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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践结论_自杀论

作者:杜尔凯姆 字数:5478 更新:2025-01-09 14:31:57

既然我们知道什么是自杀,知道了自杀的种类和基本规律,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寻觅当今社会应该对自杀持什么样的态度。

不过,这个问题本身是另一个问题的前提。文明人之中的自杀现象应该被视为正常抑或不正常?根据每个人采取的不同解决方案,为了抑制自杀,他会考虑必要和可能的改变。相反,就会不无谴责地同意、接受自杀本身。

也许,有人会惊讶于这个问题的提出。

当然,通常我们认为所有不道德的行为都不正常。因此,如果自杀冒犯了公众已经建立起来的良知,这样一种病态的现象就不可能不被发现。但,我们已然发现,[1]即使是犯罪这一最显著的不道德行为也不一定属于病态行为。可以肯定的是,这个声明震惊了一些人,似乎也从表面上动摇了道德的基础。然而,这一声明没有任何破坏性。为了使自己相信这个声明,需要参照支撑这个声明的依据,而这些依据可以归纳如下。

“病”这个词并无所指或者指一些可以避免的事情。毫无疑问,不是所有可以避免的事情都是病态的;或许,所有病态的事情都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可以避免的。若不抛弃思维与词汇的相似特征,就不能把某个物种的成员不可避免地拥有的特质、不可或缺的构造称之为病态。另一方面,我们只有一个目的和一个可凭经验确定,可由他人控制的迹象。通过它们,我们才可能意识到普遍性的存在。当两个事实无论何时何地,总是无一例外地一同出现时,任何方法论都会假设它们是不可分离的。并非一个事件总是另一个事件的诱因。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是间接的,[2]但这种关系的确存在,且很必要。

目前,在任何一个已知社会中都会多多少少发现不同形式的犯罪行为。每天都没有侵犯道德准则的民族根本不存在。因此,我们不得不说犯罪是必需的,我们不得不宣称犯罪不可能不存在,我们不得不宣称我们所理解的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从逻辑上意味着犯罪。因而,必然得到的结果是:犯罪是正常的。去奢求人类不可逆转的不完美人性和坚称罪恶无法遏止是无用的。这是布道者而非学者的言论。不完美的人性是必然,不是病态;此外,既然不完美处处存在,也就应该假定“病”无处不在。没有有机功能,没有解剖形态的存在,一些潜藏的完美就不会被发现。据说眼科医生会因为把人类的眼睛看作如此天然的视觉工具而羞愧。而因此也不曾也不可能就下结论说这个器官不正常。而利用对立方的神学思想来说,存在必然合理。生命不可或缺的条件必然有意义,除非生命本身就没有意义。这种观点无可非议。实际上,我们已经揭示了犯罪的作用。但它只在人们受到指责和压抑时才能起到作用。如果存在犯罪才是正常的,那么打击、惩罚犯罪也是理所当然的。“犯罪”和“惩戒”是一对不可分离的词语,二者中的任何一个都无法独立存在。压抑机制下的每一次不正常释放导致的结果都是刺激犯罪并给予犯罪一个异常的强度。

让我们把这些结论应用到自杀中来。

我们没有充分的数据,这是事实。而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不会发生自杀。但是,我们只能得到很小一部分人的自杀数据。对于其他的自杀数据,只能通过追踪它在法律法规中留下来的痕迹来证实慢性自杀的存在。目前,我们还不能确定自杀在某个地方是法律法规的对象。但,我们可以肯定,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的。它时而被取缔,时而被废止,时而又有保留和例外。所有类比推理都认为自杀不可能一直漠视法律和道德。也就是说,自杀总会引起公众良知的足够重视。无论如何,在不同历史时期里,不同强度的遗传自杀趋势总是存在于部分欧洲民族。统计数据显示这种趋势自20世纪以来就存在,法律痕迹显示它存在于更早的时期。由此看来,自杀是他们社会的正常构成元素之一;甚至是任何社会架构的元素之一。

自杀和社会二者之间的联系是可能看见的。

这点尤其符合低等社会的利他主义自杀。准确地说,是因为他们所依赖的集体规则是个人对集体的绝对服从。在他们的社会里,可以说自杀是集体规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这些人没有把生命看得如此没有价值,他们就不会成为他们不该成为的样子。从他们将生命看轻的那一刻起,任何事情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他们抛弃生命的借口。因此,在这种低等社会里,利他主义自杀和道德结构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在必须绝情和放弃的条件下,即便是在今天也会如此。甚至如今的军队集体精神也只能在每个士兵都独立的情况下才能变得强有力,而正是这种独立打开了自杀的大门。

相反,在把人的尊严作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社会环境中,人类是自己的上帝,个人很容易倾向于把自己当作神,把自己当成顶礼膜拜的对象。当人类自身最初就占据了大部分的道德存在,某些物质组合就很容易足够使人类不能感知超越自身的存在。当然,不能说个人主义就一定是利己主义,但二者确实很相似。不将二者之一放大,另一个也就无法滋生。由此,利己主义自杀也就发生了。那么,在进步很快和应当很快的民族中,限制个人的规则也必须相应地改变和灵活处理。如果他们在原始社会进步的同时仍然墨守成规,社会的进化就会被阻碍,就不能彻底、及时地发生。然后,在微弱的约束下,欲望和野心就不可避免地在某些节点迅速蔓延。一旦人类被灌输了“进步就是他们的责任”这样的思想,就很难让他们停下脚步来,由此伴之而来的就是不断增强的不满和不安。整个道德的进步和完善也就伴随着一定的社会混乱。因此,不同道德准则对应着不同的自杀行为,二者之间相互影响;同时它们也相互依存,因为自杀是道德准则在一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形式;诚然,自杀是很特殊的形式,但它不可避免地发生着。

各种各样的社会倾向导致了自杀,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夸大其词,也许有人会问是否在每个地方这种倾向都有一个单独的合适的强度。这就和希望每个地方都有合适的生存条件一样,都是不可奢求、不可能的。每个集体社会都会经历一个特殊环境,集体的后来者在这个特殊环境中会被改变。不同的环境决定着他们是变强还是变弱。因为一种倾向在一个国度的大部分地区有一个确定的强度,因此它在某些地方也许会超过这个强度、也许会弱于这个强度。

这些过激行为不仅在某一方面十分必要,它们还另有用处。因为常态就是适应基本社会生活环境的最佳状态,这种常态就不会和特殊的环境有特别大的联系。但社会对于二者都必须适应。一个人若是对各种活动的品位从没超过平均水平,那么他在一个需要付出特别努力的情况下是不能生存的。同样,在一个聪明的个人主义无法被放大的社会中,传统就无法被打破,信仰也无法被改变,尽管它们都很必要。相反,这种精神状态即便是偶尔也不能降低到足以让相反趋向得以发展的地步,那么在被动的服从就是最高行为准则的战争年代会发生什么呢?但必要时为了让这些活动的形式得以产生,社会不能完全遗忘它们。因此它们在普遍存在中占有一席之地是不可缺少的,必然在有些地方存在着不屈不挠的批判精神和自由验证;而在另一些地方如军队,几乎一成不变地保持着对传统教条的信仰。当然,在平时,这些焦点的影响应该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因为在这其中泛滥的感情与某些特殊的环境有关,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它们需要保持本地化,那么同样它们的存在就十分重要。当我们意识到社会在一个时期里不仅必须经历不同的情况,还不能保持不发生任何变化;这个必要性就会越发明显。在同一个世纪里,对应现代人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正常构成不再会相同。如果未来的萌芽在现在没被抑制,那么未来将会实现。因为集体倾向要在进化中能够增强或减弱,那么集体倾向就不能固定为一种不能自由变化的单一形式;如果其在空间上无法变化,其在时间上也亦如此。[3]

只要不是过分极端,产生于这三种道德状态的不同集体悲郁倾向都有它们存在的理由。事实上,认为单纯的欢乐是情感的正常状态是一种错误。人如果完全不受悲郁的影响,那么他是无法生存的。大部分悲伤只有勇敢去面对才能克服,而从中获取的快乐自然也就有了忧郁的性质。所以,忧郁只有在占据了大部分生活时才不正常;同理,把忧郁完全从生活中消除也不正常。对于幸福膨胀的爱好需要被相反的爱好中和,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这些爱好才能显得和谐,才能与社会相得益彰。对于不同的社会和个人也是这样。过分的欢乐就是放纵,这只适合于也只能发现于颓废的人群中。生活是残酷的,不可靠的,空虚的。集体的情感也需要反映生活的这一面。乐观主义倾向使人自信地面对世界,这也是乐观主义倾向的对立面——忧郁倾向存在的原因。然而忧郁倾向的强度和普遍性都不如乐观主义倾向,但忧郁倾向却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乐观主义倾向。对于一个不能限制本身的倾向,除了另一种倾向,就别无他物可以抑制它了。从某些迹象来看,似乎某种忧郁倾向的发展是社会规模发展的产物。正如我们在另一本著作中提到的,[4]最显著的事实是最文明的民族中的伟大宗教比早期社会的简单信仰更加充满悲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悲观主义倾向最终会淹没乐观主义倾向,但事实证明悲观主义倾向并未退步,并不是注定会消亡。现在,在社会中必须有一个特殊的结构来作为悲观主义倾向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必须由一些个人群体来特别代表这种集体情绪。扮演着这种角色的这一部分人口不可避免地很容易发生自杀行为。

一定强度的遗传自杀倾向应被认为是正常的社会学现象,但并非任何一个类似的倾向都遵从这样一个事实,都必然有类似的特征。如果自制精神、热爱进步、崇尚个人自由在每个社会都占有一席之地,它们的存在就必然在某些时候催生自杀。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也必然拥有这种特质,而且因民族而异。只要不超过一定的度,它就是合理的。同理,集体的忧伤倾向只有在不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才是有益的。以上的观点不能解决目前文明国度中存在的自杀是否正常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更深层次考虑的是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自杀的急剧增加是否有病理学依据。

有人说,这就是为文明付出的代价。显然,这在欧洲很普遍,而且,文化层次越高的欧洲国家越明显。事实上,从1826—1890年,普鲁士(Prussia)的自杀上涨了411%;从1826—1888年,法国的自杀上涨了385%;德国以及奥地利在1841—1877年及1845—1877年间,自杀都上涨了212个百分点;从1841—1875年,萨克森(Saxony)地区的自杀上涨了238个百分点;比利时从1841—1889年自杀增加了212%;瑞典从1841—1871年到1875年间只增加了72%,丹麦在同期增加了35%。意大利,自从1870年,或者说从意大利成为欧洲文明的积极分子后,意大利的自杀人从788例增加到了1 653例,在20年内增加了109%。并且,教育程度越高的地方自杀越普遍。因此,可以猜想智慧的增加与自杀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二者形影不离、相生相随。[5]这个理论与一个意大利犯罪学家的理论相似,他的推论说经济交易活动增加的同时也引发和伴随着犯罪的增加。[6]假如这个理论成立,那么就可以下结论说较高等的社会对遗传自杀倾向有特殊的刺激作用。所以他们的极端暴力就显得很正常,因为这是必需的;如果不持续地采取措施阻碍文明,也就没有任何办法阻止这种暴力的发生。[7]

但一个特别的历史事实提醒我们需对这种推理保持警戒。在罗马帝国的最高层,自愿牺牲的献祭同样真真切切地发生着。所以,也许有人会下这样的结论:既然自杀是文化发展进步的代价,那么更有教养的民族比其他民族拥有更多自杀受害者就是一个自然准则了。然而,历史事实证明这个结论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种自杀只是在短时间里昙花一现,而罗马文化却延续留存、流传千古。不仅基督教社会吸收了这种最好的结果,自16世纪印刷术发明以来,继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之后,这些基督教社会远远超过了古代社会的全盛时期。而自杀仅仅是在18世纪后才略微有所发展。没有这些流血犯罪事件的延续,进步的结果也可以留存下来,甚至能被超越;因此进步并非必然导致如此多的流血事件。这难道即便在今天不也是很可能的吗?在逻辑上,文明的进程和自杀的进程并无相互关系。难道文明的进程继续的同时自杀就不可能停止吗?此外,我们还发现早在进化的 [2]每一个逻辑关系不都是间接的吗?不管两个词语指示的意思多么相近,他们总还是有区别的。因此,二者之间总是存在一个间隙,一个逻辑上的空隙。

[3]人们没有注意疾病和健康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使这个问题变得模糊。今天还正常的东西到了明天就不一定了,反之亦然。原始人的大肠在他们的环境里显得很正常,但放在今天的环境里就不然了。对一个人来说不正常的东西对社会来说也许是正常的。神经衰弱对个人生理机能来说是一种疾病,而没有了神经衰弱病人的社会会是怎样的呢?他们确实扮演着一个社会角色。当我们判断一种状态是正常或不正常时,必须附带提出这种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否则别人就无法理解。

[4]《论社会的劳动分工》, [15]引自《社会的劳动分工》, [16]可以预见,这种分化可能不再会像当今这样有着严格的调节特性。女性不会被官方地排斥在某些作用之外或被看作低人一等。她可以更自由地选择,但是如果她的选择由她的天赋决定的话,通常这种天赋集中在同种职业上。这明显是能够统一的,但并不是必然的。

[17]当然,我们只看到了这种演化的主要阶段。我们并不是在暗示现代社会就是直接从城市(州)演变而来。我们省略了中间阶段。

[18]本观点见伯努瓦:《普选的组织》,刊于杂志《两个世界的评论》,18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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