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停法》的精神。它对专横的权威采取的抵制办法。小议会通过既成事实而消除了这一办法产生的效力。对人们所说的几种弊病的评述。对有关监禁的法令的分析。
先生,我根据你们的政府赖以建立的《调停法》,对你们现在的政府进行了一番研究之后,我不仅不责怪调停者们是存心把你们降落到奴隶的地位,相反,我要证明他们曾使你们的处境在好几个方面都比那场迫使你们接受他们的调停的骚乱发生之前好得多。他们面临的是一座人人都手执武器的城市;在他们到来之时,全城都处于危急和一片混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他们是不可能制定什么解决的办法的。因此,他们只好追溯到和平时期;他们研究了你们政府的原始的组建方案。他们发现,从你们政府走过的道路来看,最好的办法是对它进行改造,重新组建。从理智和公平的原则出发,也不容许他们给你们建立另外一个政府;即使他们给你们建立,你们也不会接受。由于不可能消除政府的那些缺点,他们只好让它们照你们的父辈留下它们之时的样子继续存在;不过,他们对其中几个缺点还是做了纠正的;至于我在前面指出的那些弊端,没有一个不是早在调停者们发现它们之前就在共和国存在的。他们对你们唯一做错了的事情是:不让立法者 注321 行使一切行政权,不让它用强力支持正义。不过,由于给了你们一个既稳妥又合法的办法,他们就把这个表面上的坏事变成了真正的好事:由他们来保</a>证你们的权利的行使,就省得你们自己去保卫你们的权利了。唉!在人类经</a>历的许许多多苦难中,哪一项财产值得用我们同胞的鲜血去获取?花这么大的代价去争取自由,这个代价也太大了。
调停者们也是人,是人就可能犯错误,但他们并未存心欺骗你们,他们也想处事公正。这一点是有目共睹,大家都可证明的。事实上,从各方面看,他们所拟的那部《调停法》中的缺点和含混不清的地方,往往产生于某种需要,有时候产生于判断错误,但绝不是出自坏心。他们必须调和许多几乎是不可能调和的事物,例如人民的权利与小议会的图谋,法律的威信和人的权威,国家的独立和《调停法》的有效实施。这一切,做起来是不可能一点矛盾都没有的。你们的官员们正是从这些矛盾中捞到了许多好处,使一切都朝向于他们有利的方向发展,用一部分法律去破坏另一部分法律。
首先,非常明显的是:《调停法》本身并不是调停者们强加给共和国的一部法律;它只不过是在共和国的成员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因此,对国家的主权并未造成任何损害。我认为,这一点在注322 是很难深入了解你们政府的真正性质的。民主制政体至今一直没有得到人们的深入研究。所有那些谈论这个问题的人,不是对它不十分了解,便是对它不太感兴趣,或者从错误的方面对它加以论述。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对主权者与政府、对立法权与行政权详加区别。尽管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这两种权力不是互相分离的,但人们往往硬把它们混为一谈。有些人认为民主政治的政府是这样一种政府:人民全都是官员和法官;另外一些人认为只有在选举首领这件事情上才有自由;还有一些人由于一直是处于君主治理之下,因此认为谁发号施令谁就是主权者。民主制政体当然是政治艺术中的一项杰作,但它是人为的;它人为的地方愈是值得称道,便愈是经不起大家的眼睛深入观察。先生,你先看 他公然说什么这部法律已经被共和国的宪法废除了。 注354 然而,恰恰相反,我在你们的法律中经常发现“同过去一样”这句话重申过去的做法,从而重申该法律赖以制定的权利。看来,那位主教已经预见到了那些本该保护这些权利的人将侵犯它们。我还发现那位主教在该法律中一再宣称这些权利是永久不变的,没有一个字说它们没有用处,更没有一个字说可以将它们废除。现在,请你看一下后面这个与《乡间来信》的作者的论调截然相反的说法:博学的舒埃执政官在他给托桑先生的信中说,由于改革,日内瓦人已经享受到了主教(这个城市世俗的和精神的君主)的权利。然而《乡间来信》的作者的看法却相反;他说日内瓦人现在已经失去了主教给予他们的权利。这两个人的说法完全不同,我们该相信哪一个呢?
唉!你们在身为自由国家的人民的时候反而失去了你们作为臣民享受的权利!你们的官员公然剥夺你们的君主给予你们的权利!如果你们的先辈获得的自由是这个样子的话,你们必然会为他们因争取这种自由而流的鲜血感到十分痛心的。这部独特的法律,过去曾经使你们成为主权者,尽管如今反而使你们失去了你们的权利,但我觉得,还是值得向人们大讲特讲的,而且,为了使它能深入人心,不论把它讲得多么神圣,都不为过。这部被废除的法律,现在怎么样了?很显然,要想运用这部独特的文献,首先就必须把它向公众讲解得十分清楚。
从以上所说,我敢肯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论在任何可能发生的案件中,日内瓦的法律都没有说执政官或其他什么人有任意将人关入监狱的绝对权力。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小议会在给持不同意见者们的答复中却坚称他们有这项不可辩驳的权力;他们想怎么用这项权力,就可以怎么用这项权力。否决权的妙处就在于此。
我写这封信的目的,是想阐明提《意见书》的权利是与你们的宪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不是一项徒有其名的权利,而是1707年的法律明文规定并由1738年的法律再次肯定的权利,因此是一定要实际运用的。在《调停法》中之所以没有提到这项权利如何运用,是因为它不属于《调停法》的范围;而它之所以不属于《调停法》的范围,是因为它本身是由你们的宪法的性质产生的,而且在宪法中还以另外一种方式对它给予了保证。只要有这项权利,再加上它的实际运用,就能使其他一切权利得到可靠的保证;只有这项权利能真正弥补他们从有产者手中夺走的权利。有了这项权利,就能使国家的各个部分保持牢固的平衡,并显示《调停法》的深远意义;没有这项权利,《调停法》就会成为世间难以想象的不公平的法律。至于他们所说的这项权利在行使方面的那些困难,是很可笑的,是他们任意杜撰的,是不能消除绝对的否决权带来的危害的。先生,我想阐明的就是这些问题;至于我是否把问题阐述清楚了,就要由你来判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