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同时,对人诉讼的形式也在1832年部分被废除。在此之前,主要的对人诉讼有:债务之诉(Debt)、非法留置动产之诉(Detinue)、契约之诉(Covenant)、账簿之诉(ount)、直接侵害之诉(Trepass)、间接侵害之诉(Case)、非法占有动产之诉(Trover)、简约之诉(Assumpsit)和返还原物之诉(Replevin)。而随着1832年《统一程序法》(Uniformity of Process Act )的颁布,这些对人诉讼的程序都归于统一。这些古老的原始令状被废止,一种新的令状形式随之诞生。但是,在这种新的令状中,原告必须提及某种已有的对人诉讼形式。对人诉讼受到的另一个沉重打击来自《普通法程序法》,该法明确规定,在任何传唤令中都不必再提出任何关于诉讼形式和诉讼原因的问题。但是这次打击并不是致命的,人们仍然对一些对人诉讼的形式加以区分。
对人诉讼受到的最后一击来自于1873年的《司法法》(Judicature Act )及据此制定而于1875年生效的相关规则。上述法规的颁行,所造成的结果远不止于最终废除了普通法中已知的诉讼形式,因为它规定法院可以同时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自此,我们拥有了也许可以称之为“民事程序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的东西。当然我们不必在此谈论“法典”中的诸多细节,但如果我说这部“法典”中采用的程序相对不重形式,你们一定会理解的。当然,法典中是有规则的,而且有很多规则。
我们不能说无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性质的,诉讼都会面临同样的过程,经历同样的步骤。例如,当原告的主张属于某一特定种类,他可以采取这样一种程序 (17) ,根据此种程序,当原告主动发誓其主张是真实的,被告将根本无权辩护,除非被告在原告发誓之前首先发誓自己的辩护是正当的。另外,在有些案件中,如果有事实问题的话,双方都可以主张应由陪审团审理;而另一些案件则无需陪审团审理。再者,尽管律师事实上已经不会像几年前那样轻易地把一个理由充分的诉讼搞砸,大家也绝不能就此认为当事人在律师的建议下即使采用了错误的或不适当的诉讼程序(course of procedure),依然不会遭受什么不利的影响。渐渐地,一种巨变开始产生并最终在《司法法》中得到肯定,那就是诉讼程序的过程再也不会永久地由其 (14) 寡妇地产令的一种,如果寡妇只取得亡夫的部分地产,可以据此令状从现有的地产保有人处取得剩余的应得地产。——译者注
(15) 寡妇地产令的一种,如果寡妇未取得亡夫的任何地产,可以据此令状从现有的地产保有人处取得其应得地产。——译者注
(16) 《维多利亚女王23年和24年法》 (17) 一般称为“根据第十四项决议进行的程序”。
(18) 有必要看看与之相反的理论的一个例子,那就是布莱克斯通关于阿尔弗雷德的功绩的叙述,《英国法释义》第4卷第411页:“我们应当把司法组织的成功设立归功于他,他将英格兰划分为十户区和百户区,或是划分为郡,所有区域都受到国王——这一最高统治者(magistrate)的影响和管理,执行法律的权威集于国王一身,他是权力的源泉,法官从国王处分赴各地,至今仍是(中央与地方)沟通的渠道。这种贤明的制度一直被保存了近千年之久,从阿尔弗雷德至今都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