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君主政治和世上的神权政治( 四、 一般的法( 谁有颁布法律的权利(同上, (同上, 法律的定义(同上, 神法的必要性( (同上, 八、 自然法( 显然可见,就理性的一般原理而论,不论那是思辨理性还是实践理性,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存在着一个真理或正义的标准,并且这是同样为人人所熟悉的。至于说到思辨理性的个别结论,也存在着对于所有的人都是共同的真理标准;但在这方面,真理的标准就不是同样为人人所熟悉的了。例如,一个三角形的三内角等于两直角,这是普遍的真理;但这个结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知道的。然而,当我们得出实践理性的个别结论时,对于每一个人并没有同一的真理或正义的标准,并且这些结论也不是人人所同样熟悉的。的确,所有的人都了解,按照理性办事是正当的和正确的。从这个原理我们可以推断出一个直接的结论,即有债必还。这个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但在某种个别的情况下,还债也可能是有害的,因而是不合理的;例如,如果偿还的款项被用来对祖国作战,就产生这种情况。我们愈是继续考察个别的事例,这类例外的可能性就愈大;比方说,债务同某种担保品一起偿还或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偿还的问题,可以作为一个例子。所采用的条件越是专门化,使偿还债务成为正当办法与否的例外情况就越有可能发生。
所以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就一般的 自然法的不变性( 人法的从属于自然法( 可是我们应当注意,任何法律可以通过两种方法由自然法产生出来。 人法的honorarium)。其次有全民政治或民主政治;与此相适应的,有“平民法”。最后有暴君制度,因为它腐败透顶,所以没有相应的法律。此外还有另一种混合政治的形式,由刚才提起的各种成分所组成,这是最好的政治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法律是按照伊西多尔的界说(《语源学》, 法律的 它的范围( 人法是为了广大的群众制定的,而其中大多数人的德行离完美的程度尚远。由于这个缘故,人法并不禁止有德之士所戒绝的每一种恶习,而只是禁止大多数人所能慎戒不犯的较为严重的恶行,特别是那些损害别人的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如果这些行为不如禁止,就会使人类社会不能继续存在。谋杀、盗窃等等是人法所禁止的。
(同上, 反之,法律也可以由于两种缘故而成为非正义的。首先,当它们由于违反我们刚确定的标准而与人类幸福不利时。或者是关于它们的目标,例如一个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臣民的沉重负担,无补于公共利益,而是旨在助长他自己的贪婪和虚荣。或者是关于它们的制订者;如果一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竟然超过他受权的范围。或者,最后是关于它们的形式;如果所规定的负担即使与公共福利有关,却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这种法律与暴力无异,而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因为,像圣奥古斯丁在《论自由意志》( 其次,法律可以由于与神的善性相抵触而成为非正义的:例如横暴的法律强迫人们崇拜偶像或作其他任何违反神法的行动。这种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服从;因为,在《使徒行传》中说</a>( 它的强制力量( 一个人可以说是从而受法律支配的[5] 神也斥责那些“能说不能行”和“把难挑的重担捆起来搁在别人的肩上,但自己一个指头也不肯动”的人们(《马太福音》, 人法的解释。例外的情况( 这种易变性的范围( 有限的君主制。它的好处和特点(同上, 异端分子可以不予宽容( 十五、 战争( 十六、 抵抗暴政的权利( 十九、 正义和国家( 正义和公共幸福( 二十、 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力的关系
宗教权力干预世俗事务的权利( 宗教当局服从世俗当局的可能性( 私有财产的范围( 私有权起源于人法(同上, 贸易的目的是牟利,虽然牟利本身并不包含任何诚实的或必要的目标,它却也并不包含任何有害的或违反道德的事情。所以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碍它转向某种诚实的或必要的目标。这样,贸易就变成合法的了。例如,当一个人使用他从贸易中求得的适度的利润来维持他的家属或帮助穷人时,或者,当一个人为了公共福利经营贸易,以生活必需品供给国家时,以及当他不是为了利润而是作为他的劳动报酬而赚取利润时,情况就是如此。
从道德上讲,高利贷是绝不可以允许的( (同上, 二十三、 服从( 服从是一项宗教的义务(同上, 服从和基督教的自由(同上, 公民们违抗命令的正当理由(同上, [2] 这是厄尔比安在《罗马法典》 [3] 这个定义引自塞维尔的圣伊西多尔:《语源学》, [4] 这一原理也起源于罗马法,见《罗马法典》, [5] 《法典》, [6] 《罗马法典》, [7] 厄尔比安:《罗马法典》, [8] 圣杰罗姆(Saint Jerome,340?—420),中世纪教会中四大学</a>者之一,著有教会史和圣经注释之类的大量著作。——译者
[9] 亚里厄斯(Arius,死于公元336年),宣传上帝不可知和基督为人的学说,被目为异端。——译者
[10] 圣格雷戈里·纳齐安哲斯(Saint Gregory Nazianzus,329—389),神学家,希腊正教运动领袖。——译者
[11] 阿姆布罗西厄斯(Ambrosius,340?—397),米兰主教,著有经义诠释若干种。——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