行在同等出身的自由人之间,这就是宪政统治。统治者是以服从开始的,这就像是一个想任职骑兵将军的人,先服役于一些骑兵将军麾下,或者是想清楚步兵司令的职责的人,先服役于一些兵部司令帐下,从联队长甚至是中队长当起。古人有云:“不知兵卒,不成头领。”虽然这两者互不相同,但好公民需要同时掌握。作为一个好公民,他应当知道如何像自由人一样地去统治,也要清楚怎样似自由人一般地去服从,这些就是他的品性。尽管统治者的节制和公正有别于服从者,但是好人需要这些品质,因为他既是一个自由人,又是一个服从者。如公正,他不会有且仅有一种品质,他需要多种,一些便于他进行统治,一些使得他能够服从。又如男人的节制和勇敢异于女人的,若有男人的勇敢只同于一个女人的勇敢,他就会被认为是懦夫;若有女人的慎言</a>不如一个好男子的慎言,那么她就被看作多嘴。同样地,在家务活动中,男女分工也不同。一方主要负责获取,另一方负责操持。明智是统治者所独有的品质,而其余品质则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拥有。服从者的品质不能是明智,而可定义为真实,他就如同制笛者,统治者则是吹响笛子的人或者说是使用者。

这些分析足以回答好人的德行和好公民的品质相同还是相异,或者有多相似,有多不同。

章五

我们还有另一项关于公民的疑问:公民只能是担任公职的人吗?或者可否包含工匠在内?我们不可把工匠当作公民,因为他们不具备公民的统治和服从的品性。若所有低层等级都不是公民,那么他们又该归为何类呢?他们不是侨居者,也不是外邦人。这或许很难回答,但若奴隶和自由人没有归属,工匠没有归属又有何奇怪呢?因此,我们不能把国家存在的一切必要归为公民。例如,儿童和成人就不是同样的公民。成人作为绝对公民,而儿童、未成年人则只作为假设意义上的公民存在。在古时的一些国家里,工匠完全是充作奴隶或外邦人,直到现在,大量的工匠还是奴隶和外邦人。可以说,最优形式的城邦也不会承认工匠是公民。若工匠获得了公民的身份,我们对于公民德行的定义就不再适用于每个公民,也不适用于自由人,只限于那些没有从事卑贱职业的人。作为卑贱职业的从事者,奴隶是为了满足私人所需,工匠和劳工则为社会效劳。若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后两者的地位就会很快清晰,只要理解了前面的分析,一切可知。

若政体存在很多形式,公民的种类也就有很多,尤其是那种处于统治之下的公民。虽然在某些政体中,工匠和劳工被视为公民,但在其他政体中就不可能了。例如,在所谓的贵族制政体中,一切公职皆由德才兼备的人来担任,以手艺和劳力为生的人们由于无法获得那种公民品质,因而就无缘此职。在寡头制中,对于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劳工不可能成为公民,但工匠有可能,因为工匠大都富裕。在忒拜,有法律明文规定,凡未脱离买卖业务十年者,不得从政为官。此外,在某些城邦,法律明细规定准许外邦人入籍。在一些民主制地区,只要其母为公民,他也为公民;同样的准则还适用于私生子。当城邦人口减少,死亡率升高的时候,便会放宽相关政策。反之,一旦人口剧增,首先便会排除父母一方为奴隶的孩子的公民资格,其次会排除只有母亲为公民身份的,最后,公民权就限定在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婴儿身上。

因此,由上可知,公民的种类很多,最高等的公民即是享有国家荣誉的人。荷马有诗:

如同那些不光彩的异邦人。

凡是被排除在国家荣誉之外的人,无异于是外来民。倘若采用隐蔽的方式,也无非是为了蒙蔽他人。

至于好人品德和好公民的品质是否相同的问题,我们业已证明,在一些城邦中,两者相同,另一些城邦中,两者有别。当它们相同时,并非每一位公民都是好人,仅仅是政治家或其他一些独自或协同他人处理公共事务的人。

章六

在解决以上问题之后,我们开始探讨政体的存在形式,是一种还是多种?若有多种,它们分别是什么?相互之间有什么差异?

政体是对城邦行政人员所责公共事务之安排,它还是最高行政长官。政府管辖着城邦内各个地区,而政体在实际上等同于政府。比如,在民主制中,公民占据着最高地位,而在寡头制中,决定权却归于少数人手中。因此,我们就说这两种政体互不相同,其他情况,亦可推及。

首先,我们考虑城邦存在的目的,以及在人类社会中产生的所有政体形式。在本书 接下来我们讨论政体的种类和划分。明确了政体的正确形式之后,那些堕落的变体就一目了然了。政体和政府二者之间存在相通之处,政府作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在一人(或少数人,或大多数人)手上。因此,正确的政府形式应为,那掌权的一人、少数人、多数人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实施统治的。反之,若这些人为着私人的利益实施统治,那就是堕落的政体。若城邦的成员是真正的公民,他们就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参与执政。在各种政体中,由单个人实施统治并顾及了全体民众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王道或君主制;而少数人治理的政体就是贵族制,之所以这样称呼,原因不仅是那部分少数人德才兼备,还因为他们永远心系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当大量公民为着公众的利益联合执政时,我们冠以其一种统称——共和制政体。这种称呼是不无道理的。一个或几个人可能有特别显著的品性,但若数量增加,作为一个整体他们很难在各方面都达到完满,唯有军事方面的品性是可能的,因为他们本就来自大众。因此,在此种政体中军队拥有最高权力,那些掌握武器的人便是公民。

上述政体的变体如下:王政的变体是专制;贵族制的变体是寡头制;共和制的变体是民主制。专制是为个人利益而统治;寡头制是为富人利益而统治;民主制是为穷人利益而统治;此三者之中,没有一种是为了大众的公共利益。

章八

我们有必要详述上述政体的自然本性,以解决个中难题。我们运用哲学的方法研究各种学科,不能单指重视实际事实,还要细致地注意每一个细节。僭主制,如上所述,是一种统治者沿用主人对奴隶的方式处理政事的专制;寡头制,即是有产者作为统治主体的政体;相反,民主制则是一群贫民掌权的统治。于是就出现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寡头制和民主制的一般定义是什么以及什么是寡头制和民主制中的公正观念。每个人心中都有公正的观念,但他们的观念并不完善,不能表示公正的全部含义。例如,公正被认为是平等。诚然,平等的确为平等,但仅限于是平等者的平等,而非所有人的平等。不平等也被认为是公正,对于不平等者的不平等,而非一切的人们。人们忽略了这一因素,所以做了错误的判断。原因就在于他们的判断只从自身的角度出发,而在涉及个人利益时,人们的表现似乎都不太好。我曾在《伦理学》中说</a>过,公正暗含了与人或物之间的一种相似的联系,人们同意事务方面的公正,但问题一回到自身时便发生了分歧,其主要原因我已述及——在面对自身利害的事务时,他们常常判断失误。 一个城邦谁该掌权,这又是一个难题。多数人?富有者?贤能之人?最高贵的那个人?僭主?所有的这些选择几乎都指向了不圆满的结果。比如,若穷人凭借数量优势瓜分了富人一部分财产,难道这不是不公正吗?(有人回答)不,苍天为证,这是最高权力机构所做出的公正决策。若这不是极端的不公正,我们可以反问,那什么又是呢?不论何时,多数人瓜分了少数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这种行为都近于毁灭城邦。但品德不会毁坏拥有它的人,公正也不会对城邦进行破坏。因此,这种法律绝不是公正的。如若它是公正的,那么僭主所有的行为都是应该的,如同人民强制富人一样,他只是用强权统治他人。假若是少数而富有的人来统治,是否公正呢?假若他们也像他人一样掠夺、侵占人民财产,这又是否公正呢?如果是,那么其他情形也是公正的。然而,毫无疑问,这些行为都是错误且不公正的。

那么贤能之士又是否合适掌管政权呢?在这种情况中,贤士之外的所有人都被隔离在权力以外,不能分享城邦的荣耀。这种荣耀即是担任公职,若一群人永居高位,另一群人就无法享有有关荣誉了。若是由一个最高贵的人来实施统治,是否优于其他选择呢?不会的,这甚至比少数人的统治更偏向寡头制,被排除在荣誉之外的人也更多了。有人会说,人的灵魂总受感情的影响,人治一定不如法治。但是,若法律本身就包含着民主性或寡头性,它又怎能帮助人们解决困难呢?无论如何,还是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章十一

这些问题留待后论。由全体大众执政的原则优于少数优秀者执政,尽管其中还有疑难,但它包含的真理却是确实可靠的。就全体大众而言,虽然他们中的个体平平凡凡,但当这些个体结合在一起时,能力或许会超过少数优秀者。此时的众人不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一个集体,每个人都贡献了力量的宴席可能会超过由个人承办的宴席。同理,若各人都贡献一些德行与才智,当他们聚结在一起时,就像一个有许多脚、许多手和许多感官的人,同样也结合了各种德行和才智。这也是为什么人多更能欣赏音乐和诗歌。一些人理解了一部分,另一些人懂了另一部分,大家合起来就理解了整个部分。出类拔萃的人之所以优秀,就是因为他们能集多数于一身,美人之所以美于众人,艺术品之优于寻常事务,亦如此。它们将各种孤立的元素合并于一体,即使分开来看,现实中一个人的眼睛或某一部分,胜过画中人的那部分。至于这项原则能否适用于民主政体或一切人类团体,就不得而知了。但苍天为证,某些团体的确不适用。若兽群也可适用的话,那么人类与野兽又有什么分别呢?虽然存在反对的观点,但我们认为应用于若干人类团体总是没错的。照此,我们似乎可以回答前章所提问题:既无财富也无特殊品性的大量自由人和公民团体应该享有怎样的权利呢?赋予他们过多的参政权是危险的,因为他们的愚笨会使他们犯错,他们的不诚实会使他们犯罪。但若不给他们提供任何公职,也是危险的,一旦城邦的大群贫民被撇在一旁,城邦就等于遍地树敌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唯一方法便是允许他们参与议事和审判事务。因此,梭伦及其他立法家赋予他们两项权益:一是选举行政人员;一是审查期满的执政人员,但他们自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当众人聚在一起时,拥有很强的洞悉能力,与贤能阶层配合时,有益于城邦(就像是精粮和粗粮调配在一起食用,比只食精粮更有营养),各自分开后,作为单独个体的判断力不似集体。另一方面,此种政体的安排也面临若干确切的麻烦。首先便是,对于医生医术之评断,需借由相关方面专业人士,即评判者本人也是医生。对于各行各业的技术,皆是如此。医生分为三类:一般医疗人员、主治医师和专家、懂得一些医疗技术的人,后一类人在各种技术中均可见,且这类人判断力并不弱于前述两类专业人员。在举行选举时,这难道不适用吗?懂得相关知识的人才能选出真正的人才;同样,精通几何学的人才能选出合适的几何学家;熟悉航海的人才能找出真正的舵手。即使在若干职业和技术中,一些非专业人士也分担一些辨别职能,但他们始终不如业内行家。如此,群众不应持有选举行政人员及后期考核的权利。但此种看法并未十全十美,就先前论述,只要群众不过于堕落,尽管他们作为个体的判断力有限,逊于专家,但会聚到一块儿之后,其判断力优于——至少不亚于——专家。其次,在某些技术中,创造者并非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评判者,而那些非专业人员反倒更加善于欣赏和评判。例如,建筑技术并非为建筑师一人所知,房屋的使用者,即主人,才是这栋建筑的最佳评判者。同理,掌舵人比起造船匠更能体验到船舵的优劣;食客较于厨师更能尝到菜肴的好坏。

这个问题似乎得到了圆满的答复,但又出现了 一切科学和技术中,其最终目的即是善,而最权威的学科追求的是至善,在政治学中,善即是公正,换句话说,就是共同利益。所有人认可公正就是一种平等,这与我们在《伦理学》中所做的哲学探讨近似。人们承认公正存在于事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人群之中,平等者理应得到平等。但这又引出了另一问题:平等者或不平等者究竟为何?我们需要对此做出政治推测。有人很可能会说,按照优选原则不平等地分派公共职位,尽管在其他方面,他同其余大众并无丝毫差别。那些在某些方面特别突出的公民就应该根据其优点分配到相应的权力。倘若这一论断成立,那么面容清秀,或身材健硕,抑或其他优势,也可以借以要求更大的权力了。这不是明显有错吗?关于这点,我们可借由其他技术和科学来说明。假设有一群水平相当的笛师,任何人都不可能因为出身高贵就得到更好的笛子,也不会因此吹出更动听的笛声,上好的笛子理应赠予一流的笛师。若我讲得还不够清楚,我们还可做进一步阐述。假若有一个笛师,他技高一筹,但出身和容貌逊于他人,即使出身和容貌比笛艺重要,甚至其他人在这些方面优于他的比他在吹奏造诣上胜过他人的部分还多得多,但最好的笛子还是应该归他——除非财富和出身的优势有助于笛艺的精进。再者,照此原则,任何优点都能与其他优势做比较。假如一既定的身高可以量度财富和自由,则身高也能与任何优点做比较。因此,若甲在身高方面所占的优势超过乙在德行上的优势,尽管一般情况下德行的优势更高于身高的优势,则甲就是更优于乙的了。若某一数量之物优于其他数量之物,显然某一数量之物可以代替其他数量之物。但是这种类比是不成立的,即可说明,在政治中,不可能借由种种不平等的原因获取权力。有的人温暾,有的人迅捷,也不可能根据这个就判定人所得的多少。即使在体育比赛中这些优势可能获奖。政治权力的分配依据应当是对城邦构成之因素的贡献。所以,贵族、自由人或富裕者便具有更充分的担任公职的理由。那些执政者也必须是自由人和纳税者;一个城邦不可能全由穷人或奴隶组成。若说财富和自由是必要因素,那公正和英勇也不例外;没有前者城邦就不会存在,没有后者城邦就不会好起来。

章十三

若只考虑城邦存在的要素,那么上述一切或若干因素都是公正的。但若考虑到优质的生活,教育和心灵才是最正当的因素。然而,那些在某一方面平等若干方面不平等,或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在其余所有方面也不平等,一切基于此种原则建立的政体都是堕落的变体。

或许每个人的要求都各有道理,但不是都有意义。富人要求更多的权力,因为他们占有若干土地,而土地是城邦的公共部分,富人们通常也较为诚信。自由人和贵族联系紧密,他们提出了同样要求,原因也合理。出身高贵者较出身卑微者更容易成为公民,不仅是本邦看重家世,而是因为人们认为杰出的祖先往往会培养杰出的子孙,贵族就是所有种群中的佼佼者。同时,德行也是一样。我们也已承认公正是一种社会德行,必然联系着其他一切德行。之所以多数人可以针对少数人提出要求,是因为他们的财富总量、综合势力要超过少数人。倘若贤士、富人、贵族和其他等级共同生活在一个城邦,他们是否会为政权而起争执呢?显然,这并非是前述问题中的任何一种。城邦正是因其执政主体不同才各有差异。富人、贤士,我们可以以此类推。但现在的棘手之处在于当所有这些人同时存在时,我们该做何选择呢?假设贤士的人数极少,我们是否应当委以这些少数人治理国家的重任呢?就其职能与人数的匹配程度而言,又或者其人数是否必须达到足以组成一个城邦之限度?以出身的高低或财富的多少来分配政权是极不公正的。若依照此种观念,一群人中的领袖必为那群人中最富有者,出身最为高贵的人就有权统治整个国家了。在贵族制或最优政体中,同样的推论也适用于贤能之士。若有一人优于公民团体中的任何人,他就可以统治所有人了。而假如是在多数人执政的城邦中,若有一人或一小撮人强于一切众人,他们似乎就有理由取代群众成为执政主体了。

以上分析表明,凡人们借以要求统治之权、纳众人于麾下的理由或标准,全是不正当的。对于那些想凭借自身德行或财富上位的人们,群众大可无畏地斥责他们,集体的力量必然胜过少数人的贤能或富有。于是问题也就随之而来,那些企求制定公正法律的立法者是该以贤能的上层等级的利益为主还是以群众的利益为先。我们业已界定,定义公正和正确是一种平等,基于平等性的正确原则因而就是重视国家利益及公民的共同利益。公民的普遍定义为享有轮流执政机会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但在理想的最佳政体中,公民是那些为着高尚的生活而自愿接受统治和施行统治的人。倘使有一人或若干人之德行与才能令他人望尘莫及,这样的人便不能被视为城邦的一部分。倘若他受到的待遇等同不如他之人,对他来说就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样的人在世间上只会被视为是神,一切规则和法律与其无关。所以,立法家在制定法律时,只需考虑那些能力和出身都不相上下的普通人,那些超凡入圣者是无须法律的约束的,他们自身便是法律。有些愚昧之人妄想为这类人立法,并常常假借安梯斯西尼的童话寓言中那只狮子的话:“尔等爪牙何在?”那时,在动物王国的议会里,兔子正在滔滔不绝地发表演说,演说的内容就是要求一切平等。也因此,民主政体采用了贝壳投票法,在这类政体中平等高于一切,于是,他们就用贝壳投票法来限制或判决城邦中那些集聚了大量财富、结识了众多朋友,政治势力强大的人物。在神话故事中,阿格诺的水手们撇下了赫拉克里斯,便是如此。阿格诺的水手拒载他,就是担心这样的事实,即赫拉克里斯强于水手们太多。人们把皮里安德对斯拉苏布罗的劝告视为专制手段而加以苛责,但我们并不认为这是对的、是公正的。据说,斯氏曾派专使去向皮里安德求教,可是皮里安德什么话也没说,他只是挥了挥手杖,斩断了稻田里特别突兀的稻穗,致使整块田面平整,专使不明其意,只是将情况如实回复,而斯氏却明白了皮里安德的意思是要他剪除城邦里拔尖的人物。此项政策不仅为僭主制所特有,得益者也并不限于僭主,在寡头制和民主制中均属必要,贝壳投票法就是这么一项措施,用以打垮并驱除豪绅乡士。

强权国家对其他地区和城邦实行同样的政策,雅典就曾对塞莫斯岛人(Samians)、启沃岛人(Chians)和雷斯波岛人(Lesbians)进行过此类征伐。一旦他们掌握了霸权,就会不顾条约、背弃信用,力求征服其余城邦。波斯几度讨伐米迪亚和巴比伦等地区,当他们因昔日的繁盛激起斗志想要有所行动时。

此刻所讨论的问题有关于所有形式的政体,无论正当与否。若是堕落变体为了私人的利益而采取此类政策,为了公共利益的政体也会这样做。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各种科学技术中。就像无论如何美丽,画家也不允许画面中出现不合比例的大脚,造船匠不会容忍或舵或其他部分超出比例,乐队中不允出现更洪亮更细腻的单声。所以君主制仍然可以维持城邦的安定,只要他们沿用固有的统治方式获取城邦的利益。因此,不得不承认,贝壳投票法所依据的是政治公正这一基本原则的。假如立法者们一开始就能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政体,那当然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了。倘若不得不补救,较为次之的方法是,尽可能地使用此种或与之相近的措施。然而,各城邦这些补救法并非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运用贝壳投票法取代固有的城邦机制,目的是谋求私人利益。

诚然,若从堕落变体的立场来看,这种方法无疑是既公平又便捷的,即使其本质并不公正。想要在理想政体中实施这一政策却不太容易,困难并不在性质上的优越,如政治实力、财富、关系网、受欢迎程度等,而在于面对一位神一样的存在应该如何应对。没有人会认为应当将这种人驱逐,另一方面,他们也不可能受制于人。否则就真如向宙斯宣示统治权一样,人们随意充任各种公职(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行的)。所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所有人甘心情愿,顺应自然法则,服从他们的统治。于是,这样的人就成了各国永久的君王了。

章十四

接下来讨论的关键自然转换到君主制的问题上,一种我们所承认的正当的政体。当下的问题则是,一个城邦或国家想要得到井井有条的治理效果,是应该采取君主制政体还是其余形式的政体;或者,实行君主制对有些城邦效果明显,对另外的城邦毫无作用。所以,首先我们需要确认君主制是只有一种或者还有其他若干变体。不难发现,君主制存有多种,相应的政体形式随之也不尽相同。

有一种见于斯巴达政体中的君主制,一度被认为是所有受法律约束的君主制中最佳的模式。但王权并不绝对,除了君主领兵出征时,他们有总指挥的权力。宗教问题也受君主管辖。君王的职责类似于一个拥有无限任期的将领。他们不掌握生杀大权,除非是用在战场上,例如,在远古时代,君主们于出征中用其强权,处人以极刑。荷马曾经在他的诗里描述过,阿格米农王(Agamemnon)在公民大会中备受诘难,但在战场上却行使生杀大权。他是否说过:?

但凡发现有人离岗,

没人能营救你于绝望。

野狗和秃鹰将你撕碎,

而我手里握着的便是死亡。

以上所立就是一种指挥官式的君主制,当然在这类君主制中,若加以细分,还可归纳为:传统式和选举式。

此外,另一种君主制常见于未开化民族中,且其特点近于僭主制。但是这种君主制也是合法的,并且还是由上一辈传给下一辈的。未开化民族比希腊人更具奴性,如同亚细亚人之于欧人,他们忍耐性强,不会轻易反抗专横的统治。在这种君主制中自然带有僭主制的特点,因为这些人们是天生的奴隶。而合法性和世袭制确保此制度远离被取缔的危险。同时,我们注意到这些君主的卫兵不同于僭主制的卫兵,前者是借由本国臣民的武装来保</a>护的,而后者则是靠雇用外来武力保护的。君主的统治顺应民意并受法律保护,故可在臣民中挑选卫兵;而僭主的统治是违反人民意愿的,因此只能雇用外民。

君主制还有 在这五种形式的君主制中,我们所需考察的只是其中两种,即上述所述的专制式和斯巴达式君主制。其余三种君主制大多居于此两者之间,在它们当中,君主权限超越了斯巴达式,但尚未达到绝对主权的程度。我们探讨的问题即缩减为两项: 此前我们讨论了依法行使治理权的君主,不凭己意决断,接着我们转述恰好与此相反的情况,即肆意行事的君主。如前章所述,遵循法律的君主制其本身尚不算是一种政体。因为终身制的统帅可以存在于诸如民主制或贵族制的任何形式之政体中,且众多城邦都设立了决断政事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例可见于埃彼丹诺斯(Epidamnus),亦可见于奥普斯(Opus),不过后者的权限范围较窄而已。然而,所谓专制的君主总揽万权,推行个人意志,一人操持政务,并且凌驾于一切平等的人们之上,在有人看来这是偏离自然规律的行为。据此见解,那些天生平等的人们,当然必须有相同的权利和价值;故而,将荣誉和名位以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给平等的人,或是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不平等者,都是影响极坏的;此情形正如同身体素质之于衣食的配给。因此,公道旨在赋予平等者以相当的权益既担任统治者又充当被统治者,即轮流执政。一旦我们讨论涉及法律,那么其制度、安排、政策种种便属于法律范畴,所以,由此推之,法治是由于人和个体的统治。遵循此理,即便是个体的统治更为可取,掌权者也应当成为法律之保卫者或执行者。城邦固然会设立一定的官职,但在若干平辈中集此权力于一人,这显然有悖于公道原</a>则。倘使存在法律不能裁决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个体也无从得解。而法律最大的功用即是以其本身的公正精神影响公职人员,让他们去解决法律尚未涉及的剩余问题。法律亦鼓励他们凭借本身的经验修正或改进现行法律中所存在的漏洞及问题。但凡法治主张者乃是崇尚理智和秩序,而提倡人治者无异在其间掺杂了些许兽性。通常欲望自身都带着兽性的成分,而即使是最为纯洁的灵魂也会因之而堕落,法律即是摆脱了一切欲望的理性。就各种技艺中的例证来看,其间也存在诸多的谬误。按照教科书中的规则一板一眼地从事医疗的定是庸医,而善于结合或运用各种技能的医生们要可靠许多。但是医师与政客之间毕竟有很大的不同,医师们不会因为偏颇而违背理性原则,他们治疗病患,收取诊金。相比之下,政客们往往是出于政见不同而大打出手,时常打击报复与之敌对的一方。倘若人们怀疑医生与其敌人合谋施害于己,他们宁可依照书本进行自我医治。又如医师本人患病,就医于另一医师;体育教练本人在进行训练时,亦可求助于另一教练;人们转而求助于另一中立人士,其原因为他们感觉自身受到情绪起伏的影响,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就显示了,要追求公道便要借助于某一中立的权威,法律即为此类中立的权威。约定俗成的道理比成文的法律更具权威,且其所涉及的问题也更为重要;因此,或许人治比依照成文的法律统治更为稳妥,但不比习俗根据更加牢靠。

另外,一人不可能同时处理一切事务,他需要众多下属官员分担和辅佐。但是一开始就设立职位之分,与等到唯一的统治者选举出来再行任命,有何差别呢?为解决此疑难,我们须得旧论重提。假若贤良之辈合当执政,那么两位贤能必定优于一位。荷马有诗云:

“二子同行,必优于一。”

又如阿伽门农的祷告词:

“愿得谋士十名。”

在现今社会,我们亦不难发现,诸多行政人员,如法官,便有权裁决法律无从断定的案件,但仍旧无人怀疑法律在其范畴内为解决争端的最好方式的事实,也无人辩驳法律作为最佳统治所起的效用。然而却因为同一原因,以法律的涵盖范围有限,对于采用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统治还是倚重贤能之士治理城邦,便成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不能斟酌一切细节,因此可设置多名人员的决策层来代替单一的决策者。

每位在法律方面受过系统训练的执政者都能做出良好的决断,要说他们的双目所见、双耳所闻、双手所做、双足所行,不如众人的耳目手足,那简直是荒谬的。实际上,统治者们想方设法地利用众人的耳目手足,且任用与其相好或亲近的同僚及亲友。否则,君主的政令将无法推行;而一旦君主与这些人平等,另一些地位与之齐平的人就会认为自己或同辈亦有参政或担任公职的资格,反对君主制或王政的人们,其论调大致如上。

章十七

但以上论述及观点只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在另一些情况下就不适用了。无论是王制还是其他形式的君主制或共和制,在这些统治中所依据的分别是某种公正和有益的因素。但是在僭主制或其任何变体中,由于其违背了自然属性,也就不可能符合人性。从上述论述可以推知,在平等关系的团体中,一人之力凌驾于众人之上,是既不公道也无益处的;无论法律存在与否——他自己即是法律,也无论统治者善良还是不善良。即使他的德行远远超过所有其他人——除非他的优越是有特殊性质的,也是如此。我们现下需要考察的就是这种特殊的性质是什么,虽则之前已有所涉及,此处再次予以说明。

我们首先应当考虑,哪些公民团体适宜于君主制,哪些适宜于贵族制,哪些又适宜于共和制。在适于君主制的地方,自然有着这样一种群众,他们中某些人才德兼备并远胜于他人、十分适合做政治领袖;在适于贵族制的地方,自然存在一种人,他们甘愿作为自由人接受那些才德出众、适合充当统治者之人的统治;在适于共和政体的地方,乃是自然存在一种人,他们能以法律为依据,各自执行统治或接受统治,而处于富裕等级的人们也凭借各自的才德分享各种官职。倘若有一家族或个别的某个人确实出类拔萃,远在他人之上,那么这一家族或个人就应当为王为君而拥有绝对的主权,这与公道与否无涉。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惯常的各种政体创建相关公正观念,无论是贵族制、寡头制还是民主制,任何政体都有其优越性,只不过侧重方面不一;不过我们需要确定什么是正当,以解释这种做法符合我们确立的公正原则。杀掉或流放特别优秀的人以及诉诸贝壳投票法都是不当的做法,要求这些人接受其他人的统治也是不公正的。全体不可能逊于部分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是这种超凡脱俗的人正是超越了这一点。唯一的办法就是他们应该成为主权者,不受任期限制,不与他人轮换,而群众须心甘情愿地接受其统治。

以上结论说明了各种君主制的差异、之于各个城邦的利弊及适用对象和执行方式。

章十八

我们已述及三类公正的政体,而最优的政体必定是由最优秀的人主持的。这样的政体就是个人或某一家族或许多人德行超群,远胜于其他所有人,为了过上最理想的生活,就要求一些人能够胜任统治,另一些人能够接受统治。

在最初的论述中,我们已经论及善良之人的品性与最优城邦的好公民的德行必然是同一的,因之,个人借以成长为拥有高尚情操的善良之人的途径,显然也是城邦借以创建贵族制或君主制统治的途径。因而,造就一个善良人的方式或途径与造就一位政治家或君王所需的教育和训练是完全相同的。

解决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讨论最优政体了,探究它是在什么条件下由什么方式自然而然地生成的以及它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如若要对此类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就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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