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人运动 。我国工厂工人与土地的关系。工资。罢工运动。工会。二、 劳动保护法 。我国工厂法形成的因素。现代立法。我国工厂工人数。工会和政党。
一、 工人运动
俄国工人运动是随着工厂的出现而兴起的。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工人工潮在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前半期一直没有断过。这些工潮的特点是非常顽强,工人不甘心承认自己没有人身自由,不顾对他们采取极端严厉的镇压措施,仍然坚持不懈地要求自由。
这些富于戏剧性情节的工潮,恰恰是促使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工厂瓦解和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工厂工人得到解放的原因之一。这些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工人以及农奴工人,是我国所有无地的工厂无产阶级的核心。虽然工厂的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工人和农奴工人为数不多(不超过10万人),但是,因为拥有土地占有权的工厂和世袭领地的工厂主要集中在最大的工业省份,所以我国工厂工人这个早期的人数,对我国工厂工业进一步发展的进程有着显著的影响。
随着工厂工业的发展,我国工业无产阶级的人数也日益增加。但是,我国工厂工人直到现在还没有像西方工厂无产阶级那样形成一个特殊的社会阶级。我国大多数工厂工人还没有彻底割断与土地的联系。
舒尔采—格弗尼茨对工厂工人与农村联系日趋薄弱的情况作了如下的图式说明。 我国罢工运动转入下一个阶段,1896年彼得格勒纺纱厂爆发了工人大罢工。工人提出要求把工作日减少到10个半小时。有19个厂约30000工人参加了罢工。1897年1月又掀起了罢工。最后,从1903年起进入了群众性普遍罢工的时期,其中,最先发生的是巴库罢工,这次罢工约有45000工人不上班。群众性罢工(主要出于政治原因)的浪潮席卷了全俄国,从1903年延续到1905年。参加罢工的有几十万以至几百万工人。这种声势浩大的罢工运动,最终迫使政府基本上承认了罢工自由 [55] 。
罢工是我国工人运动最重要的形式。我国工会很长时期没有立足之地。只是到上世纪末,我国才开始出现工会的萌芽。
一方面,在西北边远地区,由于受社会民主主义宣传的直接影响,在犹太手工业者中出现了罢工储金所,并迅速得到广泛的发展。这些储金所必然是些秘密组织,尽管它们的活动范围限于狭小的地区,但对劳动合同的条件影响极大,有助于犹太工人缩短工作日。另一方面,九十年代俄国各城市中出现了合法的工厂工人互助会,它们努力履行工会的某些职能。
哈尔科夫互助会特别广泛地开展了自己的业务活动。互助会成员大多是格尔菲里赫—萨德机器制造厂的工人。它成立于1898年,1902年又成立了专门的职业介绍工作部,它也负责组织向失业工人合理发放补助金的活动。
二十世纪初,由于我国政府政策采取了新的精神,我国工人阶级的运动组织得到很大的推动。这就是说,我国警察当局企图通过建立受警察机关直接领导的工人经济组织,把工人运动纳入他们的轨道。
于是,1902年,在莫斯科保卫局局长祖巴托夫的倡议下,莫斯科成立了“机械厂工人互助会”。领导互助会的都是身兼保卫局密探的工人。尽管如此,互助会还是积极地开展了活动,发动了多次罢工,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互助会领导人组织的古容工厂的罢工。总的说来,莫斯科警察局的倡议远远没有达到它所期望的结果,不但没能使工人放弃反政府的宣传,反而更加激起工人反对工厂主,掀起广泛而有组织的运动。
然而,警察机关的活动范围却越来越广。在明斯克,宪兵队军官瓦西里耶夫组织了“犹太独立工党”。在敖德萨,沙耶维齐在地方当局支持下,着手建立地方工人组织,后因1903年敖德萨爆发总罢工而作罢。最后,在彼得堡,加蓬于1904年建立并领导了“圣彼得堡市俄国工厂工人俱乐部”,这个团体很快就在彼得堡工人中流行开来,大受欢迎。它举办社会问题讲座和座谈会。虽然这个团体的领导人与保卫局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不致在工人中失去威望,它就得迎合工人的兴趣和要求。俱乐部越来越带有鼓动的性质,参加的人数不断增加,已达到9000人。所有这些活动,都以1905年1月爆发的声势浩大的彼得堡工人运动而告结束。
警察社会主义所做的这些试验,对我国工人运动的发展起显著作用 [56] 。1906年3月4日颁布了工会法。这项法令并没有规定有组织工会的自由,但总算在一定条件下认可它们存在。诚然,法令就其条文看,仅适用于职工互助会,但是由于实际上无法严格区分互助会和工会的职能,所以法令在认可工人互助会的同时,也就认可了工会。不管法令把工会限制在多么狭小的框框内,可是工会在这种框框内仍然能存在和发展下去。影响我国工会进一步发展命运的最致命的一点,就是法令规定,“如果社团活动危及社会的安全和安宁”时,行政当局有权封闭工会。
我国工人运动的研究者B.格里涅维奇极其公正地指出:“对照生活实践对3月4日法令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可以说法令是很好地保障了工会的自由。” [57] 行政当局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不准许工会登记,也没有任何依据封闭工会。我国工会每前进一步,却会遇到来自地方当局的阻力。尽管如此,但这并没有把从1905年开始的我国职工运动扼杀在摇篮之中。
我国工会早在1906年法令公布前就开始迅速地发展起来了。1905年秋,高等学校的学生集会极大地促进并提高了工人对职工组织的兴趣。于是工会便在各种行业中迅速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最大的几个政治生活中心,如彼得堡、莫斯科、哈尔科夫、敖德萨,以及其他大城市中迅速地发展起来了。随后,行政当局便对许多工会实行镇压并封闭它们。
尽管如此,据职工联合会中央局工作报告的统计,会员人数于1907年已达到246000人。印刷业工人有43%、冶金业工人有8.6%、食品加工业工人有7.2%加入了工会。矿山业工人加入工会的人数最少,会员仅占总人数的1.1%。
由于当局的加紧镇压,以及我国社会运动的全面低落,工会组织及其会员人数减少了。不管怎样,可以相信,一旦有了较为有利的政治条件,我们工人有组织的运动一定会得到迅速的发展。
二、 劳动保护法
俄国 上述法令之所以产生,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如上所述,工业危机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彼得堡的工厂主一向拥护由法律来调节工厂的劳动。
彼得堡纺纱厂的代表还就1882年法令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特别声明,它比法令走得更远。例如,代表们提出,12—14岁的儿童工作时间应限定为一昼夜6小时,禁止所有工厂18岁以下的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上夜班,对成年男工亦应规定工厂工作定额。
莫斯科工厂主对1882年的法令持完全不同的态度。他们抵制法令的实施,根本不想同彼得堡工厂主一道要求进一步充实法令的原则。只是由于工业危机,莫斯科工厂主对新工厂法的抵触情绪,即使没有完全消除,也缓和多了。
彼得堡工厂主甚至是1885年法令的直接倡议者。1884年,他们向彼得堡市市长格列塞尔提出呈文,请求颁布法令,禁止未成年者和妇女上夜班。但是,莫斯科工厂主又反对这个法令,认为它使他们受到极大的限制。
同属一个阶级的不同的工厂主代表对工厂法持如此不同的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莫斯科和彼得堡的工资差别较大。彼得堡的工资比莫斯科的高得多,与此同时,彼得堡的机械劳动也比莫斯科普及。而且,彼得堡与莫斯科相比,工作日短,夜班劳动(在彼得堡属于例外,而在莫斯科则是惯例)很不普及。因为莫斯科工厂同彼得堡工厂进行竞争,所以很清楚,新工厂法对彼得堡工厂主越有利(彼得堡工厂主几乎感觉不到它的压力),对莫斯科工厂主来说,就越发不利。
不过,我国工厂法赖以发展的最强有力的因素是工人运动。因此,毫不奇怪,与此有关的一些重大法令都是按照纯政治和警察方面的意图提议制定的。颁布1886年法令的起因主要是1885年尼科利斯基纺织厂的罢工。而制定这个法令的委员会主席,则是内务部长的同事普列韦。1885年法令也是出于同样的意图颁布的。
从八十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工业的状况起了变化,开始出现了工业高涨,同时,罢工运动也暂时缓和下来。这种情况也反映在我国工厂立法的进程中,工厂立法开始采取合理的步骤。在工业复苏时,工作时间的缩短,使莫斯科工厂主感到无法忍受,于是他们开始进行反对工厂法的宣传。由于这种宣传的结果,是比较能干的工厂监察员的去职 [58] 和1890年法令的颁布。这个法令更改了以前所有的工厂法,也就是说,它规定行政当局有权批准工厂主超出这些法令采取一些重大的做法:经行政当局批准,就可以让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上夜班以及节日与星期日干活。1893年法令又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当局的权限。
人们可能认为,在工厂立法方面八十年代的一切成就会被勾销的。然而,这种情况没有发生。相反,1897年法规反而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作了限制(平时白班为一昼夜11.5小时,星期六和节日前夕为10小时,夜班为10小时,禁止星期日和节日工作)。
这项法令的颁布又是由于西部和中部地区工厂主竞争以及工人罢工促成的。1894年,罗津斯克的工厂主就制定了一个俄国工厂和手工业作坊法定工作日草案。
根据这个草案,矿场和煤矿场的工作日限制为一昼夜10小时,金属加工厂为11小时,其他工业企业则为12小时。
罗津斯克工厂主的倡议得到了彼得堡的热烈支持,因为彼得堡提出过建议,规定所有工厂的工作日为11小时。莫斯科的工厂主则要求更长的工作日即12小时工作制。一项新法令的颁布,如果没有来自工人方面的压力,则可能拖延下去。1896年和1897年,彼得堡纺纱厂工人的罢工迅速推动了事态的进展,所以我国新法令也非常快地颁布了。
1897年法令只是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工人的一些要求。它是彼得堡和莫斯科工厂主双方妥协的产物。由于准许额外工作,这项法令的作用实际上已被削弱了。
工厂法在矿山工厂工人中施行时,又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例如,禁止女工上夜班和下矿井劳动。禁止15岁以下的童工下矿井劳动。在手工业中工作日限制为实际工作10小时。在商业企业中,工作日一般不得超过一昼夜12小时(其中包括2小时就餐时间),但是,对某些经特别指名的商业企业,准许延长营业时间可以达到一昼夜15小时。法令准许商业企业在某些情况可以不受一般规定的约束。
1912年,我国在大工业企业的工人中颁布了国家保险法。法令涉及250万工人。
保险项目有疾病、死亡和不幸事故的保险。疾病和死亡保险,由企业成立疾病保险储金所 负责办理。储金所的资金来源有:1.工人交的保险费;2.企业主支付的保险金(为工人保险费的三分之二)。
储金所的业务是向下述参加保险者发给救济金:1.因病不能上班者(已婚者补助不超过工资的三分之二,独身者不超过二分之一);2.产妇和孕妇;3.丧葬;4.残废者。这项业务后来转归保险公司 办理。
保险公司的成员都是全部承担这些公司费用的企业主。工人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不超过工资三分之二的养老金。如果伤残致死,则抚恤金发给家属。
尽管这个法令还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在这方面,可参看M.Л.海辛写的一部很有趣味的书《什么是和怎样组织俄国工人国家保险》),但是毫无疑义,它在俄国社会立法方面还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参考书目
俄国工人阶级状况:
弗列罗夫斯基:《俄国工人阶级状况》,1869年。
И.扬茹尔:《莫斯科省的工厂生活情况》,1884年。
佩斯科夫:《弗拉基米尔省的工厂生活情况》,1884年。
杰缅季耶夫:《对人民有所给和有所取的工厂》, [4] И.X.奥泽罗夫:《近年来关于俄国工人问题的政策》,1906年。这本书收有关于我国“警察社会主义”史方面饶有趣味的资料。
[5] B.格里涅维奇:《俄国的职工运动》,1906年,第83页。
[6] И.И.扬茹尔是莫斯科工业界第一个工厂监察员,对我国设立工厂监察机构起过卓越的作用。莫斯科工厂主起初坚决反对工厂监察员的监督。因此,在邦格离职后,И.И.扬茹尔也不得不辞去自己的职务。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他写的饶有趣味的书:《第一届工厂监察员的回忆录和书信摘编》,19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