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们已经知道了社会自杀率随各种因素有变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自杀率与之对应并且用数字来表示。
一
我们可以先假设个人自杀的原因有两种。
首先是自杀者所处的外部环境。有时候来自家庭的不幸或者受伤害的自尊,有时候他们受饥饿病痛的折磨,亦或者他们因为一些道德上的过错而自责,等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个人特殊情况不能解释社会自杀率,因为社会自杀率波动极大,而在作为个人自杀直接原因的几种情况的不同组合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此它们不是之后行动的决定性原因。这些组合有时在深思熟虑时起着重要作用,但不意味着它们的有效性。实际上,作为反思意识的人类深思熟虑,只是单纯的形式,除了证实出于意识所不知道的原因已经做出的某种决定外没有其他目的。
此外,因为长期伴随着自杀而被认为是导致自杀的情况数不胜数。有的人在富裕的时候自杀,有的人在贫困中自杀;有的人在家里不开心,有的人刚结束了一段令他苦恼的婚姻。在有的情况里,一个士兵因为一个他并没有犯的错误而被惩罚,而诉诸自杀;在另外一个情况里,一个罪犯选择自杀而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惩罚。生活中最变幻无常甚至最矛盾的事件也可以成为自杀的理由。这说明它们都不是自杀的具体原因。我们能不能至少把这些因果关系归结于大家都知道的特点里去呢?但是事实上有吗?我们只能说原因常常涉及失望、悲伤,但是不能确定这些因素要到什么程度才会导致悲剧的发生。有的人生活中没有任何不幸,但是却了结了自己的生命,有的人生命中荆棘遍布,却顽强而生。而且,我们也见证了那些遭受苦难的人往往不会诉诸自杀。而是那些生活在优越条件中的人会去做的事情。即使有时候自杀者是因为个人情况而做出这个选择,这种情况也是很少见的,不能作为解释社会自杀率的原因。
因此,就算那些非常在乎个人影响的人也不会去在意这些外部因素,而是注重自杀者的个人气质,即他们的生物构造以及这些构造所属的肉体状况。因此,自杀可以被看作一种特定的气质的产物,一种受到同样因素影响的神经衰弱的情况。然而我们目前还没有找到神经衰弱和社会自杀率之间的任何直接、有规律的联系。两者有时候还会呈现反比,当一者在最低值时,另一者则在最高值。在被认为对神经系统影响很大的外界条件中,如种族、气候、温度等,我们更没有找到任何他们与自杀率的既定关系。显然,在特定条件下,神经病患者可以表现出自杀倾向,但他们并不是非自杀不可,自然因素不足以决定他的本性。
当我们不去考虑个人因社会的性质去自杀的原因时,所得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自杀与生物学方面以及人体情况越是模糊和不确定,它与某些社会环境就越有直接且确定的关系。最终我们直面真正的规律,使我们可以尝试着对自杀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因此社会原因确切地解释了这些不同的巧合,人们往往把巧合归结于物质原因,而且愿意看到证据。女子的自杀率比男子少很多,是因为他们比男子少参加很多社会活动,因此她们感受不到如此强烈的影响,不管是好的还是坏的。对于老人和小孩儿也是一样的,虽然是因为其他的原因。最后,从1—7月,自杀率有所上升再下降是因为社会活动也经历了同样的季节变化。因此,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自然也是同样的节奏,上半年更是;自杀就是这些后果之一。
所有事实只能总结出一个结论: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方面来解释。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的都是社会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确切的集中力量来推动人们去自杀。 当然,这种思潮越强,就有更多的受它影响相当深的人去自杀,反之亦然。但是这种强度本身只能取决于以下三种原因:1.组成社会的个人的本性;2.个人联合的方式,即社会组织的性质;3.打乱集体生活的运转而没有改变它的基本结构的暂时性事件,例如民族危机和经济危机等。至于个性,只有那些人人都有的个性才能起作用。因为那些纯属个人的或只有少数人才有的个性都淹没在大量的其他个性中;而且由于这些个性彼此不同,所以在形成集体现象的过程中互相中和、互相抵消。因此,只有人类的普遍特点才能产生某种影响。然而,这些特点几乎是不变的,即使能变,至少一个民族可能延续的几百年时间是不够的。因此,只有社会环境才能决定自杀人数的变化,因为只有社会环境才是可变的。这就是为什么只要社会不变,自杀的人数也保持不变的原因。这种稳定性并非由于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不知为什么存在于一定数量的个人身上,而这些个人又不知什么原因把这种精神状态传给同样数量的仿效者。而是因为产生并保持这种稳定性的非个人原因是相同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来改变社会单位聚集在一起的方式和它们的一致性。这些社会单位的作用和反作用是相同的,因此,表现出来的思想和感情也不会变化。
不过,这些思潮中的一种能够在整个社会中占如此大的优势,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十分罕见的。这种思潮总是在有限的范围内找到有利于它发展的特殊条件,达到这样的强度。特别能刺激这种思潮的是某种社会条件、某种职业、某种宗教信仰。这就说明了自杀的两重性。当人们从自杀的外在表现来考虑时,往往只看到一系列独立的事件,因为自杀是在不同地点发生的,彼此没有明显的关系。然而,所有特殊情况的总和有它的统一性和它的特殊性,因为社会自杀率是每一种集体个性的特殊标志。这就是说,尽管容易发生自杀的特殊环境各不相同,以各种方式分散在整个国土上,然而,它们彼此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们是同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就像同一个有机体的各种器官一样。因此,每一种特殊环境中的状态取决于整个社会的状态;某种倾向达到的致病程度与这种倾向在整个社会机体中的强度有密切的关系。利他主义在军队中是强是弱要看它在平民百姓中的情况;在新教地区,理性的个人主义更加发达,自杀的人更多,因为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余地方已经比较突出;如此等等。一切都是互相联系的。
但是,除了精神病之外,尽管没有什么个人状态可以被看成自杀的决定性因素,然而,看来某种集体感情也不能影响个人,如果他们坚决抵制的话。因此,只要我们没有说明,在自杀的趋势发展的时候和地方,为什么有这么多人容易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人们就可以认为上述解释不完整。
但是,假定这种巧合确实始终是必然的,一种集体倾向不能不顾任何先有的天赋以大力强加于个人,那么这种协调一致就是自行实现的,因为引起社会潮流的种种原因同时也影响个人,使他们的情绪适合于服从集体行动。这两类因素之间有一种天然的亲缘关系,它们甚至取决于同一个原因并表现这种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它们互相结合和互相适应的缘故。产生反常倾向和利己主义倾向的超级文明也有使神经系统变得过分脆弱的作用,因此神经系统甚至不能坚定地致力于一个明确的目标,更不能忍受任何纪律,更容易受暴怒和过分抑郁的影响。相反,原始人的过分利他主义所包含的低级文明却发展了一种有利于克己的冷漠性格。总之,由于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个人,所以它在同样的程度上按照它的形象来塑造他们。因此,它所需要的材料是不会缺少的,因为可以说它亲手准备了这种材料。
现在我们可以更精确地想象个人因素在自杀的发生中起什么作用了。在同样的精神环境中,例如在同一种信仰中,或者在同一个部队中,或者在同一种职业中,某些个人受到影响而另一些则没有,至少一般地说,这无疑是因为大自然和各种事件所造成的前者的心理素质对自杀的趋势缺乏抵抗力。但是,这些条件之所以能促使这些人体现这种趋势,并不是因为这种趋势的特点和强度取决于这些条件,也不是因为在每年有这么多自杀者的群体中有这么多神经病患者。神经病只不过使后者更挡不住前者的诱惑。这就是临床医生和社会学家的观点大不相同的缘由。前者历来只面对一些个别的、彼此孤立的情况。他往往认为,自杀者不是神经病患者就是酗酒者,而且用这两种精神变态之一来解释自杀。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是有道理的,因为一个人之所以自杀而不是他的邻居自杀,经常是出于这种原因。但是,一般地说,有一些人的自杀并非出于这种原因,尤其是每个社会在一定的时间里有一定数量的人自杀,更不是出于这种原因。只观察个人的人必然看不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因为这种原因存在于个人之外。要发现这种原因,就必须超越个别的自杀者,看是什么东西使他们统一行动的。有人会反对说,如果没有足够多的神经衰弱者,社会原因就不可能产生它们的全部影响。但是,没有一个社会没有不同形式的神经衰弱者给自杀提供超出它所需要的候补者。只有某些人受到影响,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就是那些由于某些情况更接近悲观的潮流、因而更完全地受到这种潮流影响的人。
但是,还有最后一个问题需要解决。既然每年都有同样数量的自杀者,这就是说这种趋势并不是一下子影响所有它能够和应该影响的人。它在第二年要影响的人从现在起就已经存在;也是从现在起,他们大部分都已参与集体生活,因此已经处于它的影响下。那么它为什么暂时不影响他们呢?我们知道,这种趋势发挥它的全部影响大概需要一年时间,因为正像各个季节里社会活动的条件不相同,所以它在一年的不同时间里也在改变强度和方向。只有在一年的周期完成时,使它发生变化的各种环境才完全组合起来。但是,既然根据假设下一年只是重复上一年的情况,引起同样的组合,那么为什么第一年不能全部完成呢?用句俗话来说,为什么社会对它的债务只能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呢?
我们认为,说明这种延迟性的是时间影响自杀倾向的方式。时间是辅助性因素,但又是重要的因素。我们知道,从青年到壮年,自杀的倾向其实是不间断的[14],而且在生命终结时往往比在生命开始时强10倍。因此,促使一个人去自杀的集体力量只是一点一点地影响他。在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他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得更容易受集体力量的影响,这大概是因为需要多次重复的经验才能使他感到利己主义的生活或无止境的名利欲的空虚。这就是自杀者只能一批接一批地相继结束他们的生命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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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尤其是在他的这两部著作中:《论人及其官能的发展或社会物理学论文集》,共二卷,巴黎,1835年;《论社会制度及其规律》,巴黎,1848年。尽管凯特莱是第一个试图科学地解释这种规律性的人,但他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到这种规律性的人。道德统计学的真正奠基人是絮斯米尔希牧师,见他的著作:《从人的生、死和繁衍角度证明人类性别变化中神的安排》,共三卷,1742年。
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参见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一部分;德罗比施:《道德统计学和人类的意志自由》,莱比锡,1867年(尤其是第1—58页);迈尔:《社会生活中的规律性》,慕尼黑,1877年;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90页后。
[2]这些理由再一次证明,种族不能说明社会自杀率。实际上,种族类型也是一种属的类型,只包括大多数个人的共同特点。相反,自杀是一种例外的行为。因此,种族没有任何东西能引起自杀;否则,自杀就会有一种实际上并没有的普遍性。是不是可以说,尽管构成种族的任何因素实际上不可能被看成自杀的充分原因,然而,种族按其性质来说可以使人们或多或少地容易受自杀原因的影响呢?但是,尽管事实证实了这种假设,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至少应该承认,种族类型是一种作用很小的因素,因为它的假设的影响不能表现在几乎全部情况中,而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明显地表现出来。总之,种族不能说明为什么在同一种族的100万人中,每年至多有100—200人自杀。
[3]这其实是德罗比施在他的著作中所阐述的见解。
[4]这种论点不仅适用于自杀,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明显。这种论点以不同的形式同样适用于犯罪。实际上,罪犯和自杀者一样是一种特殊的人,因此,不是普通人的本性能够解释犯罪活动的。但是这和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尽管缔结婚姻的倾向要比杀人或自杀的倾向更普遍。在生命的每一个时期,结婚的人和同年龄的独身者相比只是少数。在法国,从25—30岁,即在结婚率最高的时期,每1 000名男子和1 000名女子中每年只有176名男子和135名女子结婚(1877—1881年)。因此,如果结婚的倾向——不要和喜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混为一谈——只是在一小部分人中才有足够的力量得到满足,那么就不是这种倾向在普通人中的强度能解释某一特定时刻的结婚率。实际情况是,就像在涉及自杀一样,统计数字所表示的不是个人情绪的强度,而是导致婚姻的集体力量的强度。
[5]我们说在迫不得已时是因为,问题的主要方面不能这样来解决。事实上,如果要解释这种连续性,重要的不仅是使人看到一个时期的习惯后来何以不被忘记,而且要使人看到这些习惯何以保留着它们的权威性,并且继续起作用。新的一代可能单纯通过个人之间的传授知道他们先辈的所作所为,他们并不因此也要这样做。那么是谁来强迫他们这样做的呢?是对习俗和祖先的权威的尊重吗?但是,这种连续性的原因不再是作为思想或行为载体的个人,而是这种完美的集体精神状态,这种集体精神状态在这样的民族中使祖先成为特别受尊重的对象。而且这种精神状态使个人敬服。就像自杀的倾向一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按照个人服从传统的不同程度,这种精神状态也有一定的强度。
[6]塔尔德:《社会学基础》,载于《国际社会学研究所年鉴》,第222页。
[7]见弗雷泽:《金枝》,第9页后。
[8]为了避免任何不确切的解释,我们还要补充一点。我们并不因此而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有一条界线。联合并不是一下子就建立起来,也不是一下子就产生影响的;它需要有时间做到这一点,因此,有些时候现实是不确定的。由此可见,我们是不间断地从一类行为过渡到另一类行为的,但是这不是对这些行为不加区别的理由。否则,世界上就没有什么不同的东西,至少人们会以为没有不同的类别,进化是连续不断的。
但是,另一种反对意见乍看起来可能更重要。我们不仅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本质上不同于个人的精神状态,而且承认社会的精神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个人的精神状态之外。我们甚至不怕比较这种外在性和物质力量的外在性。但是,有人说,既然在社会中除了个人什么也没有,那么在个人之外怎么可能有某种东西呢?
[9]我们认为,在这样解释以后,人们就再也不能指责我们想在社会学中用外部代替内部了。我们从外表出发,因为它是唯一可以直接看到的,但这是为了达到内部。这种过程当然是复杂的,但没有别的办法,如果我们不愿使研究不是针对我们想要研究的那类行为,而是针对个人感觉的话。
[10]要知道在一种社会里这种尊重的感情是否比在另一种社会里更强烈,不应该仅仅考虑镇压措施的内在暴力,而且应该考虑这种惩罚在刑罚中所占的位置。今天和前几个世纪一样,谋杀罪只被判处死刑。但是今天,单纯的死刑相对来说比较严重,因为它是极刑,而在从前,死刑可能是加重的惩罚。既然这种加重的惩罚不适用于普通的谋杀罪,所以普通的谋杀罪是较轻的惩罚的对象。
[11]物理学不必讨论对物质世界的创造者上帝的信仰,同样,道德学也不必讨论把上帝看作道德的创造者的教义。这个问题与我们无关;我们不必赞同任何解答。我们要关心的只是那些间接的原因。
[12]见塔尔德的著作,第212页。
[13]德拉热:《原生质的结构》;魏斯曼:《遗传》。
[14]不过,我们要指出,只有利他主义自杀十分罕见的欧洲社会才是这样不间断地存在。也许利他主义的自杀不是不间断地存在,而是可能在一个人最热心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壮年期达到顶点。这种自杀与杀人的关系证明了这种假设,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章谈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