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字眼的大部分都是概括的——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特殊的事物,因此,人们或者会想,字眼既与事物相契,所以它们亦应该是特殊的(据其意义而言)。不过我们所见的,恰与此相反。一切语言中大部分字眼都是概括的名词,这亦并不是疏忽或偶然的结果,乃是理性和必然的结果。
2 每一个特殊的事物万不能各有一名—— 11 总相和共相只是理解的产品——再返回来说概括的名称,则我们又看到,总相 和共相 不属于事物的实在存在,而只是理解所做的一些发明和产物,而且它所以造它们亦只是为自己的用途,只把它们作为一些标记用,——不论是字眼或观念。我们已经说过,字眼所以成为概括的,只是因为它们是概括观念的标记,而且可以无分别地应用在许多特殊的事物上;我们还说过,观念所以成为概括的,只是因为它们能表象许多特殊的事物,不过各种事物自身并没有普遍性,而且那些字眼和观念的意义虽是概括的,可是各种事物的存在都是特殊的。因此,我们如离了个体,则所余的共相只是我们自己的产物,它们所以有概括的性质,只是因为它们可以被理解所变化,来指示或表象许多个体。因为它们所有的意义,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在它们上所加的一种关系。
12 抽象的观念形成了事类和物种的本质——其次的问题,就是要考察,概括性的名词所有的意义是什么样的。因为我们一面看到,它们并不只表示一个特殊的事物,因为要是那样,它们就不是概括的名词,而成了特指的名称。而在另一面,则我们又看到,它们亦并不表示一种复数,因为要是如此,则抽象的人字与人们二字便会表示相同的东西,而文法学者所谓数目的区分,亦就多余而无用了。因此,概括性的名称所表示的,只是一类的事物,而它们所以能够如此表示,却是因为它们各个是人心中抽象观念的标记。许多事物如果都同这个观念互相符合,则它们便归类在那个名称以下,或者也可以说是属于那一类的。因此,我们看到,所谓种差的本质,并不是别的,只是一些抽象的观念。任何事物所以属于某一种,只是因为它有那一个种的本质,而它所以配得到那个名称,亦只是因为它能同那个名称所表示的观念互相契合,因此,具有那种本质,和具有那种契合,就是一回事;因为属于某一个种,和有权利配称为某一个种,那正是一回事。就如说,“要当一个人”,或“属于人种”,正和“有权利配称为人”,是一回事。同样,要当一个人,或属于人种,亦正和具有人的本质是一回事。我们知道,任何事物如果不与人字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互相契合,则它不能成为一个人,亦不配有人的名称。同样,任何事物如果不具有人种的本质,则它亦不能成为人,亦不配有人的名称。因此,我们就可以断言,那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和那个种的本质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就可以说,物种的本质,和事物的分类,都只是理解的产品,因为只有它能抽象,能形成那些概括的观念。
13 它们虽是理解的产品,可是亦以事物的相似关系做基础——人们并不要以为我忘了,自然在产生事物时,曾经使它们有些互相赘似,更不要以为我否认这一层。这种情形在各方面都是显著不过的,尤其在动物,和以种子来繁殖的一切事物方面,更为显著。不过我们仍然可以说,能给它们进行分类命名工作的,仍是理解,因为理解可以在事物中间发现出相似性来,做成概括的抽象的观念,把它们保留在心中,并且给它们立下名称,以为事物的模型或形式。因为形式的本义正是这样的;各种存在着的特殊的事物如果与那个形式互相契合,则它们便属于那一种,得到那个名称,并且归在那一类里边。因为我们如果说,“这是人,那是马;这是正义,那是残忍;这是表,那是背心,”则我们所做的亦只是把各种事物归在那些不同的种名下面,因为我们看到,它们同那些名称所标记的那些抽象观念正相契合。各种名称所标记的那些种的本质,只是人心中的抽象观念;这些观念就在存在的特殊事物和分类它们的那些名称中间,形成一种纽带。任何时候,概括性的名称如果同特殊的事物发生了联系,则连接它们的媒介,只有这些抽象的观念。因此,我们所分别,所称谓的那些种差的本质,一定不是别的,一定只是我们心中那些精确的抽象观念,因此,人们在实体方面所假设的那些实在本质,如果同我们的抽象观念不一样,则它们便不能成为事类的本质,以供我们分别事物之用。因为两个事类正可以成为一个事类,正如两个不同的本质可以成为一个事类的本质一样。因此,我们可以问,马或铅的变化,有哪一种不可以使它们成为另一个事类,而不再为马或铅呢?我们若以抽象的观念,来决定事物的事类,则这个问题是容易解答的。但是人们如果在这方面,想以假设的实在本质,来指导自己,则我猜想,他们一定会迷惑而不知所可。他们一定不会知道,一种东西在什么时候,确乎已经不是一匹马,或不是一块铅。
14 每一个独立的抽象观念是一个独立的本质——我虽然说,这些本质和抽象的观念(它们是各种名称的尺度,和事类的界限)是理解的产品,可是人们并不必惊异这种说法,因为他们一经考察,就会知道,至少那些复杂的观念,在各个人都不一样;它们所含的简单观念,在此人和彼人间并不一样。因此,在此人认为是一种贪恋 ,在彼人就认为不是。不但如此,即在实体方面,抽象的观念虽似乎是由事物本身来的,可是它们亦并不经常是一致的。不但如此,即在我们最习见习知的那些物种间,抽象观念亦是不一致的。因为人们常问,妇人生出的胎儿是不是一个人;而且他们竟然辩论,人是否应该养育它,并给它施洗礼。如果人这一个名称所表示的抽象观念或本质,是自然的产品,而不是理解在不确定的方式下所造成的简单观念的集合体,而不是被理解所抽象所命名的一种东西,则这个问题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在实际上,每一个独立的抽象观念就是一个独立的本质,而且表示那些独立观念的各种名称,亦就是根本不同的一些事物的名称。因此,圆形之本质上同椭圆不一样,正如绵羊和山羊之本质上不一样似的,雨和雪之本质上不一样,正如水和土之本质上不一样似的。因此,任何两个抽象观念,只要在任何部分互相差异,而且各有一个名称,则它们便形成两个物种 ,而且这两个物种之在本质上互相差异,正如世界上最远隔,最反对的两个东西一样。
15 实在的和名义的本质——但是有些人既然认为事物的本质是完全不能认识的(自然亦不是没有理由),因此,我们正不妨来考究一下本质 一词的各种含义。
第一点,所谓本质可以当做是任何事物的存在看,而且物之所以为物,亦就全凭于它。因此,事物的内在组织(这在实体方面往往是不能被人认识的),就是可感性质所依托的,因此,它就可以称为本质。本质一词的原意亦正是如此的,这由其字源就可以推知。因为本质 essentia一词原意就是存在。我们在谈说特殊事物的本质,而不给它们以任何名称时,则我们所用的本质一词还是指的这种含义。
第二点,经院中因为忙于探究并辩论事</a>类 和物种 的缘故,因此,本质一词几乎失其原义。因此,“本质”一词就不用于事物的实在的组织,而几乎完全用于类 和种 的这种人为的组织。自然,人们也往常假设物种有其实在的组织,而且我们亦分明知道,一定有一种实在的组织,然后共存的简单观念的集合体才有所依托。不过我们分明看到,各种事物所以归在某某“种名”下边,只是因为它们同那些种名所表示的抽象观念相契合,因此,事类或物种的本质,并不是别的,只是那些类名和种名 所表示的那些抽象观念。普通所用的本质一词,多半指这种含义而言。这两种本质,我想一种正可以叫做实在的 本质,另一种正可以叫做名义的 本质。
16 名称和名义的本质间之恒常联络——在名义的本质和名称之间,有一种很密切的联系,因此,任何物种的名称所指的特殊存在,都有这种本质,而且它正因为有这种本质,才能和那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互相契合。
17 要假设物种是被实在的本质所区分的,那并没有用处——如果我没有错误的话,则我似乎记得,关于有形实体(单指这些实体)的实在本质人们曾有两种意见。有一些人是用本质一词表示他们所不知道的一种东西,他们假设宇宙间有一定数目的本质,一切自然的事物都依此以生,而且各种事物只因精确地具有这些本质,才能成为此一种或彼一种。这是一种意见。另有一些人以为一切自然事物中的不可觉察的各部分虽有一种实在的,不可知的组织,可是我们所以能分别它们,所以能按照需要把它们分种列属,并给它们以公共名称,只是凭借于由那种内在组织所流出的一些可感的性质。这是另一种意见,是比较合理的。我想前一种意见最能淆乱我们关于自然事物的知识。因为它虽然假设这些本质只是有定数的一些模型或形式,而且假设一切存在的事物都受此模型的陶冶,并且都平均具有这些本质,可是我们看到,在一切种动物中常有妖怪胎产生,而且在人类方面,亦有易子changeling,或别种奇怪的产物,常常难和这种假设相契。因为两种事物如果精确地具有同一的实在本质,则它们便不应该有差异的性质,正如两个形象在共同具有圆形的同一的实在的本质时,不应该有差异的性质一样。我们纵然没有别的理由来反对这个假设,可是它既然一面假设事物的本质是不可知的,一面又假设这些本质能区分事物的种,这就足见这个假设是完全无用的,并不能有助于我们的知识的任何部分。因此,只有这一种理由,我们亦可以废弃这一种假设,而自安于我们知识所能达到的那些物种的本质。不过我们在认真考察之后,就会知道,这些本质,只是我们用独立的概括名称所标记的那些抽象的复杂观念。
18 实在的和名义的本质,在简单的观念和情状方面是同一的,在实体方面是差异的——我们既把本质分为名义的和实在的两种,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说,在简单观念和情状方面,它们永远是同一的,在实体方面,它们是永远差异的。就如空间被三条线所围后所成的形象,既是一个三角形的名义本质,亦是它的实在本质,它不但是那个概括的名称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而且亦正是事物的本身存在,亦正是事物的一切性质所依的那种本质 ,亦正是那些性质完全不能离开地联合着的那种本质。不过说到我指上这个指环,则形成它的那一团物质便完全同三角形两样,在这方面,那两种本质是显然有别的。因为黄金的颜色,重量,可熔性,确定性,等等性质,所依靠的微妙部分的实在组织,才使那团物质成为黄金,使它有权利得到黄金的名称,这个名称就是黄金的名义的本质所在。因为任何东西的性质如果与那个名称所标记的那个复杂的抽象观念不相契合,就不能叫做黄金。不过特属于实体方面的这些本质的分类,我们在以后考察实体的名称时,还有机会来详细讨论它。
19 本质是不生不灭的——人们说,本质是不能生,不能灭的,因此,我们更能看到,附有名称的那些抽象观念正是本质无疑(如前所说)。如果事物的实在组织是事物的本质,则它便不能是不生不灭的,因为那种实在的组织是和事物同始同终的。除了造物主以外,一切存在的事物都是要变化的。至于我们所熟悉的,所归类的,所命名的那些事物,则更是易于变化的。因此,今天的草明天亦许就成了羊身上的肉,而且在几日以后,亦许就成了人身上的部分。在这些变化中,我们分明看到,它们的本质——就是各种事物所依靠的那种组织——是同它们一同毁坏,一同消灭了的。但是特殊的事物虽然极易变化;可是我们如果把人心中所确立的观念(附有名称的)作为事物的本质,则它们通常被人假设为恒久不变的。因为亚历山大和并赐福乐不论变成什么,而“人”和“马”所表示的那些观念仍被人假设为终久不变的,因此,那些物种中的各个体不论如何变化,可是那些物种的本质仍是完整而无毁坏的。借着这个方法,物种的本质就可以不需要同种中任何个体的存在,而能安全完整,毫无变化。因此,世界上纵然到处找不到一个圆形(这个形象或者并不曾在任何地方精确地画出来),而圆形一名所标记的观念并不能因此失掉其存在,它仍然可以作为一个模型。来决定:我们所遇的特殊形相中,哪一个配称为圆形,哪一个不配,它仍然可以指示出哪一个有哪一种本质,属于哪一个物种。自然中虽无所谓独角兽和人鱼,可是我们既然假设这些名称代表着复杂的抽象观念,而且那些观念并没有含着矛盾,则人鱼的本质和人的本质是一样可以了解的,而且独角兽的观念亦正同马的观念是一样确定,一样稳坚,一样恒常的。由上边所述的看来,我们可以知道,本质的不可变说,就可以证明,本质只是抽象的观念;而且这种学说是建立在这些观念和标记它们的那些声音间之关系上边的。同一的名称只要仍继续具有同一的意义,则这种学说常常是真的。
20 总摄前义——总结起来说,关于事类 和物种 以及它们的本质,我们一场大辩论的主旨不外是这样:人既然形成抽象的观念,并且把它们确立在心中,各个给以一个名称,因此,他们就可以一堆一簇地来考察它们,谈论它们,因此,人们的知识就较容易进步,较易于传达。人们的文字和思想如果只限于特殊的事物,则知识的进步是很迟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