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原始分类绝不是个别或例外的,也绝不是与开化民族所采用的分类格格不入的;恰恰相反,它们似乎可以在丝毫不打破连续性的情况下,与最初的科学分类一脉相通。事实上,纵然原始分类在某些方面与科学分类具有很大差别,前者也已经具备了后者的所有本质特征。首先,像所有精密的分类一样,原始分类也具有等级观念的体系。原始分类并没有简单地把事物安排在孤立的群体中,相反,这些群体相互间具有确定的关系,它们共同组成了一个单一的整体。而且,像科学一样,这种体系还具有纯粹的思辨目的。它们的目标不是辅助行动,而是增进理解,使事物之间的关系变得明白易懂。一旦给出了某些作为基础的概念,心灵就会感到一种需要,要把对其他事物所形成的观念与它们联系起来。于是,这种分类首先就要联系观念,统一知识。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们将成为科学的分类,它们将建构最初的自然哲学。 [239] 澳洲人并不是从规范他们行为的角度出发,甚至也不是从证明他们实践的考虑出发,才在其部落的各种图腾之间划分宇宙的。对他们来说,图腾观念是最基本的,他们必然要把他们所知道的其他所有事物都与图腾联系起来。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种非常古老的分类所依赖的条件,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分类功能的生成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条件在本质上是社会的。事情非但不像弗雷泽想象的那样,人们的社会关系要以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基础,而且事实上,正是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原型。弗雷泽说,人们之所以划分为氏族,依据的是先已存在的事物分类;然而,恰恰相反,人们之所以将事物这样分类,正是因为他们是依据氏族划分的。
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了这种分类是如何以最切近的、最基础的社会组织形式为模型的。不过,事情还不止于此。社会并不单纯是分类思想所遵循的模型;分类体系的分支也正是社会自身的分支。最初的逻辑范畴就是社会范畴,最初的事物分类就是人的分类,事物正是在这些分类中被整合起来的。因为人们被分为各个群体,同时也用群体的形式来思考自身,他们在观念中也要对其他事物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这样,最初这两种分类模式就毫无差别地融合起来了。胞族是最早的属;氏族是最早的种。事物被认为是社会的固有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中的位置决定了它们在自然中的位置。我们甚至可以怀疑,通常用来构想各个属的图式方法,是不是也在部分上取决于同样的影响。一个随处可见的事实是,人们一般都把组成事物的东西想象成是位于观念架构中某一点上的东西,它们具有或多或少明确划定了界线的空间范围。概念以及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每每被表现为一些同心的或不同心的圆、相互包含或不包含的圆,这肯定是不无原因的。人们在想象纯粹的逻辑分类时,所用的形式反而与其真实性质大异其趣,那么这种倾向有没有可能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最初逻辑分类就是用社会群体所采用的形式以及它们在空间中的确定位置来构想的呢?而且,我们实际上不是已经看到,在为数众多的千差万别的社会中,属和种都具有这种空间定位吗?
不仅类别的外在形式具有社会的起源,而且把这些类别相互连接起来的关系也源于社会。这是因为,人类群体是环环相扣的:次氏族组成氏族,氏族组成胞族,胞族又组成部落,所以事物的分类也就采取了同样的秩序。它们在跨度上有规律地缩小,从属到种,从种到变种,如此等等。它们的缩小程度,就来自于从最大、最古老的社会群体到比较新、比较细致的社会群体的变化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同等的缩小程度。而且,如果事物的全体被构想为一个单一的体系,这是因为社会本身看上去就是这个样子的。社会是一个整体,进一步说,社会就是那个 与之相关的所有事物所组成的独一无二的整体。因而,逻辑等级就是社会等级的另一侧面,而知识的统一性也不过就是扩展到了宇宙的集体的统一性而已。
此外,把同一类别的事物或不同类别的事物相互联系起来的纽带,本身也被构想为社会的纽带。我们还记得,起初,人们对这种关系的表达仍然具有道德的意涵,尽管它们对我们来说不过是一种隐喻,但是原来它们可是名副其实的。与社会属于同一类别的事物确实被看作是该社会群体的亲属,因而这些事物相互之间也都是亲属。它们具有“同样的血肉”,属于同一个家族。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逻辑关系就是家庭关系。而且,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有时候,逻辑关系在各个方面也完全可以比之于主人与其所有物之间的关系、首领与其属民的关系。属比种优越的观念,从实证的观点看是非常离奇的;对此,我们甚至可以推测,抑或从上述社会关系中,完全可以看出这种观念的原初形式来。就像唯实论所说的一般观念支配着个体那样,氏族图腾也支配着次氏族的图腾,并且进一步支配着个体的个人图腾;而只要胞族保持着它原初的稳定性,那么相对于组成胞族的分支,相对于这些分支中所包括的那些事物,胞族就具有首要的地位。虽然霍维特所记述的一个沃乔布卢克人说,他基本上是Wartwut人,部分上是Moiwiluk人 [240] ,但是,他首先得是Krokitch胞族人或Gamutch胞族人。在祖尼人中,象征六个主要氏族的动物,对于它们各自的次氏族和划归各个次氏族的那些动物来说,都具有管辖的主权。
不过,虽然通过以上论述,已经使我们能够理解,在一个单一体系之中相互联系的类别观念是如何诞生的,但我们仍然没有弄清,究竟是什么力量导致了人们要把事物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分门别类。诚然,分类的外在形式是由社会提供的,然而,从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就能得出结论,认为这种框架的使用方式也可以归诸具有同一起源的原因。先验地说,有一种截然不同的动机决定了事物联系与融合的方式,或者相反,决定了事物区别与对立的方式,这也是非常可能的啊。
然而,我们现在所拥有的逻辑关联的概念,反而使我们摒弃了这种假设。我们刚才看到,事实上,逻辑关联是通过家庭关联的形式,或者经济关系、政治属从关系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所以,作为家庭、社会和其他各种组织之基础的那种情感,在事物的逻辑划分上也同样行之有效。事物或相互吸引,或相互对立,这与人们或因亲属关系而联合、或因族问血仇而对抗完全同出一辙。这两者是融为一体的,就像拥有共同情感的一家人那样融洽。有些事物从属于另一些事物,而这与某样东西低于它的所有者,与臣民隶属于他们的主人,都是何其相似乃尔!正是这种集体心灵(ame)的状态产生了这种分类,而且这种状态可谓富有成效。事物之间具有与个体之间一样的情感亲和性,事物就是根据这种亲和性进行分类的。
从而,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分类所划分的不可能是概念,分类所依据的也不可能是纯粹知性的法则。因为,要使观念能够根据情感而成体系地加以安排,那么这些观念就必然不可能是纯粹的观念,它们本身应该是情感的产物。事实上,对于那些所谓的原始人来说,一种事物并不是单纯的知识客体,而首先对应的是一种特定的情感态度。在对事物形成的表现中,组合着各种各样的情感要素。尤其是宗教情感,不但会使事物染上一层独特的色彩,而且也赋予了事物构成其本质的最重要的属性。事物首先是神圣的或凡俗的,是纯洁的或不纯洁的,是朋友或敌人,是吉利的或不吉利的 [241] ;这就是说,它们最基本的特征所表达的完全是它们对社会感情的作用方式。决定事物分类方式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情感,而不是理智。事物本性之所以在不同的社会中会发生改变,是因为它们对群体情感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一个社会中被认为是完全同质的东西,在另一个社会中却可能被表现为具有本质差别的事物。对我们来说,形成空间的各个部分都是相同的,它们可以相互替换。然而,我们却看到,很多民族认为,区域间存在着深刻的差别。这是因为每个区域都有它自身的情感价值。在各种不同情感的影响下,每个区域都与一种特定的宗教本原联系起来,因而也就赋有了区别于其他所有区域的独具一格的品性。正是这种观念(notion)的情感价值,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决定了观念(idea)联系或分离的方式。它是分类中的支配角色。
常常有人说,人类在刚开始构想事物的时候,必须得把这些事物与其自身联系起来。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就可以更加透彻地理解人类中心论,或者较贴切地了解我们称之为社会中心论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了。最初的自然图式的中心不是个体,而是社会。 [242] 最初的对象化是社会,而不是人。这一点在苏人那里展现得再清楚不过了。苏人以他们的方式,把整个宇宙收敛到了部落空间的范围内;我们已经看到,宇宙空间本身不过就是部落所占据的场所,对于部落的实际界限,至多只有不很明确的超越。正是由于同样的心理倾向,众多民族都认为他们自己的政治或宗教的首都 [243] ,亦即他们道德生活的中心,就是全世界的中心,是“大地的中央”。同样,在另一个观念序列中,宇宙的刨造力和宇宙中的事物最初也被想象成为神话祖先,即社会的缔造者。
故此,本书就曾开门见山地指出,逻辑分类的观念是久经锤炼才最终形成的。其原因就在于,逻辑分类乃是概念的分类。概念就是历历分明的一组事物的观念,它的界限是明确标定的。而情感恰恰相反,情感在本质上是某种飘游不定、变动不拘的东西。情感的感染力远远超出了它的滥觞之处,会蔓延到所有与其有关的东西上,我们简直无法说出它的传播力量到底在什么地方才能停住。具有情感性质的状态也必然具有相同的特点。我们不可能说出它们从何处开始、在何处结束;它们相互纠结,它们的属性因此也相互混合,以至于无法严格地给它们划定范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为了能够标出一个类别的界限,就必须分析出事物究竟是根据什么特征才被认为是汇成一类的,又是根据什么特征才被区分开来的。显然,情感是不听分析的摆布的,至少是分析所难以驾驭的,因为情感太过复杂了。关键在于,只要情感具有集体的起源,它就会蔑视批判的和理性的检验。群体施加在每一个成员身上的压力,不允许个体对社会本身所构筑的观念进行随意评判;社会已经把自身人格的某些东西融入了这些观念。这就构成了相对于个体的神圣。所以,最终的分析表明,科学分类的历史,就是社会情感的要素逐渐削弱,并且一步步地让位于个体反思的历史。然而,这并不是说,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感觉不到我们所研究的这种久远而来的影响了。它们遗留下来的东西依然存续,它们始终在场;它们是一切分类的框架,它们是心理积习的汇总;正是由于这种积习,我们才使用并列的或有等级之分的分类形式来思考事物与事实。
本书表明,在有关逻辑活动之构成及其功能的问题上,社会学可谓是拨云见日,普照光明。我们对分类做出的探索,同样适用于其他功能或有关知性的其他基本观念。我们在本书中已经讲到,甚至像时间和空间这样的抽象观念,在其历史上,都无时无刻不与其相应的社会组织密切相关。这种方法同样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因果观念、实体观念以及各种各样的推理模式等等都是怎样形成的。只要把它们都交付给社会学来评说,那么,形而上学与心理学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所有问题,都必将最终从死气沉沉的同义反复中解放出来。至少,这是一条值得尝试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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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ünsterberg 1889/1892: [40] 例见Howitt 1884c, [202] de Groot 1892-1910, [205] 涂尔干和莫斯说是“壮马”(un gros cheval),接着又说“剑”(un bancale),但这是高延原书所没有的,原书在此处是“杂色马”。——英译注[高延原文是正确的。依《易传》,“瘠马”和“木果”之间为“驳马”。——中译注]
[206] 对于“百分之三百”,涂尔干写作“百分之三”。此处以及本段中的其他多处的事物排列顺序都和高延原本中的顺序有很大不同。——英译注[应为“百分之三百”,《易传》原文是“近利市三倍”。本文中的排列顺序也确实与《易传》略有出入。——中译注]
[207] 即“诺斯”,诺斯替教(Gnosticism)用语。诺斯替教是一种融合多种信仰,把神学和哲学结合在一起的秘传宗教,强调只有领悟了神秘的“诺斯”,即真知,才能使灵魂得救,公元1至3世纪流行于地中海东部各地。——中译注
[208] 原义指犹太教神秘哲学,即由中世纪一些犹太教士发展而成的对《圣经》作神秘解释的学说。——中译注
[209] de Groot 1892-1910, [243] 对“政治或宗教的首都”的说法,罗马人甚至祖尼人都很容易理解,但复活节岛(Easter Ind)上的居民就不太容易明白,他们称之为“Te Pito-te Henua”(大地的中心);不过一般来说,这完全是一个很自然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