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讲到,代议制民主容易产生的危险有两种:代议团体以及控制该团体的民意在智力上偏低的危险;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实行阶级立法的危险。我们现在必须进一步考虑的是,在实际上不妨害民主政体所特有的好处的情况下,如何组织民主制,俾能在人类设计可能达到的最大程度上除去这两大害处,或至少加以减轻。
试图达到这一目的的通常方法就是通过或多或少有限制的选举权来限制代表制的民主性质。必须充分注意到一种事先的考虑,以便适当地限定必须作这种限制的情况。在由单个阶级构成人数上的多数的国家里,完全平等的民主制不能消除某些害处;但是,由于现有的各民主政体不是平等的,而惯常是不平等的,有利于占优势的阶级,因而这些害处就更严重了。两个极不相同的观念在民主制的各义下常常混淆在一起。纯粹的民主制观念,照它的定义来说,是有平等的代表权的全体人民治理的全民政府。通常所认为的,也是迄今所实行的民主制,则是独占代表权的人民的简单多数所治理的全民的政府。前者和一切公民的平等同一意义;后者——奇怪地和前者混淆在一起——则是特权的政府,有利于人数上的多数,实际上只有这个多数在国家有发言权。这是目前采取的选举方法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完全剥夺了少数的选举权。
在这里两种观念极为混淆,但是由于很容易加以澄清,所以人们认为稍加指明就足以给具有一般智力水平的人把问题摆清楚。情况会是这样,如果没有习惯势力的话。由于习惯势力,最简单的观念,如果不熟悉,就会和复杂得多的观念一样难于理解。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较少数的人服从较多数的人,这是大家都熟悉的观念;从而人们就以为不必要再多动脑筋,他们也就想不到在允许少数同多数一样强有力,和根本抹煞少数之间有什么中间的办法。在实际上进行审议问题的代表团体里,少数当然应该被多数压倒;在一个平等的民主政体(因为选民的意见,如果加以坚持,当然决定着代表团体的意见),人民的多数通过他们的代表将得到较多票数和战胜少数及其代表。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说少数根本不应该有代表呢?因为多数应当胜过少数,多数是否就应该有全部票数,少数则一票也没有呢?少数的意见甚至不必要听取吗?只有习惯和旧的联系能使一个有理性的人同意这种不必要的不公正。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的。选举人的多数总会有多数的代表;但选举人的少数也总会有少数的代表。就人对人来说,少数和多数一样将得到充分的代表权。要不是这样,就不是平等的政府,而是不平等和特权的政府,即人民的一部分统治其余部分,就会有一部分人被剥夺他们在代表制中公平而平等的一份影响。这违反一切公正的政府,但首先是违反民主制原则,民主制是声言以平等作为它的根柢和基础的。
这种不公正和对原则的违反,并不因为受害的是少数罪恶就小一些,因为在社会上每个人如不和其他人同等重要就不存在平等的选举权。然而受害的并不仅仅是少数。这样构成的民主制甚至达不到它的表面目的,即在一切情况下将统治权力交给多数人这一目的。它所做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它将这种权力交给这种多数中的多数,而这种多数可能并往往不过是全体中的少数。一切原则都是通过极端的例子才得到最有效的检验。因此假定在一个由平等和普遍的选举权统治的国家,每一选区都存在竞选,而每一选举当选的都是小小的多数。这样召集起来的议会所代表的不过是勉勉强强过半数的人民。这个议会又依靠它本身的勉勉强强的过半数进行立法和采取重要措施。有什么保证说这些措施符合于多数人民的愿望呢?差不多一半的选民就在选举当中被击败了,对议会的决定根本不会有什么影响;这些选民的全体可能反对,他们的多数大致会反对这些措施,因为他们曾投票反对通过这些措施的人。在其余的选民里面,根据假定,有近一半人选择了投票反对该项措施的代表。因此,完全可能,占优势的意见仅仅为国民的少数所同意,尽管它是国家制度提升为统治阶级的那部分国民的多数。如果民主制意味着多数的确定优势,则除了让每个人在意见的总结中平等地表述自己的意见外,别无其他办法可以保证这种优势。被忽视掉的任何少数,不管是故意忽视掉的还是由于机构的作用而被忽视掉的,不是把力量给与多数,而是给与整个平衡的某个其他部分中的少数。
对上述推论可能作出的唯一回答是,由于不同的意见在不同的地区占优势,在某些地方居于少数的意见在另一些地方居多数,从整个说来在选民中存在的每一种意见都在代表制中得到公正的一份发言权。在选民的目前情况来说这是大致正确的;不然的话,议会和国家的舆情之间的不协调就会很快变得明显起来。但是如果把目前的选民大大扩大,它就不再是正确的了;如果把选民扩大到全部人口,它就更不正确了;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每一地区的多数将由体力劳动者构成;当有尚待决定的任何问题时,这些阶级若和社会其余的人不一致,则任何其他阶级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获选。甚至现在,在每届议会都有人数很多的一部分选民虽然愿意并迫切希望选出他们的代表,但在议会中并没有他们所选的议员,这不是一件大大不平的事吗?马里立本 (1) 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教区的两名被提名人来代表,芬斯伯里 (2) 或兰贝斯 (3) 的每个选民不得不由旅店或酒馆老板提名的人来代表(一般是这样认为的),是公正的吗?这个国家大部分有高度教养和热心公益的人们所属的选区,那些大市镇选区,现在大部分不是没有代表就是得不到适当代表。在党派政治中凡不站在地方多数一边的选民就没有代表。在那些站在同一边的人们当中一大部分是得不到适当代表的;他们不得不接受在他们的政党中有最多支持者的那个人,尽管那个人的意见可能在所有其他方面和他们的意见不一致。在某些方面,事态甚至比根本不让少数投票更坏;因为那样一来在多数中至少可能有人会代表他们自己的最好的意见。而现在,为了必须保持政党的团结,防止反对党的人当选,所有的人或者选举带着本党标志的 尽管丹麦还是个人代表制成为一种制度的唯一的国家,但在思想家当中这个想法进展得非常迅速。在许多国家里普遍选举权现在被认为是必需的了,几乎在所有的这些国家里,这个方案正在迅速取得进展:在民主制的朋友们那里,成为他们的原则的逻辑的结果;在与其说选择不如说接受民主政府的人们那里,成为对民主政府的各种不便的一种不可少的补救办法。瑞士的政治思想家们领先开路。法国的政治思想家们紧跟在后面。不说别人,在最近时期内在法国的两位最有影响和权威的政治作家就对这方案表示公开的赞同。这两位作家一位属于温和的自由派,另一位属于极端的民主派。该方案的德国追随者当中有德国的一个最有名的政治思想家,他也是巴登大公(Grand Duke of Baden)的自由党内阁的著名成员。这是有助于美洲共和国[指美国——译者]的重要思想觉醒的问题之一,美洲共和国就已经是尚有待分晓的争取人类自由的伟大斗争的一个成果。在我们澳洲殖民地的两个主要殖民地中,黑尔先生的方案已经在各该立法机构的考虑之中,虽然尚未被采用,但已经有一个大党给予支持;同时,一般政治的保守派方面和急进派方面的多数发言人所显示的对该方案的原则的明白而完全的了解,充分表明说它是复杂得无法理解和采用是毫无根据的。没有必要使这方案及其优点对所有的人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除非到了他们认为值得不厌其烦地真正注意它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