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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方法_制度经济学

作者:康芒斯 字数:11480 更新:2025-01-09 14:30:47

Ⅰ 约翰·洛克

约翰·洛克是英国的革命的十七世纪的产物。在两次革命中,他所反对的人和赞成的人都对他非常冷酷,前后三十年间,他发表的作品都是匿名的,或者由政治家出名,或者仅仅是为他人著作所写的详细的注解。洛克到五十七岁才公开地在英国发表文章,那是在1689年革命以后,这次的革命使他从流放中回国,使英国建立了现代资本主义。

他的经验是当时可能得到的最广泛最深切的经验。他受过清教徒的训练,在牛津任终身职,而清教徒当权时使他不敢发表言论,在国王当</a>权时又使他失去了职位。他的命运和事业随着国务大臣谢弗兹堡伯爵起伏浮沉,他住在谢弗兹堡的家里,替谢弗兹堡撰写有关宗教、科学和政治的文章,并且追随谢弗兹堡一起过流放生活。他看到大人物和小人物被处死刑、下狱、财产被没收、言论被教会、国王、清教徒和法官所压制。他是从牛顿到卢文霍克那些新科学家的朋友和同事,是“新学识”的刻苦研究者,是他们新组织的“英国实验促进知识协会”的会员。 [1]

表现在洛克身上的结果是,怀疑主义代替了认识,或然性代替了必然性,理性代替了权威,研究代替了武断,立宪政府代替了专制,主张司法独立借以保障财产、自由和容忍。在各种学问方面,他成为十七世纪的缩影,支配了十八世纪,并且在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抛弃经济学以后控制了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中正统派经济学者的制度的和心理的概念。

他的《人类理解论》引起柏克莱的理想主义、休谟的怀疑主义、法国的唯物主义以及康德的先验的知识形式和范畴,可是洛克本人的用意只在于一切事物的合理。他的《政府论》替1689年的革命作辩护,引导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主张人类的自然权利高于法律、习俗和君主,可是洛克的原意只是用1689年英国人的习惯法权利来代替所谓亚当后裔的帝王的神权。这一论文也使“劳动”成为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基础,并且使亚当·斯密的学说以劳动痛苦作为自然价值的尺度;使李嘉图的学说以劳动力为标准价值的尺度;使马克思的学说以社会劳动力为度量剥削的标准。可是洛克的劳动观念是个人自己的劳动成果应该是个人的私有财产,他的用意只作为一种理由,反对帝王不经过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审判就夺取财产。他的《论容忍的书简》是他怀疑人类理智的限度以及政府在抑制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方面的限度,因而获得的结论。所有这些论文,三十多年中他写了又重写或是匿名或是在国外片断地发表,可是在君主立宪代替了君主专制的那十二个月里他在国内公开地出版。

1. 观念

洛克开始写《人类理解论》时的实际目的,是为了要了解人类的智力能真正知道的和不能知道的究竟有多少。这部书发源于十七世纪的论争和教条主义,这些争辩和武断引起了混乱、褊狭和内战。

他说,“……五六个聚集在我的房里谈论一个距离这个很远的问题的朋友,很快地就觉得谈不下去了,因为各方面发生了困难。我们苦想了一会儿,丝毫不能解决那些使我们大惑不解的疑点,后来我忽然想到我们所走的路线不对;在我们进行那种性质的研究以前,首先必须审察我们自己的能力,弄清楚我们的理解适合或者不适合于研究一些什么东西。” [2]

这是洛克的“新方法”,先考查我们的智力的研究工具,然后再考查那工具的出产。这表示他的创造天才,结果产生了这一部论述观念、语词和或然性的论文。

洛克说,心中的观念是人们真正知道的唯一的对象,在外面用言语表示出来。当时“公认的学说”是人类具有“天赋观念和天赋性格,生来就印在他们心灵上面”。洛克详细地批判了这种说法,然后进一步说:“让我们……假设心灵就像一张白纸,上面没有任何字迹,没有任何观念;它后来怎么会有的呢?……对这个问题我的答案只有一句话,是从经验得来。” [3]

洛克说,经验是感觉和反省。五种感官把“微粒”传达到心灵,再由心灵经过反省活动,使它们成为存在于外物中的可感觉的性质的观念,用记号来表达,例如黄、热、硬这种字眼。反省,像镜子一样,是“我们自己的心灵的内部活动,运用于所得到的观念”;可是附带有某种情绪,例如“从任何思想产生出来的满足或不安”。这些活动,“被灵魂反省和考察时,就供给理智以另外一套观念,这套观念不能从外面取得,而是完全在自身的内部”。 [4] 它们“可以适当地被称为内部的官能”,发源于这种内部官能的观念是“知觉、保持、注意、重复、辨别、比较、复合和命名”。

以上所说的感觉和它们的反省,是“简单观念”的两个来源,理智“绝对没有任何不经过这两种来源之一而获得的概念”。 [5] 这种简单观念,经过进一步反省,就产生快感和痛苦,这是何以要“在两种思想或行动之间择取一种的原因”;又产生“力”的观念,因为就我们本身观察到我们移动我们的身体,并且观察到自然物体能在其他物体中产生运动;又产生“存在”的观念,因为我们认为观念确实在我们的心中,或是事物确实在我们的身外;又产生“统一”的观念,因为我们认为是“一件东西,不管是一种真实的存在或是一种观念”;又产生“连续”的观念,“由于在我们心里变化推移的东西不断地给我们这种印象”。 [6]

从这些简单观念中组合出来的是复杂观念,那是简单观念的“结合”,就是“实体”,例如人或空气;就是“关系”,例如夫妻;就是“样态”,例如空间、时间、善、恶、公道、杀害、恐惧等。这些简单的和复杂的观念是我们知道的唯一的东西。“……心灵,在它的一切思想和推理方面,除了它自己的观念以外,没有其他直接的对象,这些观念只有它加以思考或者能加以思考,……知识不过是对于我们的观念之间的关系和一致,或者不一致和矛盾的了解。” [7]

这样洛克把内心和外界完全分开。内心专管环绕着若干观念来活动,它把它们一再地结合起来,从简单观念变成高度复杂的观念——例如实体、因果、道德、神权和民法。

这种把一个内在的机构——心灵——分开,作为它复写一个外在的机构——世界,是从洛克到十九世纪末的经济学说的特点。脱离这种二元论并且代以一种内心和外界的机能关系所需要的概念,在经济学方面,直到1871年门格尔 [8] 用“递减的效用”一词,说出一种对于能满足欲望的外物依赖的感觉(这种感觉的强烈程度随着这些外物的增多而递减),直到1888年庞·巴维克构成未来物品的现在价值减低的观念,才创立起来。因此还需要后来的“稀少性”和“未来性”的概念来供给所谓内心和身体对现在和未来的外在世界依赖的程度不同那种机能的观念,代替洛克和他的信徒们把内心和外界完全分开的那种见解。即使如此,这些快乐主义的经济学家还是采取了洛克关于感觉和观念的那种微粒的理论。

洛克对于心灵的机械的观念是:心灵被动地接受观念,这种观念以牛顿的微粒形式来自外界,然后反射到内部。这也是以马克思为最高峰的唯物主义经济学家的特点,他们把个人的意识说成仅仅是财富之生产和取得的摹本。为了要把洛克所谓微粒的感觉、反省和意志结合在一种预期的交易关系的重复的观念里,需要更进一步把心灵看作整个身体在活动,而不是某些特殊的感觉进入身体,需要用这整个身体作为一种创造的 力量,眼光望着未来,根据预期的后果巧妙地对付外在的世界和其他的人。这一点还须由最新出的心理学和经济学来完成。 [9]

然而,洛克为这项工作准备了道路,由于他的“经验论”以及他论证了我们的一切观念的来源只是五种感官,它们给予我们一种或多或少总是不完全的印象,而不是一种固有的或确实的对世界的知识。现代心理学和经济学只需要放弃他对于心灵的那种物质的概念——由于和当时流行的物理学、光学和天文学等仅有的科学类推的结果——而代以适合于研究心理学、历史学和经济学的那种实验方法的概念,这种方法他和他的同时代的人们曾运用在自然科学方面。

抱着这个目的,似乎如果我们把“意义”这感情的名词加在洛克的“观念”这理智的名词上面,我们就得到他心里的真正的意思,可是并不机械地比作主观的微粒,在心中四处移动,和外面的世界完全分开。“意义”这个名词用在这里,表示感情的方面,而观念是纯粹理智的方面。它包含一种意志作用的主观的和客观的两面,这种作用一再影响那外在的和内在的变化的世界。

这“意义”的概念改变洛克的“观念”的概念,使它从一种仅仅是被动的、镜子里的摹本变为一种主动的在心里构成观念,这些观念在内部选择和改造,以便研究和了解那否则就无法处理的外界活动的复杂性。红色据说是由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组成的,紫罗蓝色是由每秒八百万亿次振动组成的。 [10] 我们看见红色,可是那不过是我们给予世界的机构中某种重复现象的意义,这种重复根本不是红的,因此那不是一个摹本。它可能意味着一件杀人案,或是可能意味着一朵玫瑰花。它是我们对已经发生的事情的论断,或是对将要发生的事情的预期,一切基于经验、重复、记忆以及我们在发生这件事上面的利益。它是我们给予每秒四百万亿次振动的一种特别的意义。各种天然的事物、有关人性的事物,以及有关我们自己的主观观念和感情的事物,都是如此。我们的知识不是模仿的复制品,而是,在理智方面,确实由内心创造的观念;在感情方面,是那使观念和感觉发生关系的意义。在权衡选择方面,这是评价,在意志方面,这种评价是行动和发生交易关系。

因为,“意义”这个名词是一种观念的名称,是我们用来表达经验的个别部分和整个经验之间的关系的一种公式;所以它说明一种和情感及情绪分不开的东西。当情绪就要开始变成行动的时候,我们称它为价值,就是,客观地归于外界事物的相对重要性,在我们和自然世界,以及我们周围其他的人交往中实际显出来的重要性。

这意味着“意义”含有预期的意思。“意义”这个名词所表示的不仅是一个观念的所谓内容——它意味着观念所引起的预期。洛克的“观念”只是外界进行的事情在内心印上的副本,由内在的一个纯粹理智的心灵对它发生作用,而“意义”这个名词却意味着那些观念对于目前或以后的行动的重要性。

在这一方面,“意义”这个名词表示评价、选择和行动的一个分不开的方面。洛克的所谓“价值”完全指一种外在的性质,就是存在于外物之中而反映为一种内在的“观念”的使用价值。可是现代的习惯用法正在把名词“价值”变成动词“评价”,评价就是由目前或者预期的事件引起的意义或者对相对重要性的感觉。所以意义和评价彼此分不开,一个着重在内心,另一个着重在外物,两者属于同一意志作用,这种意志作用影响周围的世界,同时又受世界的影响。

因为,意义与评价是和选择不可分的,选择是人们认定的意义和价值的外在的证据。洛克的“力”的观念给了他很多困难,他在[94]

所有这些意思,没有疑问,都包含在制度经济学里面,可是可以说它们是一些比喻或形容,而经济行为的科学 却需要分析到原则——就是因、果或目的的相同点——并且把许多原则合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再说,制度经济学不能把它自己和先进的古典派及心理学派经济学家分割开来。然而,它应该把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工团主义、法西斯主义、合作主义,和工会主义经济学家们的同样重要的发现,一起包罗进去。没有疑问,正是这种想要用罗列的方式包括这一切互不相关的努力,使制度经济学这个名称被人们认为具有一种五花八门、莫名其妙、然而仅仅是叙述的性质,类似那种早已使得早期的不成熟的历史学派不能在经济学里立足的情况。

如果我们要找出一种普遍的原则,适用于一切所谓属于制度的行为,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

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

这种对一个人的行为的控制,其目的和结果总是对其他的个人有益。如果问题是执行一项契约,债务完全等于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造成的债权。债务是一种可以集体地强迫履行的义务,而债权是一种等值的权利,由于造成那义务而造成的。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经济的状态”,由指导双方经济行为的预期所构成。在债务和义务的一面,是对集体行动“服从”的状态,在债权和权利的一面,是一种由于对上述服从的预期而产生的安全的状态。这叫做“无形体的”财产。 [95]

或者,集体控制采取一种禁例的方式,禁止某些行为,例如干涉、侵害以及侵入房屋,这种禁例给那个因此可以免于受害的人造成一种经济上的“自由”状态。可是一个人的自由可以给另一个有相互关系的人带来未来的利益或损失,这样造成的经济状态是“暴露于对方的自由”。雇主暴露于雇员有工作或离去的自由,雇员暴露于雇主有雇用或解雇的自由。这种“暴露—自由”的关系,人们正逐渐地辨别清楚,作为“无形的”财产,像企业的商誉、营业的特许权、专利品商标等等那样的东西,种类很多。 [96]

为个人决定这些彼此有关的和交互的经济关系的业务规则,可以由一个公司、一个卡特尔、一家控股公司、一个合作事业协会、一个工会、一个雇主联合会、一个同业协会、两个协会的联合贸易协定、一个交易所或者贸易委员会、一个政党或是国家本身(在美国制度里是通过最高法院)规定和实行。实际上,私人商业组织的这些经济的集体行为有时候比政治组织——国家——的集体行动更有力量。

用伦理和法律的说法来说(下文再加以发挥),一切集体的行为建立权利、义务、没有权利和没有义务的社会关系。用个人行为的说法来说,集体行为所要求的是个人的实行、避免和克制。从结果造成的个人的经济状态来说,集体行动所产生的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从因、果和目的来说,贯串着一切经济行为的共同原则,作为一种限制的和补充的互相依存关系的,是“稀少性”、“效率”、“未来性”、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和“统治权”。从业务规则对个人行动的作用来说,集体行动表现在那些助动词上,所谓个人能、不能、必须这样、必须不这样、可以或者不可以做 。他“能”或者“不能”,因为集体行动会或者不会帮助他。他“必须这样”或者“必须不这样”,因为集体行动会强迫他。他“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准许他并且保护他。他“不可以”,因为集体行动会阻止他。

正是因为这些行为上的助动词,所以“业务规则”这个熟悉的名词适合于表示一切集体行动所共有的那种因、果或目的的普遍原则。业务规则在一种制度的历史上是不断改变的,包括国家和一切私人组织在内,对不同的制度,业务规则不同。它们有时候叫做行为的准则 。亚当·斯密把它们叫做课税的原则 ,最高法院把它们叫做合理的标准 ,或是合法程序 。可是,不管它们有什么不同以及用什么不同的名义,却有这一点相同:它们指出个人能或不能做、必须这样或必须不这样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由集体行动使其实现。

这些集体制裁的分析提供了那种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的相互关系,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必要条件。休谟发现在稀少性的原则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里发现了这些社会科学的统一。亚当·斯密把经济学孤立起来,假定了神的恩赐、世间的丰裕和由此产生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学溯源于休谟。我们得到休谟的启发,又看到现代产生了“商业伦理”这种名词,因而体会到伦理学所研究的是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起因于利益冲突而由集体意见的道德 制裁使其必须实行。经济学研究同样的行为的准则,由关于经济利益 或损失 的集体制裁使其必须实行。法学研究同样的准则,由有组织的暴力 的制裁加以执行。制度经济学不断地在研究这三种制裁的相对的优点。

从集体行动通过各种不同制裁控制个体行动这种普遍的原理,产生了权利、义务、无权利、无义务这些法律上的关系,以及种种经济上的关系——不仅是“安全”、“服从”、“自由”和“暴露”,而且有“资产和负债”的关系。实际上,制度经济学的资料和研究方法,一大部分是从公司财政学中得来,那里面有容易变化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来自个人的欲望和劳动、痛苦和快乐、财富和幸福,或者效用和反效用这些说法。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业务机构的资产和负债”,不同于亚当·斯密的“国家的财富”。在国家与国家之间,那是国际收支差额中的“贷方”和“借方” [97] 。

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俗形式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而且,甚至一个运行中的机构也是一种习俗。习俗还没有让位给自由契约和竞争,像梅恩爵士所讲的那样。 [98] 习俗只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在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一个商人不肯或不能运用现代信用制度的习惯,不肯接受或开发有偿付能力的银行的支票,就完全不能靠做现金交易继续营业,虽然支票不过是私人安排的办法,并不是法币。这些工具是习惯的货币,而不是法币,在它们背后有着强有力的、利润、损失和竞争的制裁,使人们不得不服从。其他具有命令性的风俗习惯也可以提一下,例如七点钟上工和六点钟下工,或是习惯的生活标准。

可是,这种习惯的标准经常在变化:它们缺乏精确性,因而引起有关利益冲突的争执。如果这种争执发生,就由一个有组织的团体的负责人员分析研究,把习俗弄得非常精确,加上一种有组织的法律的或经济的认可;这种团体,可能是信用协会、公司的经理、证券交易所、贸易委员会、商事或劳动仲裁人或者最后是法庭,直到美国最高法院为止。

这是用“以判决纠纷来制造法律”的习惯法方法实行的。那些判决,由于成为前例,暂时成为那特殊的有组织的团体的“业务规则”。英美法学中历史上有名的“习惯法”只是一个特殊的例子,代表那一切现存团体共同适用的一般原则,就是通过判决利益冲突来制造新法律,这样使习俗或伦理的那种未经组织的“业务规则”取得较大程度的精确性和有组织的强制力。习惯法的方法在一切集体行动中是普遍的,可是英美法律家的那种专门的“习惯法”是一大堆远溯封建时代的判例。总而言之,习惯法的方法 ,或者行动的方法,本身就是一种习俗,具有变化的可能性,和其他的习俗一样。它是一切现行机构的集体行动在发生矛盾时对个体行动发生影响的方法。它和成文法不同,因为是在判断纠纷时法官造成的法律。

集体行动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控制 ——它通过控制的行为,正如那些助动词所表示的,是一种对个体行动的解放,使其免受强迫、威胁、歧视或者不公平的竞争,由于对其他个体加以抑制。

而且集体行动还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抑制和解放——它是个体的意志的扩张,扩张到远远超过他靠自己的微弱的行为所能做到的范围。一个大公司的首脑发出命令,在天涯海角执行他的意志。

既然某些人得到的解放和扩张是由于为了他们的利益而对其他的人作了抑制,同时制度的简单扼要的定义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那么由此推论出来的定义就是: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

这种个体行动真正是“交互影响 的行动”——就是,个体之间的行动——同时也是个体的行为。正是这种从商品、个人和交换转移到交易关系和集体行动的业务规则,标志着经济思想从古典学派和快乐主义学派转变到制度学派。这种转移是经济研究的根本单位的改变,从商品和个人改变到个人之间的交易。

如果有人认为个人毕竟是重要的,那么我们在讨论的那种个人是已经“制度化的头脑。” [99] 个人是从婴儿开始的。他们学习种种风俗习惯,学习语言,学习和其他的个人合作,学习为共同的目标而工作,学习通过谈判来消除利益冲突,学习服从许多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这些机构里他们是成员。他们彼此见面,不是作为生理学上的身体由各种腺体维持着它的活动,也不是作为“欲望的血球” [100] 受痛苦和快乐的激动,好像物理性的和动物性的力一样,而是或多或少地已经受了习惯的训练,在习俗的压力下,准备参加人类集体意志所造成的那种极端不自然的交易关系。在物理学、生物学、主观心理学,或是德国的形态心理学里他们不出现,可是他们出现于人类在谋取生活中发生冲突和依存关系并且需要秩序的地方。他们这些参加活动者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现行机构的公民。他们不是自然的力,而是人性的力。他们不是快乐主义经济学家所讲的那种机械的千篇一律的欲望的化身,而是变化多端的人格。他们不是自然状态中孤立的个人,而是各种交易的经常参加者;是一种机构的成员,在这个机构里他们来来去去;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这种制度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在他们以后还会存在。

(5)资产对财富——经济、法律和伦理三方面,我们要加以区别,然后使它们在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概念里发生相互关系;这三方面的关键在于“财产”和“自由”的经济意义。我们认为财产的经济的意义就是“资产”,而资产的法律的意义就是“财产”。古典经济学家隐蔽了“财富”和“资产”的区别,他们把财富解释为物资和所有权。那所有权不是财富——而是资产。

“财产”这个名词没法解释,除非先解释个人和社会在有关所谓财产这个对象方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或是必须做或必须不做的一切活动。这些活动就是那三种类型的交易。在一切交易的谈判中所以要提出所有权要求的唯一原因,是预期的稀少性。休谟首先指出财产和稀少性的这种同一性。甚至无线电波长,因为有预期的稀少性,现在也被变成了财产,由限额的交易规定了谁可以使用这些波长,使用多少,以及在什么时间使用。可是稀少性也是经济学里的一个基本的概念。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和门格尔的效用递减价值论都是“稀少性”的人格化,分别用人们在处理自然的有限物质资源时所需要的劳动和获得的满足来表达。

我们用“稀少性”这个名词替代供给和需求。后者是商人所用的名称,代表他们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无数的不同的势力,他们笼统地称为“供给和需求”,不求甚解。可是我们不得不分析隐藏在供求背后的种种势力和化身,因此我们给它们“稀少性”这个较明确的名称,可以应用在许许多多的地方。

那么,如果稀少性的原则是法律、经济和伦理关系上的根本原则,“财产”这个名词就有双重的意义:经济上的稀少性的意义,经济学家称为“经济的数量”,法律家称为“实体”或者“财产—物体”;以及法律上或伦理上的“财产权”的意义,这是法律家的“财产”的意义。然而这后一种意义,我们解释为社会在有关已经稀少或者预期稀少的事物的交易中,一定要个人实行的业务规则。 [101] 稀少性的这种经济上的意义,和预测结合起来,就用“资产”和“负债”这种名词来表示;另一方面,财产的法律上和伦理上的意义就是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等等,像 [4] 《告读者》,《人类理解论》,见《洛克全集》, [5] 《洛克全集》, [6] 《洛克全集》, [7] 《洛克全集》, [8] 在他以前是戈森(1854年),哲逢斯(1871年),在他以后是独树—帜的瓦尔拉(1874年)。

[9] 实用主义,形态心理学,制度经济学。参阅赖兴巴赫、汉斯与艾伦:《原子与宇宙》;《现代物理界》,关于近来人们要合并微粒和光波理论的努力。又参阅怀特海:《观念的冒险》,1933年版,特别是 [10] 琼斯·吉姆斯爵士:《环绕我们的宇宙》,1929年版, [12] 参阅本书 [13]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年版, [15] 《洛克全集》, [16] 《洛克全集》, [17] 《洛克全集》, [18] 《洛克全集》, [19] 《政府论》,《洛克全集》, [20] 《洛克全集》, [21] 《洛克全集》, [22] 《洛克全集》, [23] 乔治·山达亚那:《动物的信心——哲学体系引论》,1923年版;《本质的领域》,1927年版。

[24] 李嘉图的朋友詹姆士·穆勒在所著:《人类心灵现象的分析》(1828年版)中,就是作这样的解说,那完全是一种“化学的”观念论。

[25] 参阅本书 [26] 参阅本书 [27]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1896年,1922年版, [52] 洛克:《政府论》,1887年摩莱版, [57] 费尔默:《族长制》, [58] 费尔默:《族长制》, [59] 菲吉斯:《帝王神权论》, [61] 《政府论》,《洛克全集》, [62] 《政府论》,《洛克全集》, [63] “Rotten borough”:英国1832年修正选举法时因有权者太少而失去选举区实质的城市。——译者

[64] 《政府论》,《洛克全集》, [65] 《政府论》,《洛克全集》, [70] 《政府论》,《洛克全集》, [73]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74] 参阅康芒斯:《钢铁市场上的交货价格的惯例》,《美国经济评论报》,1924年 [75] 美国钢铁公司没有向最高法院上诉。

[76] 以下数页曾经扼要发挥,著文载于庆祝兰西大学民法教授介尼执教50周年的纪念刊中。该刊编辑允许我利用那篇文字。参阅《机能主义》条及书目提要,载《社会科学大全》。

[77]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83] 康芒斯:《讨价还价的能力》一文,载《社会科学大全》 [86]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88] 在我的《法律和经济学》一文中(《耶鲁法学杂志》1925年 [94] 《美国经济学协会 [97] 这些差额,从1922—1930许多年来的这种差额,是罗杰斯:《美国对其黄金的估量》(1931年版)那本有启发性的著作的研究根据。

[98] 梅恩,亨利:《古代法》,1861年版。

[99] 约旦:《个性的形式》,1927年版。

[100] 参阅本书下册 [101] 休谟根据稀少性这共同原则把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统一起来,此外这些区别是从休谟的说法推论出来的。

[102]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104]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110] 康芒斯:《工业的商誉》,1919年版。本书 [111] 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113] 参阅本书下册 [114] 庞·巴维克:《资本实证论》,英译本,1891年版。

[115] 参阅本书下册 [116] 参阅本书下册 [117] 参阅康芒斯:《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 [119] 参阅本书《管理工作分析》表式。

[120] 参阅本书下册 [121] 参阅《牛津字典》中对法则和原则两字的解说。

[122] 参阅奥格登:《心理学意义》,1926年版。

[123] 参阅沃森:《行为主义》,1925年版,《行为—比较心理学导论》,1914年版;又所著《行为主义》条目,见《英国百科全书》, [128] 霍布生:《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1923年版。寇因所持论点恰好相反,参阅寇因,摩里斯:《理智与自然》,1931年版,《法与社会秩序》,《论法律心理学》,1933年版。

[129] 参阅本书 [130] 参阅南达科塔大学工学院院长埃克利,刘易斯的论文,载《哲学杂志》,1925年10月 [131] 参阅派特逊:《世界的经济困境》(1930年版),这一重要著作。

[132] 参阅本书 [133] 参阅本书 [134] 参阅罗斯:《社会心理学》,1931年版。

[135] 例如,参阅宾加姆与穆尔:《怎样访问?》,1931年版;《社会问题工作中的访问、访问记者及商谈》,美国家庭福利会1931年版;林德曼:《社会的发现》,1924年版。

[136] 孔德,奥古斯特:《实证主义概观》,1892年版。

[137] 参阅本书 [138] 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出版包括数千家这种组织的工商人名录。

[139] 参阅本书下册 [140] 参阅本书下册 [141] 参阅本书下册第九章(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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