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即从知识学的三条原理得出的“自我与非我的相互规定”。它既是从客观东西到主观东西的理论理性达到的终点,也是从主观东西到客观东西的实践理性出发的起点。费希特将它称为主客同一体。
2. 《费希特全集》, 21. 康德《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柯尼斯堡1793年, 25. 康德《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30. 康德《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 31. 赖因霍尔德《人类表象能力新论》, 37. 《自然法权基础》,§1—4。
38. 谢林《自然法权的新演绎》,载《哲学评论》 51. 马克西米里安?朱利?利奥波德?冯?不伦瑞克(maximilian julius leopold von braunschweig 1752—1785),在奥得河畔法兰克福为普鲁士供职的少将。1785年4月27日用舢板抢救依然被郊区决堤的洪水与浮冰困扰的居民时,不幸身亡。
52. 《费希特全集》, 56. 同上书,附录“家庭法概论”, 57. 《新约全书》,“马太福音”, 58. 康德《判断力批判》,第15页:“对有的人来说,使他感到有趣的东西是适意的,讨他喜欢的东西是美的,被他珍视的,即他在其中肯定一种客观价值的东西是善的”。
59. 柏拉图《国家篇》,第v—vii卷,473c11—e5,484b3—c4,519b7—d7。尤其是519b7—c2:“从我们已经说过的这些话里也可以得出一个必然的结论,即没有受过教育和不懂真理的人都不适宜治理国家”。