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险理论。保险的实质。相互保险及 事实上,保险契约就其实质而言,它不是别的,而是一种交换契约。在保险契约中,一者(投保人)向另一者(保险承办人)交付一定数量的款额,而后者(保险承办人)承担代替他在将来一旦出现不幸事件时向前者(投保人)支付另外的一大笔款额。对我们来说,无疑这是一种交换行为。因而,契约双方都负担支付款额的义务,这种情形毫不影响契约具有交换的性质,正像信贷是一种不容置疑的交换契约一样,尽管偿还的贷款是由贷款者发放的款项组成。在保险契约中,什么是交换对象呢?用保险费换取将来出现不幸事件时获得更多一笔保险金的权利,这种交换,类似于信贷中暂时提供资本(劳务)将来换回一定的酬资(利息)一样。投保人类同于债权人,而保险承办人则是债务人。所以,一般保险理论的真正的位置是在交换篇章之中。
但是,某些人寿保险的种类,最好放在分配一篇中进行研究,而且恰好那些与工人阶级福利和收入直接相关的种类称为工人保险。这将在最后一篇中进行研究。
参考书目
A.瓦格纳:“保险的实质”,载于H.舍恩贝尔格和K.布兰梅尔教程,1896年。
鲁林:《人寿保险的基础》,1901年。
梅内斯:《保险的实质》,1905年;《关于保险实质的要点》,1906年;《现代的保险问题》,1906年。
尼科利斯基:《保险的基本问题》,18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