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象地说,在尺度中质与量是统一的。有本身是规定性的直接与自身相等同。规定性的这种直接性已经扬弃自身。量是已经回复到自身的有,以致它是单纯与自身等同,对规定性漠不相关。但这种漠不相关只是外在性,自身没有规定性,而在他物中有规定性。 在精神王国中,一种特殊的自由的尺度的发展,还更少出现。人们当然看得很清楚,例如雅典的共和宪法,或是像掺杂着民主的贵族宪法,只有在一定大小的国度中才能有地位; (13) 在发达的市民社会中,从属于各种不同行业的人群,彼此处于一定的比率中;但是这既没有产生尺度的规律,也没有产生尺度的特殊形式。假如说在精神本身中,出现了人格的强度、想象、感觉和观念的强度等等区别,但规定并未超出强或弱这样不确定的东西。树立关于感觉、想象等等强弱比率的所谓规律,结局将会是多么贫乏,多么空虚,这只要考察一下努力从事于这类东西的心理学,就会明白。
【注释】
(1) 参看 (5) 三分式,指康德范畴表,每一类都分为三项, (8) 参看 首先有质的量是一种直接的、特殊的定量(比量)。
其次,这种特殊的定量,与别的定量相比,成为一种量的特殊化,是漠不相关的定量的扬弃。于是这个尺度是一个准尺(Regel),并包含了两个有区别的尺度的环节,即自在之有的量的规定性和外在的定量。但在这种区别中,这两个方面变成质,准尺变成质的比率;因此尺度表明自己为
尺度被规定为诸尺度的关系,这些尺度构成有区别的、独立的某物的质,用更熟习的话来说,构成事物的质。我们刚才考察过的尺度比率,属于抽象的质,如时间与空间;有待于考察的是比重以及化学特性等例子,它们都是物质存在的规定。空间与时间也就是这样的尺度的环节;这些环节现在既然隶属于进一步的规定,便不再是仅仅按它们的概念规定而彼此相比。例如,在音响中,一定数目的震动所产生的时间,就是在规定环节下震动物体的长度和密度的空间因素,但这些观念的环节的大小是用外在的方式规定的;它们彼此不再把自己表现为一个幂的比率,而是表现为通常的正比率;并且,和声把自己归结到完全外在的数的单纯性上,它的比率是最容易把握的,因而提供了一个完全属于感性的满足,因为精神并没有找到想象、幻想、思想以及类似的东西来充实它。由于构成尺度比率的两个方面既是尺度本身,同时又是实在的某物,所以这些方面的尺度首先是直接的尺度,而且作为在这些尺度中的比率,又是正比率。它是这些比率彼此间的比率,须在以后的规定中加以考察。
(1) 尺度现在是实在的尺度,因此,尺度
首先是一个物体性的独立的尺度,与别的尺度相比,并且在相比中把那些别的尺度特殊化了,因而也把独立的物质性特殊化了。这种特殊化,一般作为对其他许多尺度的一种外在关系,乃是别的比率的产物,因而是别的尺度的产物;特殊的独立性并不在一个比率中仍然停留,而是过渡到特殊的规定性,即过渡到尺度的系列。由此产生的正比率,
甲、绝对的无区别
有是抽象的漠不相关,在那里还不应该有任何规定性,其所以用了无区别这一名词,是因为它自身被认为是有;纯量是无区别,对一切规定都可以,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切规定对纯量都是外在的,它自己与这些规定并无联系;无区别而可以称为绝对的无区别,则是:它通过有、质、量及其直接统一(尺度)的一切规定的否定,成了单纯的统一,以自身为中介。在它那里,规定性只不过是状况,即以无区别为基质的一种质的外在的东西。
但是,这样被规定为质的外在的东西,只是正在消失的东西;质的东西,由于外在于有,作为它自己的对立面,只是自身扬弃的东西。以这种方式,规定性在基质那里只不过是被建立为一种空洞的区别物。但这空洞的区别物却是作为结果的无区别自身。所以这种无区别当然是具体的东西,是通过有的一切规定的否定而自身中介的东西。无区别作为这种中介,包含着否定与比率;所谓状况那种东西就是它的内在的、自身相关的区别;正是外在性及其消失使“有”的统一成了无区别,因此,它们是在无区别之中,所以这种无区别已不再只是基质,而在它自己那里也不再只是抽象的了。
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
现在,必须看看无区别的这种规定如何在自身那里建立起来,以及它如何因而被建立为自为之有的。
1.尺度比率首先被当作是独立的,它们的还原是以一个基质为基础的;这个基质是它们的相互连续,因而是完全在其各种区别中呈现的、不可分的、独立的东西。基质中所包含的质与量的规定是为这些区别而出现的,这些规定在基质中如何建立起来乃是问题的全部关键所在。但这是由下列情况决定的:基质首先是结果,并且自在地是中介,但中介本身还没有在基质那里建立起来;所以这首先是基质,而从规定性方面看来则是无区别。
因此,区别在无区别那里,本质上首先只是量的、外在的区别;同一的基质有两种不同定量,基质以此方式便是它们的总和,因而好像把自己也规定为定量了。但无区别只有在与那些区别有了关系时,才是这样固定的尺度,才是自在之有的绝对界限,因此,无区别本身又好像不是定量,而且无论如何不能作为总和或指数,来与别的总和或无区别对立。无区别仅仅包含着抽象的规定性,两种定量,为了它们可以被建立为在无区别那里的环节而彼此相对,是可变的、漠不相关的、较大或较小的。但是,由于受到它们的总和的固定界限的限制,它们的相比,同时又不是彼此外在的,而是彼此否定的;——这就是它们共处其中的质的规定那样的东西。据此,它们彼此同是在反比率中。这种反比率与先前的形式的反比率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整体在这里是一个实在的基质,而两方面的每一方面都被建立为应当自在地是这种整体。
依照上述质的规定性,区别又呈现着两种质的区别,一种质被另一种质扬弃,但彼此又不可分,因为两者都留在统一之中,并且构成统一。基质本身,作为无区别,同样也自在地是两种质的统一;比率的每一方面因此都在自身中包含着这两种质,只是由于一种质较多而另一种质较少及其相反的情况而有区别;一种质只是由于它的定量才在一方面占优势,另一种质在另一方面也是如此。
因此,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一个反比率;这个比率作为形式的比率,又转回到有区别的方面那里。这些方面于是也按照它们的质的规定而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每一种质都在另一种质中与自身相比,都只是以一个不同的定量而在双方的一方之中。它们的量的区别就是那种无区别,按照这种无区别,它们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这种连续作为质的同一,是在两种统一体的每个之中的。——然而,每一方面都作为规定的整体,从而包含着无区别自身,所以两个方面同时被建立为彼此对比的独立的东西。
2.有,现在作为这种无区别,是尺度的被规定的有,不再在直接性之中,而是以方才说过的、发展了的方式,和无区别一样了,因为它自在地是“有”的规定的整体,那些规定消解于统一体之中;实有也是如此,因为它是被建立起来的实在化的总体,在这种实在化中的环节,自身也是无区别的自在之有的总体,无区别作为环节的统一体而负荷这些环节。但因为这一统一体被固定下来,只是作为无区别,因而只是作为自在的,并且环节还没有被规定为自为之有,即还没有在它们自身中和它们相互间自行扬弃而达到统一;因此,便呈现着环节自身对自身的漠不相关作为发展了的规定性。
这种如此不可分离的独立物,现在须进一步加以考察。这个独立物在它的一切规定中是内在的;在规定中,它仍然与自身统一,不受规定干扰;但是,(甲)因为它是自在的总体,所以其中已经扬弃的规定性仍然留存,不过在它那里只是无根据地出现而已。无区别的自在及其实有并不是联系着的;规定性直接表现在无区别那里;在每个规定性中,无区别都是整个的;所以规定性的区别首先被建立为扬弃了的区别,即量的区别;但正因为这样,规定性不是对自身的排斥,不是自身规定,而只是作为外在地规定了的有和变。
(乙)两个环节处于量的反比率中;这就是在大小上的反复增减,但这种反复增减不是由无区别(无区别正是这种反复增减的漠不相关)规定的,而在这里只是外在地被规定的。反复增减是指向一个在无区别之外的他物,而规定便在这个他物之中。从这方面看来,绝对物作为无区别,具有量的形式的第二个缺点,即区别的规定性不是由绝对物自身规定的;因此,绝对物也同样有了第一个缺点,即:区别在绝对物中只是一般出现的,即绝对物之建立,是某种直接的东西,而不是它自身的中介。
(丙)现在比率的两方面是环节,它们的量的规定性构成了它们的持续性的这种方式;它们的实有是由于这种对质的过渡漠不相关而取得的。但是,它们之所以有不同于它们的实有,并且是自在之有的持续性,那就是因为它们自在地是无区别,每一个都是两方面的质的统一体,质的环节分裂成这样的统一体。两方面的区别只限于:一种质之建立在一方面较多,在另一方面较少,另一种质则因而与此相反。于是,每一方面自身都是无区别的总体。——两种质的每一个,就个别看来,仍然同样是无区别的同一总和;每一种质从一个方面到另一方面中连续自身,并且不受在这方面中所建立的量的界限的限制。于是规定便到了直接的对立,而对立又发展为矛盾,现在须对此加以考察。
3.因为每种质都是在每个方面之中与另一种质有关系,而且,如已经规定了的,这种关系只应该是量的区别。如果这两种质是独立的,譬如被认为是互不依赖的、感性的物质,那么,无区别的全部规定性便都破碎了,它的统一体及总体也会只是空名。但是,两种质倒不如说是被规定为综括在统一体中而不可分离,每一种质只有在与另一种质的这种质的关系中,才有意义和实在性。但是因为两种质的量的本性完全属于这种质的本性,所以,每种质只能达到另一种质所达到的范围。如果两种质作为定量而彼此不同,那么,一种质就会超出另一种质,而且在其较多部分中,便具有为另一种质所没有的漠不相关的实有。但是,在它们的质的关系中,每种质只是在有另一种质的情况下才能有。——由此可知,两种质是均衡的,因为一种质增减多少,另一种质便同样增减多少,并且它们的增减是按同一比率进行的。
因此,根据它们的质的关系,既不能达到量的区别,也不能产生质的增多。有关环节之一超过另一环节的增多只是一个维持不住的规定,换句话说,这个增多只会又是另一个他物本身;但是,在两个环节相等时,便连一个环节也没有了,因为它们的实有只是依靠它们的定量的不相等。两个应有的因素的每一个,当它超出另一个因素时,便要消失,当它等于另一个因素时,也是这样。这种消失表现为:从量的观念来看,平衡破坏了,一个因素被认为比另一因素更大;于是,另一个因素的质的扬弃与其无法站住脚的情况被建立起来了;第一个因素占了优势,另一个因素以加速度减小,并被第一个因素克服了,这第一个因素于是把自己造成唯一独立的东西;因此,便不再有两个特殊的东西和两种因素,而只是一个整体。
如此建立为规定之总体的这个统一体,像总体自身在这里被规定为无区别那样,是一个全面的矛盾;因此,这个统一体之建立,必须像这个自身扬弃的矛盾之规定为必须是自为之有的独立性那样;这种独立性的结果与真理不再是仅仅无区别的统一体,而是自身内在的、绝对否定的统一性,这就是本质。
注释
一个整体的比率以从质上彼此规定的诸因素之间的大小区别为其规定性,这样的比率曾应用于天体的椭圆运动。这个例子表明彼此处于反比率中的,起初只是两个质,而不是那样的两个方面,即它们的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两方面的统一体及其反比率。人们往往因经验基础的坚实而忽视理论应用到经验基础上所导致的后果,这后果就是:或者必须毁掉作基础的事实,或者因为坚持事实(这是分所应有的)而必须证明与事实相对比的理论的空虚。这种对后果的无知,使事实及与事实相矛盾的理论安然共处。——简单的事实是:在天体的椭圆运动中,它们的速度随着天体接近近日点而增加,随着天体接近远日点而减小。孜孜不倦的努力观察,已经精确规定了这件事实的量的方面;这件事实已进一步被归结到它的简单的定律和公式里,因而实现了一切须真正向理论要求的东西。但对反思的知性来说,这似乎是不够的。为了给现象及其规律以一个所谓解释,便假定了向心力与离心力是在曲线上运动的两个质的环节。这两种力的质的区别就在于方向相反,就量的方面看,则在于它们被规定为不相等,一个增加时另一个便减少,反之亦然;以后,它们的比率又被倒转过来了,在向心力递增、离心力递减了一段时间之后,便到了这样一点,在那里向心力递减而离心力递增。 (1) 但这个观念与那两种力的主要的质的规定性的彼此比率是矛盾的。由于这些规定性,那两种力完全不能分离;每种力只有同另一个力相关,才有意义;因此,在一种力超过另一种力的情况下,在一种力与另一种力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力便不存在。如果一种力对另一种力的关系就像较大的力对较小的力的关系那样,假定它一旦比另一种力更大,那么,上边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即:这种力获得了绝对优势,而另一种力便会消失;后者被当作是正在消失的和无法维持的东西;消失只是逐渐进行的,在大小方面一种力的所减即另一种力的所增,——这都对上述规定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后者与前者一起消灭,一种力之所以是力,只是由于有另一种力才有它。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考察;例如,像以前所说的,如果物体的向心力当物体接近近日点时增多少,离心力便相反地减多少,那么,后者便不可能再从前者把物体夺过来,并使其再一次离开中心物体;恰恰相反,向心力既然一度占优势,那么离心力便被克服了,物体将以加速度趋向中心物体。反过来说,如果离心力在无限接近远日点的地方占优势,那么,说它现在在远日点要被较弱的力所克服,这也同样是矛盾的。——再者,很明显,招致这种转化的是一种外力,这就是说,运动速度的时而加速、时而减速是不能从那些因素的假定的规定来认识或(所谓)解释的,尽管这些因素恰恰是为了解释这种区别而被假定的。这种或那种趋向消失的后果,从而椭圆运动也根本消失的后果,因为椭圆运动仍旧延续和从加速过渡到减速这一事实的确立,就被忽视和掩盖起来了。向心力在远日点对离心力由较弱而转化为占优势,在近日点则与此相反,这种假定,部分地包含着上边阐释过的东西,即:反比率的每一方面自身都是这样整个的反比率;因为从远日点到近日点(即向心力应占优势)的运动的这一方面,还应当包含离心力,但向心力增大时离心力却减小;在减速运动方面,一个愈来愈占优势的离心力对向心力也有着同样的反比率,因此,没有任何一方消失在另一方里,而只是愈来愈小,直到转化为对另一方占优势时为止。因此,回到每个方面的东西,只不过是这种反比率的缺陷,即:或者,像在力的平行四边形中那样,每个力都被认为是自身独立的,这些力只以单纯外在的会合成了运动,而概念的统一、事实的本性都被取消了;或者,两种力都通过概念在质上相比,没有一种力能对另一种力保有漠不相关的、独立的持续,这种情况是由一个“较多”而给予它的。强度的形式或所谓动力的东西,也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因为它以定量为其规定性,所以,它也只能发出与它对立的力所具有的同样多的力,即只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就部分而言,这种优势到其对立面的转化,包含着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质的规定的交替,一个增长多少,另一个便丧失多少。这种质的对立的不可分的关联,在理论上被分解为前后相续,但理论仍不能因此而说明这种更替,尤其不能说明这种分解。当一种力增加多少而另一种力也减少多少时,还有统一的假象,而在这里这种假象却完全消失了;这里所说的,是单纯的外在的相续,它只与那种有关的结论相矛盾,据那种结论说来,只要一种力变为优势,另一种力便必定消失。
为了理解物体的不同的密度,同样的比率也已应用于引力与斥力;感受性与刺激性的反比率,也要被用于生命的这些因素的不相等,来理解整体、健康的各种规定,以及生物种类的不同。这种解释本来应该成为生理学、病理学以及动物学的自然哲学基础,但是,由于非批判地使用这些概念规定所夹杂的混乱与荒谬,结果很快地就放弃了这种形式主义,虽然它在科学中,特别是在物理天文学中还是极其广泛地继续着。
因为绝对的无区别似乎可以是斯宾诺莎实体的基本规定,所以还可以说,无区别当然是从这样的观点而是实体的,即:“有”的一切规定,以及思维与广延等一般更具体的每个区别,在无区别和实体这两者中都被当作已经消失。如果仍然要停留在抽象上,那么,在这深渊中毁灭了的东西,其实有的面貌如何,根本是不相干的。不过,实体作为无区别,部分地与规定的需要及对规定的观点有联系;它不应该仍然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这种实体的唯一规定是否定的,即一切都被吸收到它里面去了。在斯宾诺莎看来,区分——属性、思维与广延,还有样式、分殊以及其余一切规定——是完全经验地引导来的;这种区分是在知性之中,知性本身也是一种样式。除了属性完全表现实体,并且属性和内容作为广延与思维的事物的序列是同一的实体之外,属性对于实体以及属性彼此之间便更没有别的规定性了。但反思通过作为无区别这样的实体规定,便达到了区别;区别,那在斯宾诺莎那里是自在的东西现在被建立起来了,即外在的区别,因此更确切地说,就是量的区别。因此,在区别中,无区别当然像实体那样,自身仍然是内在的,但这是抽象的,仅仅是自在的;区别对无区别不是内在的,作为量的区别,倒不如说它是内在性的反面,量的无区别也不如说是统一体的外在的有。因此,区别也没有从质的方面来把握,实体没有被规定为自行区分的东西,即没有被规定为主体。关于无区别的范畴本身,下一步的结果就是:在这一范畴那里,量或质的规定的区别分裂了,正像在无区别的发展中所发生的那样;无区别是尺度的消解,在尺度内两个环节直接合而为一。
丙、到本质的过渡
(2) 在有变为本质之前,绝对的无区别是“有”的最后一个规定;但是,它还没有达到本质。它表明自身仍然属于有的范围,因为,它被规定为漠不相关,在它那里仍然有外在的量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无区别的实有;它以此而与自身处于对立之中,对于这个实有,无区别只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绝对,而不被设想为自为之有的绝对。换句话说,外在的反思停留在这样的观点上,即:特殊物是自在的或在绝对中是同一的,它们的区别是漠不相关的,不是自在的区别。这里还有的缺点,在于这种反思并不是思维的、主观意识的外在反思,而是区别必须扬弃自身的那种统一所特有的规定;那种统一表明自己是绝对的否定,对它自身漠不相关,对它自己的漠不相关也和对他物同样的漠不相关。
但是,无区别的规定的这种自身扬弃已经产生了;在建立这个规定的发展过程中,它已经在一切方面表现为矛盾。它是自在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扬弃了并包含了“有”的一切规定;因此,它是基础,但只是在自在之有的片面规定中,它才有,于是区别、量的差别和诸因素的反比率在它那里都是外在的。它自身和它的规定的有相矛盾,它的自在之有的规定和它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相矛盾,所以,它是否定的总体,这个总体的规定性在自身那里扬弃了自身,因而扬弃了无区别的基本片面性,它的自在之有。这里所建立的是无区别真的是什么那样的东西,它是对自身单纯的、无限否定的关系,与自身不相容,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规定和被规定既非过渡,亦非外在的变化,又非在无区别那里的规定的产生,而是无区别的自身相关,这种自身相关是它自己的和它的自在之有的否定性。
但是这样被排斥出来的规定,现在却不属于自己,不在独立性或外在性中出现,而是作为环节,首先属于自在之有的统一体,不曾被统一体释放出来,而被作为基质的统一体负荷起来,并且唯一地被这个统一体充实起来;其次,作为规定,对于自为之有的统一体是内在的,并且这些规定只是由于统一体的自身排斥才有的。它们不像在整个有的范围内那样,是有的事物,现在绝对只是被建立起来的事物,即绝对具有规定和意义,它们关系到它们的统一体,因而每个规定都关系到它的另一规定和否定;——它们以它们这种相对性为标志。
(3) 于是,一般的有和不同的规定性的有或直接性,以及自在之有都消失了,而统一体就是有,是直接的、作为前提的总体,因此,它只是这种单纯的自身关系,由于扬弃这种前提而有了中介,而这种前提之有与直接之有自身,则只是这种统一体的排斥的一个环节;原始的独立性与自身同一性只是终结的、无限的自身融合,因此,有被规定为本质;有,通过有的扬弃,是与自身在一起的单纯的有。
【注释】
(1) 第一版此处接着有下列句子,“我曾在一篇早期论文中,说明了这一主题,并指出这种区分及基于这种区分的说明之空洞无物。”——原编者注
(2) 参看第130页。
(3) 参看第1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