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宗教真能预防自杀只因其是一个社会,而且只有当它是一个社会时才能预防自杀,那么,其他社会也可能有同样的作用。因而,让我们基于这个视角来审视一下家庭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一
若只从绝对数字来考量,未婚人士中的自杀者相比已婚人士中的自杀者数量似乎要少。在1873—1878年期间的法国,有16 264位已婚人士自杀,而未婚者自杀的只有11 709人。前一个数字与后一个数字之比为132:100[1]。同样的比例也曾在其他时间段出现在其他国家,某些作者一度认为婚姻家庭生活加剧自杀率的攀升。当然,根据现有观点,自杀现象首先源于由存在困难引起的绝望行为,这种看法的的确确具有真实性。事实上,单身汉的生活确实要比已婚者要轻松。难道婚姻不足以承担各种各样的重担与责任吗?已婚者为了保障家庭生活的现在和未来,不应该比仅满足一个单身汉的衣食住行更加勤俭节约吗[2]?虽然如此,尽管看上去一目了然,这种先验的论证是完全错误的,它之所以看似正确,是因为它被错误地分析了。这种新颖的推理是由贝迪永(Bertillon)首次提出,我们将在下文再次讲解这种论证[3]。
事实上,倘若要正确分析以上数据,就应该考虑到大量未婚人士的年龄都低于16岁,以及所有已婚人士的年龄都稍长。16岁以下的人由于年龄小、考虑事情较少的关系自杀倾向很低。在法国,在这个年龄段自杀的人仅占全国居民的百万分之一或百万分之二;在之后的年龄段自杀的人竟然比前者多达20倍。这其中许多的未婚人士都是16岁以下的孩子,因此,明显降低了自杀率,但这是因为年龄,而不是因为单身。他们自杀的人数较少,是因为他们还不成熟,而不是因为他们未婚。若真要对比这两个年龄段的人,以便确定婚姻状态的影响,就必须首先摒弃这些干扰因素,保持清醒,只将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同已婚人士相比较。排除这种干扰因素之后,不难发现,在1863—1868年期间,平均每百万的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有173名自杀者,而每百万已婚人士自杀者有154.5名。前者与后者之比为112:100。
因而,未婚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自杀倾向。但实际上这种加剧远比上述数字所反映的要严重得多。事实上,我们曾假想所有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及所有已婚人士都是同样的平均年龄。但这并不是真实情况。大部分法国未婚男士——确切地讲58%的法国单身汉都在15—20岁;而大部分法国未婚女士——确切地讲57%的法国单身女性都小于25岁。所有未婚男士的平均年龄是26.8岁,而未婚女士的平均年龄是28.4岁。相反,已婚者的平均年龄在40—45岁。以下是无论男女自杀人数随着年龄增长而有所增加的情况:
16—21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45.9名自杀者
21—30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97.9名自杀者
31—40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114.5名自杀者
41—50岁 每百万居民中有164.4名自杀者
这些数据是1848—1857年期间的。如果年龄是唯一的影响自杀的因素,未婚人士的自杀倾向不会超过97.9,已婚人士的自杀倾向在114.5—164.4之间,或者说,每百万居民中约有140名自杀者。已婚自杀者的人数同未婚自杀者之比为100:69。后者是前者的三分之二;然而,我们都很清楚事实上自杀的人数远不止这些。家庭生活的影响可以反转二者之比。但是,如果没有家庭生活的影响,也有一半已婚者由于年龄原因如未婚者一样自杀,但人数较少。因而可以说婚姻可以减少1半的自杀倾向,或者更精确地说,不婚造成增加了112/69,即1.6倍的自杀倾向。因此,如果我们用整数一来表示已婚人士的自杀倾向,同年龄段的未婚人士自杀系数就应该估摸约1.6。
这种关系在意大利也一样。由于年龄的关系,每百万已婚人士(1873—1877年)中有102人自杀,每百万中16岁以上的未婚人士只有77人;前者与后者的比为100:75[4]。事实上,已婚自杀者更少,他们只有71人,而未婚自杀者有86人,他们的比为100:121。因而未婚人士的自杀人数与已婚人士自杀人数之比为121:75,即1.6,和法国一样。在其他国家也可能是同样的数据。任何地方的已婚人士的自杀率都在某种程度上低于未婚人士,[5]但是,正因为年龄的因素他们本应更高一些。在1846—1860年的符腾堡,这个数字与另一个数字之比为100:143,在1873—1875年的普鲁士为100:111。
倘若数据可用,这种计算方法是唯一适用于所有案例的方法,如果因此必须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事实的普遍性,得出的结果也只可是近似值。当然,它足以证明不结婚会增加自杀倾向;但却只能给出一个十分模糊的自杀倾向增大的概念。事实上,为了区分年龄和婚姻状况的影响,我们必须采用30—45岁之间的自杀率之间的关系为起点。不幸的是,婚姻状况的影响早已在这种关系下留下了它自己的印记,因为这两个年龄段的偶然情况是将未婚人士和已婚人士合计在一起所得出的结果。当然,若这两个阶段的未婚男子和已婚男子比例一样,未婚女子和已婚女子的比例也一样,他们就相互抵消了,因而年龄的效用就会显而易见。但事与愿违,30岁的未婚男子比已婚男子稍多(据1891年人口普查得知,前者有746 111人,后者有714 278人),相反,45岁时未婚男子的数量明显少于已婚男子(未婚男子同已婚男子人数之比为3 330 333:1 864 401)(循原著错误,此处也并未更改);女性也是同样状况。由于这种不对等的分布,这种严重的自杀倾向并未在二者中产生同样的作用。未婚人士的自杀率相对较低,如果只考虑前者体现的年龄,数值上的优越性将会降低。换句话说,若只考虑年龄,关于25—30岁年龄段的人与40—45岁年龄段的人的自杀的区别,显然比这种计算方法显</a>示出来的要大,现在,这种诧异的程度为已婚人士树立起了几乎绝对性的免疫力。因此这种免疫力在实际上显现得较少。
这种方法甚至造成更大的误差,因而,为了确定守寡人的自杀率,人们有时只比较守寡人自杀率和同样平均年龄,即65岁左右各种婚姻状况的人的自杀率。现如今,在1863—1868年间,每百万鳏夫有638人自杀;每百万65岁的人(综合每种婚姻状况18人)中有461人。从这种数据中,我们可以判断,在同年龄段中,守寡的自杀者比其他任何群体要多得多。因此可以这样说,从自杀的角度来看,守寡的人是最不幸的[6]。事实上,如果65岁的自杀者相对较少,完全是因为他们几乎都是已婚人士(已婚人士同未婚人士之比为997 196:134 238)。
因此若这种比较足以证明同等年龄的自杀者人数中守寡者多于已婚者,那么守寡自杀者与未婚人士自杀倾向的比较则毫无意义。
简而言之,当只比较平均水平时,只能反映出他们之间的实际关系,因此,大致来看,已婚人士的自杀率低于未婚人士是十分接近事实的,但这种比例在某个年龄也有可能很例外地被反转了;实际上我们应当承认事实即是如此。或许这些例外对解释这些现象是十分有益的,但不能从上述的方法来验证。随着年龄的变化,在他们并未完成变位之前,自杀的倾向也有变化,这些变化有他们本身的意义也应当被表现出来。
唯一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就是分别计算每个年龄群体的自杀率,在这种条件下,例如:我们可以分别比较25—30岁的未婚、已婚及守寡者自杀率,其他年龄段也这样分别比较;这样,婚姻状况对自杀倾向的影响将从其他因素中独立出来,它的所有变化也将显现出来。此外,贝迪永也首次用这种方法研究婚姻与死亡率的关系。不幸的是,官方影印版并未提供这种比较的必要数据[7]。实际上,官方影印版提供了不同婚姻状况的自杀年龄,据我们了解,唯一持不同看法的是奥尔登堡大公国(包括吕贝克公国以及柏肯菲尔德公国)的官方出版物[8]。
初看这些数据似乎与老年已婚者相对较大的免疫力似乎不可信,因为这与我们知晓的事实大相径庭。为了证实我们认为这种不可能的现象,我们查验了同时间段瑞典对应的每个年龄段的绝对自杀数字。以下是男士的数据:
把这些数据同上面给的比例相比较,所犯错误明显。事实上,66—75岁的未婚和已婚人士自杀绝对数字几乎一样,然而,每百万前者自杀人数本应比后者少11倍。如果这是正确的,这个年龄的已婚人士比未婚人士要多10倍(准确地说9.2倍),即,包含守寡的单身人士。同样原因,75岁以上的已婚人士也比另一者要多10倍。但这是不可能的。在这种高年龄段守寡的人是非常多的,再加上本来就没结过婚的人,他们的人数等于甚至大于已婚人士的人数。这说明这其中有失误。未结过婚的人和守寡的单身汉应当加在一起,而计算时只计算了未结过婚的单身汉,然而已婚人士却一起计算了结婚和守寡的人数。这种计算结果的可能性就是年长的已婚者免疫力超乎寻常的高,让守寡者的人数大到足以篡改计算结果。75岁以后这种不可能是最大的,或者说当守寡人数非常多时。
这份出版物分别为我们提供了1871—1885年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婚姻状况自杀人数的分布情况。但在15年间,这个小国家只有1 369名自杀者。由于案例十分少,我们借助司法部所掌握的内部资料,用以分析我国的自杀情况分布。我们调研了1889年、1890年及1891年的分布情况,并对25 000名自杀者进行分类。这些数据足以用作归类的基础,我们相信没有必要进行更长远时间段的观察。每个类别在每个年龄段自杀人数接近。因此,没有必要进行更多年份的观察以求平均数。
表20及表21包含了不同数据。为了让它们的意义更加一目了然,除了丧偶者自杀率同已婚者自杀率这些数字以外,我们在每个年龄段旁标注了相应的比例,我们称为免疫力系数(coefficient of preservation),即已婚者自杀率同丧偶者自杀率之比,或两者之和同未婚者自杀率之比。这个系数是我们用来直观表示同年龄段的两个不同群体自杀率的差异的数据。因此,当我们说25岁的已婚男子同未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为3,我们是指把这个年龄的已婚者自杀倾向看作整数1,那么这个年龄的未婚者自杀倾向则为3。当然,若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就转变成恶化系数。
表20 奥尔登堡大公国:1871—1885年不同性别、年龄段、婚姻状况每10万居民的自杀人数
续表
*因而这些数据并非是那些过时年头的数据,而是这15年间自杀总人数。
从这些表格我们可以总结以下规律:
1.早婚易加剧自杀倾向,尤其是男人。当然,这条规律来自一小部分的案例,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确认;在法国,15—20岁的已婚者平均每年有一人自杀,确切地说是1.33名。然而,同样在奥尔登堡大公国观察得来的数据,甚至于女人都是一样的,因此这或许不是偶然的。
连同上文引用的瑞典的数据也显露了同样的恶化趋势,至少男性是这样[9]。上文提及到我们质疑的原因,我们认为高龄段数据统计是不准确的,但我们没有依据质疑他们还并未失去配偶时的人生阶段。此外,同年龄段中年轻的丈夫与妻子的死亡率极大地高于未婚男女。每年15—20岁中一千名未婚男子有8.9名自杀者,同样年龄段的每千名的已婚男子有51名自杀者,换句话说,比前者多了473%。这种差异在女性中则显得较小,每千人中有9.9名已婚女子自杀,每千人中有8.3名未婚女子自杀;前者与后者之比仅为119:100[10]。年轻的已婚人士较高的死亡率明显是由社会原因所致,若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的身体器官尚未成熟,则死亡率在女性中会更高,因为女性在分娩时面临风险。总的来说,所有证据都说明早婚对人的精神健康有害,这种危害在男性中尤为明显。
2.从20岁起,无论哪个性别的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都要高于未婚人士。这是由贝迪勇计算出的。他算出的1.6不是平均值而是最小值[11]。
3.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与未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之比跟随性别变化。在法国,男子处于有利地位,且两个性别之间差异明显;已婚男子平均免疫力系数是2.73,而已婚女子仅为1.56,或者说,比前者少了43%。但在奥尔登堡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女性2.16,男性1.83。应当指出的是,同年龄段中的不平衡减少了,即后者比前者少了16%。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免疫力系数高的性别人群的婚姻状况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性别比例的差异幅度也随着免疫力系数青睐的性别而波动。在我们接下来的研究中会有实例来证实这一规律。
4.守寡者降低了男女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但很少完全消除免疫力系数。守寡者的自杀倾向高于其他已婚人士但大致低于未婚人士。在某些案例中他们的免疫力系数甚至从1.60增加到1.66。正如已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不规律的演变也使得这条规律无法被证实。
对已婚人士来说,守寡者的免疫力系数与未婚人士的免疫力系数因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在法国,男子具有有利地位,他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32,然而,守寡的男子免疫力系数则降到低于整数——0.89,或者说,少了17%。在婚姻中,当女性处于有利地位时,这种差异比男性占优势时明显要小。因此我们可以说,守寡者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人群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不同性别的免疫力系数差异性是随着婚姻中处于有利地位的性别的变化而变化的。
事实既是如此,当下须寻解释。
二
已婚人士的这种免疫力必是由以下两个原因之一引起的:
一方面可能是由国内环境因素造成的。这种环境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例如缓和自杀倾向、阻止情感的崩溃;另一方面,这种免疫的能力或许正来自一种名为婚姻的拣择。事实上,婚姻并不曾在人口上做过很大的选择。并不是每个人都想结婚;一个人若是没有某些特定的品质如健康、财富以及道德,几乎很难有机会成功地组建一个家庭。没有这些条件的人,除非在例外的有利情形的帮助之下,就将被迫归入未婚人群,当然这类人群包括这个国家的没有能力成婚的拖油瓶。这类人群中,不乏患病者、患有不治之症者、穷鬼、怪胎等。因此,如果这部分人群目前来说相比于其他人更低等,就自然证明了这种劣等引发了高死亡率、高犯罪率,并最终导致他们有更高的自杀倾向。根据这个假设,家庭并不是阻止自杀、犯罪或患病的壁垒;已婚人士的特殊有利地位正是来自他们自身,只因为他们被允许结婚的前提即是能有效提供身体及心理健康的保障。
贝迪永似乎曾在这两种解释之间踌躇,最后同时认可了这两种解释。此后,勒图尔勒(Letourneau)先生在他的《婚姻与家庭的演变》[12]直接选择了 免疫力随家庭密度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说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加,它也增加。
在先前1881年11月的书《哲学评论》我们也提到并证实了这种观点。但因数据不足,不能成为我们期待中的有力证词。我们不知道法国或其他地区的平均家庭数。因此我们必须假设家庭密集度仅由孩子的数量所决定——人口普查中并未标注这个数字——我们不得不通过间接手段,用人口统计学术语即生理增加,或每年新增的出生人数比每千名死亡者。确切地讲,这种替换不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种比例越高,家庭密集度也越高。然而这种结果是可避免的,也经常不发生。孩子通常在很小就离父母而去,要么移民,要么移居到其他地方,或者其他原因,家庭密度并不影响他们的数量。事实上,无论家庭中有多少个孩子,家都可能是空荡荡的。有文化的地区,孩子早早送到外地读书,完成学业;欠发达地区,孩子迫于生计,早龄外出糊口。另一方面,尽管出生率在正常水平,一个家庭也有可能是成员稀少或成员众多两种情况,若孩子未婚,甚至是已婚的孩子,继续同他们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形成一个单独的家庭社会。由于这些原因,在不了解他们的实际成员的情况下,没有确切的措施能够弄清家庭密度。
1886年的人口普查结果到1888年才被最终发布出来,给了我们这些信息。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得知,法国不同地区之间,自杀和实际家庭平均数之间的关系,如下所示: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1878—1887年) 每百户家庭的平均人口数(1886年)
这也正是为什么女人比男人更能忍受独自生活。当寡妇更容易比鳏夫承受守寡生活、不太渴望再婚时,人们很容易考虑到,为家庭颁发一个优越性的标志是多么轻松。据说女人的情感神经十分紧张,因而能轻易被家庭外的事物所吸引,然而她的作用对帮助男人忍受生活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如果这是她的特权,这正是由于她的情感正处在起步阶段而非高度发展阶段。相比男人来说,女人生活在社会存在之外,她很难被社会存在参透;由于她不曾被社会交际所浸透,社会对她来说也不是必不可少的。她在这方面的需求甚少但可以很轻易地满足他们。不时虔诚祷告、照顾宠物,年长未婚女性的生活就被填满了。如果她仍然诚心诚意地保持宗教传统,她会找到反对自杀的庇护所,这是因为这些简单的社会形式满足了她的所有需求。相反,男人在这方面是最难满足的。由于他的思想行动的进一步深化,这些古旧形式的想法不断增加。但随即他需要其他人。因为他是更复杂的社会物种,只有找到更多的不是来自它自身的支撑时他才能保持这种平衡,因为他的道德平衡由许多易被打扰的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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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数据132系印刷错误,应为139。——编者注
[2]见瓦格纳(Wagner)《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Die Gesetzm?ssigkeit)等,et natalité),载于《哲学评论》(Revue philosophique),1888年11月。
[4]我们假定这些群体的平均年龄与法国一样。由这种假设引起的失误是非常小的。
[5]假设将这两个性别结合起来考虑。下文我们看到这种做法的重要性( [6]见贝迪永:《婚姻与艺术》, [37]爱尔维修(Helvetius)在1781年写到:“财政紊乱、政局变迁引发恐慌。在首都,不计其数的自杀是这一现象的惨证。”引自于勒古瓦的著作 [44]我们不说随着信奉灵魂的不朽而产生的想象中的生命延长,因为:1. 这不能解释出为什么家庭或者说政治社会的成就可以阻止我们自杀;2. 这种信仰不能让我们感到宗教能够产生的预防作用;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中说明。
[45]这正是为什么指责忧伤派的理论家宣传他们自己的个人悲观主义是不公正的。他们只是反映了一种普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