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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亚当·斯密_制度经济学

作者:康芒斯 字数:5077 更新:2025-01-09 14:30:55

Ⅰ 利己和互利

休谟以“稀少”和“公共效用”代替了洛克的“丰裕”和“公共财富”,亚当·斯密对休谟的“效用”的理解,就是这种公共利益或社会效用的意思。可是,一方面斯密作为一个哲学家,同意休谟的公共效用的观念,另一方面,在所著《道德情操论》(1759年出版)里却认为它作为一种人类所共有的“情操”,不能对个人起什么作用。他说,这种观念是从“哲学家的反省”中得来,不是个人要维护公道的直接动机。“我们赞许一件事,[8] 。”因此,连慈善组织和互助保险也侵犯自由。

雇主和他们的工人也是同样的情况。“雇主们人数较少,联合起来比较容易得多;……我们实际上很少听到说起这种联合,因为这是事物的普通状态,也可以说是自然状态,所以没有人说起。”这些联合“把劳动的工资甚至压低到自然率以下 [9] ”,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假使雇主们不放弃他们的完全自由,遵守他们自己作出的规定。

可是,对利己的完全自由所有的限制中,最讨厌的是那“使全体服从多数”的规定。在一种自由的行业里,除非每一个从业者的一致同意,不能建立有效的联合,而且必须每一个从业者继续意见相同,联合才可能保持。可是,一个公司组织的多数能够制定细则,规定相当的处罚,这种处罚比任何自愿的联合更有效地和更长久地限制竞争。“所谓公司组织对于更好地管理业务是必要的,这种说法完全没有根据。对工人的真正的和有效的纪律,不是他的公司组织的纪律,而是他的顾客们的纪律 [10] 。”

因此,斯密在主张恢复一切个人的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神圣自然权利时,没有误解习俗,或者公司的细则,或者现行组织的运行规则,或者我们近年来所谓“商业伦理”的强制力,或者商业中有稳定作用的惯例、公平竞争的“自己生存、让人生存”政策、现代在规定价格上“服从领袖”的办法,或者工会的工厂委员会规则:这一切,斯密没有误解它们的性质。这一切通过集体控制个人任意行动的自由,对个人的产量强加限制。因此,斯密的自由的意义不仅没有立法所造成的法规的强制,而且没有任何道德的或经济的强制,例如习俗,或者同业惯例,或者商业伦理,或者集体压力,或者集体谈判,这些在今天都谴责减价竞争者,或破坏同业规定的破坏者,他们非分地从有限的资源或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中攫取自己的利益。斯密的所谓劳动是世界上从未有过的自由劳动。

这是由于他的理论是神赐恩惠、普遍丰裕、理性的时代和明辨是非的意识等等理想主义。因此,不会有不平衡的生产过剩,没有公司组织或其他集体活动所造成的人为的稀少。他以这种丰裕、恩惠和明辨是非的理论,像魁奈那样,反对政府所制定的一切法规章则、一切税则、一切习俗的束缚,甚至怀疑用租税维持义务教育以及结果的教育服从政治。 [11] 他要废弃那束缚个人的习俗和业务规则,从而树立一种纯粹个人主义利己心的神圣法则;他用一位慷慨的上帝的指导和他的代理人“是非的意识”替代欧洲的全部管理的政策,甚至公然反对那公共的同情心,尽管它把人们结合成团体,照顾他们的贫、病、孤、寡。在这方面他表现了时代的心情,法国革命实现了他的主张,废除教会、地主、协会和公会。 [12] 斯密差不多造成了拿破仑的独裁政治所能容许的最大限度的“无政府时代”。

斯密的理想主义不能不是那样,假使他废除经济事务方面的一切集体行动。废除了集体行动,理论家就必须在个人的心里找到一套维持社会运行的本性。这种本性必须是由一种关心人类幸福的外界的力量放在那里的。这外界的力量是上帝。完成他的目的只需要三种本性——同情、交换和明辨是非的意识。这三者替代经济上的一切集体行动。

财产,在斯密看来,和洛克的看法一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使他可以保有他劳动的物质成果,供他自己使用,不受他人的侵犯。这是那种物质的、殖民地时代的或者农业的“有形体财产”的概念,这种概念洛克和魁奈都有,它的基础不是“稀少性”的概念,而是实际持有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斯密不可能用稀少的原则为“财产”的基础,像休谟提出的那样,因为那一来结果就会否定上帝,并且给重商主义的垄断性的或特别优待的办法找到理由,它的借口正是限制供给可以有利于大众。可是,他的自由的定义没有包括个人财产的全部意义。自由包括为了自己使用而占有物质的东西,听他自己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不出卖那个财产的自由、规定价格的自由、未来的安全以及在法律面前和一切其他的个人平等。

可是,这种私有财产完全是个人财产,他的意思和一切法人组织的财产,或者联合的财产,或者所有人的意志必须服从任何习俗、同业行规或细则,是有精细的区别的。因此,我们若是用“个人财产”这个名词,就符合斯密的主要观念,尽管他用了一些表面上不同的名词,例如“劳动”、“个人”、“私利”、“交换”、“生产力”、“节俭”、“商品”甚至“国富”。他所谓“劳动者”总是有形体财产的个人所有者。他所谓“商品”总是由个人所有的商品。他所谓“国富”是个人财富的总和。因此,他所谓财富就具有双重意义,既作为物资又作为物资的所有权。他所谓利己心是一个不受到任何管理的个人所有者的自由意志。总之,斯密所谓个人愿意生产财富并且和别人交换的观念,指的是“个人的有形体财产”,而不仅是可能属于团体所有的私有财产。

这种财产的意义美国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也不是习俗的事实 ,而是他所讲的个人对自己劳动的产品应该享有 所有权。和洛克一样,他把事实和对事实的辩解混合在一起了。

可是,我们对财产物、财产权和认为财产是正当的理由,加以分别;这种分别斯密是没有的,他必然没有,因为他的社会哲学是一种道德秩序的哲学,在这种哲学里一种习俗和对它的辩解肯定是分不开的。总之,他的理性的观念,和洛克的一样,是把“快乐”和“认为快乐是正当的理由”结合在一起。

如果我们要分出这些区别,那么,财产作为一种有形体的事实就是物质的东西的占有,因为它们是稀少的;财产权利是跟着这种占有而发生的集体的安全、强制、自由和暴露。这些财产的权利,斯密在劳动的基础上认为正当。可是,财产本身——或者不如说是资产,包括有形体的、无形的和无形体的财产,并且有别于财产的权利和理由——不过是个人的稀少性的情况,按照当时通行的规则,在决定他们和其他个人的交易。斯密不可能想到后来任何形式的集体财产的发展,无论是公司组织或是联合行动——它们使个人自由和个人财产服从机构的集体规则。休谟所理解的稀少性是衣、食、住和土地的稀少,可是,对于买卖人、工人、债权人、债务人、地主、佃户来说,稀少性是所有人的稀少。这种所有人是占有或者有希望占有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买户、卖户、贷款人、借款人、地主、佃户。人们付出代价是因为这种所有权的稀少;这代价不是食物、衣服、住所和土地的代价——而是如麦克劳德后来在1856年所说的那样 [14] ,是为了换取一种权利,使政府不许任何别人占有和使用这有关的食物、衣服、住所或土地。稀少性,作为一种买卖中的直接事实和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合法控制权的人的稀少,不是物品的稀少。只有对野兽的欲望而言,这稀少性才是食物的稀少。就人类的欲望来说,稀少性是实际的和可能的“食物所有人”的稀少,愿意命令代理人转移所有权和命令劳动者生产使用价值的所有人的稀少。

这种分别是和亚当·斯密时代的常识相反的。可是,现代的“在外”所有人、公司、辛迪加、联合组织、大企业的资金供给以及批发买卖,已经改变了斯密时代的常识。物品有物质的形体,由工人处理;可是所有权有稀少性方面的问题,由买卖人谈判交涉。买卖人是稀少性专家。在小制造者、小商人和小农人的时代,他们自己工作、自己积累和自己交换,这种区别不明显也不很重要。

Ⅲ 劳动痛苦、劳动力、省免的劳动

在关于“劳动”的重要性方面,斯密比洛克前进了一步。他不仅说财产的权利是由自由劳动者对自己的产品的权利而来,像洛克那样,而且他给了劳动三种他认为相等的意义,可是,这些意义后来把经济学家分成三派,讲“劳动力”的李嘉图—马克思派、讲“省免的劳动”的凯雷—巴斯夏派和讲劳动痛苦的新古典派。

这三种意义在他讨论商品的真实价格和名义价格的那有名的一章里,可以看到:

“一切物的真实价格,即欲得此物的人真实负担的费用,亦即获得此物的辛苦勤劳。一切物,对于已得此物但愿以之出售或交换他物者,真正值得多少呢,那等于因占有其物而能自己省免、转嫁在别人身上的辛苦勤劳。自身做成的货物,固由我们自身的辛苦而得;以货币或货物购得的物品,亦由劳动购买。此等货币或货物,使我们能够免除这种辛苦。它们含有一定量劳动的价值,依此价值,我们可与其他在想象上含有同量价值的物品交换。劳动是 [15]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18] 参阅本书 [19] 惠特克:《英国政治经济学中劳动价值学说史与评述》,《哥伦比亚大学</a>历史、经济、公法研究杂志》,1904年 [22] 费希尔,欧文:《资本和收益的性质》,1906年版, [28]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英译本1891年版,把这些“技术”关系排除于政治经济学之外,其实在这些关系中,它们倒可以看见效率、经理事务等观念。

[29] 参阅本书 [30] 就是使用价值。

[31]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 [3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3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38] 参阅本书下册 [39] 这种理论根本丢掉货币不谈。它是一种物质储蓄的概念,不是货币的投资或债务。后来对于物质储蓄和货币投资的相同性的假设,受到威克塞尔的信徒的怀疑。参阅下册 [40] 这种诡辩引起了普鲁东和马克思的争论。参阅 [4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43]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4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48] 参阅本书 [49] 卢埃林:《法律制度对经济学的影响》,《美国经济评论》,1925年 [5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 [54] 参阅本书 [55]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2篇,第129页。

[56] 参阅詹姆士·穆勒:《为商业辩护》,1807年版;重述于另一著作《政治经济学概要》中,1821年版,第186—195页。约翰·萨依:《政治经济学》,1803年版,英译本,第4版,第76页,前曾述及。

[57] 卡南注释指出,此句在斯密第1版为:“等量劳动,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必须……”

[58]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5页。

[59]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02页。

[6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20、437页;第2篇,第141页。

[6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1、146页。

[62]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0页。

[63]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68、69页。

[64]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0页。

[65]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68、69页。

[66]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73页。

[67]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16—118页。

[68]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116—120页。魏纳认为斯密把这些例外大多包括进“自然秩序”,而我认为斯密未把它们包括进去。我以为斯密排除了习俗、一切集体行动及不用劳动痛苦去解释的一切例外。这些都是“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

[69]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5页。

[70]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52页及注释。重点是本书作者加的。

[71] 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篇,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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