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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在寻求的学术中,首先对列举的主题进行讨论。这囊括了各家哲学中的众多原理以及前人未曾提及的任意观点。凡是试进行解惑之人,其自身最好先抱有疑惑;由疑惑而产生思考,引致问题的解答。人们若是未见有结,也无从去解开那结。于思想上困难所在便是这结的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觉堵塞,便像是被束缚住一样;捆绑成结的思想,如同被捆绑住的人一样,寸步难行。因此我们应事先预估疑难;因为想要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如想要旅行而不知去向何处的人一样。若是不事先说明,他人亦无从猜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内找寻得到答案;虽然之前已经作过研究的人已然知晓问题究竟,但是对于初生疑惑的人却并不清楚。再者,对于一个事例而言,已经得知两方论辩的人当然是较为善于辨其是非的。
关于 6
最后我们可以有这样一问,在可感事物与“间体”之间,为何要寻求得到另一级类的事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通型”。数学对象和可感事物虽然在某些方面不同,关于同级类的事物于数可以众多,这点于二者而言是一样的,因此它们的基本原理于数量上是不能有限定的(就如同世上所有语言的字母一样,种类即使是有限定的,数量而言则无法为之定限,除非指定某一音节,或某一句话,那么为这音节或这句话拼凑读音的字母才会有固定的数量;“间体”亦复如此;同类的“间体”于数而言必是无限)。假如于可感事物和数学对象之外,没有像所主张的一套“通型”存在,那么数量且种类都为一的本体也不会存在,而事物的基本原理也就只有限定的类,而无限定的数;如果这样,那“通型”的存在就尤其必要了。主张这类观点的人往往固守其宗旨却不能深谙其义,他们总是说“通型”既为本体就是因为每一“通型”都是本体,没有任一“通型”是由属性而定的。
但是若我们同时假设“通型”存在,原理于数为一,于类非一,我们又会得出那些结果必然为不可能的结论。
(13)还有一个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元素是潜在的,还是以其他的某种状态存在?若是后者,那么世上应该还存在先于第一原理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言,潜在先于实际存在,而每一潜在的事物并非全都要成为现实之物。但是,如果认为元素是潜在事物,那么现存的所有事物都不会实际存在。能够成为现实的可能在当下尚未成形,当下存在的可能于后实现其存在,至于之前就没有成为现实可能的,那不能指望其能成为现实。
(14)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提出了第一原理而感到满足,还需要探求这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若它们为普遍的,那就不该是本体;一切能够统而并称的只能指“这般”,而不能指具体的“这个”,但是本体应是“这个”。若是以其公用的名称来指示“这个”,指示某一具体的个体,那么苏格拉底便是几种动物——“他自己”“人”“动物”,这些都各自指示一体,各自成为“这个”了。若是将原理看作普遍的,那么得到的结果该是如此。
若是原理的性质不是普遍而是特殊的,那么它们便是不可知的,认知任何事物都是依靠其普遍性。这样的话,如果说有众多原理的知识,必是有某些原理先于这些个别原理而成为它们的普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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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古希腊哲学家,居勒尼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
(2) 即为求取适当数作为正方形的边。
(3) 这里指物因,即事物之所以然者。
(4) 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90或480年~前420或410年),公元前5世纪希腊哲学家,智者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5) 这里两个要素指物质与通型。
(6) 芝诺(Zeno),埃利亚学派主要代表人物,巴门尼德的学生和朋友。
(7) 这里指长短、深浅、宽窄。
(8) 这里指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者的实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