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上 这个概念已经包含歧义,如果人们对此不加注意,这种歧义就能够引起无谓的不休争论。至上既能够意指无上的东西(supremum),也能够意指完整的东西(consummatum)。前者是这样一种条件,它自身是无条件的,亦即不委质于任何其他条件(originarium);后者是这样一种整体,它不是某个更大的同类整体的一个部分(perfectissimum)。在分析论中已经证明:德行 (作为得到幸福的配当)是所有向我们显现为值得想望的东西的无上条件 ,从而也是我们对于幸福的全部追求的无上条件,因而也就是无上的善 。但是它并不因此就是整个的和完满的善,而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欲求能力的对象;盖缘为了成就至善,还需要加上幸福 ,这不仅在将自己当作目的的人那有偏私的眼里是需要的,而且在将世界上一般之人视作目的本身那无偏私的理性判断之中也是需要的。因为需要幸福,也配当幸福,却仍然享受不到幸福,这可能与一个理性而同时全能的存在者的完满愿欲是完全不相符的,即使我们仅仅为了试验而设想这样一个存在者。既然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但与此同时,与德性(作为个人的价值和得到幸福的配当)极其精确地相比配的幸福也构成了一个可能世界的至善 :所以至善意指整体,意指完整的善,在这里德行作为条件始终是无上的善,因为后者在自身之上不再有条件。幸福总是这样一种东西,虽然对于拥有它的人是愉悦的,但就它自身而言并不是绝对地和在所有方面善的,而是在任何时候都以道德上合乎法则的举止为先决条件。
两种必然地 联结在一个概念里的规定必定是作为根据和结果连接在一起的,尽管这种统一性 或者依照同一性法则而被看作分析的 (逻辑的连接),或者依照因果性法则而被看作综合的 (实在的联结)。因此,德行与幸福的这种连接就可以作两种理解:或者成就德行的努力和对幸福的合理谋求原非两种各别的行为,而是完全同一的行为,因为在这里前者无需用与后者所需的准则不同的准则设为根据;或者那种连接被放置在如下一点上:德行将幸福作为某种与德行意识不同的东西产生出来,犹如原因产生结果。
在古希腊各学派中,从根本上说,唯有两派在规定至善概念时遵循同样的方法,但这只限于他们不让德行和幸福被当作至善的两种不同元素,从而依照同一性规则寻求原则的统一性;但是在这里他们却又分道扬镳了:他们在两者之中分别选择了不同的根据概念。伊壁鸠鲁派 说:意识到自己的导致幸福的准则,这就是德行;斯多亚派 说,意识到自己的德行,就是幸福;对于前者来说明智 就等于德性,后者给德行选择了一个尊称,对于他们来说,唯有德性 才是真正的智慧。
我们不得不惋惜,这些人(我们同时也赞叹,他们在那么早的时代就已想尽种种办法以求哲学的扩张征服)的敏锐机智被用来在两种截然各类的概念,即幸福概念和德行概念之间思索同一性。然而,这原是契合他们那个时代的辩证精神的,即着力把原则之本质的和不可调和的差别化为措辞之争,从而从表面上捏造出单单在不同命名之下的概念的统一性,借此扬弃这种差别,这种精神时至今日还在诱惑那些精细的头脑。它通常发生在下列场合:互不相同的根据之间的结合过于深奥或高妙,或者原本为哲学体系采纳的学说需要彻底改造,以致人们不敢深入检视实在的差别,而宁愿把它作为单纯表述方面的分歧来对待。
因为这两个学派都着力思索德行与幸福的各种实践原则之间的同样性,所以他们在如何强致这种同一性上面也不并因此是彼此一致的,相反倒是有霄壤之别的;因为一派把它的原则置于感性的层面,另一派则置于逻辑的层面,前者把原则置于感性需求的意识之中,后者把原则置于实践理性对于一切感性决定根据的独立性里面。依照伊壁鸠鲁派 ,德行概念已经居于促进他自己的幸福的准则里面;相反,依照斯多亚派 ,幸福的情感已经包含在关于他的德行的意识之中。但是,凡包含在另一个概念之中的东西,虽然与能包者的部分相同,但并非与其整体合而为一;再者,两个整体即使由同一种材料组成,倘若两者之中的部分以全然各异的方式联结成一个整体,它们彼此仍然是有特殊的区别的。斯多亚派主张,德行是整个至善 ,幸福仅仅是意识到拥有德行属于主体的状态。伊壁鸠鲁派主张,幸福是整个至善 ,德行仅仅是谋求幸福的准则形式,亦即合理地应用谋求幸福的手段的准则形式。
但是,分析论表明,德行的准则与个人的幸福准则就它们的无上实践原则而论是完全各类,远非一致的;它们虽然同属一个至善而使之成为可能,却在同一个主体之中竭力相互限制,相互妨碍。于是,无论迄今为止一切结盟的努力 如何,至善在实践上是如何可能的 ?这个追问始终还是一个未解决的任务。但是,使它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任务的东西是什么,已在分析论里面被给予了,这就是,幸福和德性是至善的两种在种类上完全相异的元素 ,从而它们的联结是不 可能以分析的方式 被认识到的(犹如一个寻求幸福的人通过单单解析其概念就会在其举止里面发现自己是有德行的,或者一个依循德行的人就会在关于这样一种举止的意识中发现自己鉴于这个事实[ipso facto]已经是幸福的了),而是两个概念的综合 。但是因为这种联结为人认识到是先天的,从而是实践上必然的,而不是从经验里面推论出来的,并且至善的可能性因此也不依赖于任何经验的原则,所以这个概念的演绎 必须是先验的 。通过意志自由产生至善 ,这是先天地(在道德上)必然的;因此至善可能性的条件也必定单单依赖于先天的认识根据。
一 实践理性二律背反
在对于我们系实践的,亦即通过我们的意志而实现出来的至善里面,德行和幸福被思想为必然地联结在一起的,因此,实践理性若不能够认定其中一项,另一项也就不属于至善。现在这种联结(与每一个一般的联结一样)或者是分析的 ,或者是综合的 。但是,因为这个被给予的联结不能够是分析的,就如前面刚刚指明的那样,所以它们就必须被思想为综合的,甚至思想为原因与结果的连接;因为它关涉实践的善,亦即通过行为而可能的东西。于是,或者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须是德行准则的动机,或者德行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有效原因。的例子来阐释他的论题:这个人因为痴迷于无非其幻觉的美女观念,便要推断,这样一个客体是现实地在什么地方实存的。凡在需求是以禀好 为根据的情况下,我都承认威岑曼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禀好甚至对为它所纠缠的人也不能必然设定它的客体的实存,更不用说包含对于每个人都有效的要求了,因而它是愿望的一个单纯 主观的根据。但是,这里是一个滥觞于意志的客观 决定根据的理性需求 ,也就是滥觞于道德法则的理性需求 ,它必然地与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联结在一起,先天地有正当理由去设定自然之中与它切合的条件,并使得后者与理性完整的实践应用须臾不可分。职责就是竭尽全力去实现至善;因而,至善也必定是可能的:这样,世界上每一个理性存在者也都无可避免地要设定为至善的客观可能性所必需的东西。这个设定一如道德法则那样必然,它也只有在与它的关联之中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